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新技术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从1985年至2004年,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年均增长20%,高出国有科技投资6个百分点。20多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292000亿元,其中,民营科技投资87000亿元,占29%。同时,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快速增长了国家税收。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纳税1022亿元,占全国工商税的比重达8.9%,比1990年高出2.5个百分点。为我国又开辟了新的稳定的税源,改变了财政收入对公有制经济严重依赖的状况。

一、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

近年来世界各国非常重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大科技创新,增加科技投入,采取了许多税收鼓励措施:[1]

1.减免税 :通过减免税,直接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减免流转税:对专门用于科研的设备、仪器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如法国允许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增值税中抵扣,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印度对为了出口目的而进口的电脑软件一律免征关税。(2)减免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行业)或企业以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新加坡对投资1.5亿新元的新兴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最长可获得15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韩国对转让给本国人的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所得税,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

2.费用扣除:主要是对企业的研究开发(R&D)支出的税收优惠。美国对从事本专业的科研人员用于科研经费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R&D投资费用给与税收减免;日本实施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税额抵扣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抵免可以改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3.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世界上众多国家为鼓励技术进步而广泛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1)提高折旧率:如英国允许新兴产业的建筑物第一年折旧50%; 德国为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规定的折旧率,动产部份50%,不动产部份30%。(2)缩短折旧年限:如美国将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短到3年,机器设备缩短到五年,厂房、建筑物缩短到10年。日本对技术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风险大的企业的主要技术设备,实行短期特别折旧制度等。

4.投资抵免:允许将用于技术研究的投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纳税额。如英国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用于新材料、尖端电子技术、电气通讯技术、宇宙开发技术等的开发资金全部免征7%的税金。

5.提取投资风险基金。(1)通过征收特别税的方式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基金,以专款专用。如匈牙利对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规定其按上一年度的应税所得缴纳4%?5%的“科技基金税”。(2)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韩国规定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在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不超过4%的,可以提取当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税。还通过直接对科技投入的资金给予减免所得税或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来鼓励企业筹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二、现行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

1、流转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科技成果的税收优惠,如对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所得税:主要是对特定纳税主体和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1)对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资企业中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该企业享受的免、减期满后(2免3减半政策),延长3年减半征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2年企业所得税。(2)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减按15%或24%的所得税率待遇;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3、其他鼓励性税收政策,如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所得税前列支等。

三、民营科技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但与国外相比较而言,就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及民营科技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政策效用不大。表现为优惠政策的目标很不明确,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和鼓励优惠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应该如何协调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是引进国外技术还是国内自我开发等目标很模糊;科技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对民营科技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和项目,如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也享受优惠政策,使得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优惠环节来偏重于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新产品的生产,对基础研究开发的民营科技企业则未予足够重视,使得急需政府扶持的新办民营企业享受不到有效优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2.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我国税制结构虽然是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类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达70%以上,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措施较少,而且已有优惠政策中过多的限制条件也束缚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使税收优惠政策打了折扣,企业实际上从优惠政策措施中得到的好处不多,使优惠措施缺乏刺激力度,作用有限。

3.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还处于高新技术发展起步阶段的我国,在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偏重于直接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导致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以及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刺激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

1.调整税收优惠政策。(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转向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对单位和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对民营科技企业只要是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论其在何处投资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改革税收优惠环节。借鉴各国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均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经验。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应只局限于科研成果上,今后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上,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3]

2.增加税收优惠的税种,再完善已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下如可以对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民营科技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对红股所得免税等。从而鼓励和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3.税收优惠应转向间接为主。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适当采取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基金等间接优惠方式,鼓励企业资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4]

综上所述,借鉴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克服我国税收政策方面的缺陷,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成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关学军.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J].中国科技产业.2000年第5期.19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280-286.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01

一、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遇到的问题

1.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级次不高。大多数税种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的,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例外。事实上,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少,但是法律级次不高,稳定性差,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较为零散,不同的优惠政策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推出的,大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而且多是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的,立法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同时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随时下达的,政策调整也较为频繁,这就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受到一些地方政府较多的行政干预,法制环境不稳定,执行时的随意性大。

2.政策针对性不强,优惠效果不明显。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解决社会就业、残疾人福利、弥补学校经费开支不足,以及第三产业的咨询技术服务业等几部分,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而未能从“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高度制定优惠政策,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而且对于提高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作用不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业远远不够,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3.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这是民营业主普遍反映的问题,事实上,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大多比较概括,具体规定的很少,实际操作困难。同时,政府部门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关注不够,整体意识不强,协调不够,相互之间信息不通,使政策落实效果在基层大打折扣,再就是税收任务的压力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影响,多年以来税收收入以高幅度的超经济增长,税收基数已经很高,难免会有些税务工作者担心落实了优惠政策而完不成税收任务,该优惠的不优惠。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民营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范围,这都加重了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提高现行税收法规级次,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营经济保护法》,加拿大制定有《小企业减税法》等,相比之下,我国民营经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国家的民营经济税收政策,提高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2.要积极推进“费改税”,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因为税收法规是实施税收征管的依据,有法才能依法治税,按规办事,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通过立法上升为税收,并入相关税种或开征新税种,例如可以将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要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置或巧立名目设置的违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项目以及完全凭借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强制收取的项目坚决取消,规范政府行为和收入机制,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经营负担。除此之外,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以利于民营企业抵制形形的乱收费。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1年末发文,即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二、供热企业增值税税法规定

按照的文件精神,自2011年至2015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当月的进项税需要按照按当月进项税*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总额的方法做转出。在经营期,该转出部分应计入生产成本。当月进项税是指当月通过税控系统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申请的决策方法

经笔者近几年实务操作以及总结,认为三北地区供热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申请,需要研究企业当时所处状况和预测一段时期内经营情况后,才能做出决定。否则,优惠政策将会成为企业的“负重”政策,适得其反,加重企业的账面经营压力,也会带来税务风险。笔者划分了几种情况,做具体阐述:

1.企业处于基建兼运营期。对于大部分城市供热管网,其建设周期是较长的,持续时间在3-5年,甚至更长,其运营方式是建成一部分即投产一部分。该阶段,企业既有购进基建设备产生的进项税,也会有经营成本、费用产生的进项税。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企业不应该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因为进项税转出金额较多,将增加经营成本,增加亏损额。例1:甘肃省某市,甲供热企业2013年度收取居民热费2000万元,收取非居民热费600万元,同时继续开展热网建设工作,本年度购进供热设备3000万元,购热成本2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进行认证。可以看出,供热企业在正常建设、经营核算情况下,申请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经营成本增加,比不申请该政策增加亏损430万元。

2.企业处于运营期。一方面由于城市供热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出口热价轻易不作调整,另一方面三北地区供热成本却又是市场化的,供热省、市基本实现了煤热联动机制,每隔1至2两年就会调整进口热价(或热力成本)。因此,需分两种情况考虑,第一种情况是出口热价高于进口热价,第二种情况是出口热价低于进口热价。因此需要企业预测购热成本,尤其是燃料费用,充分考虑政策申请后三年内的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笔者针对两种情况通过实例进行阐述。

3.延期申报抵扣进项税。若供热企业能合理估计购热成本,待采暖季结束后再及时结算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采暖季不会有进项税发生,因此,供热企业在申请该政策后将不存在进项税转出金额,但收入却依然按照优惠政策计算,如此,企业将会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以例1说明:申请优惠政策后,收入是2530万元,但成本仍是2500万元,无增值税转出金额影响因素,此时,利润将由亏损转为盈利30万元。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不同地区的供热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经营环境、管理水平、税企关系来决定是否使用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可盲目申请,否则会适得其反,给企业经营带来羁绊。供热企业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企业所处的阶段。凡是处于基建、或基建兼经营,供热企业均不应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后,不但影响企业经营成果,对财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将带来繁琐。

2.在经营期,企业需充分考虑购、售热单价。供热企业在售热单价高于购热单价时,税收优惠政策会为企业带来收益,且差价越大,收益越大;反之,不申请该政策会为企业带来收益。这将要求企业充分把握热力成本中最大比重因素燃煤价格的变化趋势,做好至少2年的测算工作,并及时根据热力成本变化向政府上报终端销售价格调整诉求。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探讨

2008年5・12四川汶川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很多政策。在诸多政策中,税收政策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从税收优惠角度给予了有关单位、个人以积极的扶持。

一、国家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

已有的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既有中央的,又有地方的;既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具体的税种,又涉及征管、税务登记等方面。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性。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政策之中:

(一)国务院2008年6月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 21号)

这个文件包括的内容较多,如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就业等。其中税收政策部分有很多的优惠内容,是地震发生后出台的法律级次最高的、针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

国发[2008] 21号中的税收政策从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优惠,部分内容如下: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4.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5.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发[2008] 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底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2号

这一政策先于国发[2008]21号出台,是原各税种优惠政策中,涉及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的汇总。

该政策的优惠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以及其他方面。政策中的优惠内容在国发[2008]21号中均有体现,这里就不再详述。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67号

这一政策主要从税务登记证的角度给予企业优惠,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这一政策主要是从纳税申报的角度,对受灾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五)四川省2008年7月底出台的《四川关于支持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该政策是中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如:

1.个人所得税方面: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2.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3.营业税: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 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

5 000元。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

国家针对受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幅度大,对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重大的意义。但笔者认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

(一)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

按现在税收政策规定,捐赠单位捐赠自产的商品免增值税,如果是捐赠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比如汽车、成品油等),按现在政策却不能免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企业在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期间,捐赠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属于自愿和无偿的。这属于公益事业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明显支持灾区救灾和重建的行为。捐赠企业为此也不会要求取得任何回报,是回报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捐赠企业捐赠了消费税应税产品,按现在政策规定却还要缴纳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这类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增加灾区重建资金、相应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从而影响灾区重建。因此,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是不利于捐赠企业、不利于灾区、也不利于政府的税收政策。

(二)在抗震救灾中向灾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免营业税

营业税应税企业(比如路桥公司)抗震救灾期间到灾区一线提供筑路、修桥等营业税劳务(捐赠性质),有一些劳务是有偿的,会有一部分收入,但收入金额仅是为了弥补成本费用支出,有些收入甚至不能全部弥补成本费用支出,按现在政策规定这部分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免营业税。

在抗震救灾过程中,这类企业在紧急、危险的时刻作出到地震现场提供筑路、修桥等劳务的决定,公司的财产、员工在灾区面临着巨大的危险。这一勇敢行为确属不易。这类企业作出到灾区现场救灾决定时,纯粹是捐赠性质,并未考虑向政策方面获取补偿,仅仅是为了尽社会的责任。而这类企业实际取得的补偿收入微乎其微,有些不足以补偿其支出,包括燃油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如果对这部分收入征收营业税,则增加了这类企业的支出金额,不能体现国家对公益捐赠行为捐赠的支持,也会影响这类企业救灾的积极性。

(三)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是指捐赠金额是全额扣除,而不是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涉及的金额是指捐赠货物、财产、劳务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两者不应该混淆。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单位将自产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的货物通过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按现在政策规定,甲单位应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所得税 25 ((1 100―1 000)×25%)

贷:产成品1 000

应交税金――所得税25((1 100―1 000)×25%)

按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例1中计入营业外支出的1 0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100万元,却无优惠政策规定:不再作为视同销售。也就是说,仍然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货物要免增值税,也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却仍然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显然增加了捐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鼓励企业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过短

国办[2008] 21号中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规定为: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上述规定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即很多政策只优惠一年,作者认为这一优惠期限过短,不利于灾区重建,如:

国办[2008] 21号规定,对于捐赠单位捐赠的金额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仅限于2008年时间。由于灾区重建资金需求量很大,且工作持续时间会很长,企业在2009年(含)以后再通过政府等部门向灾区提供的捐赠,却只能按会计利润的12%在税前扣除,不利于鼓励企业向灾区捐赠。

尽管政策中规定了“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但由于国务院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优惠确需延长期限,这将会影响企业在未来作出捐赠决策。有些企业很有可能在2008捐赠后,因为优惠政策是否延长期限不得而知,未来捐赠可能会涉及交纳增加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从而在2009年以及以后年度不再作出捐赠决定,不利于灾区的重建工作。

三、建议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针对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这一税收政策现状,建议增加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捐赠单位将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针对在抗震救灾中向灾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免营业税的现状,建议增加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应税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到受灾严重地区现场救灾而直接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针对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现状,建议如下

有关部门应完善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针对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过短,建议如下

明确延长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以便于社会各界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灾后重建过程中,让灾区更快、更好地恢复、成长起来。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营建筑企业 税收筹划 主要税种 征收制度

税收筹划是现代社会中一种新兴的理财行为,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国家相应税收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可以对涉税项目或活动进行一定的统筹与运作,以期获取财务管理收益。作为一种前期的理财行为,税收筹划本身就具有计划性、经济预测性特征,企业应该依据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在合规的范围内进行。民营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通过必要的税收筹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经营成本,对企业的长远运营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税收筹划概述

(一)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中期,并于50年代开始在西方国家推广开来,税收筹划的专业性也逐渐得到突显,企业在合法性前提下研究与制定少纳税策略显得十分普遍。在我国,税收筹划兴起较晚,受制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观念,人们对税收筹划缺乏必要的理解与认知,我国税收筹划当前正处于初级阶段,在税制建设、税收筹划规定等方面尚未有具体定论。

税收筹划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税收筹划被看做是一种可以实现节税、避税、转嫁税负等行为的综合体,在筹划范围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从狭义上看,节税被看做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内容,各国税务机关也普遍认同企业在合法条件下,可以通过对内部生产经营或其他经济活动的统筹安排达到合理较少税负的目标。从企业税收筹划的实际执行过程看,广义上的税收筹划应用性较强,纳税人也较多按照其规定范围进行广义的税收筹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内容与途径

广义上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节税筹划。节税筹划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在遵循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在起征点、减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条款进行企业内部筹资、安排经营等活动。企业合法节税行为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同时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二是避税筹划,企业纳税人在掌握相关税收知识与会计知识基础上,可以通过合法的经济行为规避或减轻税负负担。三是税负转嫁筹划。企业纳税人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如价格调整等)将自身的税负压力转嫁到其他主体身上,在市场间的商品流通中,经常可见商家将税负转移至消费者或其他主体方面的税负转嫁行为。

税收筹划的途径主要通过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三个方面进行。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原因是,税基是随计税的依据发生变化的,与产生生产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联系,通过缩小税基或降低税率,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作为纳税人,将自有资产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到公司账上,降低个人纳税负担,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而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的应交税款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同时,我国的税收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对民营建筑企业的重要性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从其具体实施途径看,可以理解为优惠性税收筹划和节约型税收筹划,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税收筹划都会直接为企业减轻税负压力,使企业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为其节省或创造生产发展的有利条件,从依法理财的角度实现企业生产再投资、扩大规模等活动,从而进一步凝聚资源优势,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我国的民营建筑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很多民营建筑企业面对激烈的内部竞争环境,要想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依靠对现有政策的准确解读。税收制度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民营建筑企业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对企业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很好地帮助和引导企业对税收政策的认识,通过合法的方式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加自身的财务收入,不但规范了自身财务管理,更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建筑企业主要税种及其征收制度

(一)营业税

建筑企业营业税是指我国对境内提供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按照其营业额进行计算的流转税形式,其主要征税范围包括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及其他相关建筑性活动。营业税是建筑企业最大的涉税税种,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应以营业税为重点,同时针对营业税空间较小的特点,根据行业或具体业务属性进行相关筹划研究与预测。从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来分析,我国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按照工程收入的3%计算缴纳。对于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如果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营业税,对于合同没有明确付款时间的,缴税时间应该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二)房产税

我国现行企业房产税是在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开始起征的,是对建筑企业房产及由房产形态表现的财产为征收对象的一种形式。房产税采取比例税、从价计征的方式,其具体的计税依据有两种:房产计税余值和房产租金收入。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房地产)及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是主要的土地增值税缴纳主体,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应该在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在减少增值税率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增值额或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等形式进行税收筹划安排。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减免主要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当前国家结合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免税优惠。比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比如,跟当地税务专管员申请每季度交企业所得税,不要每次代开发票都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会多缴。业务收入全额作为营业收入来做,项目经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作成本。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四、民营建筑企业有效实施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定位税收筹划重点税种

民营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在于降低税收上缴比例,从而减少企业负担。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同的税种所带来的效益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分清主次,围绕企业主要涉税项目进行合理筹划,避免全面筹划却收效甚微的情况发生,不分重点的税收筹划不仅难以达到节税目的,反而浪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过程看,主要税种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占据其缴纳税款的90%以上,而企业营业税又在三者中占据较大份额,因此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强调以上三种税种的节税规划,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取收益。

(二)在合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税收筹划技巧

现代财务管理理论中,常规性税收筹划方法有:成本调整法、收入控制法,同时也包括按照税收环境特征进行相应税收筹划安排的灵活性处理方法。在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注意在准确理解国家税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内部主要经济活动的研究与分析,在合规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税收筹划技巧,以实现企业最大限度的自我效益。对于民营建筑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长远运营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参与。而税收筹划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给企业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技巧,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建筑企业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采取税收筹划的策略是不同的,这些都需要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从企业营业税筹划看,民营建筑企业的适用税率并不高,但是如果按照业务进行全额缴纳,也会形成较大的税负压力,造成重复性纳税等税收管理问题。就建筑行业而言,在营业税筹划上可以采取签订第三方合同的形式修改交易方式,以本项主营业务为主进行合同签订,只按照合同的“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这种以签订三方合同或多方合同的形式进行款项的周转或代收,不仅能够依法合理避税,同时也可以消除营业税重复缴纳的问题。

五、结束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合法减少缴税的重要理念也开始深入人心。作为民营建筑企业而言,想要在当前的社会竞争中获得生存,采取合理、合法的经营策略是尤为重要的,因此企业需要不断改进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力度,以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培俊,郭小凤.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异化及其理性复归[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2]范建双.中国上市建筑企业规模有效性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

[3]陈晓春.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企业家天地,2010(2)

[4]刘继雄.企业税收筹划及其风险控制[J].企业家天地,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