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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190号),结合我区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区经信委对市经信委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初审,负责核发区内注册的镇燃气公司经营许可证。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年检。区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核发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评估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查评估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严禁无资质企业从事燃气经营。任何无资质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均属非法经营,必须予以取缔。现已经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的无资质企业,必须在年12月30日前取得资质或由有资质的企业整合;在未取得经营资质前,不得发展新的工业、商业、集体和居民用户。在年底前未取得许可证且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区经信委按照国务院583号令予以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供区管理

区经信委要根据全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供需现状等情况,制定燃气经营供区方案。

(一)现已形成的供区,各燃气经营企业于年12月底前上报区经信委予以确认批复(含管网布置图)。没有管网平面布置图的(含电子版),应在年年底前补充完善后,报经信委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已有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经区经信委确认批复后,涉及占地或开挖的管线报区规划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电子版应含管网平面布置位置、埋深等内容,并采用独立坐标系实测。

(二)燃气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任何镇街发展新的用户,扩大供区。对新供区管网建设在实施前,应报区规划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新供区,必须设计管网平面布置图;其管网平面布置必须服从于所在镇、街建设规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管网平面布置图签字同意;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同意的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需报区经信委批复,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三)燃气经营企业的供区转让,需报区经信委批准。

三、进一步严格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标准

城区燃气安装费用由初装费和安装费组成。场镇居民安装燃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文件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收其他费用或多收费用。燃气安装费的收取是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得委托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服务。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端正服务态度,尊重用户意见,严禁向用户特别是新开用户搭售或指定购买某种燃气器具等商品。

四、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经信委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区建委、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区“十二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信委备案。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供气区域的实施计划。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护和燃气设施保护

(一)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我区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时,要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动的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充装站及储配站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区经信委审批同意后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者持区经信委审批同意批复办理规划、质监、消防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或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划定建设规划红线,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二)加强燃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城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城镇燃气工程所用重要设备、材料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燃气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区经信委组织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档案报送区经信委备案,并将工程档案移交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区经信委要会同规划部门、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区经信委及规划、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按《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六、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及应急体系

(一)区经信委要会同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制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完善各类燃气事故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预案,组建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联合演练。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企业要采用先进燃气管网监测技术、设备,加强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的安全检测,确保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三)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区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行政执法

(一)区规划局在编制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或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313号令)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相关规定,征求区经信委和燃气经营企业意见,满足已经形成的燃气管网平面布置的安全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标明建设工程界内地下燃气管网位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燃气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派人到现场监护,配合施工建设单位进行安全作业;施工建设造成的燃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的燃气放空和泄漏等直接损失或其他赔偿,全部由施工建设单位负责。

(三)燃气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进户抄表等,必须佩带标志和证件,依法开展工作,用户应予以配合。

(四)区经信委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组建专门执法队伍,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一)规范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行为。区经信委要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客户服务基本管理制度,规范验收通气、收费、入户安检、抄表、维修等服务人员的工作流程。

(二)依法查处与整治违法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公司或分公司,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区经信委会同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合整治,依法查处。

(三)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装、服务等收费行为,杜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区经信委要组织本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印制燃气安全手册,广泛宣传燃气安全常识、燃气事故案例、法律法规标准等,普及燃气安全知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促进燃气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平安建设为目标,按照注重宣传、预防为主、整防结合、查治隐患、遏制事故、强化基础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不断规范燃气市场行为,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加大安全隐患整改,有效遏制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工作重点

(一)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是加强城镇燃气设施报建审批管理。将燃气设施设计、报建纳入业务主管部门前期审查范围,严格按照住建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对不符合燃气规划、设计不合理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燃气设施设计建设过程中,加大先进安全保护设施、施工工艺的使用推广力度;按照《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严把握燃气经营企业尤其是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力求压缩数量、提高质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消防大队,各燃气企业)

二是强化燃气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提高燃气工程各环节安全监管的市场准入门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质量和安全责任;严格遵守住建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等规章,严把管材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工艺组织施工;在燃气管道安装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燃气企业)

三是严格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燃气工程建设完工后,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消防大队,各燃气企业)

(二)强化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媒体专题宣传,精心制作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片,在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刻录光盘发至各村(居),定期组织居民观看学习;在相关媒体开设专栏,普及燃气安全知识。要深入开展文字书面宣传,结合供气和季节特点编辑制作《致用气居民的一封信》、温馨提示、宣传海报、用户手册等安全生产资料,逐一向广大用户发放,并在社区宣传栏张贴;要印制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须知,及时向每个用户发放。要深入开展社区巡回宣讲,成立专门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宣传教育员;充分发挥村(居)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学校的作用,定期邀请燃气安全宣传员进行教育讲座;要注重加强回迁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空巢老人等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农村集市集中宣讲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天然气、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各学校每月要在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中安排不低于一个课时的燃气安全教育教学内容,培养青少年安全用气意识,提高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教育局、电视台,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

二是加强燃气使用检查。按照市建委《户内燃气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户外管线安全巡查规定》,积极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要定期进行集中专项检查,各燃气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居民家庭入户安全检查,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对工商业用户集中专项安全检查,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定期组织复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日常入户检查,通过组织专门入户检查或利用查表时机逐户检查,重点检查胶管、管道阀门、燃气灶具使用状态及有无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等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村(居)委会(物业),共同督促整改;对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燃气企业经报请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对该用户所处的整条燃气立管进行停气,并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瓶装液化气用量较大的生产经营用户进行登记造册,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要定期入户进行安全用气检查。要加强高危设施重点巡查,强化对过路燃气管道、老旧铸铁管道、阀门井、挤压燃气管道地段、市政、绿化施工地段等高危设施燃气管线的巡查力度,确保燃气管网运行安全;要强化对瓶组间的安全检查,重点是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语、消防设施、通风散气设施、泄漏报警设施和报警远传设施的巡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危险性较大地带和设施每周巡查,高度危险地带和设施要坚持每日巡查,形成巡检记录并妥善保存。要积极开展有奖举报活动,鼓励群众对燃气隐患点、泄漏点进行举报,若举报属实,隐患有效排除后,燃气企业要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安监局、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

三是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市场监管。要加大对燃气器具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企业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假冒伪劣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坚决打击无照经营燃气燃烧器具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工商分局)

(三)强化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和风险管理

一是积极开展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升级。认真做好灰口铸铁老旧燃气管道地域分布情况和管道长度统计,根据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科学制定老旧燃气管道改造计划,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争取2013年底前完成区范围内灰口铸铁燃气管道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二是积极推进瓶组间改造。全面掌握瓶组间具体分布情况和燃气供应范围,科学制定瓶组间改造计划,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积极有序推进改造工作,争取2013年底前将区范围内的瓶组间改造成管道天然气。在完成改造前,要确保瓶组间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三是加大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大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的清理力度,依法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事故。加强城市管理,防止出现新的压占燃气管道现象。市区市政、园林等各类土方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须提前与燃气企业充分协调沟通,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对在居民用户燃气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燃气企业、镇(街道)和相关村(居)委会(物业)要共同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城管办、市政筹建组、园林筹建组,各镇、街道)

四是严格规范罐装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强化对罐装液化气企业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其完善安全设施、规范经营行为。对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的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要坚决予以取缔关停。按照属地化、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防控和取缔流动倒罐式液化气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安监局、城管办、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

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区住建局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做好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考核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燃气企业是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增加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镇(街道)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切实抓好居民燃气安全宣传教育,与燃气企业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联合整改,确保辖区燃气使用安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燃气安全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协调落实,形成燃气安全工作合力。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 燃气经营 安全运行

1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燃气行业的持续、高速发展,不断有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出现,工艺过程也日趋复杂化和大型化,使得安全隐患大为增加,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但一些燃气经营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忽视用户自身的管理,缺乏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系统安全管理理念。主要表现为:

(1)管理权限界定不明

燃气行业是比较典型的网络型公用事业,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局限在企业内部,还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和用户共同努力。近年来,在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中,因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管理权限界定不明而引发的燃气纠纷屡见不鲜。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缺乏对相关燃气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研究,忽略了企业和用户双方燃气设施管理权限的划分,致使在限制自身发展的同时,安全管理工作也无法高效、有针对性地进行。

(2)安全管理机制不科学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现今,我国大部分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法还较为传统,甚至一些企业仍然靠会议、靠文件防隐患、防事故,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激励机制,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安全管理机制不科学造成了企业的信息流通不畅,管理者决策滞后,各部门难以协调一致,不利于安全隐患的整改。[1]

(3)用户安全管理系统不完善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的是公用事业,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有义务平稳、安全供气。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在做好用户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该针对不同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对用户信息进行整合,积极利用先进工具,建立信息化系统,完善用户资料,真正通过互联网工具实现安全管理的前瞻化、数字化、图像化、群体化。一些燃气经营企业在此方面还有待加强,由于企业缺乏用户安全信息、隐患和维修管理等为一体的用户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造成了管理效率低、隐患管理和事故处理能力较弱的结果。

因此,研究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在燃气设施管理权限划分的政策依据,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双方的安全责任,构建一套科学的现代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用户安全管理系统,对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2管理权限界定及安全责任划分

要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相应的法律纠纷,首先就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业规范进行研究,找出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在燃气设施管理权限划分的政策依据。我国的燃气法律体系可分为以下5个层次:燃气法律;司法解释;燃气行政法规;燃气行政规章;地方性燃气法规、规章。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机制尚未健全,专项的燃气法律尚属空缺[2]。在此背景下,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修订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一部规范燃气建设与管理、加强燃气服务与设施保护、明确法律责任的重要法规。它在规范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行为的同时,还为不同用户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提供了依据:

(1)对于单位用户,根据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相关规定[3]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及双方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参照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7条和第184条相关规定,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气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气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气价、气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从而可以杜绝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用户之间管理范围和安全责任混淆不清的问题发生。

(2)对于居民用户,根据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表前阀至燃气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在业主专有区间内并由业主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应该完全有业主专有。因此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即表前阀至燃气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需要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即对于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以表前阀为界,顺气流方向至燃气具属业主专有,其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等事项应由用户自行负责。

3安全管理机制改进

为确保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模式,关键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运营管理机制。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调整、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结构,优化安全运营管理流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度[4]。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机构设置的基础上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监管,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整体负责,各部门进行责任的具体落实。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之后,公司的三级安全责任制便能更好地得到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奖罚分明。图1所示为安全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的安全管理流程。

在安全管理委员会中,总经理需要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含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安全目标认真考核并兑现奖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基础台帐及编制安全事故案例资料,组建事故应急抢险队伍,配置应急抢险机具,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5]。各部门负责人则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并完善员工的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内容、制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4用户安全管理系统完善

随着城镇燃气的发展、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和户内燃气设施运行使用时间的增加,用气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居民用户,户内燃气事故屡有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不可小视。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是保障燃气安全的最有效的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回检查,是多年来管理规范的燃气经营企业总结出来的有效经验【6】。因此,建立用户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就是要收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安全档案,从而有效地对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管理。其具体包括3部分内容[7]

(1)用户安全信息管理

用户信息管理是通过对用户建立档案,从而形成用户基本信息数据库,使燃气经营企业对自己的服务对象有一个清楚全面的掌握,更好地做到对外服务。用户信息管理主要由用户报装管理、用户日常管理、安全信息管理3部分组成。其中,安全信息管理记录着用户的安全信息数据,主要是由工作人员在入户安检以及用户报修过程中所记录的情况统计整理而得。

燃气经营企业要从切实保障用户安全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广大用户进行燃气安全宣传,定期上门在社区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和解答问题,发放燃气安全手册,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加强用户安全意识。尤其是在用户点火、安检员上门安检时以及在日常的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活动中,都应强调用户自身应尽的安全责任,引起用户对安全问题的重视。

(2)隐患管理

隐患管理是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从发现、处理到消除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的业务。隐患主要来源于用户安全信息管理中的隐患记录数据,同时也包括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抽查以及用户报警。为更好地进行隐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一方面,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维修数据库、完善维修业务,及时处理用户报修的问题,进行隐患整改,即要求电话受理员通过整理用户报修信息,维护维修工单,通过信息化工具传至维修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后维修人员将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另一方面,燃气经营企业应健全户内安检回访、抽查制度,即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的时期内,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回访、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沟通。

(3)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是指对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设备事故、管理或操作失误、燃烧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工作。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上报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内容等。之后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包括确定事故的性质,对属于责任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订纠正和防范措施,建立事故档案等。为加强事故管理能力,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到事故发生前防微杜渐,在高度重视管网巡查制度和用户报警制度的同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以便对突发事件顺利实施应急救援;在事故发生后做到处理得当、实事求是,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订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5结论

通过上述所看燃气安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责任重大,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燃气经营企业以往的安全管理往往重事故后整改,轻事故前预防,只是单纯的强调遵守现行法规或者凭经验去进行安全管理,视安全管理工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独立工作,缺乏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使得燃气设施管理权限界定和安全责任划分有据可依,燃气经营企业应该深入学习和研究,同时还应改进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完善燃气用户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赵喜存.城市管道供气企业安全管理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1城镇燃气用量及其特点

 

1.1城镇燃气用量增长迅速

 

据统计,我国在1990~2010年,城镇天然气消费量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0.1%。仅在2010年,全国天然气的消耗总量就突破了1000亿m3,比2009年增加了18.2%,占世界天然气总消耗量的3.4%,成为全世界第四大天然气消费国。预计2015年全年的天然气消耗量将达到1920亿m3,而到2020年,总消耗量将达到3041亿m3。在此背景下,我国在21世纪制定了多项环境整治条例,加大了天然气的开采能力并大量进口天然气,以弥补国内天然气供应的不足,满足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需要。

 

1.2城镇燃气用量的特点

 

城市的燃气用量受季节气温、居民的饮食起居的影响较大,通常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周期性。例如,在节假日,相同用户的日用气量会增加,而每天的早、中、晚三个时段,用气量会处于高峰时段,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当一年之中的某个季节,某个用户的日用气量几乎相同并趋于稳定。

 

1.2.1节假日用气量的特点。当逢节假日尤其是春节、十一等长假期间,大多数工业用户停业,此阶段以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气为主,因此,综合型的城市燃气公司,会在此期间出现燃气用量明显下降的现象。但如果是单纯为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公司,其日供气量会有一定的增加。另外,我国的一些民俗,如春节“初一不生火”等,也会对日用气量带来一定的影响。

 

1.2.2早、中、晚时段的用气量特点。纯民用的天然气用户,其日用气量的高峰出现在早7∶00~8∶00、中12∶00~13∶00、晚18∶00~0∶00三个时段,也是大部分居民做饭的时间段。这三个时段之间是用气量的低谷,纯民用的天然气公司会在此阶段瞬时出现流量为零的情况。

 

1.2.3季节性用气量的特点。在寒冷的冬季,由于家庭空调或取暖设备的持续使用,会产生瞬时燃气用量加大的情况;而在夏季,由于气温较高,工业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气量也会出现降幅。据统计,冬季的城镇燃气用量几乎是夏季燃气用量的两倍。

 

2城镇燃气用量的供需平衡措施

 

2.1天然气用户的调峰措施

 

2.1.1燃气用户的数据化、信息化和动态化的分析。燃气公司的燃气用户档案可清楚地反映用户的用气结构和价格、生产经营、业务信息、供气设备等信息,为用户的管理提供了可靠的鉴定依据,但在燃气用量的记录与分析方面却较为薄弱。为此,城市燃气公司应引进具有营销信息系统的管理软件,对用户档案进行动态化、数据化、信息化的管理,分析用户的燃气节日用量、日三峰和季节性的变化规律,为用户的用量控制、天然气供求平衡管理、居民用气保障提供精确且可靠的数据支撑平台。

 

城镇燃气用户在气候温度变化较大的情况下,燃气用量相对较大,气候温度趋于稳定时,燃气用量相对较小,而对于工业性用户,其用气量则相对较稳,为此,通过分析城镇燃气用户的夏季与冬季的日最高、最低用气量,可推算出用户季节性的日用气量的峰值和峰谷差。用户的季节性用气量峰值,可大概推断出所辖区域供气管网的适应能力,再根据日用气量的峰值和峰谷差,制定管网检修和移峰填谷方案,确保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安全运行。

 

2.1.2制定短期供气应急预案。燃气公司应制定短期供气应急预案,当城镇燃气供应全天仅在早、中、晚三峰供气能力不足,其他时段供气富余时,应采取错峰为主要调峰措施;当燃气公司全天供气总量不足时,除了要启动储气设备中的燃气以补充供量外,还要采取LNG停用、压减等措施,同时要根据用气单位的生产情况,选择大型且负荷系数较高的用户,对其进行临时供气中断、调减用气量。

 

2.1.3利用缓冲用户进行调峰。为了平衡季节性和日不均匀性用气,可将一些城镇的大型燃气工业用户视为燃气供应的缓冲用户,在日三峰或冬季用气高峰时,这些缓冲用户改用液体燃料或固体燃料,燃气供应以保障居民日常生活为主;在夏季或用气低峰时,可将余气供于它们使用;与缓冲用户协商,调整其休息日和作息时间,平衡不均匀性的用气问题。另外,燃气公司要及时掌握缓冲用户的计划与实际用气量,在居民区或公共建筑用户管网处,也要设置一些燃气总计量表等测点,监测用气量的变化情况,做好燃气供应的计划调配。

 

2.2设备调峰措施

 

2.2.1加强环网和储气设施的现代化建设。目前,城镇燃气公司对用户的供气管理主要采用的是强化对输配气站的操作管控频率,包括在早、中、晚三个时间段增加燃气的供应量、供气压力和调解阀门。此管控措施,一方面能够确保计划指标内的燃气用户能够正常用气,另一方面则可以保证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但是,如冬季采暖期,某个时段的用气高峰值常超出输送管网的输配能力,而且随着居民用气的普及化,这种常用的调峰方式已经无法彻底保障居民的正常用气。

 

为此,城镇燃气公司应加强环网和配套储气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并在与上游单位签署供气合同或协议时,要重点考察上游单位环网和储气设备的建设与发展,监督上游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以此作为燃气公司的燃气供量增长和采取调峰措施的前提条件。在确保自我正常行销的状况下,实现与供方共同维护城镇燃气的正常供应、保障城镇燃气用户用气的稳定。

 

2.2.2地下储气调峰。修建地下储气库是当今世界主要的一种天然气储存形式,也是目前最为有效的调峰措施。地下储存的天然气主要是为了在日或季节性的燃气用量波动期间,保证用气高峰期的供气量。另外,在供气系统出现突发事故时,也可作为应急储备或国家的战略储备。地下储气库通常修建在用气负荷的中心附近,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在用气量发生变化时,地下储气库能够及时地对其做出反应。尤其是供气量受输气系统管道等限制,极易出现供气不足的情况,地下储气库则必须修建在输气管道的尾端附近,这样才能彻底发挥出地下储气的调峰作用。

 

2.2.3液态(LNG)储存调峰。天然气其主要成分为甲烷,在零下162℃时为液态,而对于液态燃气储存的储罐,只需要满足抗压0.056MPa即可,同时要求储罐具有良好的绝热效果,因此,该储存方法比较安全。将大量液化后的天然气储存在特殊低温的储罐或冻穴储气库中,在用气高峰阶段,启动LNG气化器并将气化后的燃气送入管网,增加燃气的输送量;在用气低谷时,LNG调峰站停止工作,多出的天然气进入液化站液化并进入储罐中储存。液态储存是以天然气低温液态的形式储存,其气化过程比较方便,负荷的调节范围较广,可适用于各种情况的供需平衡调峰,但是这种措施一般储存量较大,量少则经济上不合理。

 

2.2.4管道储气调峰。管道储气是通过对埋设于地下的一组或几组高压钢管中的燃气加压,利用高压下燃气的可压性以及其与理想气体的偏差,而进行储气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将高压钢管视为储气罐,虽然管内空间有限,但可承受较高的压力,通过高压可使管内储气量大大增加。在夜间用气低峰时,向管道内加压,将燃气大量储存于管道内,白天用气高峰时,再将储存于管道内的燃气输送至用户。管道储气式的调峰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日或小时内的短期燃气供需平衡的调峰方法。另外,这种方法的储气量相对较小,占地面积较大,并且要增加压缩机和减压等设施,投资费用较高。

 

2.2.5储气罐调峰。储气罐为钢制且分为立式或卧式筒形和球形的储气设备,在用气高峰时,将储气罐内的天然气输送至管网以增加天然气的供应量;在用气低谷时,再将多出的天然气储存于储气罐内,以备后用。这种调峰措施主要用在对城镇燃气配送过程中的昼夜或小时调峰供气。

 

这种罐式结构对材质和制作工艺的要求较高,储气量与外形容积比约为5∶1,工作压力通常在0.8MPa左右。另外,由于这种储气罐形态庞大、金属耗量多、安置所需占地面积大,所以其制造和使用成本较大。

 

3结语

 

随着我国对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对清洁能源需求量的增加,天然气稳定且可靠的供应已经成为城镇居民安定生活与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作为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快完善管网输配系统的改造,提高燃气的调峰能力,促使城镇燃气供应体系更加稳定与可靠,为城市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与优化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1[R].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目前,我镇燃气安全形势严峻,依然存在无证经营、经营不规范、“黑气源”、“黑气站”等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遇制和防范燃气事故发生,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要求,坚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突出重点、加快整治,标本兼治、健全机制的原则,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解决我镇燃气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为切入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狠抓以燃气经营站点为重点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镇燃气经营站点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本镇燃气经营站点场所、设施,整治供应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瓶装液化气违规违法经营,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施、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强化液化石油气气瓶全过程监管;全面排查居民用户、工商用户安全用气隐患;扎实做好查底数、列清单等基础性工作,扎实整改,努力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压降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居民用户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本镇燃气安全有序运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XX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镇长XX任组长,人大副主席XX任副组长,城镇办、应急办、市场监管所、XX派出所、XX交警中队、各村(居)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镇办,苏武任办公室主任。

四、整治范围

液化石油气安全

1.未经许可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

2.非法充装、瓶对瓶倒装液化气的;

3.充装和使用螺栓联接液化气钢瓶和达到报废年限液化气钢瓶;

4.充装和使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检验的液化气钢瓶的;

5.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气钢瓶的;

6.储存液化气钢瓶达不到安全条件的;

7.流动性经营、充装和隐蔽性的经营、充装的;

8作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专业技能培训或考战不合格,

无证上岗,不穿工作服的;

9.无安全事故应念预来和应急处突预案,无抢险救援物资和反恐防范器械,无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制定行动方案,组织联合检查;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和宣传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负责对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

(二)应急办。

对城镇燃气行业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未达到安全条件的燃气经营站点及储存场所,依法督促整改。

(三)城镇办。

配合专项整治宣传工作,根据《XX省燃气管理条例》,负责全镇燃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站点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市场监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工作。

(五)运管所。

负责对城镇燃气行业非法运输行为的查处。

(六)XX派出所。

配合相关部门对城镇燃气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时制止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村(居)委会。

配合开展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摸清本辖区内燃气经营情况,做到不瞒报漏报,做好辖区内宣传工作,配合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发现违法充装行为(流动充装、非法倒装等)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六、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23日)。

各燃气经营站点在对经营场所、设施自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逐项、逐条对照核实,凡是能够在短期内进行整改的务必及时整改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委会对本辖内的燃气经营站点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和检查,督促经营站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制订出整改计划,并加强监控,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联合检查督查阶段(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10日)。

由镇城镇办牵头,联合镇应急办、市场监管所、派出所、运管所、各村(居)委会等部门,对全镇燃气经营站点进行全面检查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三)整改和落实阶段(2020年7月11日-2020年7月20日)。

各燃气经营站点对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督查督办,齐抓共管,确保燃气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四)建立燃气经营站点保护长效机制(2020年7月20日2020年12月15日)。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相应建立燃气经营站点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机构,统筹协调燃气经营站点保护工作和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设施保护和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居)委会、燃气经营站点要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认识打好以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目标和计划措施,切实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攻坚战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舆论,采取各种形式积极进行宣传。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提高经营者和用户的安全意识,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的安全氛围。

(三)实施部门联动。

各村(居)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在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安排部署联合开展整治行动。各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的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四)突出密切配合,严查严处。

各相关部门要在整治行动中,要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职责。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