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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护师聘任书

主管护师聘任书

主管护师聘任书范文第1篇

一、“五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院长竞聘制。在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竞聘中,各县(市)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卫生院院长公开竞聘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审组、宣传组、命题组、监督组,全面负责竞聘工作。整个竞聘过程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治院策略演讲、综合考评、公示等7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按严密的程序,由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全程监督,宣传、广电等部门组成的宣传组在县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适时报道,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原任院长在竞聘前一律免去职务,真正体现了人才选拔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对竞聘上岗的院长管理上,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县卫生局与竞聘上岗的院长签订3年的聘用合同(包括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期满后,对其院长岗位重新进行公开竞聘,实现了岗位、责任、目标、管理的统一。

(二)岗位责任制。按照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科学调配、因事设岗、依岗定责”的原则,首先对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业务范围,进行科学设岗,即中心卫生院设岗8—10人,职工10—15人;一般卫生院设岗5—8人,职工8—12人。其次按照每个岗位的工作实际,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岗位目标责任书,全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实现了人员有岗位、岗位有目标、考核有依据。

(三)全员聘用制。按照乡镇卫生院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通过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考评、卫生院职工测评,由院长择优聘用,被聘用人员由院长发给聘书,聘期3年。未聘用的人员按待岗对待,待岗期限为半年,半年内待岗人员不参与医院内部分配,待岗期满仍未被聘用,按离岗处理。

(四)绩效工资制。卫生院内部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以职工出勤、下乡、技能、承担工作量、接诊人次为依据,推行“固定+浮动”的管理办法,对乡镇卫生院院长根据《乡镇卫生院院长聘用合同》,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院长其工资按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并享受卫生院年终结余的20%作为奖励待遇;对考核不合格,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照聘用合同,免去卫生院院长职务,其院长岗位面向本县卫生系统公开竞聘。对卫生院职工按照签订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量化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考核,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以此为依据,将职工全部工资的30%作为绩效工资进行合理分配,使职工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工作实绩和劳动贡献挂钩,拉开了分配档次。

(五)资格准入制。自实施“五制”改革后,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在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安排聘任到医护岗位,不得直接参与医护工作,限期三年内通过全国医师执业或护士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限期三年内通过全国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考试,三年内不得直接从事医护工作。三年内取不到职业资格证的医护人员暂不聘任,按照待岗对待,不享受医院内部分配。

主管护师聘任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中国;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

中图分类号 G5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12)05-0014-04

近些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我国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已由过去的任用制改为聘任制。在中小学实行全员范围的教师聘任制对提高教师专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积极意义。但我国教师聘任制改革时间不长,许多法制还不健全,又没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由此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对我国会有很大帮助。美国作为有代表性的西方发达国家,其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实行较早,有些经验和做法较为科学可行。本文希望通过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比较,找出美国教师聘任制可供借鉴的地方,以期对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进一步改革有所启示。

1 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比较

1.1聘任条件或资格(Teacher Employment Pre-conditions)

在美国,教师资格证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所有的教师职位申请者必须拥有拟打算竞聘教授年级的水平或将负责的学科领域的资格证书,这个证书必须同时满足州适任标准(如按证书授予法规和规章得到许可)和地方资格标准(如满足特殊类型教育训练和经历的工作规格)两个适任标准,且通过州教育厅教师资格审查合格后才有可能获得聘任。另外,美国大部分州对中小学教师学历的最基本标准是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州教育厅对教师资格审查的内容不仅包括学位与学历,还包括教学技能、测验成绩等。除此之外,各州和学区还对参与公立学校聘任的教师规定了一些其他必要条件,如要求被聘者在本区居住;是本国公民;身体健康;能以忠诚誓言宣誓以支持宪法政府,反对任何武力或暴力颠覆等等,从而排除那些无法满足大众期望或危及良好工作表现的个别教师。

在我国,随着教师职业的不断专业化,教师资格证书的取得也逐渐成为教师任职的首要条件。在学历要求方面,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小学教师最基本的学历要求是中师及其以上学历;初中和高中教师须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除此以外,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参聘教师必须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先进、热爱拥护中国共产党等。

1.2聘任程序(Teacher Employment Procedure)

在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的一般程序是:根据当前及长远规划,由学区人事关系部门负责人通过媒体在全国乃至全球公开招聘信息,面向全社会广泛筛选。不管是通过报纸、杂志还是通过电视、网络的招聘信息,内容都包括:校名、空缺职位情况、年纪、学科、职位的资格要求、工作量、报酬以及申请程序等。应聘者需要向学区递交相关书面材料,申请当教师的人员经过选拔委员会的考核(选拔委员会一般由学监或校长、教学主任、学区教育委员或学校董事组成),即通过提问、交谈、笔试等方式全面了解应聘者的文化素质、教育观念、知识水平、性格特点、语言表达、交往及团队协作等能力。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推荐,由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决定聘任与否,若决定聘任便与应聘者签订聘约,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时间一般为三年。

在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的具体程序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源性规定。实践中,中小学教师一般实行“三定一聘”制,即“定编、定岗、定责、聘任”。“定编”,指每学年暑假,由教育局根据上级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所属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总数;“定岗”即由学校依据学科、班次和工作需要在编制总数内确定各种工作岗位;“定责”即由学校依据各种岗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聘任”就是指以校长为核心的校委会聘任教师。但对于“以校长为核心的校委会”如何聘任所需教师,各地方的做法却有所不同。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小学,“以校长为核心的校委会聘任所需教师”还仅是一种理想,因为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聘任权几乎在县、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且多实行派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聘任。而一些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的聘任程序一般则是:在前面的“三定”之后,由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校务会通过媒体招聘信息,然后由校务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收集并审查申请者的资料,再从筛选出的资料合格者中选出一部分较优秀的参加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校务会组织对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等,考核合格者由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领导决定是否聘任。若决定聘任便与之签订聘约,被聘者的试用时间因城市、地区不同而不同。

1.3聘任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 Format)

在美国,被聘任的教师需要与学校董事会签订聘约,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定并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且聘约受法律保护。由于美国教师分终身职和非终身职,非终身职通常又包括试习教师和临时教师(美国的终身职教师在被聘任时大多数情况仅限于教学身份,以试用者身份聘任的教师通过在3年服务期里有令人满意的服务可以获得终身职,然而临时或替代教师不可以获得终身职,无论其服务期限有多长),所以为了适用于不同教师的聘任,美国对中小学教师采取三种合同方法:长期合同、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长期合同通常适用于终身职教师,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通常适用于非终身职教师,聘约期满可以续聘。美国教师聘任合同在形式上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对教师合同的具体规定,大多数州法律要求教师聘任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美国教师合同内容要求明确教师的职务、工作量、任教学科和任教年级、工资报酬、聘任期、有关问题的法律程序、责任以及就职日期。合同不必须包括关于聘任条件和环境的所有相关信息。教师合同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比如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时校董事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合同包括教师同意遵守校方采纳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明,那么教师合同就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

在我国,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而我国教师合同一般采用的都是书面形式,规定了教师和校方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聘任期限有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置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教师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4解聘(dismiss)原因及程序(procedure)

在美国,解聘是指因为惩戒性的“合理原因”(通常是学校法规明文规定的原因)而结束聘任。美国的解聘不同于不续订合同和临时解聘可以在任何时间发生在任何被聘者身上,而是不管终身职还是非终身职,剥夺其在聘任者领域内的所有聘任权利,解聘的法律理由是强制性的、排他的。如果是一个错误的解聘将构成违法,并且委员会有责任给教师复职、补偿教师损失的工资和聘任利益及对教师声誉可能的伤害。所以,美国中小学教师解聘被视为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一般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由校董事会集体决议。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教师解聘原因主要有不称职、不服从或违反行业道义。不称职指教师缺乏传授知识的知识或能力,不适应新的教学方法,虐待学生身体,违背校规,缺乏合作性,不能维持纪律等;不服从指以持久的故意行为为基础对抗领导,如无授权旷课、鼓励学生不服从或不尊重学校当局、不允许管理者在课堂里考察其工作,违背体罚规章等;违反行业道义是指一些不配做教师的行为,如对学生使用攻击性的语言、威胁或侮辱同事等。学校董事会对考核不合格教师进行解聘的程序因试用期教师和终身聘用教师的不同而不同,对终身聘用教师,辞退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州法令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州法律还规定了终身职教师被辞退前应遵循的程序,这些法律强制性地要求给予教师被控告或解聘职位的通知,说明解聘的理由;终身职教师一般在接到书面解聘警告之后、正式解聘之前,可以要求法律程序的保护,它包括:允许教师听取证词,查阅书面证据材料,给教师以收集证据和听审的机会,在听证会(hearing meeting)上校董事会有责任证实辞退有合法理由,教师也有自我辩护的机会;教师可以聘请律师和要求允许他人旁听,对作为听审会听审团的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审定结果不服时,教师可以投诉于初审法院也可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如果教师胜诉,由法院命令学区继续聘用该教师。对试用期的教师,如果考核不合格,达到前述的解聘理由,学校在每学年终止时都可以向其发出终止聘约的书面警告,若在期限内没有令人满意的改进,将会被正式解聘。受到这样辞退的试用期教师不能要求法律上的某些程序保护如听证权,但一些州法律通常还是规定了解聘非终身职教师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权,如被给予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通知及作一份特别的书面要求以获得董事会决定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陈述等。总之,美国中小学教师解聘程序比较完备,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解聘主体一直不太明朗,不少校长认为学校在教师解聘上缺乏自,无法真正解聘教学水平低的不合格教师,因此学校只存在“转岗”,不敢解聘;而另一方面,有的学校则通过白定规则,大范围地突破国家法律约束,严重地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解聘又成了学校管理权力滥用的工具,一些学校甚至以“校长负责制”为借口,把教师解聘权完全归属于校长。《教师法》对何种情况下校长可以给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作了如下规定:(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个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形式,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况的教师才可以解聘。但对如何解聘即解聘的具体程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对错误解聘后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规定。

2 我国在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过程中应受到的启示

2.1严格教师参聘资格

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相比,我国中小学教师在学历上的要求明显落后于美国,美国中小学教师学历的最低要求已是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而我国中小学特别是小学,参聘教师的学历要求还仅是中师。教师教育与教学水平的高低以及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自身学识的高低,所以提高我国中小学参聘教师的学历要求,对提高我国中小学教育质量、促进新课程改革的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在学历要求上较低外,招聘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参聘教师的资格审查内容应更加全面,在以后的教师聘任中,加大对参聘教师教学技能、教学成绩等方面的审查。

2.2规范教师聘任程序

通过对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比较看出,美国中小学聘任教师有严格的、较为科学的、有法可依的程序,且招聘工作自始至终都公开、透明。相比之下,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招聘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不够,且多是小范围的招聘而非在全国或全球范围内广泛招聘优秀教师;学校在教师招聘中的自不够等。教师聘任是参聘者进入主聘学校教师队伍的入门关,只有把好这个入门关才更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而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对教师聘任工作进行指导,势必会造成教师聘任工作的混乱以及个别权力者对权力的滥用。所以,在我国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中,首先应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教师聘任程序。

2.3丰富合同内容与形式

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内容详尽:既包括受聘者的权利与义务,也包括聘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既包括受聘教师的工作量、工资待遇,也包括教师将被解聘的事由等内容。而我国教师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得不够明确、不对等,甚至相当一部份聘任合同被异化为教师单方的责任状。另外,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的形式和方法单一,虽然我国聘任合同包括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但许多学校把合同期限定为短期聘任合同,而且不少合同还具体要求一年一聘。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学生,聘期较短,不利于教师熟悉教学对象、改进教学方法,也不利于骨干教师队伍的稳定,所以我国在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中应加大力度规范教师合同内容,使教师的聘任条款尽可能详尽并法制化,还应完善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增加终身职教师聘任合同,使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多样化。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学校良性发展。

主管护师聘任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立学校;终身职;终身合同;教师聘任制

由于公立学校受到质量下降批评的压力,美国各州纷纷要求提高公立学校的绩效,随之而来的便是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一方面表现在对教师资格取得的严格设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教师聘任制上。美国教师聘任制一般要求教师与地方学校董事会(LocalSchoolBoards)签订书面合同。聘任合同从形式上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定期合同(TermContracts),与之相对的是终身合同(TenureContracts)。一旦签订终身合同,教师就获得了终身职(Tenure),本文拟对美国教师终身职作一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教师聘任制和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所启示。

一、教师终身职的意义及其实施的一般情况

虽然美国各州终身职法律是不同的,但它们的立法宗旨大致是一致的。大多数终身职法律是为了保护优秀教师。签订终身合同主要是为教师提供一种工作上的安全感,稳定教师队伍,同时避免学校权威部门对教师恣意和无常地干预。美国许多法院对终身职法律的立法意图作出了明确的类似上述意思的描述。

由于美国在教育行政上实行地方分权,管理教育的权力保留给了州一级政府,关于终身合同的一些法律条款也由州立法机关具体规定。终身合同要求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和程序上的正当手续,否则不能随意解聘教师。一旦教师被授予终身职,学校董事会就不能单方面地废止教师合同。如果要解聘教师,至少要事先通知当事人,并要举行听证会,邀请当事人参加。

终身合同包括了法定权利,各州具体的合同程序和合同保护是不同的,因此,一个州的司法解释对于理解另一个州的法律来说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大多数终身职法规(TenureStatutes)详细说明了获得终身职的要求和程序,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解聘终身职教师的原因和程序。法院在解释终身职法律时,一方面试图保护教师的权利,同时也力图保持学校人事管理方面的灵活性。

在学校董事会与教师签订终身合同之前,大多数州要求对教师有一个大约三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一般会签订定期合同,但合同结束之后并不一定能保证教师获聘。另外在试用期间,终身职法规一般要求教师提供正规的和连续的服务。例如,马萨诸塞州终身职法律规定,在教师获得终身职之前必须提供三个连续学年的教学服务。在解释这条规定时,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认为,一位只提供了大约四分之三学期教学服务的教师,他的服务是不能称得上为了获得终身职的,因为它还不到一年。

与教师签订终身合同是地方学校董事会的权力,这种权力不能委托,也不能授予其他机构。尽管学校董事会可以授予终身职,但它不能改变由立法机关设立的终身职条款。立法机关确定终身职的根据、资格要求以及获得终身职身份的程序。例如,如果法律条文规定获得终身职必须有一个试用期,那么聘任双方就一定得认真履行这一条款。当教师满足了终身职的法定要求,学校董事会就不能拒绝履行授予终身职的义务,也不能要求新任教师(newteachers)为了获聘而将放弃终身职权利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只要教师达到了法定的要求,学校董事会就必须授予其终身职。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终身职是不能从一个学区转移到另一个学区的,这有助于确保学区官员在教师获得终身职之前有机会评价和考察他们。

终身合同虽然使教师具有一定的工作安全感。但是它并非可以保证教师永远就聘,它也不能让与在特定学校、年纪或学科领域教学的权利。就像解聘一个教师必须在终身职法律有详细具体的原因一样,教师可能被委派到某个已经得到证实且适合他的职位上。由此看来,教师终身职是非常强调专业性的,要求对号入座,不能像商品一样可以随便转移和让与。

许多州限制教学职位的终身职授予,但是却愿意将终身职授予给管理职位和人事工作职位。在这些州,只要试用期服务和其他具体的法定条款得到履行,那么就可获得行政管理的终身职。虽然作为教师的终身职并不意味着可以拥有作为行政管理的终身职,但是大多数法院认定,教师终身职是经过了认证的专业雇员,提供一种持续的服务,当它转为一种行政管理人员时,并没有改变他作为教师所拥有的终身职的权利。怀俄明州最高法院解释道:“使人们在行政管理职位拥有广泛的课堂教学经验,这是可取的,甚至是很重要的。如果拥有教学职位终身职的教师在接受行政管理角色时不得不放弃教学职位终身职,那么要使经验丰富的教师充任行政管理职位是很困难的。”与流行的观点不同,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坚持认为,个人为了自身发展自愿放弃教学职位而转到行政管理职位,就意味着放弃了教学终身职权利。根据这个法院的解释,州终身职权利被赋予一个职位而不是被赋予某个人。

二、终身职获得的条件及解聘终身职的原因和程序

获得终身职,教师首先应通过教师资格认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认定终身职主体资格合法的一个基本条件。其次,教师在获得终身职之前一般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学校董事会一般会与教师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结束时,学校董事会可能不再续聘教师,无须解释理由。学校董事会也可以在合同没有到期就以充足的理由解聘教师,但是教师的正当程序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既然州法律规定获得终身职必须满足一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的要求,那么对于学区来说坚持这些要求是必要的。一般地讲,州法律会确认一个具体的日期,在这一天必须通知试用期教师来年将不再得到聘任机会。不再续聘的通知往往通过挂号信件等形式在这个具体日期或之前送达到大家所熟悉的教师地址。如果学区没有做到这一点,教师就可以获得下一年的聘任。当教师在同一个学区完成三个连续学年的工作,如果没有收到不再续聘的通知,那么这个教师就自动获得了终身职。

试用期间是否续聘也是教师获取终身职往往要迈过的一道关口。获取聘任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财产利益。正当程序很少运用到试用期教师身上,主要原因在于,教师试用是一种受到限制的财产利益。之所以说是受到限制的一种财产利益,因为试用期间,比较典型的是教师都会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如果学校董事会愿意,合同每年是可续的。试用期教师只拥有一年合同期的财产利益,当合同期每年结束时,教师就失去了固有的财产利益,因为教师和学区都已经实现了合同中规定的对彼此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表明一种财产利益继续存在,那么正当程序和合适的理由是必要的。如果学区决定解聘合同期间的试用期教师,那么完成正当程序上的手续是必需的,如解聘之前的通知、解聘理由以及正式的听证,因为合同期间的教师拥有财产利益。

虽然终身职教师有助于保护优秀教师,有利于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提升学校绩效,但并不意味着终身职教师就不能解聘。当然解聘教师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未来生活,也关系到他的切身财产利益,因此解聘教师是一件需要谨慎小心的事情。美国州法律规定,除非基于法定理由,不得解聘终身职教师。在解聘终身职教师时,学区教育委员会负举证责任。根据州法律规定,解聘终身职教师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出示充分的证据,举行正式的听证。总而言之,就是要满足实质上的正当法律手续和程序上的正当法律手续。

解聘终身职教师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不胜任(incompetency)。不胜任是解聘终身职教师经常提出的理由之一。有一些州将不胜任作为解聘教师的惟一根据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几乎任何具体的解聘原因都包含其中。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不胜任往往是指无效率、缺乏技能、学科知识不够、不能或不愿上课、不能跟同事和家长有效开展工作、对己要求不严、班级管理不善、工作态度不好等等。因为法院将教学资格证书视为似乎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因此控告终身职教师不胜任的举证责任往往由学校董事会来承担。能胜任工作的教师,一般地说,他们被认为是有知识、有技能和具有普通教师或者一般智商的人。

法院对不胜任的认定一般是指知识、技能和智慧的缺乏,在有些情况下是指专业性不够。它不仅使教师无法为学生创造合适的学习环境,也妨碍其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和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许多学校都为这种教师设计成长和改进绩效的方案,以使他们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但帮助教师改进绩效需要及时的反馈,而且要对这一过程保持系统的和持续的评估并记录在案,否则控告教师不胜任是十分困难的。

2.不服从(insubordination)。不服从一般被认为是故意或没有能力服从合适的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指令。在大多数情况下,教师不服从的行为比较容易辨别。然而,也有这样的情况,一次严重的妨碍也可能会构成控告不服从的依据。大多数不服从是指教师的不合适行为已经受到明确的警告,但仍不在意这种警告。如果是这样,不服从的控告通常会得到支持。

只有对教师违反有效的行政管理命令或指令的不端行为有记录在案的证据,才会成功地控告教师不服从。如果将不服从的行为与教学效果和相关的学术问题联系在一起,控告不服从就更有可能成功。如果有证据显示指令或行政管理的命令对教师有偏见或者不合理,控告不服从往往很难立得住脚。另外,命令或指示不能侵犯教师的基本权利,否则这种控告也是失效的。

3.不道德行为(immorality)。美国相关州法律规定不道德行为可以作为解聘教师的依据之一。不道德行为是指违反特定共同体伦理的行为。一些州法律称不道德行为不适合教学、给学生树立了不良的样板、破坏了道德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法院认为,问题行为不仅在特定共同体标准下是非道德的,而且也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有损害。特别是不道德行为有损班级教学的有效性,法院基本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任何实际上妨碍孩子的教育和对教师合适的教学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往往会构成控告不道德行为的依据。法院试图表明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教师的不道德行为是否影响教学绩效和有效性,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决定了教师是否应该解聘。美国有38个州的学校教育委员有权以不道德行为为理由来解聘教师。这些不道德行为包括:同性恋;非职业行为;犯罪活动;对学生有性要求;体罚学生;使用亵渎性语言;有吸毒的不良行为;有酗酒的不良行为;盗用公款;欺诈;撒谎等等。

4.财政危机或职位废除(financialexigencyorabolitionofpositions)。当一个学区在预算开支上大幅减少时,财政吃紧的情况就马上会出现,以致会削减某些聘任职位。当学区碰到入学人数减少,这时某些职位也可能会被裁掉。只要有证据表明合法的财政问题明显存在,学区应该贯彻减员(reductioninforce)政策,履行实质上和程序上的正当法律手续,那么法院一般会支持学区裁员的要求。一般地讲,由于解聘是基于一种财政上的考虑,因此对于正当法律手续的期望并没有像因个人或绩效问题被解聘那样迫切。在支持财政紧缩时,法院经常要求学区作出如下解释:(1)合法的财政危机存在;(2)财政危机的缓和与源自解聘的利益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关系;(3)作出解聘决定必须遵循公平和一致的正当程序。学区在减员中往往也试图确立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通常的标准是:(1)所讲的主题是否需要;(2)教师在学区就教的资历;(3)教师在教学专业方面的经历;(4)获得的最高学位和证书;(5)拿到最高学位和证书有多长时间;(6)是否拥有所讲主题的资格;(7)教学绩效。除此之外,学区也试图通过自愿退休、辞职、休假和调动工作等方式来达成减员计划。

虽然各州规定了解聘终身职教师的各种理由,但解聘终身职教师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而言,美国法院认为,学校在解聘一名教师时,必须适用的程序保护有以下几点:(1)必须正式通知教师;(2)必须给教师充分的时间来答辩;(3)必须给教师提供证人和获得证据的机会;(4)必须在做出有损教师利益的决定前,举行听证会;(5)教师有权请法律顾问事务;(6)教师(或法律顾问)可以出示证据及询问控诉方证人;(7)校董事会的决定必须以证据和听证会的调查结果为依据;(8)必须保留听证会的记录和副本;(9)教师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决定提讼。

三、终身职对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启示

首先,在公立中小学设立教师终身职的意义比较明显。目前我国多部法律和政策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但教师聘任制度从合同形式上来看比较单一,主要为定期合同。由于法律对定期合同的期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为三年,有的为四年,也有的为两年,聘期均比较短,造成教师频繁聘任,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利于教师队伍的成长和稳定。美国教师终身职的实践证明,它有助于确保教师工作的安全感,保持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始终拥有一支稳定而优秀的教职工队伍。另外设立教师终身职有利于保护中小学教师的权利。由于我国教师聘任制除了教育法律做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外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造成聘任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借教师聘任制之名对教师打击报复。因此设立教师终身职,并规定学校除非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聘教师,对于保护教师,特别是那些工作时间较长、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教师的权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其次,教师聘任制一定要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从上述对美国终身职教师的聘任及解聘的分析来看,它们始终都强调正当法律程序在其中的作用。对于正当程序,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先权与豁免权。各州亦不得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相当多的教职工因为学校的聘任决定对自己不利而提讼,这些诉讼有的针对程序保障某一方面问题,有的直接针对正当程序本身。在聘任中,法院确认了在聘任关系结束前,有必要以正当程序保障公立学校教师的财产和自由权。如果涉及受保护的宪法权利,正当程序至少可使教师能得到一份学校董事会的解释通知,或者有机会参加听证会。我国《教师法》第17条、第37条分别规定了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原则和解聘教师的条款。但是对聘任教师的程序和要求没有作出规定,解聘教师的原因也过于简单,解聘的程序更是一片空白,如解聘之前应予通知、给教师申辩的机会、举行听证会、告知教师上诉的权利等等程序均无规定。

第三,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不宜“一刀切”。美国在实施教师终身职时,并没有由联邦制订一部具体的法律,而是把权力交给了各州,许多州都制订了专门的教师终身职法规。虽然在终身职教师聘任条件及程序、解聘的原因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但是在具体细节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因为每个州的情况都不一样。虽然如此,并不意味着联邦不管州了,州法律的规定都不得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否则无效。由于我国各地教育发展情况差别很大,各地教师的素质也很不相同,因此,国家在制定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时只宜作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如对教师聘任的条件作出一个基本的规定,并强调这些条件虽然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往上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再如,解聘教师的原因一旦由国家规定后,各地只可细化,不再增加其他原因。这样的立法既可以照顾到各地的情况,留给了地方发展教育的自,同时又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吴清山.美国教育组织与行政.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187.

主管护师聘任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报告或文献,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有:1983年《国家处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卡内基教育和经济论坛工作小组关于教师专业的报告》和“霍姆斯协会”的报告书《明天的教师》,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接连的指导全美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等。几乎每一份改革报告都对美国现有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质量提出了批评。因此,为确保教师队伍的优良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美国许多州相继都对教师聘任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与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认证、聘任、聘约、聘期四项议题。除了州法规定内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关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国教师聘任法制。

一、教师资格认证

根据联邦美国宪法规定,公立学校的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原则上,州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本州内教育运作的基本方针,再交由州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厅、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执行,教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与运作都按照此流程进行。因此州政府与州立法机构具有教师评定与核发教师证书的权力。在美国,教师是以专业被聘者的身份出现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得到州教育部门承认的现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资格证明,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美国各州政府都根据其需求,在相关州法中自行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认证要求。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在申请之初必须先具备参加州认证的基本条件,然后参加州的认证,经评估通过之后,可以获得教师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和进修,原证书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时,为了更换更高一阶段性质的证书,则可参加换证性质的第二次认证。

(一)初任教师资格认证

虽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还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师证书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使用者;4.经州政府认可的大学院校或机构毕业者;5.经州教育委员会认可完成师资培育课程者;6.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正在申请公民资格者;7.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8.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如National Teacher 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请教师证书。

另据“全美各州师资教育和认证主管学会”对有关各州初任师资认证申请条件的调查发现:除要求具有学士学位外,全美各州相当重视教师知识、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谓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详细说明,除了列举几种罪名外(如犯),多半将解释仲裁的权力赋予州教育委员会。在Bay v.State Bd.of Educ案中,一个抢劫犯牢狱期满后学完所有规定的师资课程,申请教师证书时被拒绝,上告法院后,俄勒冈最高法院认为州教育委员会将其前科列为品德的考虑条件是恰当的。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各州详细规定了参加师资认证的人必须学习的学科及其相关学分等事项,前者大致涵盖教育基础知识、学校行政、课程和教学评估、班级经营、教师专业发展五类。后者则考察一些通识学分或特殊课程学分。申请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点,特别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

(二)合格教师换证资格认证

初任教师通过第一阶段的考验,历经一段时间的实习教学之后,接受第二阶段的合格师资认证。该阶段重点考评申请者的实习、年资、聘任证明、通过评估等五个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此外,有些州规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修完规定教学进行学分时间量并通过学区评估才可以参加。

以得克萨斯州(简称得州)为例,该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员培育和认证司负责本州的师资评定事务。另外也成立了标准委员会负责测评师资评定系统绩效、确立课程认可纲领、建立评定体制等事务的研究工作。该州通过制定得州教师认证测验(Examin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ducators in Texaa)以及对学完职前教育的人实行在职表现评价(on?the?job performance appraisal)来确保师资素质。另外还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师精熟标准(Proficiencies for Texas teacher),这包括了学习者中心知识、学习者中心教学、学习者中心理念、学习者中心沟通、学习者中心专业发展等五类标准,并据以建立专业本位的师资认证系统。在建立专业本位系统方面,州内各大学设立小组,研讨认证时参加者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发展相关标准纲要和评价工具,开发新师资培育课程的内容。

(三)教师证书内容及相关约束

教师资格证书的数目因州而异,最少的为一种,某些州则多达七种,但大部分还是采取两到三种。在加州,州教师资格认证共分五个阶段,即教师先后可获得五种不同的证书:1.毕业师资职前培育课程结束后,准备初任教师之时;2.初任教师完成实习后再参加第二阶段评估,以成为正式合格教师之时;3.合格教师准备取得担任另一学科合格教师资格之时;4.合格教师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准备换发新证书之时; 5.合格教师转至其他州服务,准备具有在该州继续担任教职的资格之时。

纵观各州规定,教师证书可按照:(1)有效时间,(2)职位 (如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学校图书管理员),(3)专长领域(如英文、数学、体育),(4)年级(小学、初中、高中)等因素进行分类。各州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均坚持执教某学科者必须拥有该领域的教师证书。如果地方学区违背法令,聘请未持有规定教师证书者执教,州政府有权停止对其的经费补助。

原则上,教师证书在各州多被视为是“执照”性质的文件,而非州政府与个人间的契约。它只代表个人达到了州所规定为人师表的最低标准,并非就业的保证。换句话说,已经持有教师证书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职,负责聘任的地方学区可根据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条件招聘教师。申请者不能因为拥有教师证书,就排斥地方学区的特别要求。

州政府核发教师证书的同时,也具有撤回教师证书的权力。基本上,地方学区可以决定延聘、解聘、不续聘的事宜,但教师证书撤回的权力则在州政府。由于证书撤回的影响重大,往往代表该教师今后不能在该州再担任教师,因此各州均在相关法令中规定撤回证书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组成的委员会根据个案加以解释,其中尤以不道德、违反聘约、不胜任与不服从最为严重。如果当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进行最后定夺。个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异。

二、教师聘任条件

根据各州的法律,教师证书的核发由州政府负责,然而聘任的相关权限则在于地方学区。各学区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要其规定不违反宪法的公平原则,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学区聘任教师的权利。聘任教师的决议须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集体做出,个别委员或教育局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规定聘任教师会议的时间或形式,违反者则决议无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长负责推荐人选,委员会可以参考,但不受其名单局限,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

纵观各州地方学区的规定,聘任条件除了必须具有教师证书外,主要还有以下五种规定。

(一)健康状况

作为一位教师,身心健康极为重要。教委会有权在聘请教师时,对健康做出规定。除了一般的检查外,教委会得视情况要求做身心相关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保护儿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 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认为教委会有权要求校车的随护教师做吸毒检验,认为这与学生的安全密切相关。

(二)居住地

部分地方教委会规定只有居住于本学区内的教师才能被聘任,认为教师住在学区内,比较能关心社区事务,并且缴纳税款支持办理中小学教育。此项要求引起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违反了宪法保障的迁移自由。对此,法院原则上认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会有权要求聘任的教师居住于学区。但同时规定此项住居要求必须公平和无歧视地适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纳州为避免争议,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规定地方教委会不得提出此项要求。

(三)必须专职

为使教师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学区规定教师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职,否则即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分。法院基本上认同此项要求,认为其符合使教师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标,但却指出专职要求必须以非歧视性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师。

(四)接受评价

教师评价是当前美国政府与多数地方学区教委会用以确保教学品质的措施,评价结果一般会作为聘任、迁调或是决定工资的参考。各州对于教师评价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规定,有的则以行政命令加以规范。有的州规定极为详尽(包括评价的时间、程序、人员、标准),有的仅简单地规定地方学区必须进行教师评价。原则上,如果州未加以详细规范,教师评价的实施则由地方学区负责。学区教委会必须拟定评价的程序,由教师代表、专业人士组织实施。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评价过后要给予受评者改进意见和提供改进机会。地方学区若不加以遵循,即使发现教师不胜其职,也不能自行处置。在Lipan v.Bd.of Edu.of County of Hancock案中,法院驳回学区教委会不再续聘评价不佳教师的决定,原因在于它并没有提供教师改进的机会,程序上并不合法。

(五)接受分派

根据教师所拥有的证书与聘约内容,教委会有权安排和分配教师工作。拥有小学教师证书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个年级,或是何种学生。有一个前提是教委会的安排必须符合客观与非歧视的标准,且不得违背聘约的内容。此外,根据法律,教委会对教师降职使用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为降职的标准多半集中于工资、责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 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导学校乐队的音乐教师,被调到乡下一所规模小、不分年级、而且没有乐队的学校,法院认为这属于降职使用,教委会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这样做。

三、教师聘约

依照美国的相关法令,聘约是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与教师之间所签订的工作契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工作关系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聘约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般契约的基本要件,现分述如下:

(一)合法的当事人

签约的双方必须合格,否则就视为无效。如上所述,学区教委会是经法律确认的契约当事人。同样的,按照州法规定,没有特定教师证书或是年龄不足者,没有签约的能力。即使签署,也视合同无效。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此为契约内容的主题。按照规定,学区教委会乃是惟一具有资格与教师签订聘约者。合同表明学区教委会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给受聘方,同时说明聘约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内容与责任。并规定受聘方付出劳务后,聘方应提供的薪水金额、福利、进修机会及其补助等。教师聘约还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诸如那些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签署时学区教委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同意遵守学区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称或特别声明,那么教师聘约还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

(三)合法形式

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师聘约按符合一定规范的书面形式签署。教委会在做出通过决议后,必须将聘约内容以文字形式详细载明,否则即被视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会必须正式开会并以多数表决通过聘约,否则即视为无效。在Minor v.Sully Buttes 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长与教委会主席已同意续聘一位教师,却并不代表聘约已经成立,教委会有权事后不予承认,并做出不续约的决定。

四、教师聘期

根据期限的长短,美国教师聘约可分为定期聘约和长期聘约两种。顾名思义,定期聘约有一定的期限(大约为一年或两年),期限届满,学区教委会具有是否续约的决定权。如果决定不续约,除非州法有规定,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教师也不得有异议。然而,如果在聘约存续期间,教委会要解聘教师,那么法院认为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正当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约通知、解约事由的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定期聘约教师可以加强学校教学人员的流动,活跃学校人事氛围。

长期聘约提供教师长期任职的基本保障,确保优秀教师的稳定,维持教育系统的良性运转。各州均在州法中对长期聘约的性质和对教师的保护加以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法的解约条款,学区教委会不得任意将其解聘或不续聘。要取得长期聘约,教师必须按照州法服务一定年限。在麻州,其年限至少为三年。在此期间,教师拥有定期聘约,学区教委会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续约。三年之后,综合教师三年的成就,学区教委会判断他是否具有长聘教师的资格。按照规定,州立法机构规定长期聘约的年限、资格和申请程序的,教委会不另立条文。长期聘约保障了教师的基本工作权,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铁饭碗。只要教师触犯州法所规定的解约条款,教委会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续聘。此外,教委会也拥有分配职位的权利。长聘教师与定期聘约的教师并没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约中规定的项目之外,教委会不应给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权。在部分学龄儿童减少的地方学区,长聘教师也会因学校规模缩减而失去工作。

五、美国中小学教师认证与聘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美国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备的教师资格认证法律,使得认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虽于2000年9月了《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来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都没有规定教师资格申请者所应具有的课程门类及学分要求。实践中虽然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进行了考核,但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实施的目的未能落实到严格专业标准、加强教育专业训练上来。只解决了教师队伍的录用“人口”问题,没有和继续教育、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起来,对教师职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激励。因此今后的任务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尽可能予以细化。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真正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落实,提高教师素质,全面优化教师队伍,还要对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利组织做严格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职后的评定等环节上都应努力做到严格、公正。应打破僵化的教师人事制度,放宽制度规定,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针对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允许不同地区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另外与教师队伍建设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师聘任制、教师考核、教师职务、教师职前培养与继续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

(三)增加聘约的规范性

从本质上讲,我国目前实施的教师聘任制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对照国外高校较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关系,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合同形式不太规范,内容相对简单,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等。如条款过于概念化、简单化,普遍缺乏详细的合同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理条款;校方权利和教师义务较为详细,教师权利和校方义务则较为薄弱。学校和教师都无法把合同真正当作维权的法律武器。

为逐步完善我国中小学聘任制度,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视聘任合同签订的组织机构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体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约率,切实维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师都要增强合同意识,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明确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聘任合同动态管理,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强聘用模式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基本是全职聘用和终身聘用等单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大学生毕业到岗后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如没有重大过错就端上了“铁饭碗”,形成“职务、职称不分,职务与职责分离,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职务终身制”的怪圈。美国聘期的多样性给我们提供的思路是:应将灵活的聘任形式与严格有效的履职考核手段结合起来。依照聘约,经过多次聘期和选择后,对部分优秀教师实行长期即无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师集中精力做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时要努力建立一种有长期和短期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结合的教师聘任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丁文珍.美国教师聘任状况研究[J].教育科学,2002, (6).

主管护师聘任书范文第5篇

困惑一:1994年9月—1999年7月,笔者在一所公办初级中学担任校长期间,推行全员聘任制,五年淘汰8个教师,学校教师工作积极性性及办学水平大大提高,但遇到待岗落聘教师、老弱病残教师的安置及领导干预聘任等实际问题。

困惑二:2002年6月—2006年6月,笔者公开应聘一所“国有民办”学校校长,曾尝试自主招聘教师,但教育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不认可;尝试实行效益工资模糊制,但教职工上访,提出“不要赢只要平”的均衡分配思想。

困惑三:2006年7月—现在,笔者在一所九年一贯股份制民办学校担任校长,虽然管理机制活了,但具有公办身份的教师因为有“退路”,应聘来校后遇到工作压力与困难就“打道回府”,自主聘任的新老师因为没有事业单位“教师身份”得保护,导致养老、医保标准等待遇不能享受到与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

2 学校人事管理困惑探析

一是学校办学自主权受到制约。校长人、财、物自主权停留在向上报计划,等待教育、人事主管部门下派教师的现状,教师往往到岗后专业不对口;有时地域好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几乎插到底,易进难出,导致学校人事聘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和教师的被迫服从。

二是过于看重教师的身份管理(编制计划)。教师编制身份导致的优越性使教师产生依赖性、惰性,虽有安全感但缺乏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有的教师一旦解决了编制问题,原有的教书育人的激情减弱,不是把教书当成一门事业来对待,而是把教书当成一门谋生的手段,教师职业理想模糊。

三是计划经济思想在教师中根深蒂固。教师吃“大锅饭”、图安逸思想很严重。学校教师待遇高低不是看绩效而是看资历、职称高低,有的教师一旦获得了高职称,教师专业成长意识就逐渐淡化,骨干教师、名优教师只能空享名誉,在物质待遇上没有明显的优势,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在学校得不到真正体现。

四是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制”还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没有调动广大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也没有提高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的效率,没有实现“教师聘任合同制”应有的作用。出现吃“吃空饷”、“磨洋工”、“早休养”等消极现象,导致出现教学辅助人员臃肿,一线教学人员吃紧的矛盾。

3 对学校教师人事管理的实践思考

思考一:校长管理应该实行职前培训上岗制、职位职级制,职后考核淘汰制。一名好校长,一所好学校。校长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应该建立一体化的机制。校长候选人应该摈弃资历、职称的束缚,把具有先进教育思想,热心教育管理,潜心教书育人,实绩优秀的名优骨干教师作为培养选拔对象,任前输送到专业院校培训或选派到名校挂职锻炼,正式提拔前实行公示制。要淡化或取消任命制和行政级别制,淡化校长“官本位”,强化校长“职业化”。对校长进行严格的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校长职级制,根据职级落实校长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对于任期内办学实绩平平的校长,可以实行诫勉谈话直至淘汰出局,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校长职级机制,让一批教育专家在良好的机制中自由成长。

思考二: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应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使教师身份逐步社会化。编制部门应该根据每所学校的学生数和用编标准将编制核算到校,应该将教师编制到岗而不是到人;教师职称应该建立“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机制,打破职称“终身化”的格局。教师绩效考核要有科学性与合理性。要细化岗位的设立,要坚持量化考核与模糊考核相结合,突出过程考核,淡化结果评估,为教师创造性地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思考三: 合理引导好教师流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合同制。我们实行“教师聘任合同制”的核心,就是要把教师推入师资市场,通过应聘和校长签订“聘任合同”,是平等的多向选择的过程。参与师资市场的竞争,这就打破了原有的“铁饭碗式”的固定工作制度,实行面向全社会的全员招聘,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合理流动、来去自由的新的用人制度。当然“教师聘任合同制”有效运作只有校长的努力和教职工的参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国家相关法规和政府配套政策的规范和保障。如师资市场的形成,师资市场的运作机制,师资市场的管理,学校编制及岗位的设置,工资金额及绩效工资浮动等。

思考四: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机制,充分挖掘教师工作潜能。要打破原来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实行主要按岗位职责和工作数量和质量计酬的结构工资制度,贯彻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工资金额浮动、效益工资模糊、合理拉开差距等原则和方法,把教职工个人收入与本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紧密地结合起来,切实落实绩效考核,有效地调动教职工劳动的积极性。我校实施“三优联评”与“津贴档差制”、“效益工资模糊制”的措施以来,建立了能上能下、奖勤罚懒、褒优汰劣、优质优酬的人事管理机制,绩效考核依据所有在岗人员的实绩、贡献大小,采取“工作量化到分,实绩质化定等,多元评价奖励”的方法进行考评,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这样促使教职员工们自觉履行岗位责任和保持旺盛的工作动力。普遍反映“工作有压力了,责任感增强了,干活更有劲头了”。出现了要课上、要班主任当、要增加工作量的喜人景象。

思考五:灵活区别对待需要照顾的教职工。学校教职工年龄、文化、身体状况千差万别,老职工,身体状况差的职工是否一定要存在照顾的问题,我以为,又要又不要。在竞争择岗上,一视同任,在择岗完成后计算工作量上,可以考虑将自己的工作量乘以自己的工龄,再除以全校的平均工龄的2至3倍,得到老同志的计算工作量,可以视为是对老职工少干点工作的认可。在此基础上,老同志多干工作仍会多取酬,但少干也应少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