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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业工作计划

学生就业工作计划

学生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今年,我局将继续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列为全年法律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组织,统一检查。在学习方式上,我们将继续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和岗位自学相结合,并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人人有学习笔记。同时,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尤其要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妇女都能够了解国家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保障意识和就业能力。

二、进一步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与本单位计划生育专管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二是由单位一把手亲自负责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好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积极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各项登记表册记录完整全面,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发生。

(二)开展暖流工程,服务困难群体。

1、开发社区就业岗位。要针对下岗女职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把社区就业作为她们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主攻方向。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帮助她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2、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女职工再就业。一是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二是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女职工提供了小额贷款担保,以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三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积极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四是继续做好女性下岗失业职工接续养老保险的工作,开设专门的个人参保窗口,提供了方便、优质的服务。

学生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收集和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务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经共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生。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季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义不容辞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批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学生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收集和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暑,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上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学生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意义;模式创新

在卓越计划的背景下,西安理工成为获批的61所高校之一,2010年的卓越班是在已经录取的新生中自愿报名和学校择优录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学生组成卓越班,从2011年起,就是根据学生高考志愿,择优录取。如今国家从2010年实施卓越计划以来,已经有两届本科卓越班的学生相继毕业,第三届本科毕业生也正在面临就业,在这几年实施卓越计划的过程中,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关于卓越计划的意义的思考

1、对国家的意义

卓越班的开设背景是教育部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10年时间实施的卓越计划对国家未来的若干年来说,正面的作用无疑是有重要的意义的,这个意义需要未来的20年以后甚至更久才能看到今天的教育计划的影响意义,毕竟百年树人,但值得思考的是,10年后,国家的这个卓越计划是否持续执行呢?10年后将向哪个方向发展呢?

2、对学生个人的影响

通过对正在学习和已经毕业的卓越班学生的座谈走访,可以看到学生对卓越班存在很多的困惑,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1)对卓越班优势的困惑,例如有的学生大学选的专业是计算机科学的卓越班(电力企业信息化),这个专业的特点是课多,上三年课程,大四学校安排实习,在大二的时候主修电路等课程,学生说本来是准备向程序员方向发展的,现在莫名成了双修,如果要准备考研,学习时间比普通班少,如果要去工作,电力方面还是程序员方面也没有想好,如果都包含进去好像就真的只有电力企业发展了,同一个班的同学都有很多疑惑,这样的卓越工程师班的优点和缺点在哪里?

(2)对实习单位的选择的困惑,有的学生实习时已经听说要去一家软件公司实习(公司略差),家里人能找的实习单位比这好太多,学生是真心不想去。就目前来看,实习单位都是学校统一联系的,这样能对学生实行统一管理,如果允许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学生管理就会出现问题,这的确是一个很矛盾的事情。

(3)对前途的困惑,有的学生说,如果没进卓越班,大四时就可以勇敢的去做很多的事情,比如创业,比如考研,比如出国,学生说有太多美好的选择可以去努力。他的人生会是自由的,并且他会为着自己喜欢的生活而奋斗。而现在,他只能把这一年的实习期熬完,他并不喜欢这样的工作。有的学生说至少进入卓班实习让他确信自己不喜欢这个工作和这样的生活方式。而且,也更加的体会到了自己的自由,确信了自己的不喜欢,所以可以默默的忍受实习这一年。到时候就会更有勇气去做自己喜欢的事,因为直到现在才体会到为自己所想创造的价值而奋斗是多么幸福的一件事。有的学生说如果没有进入卓班,没有现在的实习,也许根本不会知道自己竟然是这么的不喜欢这样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大四也会同多数人一样无所事事的过去了。能够让学生从卓越计划中找到自己人生的方向,这也是卓越计划的另一方面的重要的意义。卓越计划能否在实际操作中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再次选择的机会呢?这也是可以考虑的。

二、关于卓越计划的培养模式的思考

1、现有的培养模式

目前卓越计划主要的培养模式主要是以下模式:

(1)好一点的高校实行的是本硕博贯通、重视创新。按照“学士+硕士+博士” 三段贯通模式对学生进行培养,在本科、研究生阶段提供长短期海外名校学习经历或国内第二校园经历。实行校企联合培养、强化实践。部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科研平台向该计划学生开放;加强产业合作,与知名企业合作,建设专用实习基地,强化实践教学。

(2)本科阶段,现在卓越计划都是实行以“3+1”为基本培养模式,其中:3为基础能力和专业能力培养;1为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卓越班学生以工程技术为培养主线,着力提高学生的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强化企业学习,有的学校还能实现国际交流过程,学生在学期间要求至少参加一项工程项目训练,有一年的企业学习经历,重点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工程创新思维及工程管理能力。

2、关于卓越计划发展方向的思考,探索更好的培养模式

(1)与学生和家长的期望值的矛盾。学生和家长在高考填报志愿时看到卓越班,自然认为是更好的选择,至于具体好在什么地方,学生和家长也都不明白,笔者也曾作为考生家长面对过给自己孩子填报高考志愿的问题,在院校的志愿里看到卓越班,潜意识里也认为是更好的选择,所以在高考报志愿时填报卓越班的也都是分数相对来说高的学生,所以从录取到卓越班的学生来看,是比其他学生高考考分高的,家长和学生对卓越班的期望值也是很高的,如何使卓越计划的发展符合家长和学生的期望,这确实是很有必要研究卓越计划的发展方向方面的问题。

(2)卓越计划适合的学生群体。就目前来看,每个学校特点不同,有些省属学校的特点以及专业特点,对于很多不想读研的同学来说卓越班是很不错的选择,但对于要考研的就另说了。而且保研机会也还是有的,有的学生成绩排名是专业前几,保研机会就很大。卓越班最大的优势就是实习部分,可能学校会提供一些不错的实习机会。有的卓越班定位规划不是很清晰,感觉跟正常班级没有太大区别。有的学校关于卓越班的定位和未来的计划很明确,就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减短毕业上岗的磨合期,其实这样的卓越班适合成绩中等偏上,对考研还是工作没有明确打算的同学。所以,如何从高考录取时就能找准考核点,选拔适合卓越计划的学生,并在本科及研究生阶段,给学生充分的选择自由,使喜欢并适合卓越计划的学生能参与这个计划,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目前的卓越计划,就学生的感觉来说,也就是比正常班的教学实行了小班教学,固定教室,上课效率会高很多,其实卓越班的教学内容和正常班级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在进度和课程设置上不一样,虽然有一年的实习实践,但事实上距离真正的工程师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能否从体制上就实行半工半读的模式,实现学生灵活的学习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让学生可以先就业,如果在工作实践中遇到问题再来学校学习理论.

总之,我国的卓越计划还处于摸索阶段,什么样的模式更适合国家的发展需要,更符合学生的人生规划,更利于高校的人才培养,这是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一蹴而就的,所谓百年树人,人才决定了国家的发展,目前国家实行的与国际接轨的专业认证等等一系列的措施,也是为我国培养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工程师的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学生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杭州汽车高级技工学校浙江杭州31001 1)

摘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成长规划的提出,既有职校生特定的身心发展背景,也是新形势下的客观要求。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包括学业生涯设计规划、职业生涯设计规划和就业指导与教学实训实践等内容。职业成长规划实践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以此提高职校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质量。

关键词 :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成长规划;就业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 2014) 02-0059-04

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成长规划提出的背景

(一)技工院校学生身心发展背景

技工院校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初中毕业后升入技工院校,大多数在还未完全成年的时候,就要面对择业的问题,升学的挫折、家庭的压力、同龄人的差异,造就了其复杂而矛盾的心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因素:第一,自我意识觉醒,独立欲望增强。第二,独生子女和单亲家庭子女的困扰。这个特定的技工院校学生人群主要存在的生活自理能力差、自控能力弱、人际交往能力不强等问题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第三,特定年龄因素的影响。技工院校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形态已与成人无异,但心理尚不成熟,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学习,影响身心健康发展。第四,就业意识的迷惑。技工院校学生很少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学校虽然对学生进行毕业培训,但主要着重于学生的技能培养。在对毕业生进行就业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担心自己不能胜任将来的工作,或者根本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在对非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时,主要针对他们对自己专业的理解程度,对将来就业岗位的选择等,发现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自己的未来非常迷茫,基本依赖家长、教师,缺乏主动查找相关知识,积极准备就业的意识。人际关系、就业心态等方面的问题影响着技工院校学生的成才和成功,他们更需要职业规划指导。

(二)新形势呼唤技工院校职业规划教学与实践的创新

虽然从就业率统计数据上看,技工院校的学生并不逊色于本科院校,甚至在一些地区技工院校的就业状况还好于本科院校。但冷静思考后,可以发现技工院校学生的就业层次普遍较低,就业满意率和职业幸福感不强。技工院校学生对未来生活和职业目标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划与准备。

技工院校的人才培养和职业岗位要求的特殊性决定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必须结合技工院校学生的特点,让技工院校学生一进校就对自己未来的职业进行规划,形成明确的奋斗方向和职业目标,而不能人云亦云。目前的技工院校职业规划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教学管理实际,或者说不能达到最优化,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成长规划的设计 (一)概念界说 “职业成长规划”的概念职业生涯规划简称生涯规划,又叫职业生涯设计,是指一个人一生中有目的地对自己的知识、技能、兴趣、动机等方面的特点和所处的环境进行认识和分析,从而为选择最合适的职业和职业发展道路进行规划和设想,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才能和潜力,有效实现自我价值,保证个人在事业上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目标。通俗地讲,职业生涯规划就是打算选择什么样的行业、什么样的职业、什么样的组织,想达到什么样的成就、如何实现目标。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核心是强调对学生职业观和职业价值观的教育,实现对学生整个人生的职业指导。就其有效性而言,对技工院校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业分析,二是职业目标,三是职业知识,四是职业实践。

“职业成长规划”教学的基本特点职业生涯规划具有明显的系统化和个性化特征,不同的人在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时所考虑的要素是不同的。但总体说来,一些决定要素不容忽略,是必须考虑的。例如,对自我的全面认识,对外部环境的评估,个人目标的抉择以及为落实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措施等。职业生涯规划对人生道路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其目的绝不仅是帮助个人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帮助个人真正了解自己,筹划未来,拟定一生的发展方向。这对以职业性为特色的技工院校和技工院校学生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是“以人为本”思想在职业教育中的鲜明体现。

(二)设计理念

职业成长规划理论是根据职业指导的概念和理论发展形成的。职业指导自20世纪初诞生,经历了指导式咨询、非指导式咨询和生涯规划辅导三个历程。

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产生并逐渐成熟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应用和得到检验的过程。一些专家学者对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或构建了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经典理论,如萨帕的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理论、霍兰特的职业性向理论、施恩的职业锚理论和麦克里兰的胜任素质理论等。这些理论对学校的就业指导和中职学生的职业成长规划具有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

如果能通过职业成长规划对学生的潜能及其知识、技能等胜任素质有针对性地施以相应的培养与开发,就能对学生胜任素质的提升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实现成功就业。

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成长规划教学与实践回顾

(一)职业成长规划教学实践的反思

当前,职业生涯教育在各大院校开展得热火朝天,特别是在技工院校,职业生涯教育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效果不甚理想。导致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个人和家庭的因素,也有学校和社会的原因。

笔者对本校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做了一次专项调查,发现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我认识、环境评估、职业定位、计划执行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认识不够客观,规划和实施脱离实际,理想化色彩严重。主要表现在:其一,自我评价和职业发展期望值过高:其二,对职场缺乏感性认识:其三,职业生涯设计有些想当然:其四,缺乏实际的操作技能,传统的职业教育内容和企业需求相脱节.

(二)技工院校职业成长规划教学的总结与推广

在学习期间,职业生涯规划理论能够指导学生规划未来的人生发展方向,督促学生提前准备,准确定位。对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应分阶段进行,在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目标,并选择恰当的培养方式和途径,以增强学生正确规划人生的能力。

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具体实施步骤(1)学生学业生涯设计规划。学生学业生涯设计规划应以学生学业生涯规划学习为核心,重点放在如何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上。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设计规划出自己的学业生涯目标,制定出具体的学习规划。与此同时,要帮助学生发现其特长与兴趣.通过学业生涯规划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使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避免盲目性,增强学习的目的性和有效性,使学生更加明确成长、成才、成功的意义,完善自我,实现学习目标。(2)学生职业生涯设计规划。在第一学年,以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学习为核心,重点从理论上根据新形势下职业的变化和市场的需求,对择业和就业观念加以更新和心态的调整,根据专业学习及就业选择,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3)就业指导与教学实训、实践。第二学年是技工院校学生专业实训、实践阶段,即是学生就业选择阶段,开展一系列就业指导课程的实践性教学。通过各种就业指导课程的实践、实训教学,提高学生的择业就业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知识,使学生能够更好更快地适应企业的岗位要求,并顺利毕业、就业。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技工院校学生必将越来越重视规划个人的职业前途,更加愿意接受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和训练,从而促进其健康成长。

技工院校职业成长规划教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对技工院校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根本在于教师。一个专业的职业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素质:在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指导方面具有较广博的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和较开阔的视野以及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要通过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就业指导人员的素质,对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理论与实践、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人才测评与统计、就业求职心理研究、劳动人事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使他们在熟知技工院校学生就业政策、就业管理业务、就业教育方法的同时,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为学生提供较为专业的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服务,并通过职业规划个案的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改变目前只能“纸上谈兵”的现状。很多技工院校的学生在学业成绩上不如普高学生,多少会存在自卑心理,这就更需要教师的鼓励。教师要树立“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学生回答无错误”的理念,为学生营造安全的心理环境。

总之,我们笃信这句话:一个学生要实现职业成长,首先要完成“人的成长”。一个完成了精神成长的“成长的人”,才更有可能实现职业成长。

技工院校职业成长规划教学与实践创新概述

就技工院校教学实际情况来看,从现有的教学科研能力出发,技工院校作为职业规划研究的重要平台,整合资源,提升素质,发掘潜力,应该说有能力形成技工院校职业规划研究的新思路、新方式、新成效。

技工院校学生在学校处于确立职业目标的阶段,必要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对其将来适应社会、服务社会至关重要。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教育资源及学生自己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帮助学生准备迎接将来复杂的社会挑战。学校不仅应为学生提供学业上的支持,也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职业指导。技工院校学生身心发展正处于由未成熟向成熟的过渡阶段,他们虽然有着强烈的自我规划的渴望,但其各方面还不够成熟,还不能理性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职业生涯设计,迫切需要外界的指导与帮助。因此,在指导技工院校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过程中,应遵循针对性、多样性、阶段性及发展性原则,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自我职业设计与职业选择。

(一)职业成长规划教学内容创新

引进SWOT分析,对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潜力进行量化和有效测评,是职业成长规划重要的教学内容创新。S(Strength)代表优势,W(Weakness)代表弱势,O(Opportunity)代表机会,T(Threat)代表威胁。SWOT分析是检查学生的能力、喜好和职业机会的有效工具,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自我条件分析自我条件分析包括性格、兴趣、特长、学识、技能、思维、道德水准以及社会中的自我评价等,可以帮助学生在发挥现有优势、特长的前提下规避、改进不足,学会适时放弃那些与自己不擅长的技能相关的职业。

职业机会分析考虑到学生性格与职业的匹配、兴趣与职业的匹配、特长与职业的匹配、内外环境与职业的相适应等因素,良好的职业选择应以自己的最佳才能、最优性格、最大兴趣、最有利的环境等条件为依据,应尽量引导学生分析这些内外部因素,帮助其成功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外界环境评估主要是评估各种环境因素对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分析与职业相关的环境的特点及发展变化情况、自己在这个环境中的地位、环境对自己提出的要求以及环境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因素等。只有对这些环境因素充分了解,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中做到趋利避害,使职业生涯具有实际意义。

引导学生列出职业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目标可以有长期、中期、短期之分,越具体越好。在此基础上,可以更为有效地制定行动计划并付诸实施。这些行动计划应是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定行动计划与措施主要指落实目标的具体措施,有目的地提升自己。

指导学生对自己职业成长规划目标进行评估与反馈要使职业生涯规划行之有效,就必须不断地对其进行评估与修订。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具有弹性的纲领,职业生涯目的、职业生涯路线、实施措施与计划等,都可以根据时间、地点及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因此,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不断地帮助其进行调整,力求职业生涯规划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

(二)职业成长规划教学方式的创新

当前,技工院校学生职业规划的意识与需要日益强烈,学校需要为学生提供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因此,加强职业生涯教育是技工院校学生的热切呼唤。技工院校应积极开展职业生涯教育研究,为学生提供全程性的、有针对性的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从而提高其就业质量。

在教学实践方面,要不断探索职业规划的理论体系,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尤其是技工院校教学中的职业规划教学理念要不断更新,以开放的胸怀吸收外来文化。同时要鼓励本校教师不断研究教学的新成果,创造性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理论研讨活动。技工院校在科研经费上应加大投入,在人力上应重点保证,力求创造出一流的教学理论新成果,并且应有信心在理论上有所突破,成为学科的带头人,从而促进整个教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结语

增强技工院校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促进技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技工院校要全面实施职业成长规划教学,教育观念的更新是先导。

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从更深层次上提醒我们,必须对技工院校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从教育教学质量的高度加以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增强技工院校学生对经济社会的服务和适应能力。技工院校学生也应从客观现实中深刻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基于市场需求努力提高自己,增强自身的就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