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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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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汇报材料

法院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在“政法队伍建设年”方面,我市政法系统注重加强学习,提高每个队伍成员的自身素质,以新时期的思想、作风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忠实履行职责,做到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在执法中切实做到公正、高效、文明。

在“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年”方面,我市政法系统领导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重点了解基层基础与政法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和提高,通过这些工作,健全和完善体系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之能适应当前政法工作的需要。

在“社会治安打击整治年”方面,我市政法系统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利剑出鞘,做到常态打击与重点打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强化防范相结合、专业打击与发动群众相结合,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提打威慑力,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法院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创新社会治理,内务司法委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组织建设、工作对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鉴于近年来我市禁毒形势较为严峻的现实,内务司法委专题调研公安禁毒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针对禁毒工作中存在的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戒毒硬件设施建设不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成效不明显、戒毒人员复吸率较高、禁毒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等问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打击防范并举、遏制毒情蔓延,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戒毒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等五点建议。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发挥基层检察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作用,内务司法委于3月份就全市基层检察室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和座谈交流,了解全市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撰写了调研报告,为4月份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全市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汇报提供了参考。

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5月14日,内务司法委联合代表工委组织召开了全市“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刘冬生主任,邵建华、沈利农两位副主任均对查找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常委会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内务司法委深入调研,几易其稿,协助常委会先后制订下发了《关于组织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意见收集梳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要求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指定条文的通知》等,确保查找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截止10月底,通过深入查找,全市各地、各单位上报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事项共780余条(次),涉及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200多部。内务司法委及时对代表、各单位查找出来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对共性问题及意见较集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给予重点关注,并及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上报。同时在初步整理汇总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涉及规范性文件方面的意见建议,已按规定转交常委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诉讼中的矛盾和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机关及其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内在要求。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公民权利义务的实现。为强化诉讼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内务司法委2014年就修改后的民事、刑事两大诉讼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监督。

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

报告,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更新执法理念等五点审议意见。为了解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促进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尊重人权,10月份内务司法委对“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撰写了督查报告,为11月份常委会开展“一府两院”有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满意度测评提供参考。同时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作了较大改进的实际,为推进全市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务司法委于7—8月对全市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全市法院落实相关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的情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规范诉讼程序,健全办案机制等意见建议,为9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了调研参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监督“一府两院”公正规范执法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内务司法委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案件的办理作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办涉法涉诉案件,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规范工作程序,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认真研究处理。在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转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办理,责成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件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此外,内务司法委还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报备的26件特定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尚未发现有明显的办案瑕疵。同时对《__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运行实施办法(试行)》、《__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__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督实施意见》、《__市地名管理办法》、《__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未发现有违法、不适当等可撤销情形;还积极配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等拟出台的法规条例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把民生改善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人民群众对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诉求,才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喝上安全优质放心水一直是全市人民的期待,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4月14日,内务司法委主持召开了市七届人大内务司法专业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专题研讨“五水共治”的法治保障问题。在实地察看平湖市新仓镇河道整治工程之后,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代表们,充分肯定“五水共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对全市治水工作中如何加强对巨额治水资金的监管确保不出问题,“清三河”过程中如何科学准确计算河道清淤隐蔽工程土方量,如何加强对治水工程的监管及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如何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偷排污水和农村畜禽养殖排放污染问题,如何提高污水纳管率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如何完善政策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何提高市民水环境保护意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依法治水,落实责任;全面发动,全民参与;整合资源,强化保障;主动介入,加强监督;健全法制,严格执行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府肖培生市长的批示肯定。

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口不断增长,养老问题已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去年5月,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意见建议要求政府加以落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跟踪了解政府整改落实情况,5月份,内务司法委就全市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各类养老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改进的措施建议,为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在今年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建设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作为重点建议由内务司法委协助常委会有关领导进行督办。内务司法委多次深入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出建议。8月11日,内务司法委协助常委会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了代表重点建议督办会议。市发展改革委汇报了办理代表重点建议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下一步打算,祝亚伟副市长表示市政府将加快协调配合力度,积极推进市本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建华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办理好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内容,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内务司法委的跟踪督办下,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已被政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可望在下一年内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创新社会治理,内务司法委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组织建设、工作对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鉴于近年来我市禁毒形势较为严峻的现实,内务司法委专题调研公安禁毒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针对禁毒工作中存在的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戒毒硬件设施建设不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成效不明显、戒毒人员复吸率较高、禁毒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等问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打击防范并举、遏制毒情蔓延,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戒毒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等五点建议。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发挥基层检察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作用,内务司法委于3月份就全市基层检察室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和座谈交流,了解全市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撰写了调研报告,为4月份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全市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汇报提供了参考。

法院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2009年以来,xxx司法所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9人,解矫104人,目前在矫人员35人,其中缓刑32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2人。

根据长春市及榆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部署,我所以组织网络、工作制度流程、教育管理等几方面工作为抓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如下: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网络。

我镇进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村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监管帮教责任人的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在各村成立了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及时调整和补充,为xxx镇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三、做好社区矫正“三管一访”专项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我所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落实“三管一访”措施,即“日定位”“周听声、周见面”“月汇报”“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制度。筑牢弓棚镇社区矫正城墙。

(一)“日定位”,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目视跟控、GPS遥控措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天罗地网”,确定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对于节假日期间请假探亲的人员,落实随同人员进行监护,并进行电话抽查,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周听声、周见面”,对全部社区服刑人员切实实行“周听声”制度,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周见面” 制度。重点管控人员包括服刑前三个月的所有服刑人员及在社区矫正期间被警告的服刑人员。“周听声”即服刑人员每周向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打电话汇报本周的行动轨迹及思想状态,以此来增强管控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服刑人员的矫正心态。“周见面”即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每周见面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约见重点管控人员,面对面和重点管控人员谈心谈话,以此对重点管控人员进行矫正管理,以确保重点管控人员端正心态进行社区矫正。此外,我所严格落实矫正对象“周听声、周见面”制度,确保实时掌控,实时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管帮教手段,切实消除和化解了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隐患。

(三)“月汇报”,我司法所高度重视心理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矫正过程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转化和弱化其消极思想和心理。每月,全部社区矫正人员每人上缴一份思想汇报,把一个月以来的思想转变、学习收获及参加社区劳动的感受、遵纪守法等情况做一个书面的汇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矫正人员的思想汇报对其进行适当的点评及表扬。让矫正人员在心理上逐渐的接受正能量的传播,发展到主动的去社会上发挥其本身的正能量。从而使服刑人员走出犯罪的阴影并积极改造。

(四)“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重点节假日前夕,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及两会期间,我镇主管领导、司法所长和村干部一起上门走访辖区的服刑人员,与他们进行了交流对话,送上节日慰问,并给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增强了他们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信心。

四、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弓棚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1.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2.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

法院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规范层面;程序类情况说明;证据类情况说明;相对否定派;相对肯定派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2-0074-09

本文旨在陈述“情况说明”证据能力有无的现状及其相关讨论。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许多文章并没有严格界定“证据能力”这一概念的内涵,导致在这些文章里“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探讨往往囊括证据种类、证据属性、证据排除、证据收集等有关内容的论述,俨然成了逻辑紊乱的大杂烩。本文认为“证据能力”的内涵应该限定在“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在这一限定范围内,本文将展开关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有无的讨论。

一、“情况说明”为何物

“情况说明”不是刑事诉讼领域规范的专业术语,仅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侦检机关向审查部门或审判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形形。在形式上有着各种不同的称谓,如“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或“说明”等;在内容上涉及审判前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如抓获经过、自首、案件管辖权、强制措施、证据收集方式、鉴定、辨认等。我们把这些有着不同称谓、不同内容的办案材料统称为“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相反得到了大量而广泛的运用。在审查阶段中,公安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常被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给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也会出示某些“情况说明”。有学者曾在2010年就中国法院网的“现在开庭”栏目中记录的2010年1月至12月共计292起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这些“精挑细选”的典范案件中,有142起出现了诸如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之类的由侦检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情况说明”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论基础:对事实认定的复杂性与曲折性

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逆性、不可再现性。除非侦查人员接到现场报案或举报立即赶赴现场目睹并抓获正在实施的犯罪嫌疑人,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只能依靠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而人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间往往会发生疏漏或者错误,此时就需要对之前认定的事实或作出的判断进行补充、说明或否定,才能不断接近对事物本质的认识。遵循此理,在查明案件真实这件事上,由于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仅靠传统的证据种类是难以构建这种完整性的,因此需要“情况说明”的出现来弥补证据之间的漏洞或证据本身的瑕疵。如抢劫赃物去向不明,虽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但从诉讼的严密性和完整性来考虑,必须要求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对上述情形加以补充。

(二)证据严密性要求:不同诉讼阶段的递进

在刑事诉讼领域,不同诉讼阶段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有不同要求,总体来说呈现一个递增的趋势。在立案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案件事实的要求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情况的要求;在批准逮捕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的要求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对案件事实的要求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对证据情况的要求为“证据确实充分”;在审判阶段,对有罪判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案件事实的要求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情况的要求为“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以上条文的表述,不难看出,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深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要求不断强化、递增。与此同时,由于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的主体不同,其审查的标准和目的性也会存在差异。比如说,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侦查机关忽略或是认为无关紧要的情节,而检察机关或是法院却认为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判断,不可或缺”。在这种情况下,“情况说明”应运而生,侦检机关可以用来有效地弥补证据严密性要求的不同所带来的裂缝。

(三)积极价值的推动: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谚语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事诉讼中除了追求实体正义以外,也要强调诉讼的时效性与经济性。实践证明,“情况说明”的出现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首先,“情况说明”可以有效缩短诉讼时限。例如,法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存在不一致提出异议,如果仅仅是因为笔录和照片关于部分细节的描述有矛盾,而侦查机关只要稍稍解释就能化解矛盾之处,则侦查机关只需采用“情况说明”的形式对勘验笔录稍加补充解释即可,而不必重新花费办案时间在勘验笔录上,从而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有利于缩短整体办案时间。其次,“情况说明”的运用也能够相应节约诉讼成本。例如,侦查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中有关伤情的描述与被害人陈述内容不一致,审判机关提出异议。侦查机关审阅伤情鉴定过程记载后,发现鉴定结论对伤情描述部分确实有遗漏,但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为避免重新鉴定而浪费诉讼成本,一般就可采用“情况说明”的形式对鉴定结论进行补充说明。综上所述,基于这样一些积极价值的推动,侦检机关便选择了“情况说明”的方式来代替繁琐的调查取证过程。

三、“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实然地位:规范层面的承认与犹豫

我国97年《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于“情况说明”的唯一一个规定出现在《高法解释》第53条第四款。虽然该条文提及了“情况说明”的形式应包含“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但并未肯认该情形下“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2010年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其中一些条文开始直接涉及关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问题。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情况说明”的内容在里面得到体现。截止笔者撰写本文之时,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已分别最新《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公安部规定》,因此下文论述中也将梳理该些规范中有关“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两个证据规定”之“情况说明”

“两个证据规定”里有大量条文涉及到“情况说明”,其中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这个条文意味着我国规范层面已承认了“被告人供述取证合法性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理由有二:第一,根据条文原本的表述,可以将其意思转换为“公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只要同时符合两项形式要件――加盖公璋且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盖章,就可以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简而言之,“……‘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第二,结合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第三款所述“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这一“情况说明”是第一款中公诉人所负举证责任的具体表现之一,而公诉人的举证责任表现形式包括“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及“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用排除法分析不难得出,此处的“情况说明”应归属于上述几种表现形式中的“其他证据”,也即承认了它的证据能力。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的规定相类似的是《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该条文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虽然条文中并未谈到“证据”一词,但由于该条文处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二部分,而第二部分的标题为“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因此这一条也算是变相承认了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只要具备了办案人和办案机关的签字或盖章,那么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情况说明”即可被认定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然而,“两个证据规定”里也有直接否认“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例子。按照《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中遗漏了痕迹和物品,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法院应当向检察院说明情况,而检察院就此可采取三种措施:补充收集调取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作出合理的说明。此处“合理的说明”并非为补正“痕迹和物品”的证据能力,因为“痕迹和物品”已经遗漏,其未能作为证据纳入诉讼进程。正确的理解应该为“合理的说明”是关于取证遗漏原因的解释和遗漏责任分担的说明。因此,此处的“合理的说明”不能证明任何犯罪事实,很明显不具有证据能力。

当然,“两个证据规定”对于“情况说明”的态度更多是模棱两可的。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合理解释”应理解为“情况说明”的一种,可条文并未对“合理解释”作出任何的形式规范,也没有明确规定其究竟有无证据能力。据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此条文为“合理解释”证据能力的承认预留了制度空间,也可以理解为规范制定者在这一“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问题上出现了犹豫。类似的情形还存在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第三款、第9条二款、第9条第三款、第14条、第2l条、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第30条第二款及第39条。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之“情况说明”

虽然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已经全方位、多层次地就“情况说明”进行了规范,然而20t2年《刑诉法》再修改之时,仅两处涉及到了“情况说明”。第一处位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处的“合理解释”的地位与上文所述“两个证据规定”中的“合理解释”相同,未明确其证据能力是否获得。第二处位于第171条第一款,其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由条文可知,规范制定者同样并未明确此处“说明”的形式要求,更未肯认其证据能力,再一次将问题搁置一边,做了一次模糊的处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中关于检察院享有的举证方式,并未包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中的“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这一已经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承认证据能力的“情况说明”,而是直接规定当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时,检察院提请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规范制定者在对待“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问题上显得十分小心翼翼。

针对2012年《刑诉法》再修改,还需澄清一个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8条第一款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就会产生误解,是不是《刑诉法》承认了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其实不然,条款中的“材料”一词是“证据事实与证据载体相统一的表述”,根据第48条第二款,证据还需属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8种证据种类之一,即必须以这8种证据种类为载体。然而,“情况说明”并未见于其中,而且也没有任何其他条文规定可以将“情况说明”视为其中之一,因此“情况说明”在此处的证据能力依旧未得到承认。

(三)2012年《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及《公安部规定》之“情况说明”

2012年《高检规则》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进行了全面细化,条文多达708条。相应地,“情况说明”得到了多次规范。其中,大部分进入《高检规则》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按照证明的时机不同,可将这类“情况说明”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预防型情况说明”,体现在第228条和第266条。第228条规定,进行搜查的人员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等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第26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这里的“有关情况”和“说明材料”均是制作于正常侦查阶段中,还未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制作目的在于提前做好证据合法性的保证工作,防范证据瑕疵风险。至于证据能力问题,条文对这部分“预防型情况说明”未作出明确回答。第二部分为“补救型情况说明”,具体条文有第66条、第71条、第72条、第311条、第378条、第429条及第446条。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情况说明”皆是在证据的合法性受到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质疑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名称上表现为“合理解释”或“说明”等。然而同前文所述的所有“合理解释”一样,其证据能力待定。综上,《高检规则》里关于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未得到承认,亦未得到否认。

还有一些提及的“情况说明”非用于取证合法性证明,分别为第328条和第450条。依据第328条规定,对于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程序,下级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条文里明确在“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后面附上“证据材料”,即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不是证据材料,亦即否认了其证据能力。同样地,第450条涉及的“情况说明”证据能力也遭到了否认。按照第450条的规定,如果检察院不能按时交出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此时的“情况说明”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里的“情况说明”类似,仅是关于不能交出证据材料的解释和交出不能所带来的责任分担的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高法解释》及《公安部规定》同样涉及到了大量“情况说明”的内容,统计思路、方法与前文一致,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一句话来总结统计的结果便是,只有《高法解释》确认了“取证过程合法性的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⑩,其余“情况说明”的地位仍处模糊地带。

(四)小结

根据上文,可以对“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实然地位作出如下梳理。(见表1)

从表格可知,证据能力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承认的“被告人供述取证合法性情况说明”和被《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承认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而最新的《高检规则》亦没有采纳。与此同时,大多数被各种规范所提及的“情况说明”处于一种证据能力待定的状态,立法者的意图似乎是想先观其运用,再定其“身份”。总之,从几种规范制定的脉络来看,规范制定者对待“情况说明”的态度是十分含混的,在某些方面进行过一些大胆的突破,在其他方面却犹豫不决;在一时所呈现的观点,在另一时却反过来质疑它。可见,“情况说明”证据能力处在一个变化不定、略微尴尬的实然地位。

四、“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理论激辩:反对者的理由与赞同者的反击

(一)反对者的理由

1.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同时缺失

刑事诉讼法有一个基本理念,称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其基本内涵为如果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或规则的安排引发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两种价值发生了矛盾,“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两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侧重和调整”。反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认为“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一旦被立法确立,将同时有损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来承认其证据能力。

“情况说明”如果作为证据,往往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由公诉方宣读,这等于是让侦检机关为本案作证。然而由于控辩双方本身就存在很多天然的不平等性,如果本案的侦检人员可以随意制造证明实体问题的证据材料,那后果便是会加剧这种不平等。由此推之,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说明”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实践中“情况说明”往往过于精炼,遗漏重要细节,案卷中经常也无其他任何证据相佐证,因此不利于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实体公正难以保证。综上,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确立只会为司法腐败打开方便之门。

2.不符合证据的“三性”

证据属性是指证据本身固有的本性或特征。我国传统的证据理论主张“三性说”,即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反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认为“情况说明”不符合“三性”。

首先,“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而“情况说明”一方面来源于案件发生后的补充制作,另一方面往往附带了侦检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因此,“情况说明。”的客观性得不到保证。

其次,“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从而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践中的“情况说明”成为了侦查机关减轻甚至逃避其侦查责任的一个托词。“这种由未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提交的极不规范的书面材料,被司法人员概括为一个形象的‘专业术语’――证据‘白条’。”如此这般的“情况说明”与案件事实到底存在多大的内在关系,实在是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最后,“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形式也即证据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的8种种类,其中没有“情况说明”一项,因其特殊的制作过程也无法将“情况说明”归为8种里的任何一种。第二,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情况说明”的制作通常是由侦检人员和侦检机关自己出具的,几乎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只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由控方向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几乎基本采用当庭宣读的方式,而“情况说明”的通常出具者不会出庭。在这种情况下,“情况说明”符合公章加签名的制作要件便可以予以认定,其实是变相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退一步说,法官仅凭“情况说明”的寥寥数语,也难以对内容的合法性作出准确判定。

3.小结

反对者的观点主要是从刑诉理念层面和证据的属性层面进行批判,认为“情况说明”的使用存在诸多弊端,为祸不浅,因此建议应该统统否定,即坚决取缔实践中“情况说明”的应用,以保证证据运用的合法性。

(二)赞同者的反击

1.对反对者的回应

针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缺失”这一否认“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理由,赞同者的观点认为不能拿“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个别乱像以偏概全,当做否认的借口。在公正这一价值上所存在的一些缺失,可以通过规范层面加以调整与弥补,毕竟,我们更不能忽视“情况说明”在司法实务中广泛运用的现状以及在诉讼效率等其他价值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针对反对者所担心的“情况说明”在证据属性上存在的缺陷,赞同者认为“客观性”和“关联性”问题仅仅对被滥用的“情况说明”这一现象的一种批判,并没有分析出“情况说明”本身的证据属性特征。至于“合法性”问题,反对者过于强调证据的法定形式,而轻易忽视了“情况说明”在内容上所可能发挥的证明效果。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赞同者并非站在反对者的完全对立面,其对“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承认并不囊括所有,而是限定在一定范围。

2.赞同者的主张

(1)对“情况说明”进行分类。为了更好地观察与分析“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赞同者认为应当将实践中种类繁多的“情况说明”进行一次类型化梳理。依据“情况说明”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称为“实体类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涉及量刑情节,即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如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9条属于此种情形;二是涉及定罪事实,如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过程中根据了解的犯罪事实而制作的“情况说明”,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即属于此类。第二类,称为“程序类情况说明”。这类“情况说明”主要是涉及到案件程序方面的内容,如关于强制措施、案件管辖等。上文述及的《高检规则》的第328条中关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即是关乎强制措施的。第三类,称为“证据类情况说明”。如何涉及证据呢?主要是就证据收集过程中收集的主体、方式、手段等的一些解释和补正。上文述及的规范层面提及的“情况说明”大多可以归为此类,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高检规则》第226条等。第四类,称为“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此类“情况说明”不关乎诉讼法律问题,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侦检人员基于工作需要针对一些必须说明的事项做的汇报或解释。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和《高检规则》第450条可以归属此类。

(2)“相对肯定派”与“相对否定派”。进行类型化梳理后,究竟哪些类型才具有证据能力?面对这一问题,赞同者内部出现了分化,成为了两派:“相对否定派”与“相对肯定派”。“相对否定派”否认大多数“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仅认可小部分“情况说明”属于证据。而那一小部分“情况说明”即指“实体类情况说明”。此派认为侦检人员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或抓获过程等的记录其实是对于其亲眼目睹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描述,并以一种证人的身份将这样一种所感知的客观事实提交给法庭。因此在本质上“实体类情况说明”符合“证人证言”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理所当然地应当视为具有证据能力。至于其他三类情况说明,此派认为不具有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而不予认定。相反,“相对肯定派”承认大多数“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唯一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是“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此派认为“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普通文书,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不应认定为证据。而与此同时,其他三类“情况说明”或多或少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因而具有证据能力。不仅如此,“相对肯定派”进而继续思考了“情况说明”成为证据的途径。一种途径为将各种“情况说明”分别归类为各类法定证据的瑕疵证据,根据各类法定证据的特点补正“情况说明”的法定形式。另一种途径为将“情况说明”统一解释到一个证据种类,这个统一的证据种类可以为证人证言,也可以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

综上可以看出,两个派别的共同点均是承认“实体类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而否认“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而两个派别的分歧在于“程序类情况说明”和“证据类情况说明”是否为证据,其中“相对肯定派”承认它们是证据。笔者认为,两个派别的分歧背后的原因在于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理解的差异,“相对否定派”认为证明对象只包含实体法事实,而“相对肯定派”将程序法事实也包含在证明对象之列。

3.小结

赞同者避开了反对者“一刀切”的方法,以类型化的方式将各类“情况说明”进行区分,并因此而发现了某些“情况说明”所具有的证据意义。应当注意的是,赞同者持有的并不是一种“全面承认”论,他们也否定“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

五、结论

(一)事实判断:现实规范是理论博弈的结果

笔者认为,反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与赞同者的意见,其实质是基于不同的立场讨论该问题。反对者从限制司法公权力的角度出发,认为“情况说明”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控辩平等,因此通过取缔“情况说明”的应用来避免其被当做证据使用的可能。而赞同者坚信“存在即合理”的哲学原则,认可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一种正当且合法的程序将“情况说明”纳入法定证据,从而规范其使用。因此,如果暂且放下是与非的价值判断,规范层面对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承认与犹豫,其实并不是不同意见的输赢,而更多地反映了不同立场、不同理论博弈的结果,以及现在这一时期内,国家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公权力的强弱。

(二)价值判断:理论的取舍

法院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____年,________区委在____区委和____市委的正确领导下,____结带领广大青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____的基本职能,扎实开展____的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开展“青春讲堂”活动。在乡镇、区直____组织中开展“青春讲堂”活动,要求各乡镇____委和区直____支部做到每月有学习,每月有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文明理念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激发广大____干部、____员青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活力,引导青少年永远跟党走。

(二)多形式开展青年活动。组织全区中学生开展“与人生对话——我的中国梦”核心价值观主题____日活动和“学雷锋月”活动。隆重纪念“五四”运动____周年,开展“青春榜样”表彰活动,表彰了一批优秀个人和____组织。开展了“五四”青年座谈会、“五四”青年联谊等活动,联合组织了130名青年教师参加在75135部队军营举行的“青春相约,走进最可爱的人”首届____区军地青年联谊活动,组织了30名青年____干代表参加三区青年联谊活动。

(一)做好青年创业创新服务。开展“守望家乡·青春建功”____共青____联系服务农村青年月活动,召开大学生志愿者及青年代表座谈会等3场,服务和引导青年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服务“五个____”建设。

(二)完善青年创业服务机构。筹建创业创新组织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积极服务青年创业贷款工作和建立创业青年档案,组织创业技能培训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整合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来帮助、服务广大青年朋友就业创业,实现更大的发展。

(三)任务完成情况。一是城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已经和邮储联合开展,并且完成了10人贷款名额任务指标,但由于系统无法登陆原因尚未录入,待系统恢复便可马上完成录入。青年创业园区主要联合区人社局创建商务创业孵化园。选址定在____镇供销社,目前由于条件尚未成熟还在沟通筹建中。二是发动各乡镇____委开展了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贷款青年已完成80人的任务指标,也由于系统无法登陆原因尚未录入,待系统恢复便可马上完成录入。三是联合区人社局开展了青年“领头雁”培训计划,完成了110人名额任务指标。四是联合区人社局开展了农村青年技能培训,采取在乡镇就地培训的等形式,对有创业学习意向的农村青年开展了种养等技能培训,完成了1700人名额任务指标。五是联合区农业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开展返乡大学生培育工作,就创业意向和创业技能开展了相关培训。六是积极发动各____队组织开展“生态乡村”、“绿满八桂”、“保护母亲河”等青少年造林绿化行动,筹集植树造林资金5万余元。

(一)开展党建带____建工作。完成推进“推优入党”发展青年党员工作,成功推荐1名青年入党。

(二)“青春引擎”全员培训。认真组织开展青春引擎全员培训计划,年初开展了全区____队干部业务培训,主动落实了2万元区本级“青春引擎”培训配套经费,联合区组织部定在11月中旬开展全区基层____干部“青春引擎”培训班。

(三)基层____建创新工作。大力开展基层____建创新工作,在____镇平田屯建立了1个农村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目前平台设施还在逐步完善配备中。

(四)____干部联系点工作。结合生态乡村工作、新农村建设工作、精准扶贫工作等积极开展____干部联系点工作,深入挂点乡镇和挂点村开展工作。

(五)两新____建工作。积极发动乡镇开展辖区非公企业建____工作,按任务指标完成农村专业合作组织____建工作,主要做好大____委系统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认真把新建的直属____组织录入系统,确保准确真实。认真做好选树县级农村基层____建示范乡镇和农村青少年示范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通过乡镇“大____委”建设活动在全区10个乡镇建立直属____组织和两新____组织数量255个,超额完成了“大____委”建设200个____组织的目标任务数,覆盖____员人数4632人,联系青年人数21326人。

(六)____干部作风建设。着力抓好____队干部自身建设,认真开展____干部健康成长活动,做好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宣传共青____工作,着力提升基层____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____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增强基层____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七)青年社会组织工作。与区文明办、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青年社会组织工作,积极发展注册志愿者和参加培训,并且积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关爱务工青年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法治宣传等

党政中心工作活动中。(一)认真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和安全教育。做到志愿者与正式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二)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与区残联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积极完善助残志愿者队伍和阵地建设。

(三)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与区教育局、区妇联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志愿服务行动,今年以来为三里九岸小学全校170余名学生送去爱心书包、新华字典等学习用品,为2名特困生争取到从小学到大学生活费的长期资助。为大岭乡新济小学128名学生赠送书包等学习用品,送去总价值约2万元的体育器材,结对子30对学生。为蒙公乡岭庆小学30名库区移民贫困学生和全校150名学生分别送去慰问金、慰问品共计9000元。暑假通过“1+1”基层培养计划活动,组织动员66名大、中学生在暑期利用远程教育站点对留守儿童进行亲情陪护、教育辅导等。

(四)围绕党政中心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生态乡村、法治宣传、“荷美____”等工作中大力发挥青年生力军的作用,组织青年____干部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其中。组织成立了70人的“荷美____”青年志愿者队伍,在“荷美____”____年“荷家体验”系列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举办“荷美____ ·因荷有偶”青年联欢活动,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约300名青年参加联欢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认真做好志愿服务项目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____队组织做到动员到位,及时递交申报材料。

坚持全____带队,开展少先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少先队课程建设为重点,推进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少先队活动每周1课时进课表和落实课外活动,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活动,帮助少年儿童从小树立法律观念和自护意识。做好少先队组织建设,配备完善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和总辅导员,充实乡村小学少先队辅导站站长和辅导员队伍。

(一)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制,成立了预防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常态化工作。

(二)开展“面对面”活动。深化“共青____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和共青____联系服务。通过____干部与青少年联系结对的方式,推动服务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

(三)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重点青少年群体预防犯罪和服务管理工作。联合教育、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职能部门开展五类重点青少年管理服务动态监测工作,落实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项经费和专职人员。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信息库,每月向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收集重点青少年群体基本情况数据。

(四)青少年法制教育和维权制度化建设。联合权益部门积极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青少年维权岗创建、12355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社工工作制度,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联合区法院等部门在“6.26”国际禁毒日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约3000份,发放禁毒宣传《禁毒宣传》记录本300本,张贴禁毒宣传海报50份,签署禁毒承诺书500份,组织了2000多名学生在禁毒宣传标语上签名。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五)社工工作。与区文明办等成员单位组织青年干部,以志愿者的名义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开展禁毒防艾活动等志愿服务活动。

加强学校____的自身建设,开创学校共青____工作新特色。

增强____员意识教育。以受教育作贡献,长才干为主线,全面加强对____员的教育培养。大力开展面向学校青年学生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大量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主题____活动,不断加强____员意识教育,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____员青年思想道德素质。加强____前教育,严把新____员入口关,规范发展____员工作。

(一)认真做好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和壮大网宣员队伍,面向学校、社区招募优秀青年充实网络宣传员队伍。

(二)认真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继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以“奋斗的青春最美丽”、“红领巾心向党”、“红领巾相约中国梦”活动等引导青少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加强新媒体阵地的建设。管好用活网络新媒体,充分发挥共青____网站、微博、微信等阵地作用。加强____组织和媒体的沟通联系,打造网上网下互相促进有机融合的青年工作格局,增强____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开展“青春践行十,学习雷锋争先锋”、“学习雷锋志愿精神,建设生态文明____”等主题活动,组织____员青年志愿者400多人次参加便民服务一条街活动等。

(一)权益工作。基本工作已按工作自查表的各项指标分门别类准备相关材料。存在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数据收集难,原因是部门之间的协助机制还不够完善。像在教服刑方向的由于涉及隐私,提供数据很困难。涉罪犯罪等数据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也同样存在提供数据困难情况等。

(二)青年创业创新工作。青年创业园区创建商务创业孵化园问题,选址拟在____镇供销社,但目前由于条件尚未成熟还在沟通筹建中,主要原缺乏资金和有该创业意向的青年少,人员难集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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