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经济发展论文

经济发展论文

经济发展论文

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赵华栋

【作者简介】

赵华栋,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834136500,E-mail:btbuzhd@。

【内容提要】本文在回顾入世给中国带来的巨大变化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所带来的法治理念的变化的分析,进而重点阐述了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WTO经济法法治理念

【正文】

入世三年多(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正式签署入世文件),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入世以来,中国政府实现了稳健转型。中国的GDP增长了25%,进出口总额则奇迹般地翻了一番——就像是坐上了滑梯,中国在全球化的轨道上越行越快。但是,我们经历的不仅是跃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的喜悦,还有成为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的烦恼,以及对经济增长模式的困惑。国人曾担心入世将对汽车、农业等行业带来的冲击及波折,这在三年的进程中并没有发生。而入世三年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外部经贸环境、政府职能转变带来的深刻影响却不容忽视。老百姓也享受到了更多的好处。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法律承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定和国际惯例要求,统一、完备和透明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经济法作为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这种关系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来。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并且正在推动着我国经济法的发展。

一、入世促进了法治理念的形成

加入世贸,首先是“政府入世”。如何把世贸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和法规,政府如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被人们称之为“政府入世”。加入世贸3年来,我国大幅修订包括外资法、外贸法在内的2500多个法律法规。各地清理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国务院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各地政府取消了数十万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大量内部文件,凡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阳光政务”的推行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

三年多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一些学者提出入世后中国法制要“推倒重来”、“全面变法”,另外一些学者则驳斥了这种论调。主要有三个理由:一是WTO规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的法制建设正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两方面在大方向上一致;二是WTO是一个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不是政治组织,入世后我们需要修改和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经济贸易方面,例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当然也涉及行政、司法程序方面的一些法律,但并不直接涉及其他法律制度,因此,需要修改的面比较窄,不存在“全面变法”问题;三是WTO的三个基本原则,即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与我们的立法原则是一致的。事实上,我们入世需要修改、制定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早已列入我们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说,入世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确实起到了促进和加速的作用。

入世的意义最终体现为促进观念的变化和体制的完善,可以说,入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最重要的影响,是进一步促进和加快了法治理念的形成,更牢固地确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观念,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规范。入世对我国立法和法制建设的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入世加快了有关法律的立法进程,为了履行入世承诺,我们加快了一些法律的立法速度;二是入世促进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我们立法工作一向注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注重立法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入世后这几个方面的要求更高,我们在立法工作中也更加注重;三是入世促进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WTO规则对司法活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应当是统一的,要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必须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当事人,平等对待国内外当事人等,这些要求客观上促进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四是入世改善了我们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入世实际上起到了以开放促改革的作用,我们按照入世承诺逐步放开了一些行业的投资和市场准入限制,同时要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市场越开放,对我们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要求越高,这正是十六大提出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入世以来,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履行我们的入世承诺,行使世贸组织协议规定的权利,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完全可以说,三年多以来的立法较好地履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一是在入世前已修改近十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又修改了一些直接涉及对外贸易的法律,如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二是根据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健全金融法律制度;三是加快民商经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审议了物权法(草案)等;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四是规范和减少行政许可,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并修改了票据法等九部法律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此外还制定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修改了反倾销条例等一批与入世有关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也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清理和修改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下一步要下大力气搞好一些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从法制上进一步适应入世的需要。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就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这个目标制订了五年立法规划,下一步要下大力气搞好一些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一是在有关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反垄断法和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二是要抓紧研究制定统一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三是适时研究制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保障措施法、国有资产法、外汇法、期货交易法等;四是修改合伙企业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将从法制上进一步完善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国外展览场馆环境优美,交通方便。汉诺威博览会期间,火车可以直通会场,从机场到会场有直升机提供交通服务,只需8分钟。从市中心到博览会场可乘地铁,只需5分钟,开车的观众通过电子导向系统直接开往有5万个位置的停车场。博览中心提供全方位服务。而我国虽然各个城市都有展览馆,但大多缺乏长远规划,面积小,布局分散,条件落后,功能单一且管理和服务水平低,不仅给会展商布展带来不便,也使得观众疲于奔波,人气受到制约。而一些城市借办展览会之机,大兴土木,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像某地举办的洽谈会是每举办一次,便要换一个新场馆,以至于场馆林立。

问题二,会展主题不明确,展会过多过滥,或展题虽明确,但区域性同题材展会过多,重复办展现象严重且办展水平还不高。

一些城市一味地为了获得短期利益,日日有展,甚至一日多展,许多展览和会议即无特色,又无实质内容,会展主题缺乏明确定位,降低了对商家的吸引力,使得参展商感到收效不明显,对展会失去信任,区域内会展发展陷入恶性循环,势必影响到城市声誉和地方效益。有的会展虽然展题明确,但是区域同题材展会太多,且时间相隔较近,往往使厂商产生信息错觉,无所适从,而失去吸引力,给地方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资源浪费。另外,在观众质量层次和办展人员素质方面参差不齐,严重影响办展水平。许多办展人员都是半路出家,缺乏专业培训。随着展览业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展览业人才竞争的问题日益突出,没有一流人才,没有一大批展览精英或一大批展览高级人才群体,中国的展览业要赶超世界级水平是不可能的。

问题三,尚未形成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与分工协作体系,配套服务水平还普遍较低。

为展览提供配套服务的技术、信息相对滞后,制约了展览规模经济的发挥,同一批人员既是展览组织者,又是展览管理者,也是展览项目的实施者,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化分工带来的高效率的发挥。同时,为展览提供辅助服务的行业如展览信息,展览咨询,评估,设计装潢等行业也有待于进一步地提高与发展,许多会展组织者没有实力却又想全权承揽参展商的一切活动项目,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最终导致精力分散和服务效率降低,既影响了会展活动的质量,又制约了会展规模经济的形成。

问题四,缺乏行业规则和一些法规制度的约束,从而使会展活动失去真正意义和作用影响了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严重制约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

目前的中国展览市场,有不少展会是以政府为主体举办的。这类展会是政府的“形象工程”,企业本来无意参加,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过场还是要走。这就导致有些展览会泡沫太多,成交量很大,但实际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却又低得惊人,有相当一部分是“人情协议”,偏离了办展览会的初衷,使得企业界人士对会展经济产生了奇妙的又爱又恨的感情。因而,许多厂长经理们说,他们要那些真正能帮助企业发展的会展,恨那些只顾敛财,对企业界无任何帮助的会展,如有的洽谈会,将企业早就与外商签好的合作协议,拿到洽谈会,再装模作样地签一次。

诚然,以上问题的存在是我国会展经济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是展览业市场竞争必然出现的现象,但也是不容忽视的,它对区域经济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方面,实际上是我国各地会展业持续发展的瓶颈,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并研究和制定区域会展经济的发展对策,才能明确我国会展业在今后一段时期的努力方向。本人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切实增强我国会展业综合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一、各地方应加强对会展经济的研究

会展业应该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群特点相匹配。近年来,一些城市在“会展经济热”刺激下,不顾地理环境和相关条件,在财政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斥巨资兴建“大型”会展场馆,场馆建成后却收效甚微。更有甚者,某地一个县级市居然也建起了近万米的展览馆。其实,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及会展业发展现状并不一致,全国难有统一模式,各地政府和企业应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特点,研究如何充分挖掘和利用会展资源,研究如何优化会展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会展经济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精心培育,扬长避短,统筹规划,与周边地区形成互补,避免区域内的重复展览,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形成独具特色的地区经济支柱。

二、制定地方法规,成立行业协会,规范市场运作

政府不但要从展览业中退出来,更要制定并完善有关的地方法规,明确会展市场的主办主体的资质条件,对展会的质量和展览公司的资质进行市场化、动态化的评估、认证,使会展活动也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尽早成立地方性的行业管理自律性组织,避免多头办展,重复办展,恶性竞争的现象出现,避免展览资源的分散浪费,行业秩序的混乱无序。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覆盖整个区域或全国的信息网络,实现会展业资源共享,自我监督和良性发展。总之,通过法规的监管和自律完善,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展览环境和竞争秩序,在操作上力争尽快实现规范化并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

三、合理定位,扩大经营规模,走市场之路

各地方应客观对自身进行合理定位,并尽快形成一套合理的会展业利益共享机制,转变经营观念,提升经营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会展活动的配套服务水平。成立展览公司,走产业化之路,靠市场竞争发展壮大,并在竞争中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战略重组,组建展览集团,实现资本扩张,提高企业组织规模,增加竞争力。

四、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和其他行业不同,展览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外语要好,信息要通,还要具有国际展览市场的开拓和应变能力,吸引专业观众、承办研讨会的组织能力,以及与海关等10多个部门的协调能力。没有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展览人才,国内展览会就难以做大做强。对此,本人认为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走出去,如把人才送到展览强国进行培训并在外国展览跨国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然后回来工作。请进来,即邀请国际展览界高才进来讲课培训,还可请这些人在国内展览企业内担任要职,带来会展业经营和运作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技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展览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各地方还要充分利用本地丰富的高校教育资源,加强对会展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对高素质专业策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塑造一支熟悉展览业务,有管理经验的专业队伍。

五、发挥自身优势,创特色品牌展

中国展览业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持续发展,必须走品牌化之路。首先要得到行业协会的有力支持。行业协会的认可和支持,无形中就增加了该展会的美誉度和可信度;其次,要能代表行业发展的方向,它所涵盖的是这个专业市场的所有信息,可以充分体现展会的专业性与前瞻性;再次,要有专业而周到的会展服务,包括从市场调研、主题立项、策划方案、广告宣传、营销手段直至现场操作方面提供专业而全程的会展品牌构建服务;最后,就是坚持走品牌发展战略之路。展览企业必须树立长远的品牌发展战略,用先进的品牌营销策略与品牌管理技术抢占市场的制高点。

综上所述,尽管十几年来,我国的区域会展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但与现如今中国的经济贸易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显幼稚。作为一个前景广阔的朝阳产业和绿色产业,我们既要抓住发展机遇,更要解决现存的问题,确定合理的发展方向。只有如此,区域会展经济对外开放的窗口功能,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的桥梁作用,带动相关产业的倍增效应,才能得到更大限度的发挥,从而实现区域经济的更快发展。

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增长极理论最初由法国经济学家佩鲁提出,增长极理论以地区内不均衡发展为基础主张,提出区域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区位条件较好的少数地区或产业带动,主张选择这些地区或产业培育成经济增长极,通过增长极的极化和扩散效应,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和其它产业发展。增长极的极化效应主要表现为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极点聚集;扩散效应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向转移。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极化效应是主要的,当增长极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极化效应削弱,扩散效应加强。

增长极体系有三个层面:①先导产业增长;②产业综合体与增长;③增长极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在此理论框架下,经济增长被认为是一个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依次递进,有机联系的系统。增长极理论主张通过政府的作用来集中投资,加快若干条件较好的区域或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周边地区或其它产业发展。这一理论的实际操作性较强。

二、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经济发展现状

2004年10月,第三届川滇藏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协调会在成都召开,川滇藏三省区在会上就发表了携手打造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合作宣言,旨在将香格里拉打造成世界级的旅游品牌。“香格里拉”包含了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旅游区,三省区目前正在建立香格里拉旅游环线。川、滇、藏三省区将在各自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与环境保护、旅游资源开发、编制区域发展规划方面的联合与协作不断加强的情况下,重点将实施对旅游区范围进行总体规划等问题,并对“香格里拉”区域内的旅游区功能、基础资源、生态环境、产业选择等问题进行科学论证。选择重点地区先期发展特色旅游,联合推荐促销精品旅游线路,带动当地经济结构的调整。

据悉,2002年云南省旅游部门率先抛出“橄榄枝”,欢迎四川、等省区联手合作保护和开发香格里拉,四川省目前已率先投资49.3亿元打造川滇两省内交界处的旅游景区,并制定了一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则通过去年国际旅游交易会期间与云南在“茶马古道”的开发上进行了尝试,出台了“大香格里拉”计划。区域联合开发香格里拉的框架已经形成。2001年,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甸县更名为香格里拉县,香格里拉县成了滇川藏三省区“大香格里拉”品牌的核心。巨大的品牌价值,不仅催热了当地的旅游产业,还有力地带动了当地各种产业的发展,香格里拉旅游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数据显示,去年香格里拉县全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231万人次,较上年增长58%,实现旅游社会总收入20.3亿元。而迪庆州接待游客数量5年内从几十万猛增至200多万人次。香格里拉县去年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8.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7.5%,占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4.3%。

三、结合增长极理论分析旅游业对“大香格里拉”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1)拉伸旅游产业链,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发挥其产业集聚效应。旅游业是关联度很高、带动性很强的朝阳产业,任何单独的旅游企业或者单独的景区都不能提供完整的旅游产品,旅游产业是由一连串横向联系的企业构成的产业链,能为旅游者提供从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到全套景点组合。发展旅游业需要有良好的环境基础条件,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配套、齐全。旅游的发展直接带动了“大香格里拉”区域内公共设施服务业、娱乐服务业、旅馆业、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的发展。近一年来,自治区在“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境内,投入了6000多万元,对昌都强巴林寺旅游基础工程、八宿县然乌湖旅游景区等风景区进行的重点建设,扩大旅游服务设施总量,形成功能齐备、运作有序、服务规范的现代旅游服务体系。云南省在“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云南境内,投资500多万元,兴建了香格里拉县噶丹松赞林寺旅游服务站、小中甸扎文化生态苑安、德钦县佛山乡老西集镇市政容貌以及德钦县弦子节庆广场;昌都地区评审了2家三星级的宾馆、1家二星级的宾馆和8家旅游定点宾馆饭店,创办了地方性旅游文化娱乐公司,在旅游区开展地方民俗表演等传统文化娱乐节目,促进旅游企业规范化、科学化、多元化的经营体系的建立。(2)创造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加速人才的培养。目前,三省区已开通了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互联网旅游信息服务,以“香格里拉”命名的旅游服务网站就有10多个,大大方便了广大旅游者。一年来,三省区相互协作,加强了旅游人才的交流,自去年5月以来,四川省旅游局为自治区培训了100名导游,为昌都地区培训了民族旅游管理人才10名。同时,旅游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有效缓解了就业压力,随着外来旅游人员的增多,丰富了当地的知识文化,带来先进的技术理念,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地人民的文化素质。

(3)带动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推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旅游业具有特殊的低重心启动作用和明显的关联带动功能,尤其适合于旅游资源丰富、经济基础薄弱、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突出的西部地区。在对外开放中,旅游业还是一个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让世界了解本地,让本地走向世界”的“先导产业”,是吸引境外人士来本地的主渠道,也是吸引外商从事经贸活动的重要媒介。大香格里拉区域旅游资源的丰富性与经济技术水平的相对落后性,决定了旅游业不仅应当是该区域的第一大主导产业,而且在带动本区域对外开放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方面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大香格里拉区域以旅游业的发展方式来带动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是本区域应该走的最有效的途径。按照增长极理论由点带面,由局部带动整体的原则,在打通香格里拉旅游小循环的基础上,尽快把分布在川滇藏各个区位的高品位旅游资源串通起来,构建大香格里拉的旅游大循环,以形成对外旅游的竞争力。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走生态旅游之路,是大香格里拉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积极培育旅游业为重要经济增长点,对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殿廷.区域经济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马勇,李玺.旅游规划与开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曾德超.增长极理论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启示.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12).

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旅游经济;主要形式;旅游精品;发展趋势

2006年04月24日,世界旅游及旅行理会的最新报告预测,中国将在10年内成为世界第二大旅游和旅行经济强国。报告预测,2006年中国在旅游和旅行上的消费投资和政府开支等将实际增长14%,达27703亿元,预计2007年至2016年,年均增长8.7%,旅游和旅行经济的直接、间接贡献加在一起为国内生产总值13.7%。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实力增强,旅游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越来越重,旅游经济作用越来越明显。而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旅游经济的几种形式

(一)利用特色产品举办大型庆祝会、商贸会高层论坛来牵线搭桥,吸引游客。例如扬州每年都搞的“烟花三月经贸旅游节”“台商投资洽谈会”“扬州经济发展高层论坛”等各项活动就吸引了大量投资商和游客同,时也很好地宣传了扬州。

(二)利用具有特色的风土人情、风景名胜等人文景观吸引游客,游览山水,瞻仰前贤,参观宗教建筑,了解民俗风情。扬州近来挖掘、整理、修建了朱自清故居、八怪纪念馆、宗教禅寺平山堂、观音山等。现在很热的红色旅游,也是这种形式,此外还有丽江的东巴文化、泸沽湖的女儿国等。

(三)利用具有地域特色的自然风光吸引游客,回归自然。例如九寨沟的水、张家界的山、青藏高原的冰雪、西双版纳的原始森林等。此外,还有沙漠访古、海底探险等形式。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景观丰富多彩,为风光旅游提供了无尽的资源。

二、发展旅游经济应该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旅游经济与名城保护的关系。旅游经济与名城保护应该相得益彰,名城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正因为有了名城,旅游资源才更加丰富。名城又是旅游亮点,有很高的知名度,能吸引四方游客。名城保护得好,能延长旅游资源使用时间,吸引大量游客。旅游经济靠名城吸引资金、吸引游客;名城又靠旅游经济发展实力,来装饰、保护、发展。旅游经济在名城会得到更大助推力,名城实力增强后又会促进旅游经济更快发展。

(二)旅游经济与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关系。旅游经济是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杠杆,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为旅游经济增加了实力毕业论文,又反过来促进旅游经济快速发展。但经济快速增长必须是科学发展、全面发展、和谐发展。工农业是服务业的基础,服务业快速增长才能实现工农业的产值,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所以旅游经济与社会经济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三)发展旅游经济与规章制度和法制健全的关系。服务不规范、旅游接待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法制不严密是发展旅游经济最大的障碍。游客们满怀热情而来,却遭遇住宿、餐饮、游览收费不合理,卫生未能达到标准,游览项目打折扣,在正规商店买的珠宝首饰也是假货等,导游吃回扣更是公开的秘密。要杜绝这些情况的发生,净化旅游环境,必须健全规章制度,严明法纪,为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法制建设的同时,还应进行道德教育,大力宣传“八荣、八耻”,在旅游业树立讲道德、知荣辱,游客与导游间、游客与环境间和谐友好的新风气。

三、旅游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旅游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旅游经济的发展趋势也有了新的方向,突出表现为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农民和大学生旅游、参与互动型旅游。

(一)生态旅游。生态旅游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关系,确保旅游事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共存、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方式;同时也包括到森林、海滨、乡村这样一些生态环境好,让人可以和大自然结合在一起的旅游方式。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得到很大发展,但由于缺乏科学指导,我国目前有近四分之一的自然保护区遭破坏,有十分之一强的旅游景观出现旅游资源退化,有些地方甚至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青藏铁路开通带来的旅游热潮,向人们打开了我国最大的绿色净土,若不注意生态环保,这块净土终将消失。发展生态旅的关键在于节省资源,保护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与社会生态平衡。

(二)文化旅游。文化旅游是指以景点内涵的历史、文学、艺术、民俗风情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旅游方式。文化动机是旅游者最重要的旅游动机之一,旅游活动主要属于精神文化活动的范畴,历史文化、名胜古迹等更具精神人文和心灵感悟性,能使人得到更多的教益。一流品位的山水和自然景观,也都在不断加工中被注入、融合了文化因素,并因此而大大增强了其审美价值。如果没有了那些早已融入了它们肌体风骨的历史故事、神话、传说、诗词文章,楼台亭阁、殿堂庙宇、碑刻雕塑、民俗风情等等,那么它们的价值、品位和吸引力,就会大打折扣。发展文化旅游的基础是对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形成特色突出、层次分明的各级各类文化旅游产品。

(三)农民与大学生旅游。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准不断提高,相当一部分农民会成为旅游市场的消费者或潜在的消费者。他们的旅游以城市风光和游乐项目为主,对吃、住、行的要求不高,只求开心、新奇。和一般旅游者不同的是,他们不但是旅游者,还是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如果能在旅游的同时,还为他们设计一些先进农业生产的观光,农产品信息的交流,会更受他们的欢迎。大力开发农民旅游市场,设计适合他们需要的线路、项目,为他们提供耐心热情的服务,我国这样一个人数最大的群体,会逐渐成为旅游市场最大的顾客群。这不但对发展旅游业,更主要的是对提高农民群体的文化素质,都有极大的意义。

(四)参与互动型旅游。人们旅游动机重要的就是对当下生活状态的改变和解脱,释放压力,放松身心。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能满足于旅游中单纯地看和听,要求参与互动。同时,现代社会的人即使在休闲场合也不愿作被动者,愿意做各种活动的参与者。世界旅游景点中效益最好的依次是美国的迪斯尼乐园、东京的迪斯尼乐园、香港的海洋公园,三者共同的特点就是参与互动。不分年龄、性别、身份、种族、肤色的人完全被那种欢乐的气氛感染,毫无保留地投入其中,身心得到完全的释放。这种游乐项目也许是今天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人们释放自己最好、也是最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方式。多参与这样的活动,不但有助于心理健康,甚至对一些封闭、刻板、孤僻的性格会起到很好的改变作用,这也许就是人们喜欢参与互动型游乐项目的原因。目前我国本土类似的旅游景点极少,且质量不高,服务不到位,很难满足国人这方面的需要,也是我国旅游业的一大损失。要开发此类项目,必须经严格的规划,根据我国的国情、民族性格特点,社会习俗进行设计,以求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双赢的结果。

参考文献

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路径发展前景

一导言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1],其产生的时间的与历史背景,学术界尚存在不同的看法。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是古代社会。[2]而漆多俊教授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只能出现在生产社会化以后的19与20世纪之交。[3]但无论如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近20年的事情。这20年来,在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而经济法学科,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也伴随着经济法部门的蓬勃发展而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可以说,经济法学科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了法学界的一门“显学”。正如漆多俊教授所指出的,“经济法学科在中国80年代已成为学科队伍最为庞大、受到社会各界热情关注的法律学科。”[4]但在进入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民商法逐渐升温,而经济法则有由热而冷的趋势。在立法上,民商法立法成为热点、重点,而经济法立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冷落,包括作为经济法基础的经济法纲要的立法。在司法上,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各级法院,都撤消了经济审判庭,而将其原有的审判职能划给民事审判庭。在学科发展上,民商法的研究吸引了更多人的关注,一些原来从事经济法研究的学者也把自己的研究领域转向民商法或是其它领域。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学科,在发展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完全正常的。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反思,有助于中国经济法从理论到实践的新的突破,使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这样的反思,首先就应该从哲学的角度入手。“任何阶级和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5]在法学的发展路径背后,必然存在着哲学的源流。而过去的中国经济法研究,正是过分突出了经济学色彩而忽略了哲学,本文将试图从哲学的层面来思考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问题,对于改变经济法学在哲学上的“贫困”现状做出一次新的尝试。

二文明的主线

人性是什么?人性本善还是本恶,人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这是一个令古今中外无数智者魂牵梦萦、上下求索的命题,也是一个至今也无法得到彻底的破解的“斯芬克斯之谜”。霍布斯认为,人就好像一架由各种部件组成的可以运转的生命机器,人所做的一切,都服从机械运动的客观规律,即趋利避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满足。[6]而卢梭却认为,自然人完全按照本能的秉性行事,自爱心与怜悯心是两种并行不悖的自然情感,原始的自爱心将会产生出对他人生命的关照、对周围人的怜悯和爱护。[7]如果人的本性是利己的,那个人的发展、个人利益的实现就成为了人类活动的本质目的,而群体、社会、国家也就成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因此,强调人的利己性,就产生了个体主义,宣扬个人对于社会的优先性。而如果人在本性上是利他的,那么,通过理性的指导,人类就可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个人利益只是在追求整体利益的过程中合理的实现。因此,强调人的利他性,就产生了整体主义,将社会整体置于最高地位,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整体。而马克思则指出,人性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种属性,其中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所以,利己与利他并存于人性之中,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都有其基础。而人的个体意识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与社会的历史过程中逐渐产生的。[8]而在此后,个体意识逐步发展,然后又从个体回到整体。也就是说,人类从整体中抽出了个体,又从个体聚合到整体,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成为了人类文明演进中的一条循环的主线。正如德国法学家柯勒所指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是文明生活的主要杠杆,法律原则应符合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这两种趋向的运动。[9]纵观法律发展史,这一杠杆的作用有着相当明显的体现,围绕着这条主线,法律也在不断的循环发展。

三法律的循环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这是得到了广泛认同的观点。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与阶级,自然也不存在法律。但这时的人类社会,仍然有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在原始社会,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便不再获得食物,而是被吃掉或是送去荒野等死。又例如达尔文的考察发现,当土人的小孩不慎把一筐海胆掉进海里时,他所受到的惩罚将是被扔下悬崖,活活摔死。这些今天看来残忍和野蛮的规范,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能够在人类诞生之初维护整体利益,使整个人群得到生存与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初始的人类社会虽无法律,但其规范仍是整体主义的,个体无足轻重,连生存权都无从保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剩余产品的基础上产生了私有制,个体意识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觉醒。同时,法律也出现了。个体意识与法律的发展,在东西方世界走上了一条不同的道路。

在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哲人普罗塔哥拉以一句“人是万物的尺度”唤醒了人类的个体意识。“从早期的部落时代流传下来的一个观念认为,个人对于国家是无足轻重的。古代世界普遍接受了这个观念。可是到了希腊,它被个人在国家中享有自由权利的观念代替了,个人出于自由意志为保卫国家而战斗。”[10]个人是自由的,个人具有自由意志,这就决定了个人不是集体中机械式的工具,而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万物之灵,应该享有上帝赋予的权利。但这时,个体享有的权利还相当少,只是整体的力量不能像过去一样任意施加于个体。

从古希腊前进到古罗马,罗马市民与外来人的交往的扩大,产生了万民法。为什么来自其他城邦的人要遵守本城邦的法律?为什么不同的城邦制定的万民法可以通用?这显然不是基于某个城邦的整体利益,而是基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因此,个人意识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就产生了发达的民商法。民商法秩序以自由、公平为原则,追求形式正义,有较强的个体主义色彩。但实际上,罗马法为罗马公民提供的、用以对抗国家的名义的行为仍微乎其微。[11]并且个人自由只有在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存在,而法律是平等约束一切人的。[12]这说明,在古罗马时代,个体意识尚未发展到个体主义,古罗马的民商法秩序仍然是以整体主义为主,只是开始了向个体主义的过渡。

在整个中世纪,由于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的影响和压迫,个人完全从属于上帝而丧失其独立性,个体性微不足道。在法律秩序上,也是教会法的一元专制。头顶着神的光环的整体无情地禁锢着带有原罪的个体。“个人把自己完全融化并沉浸在共同体之中了-这个共同体是一个大一统的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中,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一份工作,都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个人的生存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个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落在个人身上的责任,即:他应做出的贡献。”[13]文艺复兴曙光照亮了中世纪的漫漫长夜,个人被重新发现了,随着人本主义思潮的勃兴,个体意识再次得到强化。到了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那里,个体意识发展到极端,形成了个体主义。“个体主义在文艺复兴时代第一次得到充分的发展,此后逐渐成长和发展为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文明。”[14]这种变化在法律上的反映则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几乎被整个欧洲所接受。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而作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影响最大的一部民法典的《德国民法典》则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基础,民法法系的形成,其法学理论基础与体系基础是罗马法。[15]这种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最终形成了高度发达的民商法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个人利益被放在最高的地位。个体权利是使社会服从于道德法律的手段,社会的目的仅在于满足个人的需要,保护个人的权利,使个人能去追求自己的利益。[16]正是这种以个体主义为核心的民商法秩序,以它的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有效地适应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地推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这时,“在经济领域方面,人们所崇尚的理想目标模式是:个体自由的经济秩序;个体经济效率;个体经济权利、地位的公平;以及由上述各方面构成的正义。人们相信通过制定新的资产阶级民商法,便可达到该种理想目标。”[17]

然而,世界的发展并非人们可以完全把握,曾经被认为完美的民商法秩序在新的时代遭到了挑战。“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18]科技的进步、生产的社会化,使得自由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造成了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的唯利性造成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无人进入,公共物品无人提供;而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造成了经济结构比例失调。这些市场缺陷,导致了经济危机的产生。自1825年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以来,资本主义社会频繁出现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并愈演愈烈,以至于出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对生产力造成了极大破坏。为了应对生产社会化带来的挑战,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传统的个体主义发生了动摇,整体主义再次上升到重要位置。德国法学家耶林就认为,法律应重视社会利益,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应求得平衡;美国法学家庞德更是认为,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性的法”。[19]整体主义的复归的法律体现,便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的勃兴。“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理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人们相信它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理念的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20]正是因为经济法能够协调个体经济公平与总体经济公平、个体经济效率与总体经济效率、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有效地解决生产社会化带来的问题,因此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蓬勃发展,尤其是战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秩序得到确立。在经济法秩序确立之后,西方社会的法律走过了整体-个人-整体的循环。

四东方:不同的道路

在东方,尤其是古老的中国,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循环运动并未出现,而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主义。自从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就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取得了统治地位,法律也不例外。儒家的人性观是性善,因此人可以通过道德的完善来达到利他而不利己,以合乎整体利益的要求;儒家的伦理观是以忠孝为核心,强调个体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个人没有独立人格,社会却可以支配一切。[21]这种思想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体系,可以称为刑法秩序,属于绝对的整体主义法律秩序。政治上、法律上、思想上的专制的配合,导致中国形成了超稳定的封建社会,个人被淹没在整体的大海之中,个体意识根本无法萌芽.转在这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之后,中国历经了上百年的屈辱与斗争才结束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进入一个新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但是,“1949年以后,在中国建立的是总体性社会(Totalisticsociety)。”[22]在计划经济调节下,经济个体-企业,被紧紧的束缚在整体计划之下;在大一统的政治体制下,个人被紧紧地束缚在单位、组织之下。很长一段时间中,个体意识仍是无法发展,“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位置,当时树立的是‘驯服工具论’与‘雷锋精神’,以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国家安排,做一颗‘螺丝钉’,随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运转。”[23]此时的中国社会,被控制在整体主义的行政秩序当中,连法律秩序都无从谈起。直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历了‘’浩劫的中国,决定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在经济上,国家的直接干预大大减弱,而以宏观调控为主;在政治上,行政手段逐步减弱,法律意识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经济法得到了很大发展,经济法学也骤成“显学”。

同样是经济法的兴起,在东西方背景却有很大的区别。在中国,经济体制的最大问题仍然是市场机制的不健全,经济法是为市场机制的建立“保驾护航”;而西方国家所要解决的则是市场本身的固有缺陷,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这些缺陷。中国是长期的整体主义社会向个体主义过渡的转型期,而西方却已经历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循环。这样的不同背景,就决定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还必须经历一个反复的阶段。

“1998年的中国学术思想界,最值得注意的景观之一,就是自由主义学理立场的公开言说。”[24]作为一个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并上升到个体主义、自由主义这样的层面,柏林、哈耶克等成为了中国学术界所推崇的人物。而哈耶克这样的自由主义学者就认为,市场经济下只要通过民商法保障形式公平即可,而无须通过经济法来追求实质公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市场规制都无必要,市场会自己做出调节,市场是公平的。在这样一种个体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引导下,中国法学界的重心也就开始向民商法这一以个体主义、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法律倾斜,经济法自然从“显学”沦为了“冷门”。可以说,中国现在正处于一个个体主义的“补课”时期,正在补上西方在18、19世纪的发展阶段,即循环中整体-个体的阶段。民商法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心也是符合了循环的主线的原则。

五结语

处于“补课”期间的中国,经济法只是暂时的低谷,在这个过程结束之后,经济法将会在中国有一个复兴的过程。当代世界,两种经济体制已趋于融合;在政治上,西方国家打出了“第三条道路”的旗号,吸收了社会主义的一些经验;在法律上,也必然有一个趋同的过程,经济法在西方的发展,证明了其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的中国,也必然将会确立起经济法主导的法律秩序。但是,这种必然性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学者应该消极地等待这个时候的到来,而是应该通过对过去经济法发展的反思,对经济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中国刚刚加入WTO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更应该思考民商法秩序对中国的影响,如何以经济法去解决民商法秩序的弊端,去应对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挑战。只有这样,才能使现在的中国少走西方市场经济初期的弯路,使未来的中国以其先进的法律秩序领先于世界。

参考文献:

[1]参见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2]参见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3]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5]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6]参见张志伟、欧阳谦主编:《西方哲学智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7]参见张志伟、欧阳谦主编:《西方哲学智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8]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9]参见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10][美]伊迪丝·汉密尔顿:《希腊方式-通向西方文明的源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页。

[1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12]参见[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页。

[13][前苏]A·古列维奇:《中世纪文化范畴》,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6页。

[14][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15]参见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16]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17]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9页。

[19]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2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21]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页。

[22]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