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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比较研究

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比较研究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在国民待遇中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为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都起源于非歧视的原则,它们两者都是为了追求自由化的目标,所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在清单模式和准入规则上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但是国际贸易法比较侧重宏观的目标,主要是强调维护竞争从而提高经济的效益,国际投资法则是比较偏重微观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利益的平衡对投资进行保护。因此,本文通过对国民待遇在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互动关系进行分析,进而对国际投资领域的一些特征进行探讨。国民待遇作为一种待遇的标准,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一样都是产生于非歧视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国民待遇来源于民事领域,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则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活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标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补充和促进的效应,所以这两者之间又存在着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关系。本文通多对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两者之间的差异性进行梳理,对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分析出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和所面临的挑战,希望能够让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互动关系有一个很好的比较。

1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起源与发展

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活动,量两者之间有着相互影响、补充和渗透的关系。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作为国际贸易法只能够重要的体制,是就业会议和联合国贸易上所商议的经济复苏计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国际投资法的飞速发展,国际投资法从双边投资协定的涌现,到如今建立出各个区域以及国际性的投资争端的解决平台,都意味着投资自由化时代的到来。在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共同迅速发展的同时,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两者之间的交叉渗透也在不断的深入,由于经济和政治之间紧密的联系,使非歧视精神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维护和平作用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而国民待遇作为一种待遇的标准,正是起源于非歧视精神当中[1]。外国投资者之所以被称为“外国”,其根本差别就是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的国籍不同,而“国籍”的最初是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国籍之所以会有区分,是因为国籍很有可能会成为影响国家对投资者经济、法律和政治上的行为态度,所以非歧视原则就很有产生的必要。非歧视原则虽然在国际法中没有一个普适性的确切定义,但是由于非歧视原则起源比较相似,使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原理上都有着很大的相似程度。在中国艺术家电视协会(CATT)产生的最初,国民待遇就是CATT中重要的组成部分[2]。在CATT中的第三条就是国民待遇的相关条款,主要是为了消除国内的税收和对其他管制性措施的保护,这个条款的产生初衷就是让进口产品和国内的产品具有同等的竞争的机会,随后有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对CATT的国民待遇条例进行了补充,对与CATT第三条不符合的措施进行了明令的禁止。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变化,服务行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最基础的功能,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也被纳入到服务贸易的谈判议题当中,GATS要求其成员需要给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的提供者国民待遇,因此国民待遇并非属于一种普遍的义务,而是一种选择权。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发展到现在花费了很长的时间,在较早的欧洲国家期间,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是和公平公正待遇混淆的,尽管国民待遇长期和其他待遇混同,但是近几年国民待遇逐渐的发展成为了一项独立的实体标准,也形成了国民待遇的标准化的表述。

2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互动关系

2.1具体实践中的关系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二者的整体适用规则比较的相似,但是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应用实践却不一样。由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都起源于非歧视原则,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在认定的国家行为是否和国民待遇的义务有差别时,都是遵循对象、待遇和例外这三步的认定思路所进行的[3]。此外,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清单模式都是从正面清单转向负面的清单,这种现象体现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体系逐步追求自由化的贸易和投资的目标。有学者认为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救济规则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国际贸易法相对来说更加的追求经济效益,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对有关违反国民待遇的进口国家,需要要求该国家遵守和世界贸易协议一致的救济措施,因此国际贸易法的救济措施主要是遵守。而国际投资法则是以投资保护为宗旨,所以国际投资仲裁认定国际投资法违反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国民待遇中的义务,通常会要求违反国民待遇义务的国家给予投资者金钱上的赔偿,因此国际投资法的救济措施主要是赔偿。

2.2价值追求中的关系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在价值的追求方面,国际贸易法的价值追求主要是强调竞争的关系,并且希望得到公平,而国际投资法则是追求投资的保护。在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实践运用当中,国际贸易法争端的解决机构比较的肯定竞争性和可代替性,也比较认定同类产品中的重要性,所以会慢慢的放弃目的和效果的理论的应用,转变成严格的遵守文本解释的方法,所以会尽量的减少对国内政策的介入,从而符合国际贸易法对公平价值的追求。但是国际投资法的仲裁庭则是认为东道国的行为和目的应该是被纳入到本国的投资和外国的投资的判断当中,在进行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反应时,国际投资法的仲裁庭会对双方争议行为动因以及利益的需求进行充分的探究。

2.3矛盾冲突之间的关系

国际贸易法主要是需要面对南北的矛盾,国际投资法则是主要面对公私冲突的矛盾。国际贸易是通过对不低于国民待遇的标准从形式转向实质的竞争关系的分析,在对进口国的的保护性的意图当中比较的摇摆不定,国际贸易法也在侧面的反应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博弈的激烈程度。国际投资的仲裁庭则是体现出外国的投资保护和东道国规制权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关系,在国际投资的背后,也是投资开放和国家主权中的利弊权衡[4]。在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比较之下,国际贸易法比较像是天平,在天平的秤砣的两端分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两个国家通过不断的放入筹码进行博弈,而天平的解决机构对筹码进行裁判,对双方的筹码进行调解,从而达到两方都能够接受的平衡。如果天平一旦失去了平衡,就会让多边贸易面临着被放弃的风险。而国际投资比较像是钟摆,国际投资的仲裁庭的活动路径存在着一定的倾斜性,这种倾斜性在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东道国的的规制权之间游走,时而会偏向外国投资者,时而又偏向于东道国,这种现有可能是因为国际投资的法律体系比较片面化,也有可能和国际投资的仲裁庭缺乏权威的裁决冲特的有关机构有关系,而国际投资的仲裁庭则会采取不同的规则进行仲裁的解释,但是国际投资的仲裁庭的解释之间也会常常出现冲突,所以使国际投资的仲裁庭的弹性比较的大。

3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的挑战和未来的发展

3.1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藤蔓关系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适用于国民待遇的整体规则比较的相似,在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具体实践中,体现出了两者之间的藤蔓关系,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之间的好比是藤蔓,彼此缠绕也各自生长。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都是扎根在非歧视原则的土壤之上,在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演进过程中又互相的缠绕和影响[5]。在国际投资法和国际贸易法当中,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开放体系的构建,国际投资的仲裁庭一般是进行开放的,拥有选择适用规则的权利,而且对其他国家的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进行了使用的补充作用,国际投资法在生长的过程中,类似于藤蔓对外来养分的吸收,所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两者具有相互的作用,这种相互的作用也体现在国际贸易法的实践当中所给国际投资法的仲裁上面带来的影响。

3.2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上面,国际贸易法主要体现在区域主义,而国际投资法则呈现了卡尔沃主义。国际贸易的天平不太容易找到南北矛盾的平衡点,这些情况在最近的多次的谈判中就可以反映出南北矛盾的解决的重重困难,在此同时,由于世界开始日益向多极化进行发展,所以一些国家的集团开始从区域贸易中进行国际贸易新秩序的探索。由于区域主义相对比较的机制化和官僚化,所以区域贸易谈判的效率会更加的高一些,区域贸易谈判也受到了很多国家的青睐,如果世界贸易组织不能在近期内让区域贸易谈判重新达到平衡,那么就会给区域贸易协议带来严峻的挑战。

3.3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面临的挑战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使支付和清算变成了电子化的形式,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都新型业态的挑战[6]。在2012年全球性国际组织的第一件金融服务的争端“电子支付措施”案件中,专家根据对促进服务的解释,把服务部门分为两个部分,这个案件对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的高速发展,在多种金融工具的帮助下,使实物投资和间接投资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的模糊,让实物投资和间接投资互相的转换变得更加的便捷,而无形投资和多种支付方式让非实物的投资更加的难以按照跨境投资的标准的进行,让跨境金融投资国际投资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因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产业升级,使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在国民待遇中都将迎接新的发展方向和挑战。

4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之间的国民待遇有着密不可分关系的同时,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虽然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都是起源于非歧视的原则,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也都是追求自由化的目标,但是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的构成规则上却有很大的不同。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也在不断的蓬勃发展,使外来的影响因素也变得更加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让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独立性法得到了更好的显现,推动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这两大体系也逐渐发展出了各自独立的解释路径和实践的规则。

注释:

[1]唐纳德·麦克雷,胡加祥,孙安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过去与未来[J].上海商学院学报,2021,22(04):3-14.

[2]徐豪.跨境数据流通对国际投资法的挑战与解决方案探析[J].科技经济市场,2021(06):103-105.

[3]汪小龙.区域贸易法律制度安排与应对争议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中),2021(05):34-35.

[4]李雪平.国际贸易法制的变迁原理及中国的政策选择[J].法学评论,2021,39(02):155-166.

[5]杨婧茹.国际投资法下的公共利益规则[J].法制博览,2021(01):63-64.

[6]翟仲.国际投资法中公平公正待遇的嬗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5(05):104-109.

作者:郑勇妮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