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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征文

反洗钱征文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1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自2008年成立以来,认真执行反洗钱“一法四令”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及其“法人监管”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在日常工作中,全市各分支机构按照反洗钱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强化对洗钱风险的监测、识别能力,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技能,取得显著成绩。

一是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2016年,市分行牵头制定了规章制度18项,制度内容涵盖了反洗钱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宣传培训、保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方面,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反洗钱联络员工作制度,以全体员工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期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2016年,市分行组织开展了6次反洗钱培训,基本涵盖了各业务条线和基层一线人员,组织了包括高管、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员工以及新员工在内的反洗钱知识测试。要求市辖县支行每半年开展1次反洗钱专项培训,市辖113个网点每季度开展1次培训,并定期对培训结果进行测试和督导。

四是协助及配合人行反洗钱工作,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实时开展各项可疑交易甄别。2016年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5篇,配合人行反洗钱行政协查21次,协助人行开展基层调研工作1次,在人行六安中支7月份举办的《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征文活动中,市分行积极组织辖内员工广泛参与,我行2篇征文被人行六安中支评为优秀征文。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反洗钱;技术执法;可疑判断准则;过滤器;捕捉器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5-0070-03

背景

详细地说,判断一笔交易为可疑,除了需要了解客户身份之外,对客户所处职位或所在行业的背景、业务发展情况、所持资金流动规律等需要很深入的了解,涉及到专业领域的知识,要做到这一点,只能利用专家经验,通过信息技术对各类行业客户的资金流动规律进行统计分析-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尤其如此)所得到的分类结果进行专家研讨,才有能力得到比较准确的判断。也就是后文提到的“商业银行客户交易行为可疑判断准则”,也是执法技术中的犯罪预防技术,处于技术执法体系的战线前沿。

也有专家指出不仅要设计激励机制调动商业银行执行SAR制度的积极性,还要做到以下三点加强反洗钱执法体系建设。

1. 长效协作机制。国务院各部门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体系,保证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有效地获取与反洗钱相关的情报信息。该执法体系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统领,其他各部门进行协助。

2. 建立监管执法网络。利用各地监管分支机构建设成为完整的监管体系。从大额或可疑报告制度,到经济体系的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到调查过程中和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效的反洗钱监管网络。

3. 执法-监管)技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发现并通报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可疑交易行为。

而且,中国应该有一个统管反洗钱工作的专业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调查和协调。此外,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不断研究三类机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规律,从而提高反洗钱执法技术。

技术执法体系的提出

当前反洗钱监测中心虽然也有十几个数学模型对上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但实际上这些模型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论证,这种事后分析的监测技术仍有待完善。

国际FATF组织针对国际金融犯罪尤其是洗钱犯罪的“40+9项建议”中所提出的“SAR”制度实际上是让各个金融机构对自己的数据进行过滤和清洗,将结果提交自己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上报交易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分析整个反洗钱执法流程的全过程,本文提出以下技术执法体系框架以供探讨。

反洗钱技术执法体系框架(1)

在该体系框架里,反洗钱监测人员一方面可以通过实现交易“过滤器”来显现可疑或非法的交易记录,该交易过滤器里植入算法判断交易记录是否可疑或非法,而这些算法来源于前面提到的“商业银行客户交易行为可疑判断准则”;另一方面,通过实现交易“捕捉器”,实时发现并临时冻结涉嫌洗钱行为的交易资金,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冻结期限为48个小时。在对洗钱行为判罪的阶段,通过交易分类技术,对非法交易所触犯的法律,作出预判,为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据。这就需要对法律条款进行完善,能够实现对法律条款的模型化,及建立逻辑模型和数量模型,从而对于何种罪名,罪名大小都能进行一定的标准化。

从犯罪模式分析到反洗钱模式分析,涉及到各种监测准则,从概念的创新,到准则模型的建立,其具体数值,一种方法是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分析的结果,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对法规标准的更新。但是该准则是否可行,若存在一个以技术为支撑的执法体系,可以方便对各种监测准则进行验证;同样,若存在一个以技术为支撑的执法体系,也可以对不同准则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比较分析。

反洗钱技术执法体系框架的核心

反洗钱监测,其核心技术在于如何发现可疑、非法交易,如何在数据的“大海”中找寻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客户交易行为的可疑或非法。在总结分析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则的基础上,薛耀文在文献中提出了四种辨识资金异常流动辨识准则,分别为:数量标准、路径与性质标准、强度与频率标准和法律条例标准,并构建了基于金融网络的资金异常流动监测模型。“客户交易行为可疑判断准则”是基于上述标准所提出的改进反洗钱监测技术模型。

在这里,客户是指商业银行客户,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广义指金融服务的接受方。本文中的客户指的前一种定义。客户属性即对某类客户能够进行区分辨识的要素的统称。例如对于单位客户而言,客户属性可以是它所处的行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面临的竞争对手、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客户消费水平等相关),在该行业经营的时间即业务成熟度、注册资本、年业务收入规模、盈利水平、员工数量等等;对于个人客户而言,客户属性可以是他/她本人的职业、性别、学历、职位、年收入、居住区域等等。对于商业银行资金流动监测研究而言,账号是联系客户与其他监测准则的唯一标识,也应属于客户属性的关键组成部分。客户属性的组合,构成一类客户。

可以看到,若是在数据监测过程中考虑所有的客户属性,则需要分析的变量过多。为准确刻画客户的经济活动行为范式,需要尽可能收集客户行为的各个方面的特征数据。这一方面需要加大基层银行的工作负担-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得到部分解决);另一方面,过多的数据变量往往导致“维数爆炸”,其后果是天文数字般的数据处理量往往轻易超出现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极限。因此,可以通过统计数学方法主成份分析来对客户属性进行降维,降维的结果使得数据处理的量级得到大大降低,再通过似然比检验衡量是否降维得到的客户特征向量能够从多大程度上近似反映原有的客户向量,使得反映的程度能够在一定统计范围内被接受。

基于国外银行所普遍采用的客户特征向量为客户、账号、业务、地域、时间等,本文选取一般商业银行所能够获取的信息作为客户特征向量c,其特征分量为:客户类型k-01为单位,02为个人)、客户为盈利或非盈利组织-对于个人为性别)类型代码m、客户所处行业-个人则为职业)国家标准代码v、年营业收入-个人年收入)量级r-该量级代表一个范围)、经营地域-对于个人为居住地区)城市地区代码a、经营时间-对于个人为年龄层)t。于是本文考察的银行客户特征向量表示为C{k,m,v,r,a,t}。例如对于一类餐饮服务企业,为盈利性组织l-非盈利组织为0),所处行业国家标准行业代码为K10,年营业收入规模为1000000,在上海经营,已经营10年,则该银行客户的客户特征向量为C{01,1,K10,1000000,310000,10};若为一类个人群体,男性-1,女性为0),职业代码假设为09财务人员,个人年收入60000,居住地为上海市,年龄23岁,属于20年龄层,则该银行客户的客户特征向量为C{02,1,09,60000,310000,20}。

对于每一类客户建立“客户模板”,“客户模板”即是“商业银行客户交易行为可疑判断准则”的集合,如图2所示。通过基于准则集合的反洗钱技术过滤分析处理模式,每一个类型的准则尽量使其成为一个基本的元素,即只处理一类商业银行业务的分析处理;在进行技术实现-即“过滤器”的实现)的时候,可以对属于二同一属性的准则进行捆绑设置,使其成为一个规则处理集合,于是,多条件、多情形、柔性化地过滤交易数据,可以提高资金流动监测系统对异常或可疑交易的辨识能力,提高处理效率和分析的准确率。通过这一思想对已有规则或新发现的规则进行整合,进而可以对已有反洗钱案例进行数学建模,得到各种已知的洗钱模式,并通过各类规则的集成,构成本监测系统的案例集,从而进一步对各类洗钱模式进行算法实现,提高监测方法的效度和信度,加强监测系统的监控能力。

参考文献:

[1]杨胜刚, 潘金生等. 在《第一届中国反洗钱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的发言. 2006, 11, 27.

[2]薛耀文, 张朋柱, 范静. 金融网络中资金异常流动辨识准则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09.

[3]薛耀文. 金融网络中资金异常流动监测研究[D].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 2006.

[4]汤俊.基于客户行为模式识别的反洗钱数据监测与分析体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5.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反洗钱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通过发挥对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分析作用,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行政调查,实现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反洗钱在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

(一) 非法集资的主体特征。非法募集资金主体往往通过成立一些像咨询、留学、装潢、投资等服务性公司,这些公司的特点是投资成本小,利润收益率高、无实体经济形式,主要表现如下特征:第一,这种公司成立时的审批程序简单,成立相对容易。第二,这种公司多以“发行创投产品”和“现金积分返利”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投资极具诱惑性。第三,这种公司由于无实体经济,其经营运转完全依靠所非法募集的资金,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所谓的经营,一旦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便无法实现事先向投资者承诺的高额回报,引起事件的败露,从而导致投资者的血本无归。

(二) 非法集资的客体特征。非法集资的对象多具有一定的群体特征,例如老年人、下岗职工、无业人员。这些人员往往反诈骗意识薄弱,手中存有一定的闲置资金且无很好的投资产品,正积极寻求能有稳定收益的投资,恰恰是这样的一种心理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三) 非法集资活动在资金存取和转移方面的特征。这种非法集资的公司往往为躲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通常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分散非法募集的资金,表现为“渔网式”的账户开立;在资金转出上多以“咨询服务费”、“投资费”、“出差费”等提现名义,采取网银的方式转出或者提现,且多数资金的划转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转出,同时在非法资金的募集和返利方面,资金流呈现收支相互独立的两条线,资金流向如下图所示:

(四) 组织机构严密,分工明确。非法集资公司通常采取发展会员或者发展各级的方式募集资金,形成“金字塔”式的融资渠道。这种募集资金方式多与传销模式相似,组织机构的各级之间并不相互联系,只是在资金转移上表现为链条式的划转。在公司内部也有严格的分工,有专人负责发展会员或销售产品,并且成立自己独立的财务部门,有专人负责所募集资金的转移及返利等工作。

(五)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范围广、资金巨大。多数非法集资活动均披着“成立合法公司”的外衣,这类公司非法集资活动周期相对较长,初始阶段投资者也能获得相应的回报,在这一阶段是非法集资活动难以发现的,并且往往以跨省发展会员的方式募集资金,筹资范围多达几个省份,资金高达数上亿元。

三、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一) 发挥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功能,及时发现、跟踪非法集资的可疑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涉及范围广、初始阶段难以发现等特点,这已成为发现和破获非法集资案件的一大难点。发挥反洗钱对可疑交易监测和分析功能,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可以利用自身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系统,依据非法集资在资金流动上的可疑特征及时发现、跟踪和分析可疑交易线索,为执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有效的线索支持。

(二) 有效利用反洗钱案件协查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周期较长,再加上人数众多、账目混乱,执法机关一旦立案,收集账目和证据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办案难度大。若能有效利用反洗钱协查机制,将大大降低执法机关的办案的难度和成本,一方面可以依据“资金流定账户,账户定人的思路”迅速理清涉案人员的脉络,为及时冻结账户、挽回损失和提高办案效率争取时间,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等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采取部门间研讨、会商等多项措施为案件的破获准确定位突破口,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工作,及时、准确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最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三) 加大基层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工作意识

基层金融机构网点的办理业务人员若能够时刻保持反洗钱警惕意识,及时关注涉案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可疑行为并及时上报可疑交易线索,及时搜集、整理和提供第一手的信息材料,对非法集资的案件的发现与破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基层反洗钱人员作为反洗钱队伍中最庞大的力量,相应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相应的激励机制,采取举办洗钱案例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工作意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中的第一道“金融屏障”作用。

(四) 充分利用反洗钱宣传平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反洗钱的宣传范围、宣传方式和宣传力度越来越深入,利用各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宣传平台,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特点、危害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割断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源,这将大大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不断蔓延之势。

(五) 完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提供打击非法集资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制度保障还不完善 。只有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信息互通机制等规章制度,才能为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任彦祥,我国非法集资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金融发展评论,2010,(7)。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业;洗钱;反洗钱

一、洗钱与业

1.洗钱的界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洗钱行为。

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尽管对洗钱的定义不同,但各国或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俗称“洗黑钱”,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2.洗钱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活动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态势。国内外洗钱活动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主要特征:一是预谋性:洗钱往往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洗钱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不仅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而且每一步都有明确的部署、目标和报酬;二是特定性:洗钱针对的特定资金或资产,几乎全部来源于各种严重犯罪所得,如走私、贩毒、偷税骗税、贪污贿赂、金融犯罪等严重犯罪;三是隐蔽性:为了变违法所得为表面合法所得,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洗钱活动非常隐蔽;四是复杂性:为了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营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融为一体,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以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

其发展趋势:一是严重性: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并对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二是多样性: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如利用投资贸易,借用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三是专业性: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财务、会计、律师专业服务洗钱,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人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参与洗钱过程,使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四是跨国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为洗钱活动提供快捷方便条件,洗钱活动的范围迅速扩展,日益具有跨境、跨国性质。

3.洗钱与业。厦门大学张亦春教授认为,金融学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又不断扩展和交叉的动态开放的综合性学科,其内容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业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才在全球迅速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至2002年,它的世界“产值”(企业毛收入额)已达到9000多亿美元,成为世界第四大产业。随着国际业的发展,其涉及的赌资外流和“洗钱”问题都关系到了我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业曾被称为“罪恶的行业”,近年来却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1年,全世界有109个国家或地区承认业合法化。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实践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把业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的产业来发展。近年来,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国际化、全球化趋势。1988年业合法化的国家只有88个,到2001年则增加到了109个,世界上83%的岛屿存在不同形式的,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业的发展。传统的业集中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如拉斯维加斯、大西洋城和澳门等这些管制较少的地方。但发展中国家,以南非的约翰内斯堡和土属北塞浦路斯为代表,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泰国、马来西来和印尼也都大力发展业以拉动本国的经济增长。二是专业化、技术化趋势。业的发展与现代科技的发展联系越来越紧密。业利用现代科技革新手段、创新项目、丰富工具,业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业技术化程度的加强便其产品更具娱乐性和趣味性。具体表现为网上和电子化的发展和普及。三是产业带动作用突显。业的发展与旅游、娱乐、餐饮等行业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一方面,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相关产业的发展又促进了业的繁荣。世界各区都争相发展与业相关的产业。

由于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其他行业所没有或很少出现的问题,其中洗钱问题就是业经营中出现的一个严重问题。业的非法活动和违法经营相对较多,许多公司和中介机构为了谋取利润最大化使其非法经营所得合法化,会通过各种渠道洗钱。尤其是在许多国家都规定网上是非法的,所以更需要通过洗钱来实现使其收入。

业的“洗钱”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以洗钱为目的的;二是以为目的的洗钱。无论是属于哪一个方面,中国的法律都认定其是非正当行为,其赌资都需要通过非法的渠道流出境外。除私人进行现金走私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有组织专业化的现金走私外,赌资外流的主要渠道都是通过金融体系进行的。通过银行体系的洗钱方式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境外企业的在华商务机构以其合法账户为赌客办理资金划转;二是利用银行卡转移或透支赌资,即通过借记卡或信用卡;三是使用假身份证件开设虚假账户,向境外转移赌资;四是利用空壳公司作虚假交易转移赌资;五是赌客通过旅行社以高额团费的方式裹带赌资外出。这5种方式都是通过中国境内的银行系统向境外洗出赌资的,而赌资的源头有合法的“白钱”,也有贪污、贿赂等“黑钱”。其共同之处就在于都是以欺诈的手段实现银行的体系内洗钱。

二、反洗钱与业

1.反洗钱的界定。反洗钱是与洗钱相对而言的,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反洗钱界定为,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2.业反洗钱的迫切性。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产品具有特殊性。无论是赌台、、赌、还是跑马、跑狗、等游戏,都具有结果不可预知或不可预测的特性,都是用来以满足赌客赌瘾这一心理需求的特殊产品。二是产品定价的特殊性。产品的价格在实际中表现为赔率、抽成率、输赢概率等各种数学形式,而其实质是根据一定的百分比从总额中所做的扣除,它等于在一定时间内所有赌客输给的钱。由于赌客到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一种以货币为玩具的特殊的消费行为,而这种消费行为对价格的敏感率远低于其他消费市场,所以产品的价格弹性较低。世界各国近年普遍开赌的现象就是对业高收益的最好注解。三是业是一个有着巨大社会成本的产业。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涉及犯罪、因犯罪而产生的司法成本、工作时间和劳动效率损失、失业、破产、自杀、健康成本、家庭成本、个人财务成本、社会服务成本和贫困等诸多方面。由于的“原罪”性质,我国一直采取“禁赌”的政策。除业本身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之外,与业联系在一起的赌资外流和洗钱问题也已经对我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洗钱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对收集到的居民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发现8位居民的交易存在疑点,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后发现部分当事人存在伪造身份证并有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的前科,最终认定这8人均涉嫌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并于2003年8月27日移交杭州市公安局,称之为“8.27”专案,后经侦察审讯证实这是一起澳门赌资洗钱案。澳门的放贷公司在向大陆赌客放贷后,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收债之后,为便于将赌资携带出境,再就地将收回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大陆的外汇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该案件是我国利用外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破获的一起重大跨境洗钱案件。

三、业反洗钱体系的构建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洗钱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完善和细化反洗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都于2007年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将为反冼钱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

但现行的《刑法》中未对洗钱罪予以规定,现有的《反洗钱法》也未对业涉及的洗钱活动明确规定,只是以“等犯罪”三个字一带而过。中国作为一个禁赌国家,于理于法都有必要把以为目的与以洗钱为目的的均视为洗钱行为。特别是面临世界各国普遍开赌的包围,中国只能靠自己的法律来遏制境外及由此引起的赌资外流和洗钱的问题。除了打击个人的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的有组织地下现金走私外,更要重点打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中国的金融利益损失。因此监管当局在《反洗钱法》的配套制度建设时应充分考虑业洗钱的问题,制定业反洗钱的工作指引。

2.完善银行业反洗钱机制。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提出了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指出防止洗钱第一位和最重要的防护措施在于完善银行自身的管理制度。而洗钱者利用银行的现金、转账等支付结算、贷款、外汇、保管箱等业务,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和洗钱的有效掩体,甚至成为洗钱的机器。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和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核心主体,只要银行履行好反洗钱义务才可以使业的反洗钱工作事半功倍。

《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且,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前提是合法合规,不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不损害公平竞争的秩序。

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确实可能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减少其经营利润。目前,让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两项主要措施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和加强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例如2005年在反洗钱监测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共处以5000万元的罚款。为了更好地调动银行系统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可以考虑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反洗钱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实现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

3.健全反洗钱监管体制。金融监管当局应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督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和履行反洗钱义务,逐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

鉴于业洗钱活动的特点,反洗钱监管还要扩展到对旅行社、地下钱庄等为洗钱活动这些非金融行业的监管上,特别是对这些有组织的职业性洗钱活动应以重罚。对于个人资金走私的监管则应和海关加强联手。

4.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给洗钱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业洗钱也呈现出跨国化趋势。为严厉打击洗钱活动,我国政府作出了努力,签署了一系列的反洗钱公约并切实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由于我国是禁赌国,业反洗钱活动往往涉及到我国港、澳地区和国际合作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对业洗钱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业反洗钱的国际合作,要早日加入fatf等反洗钱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业反洗钱情报交流;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国外执法部门在打击业反洗钱犯罪活动中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欧阳卫民.国际反洗钱重要文献选读[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王英杰.尽快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现状的反洗钱机制[j].金融研究,2005,(5).

[3]何问陶,唐珺.反洗钱的金融经济学思考[j].南方金融,2004,(11).

[4]邹小山.国际业发展的新趋势及其监管[j].国际经贸探索,2004,(5).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反洗钱;反洗钱会计;目标

Research on Objectives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Abstract: Money Laundering has became a malignant tumor affect the gross economy,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has led to the focus of all kinds of organizations as for a systematic project, while there is not an effective system to corporate the different organizations and an unified mechanism to collect and discriminate the information.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description of he status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necessity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then analyzes the users of information about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and which information they need and how to provide such information, at last it gives an explanation on the objectiv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in China with the consideration of political and lawful factors.

Key words: Anti-Money Launder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Objectives

据估计,我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金额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大概占GDP的2%左右,据两年前成立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年末,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非常严重,洗钱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块毒瘤,严重干扰了我国宏观经济和部门的稳定运行。今年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备受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也就在今年的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下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从反洗钱的现状机制着手,具体分析反洗钱会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就反洗钱会计目标谈一点看法。

一、 反洗钱会计的构建

2005年央行公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04》指出:2004年度,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及4.47亿美元,并且公布了五大典型的洗钱案件,但其中仅有一起案件是以洗钱罪定罪,整个效果不很明显。

反洗钱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一个主要的是,尽管成立了反洗钱监测中心,但是由央行牵头涉及的公安、检察等20多个部门之间还缺乏一个有效的衔接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收集与甄别系统,还不能提供系统的洗钱犯罪信息。洗钱犯罪的过程是资金流动的一个过程,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其资金的来源、去向都会留下相应的痕迹,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对象是资金运动,构建反洗钱会计系统,则可以把原来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不同地区的有关洗钱犯罪的资金情报信息统一协调起来。另外,作为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主体金融,由于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性,导致洗钱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加大,而会计本身又是一项管理活动,除了具有反映职能之外,还具有监督(控制)职能。综上,构建反洗钱会计,发挥会计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二、 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及其需要的会计信息分析

在关于会计的本质讨论上我们国家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即“信息系统论”和“管理活动论”,但是较多的专家学者还是比较赞同两种观点的统一,也就是认为两种观点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汤云为教授等人(1998)在“中国会计评述”一文中指出:“会计既是一个信息系统,又是一种管理活动,这是大多数中国会计学者对会计本质的理解。”如果有此认同,那么,既承认会计有反映职能,又承认会计有控制职能,已是理所当然。从反洗钱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反洗钱会计应该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它在企业、金融、司法等机构,主要用于处理洗钱资金价值运动所形成的数据,进行甄别并产生与此有关的信息,起反映职能的上述数据信息的进一步利用,又能具有监督、预测、规划和分析评价等控制功能。在这种观点下,反洗钱会计的目标主要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反洗钱会计目标的设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谁是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反洗钱会计信息使用者有哪些信息需求?反洗钱会计如何提供反洗钱会计信息满足这些需求?这三个问题既是反洗钱会计所研究的问题,也是反洗钱实践需要解决基本问题。按照需求的信息的类似性,笔者将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为以下几类,并对他们各自的信息需求和提供信息的方式进行分析。

(一) 商业银行

作为洗钱与反洗钱的第一战场,商业银行在洗钱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洗钱的入账、分账、和整合三个阶段基本上都涉及到银行,另外银行一般是企业的主要债权人。目前反洗钱体系中,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并报告给人民银行,即通常所说的“了解你的客户”(KYC,Know Your Customer)和“可疑交易报告”(SAR,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ing) 。商业银行作为赢利性质的实体,又作为主要的债权人为了减少自己的债权回收的风险和降低经营风险,全面的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必须的程序,但是对于企业主体的日常交易行为要求全面详尽的了解,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讲是很难实现的,而且在众多的客户中,商业银行对企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关注缺乏一个可以直接的指导性标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曾定义了洗钱行为的可疑指标,其中对涉及现金交易、账户交易的指标作了详尽的规定。为了减少信息的甄别成本,了解更多的关于债务人偿债能力从而降低风险,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关注企业主体的资产负债情况,另一方面还要履行其法律义务关注异常的大额和可疑的交易信息,特别是大量的现金流出情况。反洗钱会计则可以提供企业主体正常经营状况下的现金交易和账户交易,并且可以将相应的指标进行比较发现现金交易和账户交易的异常情况。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比较关注企业主体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于一个内部控制完善有效的主体来讲,发生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可能性要小很多,反洗钱会计可以通过提供企业主体在反洗钱方面的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促进商业银行对企业主体的了解。

(二)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

反洗钱活动不是一个纯粹的洗钱行为的犯罪活动,它往往是和它的上游犯罪活动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包括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还有近段时间我国在制定《反洗钱法》中要求增列的贪污受贿腐败犯罪。一方面这些上游犯罪和洗钱是源和流的关系,有了这些上游犯罪之源,就有了洗钱之流。另外构成上游犯罪的黑社会、恐怖组织犯罪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犯罪助长了洗钱犯罪的猖獗。司法机关中,公安机关负责洗钱案件侦察,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洗钱犯罪,法院机关负责审理和定罪量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机关在联合打击这些上游犯罪中,需要侦查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证据,特别是各种犯罪的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问题。而这些关于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证据的获得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主体的洗钱行为进行分析识别,洗钱主体总是意图通过洗钱行为掐断公检法人员办案过程中的查账线索。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虽有专门的法务会计的介入,但是洗钱活动的系统规模太大,连接的部门过多,以及随着信息技术,高智商犯罪分子的加入,甚至很多主体在洗钱活动中高级会计师的参与给法务会计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通过构建反洗钱会计则可以将洗钱主体的资金来源状况和资金的去向,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来反映出来,特别关注商业活动异常的、业务流转不现实、风险与收益出奇的不合情理、与日常业务不相关的、涉及到大额现金交易。同时可以将多个其它部门包括人行、商业银行、工商、财政、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有效的连接起来,将各个部门中发现的与主体有关的资金变动情况信息进行甄别,结合公检法所调查到的其他线索进行分析评价,为侦查提供证据。按照国际《金融行动工作小组40条建议》(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40 Recommendations),的要求,企业主体应当保存自己的可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至少五年,反洗钱会计提供的这些非财务性资料信息也为公检法调查取证提供了证据。

(三)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和其他政府行政部门

作为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建立反洗钱体系的责任,是反洗钱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的牵头单位,主要致力于加强反洗钱政策措施的研究,改进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强化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加强反洗钱资金的监测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洗钱活动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指引,推动金融机构和其他洗钱活动高风险机构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检法部门、配合其他行政机关,调查有关违法犯罪案件。其他行政机关中,工商管理部门审查企业注册申请;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发现可疑踪迹;外汇管理部门审查资本来源、用途、走向、兑换、支出、结算;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要求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审查,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监管和对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管理。所有的这些行政机关代表政府行使国家的权力,打击反洗钱义不容辞,需要的反洗钱信息与各自的领域紧密相联,除此之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各相关部门的掌握的反洗钱资料,各个部门统一协调进行汇总、分析,提供的信息才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 企业主体的投资者

在各种信息需求者中,对反洗钱信息需求最迫切莫过于企业主体的投资者,而投资者又可以分为管理型投资者和职业型投资者。从目前的洗钱途径来看,绝大多数的洗钱犯罪对象基本上是企业主体,当然也存在个人主体洗钱犯罪,而且大多数的洗钱途径,都是通过企业主体,将非法的收入通过虚构交易,或者虚构实体的方式转变为合法的收入。在当前很多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多的“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公司的经营者或者主要个别股东,将公司作为自己的非法收入的洗钱对象,甚至直接的侵吞公司的财产,转变成个人的资产,完成洗钱犯罪过程,一方面直接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另外一方面,洗钱犯罪行为一经查处,将面临的是企业的关闭或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更加严重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企业主体的职业型投资者特别关心自己投资主体损益表中盈利信息和主体披露的股利分配信息,而管理型的投资者更为关心的是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现金流动状况。反洗钱会计则可以提供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特别是异常的涉嫌洗钱犯罪大额交易情况信息,让投资者了解企业主体是否存在洗钱犯罪行为,为管理型投资者采取相应的管理决策,减少资金的流失和降低法律风险提供直接信息,为职业型投资者是否继投资决策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洗钱有大量的现金流量,但是通常又对企业的利润并不产生,也不会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产生影响,传统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向企业的投资者提供洗钱信息。反洗钱会计的构建则可以通过对企业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分析、甄别反映企业的洗钱情况,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最终减少信息不对称。

(五)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

国外的《反洗钱法》往往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做好对客户的全面了解,报告执业中发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以保存记录等,而且如果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因为不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以及保存交易记录的,还有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直接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不得不关注反洗钱信息。同时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往往与恐怖主义、贩毒等恶性犯罪相联系,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国家形象。中介机构的客户涉及洗钱犯罪,往往会颠覆客户的持续经营假设,使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陷入法律诉讼。所以中介机构在接受洗钱方面属于高风险领域的客户委托时,应当特别慎重,充分的了解客户。国际《行动工作小组40条建议》要求有反洗钱遵循方案,并且要求对控制环境和方案的有效性进行独立测试。尽管对这种遵循方案的测试多是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完成的,但是许多政府已经实施和考虑制定新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反洗钱模式进行独立审计。中介机构从选择客户开始就需要了解客户是否存在洗钱行为以降低执业风险,而作为注册会计师而言除了要求对客户披露的财务信息作签证之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审计,两者均存在着较大的审计风险,为降低这种审计风险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需要的反洗钱会计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相关可靠的信息,还包括企业反洗钱遵循情况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有效和完善的信息。

三、 反洗钱会计目标的定位

会计的本质决定了会计的目标,同时会计目标是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中,其描述的核心是“会计信息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会计目标与会计环境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会计目标取决于相关的会计环境,尤其是相关会计环境中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征,会计环境决定了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反洗钱会计作为会计在特殊领域的运用,其目标的定位在了反洗钱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征之外,还应考虑反洗钱会计环境中其他的、、文化、法律和因素的,而且这种影响是分层次和分程度的。“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主要影响会计目标的存在,经济因素主要影响会计目标的定位”(梁爽,2005)。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双重调节机制,市场和国家计划共同调节,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力度较大,而且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国家对会计活动的管制比较大,是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从企业主体来讲,我国目前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依赖于商业银行,而不是证券市场。因此决定了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应该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各行政机关和各商业银行以及管理型的投资者。

我国目前反洗钱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国际性区域性组织,这不仅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称,使我国在反洗钱领域处于被动地位,也不利于我国与国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相比较发达的有着成功反洗钱经验的国家而言,会计在反洗钱中的发挥还不是很充分。但我国作为政权相对集中的国家,政府选择了减少对经济活动集权管制的政治态度,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各方面已经逐渐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作为处于转轨经济过程中的家,目前中国反洗钱制度框架包括的层次中,法律层次上的《反洗钱法》尚在制定过程中,而《刑法》中对洗钱罪的规定中还不包括贪污、受贿腐败上游犯罪行为,目前使用的只有规章层次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①]而关于会计在反洗钱中的作用相关制度规则还是空白,目前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则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如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于2003年和2004年了《会计师反洗钱指南》,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于2004年了《特许会计师反洗钱指南》。

文化教育上,我们更多的企业主体在对反洗钱的认识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没有认识到洗钱犯罪带来的巨大危害,认为反洗钱措施可有可无,各单位会计人员对洗钱的认识不够,各单位在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上更是薄弱,反洗钱会计的认可在一定的程度上还需要一段时间。“教育因素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按照经济因素定位会计目标时的制约作用因此,如果会计目标根据经济因素定位以后,会计人员、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教育素质不会影响这种会计目标的实现,那么,教育素质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就不存在了,但如果会计人员、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教育素质难以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那么,在会计目标定位时,还应该考虑教育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见,与经济因素相比,教育因素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是次要的、间接的” (梁爽,2005)。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反洗钱会计目标的定位尽管受反洗钱教育的影响,但是它的影响是次要的。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国目前反洗钱会计的目标主要定位在为政府行政机关、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型投资者和外部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洗钱方面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内部控制设计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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