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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商保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现状及问题

(一)从国家政策支持来看,对商保在社会保障

体系建设中所发挥作用的重视度越来越高。从政策方面看,对商保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所发挥作用重视度的变化可以被分为三个阶段。1993年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可看做是第一阶段。开始的标志是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制定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将商业性保险业务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十六大之后一直到2005年可看做是第二个阶段。《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保的重要作用,这一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决定要求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于此同时鼓励已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建立并补充养老保险。从2006年开始到现在可看做是第三个阶段。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十条”,提出了一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的重要地位。

(二)从投入者的市场主体角色来看

商保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逐渐增强养老、健康和农村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商保参与的三个主要方面。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专业化公司数量和规模的不断上升。目前,全国共有五家养老险公司和四家健康险公司得到了保监局的批准而设立,同时,它们也得到了保监局在各个方面的指导与支持。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中国人寿筹建的专业养老险公司。这个建立于2007年的新公司资本金已由成立初的6亿元激增至100亿元,业务范围也已扩展至全国,这对于国内养老险行业的发展无疑是意义深远的。

(三)商保在目前参与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面临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在商保问题上,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做了很大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就现实国情,人民群众中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不足,比起发达国家来,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政策支持依旧欠缺,主要体现在财政支持方面;二、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医疗卫生机制尚不完善;三、险企在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领域中的经营管理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四、服务“三农”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建设是保险业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商保如何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

(一)加强对商保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视

虽然我国对于社会保障体系视域下的商业保险已有了一些探讨与尝试,但与国际上的情况相比较而言,在养老、医疗、农村保险方面研究的深度、广度还不够,这一问题集中地暴露在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障类商保方面。我们必须在借鉴外来经验的同时,从我国基本国情入手,为政府提供详实的研究报告,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商业保险提供支撑。

(二)养老、医疗、农村三大保险领域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

政府对于这一领域的关注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方兴未艾的同时,老龄化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2012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占到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2.8%,接近1.63亿,我国正在以飞快的速度迈向老龄化社会。另外,在我国城市化进程过程中,另一个问题凸现出来,即农村的社保覆盖率比起城市来相去甚远,又由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激增,失地人口不断增加,许多没有稳定工作,又没有土地,且未进入城市工作的无法享受基本社会保险的人不在少数。所以,光靠社保的投入显得捉襟见肘,养老和医保需求相当巨大。

(三)加强险企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能力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保险领域不仅恢复运行,而且发展日益壮大,与之相应地险企经营管理素质也在不断提升,但险企依旧应当继续加强市场化运作能力,以便更广泛、更高效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四)促进社保与商保的和谐发展与“相辅相成”

我国当前的社保体系由“五险”构成,包括养老险、医疗险、失业险、工伤险和生育险,具有保障、法定、互济、福利和普遍五方面的特性。从功能上看,在社会风险化解机制当中,社保和商保是两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而商保则是对该体系的重要补充。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有待改进之处还有很多。商保参与到社会保险管理是大势所趋,确保双方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将是我们未来工作的一个重点。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树立社会保险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基础性工作的信念。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扩大社保覆盖面,并做好全面的、长远的规划。其次,一定要遵循“国十条”的要求,利用市场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再次,国家和监管机构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进程,同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加强资金运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作者:董丽芳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阳泉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