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论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

论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

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措施

职业准入制度

如同要获得律师证才能从事法律职业一样,我国需要规范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规范理财规划师的认证体系,提升理财人员的专业素养。第一、要制定第三理财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投资理财需要综合性的素质与能力才能真正做好高端客户的财富管家。首先,理财顾问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如良好的教育背景、金融业从业经历、所获各种殊荣,都能作为初步判断理财顾问资质的标尺。其次,理财顾问应具有理财资格或水平证书,比如CFP(注册金融规划师)、RFC(注册财务顾问)、RFP(注册财务规划师)等。最后,能否制定好的理财规划的方案。好的方案的评介标准总体原则是为客户谋求投资理财利益的最大化,理财方案风险可控度是否合理。第二、要重视理财人才培养。美国的理财队伍大多是经验丰富、信用优良、有金融或法律从业经历成功人士,而我国合格优秀的理财人员很是缺乏。这需要我们加强理财人才的培养,尽快建立一支职业道德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理财队伍。与此同时,高素质的执法监管人才的培育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方理财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可借鉴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强调第三方理财在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等风险防范与控制。具体可在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资本要求、产品风控、责任认定、法律途径等方面进行相关的风控制度的明确与落实。也可借鉴其他金融行业进行风险控制较成功的制度,例如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前进行的各种风控措施与要求都可合理地适用于第三理财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建设。

技术支持制度

应研发及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尽管可能作用不会很大,但从长远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确实为第三方销售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物理支持,将来第三方机构销售可能就不再会出现开车带客户去银行买基金的现象了。无论是第三方支付的获批还是更多的第三方销售机构面世,都为改变理财销售市场所迫切需要的。证监会在发展基金第三方销售业务上一直持鼓励态度,民生银行与汇付天下以及天相投顾的合作都是在其鼓励之下。

行业自律制度

应尽快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理财机构协会。一个行业除了需求国家法律法规的引导与监管外,自己形成一种自律的组织也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种行业自律组织能充分调动集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能形成良好的职业行规与职业道德。如同律师有律师协会一样,第三方理财机构也应成立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诸如第三方理财机构协会等,名称并不重要,重要是建立相应的协会规章,督促行业内的公司企业及从业人员能共同遵守,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我国第三理财机构监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培育健全的法治市场经济

正是这种健全的市场经济滋生了理财机构的健康成长。良好的市场经济孕育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反观作为建设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的我国的当今国情,如果要从经济的考量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我们应重视信用体系的创建,在从事工商活动时要时时落实诚实信用原则,把相关的经济活动纳入法制的正确轨道上,所以培育健全的法治化市场经济势在必行,好在我国已在路上,假以时日,我们有理由看到这是一个富有希望的锦绣前程。

重视培养理性的理财观念

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而理财主要是经济行为。这两者看似关系不大,其实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境外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蓬勃发展的一个原因是这些国家或地区有着正确的理财观念。特别是信托法原理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有着重要的影响,人们会相信独立理财机构的理财规划或资产配置建议有利他们财产的保值增值,加上出于避税等原因,极大的刺激了理财机构的兴盛与发展。而中国素来有藏富丰富的文化传统,没有像西方有着要财富管家的习惯,加上社会诚信体系的缺位,诸多高净值精英人士无法真正做信托法上所说的“正信任而托付”进行理财行为。这种传统文化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第三理财机构的发展,当然也不利于对这些理财公司的监管。

发挥政策的积极导向作用

从长远的角度看,一种制度的良好建立与实施,国家政策的扶持与引导是必需的。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国家政府的支持,美国等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不可能发展如此蓬勃兴旺。第三方理财机构相对于银行、券商来说,还处于弱势,而且实力强者不多。我国现如今正在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为人民服务是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当我们把“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庄严地写入宪法后,现对我国高净值的财富人越来越多的资产配置及理财规划,第三方理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适时而起时,我国政府应顺应民意,本着藏富于民,以人为本的原则,对这类机构进行政策上的扶持与引导,从而使第三方理财机构这个野蛮生长的新生物能在国家与政府的正确的扶持与引导下走上规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金融稳健茁壮的成长。

本文作者:徐松林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