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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方案

反洗钱工作方案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税收犯罪与洗钱的关系概述

税收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密切关系最早可追溯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就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营业收入中存入银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犯罪收入变为合法收入,形成了现代意义上最早的洗钱。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最初也都是由打击税收犯罪发展而来的,目前仍有一些国家的反洗钱职能是由税务部门执行,如英国的税务总局就在反洗钱执法部门之一。税务犯罪与洗钱犯罪有着深厚而密切的历史渊源。而在我国,税务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关系则是随着近年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渐被认识与关注的。

2010年,国家权威部门做过一项中国洗钱犯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在人民银行协助破获的洗钱案件主要涉及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偷逃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金融诈骗等诈骗犯罪、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等。其中,以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为代表的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约占总数的9%,成为继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之后第三大引发洗钱行为的犯罪类型。税收犯罪案件之多,与洗钱关系之密切由此可见一斑。2012年2月,FATF了指导反洗钱工作的新40条建议中,建议各国将关注的领域扩展到税收欺诈、国际贸易等非传统领域。税收犯罪与洗钱的高度关联性开始在我国理论界引起关注。

二、国内外涉税洗钱监管概况

(一)国外涉税洗钱监管概况

美英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活跃的金融市场,洗钱问题也是由来已久,与此同时,反洗钱监管也较为成熟,成为许多国家反洗钱工作借鉴的典范。美国既是全球最大的洗钱中心,又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家之一。在涉税洗钱监管方面,财政部下属国税局的刑事调查部承担该领域监管职责,负责管辖范围涉及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侦查、与执行。英国的税务总局在财政部的全面指导下负责英国的海关和税收事务。在反洗钱方面,税务总局承担了相关的执法与监管职能,负责调查并贩毒、税务犯罪及相关洗钱案件,并依照反洗钱条例,审查、许可和监管货币服务业和珠宝业。亚洲邻国韩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反洗钱工作也取得了较快发展。在涉税洗钱监管方面,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内设机构税收信息与系统管理部,负责分析有关逃税交易信息,按照国税厅作出的信息要求来分析信息,建立并运行信息系统。2007年,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共向检察厅、国税厅等6个执法部门移交涉嫌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共计7381份,其中向国税厅移交1300件,国税厅对移送信息进行调查后成案率相当高,在处理终结的为454件中有345件存在涉税违法犯罪,突显了金融情报分析对于发现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重要价值。

(二)国内涉税洗钱监管概况

在反洗钱组织机构方面,我国已经确立了“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分工合作”的反洗钱监管模式,建立了23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在涉税洗钱方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税务总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但在反洗钱合作方面,人民银行反洗钱与税务部门在实务方面的合作交流还无较大实质性进展,反洗钱机制对预防、打击税务犯罪的积极作用未有效的发挥。但在反洗钱实践中,众多洗钱案例显示,反洗钱资金监测对于发现、追踪涉税犯罪有其特殊优势。在上述中国洗钱犯罪调查中,以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为代表的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约占总数的9%,成为继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之后第三大引发洗钱行为的犯罪类型,足以说明涉税洗钱的严峻性,更用事实证明了反洗钱机制在打击涉税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应加强反洗钱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情报合作与信息交流,以充分发挥反洗钱机制对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作用。

三、反洗钱机制在打击涉税洗钱方面的优势

自2007年开始,我国反洗钱工作全面启动,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和进步,特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稳步发展,反洗钱机制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为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笔者认为,反洗钱机制在发现、打击税收洗钱案个件中主要有以下两大优势。

(一)反洗钱机制搭建的金融数据库,成为发现和追踪税务犯罪线索的重要渠道

在经济领域,金融机构成为社会资金运动的中枢,社会成员资金交易绝大部门是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或其他中介服务完成的,因此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社会资金交易数据库。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隐藏犯罪证据,也大都经过金融体系来藏匿和转移非法收益。尽管洗钱行为越来越隐蔽,但“黑钱”只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流转就会留下记录。2004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成为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设立的专门分析情报的机构,负责接收分析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经过几年发展,反洗钱数据采集网络初具规模,其接收的大额与可疑交易覆盖了所有金融机构,从分析资金异常流动入手,大大拓宽了发现和追踪税务及其他犯罪线索的渠道。

(二)金融机构拥有较为专业的反洗钱队伍,成为发现税务犯罪线索的前沿力量

金融机构柜员是直接为客户办理金融业务的一线人员,对客户异常交易、异常行为最为了解,通过关注与分析客户的交易活动,发现犯罪线索。如,2007年的上海竹川公司骗税案中,招商银行临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回单时,发现该企业4~5月间该企业向法定代表人转款687笔,共计3375元,用途均为差旅费。经调阅其开户资料,其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于是作为重点可疑交易进行了报告。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利用国家对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骗税案件。在2006年广东佛山“4·17”偷税、骗税洗钱案中,犯罪分子黎某及其妻子名下资金交易总额达11.08亿,远超其经营实体的交易总额,黎某不通过单位账户结算,货款均由私人账户结算,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反洗钱工作中,诸如此类的异常交易十分频繁,经统计山西某地方性银行2013年1季度单位资金向个人账户转账资金达108亿,其目的可能是资金拆借,可能是违规放贷获取高额利润,也可能是为新单位虚假验资提供资金,但是涉嫌偷逃税款占有较大比重。2012年7月,该地方性银行柜员发现客户李某频繁个体工商户账户的开立与撤销,两个工作日共撤销14个账户,行为可疑,并后台核实该客户共开立19个账户,账户的资金交易均是李某办理,随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进行上报。经查,该客户涉嫌偷漏税款。事实证明,金融机构通过履行反洗钱义务,可以及时发现税收洗钱活动,从而为追查出相应的上游犯罪提供线索。同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拥有专业分析人员,借助于专门的分析系统,对上报的大额与可疑交易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也会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因此,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对弥补我国税收管理部门监管资源有限,手段不足,对有效打击税收犯罪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政策建议

(一)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为反洗钱在打击涉税洗钱中的应用提供政策支持

一是要尽早修订《刑法》,扩大反洗钱上游犯罪范围,将税收犯罪列入上游犯罪,同时将自洗钱列入洗钱罪的主体,这已是理论界的共识。2012年2月,FATF在其的新40条建议,再次建议各国将关注的领域扩展到税收欺诈、国际贸易等非传统领域,因此将税收犯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更是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需要。在反洗钱实践中,诸多可疑交易线索经调查后涉及税务犯罪,但以洗钱罪宣判的极少,将税收犯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更是反洗钱工作和打击税收犯罪的现实需要。因此,立法部门应加快修订《刑法》的步伐,为有效发挥反洗钱在打击税收洗钱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提供政策支持,为减少税收流失保驾护航。同时,将自洗钱主体列为洗钱罪主体,体现法律罪责相当原则,便于司法判决。

二是要修订《反洗钱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税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与义务,明确反洗钱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反洗钱协作,为推动反洗钱机制在打击税收犯罪领域的应用提供法律政策支持。

(二)加强反洗钱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作

一是加强税收犯罪研究,正确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交易监测与分析水平。税收犯罪专业强,犯罪分子多为经营主体的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具有一定的税收、会计、企业经营等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属高智能犯罪。税务部门作为税收主管部门,应发挥专业优势,并会同反洗钱主管部门加强税务犯罪与洗钱手法的研究,更好地指导金融机构识别、发现有价值的税收犯罪线索。同时,金融机构也应主动加强对国内外涉税洗钱案例的研究与分析,完善涉税资金异常流动的电子化识别,加强交易数据的挖掘与分析,提高资金交易监测能力与分析水平。

二是要加强反洗钱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交流和合作。税务部门可借鉴公安部门做法,向人民银行派驻反洗钱联络员,负责日常涉税洗钱合作事务。同时,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情报交流与信息沟通。

三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多边合作。税务犯罪大量存在于经济生活中,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但与此相反,公安机关查处的税收犯罪案件在绝对数量上却明显偏少,所占经济犯罪案件总量的比例也明显偏低,与实际犯罪态势严重背离。因此,反洗钱主管部门、税收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多边合作,推动对税务犯罪的查处。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 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及自查内容

(1)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此次自查自纠,我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通过对文件的学习,使公司员工认识到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它的重要性和意义。利用各种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2)自查内容自查情况

 1、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客户身份,了解被保险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客观、审慎评定洗钱风险等级,持续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跟踪评价。除此之外,提高客户交易的检查频率,根据不同客户分类级别采取措施对客户进行识别,并就此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行管理。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报告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其他基础工作情况。我司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组长,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工作会议上向公司员工及合作伙伴进行了宣导,保证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5、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定期登录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对总公司提取的可疑交易待确认数据及时进行分析确认,确保数据质量。

(3)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按照分公司在全辖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相关要求,我司工作人员对前来投保的客户发放返洗钱宣传资料。

二、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

本次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覆盖到各险种、自查时间为**年*月*日-**年*月4日,自查时间跨度**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经报表调取系统内的所有已决案件(剔除农险)共计***件: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件、健康险***件、企业财产险**件、意外险**件、责任险**件,针对上述案件进行自查发现:内控制度有漏报现象、公司员工的反洗钱综合水平有待提高。整改措施:1、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杜绝再次出现内控制度漏报现象;2、我中心支公司加强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将反洗钱知识测试以及实际工作中反洗钱操作结合在一起,纳入年终考核中。

三、下一步反洗钱工作开展

***年*月*日以后的案件严格按照反洗钱方案执行,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发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力度,确保全体员工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在工作中,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

特此报告

                                       *******有限公司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业;反洗钱;困境。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5年间,银行业机构逐步学习、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行业反洗钱工作体系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证券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和机制不成熟,制约了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地开展。

一、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及现实困难。

(一)制度建设和组织机构设置方面。

1.证券公司制度建设的局限性。2.证券业制度建设缺乏层次性。3.制度建设中缺乏奖惩机制。4.缺乏专业及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账户管理存在真空。2.身份信息校验缺少途径。3.部分客户身份信息含义不明确。4.客户身份识别缺乏统一标准。

(三)可疑交易识别方面。

1.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对资金流向监控困难。2.非面对面业务对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困难。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水平参差不齐。4.缺乏经验交流和行业指导。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1.等级划分标准不统一。2.等级划分手段落后。3.等级划分结果与可疑交易识别分离。

(五)黑名单管理工作。

1.名单的收集整理工作繁重。2.名单识别困难。3.其他名单获取困难。

(六)公众反洗钱意识薄弱

由于没有对公众的反洗钱义务进行规定,而且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在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调查时不理解、不配合。然而,在香港,公众对依法打击洗钱认同度高。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众举报反洗钱的义务,要求所有市民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有关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的可疑活动,民众对依法打击洗钱有很强地认同感。同时,对洗钱知情不报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如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条、《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代表犯罪得益及恐怖分子财产,必须向获授权人员(即联合财富情报组人员)披露,如未披露,则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将被判处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二、突破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困境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反洗钱制度。

建立具有证券业特点覆盖各层次证券业务的反洗钱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完善反洗钱措施,加强相关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共同建立行业的反洗钱制度,对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将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管理权限分别划分给券商和存管银行,因此应该重新构建以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共同构成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同时,针对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将证券业资金交易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有效整合起来,建立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为基础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三)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国外,银行、证券等机构能够通过一个特定的信息中心完成客户信息的共享与比对,从而节省了社会资源,并促进了对客户的全面了解。论文格式信息系统的搭建和合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完成客户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能共享和比对,可以保证客户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四)建立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专业队伍。

在广泛研究证券业洗钱风险和监控难点的基础上,针对证券业业务特点,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建立专业的反洗钱工作队伍。并且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对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典型案例、新出台的制度和规则进行研究和学习。

(五)广泛开展反洗钱宣传。

利用多种渠道和方法,对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使反洗钱理念深入人心,为证券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反洗钱;资金监测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1-0012-03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洗钱犯罪在国际上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各国纷纷颁布反洗钱法律法规,建立金融情报中心(Finance Intelligence Unit,以下简称FIU)收集和分析反洗钱数据,防范洗钱犯罪,为惩治洗钱提供线索。国际上也建立了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e Action Task Force)、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和沃尔夫斯堡集团(Wolfsberg Group)等国际反洗钱组织,积极指导各国反洗钱工作,为各国反洗钱合作提供交流平台。2004年4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该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负责我国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收集和分析,向有关方面移送涉嫌洗钱案件,并与各国反洗钱情报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本文对我国的FIU收集、整理和分析反洗钱数据的方式提出一些相关政策建议。

一、国外反洗钱资金监测的经验

(一)美国的实践

在美国,反洗钱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是由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来完成。FinCEN的数据有三个来源:第一、依据《银行保密法》和《现金管理法案》,由各银行和其它机构向FinCEN报送的金融交易数据。这部分资金交易数据不是按月或按季报告,而是在交易发生日后,或者被鉴别为可疑资金交易后一定时间内报告。第二、FinCEN从从事数据收集的企业购买的公共数据。第三、根据FinCEN与各执法机构的协议,各执法机构向Fin-CEN提供的共享数据。此外,各执法机构对各调查对象进行查询的记录也保存在FinCEN。

FinCEN拥有约200名全职职员,多为情报、金融、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其工作人员几乎全部在总部,另还有来自20多个国内执法机构的40多名人员常年派驻。FinCEN设有三个部门,一是战略管理部负责洗钱犯罪活动的趋势分析;二是行政管理部负责管理各机构是否正常报告;三是调查支持部负责为各执法机构提供服务。FinCEN对反洗钱数据的分析主要分为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宏观分析确定洗钱犯罪的高发地区、行业以及犯罪手法,从而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微观分析是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洗钱线索,进而打击洗钱犯罪。

(二)澳大利亚的经验

澳大利亚的金融情报中心是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AUSTRAC,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AUSTRAC依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收集由各银行和其它机构向Aus-TRAC报送的金融交易数据。AUSTRAC对所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洗钱犯罪的趋势性特征和案件线索,并将发现的案件线索移交司法与海关部下属的联邦警察部队,案件的取证和处理工作由联邦警察部队负责。

AUSTRAC拥有正式员工63人,其中在悉尼总部人员47人,在堪培拉、墨尔木、拍斯、布利班等地设有代办处。AUSTRAC有三个部门:一是洗钱遏制部(Money Laundering Deterrence)负责报告机构按《现金交易报告法》要求履行报告责任。二是洗钱跟踪部(Money Laundering Targeting)负责分析和金融交易报告信息。三是信息技术部(Information Technoligy)负责发展和维护各项信息系统。

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国情的不同,金融情报中心的名称不一样,反洗钱数据收集的范围存在差异,数据分析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分析方法上也存在许多共性,即通过宏观分析提供洗钱问题的趋势,通过微观分析发现洗钱的线索,通过跟踪分析为FIU和其他部门提供个案服务。

二、我国反洗钱资金监测的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规定,商业银行确定了本机构或本系统反洗钱资金监测的部门和人员,制定了本系统反洗钱资金监测的办法及操作规程,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反洗钱资金监测的业务培训。从2003年3月开始,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数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一年多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工作。

三、提高我国反洗钱资金监测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增加数据报告主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定,除商业银行外,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都是反洗钱资金交易报告主体。因为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力和技术的原因,在过去的年份里,仅有商业银行报告反洗钱资金交易数据,故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将以上几类金融机构纳入报告主体范围。同时,还应增加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以及一些从事资质认定的中介机构作为报告主体。通过增加报告主体,尽可能地将所有资金交易纳入FIU或其他反洗钱部门的监测视野,从而为有效的打击洗钱犯罪创造有利条件。

(二)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现有数据

该类数据是指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所掌握的能够被共享的数据,这些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程度还很低,但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各部门与未来的FIU的数据交换会越来越多,各监管部门的数据将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更多的线索。此类数据主要包括违法违规案件以及违法违规交易主体的详细信息等内容。

(三)整合行政管理执法司法部门数据

该部分数据是指来自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安全、海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数据,以上每一个部门都收集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的机构和个人的资料,以及违法违规案件的一些详细情况。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全面展开,FIU与各执法部门的联系会越来越紧密,信息交流会越来越多。在未来的反洗钱架构中,一方面,FIU会为执法机构提供线索和金融信息服务;另一方面,各执法部门的一些信息也会为FIU提供基础数据,从而增加FIU数据分析的有效性。

(四)充分利用国际反洗钱数据

该部分数据是指来自国际方面的反洗钱数据。为了更有效的打击洗钱犯罪,国际上成立了一

些国际性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为各国的反洗钱工作提供指导,分析国际反洗钱形式,对各国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为各国的FIU提供了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平台。还有一些地区性的反洗钱组织,如亚太金融行动小组(APG,Asia Pacific Groupon Money Laundering)。这些国际上的合作会提供洗钱犯罪的最新方法和最新动态,同时也会提供一些洗钱犯罪分子的名单等信息,如:联合国的恐怖人员和恐怖组织名单,此类数据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资金监测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意识。通过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使之认识到洗钱犯罪给商业银行带来的运营风险和信誉风险,从而增加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在技术上对商业银行进行指导。反洗钱数据的筛选分析的第一线在商业银行,FIU应该在数据的筛选分析方面对商业银行进行指导,并按时将犯罪分子洗钱的新方法告知商业银行,提高商业银行分析数据的技能。三是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为了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必要的处罚措施是必需的。

(六)提高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技术

一是加强宏观分析。宏观分析是通过对反洗钱数据的总体分析,从两方面为微观分系统提供支持:一是通过对反洗钱数据的分析来总结洗钱犯罪的特征;二是通过对反洗钱数据的分析来把握洗钱犯罪的趋势,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将有限的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二是提高微观分析水平。微观分析是利用所有的数据和各种可以利用的判断方法来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找到洗钱犯罪、恐怖融资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以及对已有线索进行跟踪分析,为洗钱案件的侦破和定性提供证据。微观分析通过线索分析和跟踪分析实现。

在线索分析时,首先要需要建立行为模式特征库、关联模式特征库、名单库、数据库,通过名单过滤、行为模式分析、关联模式分析等分析阶段,由FIU工作人员对每个交易主体逐个甄别,形成进一步核查名单和移交名单。数据核查工作应有FIU工作人员来完成,而移交名单则转给相应的执法部门。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随着我国反洗钱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通过发挥对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分析作用,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行政调查,实现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反洗钱在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

(一) 非法集资的主体特征。非法募集资金主体往往通过成立一些像咨询、留学、装潢、投资等服务性公司,这些公司的特点是投资成本小,利润收益率高、无实体经济形式,主要表现如下特征:第一,这种公司成立时的审批程序简单,成立相对容易。第二,这种公司多以“发行创投产品”和“现金积分返利”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投资极具诱惑性。第三,这种公司由于无实体经济,其经营运转完全依靠所非法募集的资金,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所谓的经营,一旦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便无法实现事先向投资者承诺的高额回报,引起事件的败露,从而导致投资者的血本无归。

(二) 非法集资的客体特征。非法集资的对象多具有一定的群体特征,例如老年人、下岗职工、无业人员。这些人员往往反诈骗意识薄弱,手中存有一定的闲置资金且无很好的投资产品,正积极寻求能有稳定收益的投资,恰恰是这样的一种心理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三) 非法集资活动在资金存取和转移方面的特征。这种非法集资的公司往往为躲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通常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分散非法募集的资金,表现为“渔网式”的账户开立;在资金转出上多以“咨询服务费”、“投资费”、“出差费”等提现名义,采取网银的方式转出或者提现,且多数资金的划转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转出,同时在非法资金的募集和返利方面,资金流呈现收支相互独立的两条线,资金流向如下图所示:

(四) 组织机构严密,分工明确。非法集资公司通常采取发展会员或者发展各级的方式募集资金,形成“金字塔”式的融资渠道。这种募集资金方式多与传销模式相似,组织机构的各级之间并不相互联系,只是在资金转移上表现为链条式的划转。在公司内部也有严格的分工,有专人负责发展会员或销售产品,并且成立自己独立的财务部门,有专人负责所募集资金的转移及返利等工作。

(五)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范围广、资金巨大。多数非法集资活动均披着“成立合法公司”的外衣,这类公司非法集资活动周期相对较长,初始阶段投资者也能获得相应的回报,在这一阶段是非法集资活动难以发现的,并且往往以跨省发展会员的方式募集资金,筹资范围多达几个省份,资金高达数上亿元。

三、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一) 发挥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功能,及时发现、跟踪非法集资的可疑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涉及范围广、初始阶段难以发现等特点,这已成为发现和破获非法集资案件的一大难点。发挥反洗钱对可疑交易监测和分析功能,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可以利用自身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系统,依据非法集资在资金流动上的可疑特征及时发现、跟踪和分析可疑交易线索,为执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有效的线索支持。

(二) 有效利用反洗钱案件协查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周期较长,再加上人数众多、账目混乱,执法机关一旦立案,收集账目和证据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办案难度大。若能有效利用反洗钱协查机制,将大大降低执法机关的办案的难度和成本,一方面可以依据“资金流定账户,账户定人的思路”迅速理清涉案人员的脉络,为及时冻结账户、挽回损失和提高办案效率争取时间,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等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采取部门间研讨、会商等多项措施为案件的破获准确定位突破口,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工作,及时、准确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最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三) 加大基层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工作意识

基层金融机构网点的办理业务人员若能够时刻保持反洗钱警惕意识,及时关注涉案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可疑行为并及时上报可疑交易线索,及时搜集、整理和提供第一手的信息材料,对非法集资的案件的发现与破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基层反洗钱人员作为反洗钱队伍中最庞大的力量,相应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相应的激励机制,采取举办洗钱案例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工作意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中的第一道“金融屏障”作用。

(四) 充分利用反洗钱宣传平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反洗钱的宣传范围、宣传方式和宣传力度越来越深入,利用各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宣传平台,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特点、危害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割断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源,这将大大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不断蔓延之势。

(五) 完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提供打击非法集资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制度保障还不完善 。只有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信息互通机制等规章制度,才能为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任彦祥,我国非法集资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金融发展评论,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