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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转正总结

处级干部转正总结

处级干部转正总结范文第1篇

各单位在接到转业复员干部报到通知后,应当组织转业复员干部在30日内办理完各种手续,按照报到通知规定的时限报到。

军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自当年8月起,每半月按照要求填报转业复员干部离队报到情况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全业办,直至当年度离队报到工作结束。

对因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限离队报到的,转业复员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地方说明情况;对转业复员干部无正当理由不离队报到的,所在单位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督促其离队报到。

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按照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30日之后尚未收到地方回执的,应当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关键词:离队报到程序

1. 转业干部离队报到

(一)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转业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转业干部,并通知转业干部如期到安置地安置部门报到;

(二)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以及预备役军官登记报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

(三)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以及转业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持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当及时将新入户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县(市、区)安置部门。

转业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2. 复员干部离队报到

(一)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复员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复员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复员干部,并通知复员干部如期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

(二)复员干部持复员证、户口本(结婚证)、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函)、有关户籍证明等材料,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关键词:滞留部队

1. 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返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2、处理办法

情况一: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 3 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情况二: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关费用;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情况三: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 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关键词:自主择业

1. 离队报到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截止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由其原部队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2. 组织关系转接及档案移交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3. 人员供给介绍信填写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问答时刻】

1.选择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是否可以更改?

答: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能再更改安置方式。

2.军官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担任排级职务的,8年;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10年,正职12年;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14年,正职16年;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18年,正职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2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6年;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年。

3.如何填写“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

答:按照[2000]62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住房需求情况的填报工作,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应区分军产住房、地方住房、个人租房、借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应区分购买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租住周转房、购买军产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须经团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后,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处级干部转正总结范文第2篇

刚才,各位班子成员联系工作和自身实际,围绕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谈了认识,查找了差距和问题,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了整改措施,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听了同志们的发言,尤其是张颖局长的发言,我感到很受启发,也很受教育。下面,我就民主生活会的主要收获、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加强作风建设,以及如何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等等,对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做个总结发言。

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主要收获

局党委高度重视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在前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局党委召开了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进一步学习了总书记讲话精神。今天,按照市委的要求,局党委又召开了以加强作风建设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这次民主生活会气氛和谐,作风民主,大家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会前准备,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搞好对照检查,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明确努力方向,充分体现了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是一个团结、高效、务实的好班子。应该说,这次民主生活会是成功的,达到了进一步增进团结、转变作风、共同提高、推动工作的目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收获:

一是增强了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家一致认为,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中坚和骨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火车头”,其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到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也反映着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领导干部的作风,不仅是本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体现,也是党的作风的集中体现。领导干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执政党的形象,是广大群众对党执政能力和先进性评判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到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大家还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站在推进沈阳市民政工作历史性跨越的高度,进一步深刻认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深切感到随着民政部门地位的提升,对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要求也随之提高。面对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民政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一种良好精神状态和思想作风,艰苦奋斗、真抓实干、不辱使命,才能带领全市民政干部职工为创建和谐沈阳做出贡献。

二是明确了加强民政干部作风建设的目标任务。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干部队伍作风建设,2004起开展的争创一流民政活动,2005年进行的党员先进性教育以及去年3月初以来开展的窗口单位作风整顿活动,在干部职工队伍作风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同志们认为,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与总书记的要求以及与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同志们还从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五个方面,深入分析查找了班子本身和成员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致认为必须下大力加以改进,要以领导干部良好的作风带动全系统作风建设,为实现民政工作任务提供保障。

三是坚定了推进各项民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决心。针对民政工作面临的挑战以及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体对民政工作的期望,大家深切感到民政部门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休戚相关,更需要在务求实效、真抓实干上下功夫,努力改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志们认为,各级民政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按照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切实改进作风,牢牢抓住民政工作发展的机遇,将关注的热点变为工作的重点,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和促进工作的措施,振奋精神、鼓足干劲、迎难而上,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向党的十七大献礼。

二、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做加强作风建设的表率

按照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八个方面的要求,我觉得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带头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这个思路,联系民政工作实际,总结归纳各位领导的发言,我代表班子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五个表率。

一要做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表率。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紧密联系自身工作实际,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要针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及民政工作承担的工作任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民政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的要求,完成党和政府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要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求我们必须紧密结合党和政府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民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转化为不断拓展新思路的本领和能力,转化为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措施和行动。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上正确分析民政工作的发展规律,抓住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陈旧做法,革除一切制约发展的体制弊端,不断调整工作思路,使民政工作和民政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要做密切联系群众和民政为民的表率。民政工作最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最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需求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因此,在处理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时,要做到把群众要求想在决策之前,把群众工作做在执行之前,把群众利益考虑在实施之前。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沈阳民政工作处处体现爱民、为民、利民的宗旨。从而以良好的作风凝聚民心,以优良的政绩造福百姓。

四要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按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办事,充分发挥民主,坚持正确集中,重大决策、重大干部任免、重大事项等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断提高决策水平。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做出的决策。要以宽广的胸怀维护班子团结,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理解,步调一致开展工作,齐心协力推进发展。

五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规规矩矩做人,清清白白为官、老老实实干事。要增强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坚持择善而交,纯洁社交圈,规矩工作圈,净化生活圈,管住活动圈。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良好的作风推动民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以作风建设为契机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作风是一个人理想信念、思想境界、道德情操的综合反映,是世界观的外在表现。“龙头怎么摆,龙尾怎么甩”。干部自身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单位工作的成效。如何以作风建设为契机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证。我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机关党支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中召开一次以加强作风建设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为目标,着力查找和解决工作不实、作风不正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为民、开拓、务实、清廉。总体要求:一是弘扬亲民为民作风,纠正漠视群众行为,解决“为民”的问题。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为了群众。二是弘扬开拓进取作风,纠正精神萎靡状态,解决“开拓”的问题。真正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三是弘扬真抓实干作风,纠正工作漂浮,解决“务实”的问题。重点解决工作落实、责任落实的问题。四是弘扬清正廉洁作风,纠正贪图享乐,解决“清廉”的问题。重点解决树立良好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问题。

(二)在系统广大干部队伍中广泛开展作风教育

同志明确指出:“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按照这一要求,当前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有效解决民政工作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民政事业的全面发展。二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在制定方针政策和决策时,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三是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党和人民把领导工作的重任托付给自己,就一定要认真对待、尽职尽责、不负重托。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到抓工作的落实中。四是廉洁自律的人生观教育。教育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三)全面加强有利于转变作风的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对于作风建设取得实效极为重要。因此,应多层次、全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领导干部转变作风的制度。

处级干部转正总结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

第三条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12380”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接听举报电话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详细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属于受理范围外的,要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对坚持反映的,要认真听取。在接听电话过程中,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六条对举报电话记录要认真整理,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散失。

第三章办理

第七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举报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举报对象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要将举报材料及时报送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属于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一般转下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重要的也可直接办理。

对受理范围外的举报件,转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处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一般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立即办理。

第九条举报件的办理方式:

(一)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的,由干部监督机构办理,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二)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一般由有关干部工作机构办理,或者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办理。

(三)反映组织工作其他业务方面问题的,由组织部门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四)反映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机关。

(五)反映紧急情况或者重要情况的,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内容空泛、重复、线索不清,或者组织已经掌握的举报件,一般留存备查。

第十条对反映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举报件,应要求承办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查核处理结果。

第四章督办

第十一条对转有关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60日内报送查核处理结果;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核时间的,由承办单位书面作出说明,可以适当延长查核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

转组织部门内部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举报件,承办单位应适时将办理的有关情况向干部监督机构反馈。

第十二条转有关单位查核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告查核处理结果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承办单位内部对所查核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影响查核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第十三条督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或者结合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负责人到组织部门说明情况。

第五章办结

第十四条举报件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办理、谁审批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

第十五条对有关单位报来的举报件查核处理报告,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备的标准,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审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应当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七条举报件办结后,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第六章情况分析和报告

第十八条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通过对举报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及时发现干部队伍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定期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有关举报情况。举报情况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材料,每季度和每年度报告一次;反映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举报,每月报告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七章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扣压、损毁或者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

(二)不准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

(三)不准擅自办理举报件;

(四)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

(五)不准擅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六)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

(七)不准泄露上级组织部门和有关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及查核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八)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九)不准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不准利用举报材料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转下级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举报件,需要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保护举报人。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侮辱、诽谤和诬陷他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举报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受理机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举报受理工作情况,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受理来信、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举报,参照本规定执行。

处级干部转正总结范文第4篇

村级干部工资待遇落实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村级干部是推动农村工作的主导力量,其工资待遇落实情况,不仅关系到村级干部队伍的稳定,而且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最近,区委组织部根据区委主要领导的批示,组成专门调查组,深入全区7个乡镇和14个村居,就去年税费改革后村级干部工资待遇落实情况展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现状及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尽管区、乡镇、村居三级在落实村级干部工资待遇上克服了许多困难,倾注了不少心血,但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 问题: 1、执行标准不一。由于经济基础、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各乡镇对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依据、标准、考核形式和发放方式也不尽相同。护城乡村级干部年工资待遇总额为8000元至11000元,东郊乡为6500元至8000元,南坪岗乡为7500元至8000元,河伏镇为4500元至5500元,东江乡为6000元至7000元,丹洲乡为5000元至6000元,芦山乡为3500元至5000元。村居内干部工资待遇一般分三个等次,每一等次月差额为20至30元不等。 2、来源渠道不一。工资待遇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村级集体企业收入以及招商引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集体资产租赁等其他收入。集体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相对较多的村,工资待遇发放资金比较宽松,集体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薄弱的村则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的村级组织补助资金解决。如护城乡高车村,每年企业收入、厂房租赁收入、门面租金、征地补偿等村级集体收入20至40万元,工资待遇主要从这中间解决。而芦山乡大部分村集体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微乎其微甚至近乎空白,村干部工资待遇的发放则完全依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3、到位程度不一。各乡镇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实际到位程度存在着两极分化的情况,标准相对较低的远郊村拖欠村干部工资待遇严重,标准相对较高的近郊村反而能及时足额发放。据统计,全区88个村居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村仅26个,占29.5%。截止去年年底,全区累计拖欠村级干部工资397万元。发放较好的乡镇仅有护城乡和东郊乡。护城乡除聚宝村拖欠19个月工资外,其余均已足额发放。东郊乡除和平村、赵家昏村拖欠44520元工资外,其余也均已发放到位。南坪岗乡13个村中仅有7个村发放到位,还有6个村拖欠。河伏镇自XX年起至今累计拖欠工资53.4万元,落实比例仅41%。丹洲乡、东江乡、芦山乡无一个村完全落实工资待遇,拖欠时间长的达26个月,数额大的村达12.4万元。东江乡靳家湾村去年年终还是向乡财政借款5000元发的工资,芦山乡芦山村支部书记去年全年仅领取工资889元,占其核定工资总额的18.2%。 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标准的悬殊和实际到位程度上的两极分化所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一方面挫伤了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村级干部队伍的稳定,有的村干部因一年忙到头未领到几个工资,家人埋怨,邻里嘲讽,朋友调侃,因而不想干的心迹多有流露。拖欠数额大、拖欠时间长的有些村工作基本上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另一方面形成了新的村级债务,不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原因分析 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税费征缴有缺口,转移支付“打折扣”。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虽然大幅度减轻了,但上缴税费的积极性仍然没有提高,以致很大一部分村居无法将农业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如芦山乡税费总额为286万元,去年实际从农户中征缴112万元,欠税61 %,21个村平均税费征缴缺口8.3万元。有些村对上没有完成任务,乡镇只好用一部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费任务。有些村居虽然对上完成了任务,但也不是直接从农户手中全额收取的,而是用村级集体收入填补了任务缺口或由村干部借款垫交税费。如东郊乡皇木关村去年税费缺口2万多元,由集体收入垫支完成任务。河伏镇青林村去年实收3万元,缺口4万多元,由村干部借款完成任务。税费征缴缺口的形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因素,一是税费征缴环境差,对欠税户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二是部分村民间债务结零“明结实未结”,存在以债抵减税费现象;三是极少数特殊困难群体上缴税费有难度,影响整体征缴进度;四是到户的计税面积与上级核定计税面积不符以及抛荒影响,出现“有税无田或有田无税”的情况。 2、村级经济负担重,致使“入不敷出”。目前,农村基层工作线长面广,管理费用面宽额重,村级运转如履薄冰。一是组干部和退休干部工资开支。各个村都设有组长,部分村还设有妇女组长、党小组长,村居需要向这些人员支付一定的工资。如东郊乡黄金阁村,每年的组干部开支就达4万多元。有的乡镇退休村干部工资也需要村级负担。东江乡8个村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上的退休村干部就有70多人,按照每人200元/年的标准,需要资金14万元。二是报刊杂志订阅费用。一般村居每年用于订阅各类报刊杂志的费用都在1500元以上。三是五保户供养开支。一个五保户一年的吃饭、穿衣和就医开支最低在700元以上,转移支付中五保户供养每人每年406元的标准不足,其余部分由乡镇和村居贴补。四是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汛抢险、突发事件处理以及其它中心工作经费开支。护城乡聚宝村今年用于防汛、防非典和先教活动的开支就达2万多元。繁重的村级组织管理费用致使有限的可支配村级财力显得捉襟见肘。 3、超职数配备,造成“僧多粥少”。目前,各乡镇普遍存在超职数配备村级干部的情况。去年农村税费改革中,转移支付体制核定的全区村级干部总数是294人,而目前实际在岗人数为439人,超职数配备145人。超职数配备村级干部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大多数村居认为上级核定的干部职数太少,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很大,忙不过来,村里愿意超职数配备干部。对此,乡镇党委也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客观上,村级干部是经过支村两委换届选举依法产生的,选举的不确定性无法实现上级核定的职数要求,且支村两委换届选举与税费改革不是同步进行,而是在税费改革之前,税费改革时,支村两委已经依法选举产生,故无法以税费改革的要求指导村级干部职数配备。 4、集体经济脆弱,“自补能力”较差。从目前已经落实干部工资待遇的村居来看,虽然也存在着税费收缴缺口大、包袱重、职数超等情况,但集体经济收入比较充裕,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不足部分主要靠集体经济收入来补充。如南坪岗乡东风村,XX年村集体纯收入46万元,支出38万元,其中村组干部和退休干部工资支出就有15万元,年终结余资金8万元。而集体收入来源少或近乎空壳的村,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除了个别村借助外力增强“造血功能”外,有些村则只能依靠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维持正常运转,若如特殊情况,正常运转便难以保障。如芦山乡芦山村,XX年税费任务仅完成总额1/3,转移支付资金仅拿回4398元,占核定指标的9.1%。而该村其他集体经济收入几乎为零,日常工作运转只好由村干部垫支维持,村干部全年人均领取工资不足500元。 对策建议 加强和规范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应当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极为关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充分调动和维护好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区农村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切实规范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标准。针对目前各乡镇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标准不一的实际,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切合实情的执行标准。首先是定类别。根据各个村居区位、人口、面积和经济基础等方面特点,划分出一、二、三种类型。在划分类别过程中,经济基础是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年集体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定为一类村居,5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定为二类村居。其次是定标准。一类村居一名干部年工资待遇总额不得突破1万元,二类不得突破8000元,三类不得突破5000元。工资待遇可以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含各类补贴,但不含区、乡镇奖励资金)三部分构成。固定工资根据村居的类别分别为450、400、350元/月。村居内主职与一般支村委干部的月工资差额不得超过30元。浮动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固定工资总额的60%。奖金根据村居的经济状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自行组织发放,乡镇纪委和财经所共同审核把关,无资金来源的村居不得赤字发放奖金。再次是定职数。采取多种渠道精简现有村级干部职数,尽量与农村税费改革核定职数相符。最后是定考核。各乡镇根据村居实际,制定严格的村级干部岗位责任制,年终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级干部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挂钩。 2、完善村级组织转移支付办法。一方面合理调配转移支付资金。在不增加全区对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情况下,合理调配村居之间转移支付资金,缩小村居之间差距。调配方法是:在计算村居转移支付资金系数时,提高农业计税面积因素的权重,把计税面积的大小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多少的重要计算依据。另一方面完善税费征收考核机制。税费改革后,农税员是征收农业税费的主体,乡、村两级主要承担协税护税职责,而目前农业税费征缴工作的考核主体却是乡、村两级,很大程度造成农业税费征缴工作在责、权、利上的失衡。对此,乡、村两级反映强烈。我们建议将农税员作为考核税费任务征缴的主体,科学合理制定乡、村两级协税护税职责的考核机制,实现责、权、利对等,保证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 3、实行工资“保底”制度。区、乡两级对特困村居的状况要适当给予政策扶持,千方百计落实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满足村级干部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我们建议实行村级干部工资“保底”制度,即在确定的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总额内,由区、乡两级共同负责调度资金,核算到人头,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明确专人,根据资金调度情况及时向村级干部发放保底工资,标准为200元/月。区、乡两级各承担保底工资的50%,“保底”工资抵减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总额,年终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 4、开源节流,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开源节流,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是保证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治本之策。一是加大税费征缴力度。加强税法宣传,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增强农~家观念、集体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改善农村税费征缴环境,加大偷税、漏税、抗税的打击力度,缩小农业税费征缴缺口。二是狠压村级管理费用开支。取消村居民小组长、妇女组长等职务设置,取消党小组长工资待遇,实行村居干部兼任制度,尽量压减非生产性开支;区、乡两级在工作部署上也要考虑村级组织的实际承受能力,切实为村级组织减负;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和离任村干部审计,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三是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涵养财源。村居要根据本地实际,发挥优势,挖掘潜力,通过招商引资,盘活闲置资产和可利用资源,兴办集体企业,拓宽集体经济收入来源。 5、建立落实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将村级干部工资待遇落实情况纳入乡镇“两个文明”建设考核范畴,作为乡镇党政主职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与村级工作考核挂钩。区委要明确村级干部工资待遇落实情况的主管部门,定期督导,及时协调,强力维护。将各乡镇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落实情况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各乡镇要强化工作责任,定期研究,加强监管,将村级干部“保底”工资及时调度到位,不得随意扣减村级转移支付。

处级干部转正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骨转移癌; 超分割放疗; 疗效

骨转移癌是恶性肿瘤常见的并发症,它常引起患者剧烈、持续性疼痛或病理性骨折,并由此导致患者生活质量下降,从而加速病情的进展。如何有效地治疗骨转移癌,缓解疼痛是提高生存质量的关键。本科于1996年1月~2006年1月间,采用大剂量分割取疗治疗骨转移癌,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共97例,男56例,女41例,中位年龄51岁(19~82岁)。所有病例均获病理组织学证实为原发肿瘤基础上,经X线平片、CT、MRI或骨ECT证实有骨转移。原发病主要为肺癌45例,占46.4%;乳腺癌34例,占35.1%;消化道肿瘤12例,占12.4%;鼻咽癌6例,占6.2%。

1.2 评价标准 参照卫生部制定的疼痛评估标准[1]。

1.2.1 疼痛分级 根据主诉疼痛分级法(VRS)和划线法(VAS)分析为4级。0级:无疼痛;Ⅰ级:疼痛可忍受,能正常生活,睡眠不受干扰;Ⅱ级:疼痛明显,不能忍受,要求服用镇痛药,睡眠受干扰;Ⅲ级:疼痛剧烈、不能忍受,需要镇疼药,睡眠严重受到干扰。组内患者,I级4例,占4.1%,Ⅱ级56例,占57.7%,Ⅲ级37例,占38.1%。

1.2.2 疼痛缓解 完全缓解(CR):无痛;部分缓解(PR):疼痛较治疗前减轻,睡眠基本不受干扰,能正常生活;轻微缓解(MR):疼痛较治疗前减轻,但仍有明显疼痛,睡眠受干扰;无效(NR):与治疗前无减轻。总有效以CR+PR计。

1.3 放疗方法 针对患者自觉最疼痛,最影响功能的骨转移癌,用钴60γ线或直线加速器6MV X线行局部照射,采用超分割大剂量照射,放疗剂量:DT=300CGY/次×5次/周=36GY。部分Ⅱ~Ⅲ级疼痛患者放疗期间可按三阶段镇疼方法予口服止痛药处理,并逐渐减量直至停药。疗效评价于停服止痛药48h后进行。

2 结果

2.1 镇疼效果 完全缓解(CR)30例,占30.9%;部分缓解57例,占58.8%;轻微缓解(MR)7例,占7.2%;无效(NR)3例,占3.1%;总有效率占89.7%。

2.2 活动能力改善 44例活动能力受限患者中,12例活动能力有明显改善,24例有轻微改善。

2.3 极性毒副作用

2.3.1 血象变化 白细胞下7例,血小板下降3例均为Ⅰ级。

2.3.2 胃肠道反应 37例占38.1%,因照射野包括部分消化器官而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及食欲减退等症状均为I~Ⅱ级。

2.3.3 其他 7例因脊髓受照射而出现轻度脊髓压迫症状。

以上毒副反应均较轻微,经对症处理后缓解,均未影响放疗计划。

3 讨论

癌性疼痛40%~50%是骨转移所致,恶性肿瘤骨转移发生率高达70%左右,表现为正常骨组织的破坏,临床症状常有进行性剧烈骨痛,伴有功能障碍,部分患者可合并病理性骨折,甚至导致瘫痪。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2]。放疗是治疗骨转移癌的有效方法,总有效率可达50%~100%[3],对不同类型肿瘤骨转移所致骨痛疗效相似。大剂量超分割放疗(300CGY/次×5/周),可减少放疗次数,缩短治疗时间,加强治疗强度,并可减少医护及家属的工作量。疗效明确,有效率达89.7%,与文献报道相似。因患者出现骨转移后生存期有限,尚无法观察后期反应。

参考文献

1 孙燕.临床肿瘤内科手册,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