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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 非信托契约私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点及当前问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私募基金强调绝对收益。私募基金通过分配基金收益获取收入。通俗地说,私募基金必须为客户挣到钱自己才能分到钱。而公募基金不参与分配基金收益,而是按照基金规模比例提取管理费以获得收入。公募基金更重视收益相对排名,排名高则会有更多的投资人选择该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规模增大会导致收入增加。
二是基金管理人必须购买一定比例基金份额,保证与投资人利益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赢得投资人信任,有利于募资过程的完成,公募基金经理人一般没有这么大的市场压力。但由于基金中在没有直接利益,有时会出现公募基金经理人利用基金资金高位替他人接盘,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从而严重损害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三是私募基金投资选择更自由,投资决策更快,操作更灵活。公募基金对投资股票的仓位、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都有严格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不受限制。公募基金决策程序比较复杂,一次投资往往要经过研究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投资总监等多个环节。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速度快,因此更容易把握市场机遇。此外,阳光私募基金规模不大,通常是几千万至一个亿,相对于公募基金动则百亿的规模,私募基金更有利于资金进出,建仓成本低,操作也更灵活。
合法性问题是当前私募基金最大的发展困境。目前我国已出台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都没能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合法身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专门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定的相关法规也在2004年正式颁布时被全部删除。对此,阳光私募曾采用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的形式,保证私募基金合法性。但是,2009年下半年我国暂停了信托的证券开户,阳光私募基金的产品发行就严重受限。与阳光私募相比,一些松散的私募行为更是处在法律空白地带,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可以说,合法性缺失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与健康发展,也会导致监管困难等次生问题。比如,当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既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标准,也没有权威的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趋势探析
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3年10月出台,并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它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并没有被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2009年3月,修法正式启动;2011年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其对现行《基金法》作出了不少重大改革,具体表现在:
《征求意见稿》给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地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较《基金法》所添加的“非公开募集资金”即为私募所涉及的范围。除第二条外,《征求意见稿》还单独开辟了第十章为非公募基金作出专门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界定法律适用范围并为私募单独开辟章节,意味着之前并不受《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这样一来,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权将大部分集中于证监会,证监会成为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其意义在于,统一监管范围和确立合法性均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避免金融风险发生,而统一监管标准也将促进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在同一平台下相互竞争、协调发展。
《征求意见稿》通过拓展“证券”内涵,扩大了未来投资范围。2003年版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财产仅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此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在第二条中规定:“前款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此条修改,将基金投资范围扩展到“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及其他品种”。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法》中“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被改为“投资品种”,去掉了“证券”两字,表明《征求意见稿》为其他基金投资品种留存了空间。这既为公募基金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也符合私募基金更加灵活的特性。
《征求意见稿》丰富了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稿》则在第五条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并在第六条明确了三种组织形式的责任范围。这三种形式为私募基金的独立发行开辟了道路,是私募基金未来可以遵循的路径。具体而言,一旦阳光私募和公募基金拥有同样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地位,阳光私募就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发行从而避开信托渠道,不再受《信托法》的限制;同样,合伙制私募基金有可能依据《征求意见稿》享受与公募同等的待遇,暂免缴纳个税。即是说,组织形式的确定可以充分提高私募基金的竞争力。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发展格局分析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细化为以下五种类型:信托契约私募、非信托契约私募、公司型私募、合伙制私募和松散私募。在《征求意见稿》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格局可能出现以下变化:
信托契约私募发展速度将减缓。信托契约私募依照《信托法》进行发行管理,纳入正常金融监管体系,是当前最常见的阳光私募模式。信托契约私募遵循“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私募公司+投资人”的模式,具有规范化、透明化的特点。但是,信托契约私募的关键问题是中介费用过高,降低了私募基金的竞争力。一般情况下,私募从客户处收取的管理费在2%左右,但托管银行、信托平台和渠道方费用就占了1.5%左右,私募只能拿0.5%甚至更少的管理费。此外,信托契约私募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资金托管、基金管理人提成和个人纳税等环节,粗略计算其收益率至少要高于公募基金30%才能取得等量的收益。这种私募模式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提出了极大挑战。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下,私募基金很可能绕开信托平台,规避信托平台费用,降低发行费用。
非信托契约私募将快速发展。依据《征求意见稿》,可以直接成立集合理财计划,将托管交给用以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银行,但同时避开信托公司渠道,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可以获得大约1.5%的管理费作为维持基金运作的保底收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因此不必急切地追求分成收益。这种信托契约私募的替代模式,或可在未来显示其强劲的竞争力。
合伙制私募将日益普及。合伙制私募以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存在,是未来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其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这种模式具有门槛低、费用低、投资广、税负低等优势。合伙基金投资标的非常灵活,既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也可以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公司型私募更可能成为一种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模式。公司型私募采用公司式组织形式,参与者必须成为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运作。在私募基金运营模式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模式税负最高,管理最为繁琐。从现行《公司法》和《企业合伙法》的法律框架分析,公司制私募证券投资要面临33%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此外,如果投资者不稳定,股东会出现频繁的变换,法律程序也更繁琐。因此,公司私募更可能发展成为一种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模式。以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建立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规避无限连带责任,也方便基金管理人成立多支性质不同的基金。
私募基金曾经是一个灰色的群体,也是一个中国证券市场一直不愿直面却又无法回避的话题。
关于“赞利金”这样的私募基金,究竟是主观故意设下骗局,还是仅仅因为宣传夸大、操作手法拙劣引发群体性纠纷,还有待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认定。
但是有两点疑问是无法回避的:第一,私募基金究竟应该以何种身份出现,是“证券咨询机构”还是“资产管理公司”?抑或借道信托乃至券商理财产品?这些路似乎都能走但又都有些弯弯绕。第二,私募基金的风险无疑很大,在我国投资者普遍不成熟、证券市场本身系统性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尚且屡屡引发管理层不安,私募基金的监管该如何进行?
然而,不管质疑之声多么响亮,我们还是可以看见这股力量正在迅速地膨胀,越来越走向前台。
法规活口
事实上,私募基金最近几年在我国经济体系中一直存在,经常体现为契约、合伙、信托、投资公司等法律形式。
私募基金规模很庞大,投资领域也很广泛。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审议过程中,也一度将法律适用范围确定为所有基金,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也包括股权(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将基金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分别规定。但终因适用范围太大,条文太复杂,牵涉部门利益太多而作罢,最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调整证券投资基金,并且删除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定,只在附则中原则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留下一个活口。
而要让这个“活口”成为突破口,首先要完备以下这些因素。
首先是定义投资者资质。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定义了合格投资者,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基金认购额为100万元以上等。与界定合格投资人问题相关的,是对投资者“买者自负”的风险教育,以防一旦愿景成为泡影、投资者重回熟悉的“上访之路”。
其次是募集方式。绝对不能像赞利金这样通过类似“传销”模式招徕资金,也不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销,更不能采用“陌CALL”方式,在向投资者推介具体基金产品前应已确认其为合格的投资者。
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该实行备案制,得到监管当局对备案产品的认可。此外,具体基金产品投资策略和标的,在法律文件中订明,并在投资者签署法律文件前向其充分披露。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基金管理者已经充分披露风险信息,一切责任由基金公司负责。
在此基础上,有关专家还认为私募基金要阳光化,势必要借用刚刚通过的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规定,有限合伙人只以投入合伙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也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以有限合伙形式运作私募基金时,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合伙财产,基金经理人作为一般合伙人投入合伙财产,共同形成私募基金。基金资产在运用上是独立的,但在承担责任时又是与基金经理人的财产不独立的。基金经理人以一般合伙人的身份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和管理事务,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补充责任。
有限合伙式私募基金实际上是一个有限合伙,投资人是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基金资产是合伙财产。有限合伙中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其内在的平衡机制却非常适合私募基金的运作。
制度创新
制度尚未健全,但私募基金实际上已经在大规模行动中。
据《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披露,2007年1月22日,受托人为华宝信托的“千足金――华佳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募集成立,这意味着在停发接近两个月以后,首只私募信托产品成功募集。进入2月,通过信托形式募集的私募基金遍地开花。2月2日,“千足金――华创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募集成立;2月8日,“睿信证券投资信托”成立;类似产品还有“亿龙中国2期证券投资信托”、“大臧金-瑞华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PUREHEART中国成长二期信托”以及“赤子之心(中国)2期信托”等4只私募基金。
借道信托让私募基金走上前台已经成为业内的共识,而这种借道也自有其制度上的创新。
以“千足金――华创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为例,其成立公告显示,截至2月2日成立时止,“千足金――华创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信托总规模为9075万元,其中一股受益人投入的资金约为3000万元。按照相关的契约规定,“优先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的优先分配权,即无论信托计划运作是否盈利,一般受益人的资金都将用于保障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安全”。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受益人”即募集基金的管理公司自身,而“优先受益人”则是投资者,通过这个手段,部分地实现了“保底”的概念。
这种模式和券商集合理财中的“安全垫”模式接近,至今绝大部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都要求券商本身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如果投资亏损,券商投入的部分资金需用于弥补投资人的亏损。
有关人士表示,我国私募基金的存量在3000亿元左右,通过不断“阳光化”,2007年可望有大约800亿元私募基金加入股市。
引入正途
私募基金的规模庞大,与其任其存在于灰色地带,不如引导其进入正道并加以监督,这已经成为基金立法者的一个比较一致的想法。
《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就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之所以能发展到这样的规模,是因为有着强大的投资理财的需求。这个需求是多元化的,很难强行禁止。既然如此,还不如承认它,让它从地下走向地上,公开化、合法化,通过有效监管使它规范发展。
王连洲同时表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认证方面,管理人的资本金太小不行,应考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要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包括具有证券市场投资的其他必备条件;要有符合基金管理的专门人才,对于管理人的基金经理还要有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如不能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受到过处罚、经营状况良好;等等。
两方面重要意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实施《办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
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 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4]61号)和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提供操作 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 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项制度安排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考虑到养老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办法》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 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1)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 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3)提出了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的要求;(4) 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投资运作行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此外, 还在信息报送及重要文件资料保存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结合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已在网上公开的登记 备案流程,基金类别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 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单独列出)。
(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至于 具体采取设子公司、事业部还是相对独立管理团队,可由市场自行决定。
(3)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 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机构则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私募 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5)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三大特点
《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功能监管原则。《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 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同时,考虑到机构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是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按照监管转型的要求,《办法》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 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 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他事项均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 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三是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为维护并激发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 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列出了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九项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 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符合监管转型要求和市场化原则,体现了功能监管和适度监管的理念。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八项修改
根据市场意见,《办法》主要作了八项修改。
一是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适用《办法》,将有关表述补充完善为“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二是为明确《办法》与相关规定的关系,体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配合,在第二条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表述。
三是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四是为便于市场理解,明确“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五是为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增加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考虑到银行理 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合格投资者标准要求较低,为防止监管套利,通过上述计划将非合格投资者卷入,《办法》将“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 管的投资计划”修改为“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六是为更好体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将第十七条中的“向合格投资者说明”修改为“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为给合法汇集资金留出空间,将“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修改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八是为提高有关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规定的针对性,将相关表述修改完善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未采纳的三点意见
《办法》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一是关于合格投资者标准。有意见认为《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比较适当,也有意见认为偏高。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实际情况,为避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标准。
二是关于宣传推介。有意见认为《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方式限制过严。鉴于对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规定是沿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表述,且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变相公募方式作了趋严解释,《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按照《办法》第十四 条,并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关键词 私募基金;形势;机遇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1-0081-03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由基金管理人投入到创新的、高成长的、核心能力强的企业中的一种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的股权性资本。我国本土私募基金行业肩负着扶持民族栋梁产业、振兴民族经济的社会责任,因此加深对本土私募基金的了解与认识,对其发展历程以及面临的形势和机遇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模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rivately Offered Securities Invested Fund,简称PS基金)是通过非公开市场向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具有一定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富有的个人等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其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较低,以2年~5年为投资周期,包括融、投、退三个阶段的资本循环方式。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有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契约型等组织形式。PS基金主要投资于在股票市场上的上市企业的股票及证券衍生产品,通过买卖股票及证券衍生产品并在价格的波动中获取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简称PE基金)是一种以有限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以5年~7年为投资周期的,通过非公开市场向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募集资本,包括融、投、管、退四个阶段的资本循环方式。PE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涵盖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例如针对企业初创期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VC);针对成长发展、扩展期的发展资本;帮助企业实现企业兼并重组的并购基金或夹层资本,也包括投资于即将上市企业的Pre-IPO和对已经上市的企业实施退市重整的并购等等。
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私募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的。基金出资人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LP为基金提供资本,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者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对基金的债务风险敞口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也应LP的要求以自有资金持有少量基金份额。这种组织架构安排,从法律上保障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运作应承担的无限责任,同时也具有税务上的独特优势,即私募基金作为合伙组织本身不是缴税主体。私募基金的LP作为基金投资人按约定做出投资承诺,并将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完全授予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被要求投入基金一定比例(1%~5%)的资本从而促使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利与基金保持高度一致。在投资失败时,以LP投入资本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风险敞口,要由GP承担无限责任。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对于GP的激励机制也是明确有力的。在分配机制方面通常是实行“2/20规则”,即:基金管理人GP按照LP出资额2%左右的比例提取基金的年度管理费用,在基金达到协议预定的投资收益水准时,GP要按20%左右的比例参与利润分成。这个机制实质上承认了GP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允许GP按资本的方式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这进一步强化了LP与GP的利益一致性,从另一方面也更有助于吸引到更多的有能力人才加入私募基金管理团队,成为GP或GP的顾问。正是在所有者(LP)与经营者(GP)之间进行了这样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使得私募基金产生了不同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而在过去几十年间取得了快速发展。
二、发展历程
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1999年到2005年,是黑暗中摸索阶段。在资本市场低迷时期,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摸索本发展规律,共同探索多元化退出的方法。在2005年初,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入了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摸索出了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在2009年,以创业板的成功推出为标志,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引领我国的创投风潮,并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之路上大踏步前进。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在2004年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渐形成雏型,处于摸索发展阶段,2004年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的诞生标志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到初创发展阶段,2009年末开始,随着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正在酝酿从初创期到中期发展阶段的过渡。
三、面临的主要形势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主要面临以下的形势:
第一,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成功实现V型反转,成为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我国GDP的高速增长直接减缓了世界经济衰退的幅度,我国经济的高增长同时也为实业界和资本界带来了许多发展机遇。
第二,创业板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创业板十年磨一剑,为众多高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了上市金融支持的广阔舞台,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指引和支持,为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提供了重要的落实平台,也为广大投资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
第三,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日益完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出台时机正好处于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尾声的阶段,它是我国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象征,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我国资本市场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开始走向成熟。2009年,我国IPO顺利重启,创业板成功推出,资本市场再融资、企业并购重组非常活跃。2010年,一是我国IPO数量和融资规模创造新记录,二是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新舞台,三是全流通标志着国内股票市场的所有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这三个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开始走向成熟。
第五,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成为世界主流资本市场。2009年,我国资本市场融资额排名整体上升。根据纽约泛欧交易所统计,2009年香港交易所一跃成为融资额最大的资本市场,纽约泛欧交易所排第二,上交所排第三,巴西圣保罗交易所排第四,深交所排第五位,纳斯达克排第六。而在2008年,香港交易所排名第四,上交所排第五,深交所排第六位。2010年上半年,深交所排第一、纽约泛欧交易所排第二,东京证券交易所排第三,上交所排第四。中国成为全球IPO最活跃的国家和融资金额全球第一的国家。
第六,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根据清科集团统计,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接近1万亿元人民币;根据私募排排网统计,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规模在1.1万亿元以上,其中信托私募证券基金规模在400亿元。深圳私募基金的规模和数量都占全国的1/3,已经成为了我国私募基金最活跃的地区。
第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有五大变化。(1)政府引导基金成为全国热潮,国有与民营之间取长补短、互相融合,通过国有对民营的引导和带动,形成了“国进民进”的经济增长新模式。(2)本土LP的意识有所变化,逐渐认识到股权投资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商业模式,自己管理不如交给职业管理人来管理。(3)海外资金踊跃进入国内,粥多僧少,找到合适和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很困难。(4)行业竞争空前激烈,项目和人才的抢夺严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和诚信问题日益受到关注。(5)创业板开通,中小板加快发行,调动了企业家创业和进行资本运作的热情,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许多2006年后新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机构逐渐进入收获期。
第八,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有四大变化。(1)阳光私募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私募基金规模将会直追公募基金。(2)公募和私募基金不断融合,互相学习。(3)在目前私募基金的激励机制下,高端人才不断涌入。(4)私募基金的第三方机构蓬勃发展,有利于搭建信息传递平台,监督行业规范运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面临的机遇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主要面临以下的机遇:
第一,优秀的私募基金将获得长足发展。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资金逐渐涌向少数优秀私募基金。对行业规律掌握比较透彻的私募基金将获得长足发展。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推出后,信托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规模将突破千亿元人民币,在未来几年内,百亿规模的阳光私募必将出现。
第二,私募基金的资金供给充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超过26万亿元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超过22万亿元人民币。规模如此庞大的现金类资产的投资需求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
第三,私募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日益显现。根据清科集团统计,截止2009 年底,登录创业板的36家企业中有20家企业曾获31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平均回报倍数为8.39倍。根据私募排排网统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近36个月内平均收益达120.02%,在近24个月内平均收益为-1.54%,均高于同期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的长期投资业绩比较优秀,将更加重视长期的价值投资和精准投资,为投资者获取更高的回报。
第四,中国企业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异军突起。根据纽约泛欧交易所统计,中国企业在IPO数量和融资总额方面都出现激增。2010年上半年共有216家中国公司通过IPO募集资金约348亿美元,IPO数量占全世界的33.3%,募集资金规模占全世界的33.1%,2009年共有187家中国公司通过全球资本市场IPO募集资金约505亿美元, IPO数量占全世界的29.1%,募集资金规模占全世界的41.7%,而在2008年冠军还是美国。众多优秀中国企业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遇。
第五,私募基金上下游之间加强互动交流、协调发展。整个私募基金行业要想成为大巨人,行业上下游之间要加强互动交流,协调发展,不但要对各自的领域精通,也要能全局把握整个资本市场的脉搏。
第六,私募基金要增强增值服务能力,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私募基金一定要有增值服务能力,通过服务解决投资、退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提升盈利水平。
[参考文献]
[1] 邓志雄. PE企业中正在形成的新一代生产关系(上)[J]. 产权导刊,2008(12):27-32.
[2] 邓志雄. PE企业中正在形成的新一代生产关系(下)[J]. 产权导刊,2009(1):24-27.
[3] 邓志雄,格日勒图. PE企业与公众企业资本制度的时代差异―对新世纪企业资本制度兴衰现象的分析与解释(一)[J]. 国有资产管理,2010(7):37-44.
[4] 邓志雄,格日勒图. PE企业与公众企业资本制度的时代差异―对新世纪企业资本制度兴衰现象的分析与解释(二)[J]. 国有资产管理,2010(8):21-26.
[5] 邓志雄,格日勒图. PE企业与公众企业资本制度的时代差异―对新世纪企业资本制度兴衰现象的分析与解释(三)[J]. 国有资产管理,2010(9):25-30.
[6] 格日勒图,李仲飞,陈永利. 一个新的基于习惯形成的资产定价模型 [J] . 当代经济管理,2006(5):77-93.
On the Situation and Opportunity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s in China
Geriletu1,2
(1.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of Theoretical Economics,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275,China;
2.Postdoctoral Research Center of Venture Capital,Shenzhen Capital Group Co.,Ltd.,Shenzhen 518048,China)
改革开放激荡30年,弹指一挥间。而灵活、激进、创造力无穷的民间资本,不仅积淀下了足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财富,更形成了特定的文化和思维模式。在面对急速发展而暴露出的诸如增值速度减慢、经营模式受束缚、投资方向变得迷茫等种种问题以及整体经济面临转型、提升的大背景下,中国民间投资群,也在对前景众多选择的徘徊中,在当初的澎湃回归于对自身的拷问后,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支点。
如何促进民间资本正确投资,引导民间资本的有序流动,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所必然要思考的问题。其原因并不仅仅因为中国的各个产业领域已经成为国际资本的“蚕食”目标,更重要的是民间资本发展过程的自主需要。在我国,民间充裕的资本,多数时候都是以借贷、私下募资、股权扩充、合伙创业等途径来达到快速积累的目的,我们把这称之为“自由民间资本管理方式”。随着现资管理理念的深入和运用,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管理方式逐渐被引入我国民间投融资体系。
私募基金:民间资本下一个热潮?
当一种管理方式伴随一个产业迅速发展时,必定是社会需求快速膨胀使然。通常每个国家的投融资体系,都是放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的,无论是银行、信贷、证券、保险、典当等,都是以国家资本和大型合法合规的集团资本为主构架投融资体系,除此以外,则可能产生违背法律法规的地下钱庄,或其他通过非法集资等超出法律底线的途径、违规运作的资金组合。法律底线的存在,制约了民间资本自由走向规范途径。这并非只发生在中国,全世界都不例外。但大量民间资本以游资的方式自由流动,不能有效地纳入国家投融资体系内进行监管,会给国家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带来无穷的风险与后患。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几乎可以用“应运而生”来形容,其在国际上逐步试行、推广、流行、规范也是顺势而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它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大量新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诞生;后来,“创业”的概念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由此出现了“企业并购基金”。当创业投资基金在80年代传入亚洲后,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经过不断演变,这几类基金形式组成了现在所谓“产业投资基金”概念的外延。 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发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把富人的钱筹集在一起,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她的表述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PE)的典型性描述。私募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并获利。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者与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私募则意味着这类基金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只能通过私下定向募集股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在于私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
民资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
资本流动的实质在于保值和增值,资本流动方向以产业投资为基石、以市场投资为导向。目前,国家大力提倡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资本投资市场,为民间投资开拓了全新的局面,为民间投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未来的民间资本,必将以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形式长久存在和发展下去。以下三个方面不可避免地成为近阶段民间资本家需要慎重思考的重点:
首先,整合产业将形成细分产业链中的产业龙头,抢占这些行业龙头,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铺路搭桥。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现代高科技产业,都有自身发展的空间。国际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中, 英联、霸菱投资了蒙牛、李宁,华平基金给国美投资1.5亿美元等,都是以传统产业为主;联想控股为实际投资人的广源传媒,是一家生产3G通信列车电视技术为主的高科技企业,获美国私募股本基金莲花注资1600万美元。
其次,融合资本,梳理民间资金流动方向,倡导先行理念,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创立积蓄力量。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中星资本在对青岛软控(002073)实施了五年的辅导和支持后,已使后者在深圳中小企业板成功挂牌上市;浙江的网盛科技也以“中国第一概念股”成功登录资本市场。可见证券市场是民间资本流动的重要领域。索罗斯在1995年投资海南航空约2400万美元,取得14.8%股权后,又于2005年10月对中国海南航空增加投资2500万美元。
最后,有效跨接,把握产业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规范出入制度,全面服务于产业投资市场和证券投资市场的对接。 被称之为“美国总统基金”的凯雷投资集团, 管理着总额超过 89 亿美元的资产,旗下共有 26 个基金产品。按照计划,凯雷收购徐工机械50%的股权,徐工机械则持有徐工科技19367.94万股国有法人股,并通过控股子公司徐州重工持有徐工科技4103.15万股境内法人股,合计约23471万股,约占徐工科技总股本的43%,仅仅通过徐工科技的10送3.1的股改对价方案,凯雷投资集团就可以获得直接账面价值1.8亿人民币。
若按照凯雷投资对徐工科技的下一步包装上市计划,一旦徐工机械在美国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其产业投资与证券投资的市场对接,就使凯雷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正走在由混沌向有序的进程中。一些先知先觉的民营资本集团和民间资本倡导者,已经从引导和梳理民间资金流的进程中,发展和壮大了自己。但发展和壮大以后的民营集团,也遇到了发展过程不可避免的困扰:资金流下一步的流向与归宿在哪里? 民间资本如果仅仅停留在炒作概念层面,尽管很热,却始终都不可能得到政策的明确保障。对于个人而言缺乏事业的基础,而对于监管层则谈不上有序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