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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对现代农业发展意义

农业保险对现代农业发展意义

摘要:文章首先简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机制与主体特征,然后,从推动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推动社会功能三个层面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发展现代农业所具有的意义。其次,结合发展现状提出了一些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对策。最后,基于对国外农业保险制度的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对策;国外经验借鉴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脚步也不断向前迈进,农业生产逐步向着规模化、机械化发展,这对农产品的种植品质、种植产量、产品销售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而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用于保护农民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政府部门对广大农户切身利益的一种有效保护手段,也是维持农产品供给渠道正常,规避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扶贫战略不断深入,许多用于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保险政策相继出台,为探索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供了指引。可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于实现农业发展的经济推动功能、科技创新的功能、社会价值的辐射功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文章就相关内容展开具体的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保险产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农业稳定发展,促进政府相关经济指标的实现。而与常见的商业保险产品相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同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其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并且投保选择具有自由性。因此从运营主体上来讲,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的投资、融资一般由政府部门下辖的平台直接进行管理。其二,政府承担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部分费用,比如在2020年,山东省对农业产品保险费用规定,各级财政对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补贴保险费80%,对大豆、苹果、桃、葡萄、蓝莓、大姜、茶叶、大棚设施种植等经济作物补贴50%,并且对贫困户减半征收保险费。且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对村集体领办合作社种植粮油作物、普通种植户种植春玉米等实施最低收入保险的政策,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保费。但对于商业性的农业保险,政府财政不承担相关费用。其三,与自愿性的商业农业保险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带有强制性特点,通过对一些保险业务进行强制办理,体现政府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当中起到的经济管理主体功能。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义

(一)推动经济发展。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与农业相关产品的经营模式变化,现代农业创新了许多增加农业经济收入的渠道①。比如,通过发展观光农业,结合特色餐饮、游玩采摘、履行住宿等方式来提高农户的收入。当然在进行一系列投资时,必然包含有相应的风险,这时政策性农业保险就能够为经济新形态的转变提供有力保障,提高农村地区经济活力。

(二)推动科技创新。现代农业不用于传统的作物生产模式,其通过结合生物工程技术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提升作物的抗灾害能力,但是新型的品种与耕种方法在初期投入时必然会面临较大的经济风险,这对于大部分农户是无法承担的,而通过扩大政策性保险规模能够帮助农业在试验生产中规避创新过程带来的风险,提升农户对新方式尝试的信息,从而推动科技的创新。

(三)推动社会功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推动社会功能时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农业保险通过为农户提供运营资金安全保障,促进了农业生产技术的革新,为广大高校与研究机构提供了肥沃的科研土壤,同时也产生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其次,随着产业功能升级,一些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会被挖掘出来,对我国农业实现可持续、健康、生态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二、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风险意识淡薄。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当农业受到自然灾害破坏而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国家财政会对农户进行直接拨款救助,这就让人们产生了一种过于依靠国家的依赖性,进而使主动规避生产风险的意识变的非常淡薄。另外,一些地区由于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使得农户对投保概念认识不足,守旧思想严重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人们对保险政策闻所未闻的情况。

(二)补贴模式单一。当前,以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公司、个体承担的方式共同组成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在实际执行中,中央财政补贴的落实,需要依据农户个人缴费与基层补贴的完成情况来进行,这种模式存在着以下的不足:其一,保费来源较多,在各方的“扯皮”下,不利于农业保险信任机制的建立;其二,中央财政补贴拨款在执行上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其三,这种补贴模式会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例如一些相对富裕的地方,农户经济条件较好,其保费缴纳及时,能够很快地得到上级补贴,而在贫困地区,这种“补贴联动”方式反而会产生“累退”效应,加剧农户的负担。

(三)投保标准不够明确。自然灾难会使农业生产遭受巨大的风险,而在我国许多地区,常年都被旱灾、涝灾问题困扰。但是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没有明确在面临特大型灾害时的保险详细职责,补偿金额远远无法填补农户恢复生产的资金缺口②。实际上,目前大部分地区对于“巨灾补偿”的投保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便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

(四)法律发挥需要完善。作为一种保护农业稳定发展的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展开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管理系统。而目前,针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还没有形成成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面对实际出现的问题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境地,这极大地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的发展。

三、发展对策

(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例如,美、日、澳等一些国家现行办法中规定,免征一切农业保险税收。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范围仅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两个方面。当前,在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生产向现代化农业建设过渡的背景下,更应当将农业保险服务在“三农”政策中发挥的作用不断扩大,根据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对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进而制订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为农户提供优惠,并进一步将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首先,免除一切保险业务税款,同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各类与农业保险相关的营业税、印花税;其次,为了提高农户的缴费能力,对保险经营主体的税率进行灵活调整,帮助其增加保险准备金积累。此外,可以在缴税前,从经营主体的盈余从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帮助经营主体提高经济实力。

(二)保证补贴资金。其一,为了鼓励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热情,政府可以为农业保险提供资金补贴和再保险补贴③。其二,对参保农户施行保费补偿政策,并构建长期有效的机制。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展开,中央财政的补贴力度应当更加向中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倾斜,并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四、借鉴发达国家现代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立法保障方面:美、日、欧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保障是比较健全的。例如,美国在《农业保险修正案》中就规定,广大农户只有在参加了政府的农作物保险计划以后,才能被提供相应的福利享受;建立保险机制方面:美、日、欧建立了完善的“三级”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各级保障相应的服务与责任分工明确。政府补贴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方面,投入是非常多的,例如,美国除了提供53%的纯保费补贴,还提供了20%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业务费补贴。综合来看,日本的农业发展特点与经营形式与我国最为接近,因此,“日本模式”具有更高的借鉴价值。根据上文所述,日本农业保险采用了“相互会社制”的形式,具有制度灵活、财政补贴资金高的特点,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财政补贴主要被用于经营业务费用、保险费用、赈灾支出等方面④。其中,保费的补贴额度、险种的补贴比例都与费用缴纳的比例直接相关,同时,给予了农户足够的自主选择权;日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既有强制性部分也有自愿性部分,而强制部分一般是针对那些关乎国家战略利益的项目,比如作物生产、牲畜养殖以及一些拥有很大规模农场的农户,对于两种性质的保险,政府都会给予一定的费率补贴。总体来说,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兼顾了农户的切身利益与保费补贴的合理性,是日本农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五、结语

综上所述,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的完善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哦重要作用,文章从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补贴资金两个层面考虑给出了一些优化策略,并从立法保障、建立保险机制、政府补贴等方面思考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经验,希望对行业发展有所帮助。

作者:王敬旭 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