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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1篇

春秋左氏传 B 国语 C 史记 D 资治通鉴

.先秦诸子中,法家本着历史进化的观念,提出了( B )等规范社会生活和行为准则的观念。

仁、礼 B 法、术、势 C 兼爱 D 无为

.魏晋时期兴起的玄学,第一次将( C )摆到最为重要的地位。

家族观念 B 忠君观念 C 个体人格 D 社会群体

.清代时,清儒推尊汉儒,而攻击宋学家空疏解经,呼其学为( D ),以示与汉学区别。

理学 B 道学 C 考据学 D 宋学

.在儒学中,作为天人共通契合点的,是( A )

德 B 道 C 君子 D 仁

.中国封建时代运用

先秦 B 秦 C 西汉 C 东汉

(A )为本的。

阴 B 阳 C 阴阳互动 D 阳胜于阴

.中国封 建 社 会 之所以能如此稳定地延续二千多年,与( B )的哲学思想渗入到社会各个阶层,是密切相关的。

天人合一 B 中庸 C 阴阳 D 无为

.《史记》中所记秦汉时期的游侠之士,多为 ( A )

违 法 犯 禁之徒 B 循规蹈矩之士

好学谦虚之人 D 仁慈善良之辈

.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剑文化中的灵异色彩不断增加,但剑文化内涵始终是( B )的象征。

仁义、忠诚 B 正义、正气 C 万物有灵 D 驱邪逐怪

.统一的清王朝实施因地制宜的民族政策,加强了中央在民族事务上的管理。这有利于中央对 蒙 古、新 疆、西 南 少 数 民 族及( B )等地 区的统1治。

台湾 B.西藏 C.云南 D.青海

.最初提出

郑关应 B.冯桂芬 C.薛福成 D.魏源

.下列现代新儒学的代表人物中,( A )不仅有哲 学上的沉 思,还积极参与到探索 改 革社会途径,直言不讳议政的实践中去。

梁漱溟 B.熊十力 C.冯友兰 D.马一浮

.历史上最体现法 制 特 色的王朝是( A )

秦 B 西汉 C 东汉 D 唐

.明代市民文学的主体象征--小说,发源于( D )

唐诗 B 宋词 C 元曲 D 宋元话本

6.殷商时期的文化是神本文化,下列不是殷商时期文化特征的是( D )

宗天 B 尚鬼 C 嗜酒 D 以蓍草占吉凶

.下列诸子人物中,不是军事家的是( C )

吴起 B 孙武 C 苏秦 D 孙膑

.西汉时的司马谈将

儒、墨、道、法 B 儒、墨、道、名

儒、道、法、阴阳 D 儒、道、墨、阴阳 .第一个在吸取诸子学说精华的基础上对原始儒学进行全面清理和升华的儒学大师是( C )

荀卿 B 孟轲 C 董仲舒 D 韩愈

.被后人称为

《诗经》 B 《春秋左氏传》 C 《史记》 D 《庄子》

1、古代从神本文化向人本文化转变,有几方面的表现。下面所列有一个不是这一转变的表现,它是:( A )

A 从铁器的出现可以看出

B 从卜筮的方法可以看出

C 从周人重

D 从周代的宗法制度可以看出。

2、战国时期,我国士文化首度崛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属于这种原因是 ( D )

A 当时的经济基础出现了大的变化。

B 教育从巫那里下放,出现了私学。

C 当时诸侯为求富国强兵,纷纷延纳贤士。

D 征伐战争使得原来的奴隶获得人身自由,成为士。

3、先秦文化终至统一,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 C )

A 诸子学术逐渐消亡 B 秦始皇统一了文字

C 政治上的大一统 D 汉武帝独尊儒术

4、道教的出现是在 ( D )

A 先秦时期 B 秦汉之际

C 西汉时期 D 两汉之际

5、佛教传入中国的时间是(D)

A 先秦时期 B 秦汉之际

C 西汉时期 D 两汉之际

6、魏晋时期玄学兴盛,其所谓

A 《论语》 B 《老子》 C 《庄子》 D 《周易》

7、唐代寒士崛起在制度文化上的保证是 ( B )

A 太宗对道教的崇奉 D 科举制的实施

C 武则天的圆融三教 D 韩愈的排佛

8、唐代吸收外来文化最集中的地方是( D )

A 敦煌 B 洛阳 C 河北 D 长安

9、唐代文化高度发达,代表性的种类也很多,下面所列不能代表唐代文化的是( B )

A 诗歌 B 钟鼎 C 书法 D 舞蹈

10、

A 印度 B 西藏 C 中国 D 南亚

11、我国历史上文化南移经过了几个时期,其中第二个时期是( B )

A 战国时期楚文化的兴起 B 唐代的

C 永嘉之乱 D 靖康之难

12、宋型文化格调雅,神韵超然体现在( D )

A 宋画的淡远 B 宋诗的浅易 C 宋词的俚俗 D 宋文纡徐委备

13、元朝灭亡南宋,导致了( C )

A 东部文化的西移 B 西部文化的东移

C 江南文化的大量北移 D 北方文化的南移

14、体现元杂剧抒情性特征的手段是( A )

A 唱 B 念 C 做 D 打

15、与宋代绘画相比,元代绘画显示出的特征是( B )

A 更加浓墨重彩 B 更重意趣与心境

C 更显富丽堂皇 D 以人物素描为主

16、从整个封建社会发展历史看,明清时代可以称之为( C )

A 轴心时代 B 黄金时代 C 蜕变时代 D 鼎盛时代

17、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中国知识界对西学的态度出现差异,其中较为科学的是( B )

A 以徐光启为代表的全面接受

B 以方以智为代表主张以冷静的态度对待西学,吸取优点弃其伪妄

C 以儒学为本兼取西学中的神学部分

D 只取西学中的神学部分

18、安史之乱造成文化的南移,其结果是( A )

A 南方经济远远超过北方,为文化南移埋下伏笔

B 南方经济与北方经济持平

C 南方成为政治中心 D 南方文化远远超过北方

19、《四库全书》的修订是有深层的历史背景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 B )

A 清王室急于向历史学习,以便掌握汉人的统治之术

B 由明入清的知识分子有反清言论,借修书以毁书

C 用修书的办法表示清统治者已经完全汉化

D 为了跟明代的《永乐大典》比较,显示清廷的强大

20、在崇实尚性的思想大潮影响下,清代学术思想表现出对宋代以来的性理之学的怀疑,在学术思想上呈现出( A )

A 汉代朴学的倾向 B 明代王阳明心学倾向

C 佛学化的倾向 D 道教化的的倾向

1、关于我国古代的法制,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B )

历朝统治者都建立了健全的法制 B 古代中国从没有实现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封建法律只针对百姓而不对官吏

封建法制是相当严密的,只是与现在相比显得落后了。

.关于老子

什么也不用做 B 不生事扰民就能达到天下大治的状况

不做什么也就等于什么都做了 D 做尽所有的事也就等于什么都没有做

.佛教在中国民间流行起来的时间是( B )

两汉之际 B 东汉末年 C 魏晋时期 D 隋唐时期

.琴在古代中国之所以成为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形态,根本性的原因是( D ) 古代只有琴这样一种乐器 B 古代帝王对琴有特别的喜爱

琴作为原始图腾代表着上天的意志

自古以来,乐教即被视为至神至妙的统治术,而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山水在古代文化中被赋予了丰富的人文内涵,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 A ) 天人合一的思想 B 山水本身的秀丽

热爱祖国的情结 D 没有必然的联系,山水人文气息是近现代人加入的。

.古老的仙文化在后来跟道教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究其源头,却可从多个方面看出二者之间的差别,下面所列,不正确的是( C )

先秦时期神仙之说就已广泛流行

仙文化与原始天文学有关

仙文化表现出万物有灵的思维,是道教所不具备的。

仙文化中有祖先崇拜与图腾崇拜的迹象,跟先秦道家学说很不一样。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酒文化的高峰是( A )

殷商时期 B 魏晋时期 C 隋唐时期 D 两宋时期

.从地域上讲,茶文化主要代表了哪个亚文化圈的文化现象( C )

东北亚文化圈 B 中原亚文化圈 C 南方亚文化圈 D 西北亚文化圈

.作为一个重统的国家,在文化层面上有着各种各样的统系意识,那么,其中最根本的统系观念是( A)

正统 B 道统 C 文统 D 佛统

.对

在善地停止下来 B 停下来即是至善

不可能到至善之境 ,因此永不能停止

到了至善之境就停止下来

.魏晋人艺术表现出来最大的特点是( A )

气韵生动 B 朴质浑厚 C 小巧精美 D 怪诞离奇

.宋学思想的核心内涵是( C)

礼 B 义 C 理 D 法

.提出

魏源 B 冯桂芬 C 郑观应 D 孙中山

.下面关于

先秦诸子都坚持

道家对道的理解特别强调无为的思想

儒家对道的理解特别强调无为

宋代道学家的道学思想中杂有佛学因素

侍仆对主人的忠诚 B 大臣对皇帝的尽忠

江湖间人的一种气概 D 彼此间的一种信任

是古代一种变态的性意识 B 本质上是一种讲究卫生的思想

以贞洁为万物之始的思想 D 以女子童贞为吉祥的思想

.在隐逸文化中,所谓

远避于深山老林与世隔绝 B 出仕朝廷随波逐流

身在市朝却保持着隐退的情怀 D 因为隐居而出大名

.中国艺术追求意境,从根本上讲,意境是指( D )

是一种虚幻的图画景象 B 由创作主体心造之境

就是现实的物境 D 是经过创作主体之

.从本源上讲,炼丹是( C )的思想

道家 B 道教 C 神仙家 D 佛教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与完善

传统文化是指某一特定的民族或特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中华民族拥有丰富而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及品牌,它们承载的是一种地域文化的精神财富,凝聚了中国精神和中国风格,是区域族群在客观认识、反映自身文化进程的基础上持续分析、总结经验并不断走向进步的基础,是国家或地区文明及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保护传统文化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最重要、最有效,也是力度最大的一种保护方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非物质性、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一般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获得,具有标志性,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知识产权通常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中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民俗及传统工艺三类,如诗、词、曲、赋、民族音乐、国画、书法、古文、传统戏剧、曲艺、对联、皮影戏、灯谜等等,博大精深,数不胜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在逐步扩大,一些本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求的内容,也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更好地弘扬和传承传统文化,理应将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只是传统文化有着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征,决定了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许多问题。

二、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统技能或民间艺术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消亡;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物和资料难以得到保护等等,传统文化面临着快速流失、甚至消亡的危险。同时,发达国家可以任意获取某些传统文化,以盈利为目的,对其进行开发使用,并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保护,而传统文化的真正所有者却得不到任何保护,甚至要被迫付出昂贵的使用费。民间故事“花木兰”被美国改编制作了电影、“端午节”被韩国一公司仅用280元人民币抢注了网络域名,种种此类让人痛心的案例,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只有少数国家承认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

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家。此后,大批的发展中国家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2000 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WIPO 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

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信息,是否应给予传统文化以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承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理由是“公有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包括传统知识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富,人人皆可自由利用。”

(二)制度上的障碍

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多数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是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分配的产物与结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我们如何按照入世的承诺,修改和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始终赶不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我们必须通过可能的方式和途径,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呼吁和参与国际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舞台上争取主动。

三、建立与完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着很多障碍,但是对于一个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的大国,我们没有理由跟随发达国家的意愿,否认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而必须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用知识产权保护好我们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资源。继承、发扬和保护传统文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选择。

(一)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真正实现保护传统文化,应该采用知识产权特别立法的方式,把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质疑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研究、尽快立法。

(二)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的发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民间文艺的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等等,充分说明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但是我们已经在实际工作中承认了这种做法,并正在不断努力加大保护力度。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行政保护

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十分重要。例如对传统文化作品的搜集、整理、研究、存档等工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以及相应的财政和行政措施等等。

(四)合理确定保护对象

传统文化是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都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不受私权机制保护的民间文学范围可包括: 世俗礼仪、、起居饮食等习惯行为本身;宗教礼拜的地点、祭祀物品;超自然现象;历法等,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传统文化应该受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一个具体意见。我们亦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

(五) 权利保护期限不应该受到限制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比如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的保护期限,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传统文化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它世代相传,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将永久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权利的保护期限应该没有任何限制。笔者反对有学者提出的对传统文化进行有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

(六)权利保护内容应有特别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统文化的,必须注明出处并缴纳相应的使用费,可以像有人建议的那样,将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留存,用作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专项经费。

(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地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主动承担保护传统文化的责任。对于不积极履行保护职能的,使传统文化知识遭遇毁灭的行为,应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传统文化遭遇侵权行为的,地方政府必须行使享有的权利,使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无法解决,亦可通过诉讼解决侵权行为,采取多种措施,使传统文化享受全方位的保护。

参考文献:

①戴琳.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9)

②孙晓. 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论[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11)

③陈彦均.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3)

④贺敏. 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1(7)

⑤王焯. 传统文化品牌区域产业化解析与建构——以辽宁为例[J].中国商贸,2012(25)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传统知识;图书馆;文献;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8-0091-05

一、传统知识的特性分析

传统知识是指那些由特定区域的群体在应对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的挑战及与其交互作用中创造的与其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相依存的,大多在其进入社会以前就已存在,且至今仍在不断演进发展的未以现代知识形态的物化知识。传统知识具有如下特征:

(一)传统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活动创生的未以现代知识形态表达的知识存在

传统知识是人类智力活动产生的未以现代知识形态表达的物化知识存在,一方面,作为一种知识存在,传统知识同现代知识一样是人类智力劳动凝结产生的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他的“内核”虽然是作为精神财富的知识,但它本身却不是一种主观精神,而是以精神的物质表达形式存在的物化知识, 这就将那些不是以知识形式存在的遗传资源、基因物质、历史遗迹、生物多样性等排除在外,又将传统知识载体与传统知识自身作了区分,避免了将传统知识宽泛化或载体化的做法;另一方面,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现代知识产品相比,传统知识又表现为一种未以现代知识表达的非规范的物化知识,具有表达上的非规范性。现代知识是一种建立在西方的科学、哲学和社会经济制度之上,经历了完全的分化,是分门别类的、追求精确性、规范性的,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统一标准的知识体系。而传统知识是由特定区域的居民个体或群体在应对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的挑战及与其交互作用中创造的与其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历史文化环境等因素相依存的知识存在,这种物化知识通常没有经历现代知识那样的分门别类的分化,而往往是以土著民族的语言表达的,甚至不少还隐藏在巫术、信仰、习俗、仪式之中,尚不具备独立的知识形态。

(二)传统知识是一种基于群体传统创生的“活体”而非“死体”知识

传统知识是由过去延续到现在“活的”知识,“传统知识”一词中的“传统”并不意味着古代的、落后的、已被人类先进知识淘汰的老知识,传统知识中的“传统”仅指创制知识的智力活动的背景、方法和智力活动过程的性质使其具有“传统”的性质,包括群体的和文化的背景,在那个意义上,知识被导出、保存、传递。传统知识的创制与利用是相关群体、民族、社区传统文化沉淀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至今仍在这种传统文化积淀中创制着各种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是一种基于传统文化的创制品,同时又是处于不断演进中的至今依然在其来源群体生活中起作用的、有益于人类或自然发展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知识也是当代知识而非古老知识。

(三)传统知识具有凝聚群体的原创性与族群身份的归属性

传统知识具有集体性,传统知识也许起始时只是由群体中的某个个体创造的,但传统知识的最终完成及发展不是靠单个个体社会成员的智慧与灵感,而是其所在的群体,甚至是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活动中共同行为的结果,是一种集体过程,因而不可能由任何一个单个人承包成员得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传统知识与其来源群体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和宗教礼仪有伴生关系,基本上是在特定领域里起作用而传承下来并在其来源群体中有特定用途的历史沉淀知识。传统知识对于传统群体维系其文化的内在一致性有着重要意义,因而超出传统知识原生领域的使用可能会伤害其来源群体的感情,割断与来源群体的联系。

(四)传统知识的传继与发展依赖于其归属群体的言传身教

现代知识多是有特定的知识阶层在特定的机构或场所、为特定的目的而从事的研究或创作中所产生的知识,此种知识一经产生并外化于载体上后,就进入独立的现代知识传播、运行、发展的体系,成为与其发现者、发明者、作者的人身相分离的定在。而传统知识基本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而创制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自然延续下来,与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生产与生活方式的自然演进一同进步和发展的知识……此类知识虽然在大多数人类生活区域都已面临不同程度的灭失危险,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可无限延续下去的知识。兼之因为没有文字或处于保密需要,一些传统知识往往存在于传统群体的生活或记忆中,未经过系统的整理和记录,通常是以口传身授或旁观模仿的形式在一个特定的既是使用人又是传承载体的社会中代代相传。但传统知识并非静态地、固定不便的世代相传,而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不断演进发展,不断创新的“活水”知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今天所说的传统知识是一个知识链,是从其产生的原初形态到现在形态的总和,因而传统知识是既具有顽强生命力又极其脆弱的知识。它随着传统群体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也会因其持有者、使用者的死亡或原生环境的改变而灭失。

(五)传统知识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与相对公开性

传统知识与特定群体的生存环境、地理位置、自然资源和传统文化密切相关,比如关于动植物的医用信息,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建筑方式,利用当地特殊水质、气候条件完成某种产品的信息等等,可以说没有某种独特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和传统文化就不可能产生某种传统知识,因而不少传统知识都表现出鲜明的地域性。

通说认为,传统知识是公知的知识,实际情形则不然,传统知识在其来源群体中是公知的,但在群体范围外尚不能断言其是公知的,至少在其持有人公开之前,较少为该范围之外的人所知,即使在群体内部,其公知的程度也是有区别的,某些成员可能掌握核心信息,而其他成员可能只知道有这种信息但并不掌握,所以传统知识的公知有别于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公开,其公开具有相对性。

(六)传统知识具有整体性与各组成部分的复杂性

传统知识从形式到内容都与群体的、区域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和礼仪、信仰、文化背景紧密相联,通常表现为一种信仰、文化与知识要素的结合体,体现着特定族群形成的一整套使用方法、习惯、信息和生活方式,它同文化多样性及生物多样性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我们可以从传统知识中提炼出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但这种“提纯”会破坏传统知识的“整体性”,会减损传统知识的文化、历史、宗教、社会学价值。从现代知识产权角度讲,传统知识不是纯一类知识,而是对性质各异的传统智力劳动成果组成整体的一个统称,各组成部分的个性差异很明显,这种差异不仅表现为各地区、各民族所拥有的传统知识因自然环境所限或受民族个性影响而显现出的多样性,还表现为某一群体所拥有的传统知识也大多是由性质不同的部分组合而成。

(七)传统知识具有生成过程的历史久远性与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

从生成过程上看,大多数传统知识在其来源群体进入工业社会之前已经存在并随其群体的发展而发展、完善,是一种集群体智慧历经数代或数十代的不断传承、创新、完善而形成的最具原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存续的时间已超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时间区间,甚至不少传统知识的历史比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还长得多,这也许是许多人认定传统知识属于共有领域的主要论据。尽管如此,这些历史久远的传统知识至今仍具有巨大的文化、经济、环境、生态、医学等价值,其价值评估、实现时间、实现方式都有待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二、传统知识传承与保护面临的前提和基础问题

作为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多民族大国,我国拥有大量的传统知识,这些传统知识散见于或隐藏于民族服饰、传统民居、民间音乐舞蹈、传统工艺、传统医药、养生经验等载体。这些传统知识蕴藏着巨大的文化、经济、科学价值,是维系中华民族、保持民族特性的重要精神纽带,更是后续中华科技文化创新的源泉和“原生矿产”,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与已经规范文献化的现代知识不同,我国许多传统知识只存在于传统群体的记忆或生活中,没有经过系统的整理与记录,相当多的传统知识只是以口头或半公开的方式代代相传,并经传承者不断赋新而在一定地域延续着。所以,这些具有浓烈草根性的传统知识一直游离于现代主流知识之外,此类闪烁着智慧光芒的传统知识被现代文明所忽视,这种对原住群体生存经验和文化价值的漠视,已经不自觉地加速了我国传统知识的流失。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文化经济隔离机制不断被打破,传统知识原生群体尤其年轻一代不断接受外界的西方现代文明熏陶,于是,传统知识在原生地域和原生群体的地位不断跌落,传统知识在原生地域的存续和发展乏力,不少传统知识已经失传或已经濒临失传绝境。

20世纪末,传统知识在现代科技文化创新方面的巨大作用开始凸现,传统知识原生群体对其世代相传的传统知识的巨大价值开始觉醒,于是全球范围的发展中国家的先导者开始呼吁并尝试保护传统知识。大多数国家有识之士认为,以知识产权模式保护传统知识是一个可取方式,关于这一点,最近我国学者也已经取得一定共识。

但是,将传统知识纳入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予以保护除了面临“时间过于久远”、“创生主体不确定”、“创新高度不足”等制度外,还有一个保护前提性和基础,那就是这些庞杂广泛的传统知识许多还没有实现现代显性表达,所以,要实现传统知识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首先收集、梳理、整理传统知识,将这些隐性的散于社会基层的各个原住民族社区的传统知识实现显性表达,即使之现代文献化,也就是将那些处于离散的、模糊的、即将失传的传统知识,发掘出来使之成为符合现代文献检索特征的数字化文献体系,然后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实现传统知识的创生者、传承者和使用者共同分享基于这些传统知识而创新的开发利益。

三、图书馆是传统知识传承和保护的媒介――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的启示

印度是国际上较早保护传统知识的国家,也是保护传统知识较为成功的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丰富的传统知识,2001年经印度经济事务内阁委员会批准,开始开发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该项目由印度国家科学交流和信息资源研究院等部门共同开发、实施,首期工作已于2003年秋完成并投入使用。

《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将包含印度各基层社区的传统知识汇集起来,目前主要是针对传统药业。汇聚起来的TKDL既可用于现代检索,也是对传统知识的保护。TKDL使散落的传统印度医药知识以可国际化检索的方式与现今的经济发展间建立了直观的联系,使印度在对抗传统知识非法使用行为,尤其是跨国医药公司的霸权和垄断性掠夺有了一件有效的抗衡工具。这种以图书情报机构为主建立的保存、传承、保护传统知识的文献体系,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在图书情报界的一种体现,也是以国家民族利益为出发点,设立举国体制的传统知识保护的一项有效的直接措施。印度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的方式已经引起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效仿,南亚合作组织(SAARC)已于2006年初着手建立自己的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与印度的传统知识相比,中华民族的传统知识所涉及的内容显得更为博大丰富。就拿中医中药来说,不仅以汉族为主的主干中医体系已形成,并有大量的相关文献留存,而且为数众多的我国少数民族也有独具本民族特色医药理论和治疗疾病的经验传世。如近年来敦煌文献中发现的如《P,T1057号文献――藏医医方杂集》、《P,T127号文献――藏医灸方残卷》等大量藏医文献,记载了很多病症及治疗方法。流传于云南弥勒县的《热择梭》及流传于红河两岸的《若切苏》,记载了彝族先民的针灸疗法和几十种病历,数百种药用植物、动物、矿物以及一些手术指导。《东巴经》中记载了大量的医学内容,除了180多种丸剂,同时还记录了针灸和按摩的治病原理,对兽药的使用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也有记载。这些繁复纷杂的文献和“准文献”,虽然还不符合现代专利文献的检索标准,为此,我国也应仿照印度之做法,由国家图书馆系统承担起传统知识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承等功能,使之达到比较现代的国际化检索性。

四、图书馆保护传统知识的职责与使命

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决定了其保护与传承传统知识的职责。1974年国际图联(IFLA)提出公共图书馆有四大社会职能,其中之一就是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人类文化遗产是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保护传统知识同样是图书馆的职责和应有功能。

图书馆的使命决定了其保护与传承传统知识的职责。1994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规定,公共图书馆有12项使命,其中包括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支持口述文化的保存与传播等,这也从一个方面确认了图书馆保护与传承传统知识的职责。

国际图联文献保护中心为了确保任何形式与载体的图书文献,不管其是出版还是未正式出版,都得以永久保存和利用,于1992年启动了PAC计划,这也表明,保护与传承传统知识是图书馆的神圣使命。

当前,图书馆保护、保存、传承传统知识应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广泛开展传统知识的宣传普及

加强传统知识保护的宣传教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各缔约国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传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为使公众了解这种遗产所面临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各种活动,应面向公众,尤其是面向青年开展教育、宣传和信息传播的计划,并提供各种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图书馆发挥宣传、保护传统知识重要作用,一是通过举办传统知识专题讲座,普及传统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传统知识保护意识。二是通过举办传统知识保护成果宣传展览,让更多的民众来关注优秀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二)建立传统知识的文献保存与服务体系

在对传统知识进行鉴别、收集、整理和研究的工作中,通常都会形成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对传统知识的承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图书馆是社会最重要的文献资料保存与服务机构,为保护传统知识,理应对这些文献资料进行适当的保存与开发利用。各图书馆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收集与保存策略,发展传统知识的文献保存体系,并通过多种途径主动向传统知识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展示与利用服务。一是建立传统知识专题或特藏阅览室;二是建立健全传统知识文献的采集制度。从文献形式看,大多数传统知识文献都是非正式出版物,通过一般的采购方式不能有效地征集,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采集力度,确保此类文献的保障率。

(三)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和专题网站

传统知识的保护与传承事关民族生存与发展,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各具特色的专题数据库。根据当地传统知识的特点和图书馆的实际,积极选题,科学规划,建立传统知识相关的专题数据库。二是建立传统知识专题网站。

(四)积极参与传统知识的研究和调查

研究与调查是保护传统知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对传统知识的确认、立档及进一步传承与振兴等许多方面。尽管图书馆不属于专业的传统知识研究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就不可以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只要重视参与并采取得力措施,图书馆在这方面应该是有所作为的。一是发挥馆员优势,参与传统知识的调查工作。图书馆可以组织他们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对本地区传统知识进行田野调查,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或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传统知识进行确认、立档、记录、整理等。二是发挥资源优势,推动传统知识的研究。各图书馆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充分发挥馆藏此类文献丰富的优势,联合当地传统知识研究机构,举办一些学术研讨活动。

参考文献:

[1]方允璋.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2]康延兴.论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J].图书馆建设,2005,(6).

[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

[4]Mpazi Sinjela,Robin R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traditional medicines of indigenous peoples throug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ssues,challenges strategie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Minority and Group Rights,2005(12):1-24.

[5]SAARC to set up traditional knowledge digital library[N]. The Financial Express (New Delhi),2005-01-04.

The Media of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China's Traditional knowledge

Wen Yaqing

(Library,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050061, China)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学;人文素质;古代文学;课程改革

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千百年来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蕴藏着极为丰厚的文化内涵,加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对于学生吸收传统文化的精华,提高自己的人文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省“文化兴省”的大背景下,加强高校传统文化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中国高校传统文化教育不容乐观,根据我们的研究和对省内几所高校的问卷调查,发现目前高校传统文化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许多高校大学生对国学知识的涉猎面不宽、学习程度不深、国学知识不全面;对国学知识把握不准、学习国学知识的主动性不高、对国学知识的运用能力较弱等,而目前大学生的人文修养也令人担忧。

中国传统文化是几千年来由中华文明演化汇集而成的一种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它以儒家文化为内核,兼容佛、道,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中国古代诗、词、戏曲、古文、小说等文化形态就是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好载体。中国传统文化不仅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而且具有较强的素质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高校教育的实际情况,我们选择最能彰显中华民族精神与中华文化特征的中国古代文学课程教学作为提升大学生国学素养的重要途径。

根据调查研究,当代大学生对古代文学的国学教育是基本认同的,认可古代文学教育对传统文化的承传功能,而高校的古代文学课程是大学生接受国学知识最多的渠道。但目前高校古代文学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情况并不理想。比如,部分高校或专业并没有开设中国古代文学课程或相关课程,而受学科分野、学时压缩等因素影响,古代文学课程在高校教育中呈弱化趋势。另一方面,很多学生学习国学的主动性不高,古代文学作品不好理解,老师的授课积极性受影响,学生审美取向及价值观偏移等因素,都影响了高校传统文化教育的顺利开展。为了加强高校传统文化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文化素养,有必要对高校传统文化教育的课程设置做出科学的规划。

大学生人文素质主要包括传统人文知识和人文素养两个部分。传统人文知识主要对中国古典文学知识的修习积累,而人文素养则是经过传统文化知识等的浸润、内化后形成的价值观念、思想道德修养、行为方式等等。在加强大学生人文素质的过程中,中国古代文学课程教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文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传统文化中最容易为现代人理解、接受的一种形态,是沟通现代人与传统文化的最直接的桥梁,同时也是世界其他文化背景中的人民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最佳窗口。”[1]通过中国古代文学这个优良载体,基本可以传承中国传统文化里那些优良传统和可贵品质。目前高校古代文学教育的形势不容乐观,比如许多高校存在重视应用技术、应用知识教育而轻视人文教育的现象,作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提高大学生人文素质的古代文学课程,并没有真正得到高校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中国古代文学课程教育存在课程设置不合理、课时压缩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1.古代文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许多高校的古代文学课程设置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有古代文学课程,而其他许多专业并没有将古代文学课程列入必修或选修教学计划。与古代文学课程设置相关的一些选修课程如大学语文、国学概论等也没有受到学校的足够重视。

2.课时压缩。

目前许多高校古代文学课程存在着课时压缩现象。古代文学课程教学跨度较大,内容较多,学习难度较大,而在课时普遍压缩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教学的质量,不利于大学生人文素质的提高。

3.学内容泛化,教学模式陈旧。

当前高校古代文学课程教育存在着注重古代文学基础知识的传授,注重朝代概况、作家作品的介绍,但由于课时有限,教学内容不能深入、全面,存在泛化、概括化的现象。另外,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模式也比较简单,大多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学手段单一,这都影响了教学效果。

另外,学生们在古代文学的学习过程中,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学习兴趣不浓,大部分学生不是积极主动的来学习和阅读国学知识,除了课堂上所学习的古代文学知识外,有些学生很少阅读古代文学的作品和书籍,学习途径显得比较单一。

鉴于目前高校古代文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对古代文学课程进行改革显得势在必行。

首先,要加强高校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古代文学课程的重视,强化大学生国学教育,从根本上扭转高校国学教育的不利局面。高校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重视国学教育在大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课程设置、评介体系等很多方面要对大学古代文学等课程教育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高度重视。

其次,要培养大学生学习国学的兴趣,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学习古代文学知识,要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学习古代文学知识的重要性,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古代文学教育对其自身成长与人格培养的重大意义,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了,学习的效果自然也就好转了。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保护;商业保护;特别知识产权保护

一、行政保护

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属于典型的行政或者公法保护。该法的目的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下进行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无疑为那些濒临丢失的民族传统文化、弱小的民间传承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或者公法保护。这种公法性质的行政保护是区别于私法性质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如,该法第44条中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显然,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主体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方面,行政保护是不足以保护的。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地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而对于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主体来说,其权利的保护只字未提。而且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传承人的演绎创作作品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权利。相反,知识产权作为典型的私权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事先许可为内容的专有权制度控制权利客体的各种使用行为,涉及明确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

二、商业保护

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保护多是遵循着一条商业运作的线索。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牵引,企业、个人的投资,专家、群众的加入和参与,是商业运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例如,《印象 ·刘三姐》的商业运作。广西文化厅的牵引,桂林广维文华有限公司的投资,张艺谋、梅帅元等导演、编剧的加入,当地民族群众热情的参与,使其不断发展为一个集现场演出、景区游玩、旅游休闲、图书光盘出版物销售等多种文化形式、多种媒体互动的综合经营项目,是典型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运作。然而,这种商业保护模式只能从间接角度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直接保护的还是投资方的利益。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此商业化作品也是有明确保护,对其中涉及的民族传统文化也是“爱莫能助”。而且其中的问题并非直接、间接保护那么简单,同时隐含着民族传统文化商业保护模式同样化、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民族传统文化产业发展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与我国构建民族传统文化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言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考量。

三、特别知识产权保护

上述的行政保护、商业保护都不能从专有权角度保护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而知识产权类型的私权保护能够从根本上保护权利主体专有的权利。换言之,一方面,对民族传统文化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存在困难的,尤其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征不符合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客体的特征,需要构建特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民族传统文化提供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是必要、可行的,在国际上已有的相关保护立法例中,多数也采用了这种方式。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法律无疑是最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就势在必行。在界定“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前,必须界定“知识产权”与“特别保护”这两个内容。此处的“知识产权”应是最广义的概念,比如,WIPO就以该方式界定知识产权,指“由工业、科学、文学与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法律权利”。“特别保护”的界定应在知识产权背景下进行。因此,可以把传统文化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界定为:为克服传统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法律难题,在广义的知识产权法框架中针对民族传统文化而设立的一种新型、独立、特别的立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特别版权模式;二是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特别版权模式,即改革现行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在其中加入专门规定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规则。从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中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条例》仍处于酝酿过程中,笔者希望上述分析的问题能够得到较好地解决。

参 考 文 献

[1]杨鸿.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例及其启示

[M].法律出版社,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