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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招标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药品招标购销合同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供应商):

为切实做好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购药质量,保障患者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切实减轻患者及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有效防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向甲方提供“一证一照”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红色印章。

二、甲方依据中标品种目录选定所需药品后,应及时与乙方或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本合同,以保证临床用药需要。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延或拒签合同,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乙方在接到医疗机构供货要求(电话或书面文件)48小时以内,须无条件向甲方提供当次所需全部药品和伴随服务。如中标方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须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有资格的经营企业配送;如乙方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又不委托配送企业的,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将视情况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并作相应处罚。

四、凡列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必须使用中标方或中标方委托配送企业的药品,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乙方或配送企业在接到需方供货要求后,须持发票到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加盖“驻马店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发票登记专用章”。

六、乙方或配送企业应按中标价向医疗机构及时提供当次所需全部药品,所供药品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含破损),由乙方负责调换或退货。

七、乙方所供药品与计划中的品名、规格、数量相符,否则甲方不予验收,并按未送货处理。同时所供药品的有效期一般药物在一年之内,生物制品在半年之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乙方给甲方提供药品,必须保证质量,如发现假药、劣药,按所送药品金额1-5倍罚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在收到乙方配送的药品后60天内,应向乙方支付货款,否则,送货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十、乙方为甲方协议供货单位之一,如遇国家政策改变,协议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伴随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3)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甲方代表签字(院方):

盖章: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字(供货方):

盖章:年月日

**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