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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制度设计研究

公务员工资制度设计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现行工资项目弊端;修改工资项目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不利于统筹制定工资标准、不利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节约行政成本、不利于提高工资透明度、不便于统计分析和执行相关规定、缺乏可比性、取消工龄工资、将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合并,新设为岗位工资等,具体资料请见:

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并可享受地区津贴和其它津贴,但实际并不止这些,以我市为例,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除基本四项外,还有职务补贴、岗位津贴、考核奖、特区津贴、地区补贴、其它等,总共十余项。公务员工资构成项目繁多,领工资的不太明白,算的也难清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这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和公务员制度两项改革的共同要求,也为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项目制度指明了方向。

一、现行工资项目弊端

现行公务员工资项目繁多、管理过细、审批计算繁琐、部分项目名不符实,其不利影响主要有:

1、不利于统筹制定工资标准。工资项目大部分还分档,不多的金额被分布在繁多的项目档次内,档差和单项金额偏小,这不利于统筹制定各项目档差标准和宏观控制工资总额。从1995年起,我国执行两年一次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由于其变动的只是一个项目,所以无法显著影响整体工资水平。

2、不利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节约行政成本。人事等主管部门对职务、工龄、级别等各因素的每次变动进行审核批准,费时费力,工作繁重。工资依据散见在不同时期的许多文件中,计算人员要掌握来龙去脉并准确使用,需耗大量精力,过程复杂。有时材料一大堆,金额却不大。这同时也增加了档案管理的工作量。

3、不利于提高工资透明度。现行工资津贴补贴名目繁杂,基础工资不起基础作用,主次不明显,如年终“双薪”,规定含基本工资四项,有的“双薪”比月工资还少;部分项目名不符实,有的以考核名义设置的工资项目统一发放,使考核流于形式;对于工资这关系切身利益的事,一般人难以明了。这些难以清晰界定工资范围规范公务员收入,不利于提高透明度。

4、不便于统计分析和执行相关规定。工资统计中,有的部门要求按现项目进行统计,但其意义非常不明确,有的部门另外增加一些指标进行统计,另有一些管理需要的数据却无法按现项目统计出来,分析难以全面。工资还有其它功能,提取工会费、计算加班工资等相关规定都按一定范围项目额合计为基数,由于工资项目杂乱,引起这些规定执行因计算范围不同有时产生争议。

5、缺乏可比性。企业普遍实行不分项工资制度,历史上机关分配制度对全社会有很强指导作用,现在这种作用已弱化。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工资平衡比较时,口径不一致,结果不可比。

二、修改工资项目建议

现行工资项目是计划经济思想和改革进程阶段性认识局限相互交织的结果,它对变动因素考虑不周,而变动应是工资管理的主流。近年来,有关部门对工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部分解决了工资项目包袱过重的问题。但工资项目作为工资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还没有建立,由于公务员工资制度中的主体政策不完善,特别是决定项目设置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完善的增资机制和工资管理体制还没有确立,制约了作为管理工具的工资项目的科学设置和有效发挥作用。为了加快工资项目设置的规范化进程,建议对工资项目作进一步修改:

1、取消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每年只增一元,让人觉得工龄廉价;该项目的增长以自然因素为据也值得改进;以工龄单列工资项目的做法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从设立初衷来看,工龄工资的设置环境已发生历史性的变化,工龄工资已形同“鸡肋”。以某10人单位为例,工龄工资每年增一元,这一元工资平均受益期约20年,则增资总受益金额为200元,但办这笔增资需单位人事整理资料和送审共一天时间,以大城市办事人员日工资100元计,整个办事成本包括办事人员日工资和交通费、办公费等已接近200元,这还不含审批部门的费用,也就是说每次工龄增资受益额难抵办事成本,“得”不偿“失”。由于工龄对工资数额的主要影响已不体现在该项目内,建议将该项目取消,其原数额以一定形式保留,其增资通过提高正常晋升的工资标准来体现。

2、将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合并,新设为岗位工资。基础工资项目承担了不相适宜的责任,它是按维持公务员基本生活费用并适当考虑赡养人口的因素所确定的,但领工资的并不一定按发工资的意愿去使用。每个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都相同,将其与职务工资合并,这一简单计算,将代替分散在全国各单位人事部门和工资审批部门的浩繁的工作。两项合并后命名为岗位工资,其涵义更准确,也有利于淡化“官本位”色彩,同时为制订影响更加广泛的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表奠定基础。

3、统一各种地区附加津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出台津贴、补贴,建立和提高津贴补贴的权限在中央。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当前地区附加津贴非常杂乱,有的是由中央批准的,有的是地方自行出台的,部分其他名目的补贴也属地方津贴性质,这是造成工资项目种种弊端的主要原因,但其深层次原因却是现行规定对地方工资管理权考虑不足,地方工资管理权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消费水平不同,同时地方也有通过调整收入来激励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必要。赋予地方一定的工资管理权是必需的。广东省施行公务员统一津贴制度,收到明显效果,其采用统一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补贴津贴的做法值得借鉴。国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显著趋势之一,就是向非中央集权决策和市场化方向迈进。现行各种地区补贴数额大体按职务因素确定,项目性质相近,为统一提供了可能。国家有关部门计划清理地区津贴补贴并出台新的地区附加津贴,建议在新规定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工资管理权,探讨建立地区定期增资制度,同时建立地区津贴评估检查制度,新建地区附加津贴后现有除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外的各种地区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4、改进部分特殊岗位津贴设置。特殊岗位津贴分为两类:一种是部分行业执行的岗位津贴,另一类是特殊工作的岗位津贴。除需要单独设类管理的行业外,将部分行业的特殊岗位津贴改为按基本工资项目附加比例设档管理,如设附加5%、10%、20%等档次,既充分体现对这些行业重视,也利于工资计算,减少经常变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权威性,避免经常出现“此伏彼起”要求提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的情况。

5、明确工资项目使用办法,加快公务员工资法制化进程。对工资项目的内涵、管理主体、具体使用等制定办法,中央负责批准工资项目设置和制定全国统一的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标准,新增工资一律在既有项目中进行。将该办法和工资管理的其它内容汇合,内容成熟时制定公务员工资法规(或法律实施细则),改变工资管理历来以文件为主的局面,使公务员工资有法可依,切实体现国家对公务员待遇的高度重视,维护工资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

经修改后,工资项目调整为:一般公务员月固定工资项目为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地区附加津贴三项,部分人员还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这和非固定发放及其它工资项目一起,初步形成以岗位级别工资为主,以地区行业附加津贴为辅、条块兼顾、统分结合的工资项目体系。这种设置简便适用,机动性强,工资的实际内涵和变动依据简洁明了。工资项目看似简单。但它作为工资管理的基础内容,涉及政策广泛,变动复杂,修改工资项目必须在公务员政策制定和改革中统筹考虑,和其它措施协调并进,通过调整和创新,形成规范科学的工资项目管理制度,同时为机关工勤人员等其它类别人员的工资项目设置提供参照,整体推进机关工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