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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基础论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基础论文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从企业金融机构的职能角度来看,它的可行模式就是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这种经营模式将母公司混业与子公司分业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并采取合理的经营手段,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组织结构创新。20世纪30年代后期,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的学界普遍认为,混业经营是大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全新经营理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大部分发达国家渐渐放弃混业经营,逐渐改变之前的经营模式,从而转向分业经营,而在此过程中,往往忽略了经营模式改变所产生的金融风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White,E.N(怀特)、Benston,G.J(本斯顿)等经济学家对混业危机归因理论提出了质疑,由此衍生了新的理论,使得混业经营理念得到了坚实的基础[1]。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企业都纷纷向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转移。受大环境影响,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尝试了混业经营,并设立试点机构。但是,由于市场不成熟,我国金融秩序出现了一定的混乱,使得我国金融领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便油然而生,并且改理念一直持续至今。但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人们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国对外开放脚步加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压力增大,分业经营体制就对发展有了一定的限制,客观上要求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它不仅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而且加强了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联系,但与之同行还有许多新的问题和风险。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2]。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点:

(一)传播性风险

传播性风险是指某一公司或其成员发生经营问题,造成其它内部成员也受到牵连,严重的还会影响公司声誉,甚至破产倒闭。在现今的运营模式下,金融公司面临着风险传播所带来的威胁。因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各类资源之间的优化配置来实现产品创新和业务开展,所以各成员之间关系密切,风险传播也十分迅速。

(二)财务风险

金融控股类的集团股权结构层次多,财务主体也比较多,容易造成整个集团财务上的风险。某成员财产管理不当也许就会使整个集团陷入困境,资金无法流动。

(三)经营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很多都属于经营风险。但是,我国还处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初期,很多法律法规都没配套。随着金融制度的一步步放松,市场化程度加速提高,导致现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难以适应金融市场,比较容易陷入期货、证券、利率、汇率等价格浮动所造成的市场风险。

(四)管理风险

一是由于多层次的决策主体、有限的决策水平以及复杂的管理机制等因素都可能增加管理风险;二是由于披露信息不及时和内控机制缺乏使集团的管理人员难以判断集团所面临的真实状况;三是金融控股的母公司在制定整体战略的时候,调整各个子公司之间利益造成不公,导致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矛盾。

(五)监控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出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可行的微观内控法律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在内部没有设置相关的“防火墙”,没有在风险隔离和高效经营之间找到最佳方法。二是宏观的法律监控体制存在很大缺陷。目前各个金融管理机构未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机制,很多地方还是监管真空。三是有关监管的法律法规落后。尽管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就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但是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法律出台,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

三、健全公司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一)微观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第一,完善有关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在控股集团内部分工是很重要的一环。对法人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能提高集团经营效率,同时能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第二,制定有关明确内部产权关系的法律机制。我国银行的产权关系一直存在很大缺陷,出现很多人滥用职权,委托人对监管执行不力等问题[3]。因此,重构五大国有银行的产权势在必行。第三,构建集团内控相关机制。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内控机制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建立有关内控管理的系统。二是设置一定的“防火墙”,对风险进行隔离。三是对管理程序进行规范。微观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对微观监管系统进行优化改革。随着金融行业体制改革,我国应该调整相关的监管组织。根据金融业特点构建由央行带头监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并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4]。

(二)对宏观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监管制度应参照立法,当前任务需要尽快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为相关的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系统及时的评估和防范,我国应该构建一系列有关风险预警的机制,监管者可以设计一个能够反应控股公司的风险指标的体系,对那些存在过大风险的公司应及时给予警告,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

作者:任浩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