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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居考察报告

民居考察报告

民居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与上月相比,我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0.6%,八大类商品与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呈“四升三降一平”格局,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1.7%,烟酒及用品类上涨0.2%,衣着类上涨0.4%,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上涨2.6%;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下降0.5%,交通和通信类下降1.7%,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下降0.1%;居住类与上月持平。

一、食品价格上涨明显。食品价格同比上涨3.3%,环比上涨1.7%,涨幅均较上月回落3.1个百分点,拉动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0.97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49个百分点。

1、粮食价格明显上涨,食用油价格继续下跌。粮食价格同比上涨2.7%,其中大米价格下降2.7%,面粉价格上涨8.5%,粮食制品价格上涨2.2%,以小米、玉米面为代表的其他粮食价格上涨11.3%。本月下旬粮食类中面粉价格出现了普涨,环比上涨2.3%。面粉涨价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遭受了几十年不遇的大旱,尽管国家采取了许多抗旱措施,但受旱的大部分麦区旱情尚未根本缓解,抗旱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小麦产区预期收成减少,老百姓产生惜售心理,致使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二是去年化肥等农资和农业用工价格上涨导致种粮成本增加;三是与各大超市节前低价促销、节后价格恢复有关。**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宣布上调**年生产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上调幅度在13%至15.3%之间,今后小麦、面粉价格可能还会呈现小幅上涨,但不会脱离政府的调控范围而出现大幅波动,上涨空间是相对有限的。油脂价格在上月下降的基础上继续下降,同比下降6.2%,其中植物油下降3.5%,植物油制品下降18.5%,动物油下降28.8%。油脂环比下降0.5%。

2、肉禽及其制品价格同比下降明显。肉禽及其制品价格同比下降4.5%,环比微涨0.1%。其中猪肉价格同比下降18.4%,连续4个月同比下降,尤其是本月下旬猪肉价格回落的幅度较大,使得猪肉价格环比下降0.9%。牛、羊肉价格同比在上月上涨的基础上继续上涨,分别上涨3.2%和2.3%,但涨幅明显回落,较上月分别回落了4.4和0.9个百分点。牛肉价格环比下降0.1%,羊肉价格环比上涨0.9%。

3、鲜菜、鲜果、糖价格上涨明显。本月鲜菜、鲜果价格同比分别上涨0.8%、6.3%,环比分别上涨9.4%、7.1%,是影响食品价格上涨的主要力量。持续冷空气的影响造成鲜菜生长的不正常,大部分地区的蔬菜出现减产,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绝产现象。调查统计的25种蔬菜中,除韭菜、萝卜价格下降外,其余蔬菜全部上涨,芹菜、莴笋、黄瓜、冬瓜、丝瓜、茄子、青椒、洋葱、大葱、蒜苔等一些蔬菜价格比上月涨幅超过10%以上。受春节前后外地鲜瓜果停运的影响,本月调查的9种鲜瓜果价格较上月全部上涨且涨幅明显,除苹果、梨、葡萄的涨幅低于5%外,其余6种鲜瓜果涨幅均超过了5%。此外,糖类中的食糖、糖果及巧克力制品等价格受春节期间需求旺盛的影响明显上涨,致使糖价同比上涨6.7%,环比上涨2.2%。

二、工业消费品价格继续回落。2月**市工业消费品价格同比下降1.1%,降幅较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已连续三个月同比价格下降。

1、衣着类价格同比下降环比微涨。本月衣着类价格同比下降4.5%、环比微涨0.4%。春节过后,各大商场、超市举办各类打折促销活动基本结束,大部分衣着类恢复原价,致使衣着类价格环比上涨,如长大衣、衬衫、T恤衫、西服等。

2、个人用品中首饰价格上涨明显。受国际黄金价格变动影响,本月首饰较上月上涨4%,24K金项链由上月的每克231.67元上涨至本月的246.33元;银手镯由上月的每克177.61元上涨至本月的180.5元,涨幅分别为6.3%、1.6%。与上年同月相比首饰价格下降1.8%。

3、汽油、柴油价格再度下调。受汽、柴油调价影响,本月汽、柴油价格同比分别下降16%、25.1%,环比分别下降0.5%、9.7%。

三、服务项目价格上涨。本月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影响,致使服务项目价格同比上涨2.4%,涨幅较上月扩大0.8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8%。

民居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为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西安事变80周年、孙中山诞辰150周年,按照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教学任务要求,本次活动拟定“铭记历史,凝聚力量,共铸中国梦”的实践主题。通过指导学生赴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考察,让学生把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把课堂教学与现场体验结合起来,把理想信念教育与社会考察结合起来,使大学生在参观考察中,激发爱国热情,加深对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救亡图存和强国富民探索的认识,更好地理解历史和人民为什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为什么选择中国共产党、为什么选择社会主义道路、为什么选择改革开放,深入认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内涵。

二、实践要求

1、参加人员:本学期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全体学生,分组考察(5人左右)、团队协作、共同完成。

2、实践时间:教学周第13-14周,共计4课时。

3、实践内容:学生赴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考察,结合相关理论知识,撰写参观考察报告,制作PPT或视频。

4、具体地点:如中国国家博物馆、圆明园遗址公园、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詹天佑纪念馆、宋庆龄故居、新文化运动纪念馆、故居、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焦庄户地道战遗址纪念馆、平北抗日战争烈士纪念馆、平西人民抗日斗争纪念馆、冀热察挺进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鱼子山抗日战争纪念馆等。

4、成果形式:

(1)考察报告,要求3000字以上,题目自拟,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历史结合现实,通过参观考察,结合历史史料,写出感想和启发。

电子版,纸质版(A4打印)均需提交。

(2)制作PPT或视频:要求展示实践论文代表性观点,记录小组讨论、研究、采访以及每个小组成员对于实践活动的感想的代表性图片或视频,PPT不少于20页,视频要求不少于10分钟。

民居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一、凡在县境内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在县教育局办理备案手续。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程序是:举办人经所在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乡镇学区提出申请,由乡镇学区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考察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登记注册证书,同时,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必须办理《校车通行证》,有学生食堂的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举办民办幼儿园备案程序是:由乡镇学区向县教育局报送举办幼儿园考察报告和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查意见;县教育局组织人员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研究同意备案后方可办学。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注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幼儿园名称、园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投入资金总额、内部管理体制、设置课程、招生范围、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即举办的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同意其办学的书面证明。

3、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5、拟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6、拟办幼儿园的资产证明。

7、办学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设立园务委员会的须提交园务委员会章程和园务委员会名单及各成员简历。

五、办理备案手续除应提交登记注册所有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乡镇学区的书面考察报告。

民居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第二条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和我省重要事务,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和我省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省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神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制订年度视察工作计划,提交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

第八条常委视察,居住在西安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的视察,由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

居住在上列地区以外委员的视察,由政协*省委员会办厅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地市级政协负责组织。

第九条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应参加一次视察。常委还可以参加常委视察团。

组织委员赴西安市以外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到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副团长人选由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提议,在视察团全体会议上协商通过。

视察团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定视察团的重大事项,代表视察团同地方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十一条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二条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商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围绕视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一般按程序审定后,由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对于重要的视察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政协*省委员会报送省委、省政府。

第十五条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视察团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派出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民居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原则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原则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决不能姑息放纵,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更应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得到了更深刻的体现。目前,我国侦查水平还比较低,许多案件还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印证,言词证据在一定时期内还起着重要作用。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12个小时讯问时限结束后无确凿证据可以拘留、逮捕,如果单从保障人权出发一律放人的话,很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或者犯罪行为继续,而这种情况下,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这也是我国在目前侦查水平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对弈时找到了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

(二)批准程序严格化和适用慎重性原则

监视居住的目的为了减少羁押,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未达到此目的,反而成了一种新的变相羁押。同时因为其期限长达6个月,远超过拘留、逮捕期限,如果该权力一旦滥用,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将极其严重。因此,在法律规定上,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应该对其批准程序严格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秉持慎重性原则,不能所有案件一过讯问期限均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应该采取多项举措完善取证手段,扎实取得证据,摒弃单纯依靠口供证据定案的观念,通过新刑诉法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等使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就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最大程度的减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运用。

二、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配套规定和优化内部管理

(一)严格审批制度强化权力控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向上级报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防止先斩后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要严格标准,审慎批准,具体来说要根据刑事诉讼的目的进行妥当性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性审查,根据具体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性审查。

(二)依法及时通知家属和解除监视居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将其调整为取保候审或者普通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且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严格依法讯问防止禁刑讯逼供。在司法机关内部追求破案率或者成案率的侦查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外部公众压力、侦查人员自身急功近利和业务素质不高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重大冤案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从以往的侦查实践看,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看守所之外的“办案点”或者其他场所。

三、 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有两种,即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合法性与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可以要求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等。被动监督是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权益保障人提出控告或者举报启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行为,如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中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报送或者移送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办理;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转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以主动方式启动监督职责行为的时候,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自行决定,但是,被动监督必然启动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行为,只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权益保障人提出控告或者举报,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反应,这是义务。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了前述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外,还设定不同的批准程序及执行中的必要性审查机制,来达到强化监督的效果。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实行“三级审批”,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而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行下级人民检察院“三级审批”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机制,即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是指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错案赔偿问题

我国赔偿法规定,逮捕错案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错案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就需要比较逮捕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者的异同。

(一)从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来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指定的场所居住,不得离开居住的场所,人身自由得到极大限制,这同逮捕并无二致。

(二)从折抵刑期来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逮捕一样,可以折抵刑期,侧面反映出二者都是承担了刑罚执行的方式。

(三)从审批程序上讲,逮捕需要本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批准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一般无固定住所的由侦查机关指定,而三类重大犯罪需要由上级侦查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