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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管理

增值税纳税管理

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第1篇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 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增值税费用 增值税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会计核算

受税收法律的强制性的特点影响,企业基于对自身生存风险的本能防范,在满足征税机关的征管需求和反映更真实的会计信息之间,往往更多的服从、服务于征税机关的征管需要。在增值税的征管需求与会计核算义务中这种情况表现的尤甚!

一、受增值税征管需要的影响,现行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

会计核算严重依赖税法的规定开展,致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其影响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即:货物购入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销售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相应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报表项目。

1.进项税额的账面处理方法使得企业的资产拥有量失真

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是企业资金的占用,更加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受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的需要,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却作为负债的抵减项反映在负债类中。由此,会计报表未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拥用量。

2.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

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而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形成配比关系应该是:纳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与可配比的销售成本中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配比。

就纳税当期来看,只有当产(或购)销率为100%的情况下,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而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概率很低。因此,一般情况下,纳税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会计信息在利润表中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税法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这部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计入货物的成本或在建工程间接进入损益、但并不作为费用的一个项目在损益表上明晰列示,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事实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着企业的损益。——这实际上是对增值税是“价外税”且不影响企业损益的否定。

4.对购入环节的税金处理方法不同,造成了部分会计信息不可比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受可否取得的购进存货(或固定资产)发票的影响,存货(或固定资产)有含税价格的也有不含税价格的,因此造成存货(或固定资产)的价格信息分析时因口径不同造成不可比;进而造成同一企业不同阶段、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

5.对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受征税管理需要的影响,企业的部分财务指标计算失真

增值税征税管理的基本原理是按照如下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此,现行的会计核算将进项税额直接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抵减项反映在期末的负债中。这样处理的结果造成企业偿债能力判断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出现失真情况。同时,受存货和固定资产购入环节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因此存货、固定资产等报表项目的数据都会存在因为是否剔除购入环节增值税税金不同的出现变形,故在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时也会出现指标失真的情况;相应的,流动比率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6.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销项税额与景象税额不断递减,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二、改善的建议

借鉴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方法,设立“增值税”科目作为增值税费用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增值税费用;在现有的“递延税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所得税”“增值税”,“递延税款——增值税”仅核算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及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仍按现有规定使用;,当期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时均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税额予以剔除,与存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费用性支出一次性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当期损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予以折旧、摊销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各期损益。

1.对于费用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对于资本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其购入时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再分期以折旧、摊销等方法配比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增值税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3.对于因视同销售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不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的销项税额,也通过 “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待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相应纳税义务时在从“递延税款——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例如: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列举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将货物移送对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尚不满足确认收入,故也不应确认销项税额,故账面只做递延处理,待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时,再作调整。

(1)计提销项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2)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未会计核算确认的各个会计期末,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做如下处理以便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企业各期期末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待下期期初时,企业再将上期期末的业务分录予以红字转回: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4)会计核算确认相应收入、税金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期末如遇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递延税款”借方;待下期期初红字转回。由此,在各期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为资产,从而真实反映了企业在期末时点控制和拥有的资产。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三、结论

征税管理的强制性是国家保证税收的手段,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乃是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关注的核心信息;如何将企业的纳税义务和增值税的费用化的问题“和谐”破解,其实质是企业如何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和更好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有机结合:

通过使用“递延税款——增值税”会计科目中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的分析,会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征税机关对企业生存的税务环境有更客观的认识、分析和评价,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于各个会计期末所控制和拥有的资产,进而使财务分析指标更具真实性和可比性。

通过对“增值税”科目的核算,使企业的损益构成中客观的反映税务环境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也使企业的损益构成情况更加符合明晰性原则;同时,促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更加重视对企业的外部税务环境的选择和培养。

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既满足了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需要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纳税义务。

最后,企业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企业还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从而事半功倍的促进企业提升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章振动.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及转型对财务的影响.财务会计.2009(5).

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第3篇

【摘要】

随着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这一转变,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有所下降,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也逐渐趋于合理、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企业开始出现。试图找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管理办法中的不完善之处,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小规模纳税人的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办法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产生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而增值税则是流转税的一大税源。为了既能够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又能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从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能够很好地适应纳税人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有差距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但仅从税负均衡,促进各类纳税人公平竞争,以及从整体上规范增值税管理的角度来看,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在一定程度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规范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去解决,在以后的税制改革变化中能够得以调整和完善。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具体来说就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纳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三、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比重过大导致优越性难以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发展变化,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愈加庞大。这影响了增值税课税机制的正常运作及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我们不能够按照两类纳税人的比例来判定增值税的征管是否处于一个合理的状态,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3%的征税率在征收增值税,这个队伍的扩大,实质上却是把占着增值税纳税人绝大多数比例的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了增值税规范化课税的范围之外。这使得增值税的一些优越性很难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上体现出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使得增值税的实施失去了一定的意义。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限制。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要到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且只能够按照其相应的征收率填写开具应纳税额。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并且取得了有关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也只能按照相应的征收率计算出的纳税额来抵扣。而如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相同货物,就能够按照取得货物的税率17%来进行抵扣。这使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时会造成税负的明显加重。这也间接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一定的劣势地位,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到衔接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会因为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意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等。

3.征收过程的漏洞。根据划分标准的我们可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多数是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而且在目前税收征管的具体实施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由于其规模以及税收数额的巨大,使得其税款相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征收,还有在金税工程的管理实施中,使得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很难出现什么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漏洞。偷税、漏税的情况也就比较容易发生。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管办法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在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的标准中,应该改变这种用销售额的多少来进行划分的生硬规定。比如对于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衔接作用。为了能够使得增值税的链条保持一定的完整性,应该使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比较容易控制,并且基本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降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实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允许其按照17%或者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

3.实行科学的征收管理。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以及主要负责人等及时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应政策,并及时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建议。明确发票使用以及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对小规模纳税人要进行定期的访查,根据其实际固定资产的规模、从业人员的数量以及工资的水平、存货的多少等进行科学的估测,看看估计出的销售额与实际申报销售额是否有较大差异,并进行相应调查。

4.规范票据信息的管理。对纳税人取得的由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要及时在发票信息库进行核销,否则不得抵扣税款或者作为成本劣质。要坚决杜绝纳税人不开、拒开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了防止小规模纳税企业滥用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大力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将小规模生产批发企业统统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

五、结语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仅稳定了财政的收支,还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和压力,我们有必要非常准确完善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改进征管办法,消除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参考文献:

[1]辛晓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完善[D].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2002(4)

[2]尤克洋.试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完善[D].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2006(6)

[3]高英.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8(17)

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第4篇

摘要:目前,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逐年递减,其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稽查,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第5篇

1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分析

全面了解“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首先必须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计税原理及特点方面,营业税实行价内税,主要是每增加一次流转,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因而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值征税,实行价外税,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也更有利于各行各业内部的专业化管理。

(2)在计税基础方面,营业税是基于营业额计算,即企业的收入计算,而增值税则是基于销售额计算,即销售额为营业额扣除销项税。

(3)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就是销售额×税率扣除可抵成本费用×税率与可抵投资×税率两者。

(4)在税率方面,营业税的税率相对较低,一般在3%、5%等,而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较高,主要有17%、13%、11%、6%等不同的等次划分。

此外,增值税采取的是“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2 “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措施

2-1 增值税纳税人筹划

根据国家目前的“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的确定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则为全部销售额乘以税率;在税率的确定上,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按照行业的不同分为17%、13%、11%、6%等几种,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地考虑到自身的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状况的实际情况,综合具体计算分析选择以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助于降低税负。同时,在进行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时,重点要考虑到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而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另一方面,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要转成一般纳税人,则必须考虑到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也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幅地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2 对企业的混合经营业务独立进行会计核算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的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基础上同时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则统一为3%,因此目前“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体系将会划分为不同的内容。对于企业而言,对于自身的混合经营业务,特别是使用不同税率的纳税项目应该采取分开核算的方式,以免由于低税率项目适用了高税率项目,造成企业税负成本的增加。

2-3 采取延迟纳税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延迟纳税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效益价值,因此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进行纳税筹划,同样应该注重对于延迟纳税技巧的合法运用。在具体的操作上,应该深入地分析“营改增”政策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诸如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确认预收款的当天。通过这些推迟缴纳税款的时间,完成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好资金的时间价值。

2-4 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管理部门应该深刻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特别是积极利用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例如国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进一步加大了“营改增”政策的税收优惠力度,其中规定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一项政策,企业纳税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地分析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具体区别,零税率服务虽然与免税同样不会增加增值税,但是零税率却可以因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免税则无法实现。但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企业应该深入地分析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中衍生的税务筹划手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理的纳税方案。

2-5 企业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地利用增值税的实际特点进行纳税筹划

在企业“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由于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因此企业在采购阶段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企业应该注重合同管理,尽可能地将企业的价外增值税涵盖在企业的合同价格中,以便于实现企业增值税的转嫁,同时应该与交易方进行对接沟通,确保企业的交易双方知晓实行增值税后对企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的影响。

2-6 提高企业内部对于纳税筹划的认识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应该针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面的宣传培训,尤其是让企业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仅是企业财税部门的事情,同样还涉及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等,需要全员参与,特别是由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合规要求相对复杂,而且一旦操作失误,将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企业管理部门应该针对增值税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对企业现有业务的影响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尤其是在企业内部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认证、抄税、申报、缴纳等流程进行严格复核和控制,通过强化对于增值税合规检查,避免出现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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