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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一)抗旱救灾款的接收情况

1.20__年接收上级下达民政抗旱救灾款536万元。其中:财政安排资金227万元,社会捐款资金229万元(含省、市慈善会和香港捐款),党员特别捐献80万元。

2.20__年县级接收抗旱捐款74.06076万元。其中:社会捐款37.28716万元,党员特别捐献36.7736万元。

(二)抗旱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

20__年已支出抗旱救灾资金524.466万元。其中:

1.用于灾民生活口粮救济支出172.8万元(采购大米53.1万公斤),救济灾民困难群众4365户19596人。

2.用于饮水应急救助45万元,解决饮水困难人口1445户6500人。

3.用于划拨给县水利局架设饮水管和爱心水窖建设79万元。

4.下拨七乡镇农作物抗旱保苗资金23万元。

5.用于城乡低保和五保户51939人旱灾救助2个月158.6,!16万元。

6.用于关爱五保资金发放31.05万元,救济621户703人。

7.用于解决凤尾镇95户民房受风灾急需修复与重建3万元。

8.拨上级意向捐款12万元,其中勐堆乡蚌孔村4万元、南伞镇甘塘村4万元、南伞镇红岩村刺树丫口组4万元,正在拨付。

(三)款物管理情况

这些救灾款物的发放,各乡镇普遍能够做到有申请,有村委会意见,有乡镇审批意见,领取款物时有发放名册,有本人签字;部分乡镇的民政助理员和村组干部不仅能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而且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救济对象做到亲自将款物送上门;对救灾款物的发放管理制定出台了具体的《救灾款物发放管理登记制度》。调查结果表明,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具体使用救灾款物时,能够按要求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救助范围和对象符合有关规定,而且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方案,发放救灾款物的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救助对象准确、重点突出,未发现挤占、私分、冒领等问题,有效保障了灾民和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县级财政对上级下达的指标款,均能及时、足额拨付并发放到灾区和灾民手中;在资金的运作管理过程中,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拨付、接收手续健全,帐目清楚。

(四)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

通过随机抽查和走访,发现资金的发放管理基础工作扎实,救助对象的受灾情况、家庭困难程度符合救助条件;各乡镇开展救助工作均能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本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和物资数量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救助对象都能如数领取或受到相应的救灾救济款物资助。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乡镇救助对象住所偏僻,交通不便,乡级民政办在拨付款物时存在着发放困难和不够及时的问题。

(二)在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环节上,存在手续不够完备的现象。发放花名册上一人代多人签字的问题突出,虽然经核实未发现冒领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带来“说不清”的嫌疑。

(三)大多数乡镇未按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管理体制要求,配套相应的救灾经费。

(四)救灾款物的管理欠规范。部分乡镇不注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原始凭证、发放名册等资料不全,没有形成完备档案进行系统化管理。救灾款物的发放张榜公布制度坚持不够好,有一定的随意性。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和冰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雪灾、霜冻、低温、病虫害、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凡遇特大灾、大灾、中灾,港闸区救灾应急预案启动。

二、救灾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原则。救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救灾工作。

(二)分级管理原则。各街道、乡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的灾害救助工作,灾害发生后,主动配合本预案的实施。

(三)分工负责原则。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全力投入,相互衔接,确保救灾工作协调统一。

(四)重点突出原则。要突出落实救灾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灾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三、救灾工作基本方针

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发挥驻区部队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部门负责制。

(一)救灾指挥部

区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总指挥部,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农经局、财政局、卫生局、文教局、建环局、发改委、人武部、国土分局、公安分局、驻区交巡警、驻区武警、消防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内,电话:****,传真:****,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

各乡、街道成立分指挥部,在区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助理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区救灾总指挥部负责全区救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灾民;负责灾后抢险物资及灾区群众疏散点住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配送救济物品;负责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负责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必要时报经上级同意,向驻区部队求援。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灾情。

3、区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查灾、报灾、核灾工作,组织收集汇总上报有关灾情数据和资料;检查督促受灾地区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及时制订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安排和使用救灾款物;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济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收集各项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

4、区农经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抗灾救灾、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指导灾民搞好农作物抢种、补种以及畜禽、水产养殖的补救措施;对受灾情况进行监测、趋势判断及灾情评估,及时向区救灾总指挥部报告灾情和险情,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议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

5、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救灾资金,将救灾经费列入预算,根据救灾需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受灾对象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救助;负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6、区卫生局负责灾区医药卫生、防病治病工作,及时组织派遣医疗治病小分队,搞好灾区的卫生防疫,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负责药品供应,实施医疗救助;负责接收、管理和发放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7、区文教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校学生和教师,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灾后校舍重建。

8、区建环局负责对危房的鉴定加固,损坏道路的抢修,组织临时房屋的施工,征集和组织挖掘、吊装等大型抢险机械,负责灾后房屋的设计施工等。

9、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物资的运输,在需要救灾应急交通工具时,负责协调和解决转移安置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负责组织、储备、调度全区的抗灾救灾物资。在需要救灾物资供应的情况下,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做好灾民生活急需品和布匹、棉花、煤炭、毛竹、铁丝、元钉、油毡、木料、薄膜、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负责协调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损坏的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10、市国土局港闸分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相关部门建立监测点;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区的监督管理,负责灾后重建所需土地的管理工作。

11、市公安局港闸分局、驻区交巡警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协助区救灾总指挥部转移安置灾民、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相关事宜。

12、区人武部负责联系、组织驻区部队和预备役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13、各乡、街道负责本辖区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应急经费和物资保障

区、乡两级资金储备,遵照有关规定落实好1704科目,区财政预算不少于15万元,乡级财政预算不少于3万元,主要用于当年的自然灾害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区民政局向区救灾总指挥部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由财政局拨付到灾区。救灾资金的筹集接受社会捐赠和上级拨款。

区发改委是负责救灾物资供应部门,要搞好配合和衔接工作,确保救灾物资通道畅通无阻。

食品筹备。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落实卫生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的供应商。台风、洪涝、地震等灾害短临预报后,各食品供应点须预先安排一定数量的馒头、方便面、饼干、罐头、矿泉水等主、副食品。

粮食储备。保持一定的粮油存量,预案启动后,经救灾总指挥部批准将粮油发往灾区。

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购置必要的棉衣、棉被、日用品、帐篷等亟需物品。

街道、乡要做好各自区域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储备、发放工作。

六、灾情等级划分和报告

(一)灾害评估。灾情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时段、名称;毁坏耕地面积,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受灾、成灾、被困人口;转移安置、无家可归、饮水困难、因灾死亡、因灾伤病人口;缺粮、需口粮救济、需救济伤病、需救济衣被人口;倒塌、损坏房屋,需修建住房数量;损失、减产粮食;因灾死亡的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缺粮数量,需救济粮数量等。

(二)灾害等级划分。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八成以上)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7级以上(含7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8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

(2)倒塌房屋1000—3000间;

(3)因灾死亡5—10人;

(4)6级以上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8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1000间;

(3)因灾死亡3—5人;

(4)5级以上6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三)灾情报告。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进行灾情报告。

1、建立村(居)、街道(乡)、区有关部门、区救灾总指挥部四级灾情信息网络,明确报灾联络电话、责任人,如遇人员变动,及时报区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灾情报送的内容及任务分工。自然灾害情况报送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副业损失情况等。由区救灾总指挥部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核定最终灾情数据。

综合情况主要包括:灾情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亡人口数,倒塌、损坏群众住房户数、间数,倒塌、损坏其他房屋间数,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由区、街道(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并汇总上报。

农副业损失情况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因灾死亡牲畜、农副业直接经济损失等,由区、街道(乡)两级农业部门了解掌握,并分别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

3、自然灾害情况报送的时间要求。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掌握灾情,村(居)1小时内报街道(乡),街道(乡)2小时内报区,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对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它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报上级民政部门直至国家民政部。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区、乡两级民政部门均执行24小时日报告制度。各乡、街道于每日9时前向区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前24小时的灾情。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填写《自然灾害统计表》,经指挥部总指挥审核后上报。

对因灾造成人员伤死和房屋倒塌的,区、街道(乡)两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人、到户,并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

七、应急行动

接到灾害预警后,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灾害发生后,在区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情进行对口紧急救助,并及时向市对口部门报告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要根据需要立即协调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辆、船只,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要组织有关部门,在灾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排就绪。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并分项实施。

(一)转移安置

灾后2小时内,各街道(乡)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受、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将遇险群众妥善安置。

(二)食品供应

灾后4小时内对无法自行解决饮食的受灾群众,由区设置的食品供应点供应食品。

(三)伤病救济

根据灾情分布形势,区卫生局要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爆发和流行。各街道、乡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发放伤病救济款。

(四)口粮救济

1、拨款。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是指缺粮人口中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给予救济的数量。需救济粮数量以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大米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依据需救济人口情况,及时下拨救灾粮款。救灾粮款下拨程序是:接到上级或财政部门拨款后,区民政局立即研究分配方案,10日内行文下发到各乡、街道。

2、口粮。当需口粮救济人口超过2万人时,由区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调度,乡、街道具体实施。

3、发放。救灾粮款发放程序是:首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登记造册,5日内报街道、乡批准并张榜公布;由街道、乡财政、民政部门按照批准的灾民救济名册3日内发给灾民,并由领款人签章。

(五)衣被救济

对因灾缺少衣被需要救济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后,乡、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灾后2日内,区救灾总指挥部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六)房屋修建

因灾造成民房受损或倒塌,按区统一规划处理房屋修建。对无自救能力的住户,房屋修建经费原则上由区、乡两级财政负担,对部分有自救能力的住户,给予适当补贴。建房中,免收一切审批费用,由区建环局负责灾民建房的监管工作。

(七)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要将灾民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动态管理。对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灾民要及时给予享受农村低保,对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我区上一年度社会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要实施社会扶助。

八、奖励和处罚

对在救灾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自然灾害救助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在救灾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总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款物的。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灾后重建;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7-0086-03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重建家园非一日之功,金融机构将会面临灾民安置、网点安全和案件风险等越来越多的困难,银行业要做好在较长时期提供超常态金融服务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质准备,多策并举全力保障灾后重建金融服务。

一、银行业提供灾后重建金融服务的重点

银行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抗震救灾金融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

1.加强窗口服务。一是金融机构要在所有营业网点建立向灾区捐助汇款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汇款,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为所有向灾区捐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保证向灾区的捐款业务随到随办。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影响救灾款项的正常汇划。对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不好,影响救灾款项正常划转的要严肃处理。同时,各机构营业网点在醒目位置张贴抗震救灾捐款业务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二是银行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力组织向灾区捐款、捐物,支持灾区人民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提高窗口服务水平,优化银行网点服务功能,特别是救灾资金及与灾区有关联的资金清算、划拔要迅速完成,以实际行动支持抗灾救灾。三是各机构营业网点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大堂经理的作用,对办理抗震救灾捐款业务的客户给予及时的帮助和指导;柜台人员及时提醒办理捐款业务的客户认真核实专用账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群众资金安全。

2.维护当前稳定。一是金融机构切实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不法分子趋乱打劫,发生针对银行案件。金融机构要加大不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后及奥运会期间的金融安全。加强资金预测和调拨力度,防止市场发生恐慌情绪,引发挤兑风波。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和体系,抓好落实,及时稳妥地做好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工作,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切实加强政治教育。针对重大灾害后社会谣言多、不稳定因素多的实际,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教育,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相信党中央能够应对并战胜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1]三是各机构切实加强值班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四是各机构认真做好自助服务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自助设备正常运转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服务渠道的畅通,为社会各界向灾区捐款提供优质服务。

3.满足信贷服务需求。一是主动了解灾后重建信贷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密切跟踪灾情进展和抗灾救灾情况,主动深入灾区一线,对存量贷款客户受损情况进行排查,了解企业重建资金需求。同时,加强与各级政府及交通、电力、通信、能源供应等部门的联系,了解灾后重建重点保障部门的信贷资金需求,确定信贷投放重点。二是加大对灾后重建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充分摸查灾后重建信贷需求基础上,科学调整信贷计划,积极组织筹措资金,有效增加灾后重建信贷投放力度。三是开启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授信绿色通道。各金融机构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快贷款投放速度,确保救灾重建贷款及时到位。在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评估、贷款计划安排上一律优先。设立“专项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灾后重建项目优先审核办理,加快额度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确保信贷资金尽快发放。四是提供灾后重建贷款优惠政策支持。优先发放受灾群众生活贷款和恢复生产贷款,对恢复生产所需贷款一律实行基准利率,对受灾中小企业实行基准利率下浮10%-20%。研究开发支持灾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项目和个人家庭重建项目的特色新产品,并将在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提供优惠。[2]

二、银行业做好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1.支持重建要与诚信环境建设紧密结合,在灾民中加大“偿贷意识”的宣传。在灾区重建中,银行业机构在积极支持灾民重建家园的同时,还需做好“偿贷意识”宣传工作,通过深入企业、农村、农户家中宣传有关信贷政策,重点解决个别企业、农户对归还恢复重建贷款认识不充分、还款意愿不充足以及观望、等待的问题。

2.支持重建的贷款金额、期限要与灾民还款能力相适应,避免金额、期限错配造成信贷风险。银行业机构在积极满足灾民重建贷款需求的同时,要将贷款金额、期限和灾民经济承受能力紧密结合起来,防范金额、期限与灾民还款能力错配引发人为的信贷风险。

3.支持重建要积极充当灾民理财顾问角色,引导灾民理性贷款。部分灾民在恢复重建家园中,花光了多年自身积蓄,且多方举债,明显超出其还款能力,因此,银行业机构在积极支持灾民重建的同时,要主动承担灾民理财师的角色,引导灾民理性举债,优先满足生产发展资金需求,增强其后续发展能力。

4.支持重建要出台“惠民措施”,注重培植灾区经济发展“造血功能”。银行业在支持灾区重建过程中,要出台优惠的政策措施,切实帮助灾民发展生产,增强灾民经济实力,培植灾民发展经济的“造血功能”。根据灾区不同的区位优势、产业特点,积极培育灾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文化旅游业、餐饮服务业等产业发展;重点扶持灾区人畜饮水工程、路面铺设基础设施建设。针对重建灾民无法按期还款的实际,积极向政府反映给予延长财政贴息期限。

5.支持重建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银行业机构在积极支持灾民重建的同时,还要加强舆情监测,正面引导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银行业做好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需控制的风险

1.做好对客户的风险分析工作。要重塑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再造风险管控流程,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对公业务方面,要根据每一个企业行业生产能力、宏观调控的要求以及领导团队在灾害中的表现,结合交易对手、上下游客户的市场风险,重新进行评估。对私业务方面,要结合灾情对每个客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掌握每个零售客户的偿还能力和过去的信誉。

2.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仅因灾造成偿债能力下降的借款人,充分考虑其实际需要和灾害带来的客观影响,予以合理展期,并对灾后恢复生产新产生的有效贷款需求,在注意防范风险前提下,追加信贷投放。

3.做好震灾造成呆账的核销工作。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工作。同时坚持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原则,结合救灾和灾后重建实际,做好已核销贷款的管理,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加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的风险管控。金融机构按照“统筹兼顾、精细工作、区别对待、靠前化解”的原则,加快客户结构调整,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客户及时控制和处置风险。同时,客观审慎应对灾害诱发的信用风险,认真做好本次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的统计工作,及时足额提取有关损失准备。[3]

四、银行业做好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需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1.增强危机防范意识,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银行业机构在灾害面前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临危不乱。首先,银行业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有缜密的思维和处变不惊的风度,因为地震属突发性、大面积、破坏性极强的不可预知事件,如果自乱分寸,后果就难以控制;其次,要有应对灾害的实际行动,要早打算、快安排,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拿出防范措施;如果行动晚,工作就容易陷于被动。再次,职工要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以大局为重,随时听从组织的调遣和命令,不能“明哲保身”,更不能擅自行动。特别在通信不畅的情况下,要自觉地同组织保持联系,维护集体利益。

2.完善应急机制,减少灾害损失。一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尽量做到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人人有担子,个个有压力,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领导的决策和指令顺畅通达,落到实处。二要明确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不能把应急预案简单地理解为向上级报告事故。各部门要通力协作,整体联动,共同防御灾害。后勤部门要及时抓好物资保障;综合部门要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的联系,寻求支持和配合;保卫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营业网点的安全;业务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核实事件发生的范围、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统一协调,快速反应,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区分情况,有的放矢,提高银行业机构应对灾害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4]

3.建立保障机制,扶助银行业发展。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在自然灾害面前,往往受影响最大,造成的危害最深。因为,一方面,银行业要承担自身的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承担社会转稼的负担,隐性不良贷款的增加,抵押、担保物的损失减弱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为此,一是国家应设立保障基金,对中小银行业机构因自然灾害所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补充其资本金;二是政策上倾斜,税务部门应减免受灾地区银行业机构3-5年的纳税负担,对中小银行业机构因支持灾区重建而让利的部分应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三是地方政府要积极改善信用环境,大力打击逃废债,为银行业的发展创造和谐良好的环境。

4.做到未雨绸缪,抓好风险防范。一要加强对信贷资产的预警预测,及时组织信贷人员,对贷款受灾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特别对大额贷款、消费贷款,必须逐户上门了解情况,对抵押物进行现场勘查登记,加强不良贷款的监测,对严重受灾户,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最低限度降低信贷资产损失;二要加强灾后受灾情况调查,制订信贷政策,确保信贷资金投到最需要、最安全的地方;三要加强灾后重建贷款管理,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严格贷款发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确保不出现挤兑和支付风险。

参考文献:

[1]周小川.要做好灾后重建的金融服务工作[Z].新华网,2008年05月27日.

[2]四川银监局,四川银监局召开省级银行业机构负责人紧急会议部署金融服务和灾后重建工作[Z].新华网,2008-05-18.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七条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第八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二章接受捐赠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第十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捐赠人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凭证。第十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救灾捐赠接受凭证格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作。第十五条救灾捐赠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境外救灾捐赠第十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或者呼吁救灾援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接受境外救灾捐赠,但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应当全部结售给指定的外汇银行。第十九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进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第四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第二十二条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接受的救灾捐赠款逐级上划,将接受的救灾捐赠物资清单分批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分配、调拔。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救助本行政区域灾区的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拔,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拔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拔的救灾捐赠。第二十六条救灾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第二十九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救灾救济工作

2004年我市范围内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内涝、低温冷冻、风雹、洪涝、病虫等自然灾害,给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据统计,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267058公顷,占播种面积的58%,绝收面积102885公顷,占受灾面积的39%;受灾人口371922人,占农村人口的52%,紧急转移安置灾民498人;倒塌和损坏民房1357间;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05万元。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救灾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在灾情发生后,积极组织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帮助灾民解决种子、生产资料、资金和恢复重建的困难问题,尽一切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市政府适时召开了全市防汛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了防汛备灾工作。市民政局多次下发通知,下派工作组15个40人次,督促各地做好防汛备灾、灾情报告和灾民救济工作,确保了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全市严格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得到省厅的肯定。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全市在进行全面救灾款自查的同时,接受了审计、人大等上级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针对基层救灾物资管理不规范问题,市局8月份制定出台了《社会捐助款物和救灾物资管理规定》,提高了全市救灾管理工作水平。年初,通过2次调查,制定了全市2004年春夏荒灾民救助方案,采取灾民自救、政府救济、社会帮扶、互助互济等形式,有效开展灾民救济工作。全市发放灾民救助卡3.86万个,实施政府救助12.9万人次,安排救灾款591万元,确保了需救济灾民每人每月30斤口粮。

(三)积极构建灾害紧急救援体系。我市切实加强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在4月份启动了灾情会商制度,并建立了灾情会商的联络体系和会商工作人员库。按照《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重新修订了《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完成《市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市敬老院火灾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确保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积极引导灾民生产自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抗灾救灾意识,自救自立,充分发挥救灾主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协调,统一组织向修路、采矿、运输、建筑、林业生产等周边市场和外地转移劳动力10万余人;并号召灾民进山采集山产品,从事工商副业,发展庭院养殖和畜牧等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捐助工作。在市福彩公益金资助下,由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了1处示范性“慈善爱心超市”,对市区特困优抚对象和城市低保人员进行救助。目前,也已经建立慈善超市,其他县的此项工作正在积极运作,可望在每个县(市)区建立1处或多处慈善超市。为配合慈善超市的启动,全市认真开展捐助月活动,共接收捐款0.92万元,物资4万件。此外,由于积极争取,得到省厅3个项目22万元的老区改造资金支持。

二、城市低保工作

截止12月末,全市保障人员78743人,月发放保障金497.1万元,累计发放保障金5836.9万元。全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差达到63元,超过省里要求的人均补助60元的目标。

(一)强化和规范动态管理。继续推进“城市低保规范服务年”活动。今年2月份修订出台《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将保障人员分类动态管理和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手续,确保保障人员有进有出,保障金有升有降。截止年末全市比上年新增保障人员6582人,停发5685人。全市各地实行了微机备案和“一户一档”管理,在媒体上公布了热线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举报,没有因工作失误越级上访问题。

(二)严格资金管理。年初,全市落实地方财政低保资金预算540万元。省拨我市4229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拨到位。在国家补助资金没有及时拨付的情况下,全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由地方自筹资金按月垫付发放保障金,做到了足额按时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6个县(市)区通过银行、邮政部门全部实现了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三)切实提高低保水平。按省的有关要求,将提高低保水平工作列入市委“6项利民行动、办好26件实事”实施方案。经过大量的调查测算、汇报争取工作,6个县(市)区均提高了保障标准(目前为市区150元、县127元、其他县市120元),平均上调了17%。同时还实行了分类施保,各地对重残、重病、鳏寡孤独、学生和70岁以上老人给予加发10%-20%低保金的照顾。

(四)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按省统一部署,于5月中旬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全市低保人员中患大病和常见病人数分别为4203人和1530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5.4%和20%,因病致贫人数为3518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45%。为进一步推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提供了基础数据。抓住出台《保障办法》的契机,还制定落实了保障人员就业、就医、就学、住房、法律援助等内容的救助政策。为鼓励就业,对市区主动申报就业收入的低保人员实行了为期3个月“低保渐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