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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识

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识

期货投资基金,在美国称为管理期货(ManagedFutures),它是指由专业的资金管理人运用客户委托的资金自主决定投资于全球期货期权市场以获取收益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和分红的一种基金组织形式。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期货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美国期货投资基金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交易经理(TM,TradingManage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托管者(Custodian)和基金投资者。CTA是期货投资基金行业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受聘于CPO,通过设计交易程序、确定交易方法、控制交易风险等方式,具体执行期货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本文拟借鉴美国对CTA的相关立法来探讨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国内期货市场仍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成熟期货市场有较大差距,市场规模和流动性的起伏制约期货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成为迫在眉睫的选择。近年来欧美期货投资基金取得很大成功,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这是建立有发达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基础的,因此我国在引入期货投资基金的前,应建立完善相关立法来防止“桔生淮北则为枳”的结果出现。

一、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

(一)美国对CTA准入的规定

《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和《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均规定,所有期望成为CTA的人,都必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FutureTradingCommittee,以下简称CFTC)提出申请,提供CFTC认为与申请人有关的必要的资料和事实,在CFTC登记注册,并同时在全国期货业协会(NationalFuturesAssociation,NFA)登记注册,成为NFA的会员。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CTA可以豁免注册。①

在美国,法律除了对CTA的注册进行严格要求外,还要求CTA的关联人②也须以CFTC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CFTC提出申请,提供CFTC认为与申请人有关的必要的资料。如果其已经注册,也要向CFTC报告,提供CFTC要求的资料。

(二)我国期货投资基金准入规则建议

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应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核准,并成为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所有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欲成为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的章程、最低注册资本、净资本数量、一定的股东数量和资格合格、一定数量的合格从业人员、较好的历史业绩以及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合格后还要对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做出定义和规制。

二、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一)美国CTA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1.注册时的信息披露

《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详细列举了CFTC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CTA所在机构的名称和形式,组织成立地、CTA主营业务或分所所在地以及其合伙人、董事等高管和履行同样职责的人员的姓名和住址;CTA及其他管理人的受教育程度、最近10年的业务往来;经营性质;CTA对客户资产和账目享有权利的性质和范围;CTA获得报酬的依据和标准;独立会计师核准的资产负债表和其他财务报表;业务是否包括投资顾问及投资监督服务的说明;其他。CFTC要求披露的这些信息,必须符合CFTC和NFA规定的标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要或适当的程度。

2.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依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每一位在册的CTA都必须将其自身所有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以使投资者对其有充分的了解。这些信息包括:(1)警示性陈述和风险提示;(2)CTA的一般信息;(3)CTA组织及其高管、FCM及其高管、IB及其高管过去5年的交易记录、业绩,每个CTA个人的基本情况;(4)主要的投资方向、投资方法及风险因素等;(5)CTA收取费用的方法;(6)利益冲突;(7)近5年的诉讼。在信息披露之后,如果CT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披露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就应该及时修正或补充。

(二)我国期货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立法的建议

我国的投资基金现行立法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很不完善,在对期货投资基金立法时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定可操作性强的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确保期货投资基金及时、完整、准确的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就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期货投资基金的违法行为

(一)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获得内幕消息的人员。

在内幕交易中有一类极为隐蔽且危害极大的行为即基金“老鼠仓”,这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已经出现了③,在期货投资基金中也同样会出现。在期货市场中的所谓基金“老鼠仓”是指:期货投资基金内部人员在利用基金资金进行某一大宗交易前,利用该交易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在本人帐户或受其控制的帐户先行在相关市场买卖同种期货或期权。各国都立法禁止这种违法行为。而我国法律还对这种行为还没有规定,为保证期货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应及早做出相应规定。

(二)市场操纵行为

市场操纵行为是指市场参与者利用资金或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期货价格,将期货交易价格人为推到一个虚假的水平,以便操纵者从中获利的行为。

由于期货价格不仅取决于期货市场的价格,而且与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的现货市场价格有密切联系,因此较一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更为复杂和灵活,对其监管和处罚也就更加困难。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来

1.囤积现货

囤积现货是指操纵者即期货市场上的“多头”,通过同时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数额和垄断现货可交割商品的供给,从而操纵两个市场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逼对手就范,来达到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目的的行为。我国由于期货市场还不发达、交易规则不适应交易品种实际情况、过度投机、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力等原因,已经发生过诸如1995年国债期货“327事件”、1996年上海商品交易所胶板9607事件等事件,严重损害了期货交易秩序以及整个期货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不能对期货投资基金可能出现的此类操纵行为放松警惕。

2.虚假交易

虚假交易是指不改变利益或风险在已串通好的两方或几方之间转移利益或风险的行为。具体包括洗售和相对委托行为。洗售又称虚买虚卖、冲洗买卖或虚售,即以影响期货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地创造期货交易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而是自买自卖的交易行为。相对委托也称对敲或合谋,是指行为人意图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与他人通谋,双方分别扮演卖方和买方角色,各自按照约定的交易合约种类、价格、数量,向相同或不同的经纪商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

3.其他行为

期货市场操纵的其他行为包括连续买卖和联合买卖;连续输入买卖报价但不成交;散布虚假、误导的信息等。

(三)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可分为促销欺诈和交易过程欺诈两类。

促销欺诈是指采用欺骗的手段,如向客户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业务信息、隐瞒某些关键性的信息或做出不实的承诺,误导客户的判断,诱使客户从事交易的行为。

交易过程中的欺诈可分为私下对冲交易、搅拌交易的行为。私下对冲交易是指把接受的客户的交易指令私下撮合配对,而不是按规定在交易所内执行,或擅自作为客户的交易方与客户对赌的行为。搅拌交易,也称“炒单”。是指无视客户的利益,故意利用客户帐户或资金进行频繁超量买卖以获取手续费的行为。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出现促销欺诈、搅拌交易和挪用客户资金的违法行为。

四、结语

期货投资基金是一种良好的投资工具,且可以改变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是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突破口。但对其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可小觑,我国应借鉴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经验,结合期货市场特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期货投资基金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打下坚实的基础。

论文关键词:期货投资基金CTA市场准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论文摘要:期货投资基金的推出可以增加期货市场规模和流动性,发挥期货市场管理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但也因期货市场的巨大风险和我国立法不健全,推出期货投资基金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对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期货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稳健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编著.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2]胡俞越主编.期货投资基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3]肖成.中国期货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杨迈军.期货法律与监管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