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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论文

媒体监督论文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1篇

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其二,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其三,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将控辩双方的司法实践、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等具体的司法内容,公诸于众。从而,协助司法机构,排除影响独立司法的各种干扰因素,使得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展开。正是新闻传媒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新闻传媒的监督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方良药。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明显的。例如,对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该案中,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然而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以被告人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显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为平民愤,法律的天平出现倾斜。人们如是说:“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4]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第一,媒体的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动态报道、刺激见闻;而司法却客观、冷静地消减纠纷;第二,媒体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司法审判则有不可逾越的时间过程,并以此冷却矛盾体温;第三,新闻语言难免标新立异,而司法用语却力求严谨;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见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凭籍证据证明出的事实;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一)媒体监督弊端给司法造成的冲突。

从政治角度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却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5]

1、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中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传媒的报道经常导致各级领导人的批示,领导有批示,司法机关就要“高度重视,限期解决”。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2、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什么是媒体?媒体就是一个商业机构,是个赚钱的机器。无论是报道法制新闻、娱乐新闻、体育新闻。老板要的就是“眼球”。什么是新闻?新闻是事实的报道、是揭露真相。真相应该是平衡的,但是每次一个案件出来我们看到的却是压倒性的意见,根本没有平衡。因为只有压倒性的意见才能抓住公众的“眼球”,任何一个媒体敢违抗民意,敢违抗民意的眼球,就会失去广告。“[6].为了抓住公众的”眼球“,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和”关注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性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如此,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新闻媒体的“无限自由”倾向对司法客观性的冲击。媒体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具有煸情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整个司法活动推向了社会,司法的中立和理性在这样的“夹缝”中难有立锥之地。具体说: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或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二是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有关报道影响司法权威。媒体评论水平有高低,其中有的评论不是非常理性和冷静,而是借新闻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这种形式的监督造成的后果是司法判决既判力、公信力下降;三是有的媒体将监督作为一种特权,抓住当事人的一点意见就肆意发动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战争,而这场战争的终局裁判者还是媒体。媒体口诛笔伐下,司法机关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正司法形象。

4、媒体监督“触角”过长无节制。我们现在说某些娱乐记者对公众人物的采访进行“穷追猛打”,毫不顾及被采访者个人感受。其实这样的现象在与司法工作打交道中也存在。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记者在后面追,司法工作者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提问,司法人员无可奈何作答。在司法工作者心目中有纪律和保密规定,而在媒体眼中越是难以得知的信息越要“刨根问底”,双方达不成一致,则这一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接触较少,更多是从媒体那里去感受。所以,媒体的不理解会导致公众的不理解,司法公正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同样会大打折扣。

(二)司法自身原因造成的冲突。

1、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所作的种种限制,影响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很受限制的,一般只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极少数重大案件;二是个别影响较大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目前来说,我国司法机关与媒体的相互配合和支持还很薄弱。司法机关“惧怕”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利报道”,对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订制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媒体对司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正如民谣所言:“防火防盗防记者”。指的是媒体的无孔不入和被监督对象的“惧怕”心理。

2、司法工作者接受媒体监督意识不强。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在很多司法工作者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是司法的宣传堡垒,是树立司法正面形象的阵地;而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和“公证员”身份,揭露问题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所以才会产生:有的司法人员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要求一概拒绝,有的对媒体采访横加阻拦;有的在没有法律或其它明确规定的限制下仍然自行设立采访“底线”,等等。这都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面过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得不到实现。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一对矛盾体,同样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他们之间一样存在着平衡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衡点一:司法与媒体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就表现形式来看,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具体而言,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以依法、执法的形式实现;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7].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平衡点二:《宪法》的明确规定奠定媒体监督司法的基础和依据。

1、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司法程序公开化的要求。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而社会公众往往忙碌于生活、工作,媒体便自然担负起为公众传递信息、代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从司法审判公开原则分析,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内在要求,也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创造了先决条件。2、公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依据。我国宪法尽管没有明确把知情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反馈的最重要的渠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3、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平衡点三:媒体介入司法具有正当合理解释。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这一点,但是良好的愿望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基于此,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成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调控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的体现。媒体监督一方面可以遏制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当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媒体能够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审判(司法)公开。在与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8]我们讲“要在司法活动中把审判公开落到实处,把案件的决策过程和法庭开庭审理过程都公诸于众。”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既是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又是促使审判公开的最佳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媒体的监督广布而宽泛,是促进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

平衡点四:司法与传媒的的信念一致——关注民众的权利。

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

在我国,司法追求的公正与媒体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两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双方享有良好的互动基础,但这一本该协调并进的事物却一直处于“新闻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零散而不成系统、随意而未成制度,使新闻舆论遏制司法腐败的效能远远未充分发挥出来”的无序状态之中。我们应当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一)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

1、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传媒应当以正面报道司法为主,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主要应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上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二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以利立法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平衡。

2、媒体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一部新闻传播法,但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三大诉讼法等诸多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需要媒体和每位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士执行和遵守。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人人都得遵守的法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

3、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即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坚持真实性,即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坚持的原则是事实求是,这与新闻媒体对案件报道的真实性是一致的,只要都尊崇这一原则,不会再存在非正当干预的问题。当然,由于新闻报道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与裁判者不同,视角和认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这都有可能导致报道者与裁判者判断的差异。司法审判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其特殊性在于案件本身常常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新闻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评论应当谨慎。尤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好避免主观评论,以免以舆论代替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也不宜直接采访审判人员,要求审判人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对于裁判结果存在学术上的争论时,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不宜以相反的学术观点去指责审判结果,以免把学术上的差异视为裁判上的不公正。在坚持新闻的客观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企业、个人商业秘密权的维护。现在常常可以见到传媒对案件进行法庭直播的情况。这无疑是一种更直接地公开,但目前的法庭直播主要是一种法制宣传的政治性需要,并不完全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体现。因为法庭直播与否实际上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世界上除少数国家如美国(美国也不是所有的州都允许)外,大多数国家是禁止电视直播的。电视在对审判进行报道时通常只有写生画面,摄影和摄像均是被禁止的。

4、媒体介入司法,应当坚持“三项”原则。[9]媒体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加强媒体监督的自律意识,树立报道中的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尽可能避免主观评价和下结论。传媒不是“法官”、裁判员这是不争的事实。切实遵守利益平衡原则,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传媒监督权时必须受到的约束。新闻工作者要多从被监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关注社会主体权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司法的利益,正确理解传媒监督对促进司法廉洁、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以更高的平衡意识来促进社会利益格局的平衡。此外,尊重司法特性是另一重要原则。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监督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当服从于这个出发点;要在监督过程中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轻易发表评论意见;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的原则。再是媒体要严格区分报道与评论的界线,不搞夹叙夹议,不做不切合事实和煽情性的评论,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司法工作的客观、真实。

5、媒体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媒体具有引导功能,因而传媒报道审判活动时要有选择、有分析地进行报道或评论,并应当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效果,要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避免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应当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考虑到传媒导向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实际上,从辩证的角度看问题,媒体的自律并不是对传媒监督的限制,而是为传媒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二)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第一,引导公众对媒体与司法关系作正确认识,为二者的互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作为第三方的公众虽然没有直接介入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但公众是传媒产业蓬勃发展的源泉,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能否有序共存、良性互动与公众的支持、认同密不可分,与良性社会舆论氛围的形成休戚相关。因此,追求和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合理架构,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和大众传媒的事情,而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它不仅需要司法部门与媒体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舆论环境和互动体制。

第二,应当进一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公开化与说理性,满足广大公民日益觉醒的知情诉求与参与意识,为舆论监督创造更加有效的条件与途径,使新闻舆论成为促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一支更加重要的力量,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司法公正无疑是一切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追求的最高目标,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却有赖于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制度。实践证明,在对司法活动的众多监督措施中,新闻媒体借助公众舆论所形成的巨大监督作用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与手段。但在我国,司法过程封闭性过强。这种封闭性不仅体现在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公开,或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开程度,更体现于法律虽无明确要求,但依照民主原则应当受到社会检视的司法过程未能向社会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渗透能力。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公开的报道,杜绝“暗箱操作”,消除故弄玄虚,把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评说与检验。具体可实施如下措施:(1)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2)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3)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书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4)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并在判决书上公开;(5)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10]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从而真正增强司法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第三,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空间。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集团的报刊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多元的办报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权利的时候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而是说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配合作用。

一是司法机关应当对待媒体监督持宽容态度。

首先,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审判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7项就明确规定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所谓人民群众监督当然就包括了新闻监督。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主动寻求与媒体的配合与互相支持;其次,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的“宽容”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机关作为裁判机构,掌控国家司法大权,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公信力。在与媒体的接触中,司法机关不能以此地位上的优势压制媒体的监督,在正确、善意、合理、合法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条件下,二者是平等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二是司法机关需要明确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司法机关不能太过严格地苛求报道的真实性,对媒体的一般过失应予宽容。否则,将会使媒体监督成为一种背负风险的行为,进而损伤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的热情。三是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

其二是要适当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种作法使媒体的监督失去了接近事实的前提,进而迫使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故而导致容易导致媒体“一边倒”的现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其三是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发起“宣传功势”利导媒体监督。

《马德里规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中指出:“法官应当接受有关处理媒体事务的规定。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尽管对于法官回答媒体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作出合理的规定,但法官不应当被禁止回答公众提出的与司法有关的问题。”各国司法机关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来实现《马德里规则》的这一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主动出击”的最好例证。当前,有的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应该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走出去”的战略探索[11],在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搞外宣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文章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都十分注重对司法工作人员宣传素质方面的锻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措施不断在加强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取得以下明显效果:一是司法机关培养本单位本系统的新闻宣传人员,这对于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占据有利先机,能第一手接触资料和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报道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与司法工作的主旨更为贴切,能够很好地避免外界媒体监督中出现的报道不失、重“眼球效应”而忽略“证据作用”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减少相应的冲突和麻烦;三是司法机关自身加强宣传工作是对促进与媒体合作的有力互动。四是司法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对公众而言展示出的是司法机关接受媒体监督的诚意,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辅规定。

1、强化对媒体工作者专门化、专业化培训机制。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媒体工作者所涉猎的法律领域的媒介工作,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其在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运作过程、审判规定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使之摆脱业外感性局限,增强法律理性修养,为私法与媒体相互契合,良性运作而搭建同一起点的平台。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7-0002-01

0引言

在信息技术与媒体科技快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人们获取信息及发表相关言论的媒介已经不再局限,新闻媒体在给予人们信息和言论自由的同时由于缺乏妥善的监管机制,从而造成了网络谣言、舆论压力以及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其主要原因是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基于此,文章将对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表现进行分析,再着重探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1 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表现

舆论监督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重点,欠缺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受众素质水平差异较大等因素使得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局限性、不客观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监督主体的局限性

监督主体的局限性是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缺位最为主要的表现,主要是指舆论监督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1]。新闻媒体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纸质、电视及网络等三种监督主体,由于我国网络的普及范围及普及率不高,从而造成许多人仍然无法进行网络监督,这样一来就使得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督主体在范围上产生了局限性。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的主体也受到来自政府等监管部门的限制,如新闻内容的限制、网站防火墙的设置等等。

1.2 监督内容的局限性

新闻媒体监督内容的局限性是舆论缺位的第二大表现,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的失真方面。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纸质新闻及电视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把关较为严格,对舆论的控制也较为重视,然而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和兴盛,对于某些网络信息的监控和把关则有所欠缺,从而造成了网络谣言肆虐、网络商业广告泛滥等不良现象。

1.3 监督方式的局限性

除了上述两方面之外,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还体现在其监督方式的局限性上,在网络媒体的监管方面尤为突出。我国网络媒体的监督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久而久之则导致网络媒体监督的舆论道德性缺失,越来越多的网民将网络当做情绪发泄的平台,从而造成网络暴力的出现,其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为“人肉搜索”。

2 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原因分析

新闻媒体不仅是传播信息的渠道,也是监督公共权力、反馈政策实施好坏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却仍存在缺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欠完善

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监督体系的发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分注重收视效果而忽略事件的跟踪报道,二是在与其他媒体间的互动、与党政职能机关之间的联动方面有所欠缺[2]。

2.2 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新闻媒体监督是对信息传播和反馈的渠道进行监管的一种机制,这种监管机制只有拥有法律的支撑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然而,我国关于新闻媒体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只有部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例对新闻媒体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不足以为舆论监督提供可靠的保障。例如,部分媒体工作者在如实报道某些新闻信息时受到阻碍和抵制,更有甚者会在报道传播之后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这些不良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使某些不法人员钻了空子造成的。

2.3 新闻媒体监督欠缺权威性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发达的信息技术为新闻媒体的传播提供了新的平台,即网络媒体平台。然而网络媒体在提供给人们快捷、广泛的信息的同时,由于缺乏监管而导致网络谣言及网络暴力,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受众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抱有怀疑和漠视的态度,最终使得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部分媒体工作者为了提高自身的利益而一些不实消息,长此以往,就使得新闻媒体监督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下降。

3 新闻媒体监督缺位的完善策略

针对上文对新闻媒体监督缺位产生原因的分析,文章提出以下完善策略。

3.1 加强新闻媒体监管体制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实施新闻媒体监督,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对新闻媒体的监管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将注意力从收视效果转移到对新闻事件的跟踪和报道上;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不断加强与其他媒体的合作和互动,并改变与党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加强两者之间的联动。

3.2 完善相关法律机制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对于新闻媒体监督的立法保障仍不完善,主要是因为我国缺乏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因此,为了保证媒体工作者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免受打击报复、官司缠身等迫害,国家立法部门应重视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例条文,以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顺利开展。

3.3 提高媒体监管的权威性

一方面,从事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应提高自身价值观及职业操守的建设,严格遵循职业操守,抵制外来的经济、权利等诱惑,坚持实施开展公正的新闻媒体监督[3]。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还要加强对所信息真实性的监督,以提高媒体在大众心中的公信力,从而加强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主体的局限、监督内容的局限以及监督方式的局限等三个方面,其主要原因有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欠完善、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不高等。因此,文章针对以上现状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加强新闻媒体监管体制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及提高媒体监管的权威性等措施,以保障我国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闻舆论;舆论监督;政府行为

一、 我国新闻舆论对政府行为监督进程中的进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政治文明的提高,新闻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新闻媒体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不但有法可依,并且新闻媒体监督政府行为的渠道变得更加多样化了,新闻舆论监督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首先,我国立法更加重视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权。我国的正在逐年立法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虽然具体的新闻法尚未出台,但是个级政府都在积极的制定法规来维护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权,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人大制定相关法规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昆明市人大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舆论监督,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1]

其次,新闻媒体自身也更加注重监督的规范性。在新闻媒体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记者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调查真相,使新闻报道做到了不偏不倚,最大程度的还原真实。在近些年来的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不再是简单的为报道而报道,而是为了真相而报道。

政府部门对于新闻媒体的法制意识增强,政府部门不再是一味的对新闻媒体进行控制,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监督。而是更多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使新闻媒体能够更好的进行监督工作,同时使政府部门自身的政务得以公开,使民众通过媒体报道对政府政务有个更好的了解。例如,政府部门定期召开的媒体接待会等。这些都是政府部门利用法律法规与新闻媒体理顺关系,相互合作的表现。

二、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政府行为进程中的不足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仍然较小

虽然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和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仍然还很不够。新闻舆论往往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的地域内有着良好的运转,纵观我国新闻舆论的整体状况,仍然是力度较小。

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在经济发达城市运转情况较好,力度较大,但是在一些二线城市以及基层县镇,舆论监督仍然是表面城市,没有形成很好的局面。

除了地域上了差异外,新闻舆论监督的机构并不普遍具有监督力度,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电视台,比如中央电视台,以及各省级电视台等,这些机构掌控的资源角度,拥有的权力较多,因此监督力度比较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也比较到位。但是,在一些地市级电视台,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舆论监督的力度较小,往往表现为只是表面上的监督,形式上的监督,而其实际作用并不大。

在我国,除了新闻监督因为时间和地区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外,新闻舆论监督也因受到了很多条件上了限制而导致监督力度较小。比如,新闻媒体往往受到了地域上的限制而导致监督无法正常进行。在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调查的时候,往往不只是局限于本区域内的,但是当新闻媒体进行跨区域,跨部门调查时,往往受到地方的一些"保护性"限制而致使调查监督无法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国新闻监督力度由于受到了时间,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地域限制等种种原因而导致新闻监督力度仍然较小,全国范围的良好的舆论监督体制仍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

(二)新闻监督权力的滥用

近些年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飞速发展,但是伴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事业飞速发展同时是新闻官司不断的增多,而这些案件往往以新闻媒体的败诉而告终,新闻舆论监督权力的滥用往往导致我国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下降,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受到制约。

新闻舆论权力的滥用在我国近些年来有下列现象指的我们注意。

其一,新闻媒体报道往往急功近利,报道过于匆忙缺乏调查,导致新闻报道出现了偏差,这一方面使被报道者的名誉和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也使公众对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其二,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和个人主观色彩的浓重而导致新闻报道失当。

其三,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往往受到人情以及诸多其他因素而导致在报道过程中掩盖部分真相等而最终导致新闻报道出现偏差。

(三)新闻舆论监督角色定位偏差

在我国,对于新闻舆论监督角色的定位是,新闻舆论监督是除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外的重要监督方式。这就决定了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除体制内监督外监督的重要的一种方式,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坚持"不失位,不越位。"

但是我在我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往往还是存在着很多失位,越位现象,这导致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受到影响。

首先,新闻媒体放弃监督与批评。在我国,很多新闻媒体放弃了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批评权,意味跟着政府的步调走,为政府片面的歌功颂德,使得新闻媒体的形象受到影响。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媒体广泛的存在。

其次,新闻媒体监督报道过程中夸大报道。"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复杂多样的,决不能采用统一的尺度、模式和方法监督所有的事件。" [2]这说明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必须客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过于带有倾向性与感情化的色彩,这种没有站在客观位置上进行报道的做法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往往会影响到一件事件处理的公正性。

再次,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实际进程中,新闻媒体相互竞争意识过强,这种竞争往往表现为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采取过激手段进行报道,这些不正常的竞争往往导致报道事实,而最终会影响社会大众的对一事件的判断。

新闻媒体自身的定位失位究其根本原因是新闻媒体自身的责任感不强,没有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所以,我国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亟待加强。

三、改善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的对策

(一)逐步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保障

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广大新闻媒体,但是在我国长期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对于新闻媒体管的过死,过严,这就使得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往往因自身的权力过于弱小而导致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出现有心无力的现象。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往往受到干扰,"一些被批评部门和单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些甚至进行刁难。" [3]对于这些问题,解决的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加强新闻媒体一定的监督权力。一种权力的加强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力。加强新闻媒体的权力势必会使政府部门在面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调查时有所畏惧,同时也可以使新闻媒体能够更加放开的对政府部门进行调查,使监督与调查进行的更加顺畅。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新闻媒体报道监督时受到了严重的地域限制,这使得新闻调查严重不畅。建立各地的新闻媒体联动机制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很好的帮助。

目前在我国,新闻媒体之间相互比较分立,很多新闻媒体还树立了很强的竞争关系。这不利于新闻媒体整体的前进与发展。新闻媒体应该保持相互的联系,相互的帮助,相互的资源共享。我国亟待建立新闻联动机制,这首先要有国家相关的新闻管理部门加强引导使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媒体的联动意识。另外,新闻媒体的积极实践也可以为联动机制的建立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媒体联动是创新报道模式的一着好棋,只要有很好的选题和报道计划,并通过良好的组织协调,保证报道计划的落实,往往可以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去年底,武广高铁开通的系列报道,以及今年一季度的全国性用工荒报道,武汉晚报都采用了媒体联动的方式,取得了不错的报道效果。" [4]

(二)逐渐增进媒体与政府之间互动

"在中国语境下,由于舆论监督主体与党和政府、公众的关系比较特殊,就决定了舆论监督不可能是非常单纯的监督主体。新闻舆论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进行舆论监督,还受到其他两种力量的影响,即受到党和政府、公众力量的拉动、制约。" [5]因此,新闻媒体机构不应一味的去强调自身的主体地位,应该切实的转变思想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首先,新闻媒体应切实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树立为广大民众的利益而监督政府的思想。唯有这样,新闻媒体才能在民众的支持下持续的发展。

其次,新闻媒体应理顺与政府的关系。在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既不能一味的惧于政府权威而进行片面的歌功颂德的报道,也不能不负责任的对政府一味的挖角进行批评报道。既要明确我党和政府的主要思想和政策方向,又要客观的对政府做出了错误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批评。只有这样,新闻媒体才能够与党和政府部门进行很好的互动。

四、总结

我国新闻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是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开放和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出现于发展。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新闻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政治逐步的进步,但是伴随着进步有问题,有问题就需要相应的方法进行解决。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众,新闻媒体以及政府的三方互动,这个互动影响着政府决策,影响着官员廉政,影响着大众生活。我国经过多年的新闻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新闻监督事业的发展逐渐有了法制依托,社会民众的新闻监督意识逐渐加强,同时新闻舆论监督也促使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近些年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政府行为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的问题显现为监督力度仍然较小,新闻监督权力时而被一些人滥用,新闻舆论监督的角色定位往往出现偏差以及新兴媒体发展缺乏规范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了新闻事业发展的大局,给广大社会民众带来了损失。

总结来说,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政府行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成就中各种问题也开始凸显,要使新闻舆论监督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我们必须扭转思想,健全法制,努力创新,为新闻监督事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社会大众都拥有健康的舆论监督意识。

参考文献:

[1]王研.干扰阻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刑责--昆明舆论监督法治化引强烈关注[J].《法制日报》.2009(8).

[2]林凌.论新闻舆论监督的角色定位[J].《当代传播》.2007(5).

[3]刘明章.试论新闻舆论的监督与被监督[J].《新闻通讯》1998(10).

[4]左洋明.媒体联动--一种创新的报道模式[J].《新闻前哨》. 2011(3)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聂树斌;舆论监督;异地监督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的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了一起杀人案,死者为该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同年10月,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作为嫌疑人被抓获。1995年4月12日,石家庄市中院认定聂树斌杀人罪名成立,判处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时年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聂树斌的家人虽然一直对审判结果持质疑的态度,但苦于手中没有证据。但是,10年后,一个人的出现让整个事件有了转机。2005年1月18日,逃犯王书金在河南被抓获,他向警方坦白了曾在河北省杀害妇女的罪行,在他交代的事件中,其中一起就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的玉米地,且王书金交代的细节与现场高度吻合,换句话说就是王书金承认自己是当年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这起“一案两凶”的事件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自此,聂树斌的家人也走上了为聂树斌洗冤的漫漫长路。他们多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提出申诉,但之路步履维艰,一波三折。在随后的8年里,尽管王书金一直承认自己才是“真凶”,但承办案件的检法部门却一直对其置若罔闻,河北公检法机关并没有对其进行提审。在河北官方对外宣称复查期间,聂树斌案的相关证人并没有接受过有关方面的调查。但终于,在社会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聂树斌案在经历了多次搁浅和延期之后,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聂树斌案。至此,该案件的复查才最终有了实质性的进展。2016年12月2日,在聂树斌被枪决的21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虽然历经22年,一个青年的冤死终于被,他的家人也终于不用再为此事奔波,不用再因为此事而受尽煎熬,但聂树斌的生命被永远定格在了21岁。在为聂树斌的漫漫长路上,我们可以看到,聂树斌的父母一直坚持着,同样的,一些法律人士与媒体人士也在坚持着。从1994年到2016年,这22年间,媒体一直在跟进报道此事。在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为无罪的这天,一个名叫“新京报动新闻”的微信公众号了一个视频,该视频记录了22年来《新京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东方早报》《京华时报》《中国新闻周刊》等全国各大媒体的271个版面对聂树斌案进行的相关报道,在这个时长6分钟的视频里,我们看到在这22年间,媒体始终和聂树斌案如影随形。网民@Emily_Qing说“正义虽然迟到,但足以慰藉。致敬一直追踪的记者、编辑”。该网民的评论说明了大众对新闻媒体在聂树斌案中发挥的作用的肯定。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聂树斌案恐怕难以得到今天的结果。联系与聂树斌案类似的呼格案,在呼格案中,媒体的舆论监督也起到了关键作用。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连续多年进行上访,但得到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真正推动呼格案进展的是新华社内蒙古分社的记者汤计,他的5篇内参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从而让这起事件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之内,得到了来自各方关心的目光,呼格吉勒图的冤案才得以。

通过聂树斌案,我们看到媒体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能量,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监督政府的工作以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新闻媒体在聂树斌案中的异地监督是推动其被宣判无罪的重要社会力量

在我国现在的传播大环境中,“烂尾新闻”层出不穷,许多事件在事情发生之初吸引了大量的社会目光,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个热点事件会被后来的其他热点事件所代替,人们的目光发生了转移,原来的热点事件渐渐淡出大众的视野,直到被人们遗忘。但在聂树斌案中,我们欣喜地发现,在过去的这么多年中,媒体没有遗忘聂树斌,聂树斌案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淡出大众的视野,它一次又一次被媒体重新提及,引发公众的关注兴趣,唤起全社会的思考。《Vista看天下》杂志在关于聂树斌案的报道中提到,2012年入职的记者刘长表示,“《南方周末》每年都在找各种角度想办法报道这个案子”,“虽然大家嘴上不说,但心里都觉得这个事情就是我们报纸的事情,有这个责任感,也都在等着这一天”。同时,聂树斌的家人也表示了对媒体的感谢,在聂树斌案宣判后,聂树斌的父亲面对直播时说:“我感谢你们媒体,尤其是《南方周末》的赵凌,10年前就非常关心这事。”

(一)“一案两凶”,引起媒体高度关注

2005年,在聂树斌被强制执行死刑的10年后,王书金在河南被捕后主动向警方坦白自己的罪行。2005年3月15日,《河南商报》的《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一经发出立刻吸引了全国媒体的关注。《南方周末》法制版也刊登了有关聂树斌案的报道《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 防“勾兑”公众吁异地调查》。当月,《南方周末》的记者即奔赴河北进行调查采访,尽可能多地采访与聂树斌案有关的知情人士。在《南方周末》刊发的稿件的编后语中,态度鲜明:将死刑核准权上收至最高法已是当务之急――“保障人权,哪怕再难也要克服!相比生命、中国法治声誉的大是大非问题,法官编制、程序完善等问题似乎都显得小了。”同时,《新京报》也在跟进事件,发表了题为《无辜青年10年前遭错杀》的报道和以《死刑裁判改革事不宜迟》为题的新闻评论,呼吁司法机关重查聂树斌案的真相。

(二)步履维艰,媒体持续跟进

因为聂树斌的母亲没有当年的原审判决书,聂树斌案无法进行法律申诉,事件一度停滞,报道也因此而暂停。2006年初,舆论对聂树斌案一度沉寂,《南方周末》仍坚持报道,在2006年1月5日刊发《河北政法界官员谈“聂树斌冤杀案”调查一直在进行,只是难度太大》一文,文中指出,公安部门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聂树斌案结论并未落地,但是由于未能及时提取物证等原因,调查困难重重。2007年,在聂树斌的母亲终于拿到聂树斌案的判决书,可以进行法律申诉之后,2007年11月,《新京报》连续刊发3篇评论《建议尽快启动异地调查“聂树斌案”》《聂树斌案中,正当程序为何失效》《对“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四点建议》,呼吁启动异地调查聂树斌案,力促聂树斌案尽快开始再次审理。从2007年到2013年,由于种种原因,聂树斌案的重审陷入停顿,《新京蟆吩傥捶⑸,直至2013年6月刊发评论《聂树斌案,不能再拖了》《二审王书金,要让公众看到真相》。时隔不久,在王书金案被审理之际,《新京报》重启聂树斌案报道,并发表评论《允许查聂案全部卷宗才能消除程序瑕疵》,呼吁公开聂树斌案的全部卷宗。在2015年,经过社会各方的努力,聂树斌案的相关卷宗终于得到了公开。

(三)借力岬悖唤回舆论关注

除了着眼于聂树斌案本身进行有关的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外,媒体还会利用其他社会热点事件追溯到聂树斌案,唤回社会各界的舆论关注。2014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构建了集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三位一体的司法公开新媒体展示平台。彼时还未正式上线的澎湃新闻网就发表了《河北高院呼吁司法公开,律师讽其9年未公开聂树斌案卷》的报道,让聂树斌案再次进入大众的舆论讨论之中。同年9月,《南方都市报》推出了近半年的报道和评论,帮助聂树斌案重新获得大众的关注。2014年下半年,借助与聂树斌案高度相似的呼格案和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异地复查的启动的社会热点事件,媒体继续跟踪报道,借助这些热点事件回溯报道或评论聂树斌案。一时之间,有关聂树斌案的话题热度不断攀升。正是在媒体对聂树斌案不断地“刷屏”之中,聂树斌案最终等来了“迟到的正义”。

纵观新闻媒体对聂树斌案这11年坚持不懈的报道,可以说,聂树斌案的复查和最后的沉冤昭雪离不开各方媒体在其中所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异地监督的特殊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在聂树斌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河南商报》《新京报》和《南方周末》等都是异地媒体,其表现可圈可点,新闻媒体异地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在聂案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显现。

二、我国媒体异地监督的历程及其思考

(一)我国新闻媒体异地监督的变迁

传统的舆论监督活动有三种模式,分别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平行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指的是上一级媒体对下一级权力主体的舆论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指的是由媒体对上一级权力主体实施的舆论监督,平行监督是监督主体和客体地位相对以及没有隶属关系所开展的舆论监督。异地监督实际上就是一种平行的舆论监督。异地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舆论监督方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管理体制之下的产物。异地监督也称跨地区监督,是相对于当地新闻舆论监督报道而言的,指的是一个地区的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外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报道,多指批评和揭露报道。其中包括消息、调查报道、言论等文体。[1]

在2004年之前,我国媒体界掀起了一股异地监督兴盛之风,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媒体没有“偏安一隅”,而是将目光放到了全国,在国内逐渐形成了一种异地监督的模式,对于监督政府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2011年的时候,湖北省委常委会明确要求湖北媒体不搞异地监督,不搞跨省监督采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规定也越来越松动,通过观察近年来的媒体监督,我们发现媒体的异地监督依然存在并蓬勃发展。《南方周末》对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报道、毒奶粉事件、佘祥林事件以及本文着重探讨的聂树斌案就是媒体异地监督成功的典范。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有些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可能并不适应新闻媒体新闻传播活动和舆论监督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新闻媒体异地监督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是符合国家、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需要的有效的舆论监督方式,异地监督在新闻事业的发展中有其旺盛的生命力,可以强化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新闻媒体开展异地监督有其必要性

我国媒体本地监督的乏力甚至缺失存在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政治因素,另一方面是经济因素。媒体虽然能起到反映舆论、引导舆论、控制舆论和整合社会等功能,但是它却从属于公权力,依附于公权力,经常受制于公权力。[2]我国现行的媒体规制,致使舆论监督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从政体设计上看,我国的传媒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但从舆论监督的本义来讲,党和政府的喉舌和人民喉舌存在着法律定位的矛盾。”中国的地方媒体必须接受当地宣传部门的领导和监管,而地方的宣传部门又要受到地方党委的直接领导,而地方党委又是地方的权力机构,在这种权力运行体制之下,本地的媒体部门处于权力链的低端,没有足够的空间进行舆论监督。异地监督在我国的媒体界屡见不鲜,因为我国传媒界特殊的管理体制,我国媒体实行属地管理模式,地方媒体因为接受当地政府的财政投入,不得不看重地方政府的态度和意见。[3]因为本地媒体与本地政府有太多的利益牵扯,本地媒体的生存与发展都受到了政府机关的影响。很多时候本地媒体不得不对本地的权力机关采用“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本地媒体在本地负面事件的报道上会“选择性失明”或者只是如蜻蜓点水般一带而过,不能也不敢大张旗鼓地报道。而外地媒体因为与本地的政府机关和党政机关没有相关的利益牵扯,也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更不用担心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所以相比于本地媒体,外地媒体更容易开展与之相关的报道活动和舆论监督活动。虽然本地媒体的新闻报道活动经常受到各方势力的阻挠,但异地媒体的监督行为却很少受到事发地政府的干预与阻拦,这也同时说明了异地监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除了受到政治上的干预,媒体有时也会受到经济上的压力。我国媒体实行“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经营模式,因其企业化经营的模式,对于广告和发行的依赖就较大,有时候,媒体因为不敢得罪自己的广告主,就选择了沉默不报道的方式。而外地媒体因为对事发地的广告和发行量的顾忌较少,经济利益上的顾虑比较少,因而能够更加深入地报道此事。

此外,媒体的异地监督与本地也并非毫无关系。地方媒体异地监督的并非是完全无关本地的人或事。很多事件虽然发生地是异地,但其中涉及的人员或事件背后所触及的人和事物却事关本地媒体。发生在异地却与本地存在一定相关关系的事件,可以认为是具有接近性新闻价值的事件,它们也应该是地方媒体异地监督所关注的。[4]这就为媒体突破异地监督的文件的限定提供了很好的突破口。

目前我们没有听说外地媒体在有关聂树斌案的报道中受到河北省有关部门阻挠的消息,整个异地监督的过程算得上比较顺利。这同时也说明了很多时候一些地方的问题需要依靠媒体的异地监督,各个媒体才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合力,才能更好地促进事件的解决。

(三)媒体开展异地舆论监督依然有其重要性

在聂树斌案中,河北省的当地各级媒体因为种种原因,其舆论监督的作用缺位。这不是聂树斌案特有的现象,而是在我国特殊的媒介管理体制下的产物。当本地出现了一些负面新闻的时候,当地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和面子着想,其采取的做法往往是压制媒体,不允许其进行报道或者只允许其进行避重就轻的报道,想通过这种方式蒙混过关。但外地媒体并不受到事发之地的行政集团或利益集团的干预,它们可以对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有时候,一些事件经过外地媒体的报道,该事件的影响力反而更加巨大,更容易形成威力更大的舆论场,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异地监督是我国舆论监督的重要部分,异地监督能够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在事件传播的过程中形成巨大的舆论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给予相关部门压力,促使事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异地监督不是简单的媒介现象,而是因为政治力量的推动而形成的一种现象,地方政府对地方媒体拥有管辖权,异地媒体能够跳脱出当地行政部门的桎梏,能够站在一个较为公正客观的立场上看待问题,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一个地方的权力机关对本地媒体的舆论监督报道是很容易控制的,但对于外地媒体就不容易控制,所以它可以捂住当地人之口,但只要有跨地区监督存在,就无法捂住世人之口。异地媒体的报道会形成更大的舆论压力,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通常异地监督都是揭露性报道,关注的也都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所以报道的影响力都比较大。

可以说,媒体的异地监督在我国的舆论监督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本地媒体因为某些原因“失声”的时候,正是媒体的异地监督帮助公众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事件的进展并推动事件的解决。反思近年来的舆论监督事件,无论是首发的媒体还是在其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媒体,几乎都不是事发之地的新闻媒体,往往是外地的媒体到当地进行异地采访,揭露事件的真相。在聂树斌案中,河北当地媒体虽然保持了沉默的状态,但全国各级媒体都对此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极大的舆论合力,促使了本案的平冤昭雪。

(四)新媒体时代应充分发挥异地监督的作用

当今时代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在这种互联网背景之下,出现了很多“公民记者”。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兴起,在当今时代,只要你拥有社交媒体和表达的诉求,你就能够进行舆论监督。比如2007年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就是始于网络,后来媒体跟进做的跨地区监督。在聂树斌案中,作为新媒体的澎湃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种监督跳脱了地域的桎梏,挣脱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枷锁,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的级别限制。即使当地政府限制媒体的报道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一旦新闻舆论通过互联网传播开来,那么就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舆论场,即使当地的传统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受到了限制,外地媒体通过网络了解了事件,在媒体之间也会形成接力报道。社交媒体的舆论监督突破了地域局限,不仅可以做到异地监督,还能放眼全国乃至全世界。我们应该利用好新时代的新技术带给我们的机遇,更好地做好地舆论监督工作,让异地监督能够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三、对新闻媒体开展异地监督的展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媒体在社会的舆论工作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媒体的异地监督对于社会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对于监督政府的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公众的公民参与意识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聂树斌案中,我们看到了媒体的异地监督蕴藏着巨大的能量。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直面社会丑恶现象”,这正是担负着舆论监督责任的媒体所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能。舆论监督的作用与功能决定了舆论监督就是要抓好这两个“直面”,这也是当前和今后舆论工作的核心和关键。[5]有些地方的领导对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始终持有畏惧的态度,这种态度是非常不应该的。新闻媒体不仅仅只是舆论监督的载体,事实上它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代替社会公民行使监督权。[6]媒体的异地舆论监督工作不是为政府的工作添乱,而是为了保障大众的知情权,同样也是让事件能够更好地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异地监督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但是应当看到,这种淡化了行政因素、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纯属社会性质的异地监督,是新时期以来新闻媒体改革、发展、繁荣的当然结果,也是从一个舆论监督意识淡薄的人治社会向建立全面舆论监督机制的法治社会所必经的过渡阶段。[7]由此,媒体应该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手中掌握的媒体发言权,在吸引公众积极参与社会舆论讨论的同时,引导社会舆论向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展,为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我们希望看到媒体的异地监督在未来能够发挥出更加深刻和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郝帅.新闻时评异地监督现象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硕士生毕业论文,2012:6.

[2]丹尼斯・郎.权力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38.

[3]代雅静.媒体监督的选择性失语[J].青年记者,2015(5):42.

[4]赵乐乐.将“异地舆论监督进行下去”――兼论地方媒体如何做好异地舆论监督[J].青年记者,2015(5):52.

[5]靖鸣,吴星星.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是高度统一的――学习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新闻爱好者,2016(9):12.

[6]靖鸣,吴星星.新时期舆论监督的新变局[J].新闻与写作,2016(7):41.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困境;措施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089-01

舆论即指多数人的统一看法或意见。监督即监察和督促,监察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督促是为了解决问题,换言之,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那么,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发现社会中的问题并督促问题解决,即新闻媒体作为一个意见汇总的平台,搜集社会上的观点或看法,以形成舆论,制约社会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换言之,新闻舆论监督即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强大作用,帮助大众了解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但新闻媒体在实际进行舆论监督时,遇到一些困境,本文将探讨我国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我国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困境

我国新闻媒体属于“事业化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双重属性,新闻媒体或者社会上其他团体未能正确认识此属性,未能平衡好新闻媒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而阻碍了新闻媒体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

(一)未能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

部分新闻媒体没有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和作用,而是把新闻舆论监督片面认为是揭露社会上的黑暗问题和不良现象,这不利于倡导积极的社会风气,与“正面宣传为主”的观念不符合。这是因为新闻媒体未能真正理解新闻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仅仅是发现问题。同时,片面认为正面宣传为主即是单纯的宣传经验和成绩。

另外,有些官员认为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揭露社会问题,会引发社会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团结,因而以此理由故意隐藏事实。这是因为新闻媒体揭露社会问题影响了部分人的私人利益,而运用公共行政权力干预新闻媒体进行合法的舆论监督。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经常会遇到被揭露问题的单位、企业或者当地政府的干预,当新闻媒体在调查采访时,被揭露的单位、企业或部门故意隐瞒事实,更有甚者,动用武力破坏采访,比如砸毁相机、摄像机,打骂记者等。如果无法干预采访,被揭露的单位、企业或者部门将动用一切关系阻止稿件的刊发或播出。在被揭露的单位、企业或者部门看来,负面报道破坏良好的形象或声誉,但他们却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不能正视问题,解决问题,而只是一味地阻止问题被揭露。这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毁坏了社会利益。

(三)部分新闻从业者职业素养不高

目前,我国部分新闻从业者的新闻素养和职业能力不高,存在编造假新闻,收取灰色收入,制作有偿新闻等问题。这些新闻从业者一是因为职业能力不高,在采访阶段,未能全面、客观地收集事实材料,从而造成新闻的失实;二是新闻从业者利用监督权这一共同权力谋取个人私利,通过收取红包等方式而进行新闻造假或者不刊发新闻。比如去年陈永洲事件,即是陈永洲利用监督权而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了公共利益。

(四)新闻法制法规不健全

事实表明,新闻法制法规的不健全极大地限制了新闻舆论监督。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健全的新闻法律法规,相比于西方完善的新闻法律法规制度而言,我国的新闻法律法规极大缺失,新闻舆论监督更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边界或者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因为没有法律界定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所以新闻媒体的监督范围或者社会权利不明确,这将不利于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施行。同时,这也导致社会上不能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和角色,一是错误地认为新闻媒体只是政府的宣传工具,而不具有社会公共性;二是错误夸大新闻媒体的作用和角色,片面认为有问题找新闻媒体才能解决,而不是通过政府、法律等途径。

二、完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措施及建议

面对新闻舆论监督所处困境,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新闻媒体自身改进才能有效地进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一)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禁止有偿新闻

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求新闻工作者必有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不仅要获取真实的事实材料,并且要求事实一定要全面、客观,同时,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素养,必须坚决杜绝有偿新闻。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一方面靠新闻从业者自身认识新闻工作的本质和要求,另一方面,依靠新闻媒体单位组织职业素养培养方案,如定期举行职业素养培养大会等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

(二)推进新闻制度改革

推进新闻制度改革主要是指新闻采写和经营活动分开,即编辑室和营销室分开,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于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二者的平衡。在市场经济下,新闻媒体需要自负盈亏,这要求新闻媒体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但同时,新闻媒体担负着重要的社会使命,其具有强大的社会作用力,这要求新闻媒体必须肩负起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因此,新闻媒体机构一方面要重视内容生产的编辑队伍,另一方面,要重视内容经营的经营队伍。通过建立以社长负责制下的总编辑和总经理并行的体制,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完善新闻法律法规制度

新闻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严重阻碍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施行,这要求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应重视此问题,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律法规,以此划定清楚新闻舆论监督的边界,确定新闻媒体的角色和地位,这样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梁军,肖潇.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与出路[J].青年记者,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