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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

银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

银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银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难点与问题

金融监管职责弱化。2003年银监会分设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职方面存在模糊认识,认为银行监管职责划转到银监部门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对金融管理职责没有进行安排部署,导致基层人民银行不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履职实践中都存在强调金融服务、弱化金融管理的倾向。金融管理职责“空心化”导致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机构不重视、不配合人民银行工作的问题时有发生,降低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能。

金融管理职责的弱化本质上反映了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直接监督检查权、1项建议监督检查权和1项全面监督检查权。国务院制定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权。同时,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专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天然负有对整体金融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强化金融管理职责是当前形势下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当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有较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传导机制不畅,使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随着传导路径的加长而层层削弱,时滞较长,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人民银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货币政策全国“一盘棋”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很不均衡,货币信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统一不能实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特点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和运用权限在基层人民银行层层削减,使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弱。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权限来看,人民银行总行具有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导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中心支行虽然名义上也具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的权限,但是再贷款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窗口指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运用的再贴现工具却受规模约束;而县支行则基本限于“软约束”的窗口指导形式,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商业银行层面分析。货币政策传导至商业银行后,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经历一个再次传输的过程。在从商业银行总行向分支机构传导的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营销策略、发展目标更加侧重于自身,基层商业银行受各种考核指标的利益驱使,也往往更专注于其上级行对货币政策的解读与反应,而“忽视”当地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货币政策信号被扭曲和削弱。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不紧密,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2009年,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迅速窜升的高房价和相对缩水的购买力,“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两重约束,一是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二是2009年“4万亿元投资+近10万亿元信贷”刺激政策的“后遗症”开始显现,从2009年上半年的流动性释放信号已转变为2011年的稳健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也仅在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定位,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依据,基本是上级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着“四难”现象。

信息难共享。开展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局、环保局、商务局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银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没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相应的机制,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

资料难采集。风险监测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工作,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相对很少,尽管可以发文或以“指导意见”等方式要求报送,但对于迟报、漏报或不报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更无法有效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

技术难监控。基层人民银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凭借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形势要求。

检查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很难落实,在县级人民银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能力的建议

以“两管理两综合”为抓手,大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责

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情况,指导其完善制度建设,顺利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央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建议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为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重大事项应该按照不同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通过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开业后的持续管理,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或分析研究,及时处置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风险,有效监测和预防了辖内金融风险。

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把有效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作为新的课题,整合监管力量,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综合检查应该做到方案、队伍、内容、时间、文书、流程、标准和处罚八项统一,有效保证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合法、规范、高效进行。通过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为基层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央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作为对整个金融业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综合评价的内容应该包括人民银行履职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评价结果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给当地政府和其上级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效能、扩大履职影响,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在基层人民银行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管理检查职能,承担“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执行监督检查职责纳入管理检查部门,既可以提高监督管理效果,又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以往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总之,“两管理两综合”不仅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效能。但从依法履职要求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完善“两管理两综合”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前,除综合执法检查外,其他三项工作的执行依据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为此,建议总行以规章的形式对“两综合两管理”工作进行定位,对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关罚则等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建议加强法规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规、规章的一些条文明显过时,执法检查中对问题如何定性以及如何进行处罚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有选择地使用相关法律依据,很不方便,建议总行能够对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规范。三是建议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相对于专项检查而言,综合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罚款金额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同时综合执法检查能够整合检查资源,在部分检查专业间实现检查信息共享。

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一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订《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仿效美国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能、受案范围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准定位,认真履行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人民银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找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结合点,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在风险防化过程中保障金融稳定。

首先,要建立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在金融统计资料交流、文件抄送、信息通报方面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利各方充分掌握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信息,相互协调监管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银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述职报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应用文体,对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公司监事长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1本人现任睢宁农商行监事长、纪委书记,主抓监事会、纪委工作,分管监察、工会、基建和信访等工作。现将20____年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绩

20____年,本人重点在监督、质询、反馈、协调、参与等方面,认真履行本岗职责,在农商行经营合理性、有效性方面动脑筋想办法,加强监督与审计,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下:一是董事会的方向把握正确,各项决策较为科学;二是行长室的各项业务指标完成较好;三是资产质量进一步夯实;四是风险防范到位,流程化操作进一步规范;五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六是企业形象、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快速提升;七是农村商业银行成功组建。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做法

(一)以完善法人治理为前提,提升监督制衡能力

借农商行组建之机,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制定《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等,从制度上明确了监事会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监事长和监事的职责权力以及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奖惩考核等,加强监督与协调,更好地服务于业务经营管理。

(二)强化履职与监督,把关单位运营方向

1.独立执事,加强监督。

认真行使监事会监督决策职权,参与董事会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各项经营目标、相关规定等提出可行的建议,从监事会的角度对董事会的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对行内涉及高管人员聘任或解聘、利润分配方案、重大关联交易及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为农商行发展保驾护航。

2.推动“三长”协调运转。

做好“三长”工作日志,与董事长和行长之间经常通报情况,使“三长”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做到履职不越位、办事不错位、工作不空位,体现“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要求。20____年,本人共列席董事会6次,列席行长室会议20余次,主持召开4次监事会。

3.积极监督重要环节。

对重要岗位人事变动、大额费用支出、集体物品采购、网点装潢装修、信贷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并形成机制,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三)加强教育与责任落实,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把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案件防控治理工作职责分解到各部室、支行、岗位、人员,层层签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体系。充分利用员工入党、干部提拔、节假日等时机,开展预防教育,切实关注“九种人”,让干部职工给爱好“上把锁”,给交往“设道岗”,自觉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

(四)做实监察和信访工作,强化问责与监督

1.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邀请县法院、纪委、公安部门专家给全行信贷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图展等方式,对易发案件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取得较好效果。

2.发挥监察“侦查”作用。

坚持对基层支行调查走访制度,定期参加支行民主生活会,关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倾听基层员工和群众的意见,把建议和意见反馈给总行,发现苗头、倾向性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告诫。

3.健全信访工作网络。

重点解决业务发展中的焦点、热点及信贷人员廉洁等问题,特别是在十八大期间,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重大紧急信息随时报送,建立起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排查网络,为单位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和查处工作,群众来信来访查结率达100%。

(五)保障权益,加大投入,促进农商行和谐健康发展

继续推行爱心工程、温暖工程、健康工程、文化工程“四项工程”,开展在职工生日当天赠送鲜花和生日蛋糕活动,为考取大学的职工子女送去励志费,为六周岁以下的职工子女发放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为职工子女发放读书费,为干部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加大对员工的福利待遇管理,确保职工利益最大化,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开展多姿多彩的职工文化活动,通过元旦健身走、舞动乡村、合规文化建设征文、春节晚会等活动,以此增强企业向心力与员工凝聚力,提升企业内涵。

三、政治表现和廉政建设情况

本人作为睢宁农商行监事长和纪委书记,自觉将自己置于党和员工的监督之下,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保持清正廉洁的高贵品质。同时,本人能坚持勤政廉洁,坚决做到“三不”:不以权谋私,未借工作之便为家人和亲属谋私利;不搞权钱交易,无“吃、拿、卡、要”行为;不用公款相互宴请、铺张浪费,在廉洁方面经得起考验和检验,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四、存在的不足

20____年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不足:监事会的监督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监督层面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外部监事的履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同时,监事会深入基层的频率有待加强,在如何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努力。

五、下一步计划

本人将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加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监事会成员一道,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搞好组织配合,为董事会决策和经营班子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促进经营决策科学化、业务管理规范化、岗位操作流程化,实现睢宁农商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以上述职,请予评议!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2各位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我受监事会委托向大会做20____年监事会述职报告。请予审议。

一、20____年监事会工作回顾

20____年,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以维护和保障股东利益为己任,履行监督职能,参与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据集团“一建、四统一、两监督”的管理模式和集团管理标准,履行监事会在财务监督方面的职责,着力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财务监督,坚持以内部审计为主,并开展专项检查,推动了财务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1、定期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报告,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0____年按照集团内部审计计划的要求,内部审计小组完成了______有限公司20____-20____年年度财务审计;______有限公司20____年年度财务审计;______有限公司20____~20____年的审计报告传阅工作、______有限公司20____-20____的年财务审计报告传阅工作。审计指出了各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2、维护企业利益,监事会加强对重点问题的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小组对中石化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爱克特流量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天德诚贸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在外资金和在外未结算产品进行核对,并督促结清新疆天德诚贸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尾款。提出统一发货单据、统一名称图号等合理建议。

二、20____年监事会工作要点

监事会确立的20____年总体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公司20____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企业特点和公司管理实际,创新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以财务监督为中心,增强当期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注重协调落实,提升监事会报告处理的效率和水平。加强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关注公司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探索监事会对企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切实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股东、职工和企业利益,保障资产保值增值。

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一)、依法完善监事会的各项监督职能,规范公司生产经营各方面运作模式,确保监事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依据相关规定完善监事会工作职能,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方式,使监事会工作有法可依,转变思想,将被动监督变为主动要求监督,积极参与公司的有关会议,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继续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点面结合重点检查,做好数据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做好数据转换工作。

(二)、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落实专项调查处理结果,监督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要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主动深入部门和职工中去,多联系多沟通,带着问题搞研究,广泛收集意见,确保监事会日常工作务实科学细致深入开展。紧密配合董事会工作,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保障相关决策顺利执行。

(三)、强化对重要部门的监督力度,提高监事会工作人员综合技能,提升监督水平。

坚持每年一次对集团内公司财务及重要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加强审计、企业内部管理等各方面的学习,增强自身的业务技能,提高监督水平,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新的一年,公司仍然会有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齐心协力。监事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董事会和经营层依法开展工作,在20____年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政策和公司章程办事,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充分发挥好现有治理结构优势,牢固树立维护大局、维护股东利益的一致目标,诚信正直、勤勉工作,就一定会战胜未来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圆满完成公司20____年的任务目标。

谢谢大家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320____年,本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本行《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合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本行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有效的跟踪监督,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职责。现在,我受监事会委托,向本次股东大会做20____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20____年监事会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定期会议制度,加强内部工作协调。根据本行章程和董事会的安排意见,监事会坚持了定期会议制度。每次会议召开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本行《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同时,监事会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合行信贷、财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改进意见。

(二)全面履行监事会职责,加大审计、监察工作力度。主要是稽核监察部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标准,紧紧围绕省联社的案防工作意见,结合本行案防工作管理现状,加强对可能出现案件风险隐患的重要岗位、重要部位和环节、重要业务等方面进行了现场审计和检查。

1.加强案防制度学习,增强案防管理责任感。

在年初通过对往年的案防管理制度的学习,结合当前案防工作形势,拟定了20____年度稽核监察工作意见,并提出了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和目标。重点加强对支行行长、主管信贷、主管会计的履职案防管控,重点排查“四个一”“五个一”案防制度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2.层层签立案防责任状、人人签订承诺书。

全员细化为52个岗位,分别签订案防责任状30份;签订条线责任书7份;签订员工案防承诺书241份;收缴案防保证金34人45000元,其中董事长9000元(年初已上交三峡农商行),分管和监督第一责任人各2000元、支行行长及部门经理各1000元。全员签订员工自控互控联保责任书239份,做到自我约束、上下制衡、左右衔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再以支行部室为单位与合行党委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9份,党员签定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78份。

3.积极落实省、市两级案防工作意见方面。

紧紧围绕依法合规经营,结合新业务系统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序时审计和各类专项审计,督导条线岗位互控监督。强化重点人制度学习,对潜在的“习惯性违规、服从违规和不作为”进行了警示教育。督导所有网点进行了案防量化考核自评和检查。适时对86人次进行了轮岗审计,230人次强制休假审计。

4.开展了9期(274人次)反腐倡廉、商业贿赂治理等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培育一种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取向。彻底摒弃“熟人文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钱就能使鬼推磨”的价值取向。

5.积极接访,细化排查维稳。

春节、两会、十一期间,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排查,督导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汇报或化解矛盾,加强与政府群工部的联系,确保平安无事。

6.加强对员工不良行为、重点人员及负面信息的排查。

20____年共找员工谈话59场(人)次。排查出重点人员5名,其中已解除2名,重点关注3人,已调离重要岗位1名,有2名重点关注人员未调离重要岗位,已落实帮教措施3名。

7.为防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恶化,有效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平安稳定。

根据《宜昌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启动了以建设和谐家庭为目标,对合行所有员工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大整治的活动。稳控不稳定因素源头,有效预防因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创建“平安家庭”,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和合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升员工处理人际关系调适自我心理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8.加大了对违纪行为行的处罚力度。

对贷款违规责任人发出《处理责任贷款违规行为决定书》6份,其4名责任人共代偿9.7万元不良贷款。20____年度对一般性违规处罚52人次,处罚金额1.58万元;扣留绩效工资7人9.09万元。

(三)监事会派员会同财务、基建、审计等职能部门对本行招投标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督,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了现场审计。

(四)监事会派员参与了本行20____年的增资扩股工作,强力推进了本行资本补充和产权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后期稳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监事会对本行20____年度工作的整体评价

监事会认为,一年来,宜都农村合作银行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奋斗,全面实现了年初董事会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目标,各项业务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顺利完成了资本补充等深化改革工作。

经省联社对我行进行20____年度决算真实性审计,宜都合行20____年度经营管理工作做到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于资产分类准确、拨备计提充足、做实利润、风险指标达标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年度经营状况和成果。按照银监会根据新《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系统测试,宜都农村合作银行20____年度监管评级仍为三A级,为推动本行按现行高标准组建农商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20____年监事会工作重点

20____年,金融业面临的困难和机遇并存,改革和管理的任务依然繁重,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奋发有为的开展工作,开创稳定发展的新局面。监事会确立的20____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合行20____年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任务,加强经营风险监管,注重协调落实;加强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跟进监督;拓宽监管工作的覆盖面。”

1、按照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监督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进行。

更加关注合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的协调运作;关注经营班子的和谐关系;关注各级管理人员的道德修养,尽职敬业,工作业绩等。

2、进一步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审计工作。

3、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不断推进监督常规化、系统化,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4、进一步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注重监事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监事会将继续加强会计、审计、金融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积极开展工作交流,增强业务技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水平。

各位股东:合行20____年任务目标已经明确,监事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维护稳定大局;维护股东利益,诚信正直;勤勉工作,圆满完成公司20____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合行长足发展。

谢谢大家!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4根据《温州港集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集团职工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有关规定,严格按企业职工监事程序,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努力工作,认真履职,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利益与职工权益方面主要做了一些工作。现将任职工监事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职工监事作用,提高自己的参与议事和监督能力和水平,认真学习职工监事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通过学习,对职工监事职责有了进一步认识,强化了民主管理意识,为源头参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主动参与,促进各项管理协调发展

积极参与集团董事会的重大会议、监事会会议,参与集团重大经济工作决策、管理、重大决定的监督,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在董事会决定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方面发挥了参与维护作用;在企业实施董事会决议方面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在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监督协调作用。

三、忠于职能,努力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监督管理是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能坚持把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贯穿于促进业务发展的整个过程,履行集团职工监事以来,在集团监事会的领导下对董事会、经理层运作及职代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对监事会议题积极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坚决执行维护监事会决议。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打算

通过回顾总结深深感到自己在工作上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深入细致的工作,影响了履行职务的效果。争取在20____年,依照监事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内容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履职为集团的发展效力尽责。

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专业能力,做一名高素质的职工监事,为履行职责提供理论政策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推动企业发展成果普惠职工方面发挥作用。

3、拓展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通过列席和参加集团有关会议,提前介入有关决策事项,加强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

各位代表,集团发展将再谱新篇章,作为一名职工监事,我将时刻牢记肩负职责,在监督决策过程、督促工作落实等方面谋求工作突破,在维护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奋力而为。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5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由我向大家做述职报告。

我叫______,现任______市商业银行监事长,主要负责监事会的工作,分管稽核监督部和风险控制部。一年来,监事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督和指导下,在行党总支的直接带领下,以“履职责、强监督、求创新、务实效、严规范、促发展”作为整体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监事会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积极推动董事会、经营班子制订的科学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初步建立了一套能够较好的促进商业银行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在有序运行中初见成效。

一、主动参与,认真履职,积极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

过去的一年,是商业银行的开局之年,也是关键的一年。一年来,在我的带领下,监事会立足于商业银行科学和谐发展的全局,主动增强监督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多次列席我行董事会、行务会等重要会议,在发展战略制订、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规范经营行为、风险防范、高管人员履职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对涉及到风险防范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并认真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同时,根据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需要,我及时组织召开了20____年监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和制订了监事会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20____年,是商业银行流程再造的关键年,城市信用社式的管理制度、经营模式和业务操作流程都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各项制度都需要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各项业务的操作都需要进一步的严格规范。在董事长的带领下,监事会从制度建设和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的高度入手,精心组织有关科室,落实金融法规、风险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董事长对流程再造的高标准要求,修订完善了全行10大类、102项操作流程,内容涉及风险控制、稽核监督、财务会计、信贷管理、办公行政、人事劳资、资金管理等全行各类业务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同时,我们还组织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修订后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客观的评价,紧紧围绕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新业务拓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风险性等工作重心,对在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科学的论证。我们从操作流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全面性、审慎性等方面对全行所有操作流程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价,并拿出规范性意见,切实将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落实到了业务操作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做到制度先行、内控优先。同时,我要求监察稽核部门,对操作流程实行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操作流程进行评价,确保操作流程的及时性、有效性,通过严密的流程操作,严格控制各类风险,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初步构建和形成了以客户为心,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防控体系。

二、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事后监督和内部稽核体系建设

强化关键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展。案件专项治理是监事会常抓不懈的工作,在我的带领下,监事会全面贯彻《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13条”措施》等文件规定和山西银监局加强防范操作风险暨案件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创新措施、完善机制,全面推动案件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上半年,我们组织召开了由各支行行长、各部门经理参加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市银监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20____年全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20____年,我一直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三月份,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和内控“十个联动”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制订了《案件防范处理应急制度》、《案件防范问责制度》,要求纪检部门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探讨建立独立问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问责相关的考核办法,监督问责执行情况,把实施严格问责与奖励合规有机结合起来。

为进一步加强稽核部门的建设,由我牵头组织,在全行范围内公开选拔优秀稽核人员,通过业务考试和资格审查,选拔了一批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硬的业务尖子,充实到稽核力量。在监事会的领导和督促下,我要求事后监督中心和稽核监督部门,根据全行新业务系统上线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督工作的重心,更新监督方案和措施,保证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对关键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基层机构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建立不当行为档案和相应的行为失范监督制度,发现有涉及黄、赌、毒,以及未报告买卖股票的`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立即建议调离原岗位并进行审计;监督落实基层主管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明确具体的程序和规定;

二是落实强化与客户对账制度,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全面对账工作,保证对账覆盖面,提高对账的频率,改进对账方式和手段,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过程控制,实行独立审核和责任复核;

三是建立完善内部信贷、会计、资金营运、票据业务、柜台操作等各个要害岗位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监督落实;

四是建立信贷、会计结算等各项业务的档案和台账,强化对要害岗位和重点业务全过程的即时监督。

20____年,稽核监督部门开展了多项现场稽核检查工作,重点对银企对账、不动户存款、其他应收(付)款、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进行了检查,全年银企对账率达到了95%以上,对七家支行存在的无证户提出了整改,全年提出稽核建议19项,解决各类共性问题13条,个性问题73条,下达整改意见书92次。事后监督中心在对全市17家支行和资金结算部的业务进行监督中,累计监督业务量达3106375笔,较去年增加业务量610539笔,平均每天业务量为8629笔,平均每个监督员每天监督1726笔,监督出差错432笔,较去年减少了231笔,差错率为1.39%,较去年下降1.27个成分点。

三、加强监督,创新方式做好高管人员的动态化管理

20____年,我们实行高级管理人员“审查与考试相结合、履职监督与情况通报相结合、动态监督与档案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强化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我要求稽核部门对全行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对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风险控制情况、违规违纪情况、政策执行情况以日常行为规范进行全程、全面记录和持续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高管人员是否称职的依据,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高管人员可能发生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实施动态监督。

20____年,我行提拔了四名支行行长和部分部门经理,对经营业绩一般,能力不强的四名支行行长进行了降职处分,我领导稽核监督部对离任的四名支行行长进了离任审计。

四、理清思路,创新方式强化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针对我行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强化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我要求风险控制部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______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实行新的不良贷款管理制度,要求风险控制部门建立了规范的信贷管理台账,实行严格、规范化的台账管理,清一户,销一户,督促各支行针对所有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汇总,做到一户一策、一部一策。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及时深入了解有关不良贷款企业的动态,并逐月上报不良贷款户的情况、清收计划和清收进度。

针对部分不良贷款,通过风险控制部组织全行不良贷款专项会议,要求各支行对我行____年上会以来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逐户汇报,并根据不同企业情况,研究制订了具体措施,同时,强化不良贷款催收制度,保证贷款诉讼时效的延续。对不良贷款要求各支行定期进行债权确认,不能进行债权确认的要上报总行风险控制部,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债权的连续性。

20____年,我们按照总行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长负责的盘活信贷资产目标责任制。对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新官要理旧账,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化解。对新增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信贷风险追究制度,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并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各支行不良贷款情况进行考核。截止20____年12月末,我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10626万元,较年初下降2640万元,占比2.13%,较年初下降1.87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的双下降。

五、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规范监督行为,一年来,我们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方式,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并将所学应用于日常工作,从思想建设、制度完善、素质提高、措施加强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监事会自身建设,积极促进内部监督的科学化、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岗位操作的制度化。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了监督检查有章可循,查处问题有据可依。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们搞好其他各项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我作为______商业银行的一名干部,首先要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考核到位。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认真学习党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不搞特权,在党总支的统一部署下,勇于开拓、求真务实、切实做到真抓、抓紧、抓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存在的一些问题:

银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银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正式行使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十年高管管理的历程。从人民银行到银监会。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高管范围由初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包括机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审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业务工作能力延伸到个人品行、从业纪录等方面;高管人员所需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也从笼统的、抽象的要求过渡为针对每一类机构每一类高管的分解细化而又具体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监管当局对高管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过,通过抓高管管理进而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然而。从目前高管管理办法来衡量,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很多,但业已担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称职。这就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管管理应坚持静态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重在动态考核

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静态审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指出的:“发照当局应当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与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银行业这类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即静态审查。主要内容是历史的从业记录和现实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及个人品行。但仅仅这样还远远不够,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1.静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不高;2.任职资格某些条件规定还不太具体。缺乏量化标准,难以掌握。如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任职资格的通过与否,有时还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4.即使任职资格严格照章办事、严格审查通过,也只能说明这一时点、某高管适合担任这一职务,并不等于担任这一职务后情况恒久不变。因而,对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十分必要。

对高管任期内的动态考核,一是严格按审查时的条件掌握,即所谓“保证发照与持续监管的标准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点考核任期内在经营管理中的实际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监管当局考核的结果应与银行业机构的上级行或董事会见面,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四是监管当局应根据同质同类比较的原则,制定动态考核若干量化标准,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动态考核为主,主要是静态审查只能说明过去和现在,而动态考核则是代表未来。要保护好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必须把握未来,将未来高管任职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高管所管理的机构未来是否能正常运行并做好风险控制。

二、高管管理应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在“软件”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办法所规定的学历、经济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及管理能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统称为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中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道德水准、行为规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称之为“软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须“硬件”和“软件”同时达到相应的标准,尤以考核“软件”为重。同时。“软件”是以德为主要内容。以道德品行为主要范畴的素质。重视“软件”就是解决一个为谁经营与管理、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和银行业机构内部处理的高管人员,因“软件”过不了关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为例,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共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3人,其中9人是“软件”出了问题,占整个被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69.2%。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