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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 实施障碍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0-0024-02

“循环经济”一词,最先由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K.E.Boulding)在《宇宙飞船经济观》中提出。他的观点是,地球像飞行中的宇宙飞船,这艘“飞船”以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若不合理开发资源,强度超过地球的承载能力,地球就会像飞船一样走向毁灭。因此,必须进入经济过程思考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以新的“循环式经济”代替旧的“单程式经济”。①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最先引入循环的理论,2009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尝试用法制的形式发展循环经济。7年的运行之后,环境资源与中国经济间的平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践中也暴露出各种问题亟待解决。

一、该法的应然功能与实然状态之对比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采取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路,在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和发展下保护与恢复自然生态功能。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要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法制,该法的构建可以引导循环经济规范化实施。②“循环经济促进法”被设计成一个循环经济政策法规,促进法,引导和指导中国的循环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当代法律的调整范围和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不仅具有强制作用,也具有指导作用、引导作用。这种法律,并没有否定法律的强制性、可诉性的作用,只不过其包含的强制性和制裁性条款较少,并没有完全失去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作用,而是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强调对有关行为的指导性、引导性。③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而不是依靠法律迅速建立一个在社会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以宏观调控为主的不断“激励”的过程,为发展循环经济,“供应切实可行的法令支撑与保障设施”的职责应落在各特别法之上,而不是由基本法来完成。从循环经济的内在层面看,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推广循环经济务必树立新的系统观,从整个生态的大体系来建立循环经济。它再也不局限于某个范畴或某个行业,奉行循环经济的立法目标也就不可只以某个特别法为限,特别法之上必须有一个最高的法律,以指导整体情况。于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运而生,在全部循环经济法律整体中,该法位于《宪法》之下、在各单行循环经济法之上,对各单行法有统领作用,它指引着整个循环经济立法的方向。

目前,在区域或跨区域的水平,中国已确定了一批循环经济示范省、城市,将石化、冶金、化工、轻工确定为全国清洁生产试点行业。在跨地区的废旧物Y的回收、再利用和再生已出现了网络化、规模化的模式,但是跟发达国家相比,再生和回收废物和包装材料,在中国有几个问题:一是城市垃圾和工业废物的产生和积累,另一方面是能够转废为宝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工作进展十分缓慢。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凸显,环境资源约束趋紧。其主要原因是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一方面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造成资源的短缺;而获取资源的过程中,无论是购买,还是挖掘,都会导致不同层次的经济和环境的破坏。处理上述问题的首要环节,便是从资源利用的方法着手,合理的资源利用方法能够保证资源的高效使用,降低资源的污染水平,达成经济和环境的共赢,这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一般来说,当前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仍主要是基于分段治理或者末端治理,对于废弃物的减少方法显然重视不够。《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虽说是个很大的进步,但它未体现其真正的强制约束力。

二、该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障碍及其形成原因

我国目前循环经济法制保障尚处于探索阶段。《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体现了下列问题:

第一,现有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法律之间的协调和互补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发挥效能的关键,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现有立法由于欠缺清晰的立法思路作为指引,在内容上较为零散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循环经济的重要活动的一部分还没有被列入法律的角度,是一个空白状态,并没有形成一个法律制度体系。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看,有许多条款的循环经济制度的原则规定,一些规定缺乏相应的责任,特别立法拖延出台。例如,在我国“环境预防”④的概念已初步确定,但立法上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甚至缺乏法律责任条款。

第二,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在我国的一些立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很完备,但法律责任的规定“偷工减料”。从环境资源的严峻状况和法治状况看,循环经济促进法不能只是纯粹的“政策法”,而应当是一部“硬法”。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专门设了法律责任这一章,对各种主体不实行法定义务的作为规制了对应的责任,以保证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效施行,这是使《循环经济促进法》有“硬约束”的根源所在,因此,该法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不仅要全面,更要清晰、具体。但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唯有第49条规定了关于执法部门的责任,而这唯一的一条对于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也是仅有三款规定,内容并不全面。如发现违反本法或接到举报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追究的(应追究其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后虽然调查,但查处错误或者查处不及时的是否应该追究责任?而且“有关主管部门”究竟是何部门也未道详尽,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特点本来就比较突出,如果我们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太过简单,反而会增加这种不可诉性的危险。市场“违法管理”的责任,管理的过程应该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笔者还发现,第49~57条只涉及“企业”,难道“其他社会组织”对于发展循环经济没有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吗?比如第9条规定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量”。如果有,那它们违反法定义务是否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循环经济促进法》没有涉及此类重要主体的承责问题,实属重大缺漏。

第三,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尚待健全。《循环经济促进法》由于许多专业和技术问题的要求,所以在法律上有许多许可性要求,许可有关当局制定支持行政法规、规则、标准等,但上述许可立法并未设定明确的“时间表”。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部分配套的制度和规定得到了制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问题,法律规定缺乏合理和清晰的逻辑结构。并且,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立法质量不高,导致我国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不能有效保障经济的“循环”发展。⑤当前,中国的城市垃圾回收主要是靠农民工融入城市,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农民工没有一个回收培训的特殊知识,它导致了二次污染和严重的浪费,回收效率低。关于这一点,《循环经济促进法》只在第37条划定:“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手机、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规定。”不涉及废物回收利用过程的监管,以及对回收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组织。

第四,公众缺乏参与循环经济活动的有效机制。首先,公众直接参与的循环经济渠道的发展是不顺利的,在目前的循环经济法,如何参与循环经济法的决策,管理和治理方面的法律缺位。并在《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重要法律,虽然有对公民的监督权的规定,但并未具体规定如何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方法、程序,致使在实践中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其次,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应承担一个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当前中国环境立法对消费者在消费产品的过程中,并未明确规定消费的产品所必须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且在消费环节上,现有的法律只为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或包装的回收清单,消费者需要收回,而对在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垃圾分类、处置或者支付费用等环境责任缺少规定。在世界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中国NGO的规模、数量、影响力和实力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小差距,对于推广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循环经济法律设计优化

首先,从系统论的角度说,立法同法制运行的其他各个环节密切相关,并会形成多种层次的信息反馈渠道,以促进其自身的不断改进,表现为循环经济立法要从执法、司法、手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提出立法上的完善方略。循环经济不局限于一种经济模式,同时也是一种生活理念,发展建设循环经济需要的是一个良好的集体氛围,而使发展循环经济变成公众的整体意志,确立社会公众绿色的消费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笔者认为法律条款对于公民循环经济意识的培养强调不够,应当在第10条第1款之后加上一句话,即“倡导节俭的生活方式”。这并非一句可有可无的话,循环经济必须走进生活,在理念层次上优化法律,我们应该回避那些我们不需要产品的生产与购买,并过一种“资源简单性”的生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提出的要求。国家一定要督促公民倡导节俭的生活方式,这在法律条款中应当予以表达。《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关注生产和流通的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利用、回收,但在生活中的循环经济的法律规定是不够的。比如:“如何减少废弃物?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废弃物(一次性杯子、洗漱用品、餐具、塑料袋等)?”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应该做出专门规定。

其次,明确政府在推动循环经济工作中的职能定位,是确保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关键。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应实现由“主导者”向“引导者”转变,其主要责任在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而非具体的循环经济活动的干预者或实施者。政府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政府作为循环经济政策的制定主体,肩负着通过政策设计引导其他经济主w行为活动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绿色采购政策的客体,在促进循环型消费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在非制度设计层面,政府可以利用电视传媒等多种途径加强对资源循环利用的宣传,整体上强化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增强企业与公众主动参与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此外,立法中还应重视行业组织和环保NGO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指导行业发展历史资源和具备运筹能力的各种类型的行业组织,与政府和其他组织相比,在循环经济计划的发展,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会计制度和循环经济典型设计的典型企业标准的建立上具有明显优势。环保NGO可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包括群众性环境教育宣传活动、对环保项目进行资助活动、专项环境保护活动、对环境受害者法律支援活动等。⑥应完善法律法规,鼓励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系统环境,有效地利用其职能。

注释;

①朱伯玉.循环经济法制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07.

②朱伯玉.循环经济法制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74.

③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

(01):6-7.

④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多宠闭环反馈式集约型经济模式,强调资源的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倡导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强调在源头防止污染的产生,这种在源头防止污染物产生的思想,称为“环境预防”.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第2篇

近日,清华大学环境系教授、《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研究专家组组长张天柱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促使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张天柱表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促使那些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严重、生产污染环境的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这部“绿色法律”的出台,是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引导、规范和保障发展循环经济,以法律的手段促使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这也预示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负责任的企业支持《循环经济促进法》

能源行业是受《循环经济促进法》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但大多数能源企业在被访时都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企业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国家电网公司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企业来说是件好事,因为法律的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这将有利于国家电网增加电力的来源,鼓励上游发电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也符合公司“奉献清洁能源,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

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外联络部新闻处的刘心放介绍,国家电网早在2006年的时候,就已经在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上马了几十个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就是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作物秸秆来发电。当问及这些项目的作用和意义时,刘心放告诉笔者:“这样的一个小发电厂每年从农民手中购买4000多万元的农作物秸秆,既解决了农村的农林废弃物污染,又减少了因为焚烧而产生的烟尘,还直接把现金交到了农民手中,是一举多得的好项目。”除此以外,刘心放还表示这样的发电站能真正实现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零排放,秸秆燃烧后的灰烬还能制成钾肥还田。

“不能要求每个学生都当三好学生”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政府运用了法律的形式促使企业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是由于行业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各企业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就像张天柱所说的那样:“该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应当担负起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然而由于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样,就像我们并不能要求每一个学生都当三好学生一样,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对待。”

由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还很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约束性条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据刘心放介绍,这部法律有关企业微观层面的上的规定还比较模糊,等到国家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以后,企业也就好操作了。就像他所希望的那样:“希望中国促进循环经济的脚步再加快一点,配套规定和措施的出台再早一点。”

因此,各企业面对这部法律时,一定要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企业特点的配套措施,寻找既适合自己长远发展的经营模式,同时又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方案。

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的30年,我国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据有关权威报告显示,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很多。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孕育而出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循环经济”就这样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其实,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就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80年代到90年代,积极参与实施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动的清洁生产行动计划,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因此,国家出台一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使它们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就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了。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横向构成;纵向构成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106-04

近年来,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实践不断推进,在清洁生产、废弃物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循环经济产业链的构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循环经济的发展彻底变革了传统的通过牺牲生态环境获取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开创了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和谐相融的新经济发展模式。从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循环经济的发展实践迫切需要循环经济法制为其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梳理,形成正确的认识。

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之内涵界定

在探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之前,有必要先明确法律体系的内涵。一般而言,法律体系,也称之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由一国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综合体。相较而言,在法学理论中,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不同的概念,是有区别的。首先,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多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宪法及其统帅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各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则是法律部门,是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次,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为分类标准。但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两者虽然存在差异性,但是也具有相融性。法律体系侧重于从法的内容和功能的维度来解构组合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但它也包含形式上的要求,即要求该法律体系在效力上的等级性和功能上的逻辑性。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则主要从法的外部形式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来分类组合一国现行全部法律,但它同时也要求内容和功能的完整性。可以说,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两个概念在具体要求上是密不可分的,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规范,除了以习惯法、法定解释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在现代国家大多数都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在分析循环经济法的体系时,既要从内容的角度来分析该体系,也要从效力等级的角度来分析该体系。

从此意义上讲,循环经济法的体系,是指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据其具体调整内容的不同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宪法和其他体现循环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当中的具体条文”[2]。我们既要从效力等级的纵向角度对我国现行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归纳,这样在形式上更加一目了然,方便把握和理解。同时,在此基础上,我们又要从内容的不同来对现行循环经济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解析循环经济法体系的横向构成。

二、循环经济法体系的纵向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

(一)宪法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9条第2款、第10、14、26条等,宣誓性地确认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如其明确规定,国家是保护珍贵动、植物,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第一义务人,有权禁止任何组织、个人采用任何形式侵害自然资源。国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时,在其第10条的规定中更是隐含了“减量化”的理念,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这些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作用。但是,对于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这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型,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使得循环经济法体系缺乏宪法的直接指导。今后,宪法应加以修正完善,以适应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生态文明的需要。

(二)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3],是我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目前,我国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比较多。根据内容侧重点不同,可以把法律层面的循环经济法分为两个方面。

1.循环经济基本法。2009年颁布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龙头法和统帅法,它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作了全面系统综合的调整。它是一部“将清洁生产、固体废弃物利用、环保产业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循环经济框架内综合考虑的法律,是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并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系统规范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则,是在本体性循环经济法领域规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行业资源回收利用的法律”[4],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的重要标志,也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的其他法律。循环经济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环境的保护、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等领域。因此,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其他法律零散地分布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能源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中。主要包括《清洁生产法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业法》、《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或其中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条款对于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对于污染的预防、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都作了规定,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范畴。但总体来看,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律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系统,除了《清洁生产法》外,主要是在环境资源保护等法律规范中附带性地规定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且相互之间缺乏配合,相融性、协调性不够。

3.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或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5]。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中已有不少规定涉及循环经济方面的内容。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等级管理办法》、《资源税暂行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在数量上并不少,但总体上看专门针对循环经济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多,许多领域尚待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譬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垃圾处理条例》等。

4.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各地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实践活动,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性立法主要有:《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一方面为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地方特色不够明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与《循环经济促进法》内容大同小异,借鉴多,特色少。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性较大,各地经济发展侧重点各不相同,因此作为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也应体现当地特色。

5.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为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行政规章是目前循环经济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的法律规范。国家层面涉及循环经济的部门行政规章主要有:《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制定的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推动清洁生产的办法,各地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方案以及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其他配套规定。如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办法》、《云南省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等。这些行政规章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在内容规定上更加具体明确,更加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

6.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标准。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相关技术标准的规范和保障。这些标准包括高耗能、耗水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能效标准、环保绩效考核评价标准等。《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都明确指出,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发展标准体系。不断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加快制定可降解产品、再生利用产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利废建材等产品标准和农业机械禁用及报废标准;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明确过度包装商品标准等。我们认为,这些标准是循环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它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的界限,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也像其他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可以说,循环经济发展标准,既具有技术性的一面,也具有法律性的一面,既具有规范性,也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三、循环经济法体系的横向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整内容

循环经济法体系的横向构成,是指由循环经济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调整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分工组合而成的统一整体。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决定于循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构成。但目前,我国在理论上以及立法实践中都未对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共识性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因从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等活动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上来理解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6]。我们认为,学者们虽然表述不一,但其实质是相同的,即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循环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这一在循环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从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又可以分为宏观循环经济关系和微观循环经济关系。相应地,从横向结构划分循环经济法体系可以分为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和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横向上看,法的体系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刚刚起步。从内容上看,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立法不健全、部分领域处于空白的问题。循环经济专门性立法少,相关配套立法缺乏。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科技、教育培训等纵向管理,以及企业经营、垃圾处理、建筑、食品、化学品、家电、服务行业等领域”[7]的法律规范需要制定和完善。从效力上看,目前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和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多以“暂行规定”、“通知”、“意见”、“决定”等形式出现,效力等级不高,从而缺乏权威性和规范性。因此,在现阶段我们不宜将循环经济法再划分为宏观循环经济法和微观循环经济法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将其称之为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和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更符合实际。

(一)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

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是调整在国家对循环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具体调整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法律规范、循环经济产业法律规范、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财政法律规范、税收法律规范、金融法律规范、投资法律规范、价格调控法律规范等。总体来说,我国现行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严重缺位,主要是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如《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要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要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要绿化政府采购政策等。这些规定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是太过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一些关于促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以及财政、金融、税收、投资等激励制度则主要体现在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的循环经济发展计划或实施方案之中,或者以行政规章、政策性规定等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具有政策性、临时性、短效性等特征,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稳定的调控体系。

(二)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

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各类主体全面参与循环经济相关领域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循环经济“资源开发―能源开发―生产―流通消费―废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这样六个基本领域[8],我们把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上述各个领域进行分类。这些法律规范大致可以分成六类:一是在资源开采、利用、保护和节约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法标准。包括《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源开采等级管理办法》等资源领域的法律规范。二是在能源开采、利用、保护和节约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法标准。包括《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能源领域的法律规范。三是在生产领域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及各地为促进清洁生产颁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范。清洁生产属于循环经济的实质内容之一,它在生产领域体现了循环经济思想。四是在流通消费领域的法律规范,在这一领域我国还没有涉及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主要是一些散布于其他法律中的条款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五是在废物综合利用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法标准。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六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法标准。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必须指出,我国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涉及面广,内容庞杂,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之间的相互重合和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且许多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总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体系。随着循环经济不断发展实践,循环经济法体系也必然会有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今后的重点在于:纵向构成方面应不断提高循环经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进一步细化规范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在横向构成上,“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指针,协调好相关法律规范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关系问题,适时修订相关规定,使各项立法相互协调配套,发挥整体合力”[9]。同时,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如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容器与包装物分类回收与利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填补立法空白。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规范循环经济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以致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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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玉基,俞金香.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23.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第4篇

为了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并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20__年,市政府将《__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由此,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经委等部门派人组成了调研组,赴宁波、深圳、大连等副省级城市对其循环经济发展及立法情况进行调研;同时,通过网上查询、电话沟通等多渠道对贵阳、厦门、沈阳等城市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详细了解,在对有关城市循环经济立法工作经验进行归纳、汇总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与思考。

一、循环经济发展现状

(一)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及法律、法规等出台情况

1999年以来,国家先后在辽宁省、贵州省贵阳市开展了循环经济建设试点,在广西贵港、山东鲁北、内蒙包头等地针对高物耗、高能耗、重污染行业开展了六个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试点。20__年,国家环保总局将生态工业理念引入工业门类齐全、经济综合性强的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在华东、华北、西南和东北等十多个城市广泛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批准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五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使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__年国家确定了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和轻工等七个重点行业为第一批试点行业。目前正在开展以重化工为支柱产业的资源型城市、重化工集聚区、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领域和农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机械制造、食品、纺织等重点行业四个层面的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准备工作。20__年国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__]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22号)等文件。20__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循环经济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

我国近几年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20__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清洁生产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20__年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共同开始起草国家循环经济法。20__年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循环经济法》的出台将指日可待。

(二)部分城市循环经济法规规章政策等出台情况

国内的一些城市先后制定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对循环经济工作做了明确部署,并出台了一些循环经济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对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做了积极有益的尝试。

深圳是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唯一完成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在对循环经济工作的推进上起步较早,成效显著,尤其在法制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近几年先后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20__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__年3月)、《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20__年4月20日)、《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20__年11月)、《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__--20__)》、《深圳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发展规划》、《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20__年12月)、《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20__年1月)、《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20__年5月)等,基本搭建了以《深圳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为核心,包括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专项规划在内的循环经济发展法规规章和政策框架。深圳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排水管理条例》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条例》正在修订中。下一步深圳市将在“四个节约”的框架内制定一些配套规章和政策,如研究起草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电子垃圾回收管理办法》、《一次性商品生产使用管理

办法》、《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规章,编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使用产品名录、可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强制回收的产品目录,制定循环经济技术利用的鼓励政策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办法等等。

宁波市先后出台了《宁波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清洁生产与节能目录导向》、《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宁波市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为宁波市循环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大连也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及《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一些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大会常委会20__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厦门市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贵阳市人大常委会20__年7月8日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目前正准备重新修订。

(三)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等出台情况

我市在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和国内其它大中城市一样面临着资源环境压力,大力推行和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课题。1997年我市被批准为全国地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试点城市;1998年《__市可持续发展重点领域行动方案》编制完成并开始实施;20__年通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方案》;20__年编制实施《__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__年,在生态市建设中我市提出发展循环经济设想,并以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作为试点,南岗区政府组织编制了《红旗满族自治乡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规划》,实施几年来成效显著。依兰县、阿城区相继编制了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到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为增强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开展了循环经济专项建议征集活动,收到了许多高质量的建议。在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突出体现了循环经济理念并设立了循环经济专篇。20__年,市政府启动了《__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__ 年4月正式实施。

截止目前,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我市已经出台的单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__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__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__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__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_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_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__市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__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__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__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__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目前尚未制定循环经济地方综合性法规。

二、加强我市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新时期城市发展目标的战略选择。我市资源相对丰富,工业基础雄厚,工、农、畜牧业布局相对合理,为创建循环经济链条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同时存在大量的低附加值、高污染、高能耗、高水耗的工农畜牧业活动。如果不能高效协调的发展循环经济,必然造成产业失衡,甚至污染泛滥,随着经济总量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将面临土地和资源的难以为继,面临环境承载力的严重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将循环经济引入法制化的轨道,从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经济增长的集约化程度,提高资源再利用率,降低污染,减少浪费,以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市委、市政府对循环经济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工作,初步形成了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对循环经济工作的规范,使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如对减量化和资源化认识不够,循环经济局限在单纯循环的范畴;将循环经济工作同日常工作割裂开来;个别领域职能不清,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现象;缺乏资金支持,造成投入渠道单一、产业发展缓慢;研发投入不够,循环经济技术发展滞后;行业及部门各自为政,使循环经济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和行业色彩;缺乏鼓励政策,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不高,等等。因此,为了积极鼓励倡导发展循环经济,正确引导循环经济活动、严格规范循环经济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在《循环经济法》出台后,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特点,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三、相关城市循环经济立法值得借鉴的方面

(一)在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形成新的立法理念。发展循环经济、要从过去单纯的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循环经济模式,改善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也通过全民环境教育,提高环境意识,建立绿色生活和消费方式。深圳市在立法过程中,积极探索新的立法理念,在条例中规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体现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公众公平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等等。这些原则、措施的确立和制定,有力的保障了深圳市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循环经济立法既要统揽全局,又要重点突出。循环经济是由若干具体分支组成的系统的、统一的生态经济,各具体分支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发展进程,因此循环经济立法既要有一般综合法的框架,又要突出主要行业(如工业)和重点企业,着力解决影响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比如,宁波市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之路,着力于生态建设、清洁生产、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问题,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问题作为《条例》的主线;大连市在循环经济的立法过程中,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与调整产业机构,优化资源配置作为 立法的主旨;深圳市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到其目前正处于经济加速发展的阶段,把抓好资源利用环节、废弃物生产环节、再生资源形成环节和消费环节作为立法的关键,统筹兼顾地吸纳到所形成的循环经济法律框架中。

(三)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制度。为了准确地把握发展循环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在发展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在循环经济立法时应当建立各项制度。深圳市的循环经济立法框架确立了十多项制度、方法,要求政府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建立循环经济评价制度并完善统计方法,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以及实行财政补贴示范推广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对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大连市也将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和融资力度,发挥税收和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等内容纳入到了循环经济法律框架中,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些原则、制度确定下来,并保证其长期、有效地执行。

四、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我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法规规章体系。首先要制定我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规,作为指导、规范循环经济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针对我市循环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确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些基本制度、措施和原则。其次,在制定综合性法规的同时,要抓紧在与之关联紧密的节约能源、产业用地、市场准入、清洁生产、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进行立法,出台相关的实施意见和近几年发展规划等。近期应尽快出台的包括:促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或者实施意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办法,废旧家电拆解、废旧汽车零部件拆解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办法、餐橱垃圾管理办法,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及推广办法。再次,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已经出台的有关循环经济的单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目前我市已经出台的与循环经济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在立法理念、指导思想等方面比较陈旧,许多制度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有些甚至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障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研,对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及时加以完善,或修订或废止。

(二)在政策上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目前我市循环经济工作刚刚起步,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政府是最重要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而政策工具是政府推动循环经济工作的基本手段。首先,要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保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重要原则,通过实施规划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其次,通过出台财政政策、投融资政策、收费政策等对循环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如设立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用于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的贴息,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对环境与生态工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等与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从政策上予以倾斜。

(三)在体制和机制上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只有建立起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循环经济才能真正发展起来。一方面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保证在政府的各项具体决策、规划、执行中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同时,应当明确政府各部门在促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合作与沟通,避免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把生态环境由过去被作为免费或低价公共物品转变为体现成本原则、用者付费的经济物品,利用价格杠杆和经济规则调节企业和公众行为,建立对循环利用资源、清洁生产、治理环境的补贴制度,遵循“实践者受益、使用者付费、污染者受罚”的原则,让滥用资源、损害环境者付费,让实践资源消耗减量和循环利用的企业有盈利能力,使市场主体能够自觉地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原材料等转为废弃物,合理利用资源和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减少产生废物。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我国启示

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核心,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理念。国家想要实现经济化可持续发展,单靠循环经济核心理念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落实相关法律制度,促使循环经济变成经济生活中各方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一些先进的发达国家已拥有了诸多的教训与经验,并且经过不断探索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循环经济与相关法律体系。现阶段,国外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不仅在全社会真正确立循环经济建设的理念,并且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上为我国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方法与经验。

1.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概述

1.1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内涵

循环经济概念由来已久,能追溯到2000多年前。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理论的形成,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人们对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耗竭等问题的反思。1992年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之后,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球共识,循环经济的战略地位得以确立,并以此成为发达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与实现方式。与此同时,循环经济经过漫长的探索与实践,尽管在定义生仍然存在不少的分歧。但是,具有权威性。循环经济即可以定义为“资源循环型经济”。循环经济模式在社会发展中的战略部署,必须遵循生态学规律,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基本原则,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循环经济模式主要是以低开采、低消耗、高利用、低排放为主要特性的发展模式,从本质而言此种发展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

1.2法律制度建设发展的意义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对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支撑。基于循环经济模式的发展理念,建设自然和谐的社会环境涉及社会生产与生存环境的各个方面,其必须社会人们共同完成。与此同时,在当今社会精神文明中,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简单而言,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并且律法制度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基于循环经济发展实践来看,法律制度的建设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呈现又好又快的发展趋势。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理念快速的被诸多国家所关注,以此确立了循环经济的重要发展战略。由此表明,循环经济理念的确立,极大促进了循环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

2.国外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设立分析

2.1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结构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是人类所面临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下,进行深刻反省的产物。同时,基于全球经济化的社会背景与发展趋势,必须要有法律手段来支撑。在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走在了发展前端,实现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良性发展,并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近年来,发达国家从各自的国情出发,以此选择循环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与目标,并由此形成各自特色与相对优势的产业。德国与美国是以废弃物处理开始,并在治理过程中回收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在利用,具体是以发展可再生资源为目标发展循环经济体系。除此之外,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因而有效保障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而日本式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了建立循环型社会为目的,从而全面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建设减少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耗竭等问题。基于此种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结构,有效的推进了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创建了环境友好型社会。

2.2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基于对国外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设立分析,可以看出凡是循环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其循环经济体系都是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的,将法律制度放在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的主要位置。由此可见,循环经济的支持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据了解德国在循环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首先采取个别领域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在出现整体性的循环经济法律的立法步骤。例如,德国从1972年的《废弃物处理法》至1991年的《包装条例》以及1992年的《限制废车条例》等,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德国现如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循环经济理念的建设亦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人民更加遵纪守法,努力做到循环理念方针的贯彻落实,促使循环经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并在世界内占据着重要位置。

3.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1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某种程度上来讲,推动循环经济能够良好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型社会环境。基于对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设立的分析,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障碍如下:其一,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法与防治法律法规。然而,还未颁布循环经济专项的法律法规。其二,由于我国没有相对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大部分生产者缺乏正确的消费观念,并对循环经济意识淡漠,以此很难主动承担产品回收利用或者初值废弃物的责任。其三,我国严重缺乏对环境技术标准的认知,由此不利于对产品的科学检测。因此,很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测量产品的生命周期是否符合循环经济需求。

3.2全面贯彻与落实循环经济理念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全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阶段。为此,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良好生态环境的社会。在国外发达国家中,其循环经济建设理念最主要的三个要素即是减少废弃物、旧物品的回收再利用、限制资源消耗,在此基础理念上最终实现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是人类解决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耗竭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由此可见,发达国家的经验体系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全面贯彻与落实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理念,从而实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目标,严格控制废物的产生、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减少资源耗竭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经济型、友好型环境的国家。

3.3创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能够有效推荐循环经济发展,是发达国家给予我国的经验启示。基于对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设立分析,其对我国重要的有益启示即是应积极建立与创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我国未曾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导致我国循环经济的整体水平与国外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立创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过程中,首先要注意以政府为主导,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来规范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其次,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理念。在全球经济化背景下,发达国家已经完善了工业化进入了总低碳减排阶段。为此,我国应基于此种理念对我国循环经济社会进行转型,以此从高碳的化石能源转化为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最后,积极提高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与能力。例如,多开展形式多样化的培训活动,从而有效提升相关领导与全社会人们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责任意识。

3.4加强法律法规执法力度

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核心,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理念。我国想要实现经济化可持续发展,要落实相关法律制度,促使循环经济变成经济生活中各方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相对独立,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削弱执法力度。为了使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不受环保部门影响,在人力与财政上,执法部门应与同级政府部门分开,彰显独立性,做到专项专罚执法模式。同时对于跨省执法行为,构建专门的机制给予相当于的调整,进而实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权威性、时效性。构建联合执法制度,提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成效。针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执法不顺畅问题,可协调不同的管理部门一同执法,推进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执法效度。联合各个地方的环保、经委、工商、电力等部门一同执法,对违反政策的企业,一同治理,给予一定的处罚。例如:生产污染情况,应联合工商、环保部门,采取吊销执照、关停措施,以此警醒其他企业,规范企业循环经济法发展,进而彰显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权威性。

4.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思路

在构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应立足于本国实际发展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章程,不断的推进与完善该制度,是国外发展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成功的重要元素。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还是一个起步阶段,不仅理论知识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并且实践创新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使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主体没有发挥其根本功能。基于此,我国有必要借着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经验,根据我国当前发展现状,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我国经济发展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进而推动我国全面发展。以下分别从构建目标、构建思路、构建原则方面,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4.1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目标

通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明确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重点。在我国经济系统内部,改变传统粗放式经济发展形式,引领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经济效益与市场机制中,构建密切的合作关系,明确分工合作,构建精细化生产链条,引领其实行清洁生产模式,提升企业资源生产效率,使一些资源能够回收再次运用,减少生产各类废弃物数量,使生产资源能够有效、合理、科学运用;借着互联网技术,运用到生产环节中,通过智能化、科学化的生产监管模式,增强生产模式的精细化,减少资源浪费情况,进而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在社会系统内部,充分的运用中介组织与公众作用,构建完善的中介组织与公众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带动中介组织与公众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下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且构建现实与网络自由交换的废弃物品平台,并且出台相关政策与法律,促进该平台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而促进废旧物品在社会系统中循环运用。通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提升人类生活质量与生存年限。这一目标是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最高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能够以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组织行为,增强他们循环运用物品意识,提升资源的运用效率,减少人类过度运用运用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同时,通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支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的机制。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过程,也是其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只有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使政府、公众、企业、高校、中介组织、科研机构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下更好的发展,促进各个发展主体在社会发展的行为规范,改变传统行为模式,进而促进各个主体的循环发展模式。

4.2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思路

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思路中,应认识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的紧迫性与战略意义,汲取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经验与教训,根据我国社会发展需要,注重各个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循环运用,以及各个资源与产品的内部循环运用,并且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进而构建各类产品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换言之,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中,以丹麦卡伦堡生态园为参照,以产业链为纽带、以清洁企业生产模式为节点,以法律法规为支撑,增强制度执法能力,进而推进社会资源的循环运用;以德国的双元回收系统为参照,以政府培育与鼓励为动力、以中介组织为媒介,以法律制度为导向,拓宽废旧物品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的渠道,促进产品在社会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合理运用。

4.3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原则

系统性原则。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不仅应该依赖于法律法规,还应该依赖于各类资源在社会系统的循环运用,以及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生态系统之间的和谐流动。法律系统、生态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各自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经过这四大系统的相互作用,组成一个复杂庞大系统。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中,应以法律系统、社会系统、生态系统、经济系统为构建主体,以合理、科学的系统观念指导系统之间的关系,以整体系统目标优化各个子系统,进而使系统达到和平、完整、平衡目标,进而促进人类更好的发展。顺应发展趋势原则。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与发展需要经过一个起步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在成熟阶段公众、企业、中介组织将成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中的主体,彼此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协调,使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动力转化为人类健康发展观念,体系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构建。生态环境友好原则。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出发点,是为人类生活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避免人类因生产无节制的破坏生态环境,并且通过法律的角度对破坏生态环境予以处罚,增强人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在构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中,遵照生态环境友好原则,在一个制度环节中设置预防环节污染与生态保护板块,将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再次修复,恢复生态环境基本功能,进而增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绿色环保性能。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