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在等价有偿、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约支付了价款,某某粘土矿也与张某某一同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该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中,《转让协议》是对粘土矿进行转让,是对采矿企业的转让而非采矿权的转让,故该转让协议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某某粘土矿以转让标的属矿产资源,应以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为合同生效要件的诉请属于法律理解错误,故判决驳回某某粘土矿的诉讼请求。

某某粘土矿(原投资人黄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为一般规定,转让为例外规定,且转让不得牟利。本案中,某某粘土矿原投资人黄某某和《转让协议》约定的受让人张某某均确认,《转让协议》约定的是对某某粘土矿的资产和采矿权许可进行转让,而转让前,双方并未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并获得准许。由此,本院认定该转让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某某粘土矿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事实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对采矿企业的转让而非采矿权的转让,不需要受到《矿产资源法》对矿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的规制,因此认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则认为《转让协议》约定的是对某某粘土矿的资产和采矿权许可一并进行转让,属于采矿权的转让合同,由于双方并未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并获得准许,因此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的合同性质以及效力的问题。

一、关于矿业权转让的界定

何谓矿业权的转让,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未对其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只是笼统地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上述情形外,采矿权不得转让。”而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的转让作出了如下定义:“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此暂行规定中所列的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转让方式,基本上是对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出售及企业资产产权变更等转让方式的重申。但与现行《矿产资源法》不同的是,该暂行规定扩大了矿业权转让的内涵和外延,将矿业权的“出售”明确列为矿业权转让的一种方式。此外,该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可见,我国现行矿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将矿业企业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出售、企业资产产权变更以及矿业权的“出售”视为矿业权的转让行为。

本案中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然在表面上表现为对粘土矿的转让,实质上是矿业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从内容上分析也可以得知双方协议的实质含义是对某某粘土矿的资产和采矿权许可的一并转让。因此,本案中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实质上是一份采矿权转让协议。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和采矿权实体权利的转让之间的关系

关于采矿权的转让问题,《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仅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依据该办法,转让采矿权需要具备的条件为:(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如何转让的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我们可以看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是转让采矿权实体权利的前提。换言之,采矿权这一物权的转让必须通过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

即使是在合同本身没有瑕疵的前提下,受让人能否获得采矿权,也还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权人资格。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而且关系到国家利益,故矿业权的转让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7条规定:“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可见,审批是取得矿业权的必要步骤,也就是说矿业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审批才可以生效。

此外,《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还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可见,受让人的资质是需要着重审查的,因为原矿业权人士经过严格审批、具有一定条件才取得矿业权的,只有受让人亦满足一定条件、适于开发矿产才能继受权利,否则可能会造成很多没有资质的企业规避法律取得矿业权的情况发生。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转让合同获批后,也不必然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矿业权,成为了矿业权人。矿业权转让合同经依法批准后,还应进行变更登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也就是说,在矿业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双方依法办理矿业权的变更登记之前,矿业权并未发生权属的变更,只有在受让人领取了矿业权证后,才最终取得了受让的矿业权的物权。

三、关于本案中《转让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矿业权的转让需满足法定的条件,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

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甲方: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承担单位) 鉴于:

1.乙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执行;

2.财政部(文号:_________)、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_________)已批准支持乙方承担项目的执行;

3.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授权甲方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具体事宜,并与乙方签订本项目合同;

4.甲、乙双方同意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因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执行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资助的实施

1.甲方在乙方保证完整、正确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给与乙方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资助;

2.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金额,乙方向甲方报送调整后的可行性报告,甲方视乙方配套资金落实及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拨款时间及金额;

3.甲方资助资金按以下开支范围列支: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押印,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支出项目

金额(万元)

1

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

2

劳务和委托业务费

3

差旅和会议费

4

出国费

5

印刷和手续费

6

咨询和培训费

7

邮电费

8

合计

第三条 项目目标

1.项目可行性报告作为本合同的法律文件,具体规定项目执行期

2.项目的目标为

a.总体目标:在本项目执行期内,完成投资______________万元;本项目完成时,项目达到______________生产阶段,年生产能力达到______________;企业资产规模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产负债率达到______________% ;省级以上刊物______________篇,专著______________册;申请专利______________项;并通过甲方的项目验收。

b.经济指标:在本项目执行期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______________万元、新增效益______________万元、上交税金______________万元、净利润______________万元、创汇______________万美元、社会贡献率______________% 。

c.技术指标:项目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其他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若为联合投标项目,必须明确投标法人主体,参加投标单位之间必须签定有关协议;

2.乙方有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研发和生产设备;

3.乙方已取得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基础性科研成果;

4.乙方就本项目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都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保证完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取得甲方资助;

2.乙方应保证按照《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实施本项目,使用资助资金;

3.完成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目标;

4.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5.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调查表和项目资金年度决算报告;

6.项目执行期结束时,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办法》接受验收;

7.按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基金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8.凡利用甲方提供的资金购买的国外先进设备,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行业力量消化、吸收其先进技术,由甲方选择性提供给行业使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视乙方配套资金到位的情况,拨付资助款项;

2.甲方随时有权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3.如乙方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可随时暂停或终止资助款项的拨付,并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守乙方不涉及项目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七条 项目成果

1.本项目的所有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共有;

2.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对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甲方有权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资助款项的拨付,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拨付款项;

2.如乙方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的,应根据实际占用资助资金的时间,每日向甲方支付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政府行为、法律修改等;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终止本合同,于此情形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

3.遭遇不可抗力而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关证据。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本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修订和调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3.甲方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可不返还已拨付的款项;乙方要变更合同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十一条 通知

任何一方向他方发出关于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清理概算的主要依据按内容和性质可分为项目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国家政策性文件,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投资的管理办法、验工计价及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合同及资料4类。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及工程数量、I类设计变更及工程数量、签证的工程变更、施工图投资检算等。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含修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I类设计变更批复文件、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国家政策性文件包括:铁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和调整及补充文件,国家、铁路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价格、费用调整文件及通知等。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投资管理办法、验工计价及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合同及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工程投资管理办法、验工计价及管理办法、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后的征地拆迁资料与价差调整资料、地方规划或政策等原因引起的新增工程及费用资料等。

2清理概算包括的内容

清理概算是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为基础进行的,清理的项目内容和费用主要包括:批复的概算费用、预备费及降造费、其他费用的调整、施工图投资检算量差分析、征地拆迁的调整、价差的调整、动态投资的调整等7个方面。

2.1批复的概算费用

对批复的概算费用进行梳理和清理,包括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费用,修改初设计批复的概算费用及调整(只有重大、复杂项目才会发生),征地拆迁批复的费用及调整,批复的价差及调整,I类设计变更批复的费用等。但要注意批复概算费用的调整方式,一种调整方式是调整概算总额;另一种调整方式是使用降造费或预备费,不调整概算总额。另外还要防止批复的调整费用在项目中重复计列。

2.2预备费及降造费

预备费及降造费包括:建设单位已使用的预备费,尚需使用的预备费,降造费的使用情况及降造费总额。

2.3其他费用的调整

其他费用的调整内容主要是指概算编制办法中“第十一章”的内容,根据项目建设期间的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

2.4施工图投资检算量差的分析

在开展施工图设计的同时,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投资检算的编制,对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检查施工图设计内容,核实工程数量,对施工图与初步设计的量差进行分析。清理概算时,依据承发包合同关于施工图量差调整的条款进行费用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5征地拆迁及费用的调整

征地拆迁的调整内容包括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的补偿,“四电”及管线迁改的费用,改路、改河、改沟以及泵站迁改的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及征拆各项规费。

2.6价差的调整

价差的调整内容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价差,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价差,火车运价差等。

2.7动态投资费用的调整

动态投资费用的调整指按建设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概算进行调整。综上所述,清理概算总费用=批复的概算费用+施工图量差的调整+征地拆迁费用调整+价差调整+其他费用的调整-预备费及降造费剩余+动态投资费用的调整等4清理概算工作过程清理概算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工作过程大致分为资料收集与整理、组织编制清理概算文件、预审和报审清理概算文件3个阶段,参与编制的单位主要有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

3资料收集与整理

资料收集与整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广义讲要收集引起建设项目投资变化的所有资料,狭义讲收集所有合同条款中明确可调整费用的资料,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各负其责。建设单位负责收集与整理的资料有承发包合同,验工计价台账,征地拆迁协议及费用,甲供材料及设备清单,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批复,降造费、预备费、概算“第十一章”其他费用的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财务费用情况等。设计单位负责收集与整理的资料有政策性费用调整文件、价格信息,配合现场施工的设计签证,施工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等。施工单位负责收集与整理的资料有施工图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签证,“四电”和管线迁改协议及费用,改路、改河、改沟、泵站迁改协议及费用,承发包合同允许调差的无信息价的非甲供材料及设备采购清单,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涉及合同费用调整的有关文件、通知及签证等。监理单位在资料收集与整理过程中,要把好原始资料的审核这一关,保证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可信性,让每个清理概算数据都有据可查。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负责收集与整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费用、价差,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引起的费用调整的审价资料。

4组织编制清理概算文件

组织编制项目清理概算文件是一项多方参与、相互配合的工作,建设单位要与设计等单位紧密配合,并做好协调工作。(1)建设单位对收集的所有资料按事项进行整理、汇总,并按站前、站后工程分类,依据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章、节目录,对每个合同标段存在的问题按个性、共性进行梳理。然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梳理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甄别出需要纳入概算清理的内容与事项,各参建单位分头进行基础材料的编制。(2)设计单位根据基础材料汇编价差调整文件,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对征地拆迁费用、设计单位提供的价差调整文件、预备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价报告。(3)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检算,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对征地拆迁调整、价差调整、预备费使用情况等费用的审价资料,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概算“第十一章”费用使用情况等,编制清理概算文件,同时对费用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

5清理概算文件的预审及报审

清理概算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查,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准备好各项目费用的原始资料备查。清理概算文件经核备或审查批复后,是控制工程投资的依据之一,是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决算的依据。

6结束语

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购房合同基础概念:

1.建筑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是指小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房地产商不是根据小区的土地面积而是根据建筑容积率缴纳土地出让金,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不计算建筑容积率。房地产商为了少交土地出让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车库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同于建筑容积率,它是指小区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2.绿化率

房地产商通常在广告中使用绿化率一词,根据园林专家介绍,这也是一个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在国家关于园林绿化的用语中,准确的应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叫法。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和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购房人要注意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宣传的绿化率实际不少是绿化覆盖率。

购房合同相关问题注意: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

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品房广告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 “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团购的定义

商品住房团购(也称团体购买或集体采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消费者,由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通过招标采购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谈判等方式,以低于市场成交价格购买商品住房的行为。

积极利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公开采(团)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迁改造中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以加快拆迁进程,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团购的组织

(一)市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网”等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以下简称“团购组织单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团购公约》,发起团购活动。拟购买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消费者需团购商品住房,响应《团购公约》的,可报名参加团购活动,并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团购协议,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二)团购组织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住房《团购公约》,并报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团购活动。《团购公约》应明确团购参与条件、团购程序、选房规则、购房款交缴与监管、风险承担、退出机制、交验房办法、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的权限和范围等。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前,团购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参团成员的意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参与团购的购房消费者有权就拟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价位、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三、开发项目的团售条件

拟通过团购出售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项目,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经验收完成基础施工后,方可进行开发项目团售宣传推介、参与团购投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和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住房团售营销。

四、团购住房的销售管理

团购商品住房应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遏制投机投资性住房消费的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并按照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法规加强销售管理。

(一)《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团购(售)双方应持《团购公约》、《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参团购房人名单及清册、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登记备案。市房管局应将商品住房团购的相关信息在“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公示。

(二)对已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清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和购房清册,按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参团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预购人(参团购房人)转让商品房的,应当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禁止预购人(参团购房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五、团购资金的管理

商品住房团购资金应由购房人承担,严禁利用单位或财政性资金(基金)购买商品住房。团售商品住房的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款,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约定需支付团购订金或购房价款的,参团购房人可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规定缴款。参团购房人缴存的购房资金应按照《团购公约》规定的资金监管方式监管,或通过设立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组织单位三方共管账户的方式监管;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或工程进度支(拨)付资金。资金依约支(拨)付到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每个参团购房人开具发票。

六、团购工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