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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历史调查报告

历史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历史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历史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项对41名打工子弟学生和23名本地学生的心理健康调查显示,打工子弟学生心理健康总体状况的问题检出率为58%,而同期调查的相对应的本地学生的检出率为26%。调查还表明,打工子弟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主要表现在强迫症状,情绪不稳定,适应不良与人际关系紧张和敏感等方面,而且在高年级阶段表现更为突出。连云港的情况也是这样。令人深思的是,原创:有一半以上的流动儿童不喜欢甚至讨厌城市的孩子,一个需人们警惕的现象是,流动儿童已感觉到了城市孩子与自己的差别。内心世界对社会差别感受到的强烈不平等,将加深他们的被歧视感和对立感。这是一个让人触目惊心的问题,这些流动儿童从小就深刻地感受到社会的排斥以及“二等公民”的不公待遇。

其实儿童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心理健康的影响因素中,自我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而且他们的自我评价往往受周围老师、同伴、父母等的影响,所以,周围的人对他们的身份认同起到了关键作用,我们认为他们行,他们会很棒,如果我们认为他们不行,他们就会感到不行。对于打工子弟来说,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因此,他们会经常得到负面的消极评价,这样导致他们在心理上会产生更大压力,由此产生较重的上述症状。促进外来人口特别是儿童与本地居民的和谐相处,最好的方法是教育,最好的地方是学校。一起学习,一起生活,成为朋友是保证安定、团结的根本渠道。

一、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状况

2005年3月,连云港市新浦区延东社区妇联对10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就儿童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1、被调查家庭中父母年龄在30?40岁之间的有6人,占60%,40-50岁的有2人,占20%,20多岁的2人,占20%。从事的职业中:个体户有8人,占80%;做临时工的有2人,占20%;家长的文化程度:小学、初中文化的9人,占40%;无文化的1人,占10%。

2、经济收入方面,父亲的月平均收入是600元,母亲的月平均收入是400元。家庭的住房条件:40平米以下的8户,占80%;40-50平米的2户,占20%;生育子女情况:生育1孩的有3户,占30%;生育2孩的有6户,占60%;生育3孩的1户,占10%;家庭里的卫生习惯:非常注重的占30%;比较注重的占50%;不很注重的占20%。

3、孩子在新浦读书情况:有1个孩子在新浦读书的有3户,2个以上的有2户,这表明,凡是只生育1个孩子的家庭,均把孩子带在身边,而生育2个孩子的家庭中有一部分将另一个孩子放在了家乡。对孩子的读书情况:有20%的家长表示非常了解,30%的家长表示有点了解,50%的家长表示不了解。

4、对孩子的辅导:10%的家长经常辅导,20%的家长有时辅导,70%的家长表示不辅导。孩子做作业时:10%的家长会在一旁陪伴,20%的家长自己做家务,30%的家长看书、看电视,在外工作的有40%。孩子做作业的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占30%,2小时以内的占40%,3小时以内的30%。

5、家庭里订阅报刊:1份都没有的占90%;有1份报刊的占10%。家里的课外书籍:90%的家庭里课外书籍在10本以下;10%的家庭里有20本;家长对新知识:非常感兴趣,常看书的占10%;有时看书的占10%;不看书学习的占80%。

6、家长与孩子交流情况:每天交流的占10%;经常交流的占10%;不常交流的占80%。孩子和家长说心里话:10%孩子主动说;40%是家长问了才说;另有50%的家长不知道孩子在想什么。对孩子的无理要求:20%的家长表示有时会满足;80%的家长表示从不满足。家长向孩子的许诺:10%的家长表示一定兑现;90%的家长表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兑现时向孩子作认真的解释。教育孩子最管用的方法:给孩子讲道理的占20%;打骂孩子的占80%。

从以上一系列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较为具体的情况。

第一、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相对拥挤,能够为孩子提供的生活、学习环境比较狭小。多数家长把孩子带在身边,表明对孩子的成长更为重视。现在外出务工重点是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家长对孩子读书情况的关注程度有提高,他们希望孩子成长进步。家长中多数对自己的孩子的学习情况不了解。

第二、家长和孩子的关系不好。每天交流和经常交流的很少,能够主动与家长说心里话和家长在询问后说心里话的孩子占50%;由于家长忙于工作和家务,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又缺少书籍、报刊杂志,使得孩子在家里获取知识的渠道狭窄。这也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在知识面、见识上与城市孩子形成差距的重要原因。

第三、家长没有家教理念,对孩子的无理要求总是满足的不多。家长对家庭教育本身的理解有偏差。不少家长在反映家庭教育方面存在问题时,往往回答:因为自己文化程度低,孩子做的题目自己看不懂,没有能力教孩子,表现出对家庭教育的束手无策。不少家长希望学校多教育孩子。事实上,他们多数把家庭教育和现在的家教混淆起来了。家庭教育属于素质教育,而现在的家教是文化知识的教育。说明在这方面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得到切实有效的指导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际方法。

二、流动儿童与社会关系

1、同学关系。学生来自各地,但是学生在学校时,并没有因为地域的关系而影响与其它同学的交往。学生们认识了来自各地的小朋友,并让他们彼此结下了良好的友谊。在这样的学校里没有歧视、充满了温暖。

2、与社区的关系。这次调查的流动儿童少年中有10%的孩子认为自己是本地人,尽管他们没有本地户口,然而新浦是他们生长的地方,哪怕是在城市边缘简易的窝棚,都是他们童年度过的场所。他们在城市的环境中长大,不仅接受了城市的生活方式,也接受了城市人的价值观和人生目标。调查中67%的孩子都喜欢这里的生活,理由不外是进步、现代化。他们羡慕也都希望毕业后继续在本地上学(38%),留在这儿工作(49%)。

三、流动儿童教育:既是教育问题,又是社会问题

目前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难的问题,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基础教育由县、乡财政管理的教育体制。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儿童少年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所以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

孩子上一年级,每学期的借读费190元,2003年,连云港市就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行了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引进的技术科技人员等流动人口子女九年义务教育与市民子女享有同等待遇,政府办学不予任何歧视。规定要求,流动人口必须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到公安机关办理了暂住户口、能够出示有效的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到县区教育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就由其流入地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暂住户口所在地,遵循就近入学的原则,统一安排到公办的学校入学,学校免收借读费、择校费。事实上很少有人能享受。

四、解决方法

1、社会给予尊重。从社会层面来看,关键是克服社会对流动人口的偏见,“社区、学校等社会各阶层应给他们以应有的尊重,给他们的子女以平等的成长机遇和没有偏见的人际交往。对于学校而言,要积极为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想方设法改善学生学习条件。对于教师而言,除了完成日常教学任务以外,还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发展问题,针对学生心理发展过程中可能的出现的诸如强迫症状、情绪不稳定、适应不良与人际关系紧张和敏感等问题和在其它的环境、时间下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测查、辅导、咨询和对学生进行心理素质的发展训练。南师大教育科学专家的专题研究表明:“流动花朵”的心理与城市孩子没啥不同。人们认为民工孩子内向、不爱说话等等,这些问题在城里孩子身上也有,教师却只看到民工子弟的缺点,有色眼镜自然得出不正确的观点。

2、发挥家庭教育的独特作用。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品质影响着孩子的一生。一个家庭,无论富裕还是贫穷,只要父母善良、正直、勤俭、乐观,这个家庭就会是孩子心灵的圣殿与快乐的源泉。如今的中国,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孩子的教育是举家大事。对于许多家长来说,做普通家长容易,做优秀家长则异乎其难。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表示,在全国发起“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的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就是要进一步引导家长提高自身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教子方法,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首先应注重对家长的要求,无论处境多么艰难,家长的责任心不能丢。流动儿童的家长一定要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社会和学校都应为流动儿童的家长创造切实可行的学习机会,使流动儿童的家庭也能给孩子创造专心学习的良好氛围。

3、家长营造安全。从家庭层面来看,原创:家长在解决都市流动人口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中的作用特别重要,因为对于流动的家庭而言,家长对孩子的影响、孩子对家长的依恋比正常情况更显突出,孩子对家长的行为更为敏感,在不稳定、不安全的心理状态下,家庭中任何一个不利的因素都会使孩子感到紧张。所以,营造一个温暖、有安全感的亲子氛围对这群特殊学生的心理成长尤为重要。在这方面,首先,家长要克服“希望嫁接”心理,不要强迫孩子按自己主观意愿的方向发展,其次,家长要克服成长的“短平快”心理,要使孩子的心理发展按自然的规律进行。再次,家长要给孩子更多时间的关注,挤出更多的时间与孩子交流,与孩子分享成败得失,用自己的经验激励孩子成长。应该认识到,仅仅给孩子以物质上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家长应该认识到,既然把孩子带出来了,那么也意味着把自己的希望带出来了,如果不能给孩子更多的关注,尤其是心理的关注,那就意味着只带出一个希望的空壳。缺少关爱的种子,长不成参天的大树。

历史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如今,人们生活在一个资讯发达、变革急剧的时代,社会竞争加剧,生活压力加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上我国的独生子女的政策和早期教育思想的深入人心,家长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思想直接表现为精挑细选幼儿园,帮助孩子走好人生的第一步。幼儿园教师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因此而增加,她们能否接受挑战、战胜挫折,不仅影响到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会影响幼儿的发展和成长。因此,了解幼儿教师对不同挫折事件的挫折感受和应对情况,提高其耐挫力,培养其合理应对方式,就成为我们值得研究的课题。为此,我们对300名在职幼儿园教师作了问卷调查,了解教师受挫折的程度及其原因,借以找出规律,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和措施,帮助教师更好地提高抗挫折力。

2、研究方法

2.1研究的对象

整个广州市省级园和未达标园的比例很少,而市级园占的比例最大,我们按这样的比例对省级园54人、市级园218人、未达标园33人,共315名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300份,回收率95.2%。

2.2研究的方法和过程

本研究以问卷调查为主要方法、辅以访谈法收集资料,数据采用spss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处理,主要的统计手段有描述统计、交互分析、c2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

2.3研究的工具

研究工具为自编问卷,问卷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教师的挫折感受,10个项目;(2)教师的积极心态,10个项目;(3)挫折产生的主要原因;(4)了解挫折的可能来源——健康、工作、生活、学习四个方面的情况,2个项目。

3、结果与分析

3.1幼儿园教师构成分析

从教师结构基本情况一览表(略)可以得知,幼儿园教师队伍具有年青化、高学历化的特点,幼儿园教师的气质多为胆汁质和多血质外向型68%,活泼开朗、急躁、直率、热情、反应迅速、喜欢与别人交往,这同幼儿教育工作特点是一致的。接受调查的幼儿教师都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大专学历占43.0%,本科以上的学历有3.3%。这说明幼儿园教师的文化水平有明显提高的趋势,也体现了大教育观和继续教育所发挥的作用。

3.2幼儿园教师挫折感受大小程度及其差异分析

97%的幼儿园教师曾经感受过不同程度的挫折,只有3%的教师从来没有感受过挫折。曾经感受过非常大的、较大的、大的程度挫折的教师有48.7%,几乎占了一半人。这说明教师的挫折感受程度普遍较高,应当引起社会、幼儿园管理者、教师本人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因为较深的挫折体验,会带来消极的情绪反应。如忿怒、焦虑等。当然适度的焦虑可以增进工作和思考的效率,但若焦虑水平过高,会使工作效率降低。此外,人们应对挫折的行为方式也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攻击、幼稚不成熟的行为、刻板性的反应、用非现实的幻想方式应付挫折、情绪性的压抑等,这些行为,对个体的内心容易产生严重伤害,久而久之形成不正常的心理适应。

将教师挫折感受的程度与教师的年龄、职务、政治面貌、单位级别和文化程度进行交互分析,并对交互分析的结果进行卡方检验,结果表明差异都不显著,但从交互分析的结果可得到如下趋势:教师的年龄越小,挫折感受相对越大,随着年龄的增长挫折感受的程度有递减的趋势;普通教师比园长挫折感受强烈,班主任比副班主任挫折感受强烈;团员比园长、群众挫折感受强烈;省级园的教师比市级园和未达标园的教师挫折感受强烈。

3.3幼儿园教师十年来所受挫折量的变化及其差异分析

教师比十年前所受的挫折多许多、多一些、一样多,三者合计占了70%,反映了近十年来幼儿园教师所受挫折处于增长趋势。这可能与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幼儿园教师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客观现实有关。

与十年前比,不同年龄的教师,所受挫折量的变化差异显著;不同政治面貌和单位级别的教师,所受挫折量的变化差异非常显著。具体地说,有更多的年轻教师(18~30岁)认为自己比十年前所受的挫折多(51%),其他年龄段趋于相同;与党员和群众相比,更多的团员教师认为自己所受的挫折多了(53.8%);单位级别越高,感受到挫折增多的教师越多(省级园教师比例为49%)。

幼儿园教师挫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教师的年龄、职务、政治面貌、单位级别及文化程度上都没有显著的差异,但可以看到大部分教师认为挫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内在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有43.3%的教师认为主要是个人内在因素造成挫折,即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及其他条件的限制无法顺利达到目标。这体现了教师的思想境界,当遇到挫折的时候,能从自身找差距、找原因。另有32.7%的教师认为主要是社会环境因素导致挫折的发生,即由于社会或文化环境中的某些风俗习惯、法律、宗教、政治、道德观念、人际关系等因素,使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和抑制,使自己不能如其所愿而造成挫折。对个别教师的访谈表明,内在因素造成的挫折,主要是指自己制定的目标,由于自身能力的问题而不能达到造成了挫折;社会环境因素造成的挫折,主要是指挫折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外界给予的。

来自于健康、工作、生活和学习四个方面的挫折,由多到少依次是:工作、生活、学习、健康;由大到小依次是:工作、健康、生活、学习。可见,工作方面的挫折已成为教师挫折的主要来源,也是最大的挫折,生活方面的挫折排第二多,但对个体影响第二大的是来自健康方面的挫折。

根据卡方检验,幼儿园教师挫折来源的排列不存在政治面貌、单位级别和职务上的显著差异,但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差异显著,其中,认为来自工作方面的挫折最多的年轻和年老教师明显多于31~40岁的教师;反映其在工作方面所受到的挫折较大和较多的中专学历的教师明显多于大专学历的教师。

被调查的幼儿园教师中,有96.7%的人积极心态得分在25-39分之间,属于中等水平。进一步的单因素方差分析发现,教师积极心态得分在年龄、职务、政治面貌、单位级别和文化程度上都没有显著差异。这说明教师的积极心态普遍较好,这可能与教师职业的特征有关,即工作压力虽然大,但相对比较稳定,下岗和失业的机率较低。

但还可以看出,教师积极心态的高低与教师类别仍然有一定的关系:职务高的教师比职务低的教师积极心态要高一点;单位级别高的教师比单位级别相对低的教师积极心态要高一些;中共党员教师的积极心态要比其他人高,这体现了中共党员的先进性;但团员的积极水平低于群众,提醒管理者要重视发挥团组织的作用,调动团员的积极性,提高年轻团员积极心态水平和追求理想的愿望。

4、结论与建议措施

4.1、结论

由以上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4.1.1幼儿园教师的挫折感受普遍较高,普通教师比园长挫折感受强烈,班主任比副班主任挫折感受强烈;团员比园长、群众挫折感受强烈;省级园的教师比市级园和未达标园的教师挫折感受强烈。

4.1.2幼儿园教师挫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个体内在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与教师的年龄、职务、政治面貌、单位级别及文化程度上都没有显著的差异;

4.1.3工作方面的挫折已成为教师挫折的主要来源,也是最大的挫折,生活方面的挫折排第二多,但对个体影响第二大的是来自健康方面的挫折。调查结果表明:工作方面的挫折最多的年轻和年老教师明显多于31~40岁的教师;反映其在工作方面所受到的挫折较大和较多的中专学历的教师明显多于大专学历的教师。

4.14幼儿园教师的积极心态整体上处于中等水平,并且不存在年龄、职务、政治面貌、单位级别和文化程度的差异。

4.2、建议和措施

4.2.1建议

幼儿园教师挫折心理调查结果表明:首先要关注年轻教师的挫折心理,年轻教师在生活、工作、学习中容易受到挫折,受到挫折后,应让他们吸取错误和挫折的教训,使年轻人变得聪敏起来,不气馁,不消沉,不逃避,注意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有效地进行自我调节,坚定信心,克服障碍,沿着既定的目标前进。其次:工作方面的挫折成为幼儿园教师最多和最大的,所以要加以关注,尤其是幼儿园的管理者,要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同时教师应该掌握调适和缓解压力的有效方法。其三:幼儿园教师的积极心态处于中等水平,要提高教师的积极心态水平,就要通过树立教师正确的“挫折”认识和“积极”的心态,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的抗挫折能力和不断完善人格。现提出以下几点具体的措施:

合理应对挫折的措施:1、正确认识“挫折”,是抗挫折的基础2、掌握“调适方法”,是抗挫折有效的途径。3、懂得缓解压力的方法,是抗挫折的关键4、树立积极的“心态”,是抗挫折的动力。5、做好防范挫折的措施,是抗挫折的桥梁。

通过调查发现,园长比老师所受的挫折相对少,即职务高所受的挫折向职务低呈递减的趋势。而且幼儿园年轻教师在健康、工作、生活、学习这四者当中,工作方面所受的挫折是最大和最多的,这必须引起管理者们的高度重视,对年轻教师做好以下防范的措施:

1)防范挫折——在管理上防止不当、不公平、不适当,在管理上下工夫,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物质环境。

2)对受挫折的教师采取宽容态度——一项措施、制度的落实,要多方面考虑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而且要有所准备,对受挫折的老师要宽容、要理解、还要多关心;

3)提高教师承受挫折的容忍力——首先在认知成分方面,既对现实有正确的认识,对失败、挫折、困难与逆境持辨证的看法。其次在情绪与情感因素方面,注意培养乐观主义的态度;其三在意志成分方面,要加强自觉性、坚韧性、坚定性、顽强性、自制性等良好意志品质的培养。这些都是提高教师承受挫折和战胜挫折的有效方法。

历史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劳动力整体状况

全市总人口106万,农村劳动力43万,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20余万,农村人均耕地面积0.8亩,是重庆辖区的劳务输出大县(市)之一,常年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达14.9万人,每年带回的经济收入总额在4亿元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有效转移,是农民致富增收的重要渠道,农民外出经商务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永川要在未来7年内建设成为大城市,30%以上的农村人口必须转移到城镇,这其中,首先是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必须通过多种措施吸纳这部分人就业。

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中,30岁以下的劳动力占68%,30—40岁占27%,4岁以上占5%。农村劳动力特别中40岁以下的人将是转向城镇的主要人口,他们的转移情况、务工收入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我市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二、富余劳动力转移现状

去年,我市农村劳动力在永川范围内转移4万人,在重庆市区转移2万人,重庆市外转移12万人,境外转移累计人数1498人(次)。重庆市外转移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珠海、福建、厦门、上海等沿海城市和新疆、云南等边远地区,境外转移主要在新加坡、南非、阿根迁、日本北海道等十几个国家从事渔业捕捞。外出人员中,86%的人员从事第二产业,从事第三产业和第一产业的各占7%。永川范围内转移的劳动力,主要在城区、集镇从事运输、建筑、餐饮、服务业,重庆市内转移的劳动力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经商业。

经过近年的努力,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已经呈现出了“三健全”格局。

一是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健全。目前,我市建成了高规格的综合服务大厅和交易大厅,成功与重庆市劳动力市场联网,初步形成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框架。

二是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据调查了解,我市先后建立了劳动技能培训基地26个,建立了农村富余劳动储备基地3个,劳务输出基地5个。同时,对各类外出民工分别进行登记造册,促进民工有序流动。仅去年,就帮助民工追收工资96万元,清退保证金1.8万元,督促用工单位替民工参加社会保险850人,处理民工工资争议案件156件。

三是职工技能鉴定和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健全。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市场中,我市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制度和预备制度的同时,规范和发展社会力量培训机构18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增加到4家。

三、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市场调查中了解到:三大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症结”:

一是自发外出,无序流动。有关资料显示,除境外劳务输出通过劳动部门外,我市9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依靠亲朋好友或自发外出。由于不规范的劳务输出,这部分民工的劳动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极易造成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等侵权行为。

二是文化层次低。我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48%为初中以上文化,30%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小学文化或文盲人员高达20%,大专文化以上仅占2%。文化偏低,使他们难以进入较高层次的产业,往往在低层次的产业中竞争,工资收入低,生活工作条件差,劳动福利待遇得不到较好保障,处于劣势求生状况。据市农调队和劳动部门抽样调查统计,我市民工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月平均收入500—700元,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月平均收入1000元,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月平均收入1000元以上,境外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月平均收入1500元左右。其中,从事第二产业的民工高达86%。这些低水平务工结构,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增收。

三是开发难度达。我市二、三产业发展滞后,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制约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而外出务工,又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常年性转移人数尚需巩固:进一步增加外出人数,又因为有的地方经济基础差、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大量富余劳动力难以转移。

三、方向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近期看是实现农民增收,远看是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根本途径。有关人士认为,要实现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转移,必须“六架马车”拉动。

一是以经济增长拉动劳动力转移。坚定不移地在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中,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努力保持区域经济较快增长的势头,不断创造和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以结构调整带动劳动力转移。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扩大农民进入城镇就业的主要途径。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旅游、商贸和饮食服务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商贸优势企业,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三是以政策投入驱动劳动力转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在城市自主创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其它适宜农民进城就业的项目,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四是以职业培训促进劳动力转移。我市应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以培训学校或者中心为基础,建立各种专业技能培训基地,凡申请办理《职业资格证》,必须培训合格后有职业培训中心向技能鉴定部门申请鉴定。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者队伍素质,增强其就业的能力,从根本上改变其劣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