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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推动工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认真总结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3月2日

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依法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围绕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化解过剩产能、阶梯电价等重大政策部署,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能效水平提升,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等工作,实施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

(一)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6年专项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钢铁企业能耗专项监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2017年钢铁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一是全面核查2016年钢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对实施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三)建材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一是全面核查2016年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等要求,对实施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四)电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对电动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全面核查电机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电机。二是对重点企业电机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淘汰低效电机(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五)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对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核查锅炉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二是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实低效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六)其他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各地区在确保完成以上任务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区特点,有选择地对电解铝、合成氨、焦炭、电石、铁合金、建筑陶瓷等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二、依法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依据《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和要求,继续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并及时公布监察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一)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察。各地应依法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监察。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工业企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和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各地应依法对工业企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监察,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节能监察效能

(一)创新工业节能监察手段。各地要学习借鉴2016年专项监察中的联合执法、异地交叉监察、节能监察与能源审计相结合、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等手段,积极探索工业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制度、节能监察信息化手段应用等创新机制,促进节能监察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和科学准确。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定期开展能源审计等,推动企业根据审计结果研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二)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各地应加强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配备与岗位相适的监察人员,配置科学合理的节能执法装备,形成目标统一、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节能监察组织保障体系。通过跨区域业务交流、联合执法、结对帮扶等模式,带动和促进不同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

(三)加强节能监察业务指导。完善重点行业节能监察执法规范,修订完善工业节能监察手册。各省要重点加强对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管和业罩傅迹分层次、多渠道开展节能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和水平。

(四)强化专项督查长效机制。总结2016年专项督查成功经验,完善跨区域督查内容和方法,全面开展跨区域交叉督查,加强不同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交流协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规划安排。认真编制工作计划,开展专项培训,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监察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2016年未完成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节能监察机构不宜再承担今年工作)。请各地于3月15日前组织申报2017年专项监察任务(包括监察类别和企业名称,见附表)。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手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请各地于6月底前将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6]228号)要求,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梳理2016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对2016年下达任务中由于企业停产等原因未开展的监察进行补查,对上年度已确定关停的企业补助经费应用于本年度专项监察工作。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氛围。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督促用能企业落实好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2011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行政执法。依据《节能法》、《省〈节能法〉实施办法》、《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第一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现场节能监察,主要是对企业能源统计及计量、节能管理制度建设、节能宣传及培训、单位产品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技改项目完成情况、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由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广汉、中江节能监察中心,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完成了15户重点企业的节能监察。从监察的情况来看,大部份企业能源基础管理工作较扎实,能源管理制度较完善,机构职能职责健全,制定有明确的企业能源方针及节能标准;但部份企业虽成立了能源管理机构,职能职责未健全,部份企业存在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等情况,针对被监察企业的不同情况,已分别下发《节能监察行政执法结论及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二)、组织上报“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节能自查表”,开展企业节能及全市工业能耗工作的分析预测。按照省经委要求,组织企业按年上报“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及自查表”,根据新的报告格式,指导企业填报数据做到更详实具体,并结合企业开展的节能审计和规划,通过县(市、区)积极配合,促进了企业对自身节能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针对全市企业及行业耗能情况和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市节能管理工作和现状适时开展了深入分析与预测。

(三)、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培训及节能宣传活动。参加并组织相关企业参加省上“节能执法培训”、“节能法培训”、“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编写培训”、“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标准培训”、“节能技术知识培训”、“新产品、新技术(如CMD清洁发展机制、EPC合同能源管理)推荐会”、“分布式能源发展研讨”、“节能监察标准研讨”等各类培训学习会议共计60余人次。积极组织并参与“节能宣传周活动”、“节能知识推介”等各类形式多样的活动。

(四)、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及各类考评工作。按照委工作安排,加强了对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积极协助配合环资处,指导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在项目申报、节能量考核、淘汰落后产能、能耗对标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自身节能管理工作的开展,并顺利完成全省开展的相关各项节能工作的检查考核。

(五)、省级相关节能任务交叉检查工作

1、开展对广安、南充、遂宁三市15户列入国省239户的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节能目标的专项监察

2011年3月10日至3月19日,根据《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公室关于对239户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节能目标进行专项监察的通知》(川工节【2011】3号)的要求,开展了对广安、南充、遂宁三市15户列入国、省重点用能企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含节能技改、关闭淘汰落后)的专项监察检查工作,其中,广安6户、南充4户、遂宁5户。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化工、水泥、发电、采煤、炼油等行业。

2、开展对遂宁、广安、南充、达州四市13户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2011年5月11日至5月14日,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能源局关于现场核查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川财建函〔2011〕36号)文件要求,开展了对遂宁、广安、南充、达州四市13户企业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现场核实工作,其中,遂宁5户、广安3户、南充3户、达州2户。主要涉及水泥、印染、制革等行业。

3、开展对广安、南充、遂宁三市15户申报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

2011年6月10日至6月17日,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批复的通知》(川经信〔2011〕316号)文件要求,开展了对广安、南充、遂宁三市15户企业申报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工作,其中,广安6户、南充5户、遂宁4户。主要涉及冶炼、丝绸、化工、水泥等行业。

2011年,我中心继在2010年承担全省交叉检查任务35户后,又承担了上述43户的检查工作,涉及的行业种类、检查类别、以及检查要求等方面都更具复杂性和多样性。中心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积极工作,均顺利圆满完成省上交办的各项监察检查任务,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同时,锻炼了队伍,提高了工作能力,也为全省的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做出了一定贡献。

根据省经信委2011年节能工作安排,预计我中心在年底前还将承担全省申报国家关闭淘汰落后企业现场核查、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等工作,中心将继续努力,圆满完成各类专项监察任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力度不够。随着企业生产不断发展,耗能规模逐渐加大,部分企业或因对节能工作重视不足,或因历史欠帐太多,或因相关节能技改工作投入不够等多种原因,企业节能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仍有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设备,相关节能管理制度不完善,报告报表不按要求报送等,这些还有待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企业节能监察整改意见的督促落实,严格依法执法。

2、基础数据掌握不全。由于企业耗能及能种结构的统计基础资料较差,统计局按年或季公布的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的耗能数与在对企业实际监察中掌握的能耗数存在较大出入。计划利用省和我委正在建立的数据、项目网上报送平台,逐步完善月、季、年的企业能耗报表网报制度,做好基础资料的清整,准确反映我市能耗情况。

3、中心能力建设有待加强。面对节能减排工作形势和节能监察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中心人员相对紧缺、技术力量不足、人员选调工作又难度巨大,同时,由于相关配套法规未修订完善,处罚措施的虚置,使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不足。希望委领导多多指导与关心,力争在我中心的人员扩充、设备配备、技术培训等方面有更进一步的改善,使我中心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更大提高。

三、2012年主要工作计划

1、继续开展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现场节能监察,在完成今年20户的基础上,2012年计划完成25户的现场节能监察任务。

2、继续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主管部门,围绕企业在节能项目申报、节能量考核、淘汰落后产能、能耗对标检查等方面开展工作,促进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提高,顺利完成省上下达的各类考核任务和目标。

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物质采购管理;效能监察;全过程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一、背景

开展物资采购管理效能监察,能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保证,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源头防腐的重要措施。目前物资采购管理各个环节均面临日益增多的管理风险,因此物资采购管理效能监察应贯穿于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从而使物资采购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通过多年的实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总结了一套“全过程监察、重点突出、注重整改”的全过程效能监察方法,从而使本单位物资采购管理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

二、具体方法

物资采购管理效能监察不仅是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更是要对物资采购过程实行多角度、全过程的控制,对采购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绩效性进行的评价和监督。为此我们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将物资采购管理过程分成管理制度建设、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验收及使用管理和问题整改监察等6个重点监察环节,同时,确定每个环节的监察重点,在进行全程监察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对高风险点进行重点监察。

(一)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开展和物资采购管理的基石,是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在此方面,主要监察目前执行的各项物资管理办法是否适应生产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有无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地方,岗位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对制度的认知情况等。通过该项检查,使相关单位和人员认识到其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可为提升物资采购管理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二)计划管理方面。计划管理效能监察是对采购计划中所列物资名称、数量、技术标准、采购方式等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的监督检查。重点监察物资采购计划是否与上级部门批复的计划相符,计划采购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技术标准及供资时间是否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计划采购的工程材料数量是否与工程图纸设计、概算等相符,是否结合施工进度、现有库存量、安全库存量等因素编制计划等。

(三)采购管理方面。在此方面主要针对物资采购方式、采购价格和供应商管理开展重点监察。

1.采购方式。主要监察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遵守《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中的招议标采购等管理办法,是否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采购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既定的方式进行等。在监察过程中需要审查有无拆解合同,规避招标的现象;是否存在明标暗定虚假招标行为;是否存在明显陪标、串标通过评审行为;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招标结果等问题。

2.采购价格。主要监察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是物资采购效能监察的关键。监察中要遵守“比质在先、比价在后”的基本原则,在比质的基础上进行比价,确保采购的物资不仅质优而且价廉。在对采购价格进行监察过程中,一是要确定适当的物资监察范围。物资采购价格效能监察的难点在于每年采购的物资品种繁多、数量大、金额高和比价工作量大等,监察人员没有足够精力逐一进行核实,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为此应将抽点放在本单位管理权限大、易于监察的自购物资方面。二是要选择恰当的监察方法。监察人员对抽查的物资可主要采用网上询价、市场调查、成本分析等方法进行监察。

3.供应商管理。主要监察管理中是否存在不执行物资管理规定,采购直接指定供应商的行为;选择的供应商是否是网内成员;供应商资质、资信、产品质量、供货能力等是否满足油田生产实际需要;供应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主体资格的有效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是否经过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选用无资质、超资质及提供虚假资质等供应商现象。

(三)合同管理方面。监察人员应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严密、准确,条款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变通变项合同问题;是否存在事后合同,是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计划到货时间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等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归档要求等。

(四)物资验收及使用管理方面。在物资验收阶段,监察人员主要检查验收部门是否执行了验数量、验规格、验品种、验质量的“四验”制度;检查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是否与采购计划、合同一致,不一致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依据合同进行了退货或索赔处理;通过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资料,审核需要进行检验实验的物资是否进行了检验试验并取得证明文件;有无变通变项,或者出具虚假物资验收或使用记录等问题。

(五)问题整改监察方面。只查不改,等于没查。只有抓好效能监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才能切实将效能监察成果转化成经济效益、转化成管理效益。为此,在效能监察项目结束后,要按照“监察出效率、监察出效益、监察出规范”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效能监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在采纳监察建议的同时,把监察工作的成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政策调整的基础和依据,可有效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效果及认识

本单位自2010年开展物资采购管理效能监察工作以来,累计核减物资价款87万元,清退不合格物资313万元,累计完善相关管理制度9项,补充各类条款43条,所发现的拆解合同规避招标、质次价高等各类管理问题绝大部分得到整改,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促进了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提升。通过几年的物资采购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如下认识:一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做好物资采购效能监察的基本保障;二是全过程的效能监察、确定合理的监察重点是做好物资采购效能监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三是要及时开展后续跟踪检查,是确保效能监察成果的全面落实的关键。

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的监督,完善项目管理体制

(一)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需要,我们坚持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按照“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开放活”的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大幅削减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和行政干预。近年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由原来的11项减少到现在的3项。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严格基建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对政府投资的小项目简化程序,把立项、可研合并审批;对政府投资的农村卫生、教育等量大面广的小项目,通过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后,编制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按轻重缓急逐年安排解决。在投资审批环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注意督促和配合有关处室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增强审批的透明度,为监督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促进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一是规范工作程序。规定政府投资都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每个阶段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做到在项目前期阶段就对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作出相对准确的测算,一旦审定,不得擅自突破。二是建立了部门联动的项目审查决策机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审批程序的同时,必须符合土地、环保、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三是建立了咨询评估制和项目公示制。制定了《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大项目的审批要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制定了《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制订了《关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的原则程序和监管办法》、《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办法》等制度,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坚持以原则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

(三)强化规划指导,提高投资项目和投资安排的科学性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我委对拟纳入政府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尽可能编制专项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批准实施,对专项规划内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投资,对没有进入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及项目前期工作没有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既有效防止了不成熟的项目的审批,避免资金挪用、资金滞留现象的发生,又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遏制了“人情项目”及“关系项目”。

(四)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减少投资的随意性

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我们按照“保公共事业投资、财政分级负责、保续建和收尾项目”原则,明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要求,经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后形成投资计划草案,投资计划草案经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查并经省人大会议审议后,70%以上投资计划必须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下达,不能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必须明确到专项。通过规范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实行分批次、分专项集中下达,避免投资安排过于分散及项目建设与资金使用的随意性。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资监管机制

(一)完善招投标制,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确定及项目采购等进行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的确定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的采购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制。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凡达到国家要求规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防范和堵塞招投标中的漏洞,我委还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投标的信息、机构的管理及监管体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建立完善了区域内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信息网络及综合招投标交易平台。委内每次招标活动,监察室都派人全程参与监督,使项目监管工作延伸到项目前期工作中,保证了招标工作的规范运作。

(二)健全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项目的后期监管

为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我们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廉政责任制等“五制”管理,强化项目业主约束机制、资金管理约束机制及投资额度管理约束机制等“三个约束机制”。同时,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我委还加大了对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探索,对不具备自行投资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由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和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

(三)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投资领域的透明度

我们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和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了“两公开、一监督”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一是通过机关局域网和委门户网站公开审批制度。二是公开审批结果。三是利用委门户网站,建立投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投资计划项目,及时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有关政策、法规及审批动态、监管单位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分权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

一是公开透明。在项目申报、受理、审批和投资计划申报、受理及资金安排下达等重点环节,将社会申报项目及受理项目的情况、每批次、专项投资计划的申请情况和委里的受理情况等按要求在委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二是权利分置。对涉及项目审批的每一项权力的具体运用,进行适当的权力分置,实行逐级审批。三是轮岗交流。

(五)开展监督工作试点,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为加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的重点环节及重要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等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今年上半年,纪检组、监察室在委内开展了监督工作试点,制定了《关于开展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监督的试点方案》。

三、加强对政府投资效能的监督,完善防错纠错机制

(一)建立效能监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们在坚持“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由业务处室对所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还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稽察办,每年定期选择某几类或几批已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等苗头性问题,督促整改。此外,还建立完善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批中有重大违纪违规现象或监管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实施责任追究。制订了《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类投资管理主体的责任,投资决策方案责任人和审批责任人均对决策方案承担责任,从规范程序和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审批,甚至越权审批、失职渎职、、,以及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处室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一是开展经常性稽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稽察办每年确定部分建设项目为经常性稽察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集中稽察一次,原则上跟踪稽察至竣工验收。二是实施跟踪监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投资计划安排的情况,有选择地跟踪监测某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稽察办建立了联系制度。

(三)积极推行电子监察

今年上半年,我委已着手建立以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为基础,以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为核心的电子监察系统。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自动采集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的详细信息,使监察部门即时、同步、全面监控实施全过程。

四、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水平

(一)进一步改革完善政府投资行政监管体制

当前,政府投资监管,主要是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这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就是由各职能部门对与自身工作业务相关的那部分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这容易形成对政府投资某些环节监管不到位、监管的效率不高等弊端。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政府投资行政监管体制,整合政府投资行政监管机构,减少重叠的监管机构,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照源头治腐的要求,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稽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搞好项目监督检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后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衡机制、后评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政府投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强化。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并公布评估结果,建立公正、科学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效能监察;内部审计;有机结合;职能转换

中图分类号:F239.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106-02

1 引言

效能监察和内部审计作为对企业“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的改革发展中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1]。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自开展效能监察以来,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监察对象在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目的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保障。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年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独立地监督和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从而促进了企业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当前,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不断深入,一些单位在机构调整时将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合署办公,对建立新的企业监管格局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于2007年6月份对原审计处、监察处两单位进行了整合,将两单位改组为监察审计处,由于人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各子公司所属的两部门也随之纷纷进行了合并。起初,许多内部审计人员表示不理解,认为集团公司此举是不是削弱了审计力量,说明不再重视内部审计了。笔者认为,这种改组方法非但没有削弱审计力量,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并且科学合理的利用了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更加有利于两者加强监督控制、促进管理提升、保障经济安全运行。

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如何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要通过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工作原则,实现最佳结合点,以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法,更好地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实现[1]。

2 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都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监督活动,是为企业管理服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职能和手段,可通过对企业各项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检查解剖,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以促进企业管理素质和水平的提高。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的主要区别有[1]:

(1)工作对象不同。内部审计工作对象是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来判断这些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效能监察则主要监察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履行职责的效率、效果和效益。

(2)工作范围不同。内部审计侧重于测评内部控制,主要审核检查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而效能监察的范围比较广,包括资金管理、财务运作、科技信息管理等。

(3)工作依据不同。内部审计的依据主要有《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经济法律法规。效能监察由于监察的内容比较丰富,监察依据随着监察范围而确定,主要是监察范围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

(4)组织实施不同。内部审计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企业内部专设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组织进行,工作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效能监察不同于单项的专业检查,它的组织实施视具体情况确定,可以开展专项监察,也可以对某一重大项目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监察。

3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共同点

分析比较两者的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笔者认为,二者是密不可分的,从某些方面来说是无法真正意义上划分开到底应是审计监督的工作内容还是效能监察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2]。比如:

(1)对决策环节的监督。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要“完善和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同时,在《关于重申集团公司八条“高压线”及加强领导人员作风建设“八不准”规定》中要求,“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策,独断专行、随意变通、搞暗箱操作”;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要求,企业内部审计应开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客观评价企业的各项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来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开展内控制度审计,主要就是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流程,对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控制活动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了解、评价、建议和改进,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该说也正是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中的一个关键控制点或关键控制环节,因此,对决策环节的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两者有着共同点。

(2)对财务管理环节的监督。集团公司对财务管理开展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检查是否执行了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检查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是否合理使用了资金等。而企业财务审计恰恰是内部审计的最传统、最基础的工作,它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通过企业财务审计,不但能够规范企业财务收支行为,同样也能够防范决策失误、执行不力和监督失效等问题,双重监督对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素质,防止腐败发生都起到了监督、保证作用。

(3)对物资购销环节的监督。企业效能监察主要监察企业大宗物资购销是否实现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高价购进、低价卖出、以次充好、利用市场价格变化在价格结算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问题,是否存在企业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问题等等。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近年来也开展了物资采购审计,主要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物资保管、结算付款等方面进行审计,目的是要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难看出,对物资购销环节的效能监督和审计监督,两者虽然工作角度不同,但就所监督的内容方面来看是有许多相同之处的。

(4)对工程项目管理环节的监督。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企业效能监督要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招投标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计划、资金、质量、设备合同兑现情况;监督检查执行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廉政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落实情况等。而集团公司在2004年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实施办法》中就要求:对建设项目从前期准备工作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有关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预决算编制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等相关事项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的效能监察及审计监督,细分析起来,两者有太多的相同的监督内容。

事实上,对生产经营的效能监察、对资源回收的效能监察、对经济合同的效能监察以及对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调整、搬迁等环节的效能监察等等,这些效能监察所监督的范畴也都是内部审计需要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之所以两者有那么多相同之处,就是因为两者有着共同的工作目标,都是为企业服务,都是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实现价值最大化,且均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权力监督的约束手段之一。

4结语

目前,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合并、人员的整合,本人认为,其科学之处在于:

(1)企业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监督内容交叉重合的部分,只要有一方监督到位,就可以达到共同的效果,这样可以避免大量重复工作。

(2)企业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往往可以“资源共享”。比如:一些日常开展的效能监察成果可以作为开展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评价的依据,而内部审计中对内控制度的风险测试又为效能监察提供了监察的切入点和重点,两方面的工作彼此相辅相承。

(3)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更好利用。由于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无论是监察人员还是审计人员,都必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等,而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不可能是“万事通”,这样,两方面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势必会使双方工作都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开展的会更加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