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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申请书

公寓申请书

公寓申请书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公寓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公寓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住宿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强化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允许外住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校外住宿”指我校在籍学生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集体公寓以外任何地方的居住行为。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实行集中学习与管理,所有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在校外居住:

1、患有疾病不能正常住校生活或对宿舍其他成员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且同时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可申请外住,并办理退宿。

2、因特殊情况由家长在校内雅宝宾馆陪读,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3、毕业班学生由于实习等原因,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4、大学一年级学生除符合上述第1条申请条件者外,其他原因原则上一律不得外住。

第四条 符合外住条件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家长签署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领取《南广学院学生外住申请表》填写,经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及家长到学务部签署“外住协议书”。符合退宿条件的学生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后,到财务处办理退住宿费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外住手续及走读期间相关管理规定:

1、学生申请外住手续只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受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

2、学生申请外住的事由必须实事求是,符合申请条件第三条规定的,如发现学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在校外私自租房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外住资格。必须限期搬回指定的公寓居住。对拒不搬回的,一律按夜不归宿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正常上课学习作息制度,按学校、系、班要求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必须与家长共同到场和学校签定外住协议,走读期间学生在校外一切安全责任由其本人及家长负责。

5、学生走读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内外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有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活动,如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学生在走读期间,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学生及家长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学生走读期间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7、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期间如个人表现已不符合申请走读条件的,将取消该生走读资格。

8、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有效期期满后,学生所在系要对走读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如符合条件,可以批准继续申请;如不符合条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取消该生外住走读资格。

9、因特殊情况在学期中途提出退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其所交住宿费学校不予退还。

公寓申请书范文第4篇

1、根据《2001-2004年中芬文化交流计划》,芬兰政府每学年向中国提供4名为期9个月的全额奖学金,资助20-35岁的青年研究者、博士生和访问学者。中国政府每年提供几名3-24个月的全额奖学金,资助各类人员赴芬兰进修、学习或研究。每年1月可通过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部委人事部门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申请芬方或中方奖学金。

电话:010-64413182,传真:010-66413198,csc.省略

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邮编100031

2、目前,芬兰教育科学部委托负责芬兰多科技术学院东南亚研究全国网络的官员,主管技术学院联合招收中国留学生的有关事宜。每年5月,1-2名芬兰官员与英国文化委员会驻京办事处联合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设招生考场。考试包括英语、数学、能力考察和面试。考官返回芬兰后,向有关技术学院提交考生的材料。有高中以上学历、TOEFL550分以上或IELTS6.0分以上者,也可直接与芬兰各学院联系报考事宜,均不需要中介机构。一般7月接录取通知书后,即可申请赴芬兰留学签证。在多科技术学院留学,每月食宿、交通费约500欧元,免学费。近几年,每年录取80多名的中国留学生,包括校际互换短期、长期进修人员。

3、一般每年12月前,大学在读或已有学士学位(在国内已获得的学分可被认可)、TOEFL600分或IELTS6.0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以上者,可直接向芬兰各大学的学院或系申请攻读学士、硕士学位资格,均不需要中介机构。次年6月,各大学的各专业举办外国学生招生考试。考生必须持准考通知申请赴芬签证并在芬兰大学参加考试。8月接录取通知后,再次申请学习签证赴芬兰留学。在大学留学,每月食宿、交通费约600欧元,免学费(MBA除外)。近几年,每年录取100名左右的中国留学生,包括校际互换人员、多科技术学院学生转大学读硕士。

4、有硕士学位、TOEFL600分或IELTS6.0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以上者,有博士学位、TOEFL600分或IELTS6.0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以上者,可直接向芬兰各大学的教授和系、学院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资格。

finland.cimo.fi(Discover Finland) 介绍各大学和多科技术学院情况、如何申请国际学习计划International Study Programs等。

5、芬兰教育部国际交流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Mobility ,cimo.fi)除主管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外,还受理审批芬兰各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录取的芬兰和外国留学人员申请CIMO奖学金。如果你获得芬兰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有一份好的履历、有一个好的项目和一个好的导师,就有可能申请到CIMO的奖学金。

6、芬兰教育部建立了鼓励和资助学生(包括外国学生)在国内和国际的学习、研究计划。在芬兰学习的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做博士后研究者,均可向其导师申请,经系、学院批准后,即可得到由教育部CIMO或学校提供的往返旅费和在外食宿、交通等费用的资助。一般来说,申请者所在学校先支付75%,学生完成学习或研究返校提交报告后,再报销其另外25%的开支。也能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一般为2周-3个月。

7、芬兰科学院设有芬兰研究基金,如青年研究者启动费、博士生研究助学金、博士后研究和出国资助等基金。在芬外国留学人员也可通过所在单位随时申请,经相关研究委员会审批仅须1-3个月。每年1月、9月申请博士后研究和出国资助,春季、秋季审批。批准后科学院即根据协议拨款。AKF@finland.fi

申请留学芬兰有哪程序

1、填写申请表;最高学历或大学在读公证书及每个学期成绩单的公证书;英语语言能力证明,包括TOEFL或IELTS或英语考级证明;个人简历,包括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研究成果、个人爱好等;工作经历公证书,包括工作经历、工作职务及职责范围,并附工作单位评语、推荐信(加盖公章);要用英语详细制定学习计划,写明赴芬兰学习目的、选择专业动机、赴芬就学经济来源、个人发展计划、兴趣爱好及性格特点,全文应在1000字左右;申请人须有最低额为7000美元的银行汇票,或本人在芬兰银行的存款证明,第三国经济担保无效;中、英文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

2、申请签证可到芬兰驻华使馆领事部或芬兰驻上海领事馆咨询并申请赴芬兰留学签证。省略

3、订购机票

1)可通过设在赫尔辛基的中国-芬兰旅行社订购单程、往返机票(赫尔辛基直飞北京,或上海、北京到赫尔辛基)。民航国内线与国际线(与芬兰航空公司联运)连买,国内线有折扣。国际线价格在600-900欧元,托运行李20公斤。

CHINA-FINLAD TRAV-ELAGNCY,MIKONKATU 8A 2.KRS,00100HELSINKI,FINLAND

电话00358-9-6223535,传真00358-9-6222828, 省略chinatravel@kolumbus.省略

2)也可在芬兰航空公司驻京办事处订购单程、往返机票,价格在6000-9000人民币(包括当天税)。省略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电话010-65127180,7181。

在芬兰留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芬兰虽地处纬度较高,但由于受大洋暖流的影响,南部地区冬季并非十分寒冷,但雨雪较多,冬季2月气温-6至-13°C,北极圈内拉普兰地区最低气温一般不超过-25°C。最好携带可抵御雪水,冻雨的羽绒服、毛衣毛裤,旅游鞋(或防水棉靴),护耳的帽子及手套等。7-8月气温在14-18°C, 一般最高不超过28°C。年平均降雨量600毫米。夏季年13-17°C,最高28-30°C。穿短袖衬衫和长裤、裙子即可度夏。春秋季很短,夹克衫、单皮鞋即可。此外,须备参加重要活动的服装、皮鞋等。

刚到芬兰可带少量方便食品备用。中国酱油、醋、咸菜、香菇等、大米、面粉、食油各类食品均可在各城市的中国食品店、越南食品店购买,价格比超市相对便宜。蔬菜可在当地的农贸市场买,价格比超市要便宜。赫尔辛基农贸市场位于哈嘎涅米(HAKANIEMI)广场,旁边有一所“红房子”,里面有各类肉、鱼、海鲜等任你选购。

学生公寓一般不提供炊具,但有平底电炉、冰箱。需自带平底炒锅、饭锅、菜刀、筷子等。

芬兰多数城市都有靠住房基金建立或维持的房屋机构,如赫尔辛基就有HOAS,在坦佩雷有TOAS,在瓦萨有VOAS。主要为学生提供公寓住房。公寓一般为2-3人一套,每人一间,厨房和卫生间共用。公寓分两种:家具公寓备有床、床垫、桌椅、衣柜,租金180欧元以上;无家具公寓仅有衣柜,甚至没有灯(仅留灯线),租金150欧元以上。床上用品一律自备。

赴芬前可通过因特网与此类房屋机构取得联系预定住房。一般抵芬前能获对方安排的答复。

赫尔辛基的HOAS每周一至五办公。

地址POHJOINEN PAUTA-TIONKATU 29,00100HELSINKI,FINLAND

电话00358-9-549900,传真54990345

asiakaspalvelu@hoas.fi, hoas.fi

去往芬兰其他城市的留学人员要提前安排好目的地的住处。如需在赫尔辛基住宿,可通过互联网与青年旅馆联系预定房间。

EUROHOSTEL,LINNANKATU9,00160HELSINKI,FINLAND

00358-9-6220470,358-9-655044,eurohostel.fi

赫尔辛基万达(VANTAA)国际机场距市中心约20公里,乘出租车约20欧元,乘615路公共汽车或机场大巴去市中心火车站3-5欧元。去往芬兰其他城市,可直接在机场大楼出处搭乘各路长途汽车Express Bus,上车买票。也可在中心火车站乘舒适的火车。最好是订购国际和芬兰国内当天联程机票,虽然价格比长途汽车或火车贵些,但对初次来芬的人员比较方便和安全。

赫尔辛基市内的交通工具有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地方火车和地铁。每张车票1个多欧元(上车买票稍贵些),车票刷卡1小时内乘上述车辆有效。此外,还有10次票(限次数不限时间)、旅游票、3天票、5天票。月票分普通和学生月票,买学生月票除须在火车站内的赫市交通局出示护照并办理月票卡外,还须提交本人填写并盖有所在芬兰学校公章的申请表。赫尔辛基大区包括赫市、万达、爱斯波(有9所大学、 7所多科技术学院),须购买大区月票、车票。各种车票可在火车站及各处的小卖部(KIOSKI)购买。在交通局可免费索取本市地图、汽车时刻表。在市中心咨询处(Information Office)可免费索取赫市地图、中英文介绍等资料。

通讯

在芬兰使用公用电话比较贵,手机通话费相对便宜,入网费也不高(部分免费)。在国内拥有手机者可带到芬兰在当地网络公司Rodiolinja、Sonera 换张SIM卡,办理入网手续即可使用。按当地规定,外国人入网须交押金160-500欧元,如有芬兰人担保可免交。

医疗保险等

赴芬前,可到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芬兰留学保险的手续,为发生意外事故或患疾病备用。到所在学校注册后,每年主动交纳学生会员费45-85欧元,即可在校医院免费就医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活动。留学期间要遵守校方有关打工的规定并与公司签订打工合同(包括医疗保险)后合法打工,收入约5-8欧元。

与中国驻芬兰使馆联系

1)到学校注册后,要主动到驻芬兰使馆教育组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可预约后访问或通过因特网报到。

KANAVAMAKI 2B,00840 HELSINKI,FINLAND

电话00358-9-6986418,传真00358-9-68711140

edse@chinemb.fi

2)到驻芬兰使馆领事部办理护照延期、婚姻、子女等事宜。

VANHA KELKK-AMAKI 11,KULOS-AARI 00570,HELSI-NKI

电话00358-9-22890153,传真00358-9-22891068

公寓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及目标

1、重要意义。推进园区新市民公寓建设,是贯彻落实“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工业园区及城市建设的互动发展;有利于解决园区用工难问题,稳定园区企业用工队伍,增强园区发展的吸附力;有利于节约园区建设用地,提升园区集约发展水平。

2、指导原则。参照国家有关政策,与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按照“政府组织、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建设、限定对象、规范管理”的原则建设新市民公寓,具体做到面积小一点、配套全一点、价格低一点、区位好一点、付款期长一点等“五个一点”。各地园区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可参照新市民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具体实施。

新市民公寓服务对象为工业园区住房困难的务工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部分因园区建设而被拆迁房屋的当地农民。

3、任务目标。从2010年起,工业园区新市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由各县(市、区)工业园向市园区办申报,市园区办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各县(市、区)工业园每年新建新市民公寓不得少于1万m2(约200套),至2012年,全市新市民公寓总量20000套左右,总建筑面积100万m2以上,安置园区务工人员及家属6万余人。

二、保障措施

4、组织保障。市经贸委(园区办)、市房管局牵头负责协调全市新市民公寓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工业园区管委会、房管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为成员的“新市民公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新市民公寓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房管局参与办公室工作,重点负责建设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重点负责分配及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5、政策保障。一是土地划拨。各地将新市民公寓建设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所需用地由政府划拨;二是各项政策性规费全免。免征中小学基建附加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政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三是建设服务费优惠。相关部门对新市民公寓所涉及的各项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6、资金保障。新市民公寓建设资金实行多方筹措。一是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相关政策和补助资金;二是从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三是新市民公寓出售或出租收益;四是地方财政资金以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做到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成立资金审核小组、监察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专项审计。

三、具体实施

7、建设选址及规模。坚持规划先行,各工业园区要在园区建设工业规划用地面积7%的范围内,确定一定比例预留新市民公寓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园区发展现状、产业布局、用工来源等情况制定本地新市民公寓建设规划;要按照集中用地,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地点,具置应设在园区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根据园区企业用工数量及务工者需求确定新市民公寓建设规模并分步实施。

8、建设标准及有关要求。新市民公寓建设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力求达到“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节约用地质量好,安全方便环境美”的总体建设目标。

(1)新市民公寓的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建筑设计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户型结构包括二室一厅、一室一厅和集体公寓三种,单套建筑面积平均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新市民公寓的交房标准为套内基本设施完备,住户基本无需二次装修,达到搬入能住的要求。

9、质量要求和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园区管委会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实行物业管理,并按有关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实行公开招投标。

10、配套设施。新市民公寓住宅小区不但要保证正常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还应提供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就医、就学等方面的便利,并建设相应设施。

四、租售办法

11、制定租售办法。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新市民公寓租售办法,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12、规范租售程序。新市民公寓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行“个人如实申报,用工单位评议初审,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监察、房管、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共同审查,最后报当地政府审定,逐级张榜公示”。

13、制定租售价格。新市民公寓实行明码标价,鼓励先租后买,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租售价格。

五、监督管理

14、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新市民公寓的动态信息档案,对不符合租售条件的,及时予以收回。

15、新购的新市民公寓主要用于解决园区务工人员住宿问题,在园区内工作的务工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可申请租赁新市民公寓,夫妻双方在园区内工作满三年或在园区内工作满二年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可申报购买新市民公寓,但自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的,应向当地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额度,具体额度按政府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探索推行新市民公寓居留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