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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金融监管论文

经济危机金融监管论文

一、危机通过金融监管的漏洞

传导在危机发生以前,美国的金融监管系统具有功能性监管和一体化监管的综合特征,所以美国监管模式就兼具了二者的优势,即一个专业化的监管者用一以贯之的原则对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企业实施相同的监管,同时避免了功能性监管模式的权限界定模糊问题。但是美国这样的监管结构也避免不了以下弊病,即因为该监管机构过于庞大,会将工作划分为不同的业务部门,那么如果不同部门的信息交流存在障碍且得不到重视,那么危机隐患就深植于系统中了。美国从两个层面进行金融监管,即从联邦层面和州立层面分别进行监管。在联邦政府层面上,有五个机构行使监管和审查的权力,即货币监管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管理局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除了国家信用社管理局,上述机构管辖权的边界经常是模糊的,并且他们的责任是重叠的。日本的监管结构具有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特点,即由金融危机管理局独自负责日本金融服务领域的安全稳健发展,日本金融危机管理局下设了金融服务管理局、财政部和日本央行三个机构,可以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更加综合全面的信息,并且避免了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的权限界定模糊问题;但是如果日本金融危机管理局监管缺失,那么监管体系内就没有其他机构弥补错误。德国和英国都是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主要代表。在2002年之前,德国采纳的是机构监管模式,即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联邦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联邦保险监管办公室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但是鉴于跨领域经营的金融产品的日渐增加,德国采纳了一体化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共同进行金融监管。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的是三个传统的金融部门,即银行、证券和保险,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并且鉴于德意志联邦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与联邦金融监管局有一定的重叠,二者在理解备忘录中重新规定了具体的权力界限。综合考量上述三个经济体的监管结构,我们可以观察到三个经济体在经济危机发生之前都采纳了一体化监管模式,那么危机的发生就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缺点。在一体化监管模式下,如果监管者忽略经济发展中的致命缺陷,或者没有发现监管缺陷孕育的系统性风险,那么就没有其他的机构来弥补该过失了。除此之外,由于一体化监管者过于庞大,所以一般会被划分为易于管理的几个部门,而且一些国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还有一些与一体化监管者监管领域重叠的机构存在。所以要想发挥一体化监管的优势,就必须要加强各个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调。三个经济体都采纳了类似的一体化监管模式,各自的一体化监管者都忽略了监管系统中的致命缺陷,危机影响的广度就不仅限于美国国内,也不限于美、日、德三大经济体,而是还包括与它们有密切经济往来的新兴经济体,危机迅速在世界蔓延。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危机发生之后

美国监管政策和监管框架的变动经历了从《现代化的金融监管结构蓝图》到《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基础》监管改革意见出台,再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监管改革法案的出台。最终,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颁布后,美国的监管框架有了较大的变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是在《金融改革:一个新的基础》与沃克尔法则的基础上加工而成的法案。《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基础》方案主要提出要实现以下五个监管目标:

一是推进对金融机构的有力监管。该目标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监管者没有要求公司在经济繁荣时期持有足够的资本金来防范可能到来的萧条时期的风险;

二是建立对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此次经济危机是在金融市场经历长时期显著增长和创新后发生的,伴随增长的不是风险被适当地分散,反而是以隐蔽并且复杂的方式将风险集中化,所以要对涉及的所有受益方都进行监管;

三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虽然许多机构都有保护消费者的权力,但是监管空白和监管不力的问题还是存在的;四是为政府提供治理经济危机的必要工具。银行持股公司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时只有两个选择,即外部融资或者破产申请。但是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将纳税人的损失最小化来阻止系统性风险蔓延;五是提升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全球见证了危机跨越国界漫无边际地快速传播,但是现在建立的监管仅仅局限于单一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监管框架会加剧全球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旨在“通过改善美国金融系统的透明度来推进金融稳定,结束‘大而不倒’的状况,通过终结紧急救助来保护美国纳税人,使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行为不当造成的伤害等”。法案改变了危机前的监管结构,如增设了新机构,同时合并和废除了某些机构来监管系统性风险。受该法案影响的危机前设立的机构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证券投资人保护公司和储蓄监管局。其中储蓄监管局被废除,其权力被移交给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

经济危机主要暴露了以下监管系统的缺陷:

首先,没有机构负责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评估,所以法案想要建立一个使管理者能够纵观全局的体系。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研究局附属于财政部,前者负责识别繁殖于金融和非金融组织中的、对美国金融稳定有威胁的风险,后者负责提供关于金融系统管理、技术和预算分析;其次,“大而不倒”问题严重。法案提出该类型的公司将要比其他公司获得更加密切的监管,并且禁止了银行的附属机构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每年要接受一次美联储的压力测试,还要每年自测一次。此外,法案通过了“有序清算机构”使大型机构安全地倒闭的决议。在清算之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投资人要确保清算对于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是必要的,而不是从清算涉及的金融公司的角度来判断清算实施的必要性;

再次,危机暴露了重复监管问题。法案通过对监管机构调整,将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废除了储备监管局。总的来讲,美国、日本和德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都采取了一体化监管模式,各自的一体化监管者都忽略了监管系统中的致命缺陷。

最终,在相同的监管结构下,在没有任何监管“防火墙”的作用下,危机就蔓延开来。虽然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模式、一体化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都有各自的漏洞,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在试图融合各个监管模式的优点以解决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我国也应该借鉴它们的经验和教训。

作者:齐畅郭小平单位:吉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