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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论文

基因技术论文

基因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因基因技术伦理法律ELSI

人类基因组计划是跨世纪的伟大工程。它不仅通过揭示人类生命活动的遗传学基础而带动整个生命科学的发展,而且工业、农业、环境保护也将从中获益匪浅。同时,人类基因计划的研究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冲击也是空前的。

人类基因的计划自1990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人类基因组计划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出人类基因组30亿个核苷酸对组成的漫长序列(即基因组全部ATCG语言);第二阶段是读懂这部认识人类自身的“天书”(即读懂基因是全部由30亿个ATGC符号组成的序列)。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重要性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踏入这一领域。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中,充满着合作与竞争。1993年7月,我国自然科学基金会正式决定将“中华民族基因组若干位点的研究”作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一个部分列入国家重大项目。目前,各国又在基因组计划和后基因组计划领域开展激烈的竞争,如欧盟委员会对基因组研究的支持新举措包括:设立一种新型的项目即“集成项目”,加强对基因基础设施的支持。1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快速发展使得人类的伦理和法律体系必须做一些必要的思考和适应。正如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联系人杨焕明教授所言,“我们的道义或伦理、个人生存心理、社会结构与行为等各方面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从人文角度来说,连人性、人文、人权、平等甚至社会结构都将被重新讨论”。2自1985年开始提出“人类基因的研究”的设想,到1990年美国对这项研究正式启动以来,在科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和科学政策制定者中一直展开着激烈的争论,如1987年在“IssuesinScienceandTechnology”杂志第三类第三期上就同时发表了F.JAyala,LHood,D.Baltimove和W.ailbant等讨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数篇文章,这些文章集中反映了人类基因组计划提出之初所暴露出来的社会、伦理、法律上的一些关键问题,长期以来,科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也从未停止过此类争议,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测序俱乐部”——“人类基因组计划”(HGP)也将5%左右的经费用于这方面的研究。

基因科技对人类社会法律伦理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从下文所列ELSI主要内容中我们就能感到其涉及之多,本文着重介绍以下方面。

首先是基因技术滥用的威胁。科学技术历来是一把“双刃剑”。正如核技术可以用于发电造福人类,也可以用于战争毁灭人类;基因科学也是如此,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可以造福人类,但一旦滥用,其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可以威胁人类的生存,甚至毁灭了人类。防止和控制基因技术的滥用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目的是保证基因技术的安全使用。从目前我们所能预测的种种基因技术滥用看,主要有以下可能:克隆人(胚胎干细胞克隆具有更大争议,本文克隆人不包括这一问题)、制造非人非兽的怪物,利用基因技术选择优良人种,利用基因技术制造基因武器等等,这种行为往往受不正常的或非道德的目的驱使,社会能否容忍这些行为,我们的道德能否接受这些行为,值得思考。基因技术滥用后果极其严重,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将受这破坏甚至遭受毁灭性后果。基因技术一旦滥用,人类的伦理和法律就会变得苍白无力甚至不复存在,必须在滥用发生之前研究好其伦理、法律问题及对策,以防患于未然。下面简要谈谈几种常见的可能的基因技术滥用及其后果:克隆人是社会上关注较多的问题,一些基因技术拥有者有可能扮演上帝造人的角色,克隆人在现在看来仍然是不可思议的,很难被公众接受,这种技术面临着极大的道德谴责。克隆人将对人类传统人生价值观提出以下三方面的挑战:“我的意识”、生死观和命运观。3这些都将从深层次对人类原有的伦理道德体系提出挑战。通过基因技术制造怪物将破坏人类原有的生态平衡,克隆动物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威胁,一些动物的天性将会被人为的改变,整个生物界发展何去何从不得而知。正如专家指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雄心太大,鉴于自然科学是“双刃剑”,我们考虑到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不得不考虑:这些消息落在生物恐怖主义者或者其他人类公敌手中怎么办?这些信息的错用和滥用有怎么办?4转于人类后代拥有改良基因的权利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分子遗传学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基因和生殖工程,正如它的批评者们反复强调的,严重危及到人的本质以及与其相关的人道、人性问题”。5干预胚胎的发育引起了最严重的恐慌——人在开始按照自己的想法塑造自己了。基因技术的完善和发展将很容易从遗传学角度来控制自己了。“我们并没有把几十亿元的用于揭开我们自身生物学之谜的研究经费花费在满足唯美的好奇心上,而是寄希望于改造我们的生命。”6应该说,基因治疗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对基因的改良,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伦理委员会委员K.Berg教授给基因治疗定义如下:基因治疗(genetherapy)是指通过遗传物质或使之表达,重构或纠正缺失或异常的遗传功能或干扰引起疾病的过程来纠正或预防疾。7

另一种拥有改良基因的手段就是干预胚胎,“人们争议最多的是婴儿出生之前进行胎儿遗传学测试的现象越来越多,倘若测试结果不利于受测试者,那么堕胎就是唯一种有效的医疗措施”8,通过干预胚胎可能对优生学带来新的挑战,“德国却对某些项目在优生方面的成分表示极为忧虑,......鉴于德国在20世纪优生学历史上扮演的角色,这样的反映自然是可以理解的。”9。基因突变使线虫的存活期延长了一倍,如果一旦有一天,人类达到了破解整个基因组的水平,人类的优化将成为伦理上最为争议的问题,通过基因技术可以赋予人类更高的智慧,更强健的体魄,更强的疾病抵抗力或者更长的寿命,但同时了存在着未经证实的风险。但是如果其安全性得到证实,人类会广泛采用这种技术吗?如果会,人类的伦理和法律又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再次,基因歧视与平等理念问题也值得探讨。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多了一种新的歧视——基因歧视。正如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生物伦理学中心伊纳·罗伊指出:“如果我们有能力像借助指纹一样使用遗传材料去可靠的鉴定一个人的身份,那么我们同样有理由根据基因对某些人加以歧视”。10人类中每一个个体分享着99.9%的相同基因组成,每个个体只存在1%的差别,而这1%却可能导致优劣的价值判断,引起基因歧视。所谓基因歧视,按照Natowicz的说法,是指单独基于个人基因构造与正常基因组的不同,而歧视该个人或其他家庭成员。11基因歧视主要由致病基因引起,所谓致病基因,即人体携带的对某种疾病具有易感染性的基因,中国“人类基因组计划”重大项目秘书长、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联系人杨焕明教授,“人类所有疾病都直接,间接与基因有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基因歧视问题与基因隐私权问题密切相关,但基因隐私权更多地从法律角度上通过赋予权利的构想来保障人对自身基因所拥有的权利,基因歧视则上升为社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基因歧视问题的解决,要依靠法律,也要依靠“平等”的理念。人类平等原则确定由来之久,面对基因科技挑战,这一原则必须加以重新解释和巩固,我们大家都不希望看到因为基因而产生的歧视,虽然这一歧视由于高科技引发,但这却是一场重大的社会退步。科学告诉我们,其实,有时候情况比较复杂,被认为致病的基因在一定情况下对机体可能起到保护作用,12如在非洲,许多人患有镰形细胞症,这是基因引起的;但是非洲又有致病的恶性疟疾,可引起镰形细胞症的基因的携带者却比不具此基因的人健康,更能抵御恶性疟疾,这样,这种“致病基因”在这里变成了“御病基因”。又,根据阿德里纳的分类,基因缺陷依据患病概率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肯定型:发病与基因缺陷之间关系明确,只要该个体某一单一特定的基因有缺陷,就有重大发病概率,只不过时间有早晚而已,如亨廷顿舞蹈病。二是不定型:基因缺陷与发病概率之间并不十分明确,如虽然科学证明某些基因缺陷存在会导致患乳癌、心脏病等,但究竟是否真的发生不能确定,因为这种基因必须在特定的生活条件和外在情况下与其他基因配合才能发生病变。三是否定型:即基因缺陷肯定不会引发病变,只不过会遗传给后代,如血友病(hemophilia)、杜兴化肌肉萎缩症(DuchenneMuschlarDytrophy)、镰刀型贫血病等。13到目前为止,第一种类型的基因缺陷在已经发现致病基因中只是极少数,而其他两种类型的基因虽然有缺陷,但离发病还有一端距离,即使是可能发生病变的基因缺陷,其发病的概率也与其他诸多因素有关,未必一定很高。14另外,基因隐私权和知情权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人们。基因歧视是一种新的歧视,基因隐私问题是一个新的隐私问题。基因载有人体大量信息,有些是权利人所不愿公开的,一旦公开,可能会给他的工作,生活乃至生存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基因隐私权之所以特殊,就是因为它已和人类生存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工作单位可能为了某种利益的考虑而察看员工基因信息,一旦发现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可能会开除员工,以减少医疗费等一大笔开支,同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某人携带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而拒绝其投保,另外,基因隐私的泄露,为权利人身边其他人所知,可能导致公众对它的歧视,这就造成了对他社会地位的贬抑。一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5。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这四项权利。16故而,基因隐私权是自然人就其自身特有的有关自身的,一般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基因图谱及其他基因信息及其物质载体进行控制的一种人格权,主要是权利人对自己的基因信息的隐瞒权,也包含其对基因信息的利用权、维护权、支配权等。基因隐私权的建立有助于保护个体基因信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同时也赋予权利主体合理利用或准许他人查看,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落实到具体操作上,DNA样本及其信息的使用,应避免认出当事人,办法是匿名,加样本加以编码,使之不能被追踪,这样就即提供了人口学和临床资料,有保护了隐私。17

基因知情权是与基因隐私权有冲突的一项权利。根据知情权主体可以将基因知情权分为基因隐私主体对自己基因信息的知情权和除基因隐私权主体之外的社会公众对某人基因隐私要求知情的权利。基因隐私权与基因知情权的冲突在所难免,应当根据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倪正茂研究员提倡的“社会效益第一原则”18等原则来处理其关系,一般而言:基因隐私权是相对的;基因知情权是有条件的,必须出于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另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现代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具有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潜力,它与国民经济关系十分密切,可以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学、食品、国防等领域,并且酝酿着新的突破。可以肯定,它将在21世纪整个人类世界大放异彩,成为新技术革命的重大组分。19转基因生物就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中去,使其出现原物种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对生态存在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指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在考察转基因技术的功与过是,主要涉及到转基因技术对生物的多样性问题,转基因的逃逸现象和转基因作物的育种问题。20转基因植物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是否会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生态平衡,这些都值得疑虑,转基因动物方面的问题在前文“基因滥用”中已有涉及,如何防止某些社会恐怖分了制造出各种匪夷所思的“怪物”?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热点。所谓转基因食物,指人类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某种程度上更符合人类需要的的食品。1998年8月,英国阿伯丁的罗威特研究所教授普兹泰发现老鼠食用转基因土豆之后免疫系统受到破坏,普兹泰进一步推论:消费者所食用的转基因食物也存在安全性问题,这一消息引起了众多转基因食物消费者的惊慌。关于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上,经和组织(OECD)1993年提出了实质等同性原则。即如果认为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反之,则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在进行实质等同性评价时,一般考虑两个素,即有毒物质和过敏源,必须确保转入的外援基因或基因产物符合一般的安全标准不至于对人类产生威胁。而对转基因食物的安全性问题,法律该如何选择?欧盟从1998年起就已经规定,食品零售商就应该在标签上标明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充分赋予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中国,国产的转基因食品还不多,但很多进口食品中都可能含有转基因成份,有关专家指出,基因工程的很多东西我们可能已经接触到了,只是不知道罢了,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普及相关知识,使消费者知道“转基因食品”,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立法,确保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使用和带来良好效果。关于基因技术发展和生态平衡问题,南方与北方的观点大相径。“人们一直说北方的生态意识强,但这次推动制定基因技术公约,即所谓生物安全纪要谈判的确实南方。确实,再生物技术的时代,南方代表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生物安全伦理观和生物伦理观。”21为了基因技术的安全使用,各国有必要在立场上取得一致。法国在2001年重审了转基因植物政策,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开发,将坚持积极研究和慎重发展的政策,以确保在顺利进行转基因技术研究的同时,保护法国消费者的健康利益和生态环境。22最后,简要谈一下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基因专利问题。基因是一种有限的资源,人体共有约4万个基因,人类基因组只有一套。谁占有较多的基因,谁就会在基因的商业开发上占优势。对基因的占有方式是“基因专利”,正是基因专利保证了拥有者对基因应用领域的高度垄断。首先必须确立基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基因的可专利性问题的焦点是基因究竟属于科学发现还是属于发明创造的争论。对此前人提出了几条解决途径。如,如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就体现了基因不是发现,而是发明这条思路23;基因是科学发现,但具备特定条件的科学发现仍可获得专利保护;淡化发明与发现的区分,严格专利性审查标准;24等等。确立了基因专利保护后又要研究具体的操作规则,应该说,这一领域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面临加入WTO,基因工程领域急切呼吁自主的知识产权,我国基因专利保护体系建立迫在眉睫。

可以说,人类基因组计划引发的伦理法律问题大讨论是有其必然性的,人类基因组计划一开始就建立了一个子计划:ELSI(ethicallegalandsocialissues),ELSI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大的生命伦理学计划。25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哲学教研室主任李建全教授介绍,ELSI主要内容包括:

1、基因信息利用的公平性问题:保险公司、雇主、法庭、学校、收容所、法律实施部门以及军队应当使用它吗?应当怎样使用它?

2、隐私和保密问题:谁拥有和控制基因信息?

3、由个体基因差异而引起的心理影响和伤害问题:一个人的基因缺陷如何影响社会上其他人对该人的看法?

4、遗传检测和人口普查涉及的问题:父母有权让他们未成年的孩子检测成年才可能出现的疾病吗?医疗团体的检测和解释可信吗?在没有治疗方法的情况下应该检测吗?

5、生殖问题:包括知情同意程序、决策中遗传信息的运用和生殖权利问题,医疗卫生人员是否恰当的告诉了当事人父母基因工程的风险和局限?胎儿基因检测怎样才是可信的和有用的?

6、基因治疗问题:什么是正常的基因?什么是残疾或缺陷?残疾或缺陷是有什么决定的?残疾是疾病吗?需要治疗和预防它们吗?寻求医治贬低了现在受残疾影响的个人吗?

7、基因改进问题:包括利用基因治疗方法提供一些父母想让孩子得利,但并不涉及疾病的治疗或预防的特征问题,这又提出了怎样的安全和伦理观念?如果基因改进普遍化,基因库的多样性是否受到影响?

8、基因技术运用中的公平性问题:谁有权拥有这些昂贵的技术?谁来支付使用这些技术的人类费用?

9、临床问题:包括卫生服务提供者、父母和一般公众的教育问题,检测过程中质量控制的标准和标准的执行问题,如何对基因检测作出精确、可信和有用的评价?

10、产品的商业化问题:包括知识产权和数据库的利用问题,谁拥有基因和其他DN段?

11、与人类责任有关的概念和哲学蕴含问题,包括自由意志和基因决定论、疾病、健康等概念问题,人们的特殊行为方式是由他们的基因决定的吗?人们总能控制他们的行为吗?那些基因差异可以看作是可以被接受的?

ELSI计划在1998年至2003年的研究重点是:审查与人类基因组序列完成有关的问题以及关于人类基因差异的研究问题;审查把基因技术和信息应用达到卫生保健和公众保健中提出的问题;检查把基因组学和基因环境相互作用的知识应运到非临床情况的问题;探索新的基因知识与哲学、神学、伦理学如何相互影响的问题;探索种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学的因素如何影响基因信息的使用、理解和解释问题,基因服务的利用问题,以及政策发展问题,等等。26

值得指出,伦理问题上,应该研究基因科技对社会伦理的挑战和影响,也要研究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所谓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指“遵循科学本身的伦理规范,对科学社会后果的伦理评价”。27评价与高科技发展有关的伦理框架仍然是:不伤害人(non-maleficence),尊重人(respect),有益于人(beneficence),公正对待人(justice),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团结(solidarity)。这五项基本原则体现了人类及其社会的本性、价值和尊严。28另外,伦理问题还可分成实质伦理问题和程序伦理问题,比如在基因治疗领域就涉及到知情同意这一程序上的问题。有专家在一次研讨会上明确提出下列四点:在法律上确认基因隐私权,在法律上确认基因专利权,在法律上禁止基因歧视行为,在法律上处罚基因滥用行为等29;这些建议很具有可行性,我们的法律体系应该尽快跟上科技潮流。

另外,还有由生物多样性的基因多样性及其伦理问题,基因治疗技术引出的医学伦理问题,如多基因复杂病疾遗传服务伦理问题以及现在刚刚出现的干细胞研究涉及的伦理法律问题等,以及最近兴起的胚胎干细胞伦理道德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大家的关注。我们即要研究基因技术发展的社会影响和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但作为现代法制社会的法学学者,我们更大的任务是作好研究工作,适时调整我们的法律,使法律、社会伦理、科技发展之间关系达到平衡和协调,从而达到科技进步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1刘辉.欧盟加强对基因组研究的支持[J].全球科技经济了望.2000(3):12.

2杨焕明.人类基因组计划及其意义[J].科技与法律.2000(3):32-33.

3贺更行."克隆人":无所适丛的人生[J].自然辨证法研究.2000(3).

4中国科学院遗传所人类基因研究中心."人类基因组计划"及其意义[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9):1-3.

5[德]库尔特·拜尔茨.马怀琪译.基因伦理学[M].华夏出版社.2001:129.

6[美]葛利高里·施托克.按要求造人?[J]Deutschland(中文版).2001(4):61.

7Berg.Kare:Pre-DrafttoBackgroundPaperonGeneTherapy[A].2000.

8[德]延斯·莱希.基因时代的伦理道德[J]Deutschland(中文版).2001(4):60

9[美]伊纳·罗伊.恐惧和幻想[J]Deutschland(中文版).2001(4):64

10[美]伊纳·罗伊.恐惧和幻想[J].Deutschland(中文版).2001(1):64.

11NatowiczMarvinR,AlperJS.geneticdiscriminationandthelaw[J].Americanjournalofhumangenetics.1992:465-475.

12邱仁宗.人类基因组的伦理法律问题[J].科技与法律.2000(3):19-31.

13AdrienneAsch.GeneticsandEmployment:MoreDisablityDiscrimination,TheHumanGenomeProjectandtheFutureofHealthCARE[M].ThomasMurrayet.al.1996.

14雷文玫,歧视有理?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与基因歧视之研究[J],台湾: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20004月第6期。

1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487.

16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1):617-620.

17邱仁宗.人类基因组的伦理法律问题[J].科技与法律.2000(3):19-31.

18倪正茂.略论基因技术立法的社会效益第一原则[Z].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学研究中心"基因科技即法律问题研讨会".2000-12-22.

19马荣.转基因生物在医药中的开发应用[J].今日科技.2000(10):2-3.

20苏筱娟.转基因食物的"是"与"非"[J].科学24小时.2001(6):10-11.

21[印度]旺达纳·希瓦.生命的专利?[J].Deutschland(中文版).2001(1):63.

22皱承鲁.21世纪生物学好戏连台[J].中国科技.2001(3):1.

23姜丹明译,文希凯校.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J].知识产权.1999(2):40.

24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和利益分享[M].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5李建全.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价值和社会伦理问题[J].自然辨证法研究.2000(1):24-28.

26原文见于美国人类基因组网站:ornl.gov/hgmis.

27曹燕南.科学与伦理[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0(2):57-58.

基因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问题式;场域变换;未来道德哲学形态;“不自然”伦理形态

不久前,樊浩在《

其次,在《基》中,作者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并且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就在于他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将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由“技术革命”视域,转换至“道德哲学革命”视域;由针锋相对的伦理批评抑或消极防御型的伦理战略,变换为积极的道德哲学准备;从固守或改良常规伦理学,变为积极探索和建构发展伦理学。正是通过这种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基》文作者能将他所看见的新场域的空缺或空白展现出来:一方面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不是由他的看所引起的,而是他在其所处的场域进行反思的过程;另一方面揭示了基因技术的道德哲学革命客观必然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人类采取阻止和反对都无济于事,同时,对于主体而言,也具存不可回避性:“基因技术第一次试图改变并且最终可能会彻底地改变人的主观自然。基因技术并不像以往技术进步那样,只是改变人的生活方式,而是试图改变人的存在形态,颠覆人类文明和人的伦理道德的人性基础。www.133229.CoM面对即将开始的‘造人’技术运动,人类社会在技术文明史上空前一致地拉响了伦理警报,但现在的伦理反映似乎从一开始就陷入某种悖论之中: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要么在新技术的挺进面前信心不足甚至苍白无力,要么为它推波助澜。”另外,所有这一切由基因技术引发的道德哲学革命都是在理论结构变化的辨证危机中发生的。然而,《基》文作者认为,在这种变化中,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在基因技术面前完全无所作为,或一筹 莫展,而是需要一种更富有远见、更具创造性的伦理反映,更超越地确立自己的文化使命。在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之外,人类社会需要更长远地进行伦理规划,这就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新人”形态和文明形态进行必要的伦理准备。这正是历史赋予伦理学理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对于伦理学工作者而言,必须在新的场域明确自己的新使命,因为由于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人”存在的自然形态,人及其家庭的自然血缘关系,即将或正在发生改变。基因技术对人类文明和人类的道德生活、伦理关系的影响将是根本的和全局性的,伦理学在为这种改变提供批评性的伦理互动和参与性的伦理战略之外,不仅应当为“新人”基础上产生的新的道德世界和伦理世界进行文化准备,更应该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

再者,如何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在《基》中,作者通过提出新理论问题式并且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进而廓清基因伦理学的视野:不是常规伦理学,而是发展伦理学。在《基》文作者看来,“常规伦理学”(基于“常规伦理道德”的伦理学)不足以积极能动而又富有远见地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难题。因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机会与风险联系得如此紧密:人类在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的过程中,面临着对自己创造的文明的两难选择:要么放弃彻底提升人类文明的机会,要么承受颠覆以往全部人类文明的风险——如果听任基因技术自发发展,其最后结果也许是使迄今为止的全部人类文明成为“史前文明”。面对这一文明史上从未遇见的两难选择,库尔特·拜尔茨认为“如果我们缺少采取行动所需要的足够的智慧,那么真正的智慧就是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对此,《基》文作者从发展伦理学的视野指出,人类在这种两难选择的过程中,一方面的确需要以一种审慎的乃至偏于保守的态度,战战兢兢地进行自己的文化选择:但另一方面,人类更需要一种主动的和积极的战略——洞察时变,着手为新的文化根据地奠基,为解决新的文明课题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因为,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已经是“采取行动”了并将继续“采取行动”,而“不采取行动”所能做的,只是以政治规约和文化抵抗为技术行为划定一个最后的“底线”。但是面对基因技术已经开始改变人类文明的现实,伦理学的战略反映,不能仅仅是固守自己已经遭遇袭击的阵地,而应做出上述的基于基因技术的发展伦理学视野的积极准备。这样,才能超越技术一伦理对立中的任何极端的或虚无的立场,既不把基因技术面临的决策压力仅当作习惯的和传统的压力,也不片面地以既有的道德价值拒绝和彻底怀疑新的技术,而是以对待人类及其文明“发展”能力的乐观态度,在“发展”中探讨和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冲突和道德难题。因为“发展伦理学应对基因技术最重要的伦理反映,不是出于是文明忧患的伦理批评,也不是实用性地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伦理战略,而是以它们为基础的对于‘发展’了的社会文明的伦理建构。”而这种伦理建构,在《基》文作者看来,正是作为否定性的“道德哲学革命形态”的基因伦理的肯定性本质。

二、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

在《基》中,作者从历史与现实或者从道德哲学与基因技术两个维度,对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展开了哲学辨析。实际上,这是他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并且实现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的道德哲学与科学基础。

首先,他从中西方道德哲学史的比较中,探寻了“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何以成为道德哲学的基础。

一是他考察了作为近代道德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其中无论是精神现象学的复原,法哲学的分析,还是历史哲学的再现,“自然人”(即家庭中诞生的“男人和女人”)和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家庭”,都是道德和伦理的最初的出发点,是道德世界、伦理世界,同时也是道德哲学的两个互为前提、相互过渡的基础。就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而言,它回答了我们所试图探讨的两个问题:(1)“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是”道德哲学的基础;(2)“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为何是”道德哲学的基础。在他的论述中,合理内核显而易见。

二是他着重考察了在

其次,《基》文作者从现实的维度,探讨基因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是如何颠覆人及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的自然本质,从而导致道德哲学革命的?他依据基因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其应用前景,勾画了基因技术对未来伦理道德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影响可能呈现的三种样态即渐进一质变一灾变,其中基因一治疗技术渐进地影响和改变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基因一生殖技术质变地改变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基因一克隆技术突变甚至灾变地改变人及其自然本质。因此,基因技术作用的最后结局,是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人类文明具有革命意义甚至颠覆意义的转折,因而也是到目前为止的人类一切道德哲学的终结。

就基因一治疗技术而言,尽管目前被人们认为最具建设性意义,但是《基》文作者更深一层地探察到,其伦理后果及其对人类文明的长远影响,不在于基因伦理学家们已经指出的其内所潜在的那些伦理风险,而在于与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相关的深刻隐患。因为基因治疗可以理解为在基因水平上进行疾病的治疗干预,它在医治一些危及人类生命存在与生命质量的重大疾病,在一些遗传的病治疗方面,具有造福人类的广泛应用前景。但是,由于它是通 过体细胞或生殖细胞的途径达到治疗目的,不仅基因的表达及其控制难以预期,而且基因水平的治疗也会导致人的自然本性局部性和数量上的改变,这种改变透过婚姻关系可能导致自然血缘关系的紊乱与错乱。在潜在状态,即未被人们自觉意识的状态,它将影响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尤其影响长期进化过程中通过以姓氏为标识的血缘关系的自然区分而形成的人种繁衍的合理性,由潜在的、无意识的、局部的“乱伦”而影响人种繁衍的质量;一旦进入自在状态,即基因水平上人的自然本质的部分改变为人们所意识和自觉,又势必透过伦理心理而影响人类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生活。

再就基因一生殖技术而言,它对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的影响向前进了一步。正如一些基因伦理学家所发现的那样,基因一生殖技术的文明实质是“充当上帝”,正如格罗伯斯太因所说:“从贬义的用法上讲,‘充当上帝’的说法含有我们像上帝那样做出决定,但却没有上帝那样无所不知的智慧的意思。”虽然人类自诞生始就未停止过透过婚姻和其他选择途径对生殖过程的干预,但只是属于“按哲学原则生殖”的文化、政治和社会努力,与基因技术对生殖过程的干预具有异质性。基因生殖技术使人的自然体在相当程度上为技术所支配,《基》文作者诙谐地称之为人类由“育种员”变为育种的“工程师”,从而导致人的自然本性与人的能动性在伦理学上的巨大分裂。“由于基因和生殖工程的发展而引起的忧虑之根源在于下述事实:通过它们得以实现的干预所涉及的不是随便一种中性价值的物质,而是关系到一向被视为‘神圣’的、具有自身道德和美学价值的人和自然体,亦即人的本质。”所以,它被批评者指责为违反自然,“严重危及到人的本质及与其相关的人道、人性本身。”

更令人关注的是“克隆人”,它不仅是人的无性生殖,而且是对人的复制。《基》文作者指出,这将是对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的灾变性的颠覆。这种“灾变性的颠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技术上,由于现有的文明智慧还难以阻止克隆人可能导致的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因而这种技术应用对人类文明造成的后果将很可能是灾难性的;另一方面,由于现有文明的主体和基础——自然人和自然的家庭已被颠覆,正如库尔特·拜尔茨所说:“不管这需要多长时间,但今天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早晚有一天,能够通过技术对人进行彻底的‘改良’。”因而既有人类文明的基础以及奠基于其上的价值便发生动摇并将最终被颠覆,包括道德哲学在内的现有的一切人类文明将最后终结。因此,《基》文作者预警性地断言,“基因技术已经将人类厉史带到一个革命性转折的重大进程中”。

三、“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何以可能?

如上所述,由于基因技术由改变人及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的自然本质而导致道德哲学革命,那么面对基因技术所导致的人类文明的革命性转折,道德哲学的未来形态是什么?《基》文作者根据基因技术道德哲学革命将经历从量变和质变的过程,进而对伦理的未来前景和道德哲学的未来形态进行展望:由基因一治疗技术和基因一生殖技术而导致的“不自然的伦理”和“不自然的道德哲学”,到“克隆人”阶段,将是“无自然的伦理”和“无自然的道德哲学”。而人类首先面对、即将面对并将长期面对的基因技术形态,是基因一治疗技术和基因一生殖技术及其“不自然”原则。因此追问“‘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何以可能?”是《基》文作者沉思未来道德哲学形态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他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并且实现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理论诉求。

所谓“不自然”是从人作为生物体的生成方式和生成过程,由自然而然到人工即人为干预或人工控制的转变过程中的生成样态,这种样态介乎于“全自然”与“无自然”之间,因而仍然“有自然”,甚至相当程度上仍然是“自然”,它只是相对于基因技术应用于人之前的那种未被技术改造的“全自然”而言。因此,《基》文作者将其描述为“‘自然一技术’共生互动的‘不完全自然’状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无自然”则是人完全为基因技术所创造和控制的状态。

首先,《基》文作者揭示了“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之所以可能的存在论意义上的必然性。这与“不自然人”即人作为生物体的生成方式和生成过程的自然本质为基因技术所局部地和部分地改变的人的存在密切相关。这种“不自然人”具有双重属性:自然本性与技术本性。与此相对应,“不自然人”既有出于血缘的生物性遗传的自然关系,又有出于基因改造的技术人的关系结构。由于生物性的血缘关系是以姓氏为文化标识,而非血缘的“技术人”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以基因技术为标识,因而,《基》文作者强调,为了不致造成人种繁衍方面的隐患,未来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有两个“姓氏”:作为血缘标识的姓氏与作为基因技术标识的姓氏。由于“不自然人”虽然消解了原有的“纯自然”(自然生命及其家庭关系),但又未达到完全的“技术”(人工生命及其家庭关系),而是自然生命与人工生命在同一个生命体和同一个家庭实体中混和共存,同生互动,因而就生成了“不自然的伦理关系”。

从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趋势来看,以“自然人”—“自然家庭”为基础的“自然伦理”形态,到彻底的克隆人阶段,人完全由基因技术创造或复制,其伦理形态则是以“技术人”(人工生命)—“技术家庭”(人工生命家庭)为基础“无自然的伦理”形态,在人类没有足够的智慧对克隆人技术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之前,只能通过政治法律途径对之“严防死守”。在这个意义上,“无自然的伦理”对我们来说,尚处于“六合之外”,可以暂且“存而不论”。而“自然人”(或自然生命体)与被基因改造过的“技术人”(或人工生命体)在同一个人、同一个社会文明中将长期共存,与之相对应,通过对以“自然人”一“自然家庭”为基础的“自然伦理”的辩证否定而即将诞生的“不自然的伦理”形态。这种自然生命与人工生命、自然人与技术人共生互动的“不自然的伦理”形态,将是基因技术发展给人类带来的最现实、持存历史可能最为漫长的一种伦理形态,因而最应当被关注,也最迫切地需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

其次,《基》文作者探索了“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之所以可能的认识论意义上的必要性。在探索的过程中,作者意味深长地进行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式的追问:“如果没有家庭,伦理将会怎样?”一方面,因为基因技术的作用,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开始消解,既有文明尤其是既有道德哲学和伦理精神就会因基石的动摇而坍塌。尽管在历史上,人类从来没停止过对自己的生物本性及其家庭的本能冲动的忧思、反省与改造,从伦理道德到政治法律制度,某种意义上都可以当作对这种“自然”本性的现实批判,但是,这种反省与批判的本质,是对“自然”价值的提升和超越,而不是对它的否定与颠覆。正如黑格尔所说:“对意识来说,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 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而家庭一旦彻底解体,无论是人最初的实体性,还是神圣性、义务感的渊源,都会由此丧失,现有意义上的伦理也随之“丧失”。另一方面,如不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及时转换和前瞻性准备,新形态的伦理必将因缺乏形而上学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指导而陷于混乱,并导致某些先天性甚至获得性文化遗传方面的缺憾。

基因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远德玉;技术过程论;技术创新;过程创新

远德玉教授是我国较早开展技术论研究的学者,在30年的技术论研究生涯中,率先提出“技术是一个过程”的观点,在《论技术》、《技术选择论》等著作中,同陈昌曙教授一起全面阐述了技术的动态过程论思想。在同日本学者进行比较技术研究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了技术过程论思想,并结合国内技术创新实践,拓展了技术过程论思想,开辟了技术创新哲学研究的新领域。今天,比较全面地回顾和评述远德玉教授技术过程论思想的发展历程、主要贡献和理论特色,对于我们将来能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从事技术论或技术哲学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技术过程论的研究脉络

远德玉教授,1934年4月13日出生,辽宁省台安县人。1953年毕业于阜新煤矿学校,同年考入东北工学院(现东北大学)采矿专修科学习。大学毕业后,留校做院刊的编辑。当时,陈昌曙教授写成的科学家故事经常在院刊刊登,“”中远德玉教授因此曾被指责为为资产阶级学术权威树碑立传而受到批判。不过,也正是在这个时期,远德玉教授开始接触科技史,阅读了一些科技史的书籍,并进一步对科技史产生了兴趣。1970—1975年,远德玉教授在采矿系教改组工作,其间对工程技术的一般规律进行了探讨。

粉碎“”后,东北工学院成立了自然辩证法研究室,1978年春,远德玉教授来到自然辩证法研究室工作。1979年4月,远德玉教授参加了在华中工学院召开的第一届全国技术史学术会议,并向会议提交了论文《科学技术史中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同年,远德玉教授到北京图书馆查阅资料,在查阅日文杂志时,发现了日本《技术与人间》杂志刊登的关于技术论方面的文章。在自然科学史研究所资料室同志的帮助下,他详细查阅了相关的日文书籍。回到学校后,远德玉教授向自然辩证法研究室的老师汇报了关于日本技术论的研究动向。接着,他又同懂俄文和略懂英文的同志去北京,查阅并复印英文、俄文、法文资料,专门组织有关老师翻译,后来结集出版,这便是1980年第5辑《科学与哲学》(研究资料)。该辑研究资料对国外有关技术论、技术科学、技术史与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进行了介绍,成为全国最早发表技术论的译文集。后来,远德玉教授还同自然辩证法研究室的其他老师编译了1985年第2辑《科学与哲学》(研究资料),对国外技术哲学的发展概况、技术论的历史争论等进行了介绍。

1981年11月,远德玉教授参加在苏州举行的第二届全国技术史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技术是一个过程略论技术史与技术论研究》,首次提出了技术是一个动态过程的观点。1982年,远德玉教授在《技术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文章中认为,应该把技术作为一个独立的对象,需要从不同角度开展技术论的研究[1]。1983年,远德玉教授完成论文《关于技术本质属性的探讨》,该文从过程论的视角分析了技术的本质和属性[2]。1984年10月,第三届全国技术史会议在安徽黄山举行,远德玉教授向会议提交了题为《历史中的技术》的论文,分析了不同时代技术的各自存在方式和存在特点,明确提出技术概念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3]。

1986年,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远德玉教授与陈昌曙教授合著的《论技术》一书,该书进一步论证了技术是一个过程的观点。在该书的后记部分,作者这样写道:“它虽然由我们执笔完成,但应该说这是东北工学院自然辩证法研究室集体智慧的结晶。……日本技术论学者的著作给了我们很大启发。特别是日本帝京大学教授、东北工学院名誉教授星野芳郎先生的著作和思想给了我们很多教益”[4]323。在此,远德玉教授明确表述了他的技术论思想的主要理论来源。也许是由于受到日本技术论影响较深的缘故,远德玉教授比较主张用“技术论”而不是用“技术哲学”来表示自己的研究成果[3]。

1986—1989年,陈昌曙教授、远德玉教授等同日本学者星野芳郎、林武等开展了“中日技术发展与辽宁技术改造战略思想研究”,这是他们与国外学者合作研究的第一个课题,《中日企业技术创新比较》是中方研究报告,由日本文化交流基金资助,东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星野芳郎则以“中日技术发展的政治经济背景”为题完成了研究报告并在日本出版,1995年,日本文化交流基金资助出版了该书的中文版《技术发展的政治经济背景》。中日双方的比较技术研究,加快了中国学者对日本技术论的了解,同时也促进了远德玉教授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此后,他陆续承担辽宁省和沈阳市关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实证和对策研究,并开展校企之间的合作研究。

1990年4月,陈昌曙教授与远德玉教授共同完成《技术选择论》一书,由辽宁人民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远德玉教授执笔完成“企业在技术选择中生存和发展”、“技术发展战略的选择”两章的内容,在该书中,他初步区分了技术发明与技术创新,提出企业技术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如何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经济增长,即做到技术创新[5]。

1991年,陈昌曙教授主持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我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和能力研究”获得批准,远德玉教授是主要的完成人,1993年结题报告完成。但由此启动的技术创新研究却一直继续下来,并不断取得新的成果。1994年,远德玉教授开始招收“技术论与企业技术创新”方向的博士生,在他的指导下,先后完成16篇“技术论与企业技术创新”方向的博士学位论文(到2007年9月,共有23名博士生毕业)。

2001年,远德玉教授承担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九五规划基金课题“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优化研究”,2004年8月结题。该课题对技术过程论思想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在技术过程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技术与产业的关系,从而把技术、产业技术、技术创新与产业联系起来。2005年末,远德玉教授同丁云龙、马强共同完成国家“十五”出版重点选题《产业技术论》,对产业技术这一技术的最终状态进行了整体的深入研究。

二、技术是一个动态过程

关于技术是一个动态过程的观点,是远德玉教授在1981年参加第二届全国技术史学术讨论会时提交的论文《技术是一个过程略论技术史与技术论研究》中首次提出来的。1982年,远德玉教授在《技术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文章中提出,把技术列为科学的一个层次是不妥当的,需要从技术的角度来研究技术与社会、生产、经济、哲学的关系,我国也应该像日本、苏联和美国技术界、哲学界对技术的整体研究一样,把技术作为一个独立的对象,从不同角度大力开展技术自身规律的探讨,即开展技术论的研究,包括技术体系学的研究和技术社会学的研究两个方面[1]。

技术是一个过程的思想,是理解技术本质属性的关键。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这个命题提出后即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有的学者认为,说技术是一个过程不过是一种空泛的议论,难道一切事物不都是过程吗?说技术是一个过程又有什么确定的、特殊的意义呢?对此,远德玉教授在许多场合都进行了回答。1984年10月,第三届全国技术史会议在安徽黄山举行,远德玉教授向会议提交了题为《历史中的技术》的论文,分析了原始时代、工匠时代和近代技术的各自存在方式和存在特点,提出技术概念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它本身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对技术的不同理解,是由于技术形态的不同引起的;不同时期人们侧重于技术的某一形态,便产生了不同的技术理解。该文可以看做是对三年前提出的技术过程论的补充,也是对技术过程论批评者的回答。

远德玉教授提出,技术是一个过程是在对既已存在的有关技术的定义分析基础上作出的。既已存在的定义往往是从一个侧面对技术作的“静态分析”,通过对技术的静态分析,认识构成技术的要素,对于理解什么是技术是有益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可以着重从某一种要素来说明某种类型的技术活动。然而,这些说法只是指明了技术的某一个方面,而不是技术的全部,也不是技术的本质。技术乃是一个由诸多要素构成的、有内在联系的系统,而且是一个动态系统,是作为过程的技术[4]52-53。“技术作为一个系统,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这是认识技术本质时的基本观点,而且也是符合现代系统论的思想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何一个系统都有输入和输出,输出是输入的结果。技术作为一个系统输入的是物质、能量和信息,在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运动过程中,经过处理和控制,输出的是经过加工改造了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技术系统的基本功能就是在于实现从输入到输出的转变。而物质、能量、信息的变化和运动都需要时间的积累,都要有一个演化过程,因此,“技术必然是一个动态系统”。只有把技术如实地看做一个系统或过程,才能揭示技术的本质和特征,并且为技术论的研究打开新的局面[4]55。

在1992年全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研讨会上,远德玉教授发表《技术创新的工艺性研究》一文,又对有关技术是一个过程的非议进行了公开回答。文章指出:“当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的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并广泛开展技术创新研究之后,技术过程论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了。技术本来就是表现为多种形态的,知识形态的,物化形态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潜在的和现实的,从发明到一品技术再到多品技术。技术形态的转化就是它向生产力的转化过程,也是技术本身的不断完善化过程。……技术之所以需要和可能进行创新,就是因为技术本来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技术创新实质上就是在技术原理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技术形态的转化过程。”[6]因此,“对技术作静态的考察,只是关注技术的一种形态,或关注技术的一个要素,或关注技术的最后结果,因而是片面的。当然,这里绝没有否定静态考察的价值。在特定条件下技术便有特定形态,对特定形态的技术作静态考察是必须的,但它所考察的并不是技术的全部,技术的全部乃是多种技术形态的总和”[3]。

在《论技术》一书中,远德玉教授对技术是一个动态过程的含义进行了三方面概括。①技术是指发明、设计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形技术向有形技术转化、从潜在技术向现实技术转化的过程。全面理解技术,必须看到无形技术与有形技术、潜在技术与现实技术在动态过程中的统一。无形技术与有形技术、潜在技术与现实技术只是技术过程的不同发展阶段,它们各有其自己的特点,如果只对技术作静态分析,就会引发关于技术本质的各种争论。②技术是指技术软件与技术硬件只有在动态过程中才能结合起来。技术软件是在同硬件的结合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也只有在同硬件结合的过程中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系统。因此,技术是软件与硬件在动态过程中的统一。③技术是知识、能力、物质手段不断更新的过程。在人和自然的相互作用中,人们有目的地使知识、能力、物质手段结合起来变革自然,创造出人工物;在人们创造人工物的过程中,又会总结前一阶段的经验,从而产生出新的知识,积累新的经验,获得新的能力。如此不断反复和反馈,技术就不断进步,由低级发展到高级[4]62-65。在《技术过程论的再思考》一文中,远德玉教授对技术是一个过程又增加了一条概括,即:技术是目的与手段在动态过程中的统一。技术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是人为所设定的目的寻求手段的过程,又是有了手段寻求新目的的过程。目的与手段的矛盾是技术实践活动中的基本矛盾,二者的统一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统一,由此才有技术形态的不断变化,并可以说明技术发展是一个无限的历史过程[3]。

基于以上的分析,远德玉教授在新近出版的《产业技术论》中进一步把技术的基本内涵概括为:技术存在于动态过程中,技术是一种过程性的存在。这样的概括有助于把技术是过程性存在同技术是实体性存在、知识性存在和活动性存在区别开来[7]7。远德玉教授曾经提出,关于技术的存在形态,人们往往只注意了技术的结果,并把技术的结果看成是技术本身。这样的后果是把技术看做一种静止的实体。正像人们只能从新陈代谢的过程中真正理解生命的本质一样,人们也只能在主体因素与客体因素相结合的过程中了解技术的本质。必须把技术看做是人类从主观到客观的一种实践活动,技术是一个人类实践的动态过程,技术在人类利用、控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才体现出自己的面目[2]。总之,技术不仅存在于发明活动和过程中,还存在于技术创新活动和过程之中,更存在于生产与产业活动过程之中。如何把发明与创新、技术与生产统一起来理解技术,则是当代技术哲学与技术社会学研究的重大课题[7]5

三、作为中日技术发展比较的引申与技术动态过程

的展开的技术创新关于技术创新的研究,是开展中日技术发展比较的结论,更是技术过程论的逻辑结果。

早在1983年7月,东北工学院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就特别邀请日本帝京大学教授、技术评论家星野芳郎来华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讲学,以便深入了解日本战后技术发展的历史经验。1986—1989年,陈昌曙教授、远德玉教授同日本学者星野芳郎、林武等开展了“中日技术发展与辽宁技术改造战略思想研究”,中日双方学者通过多次互访与多次到中日企业生产现场的考察,较为深入地了解了中日技术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在《中日企业技术创新比较》一书中,远德玉教授介绍了研究得出的几点基本结论:一是中国在技术、经济上与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二是中国与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差距,主要地表现在批量生产技术的落后以及基础技术的落后;三是技术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只有企业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依靠改良提高型技术,才能有力地促进经济腾飞[8]3。根据日本学者森谷正规对技术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水平的界定[9],远德玉教授把技术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水平的总和称做技术实力,提出技术实力可以用发明的潜力和水平、样品制造技术的潜力和水平、开发的潜力和水平、批量生产技术的潜力和水平来表征,据此得出结论:中日之间技术实力上的差距是由技术开发的潜力和水平的不同而开始出现的,日本在技术开发的潜力和水平方面大大高于中国,而且在生产技术尤其是批量生产技术方面的水平更是强于中国。中国生产技术的落后突出地表现在基础技术落后,而基础技术是支持整个生产技术的基础[8]17-23。远德玉教授还描述了中日技术实力方面的现实状况:中国在发明能力和水平方面略高于日本,样品制造水平方面不相上下,中国在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即发明成果商品化)方面要低于日本一个数量级,在生产技术水平方面则要相差两个数量级[8]26。产品开发与样品制造是技术创新的前期阶段,其创新能力对后续创新的成功与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差异性是中日在生产技术方面出现差距的直接原因。因此,从中日技术发展的比较研究,必然会引向对技术创新的研究。

更为重要的是,技术创新是技术过程论展开的必然结论。在技术过程论看来,技术的形态包括:技术构想、技术发明、设计、试制或试验、生产技术、产业技术等。由主观技术构想、创意而产生的技术发明是技术的初始形态,必须经过设计、试制和试验加以客观化、物质化,才能纳入到生产劳动过程中去,成为生产技术。然而,单一的生产技术仍不能实现技术的最终目的,因为它只能完成产品生产的一部分或一个环节,必须有许多与之相匹配的一系列生产技术才能形成产品和服务;只有多种生产技术的综合,即完成生产技术的体系化或形成产业技术,才能实现技术的最终目的[10]。也就是说,技术发明只是技术的初始状态,通过创新使其产业化变为产业技术,成为技术的最终状态,才能真正发挥技术的功能和作用[7]6。由此必然会合乎逻辑地过渡到技术创新的研究,因为技术创新实质上就是在技术原理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技术形态的转化过程。

从过程创新的角度,远德玉教授把技术创新的内容理解为包括技术本身的、经济的以及管理的创新的结合。技术创新首先是技术本身的过程创新,包括技术本身的不断完善化过程,又包括该项技术同相关的一系列技术结合实现体系化的过程;其次是经济的过程创新,包括一系列的经济决策与经济行为的创新;再次是管理的过程创新,它使得生产过程中技术的诸要素、生产力的诸要素得以完善地组织、协调、平衡和配置,实现生产经营系统在功能和结构上的整体优化。只有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使技术变为直接生产力[6]。由于技术创新是一种呈现为某些阶段性的连续的渐进过程,因而研究不同阶段的创新特征、内容和方法,对于人们弄清技术创新的规律和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律和规则进行创新,从而缩短从发明到商业应用的时间,就是极为有益的。正因如此,远德玉教授积极倡导进行技术创新的工艺性研究,并提出了创新工艺研究的课题,包括如何对技术的、经济的、管理的三类过程创新的结合及其阶段性的研究,如何认识创新的内容随着创新阶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特点、规律,如何探求创新过程不同阶段所采用的创新方法和手段。

在《技术创新的特质与功能》一文中,远德玉教授提出,技术创新是一种创造自有知识产权包括创造出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等等的技术经济活动,能否创造出自有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与单纯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相区别的根本标志;技术创新过程是多种知识的组合,诸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商标、企业商誉以及专有技术等,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获得垄断利润,并从自有知识产权的转让中获得收益,也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1]。

技术创新是发明成果在商业上的应用过程,是发明成果发生转化的过程,是技术发明变为生产技术和产业技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技术的目的性在变化,技术的各种要素在变化,该技术与其他技术之间的关系在变化,而不是固定不变的发明成果在商业上的简单应用。当产业技术生成变为产业中的技术,并成为产业的一个要素之后,技术的生成与转化过程便结束了,作为技术的创造活动结束了,但又开始了产业的创造过程[7]25。产业技术的系统化不仅要考虑技术本身的结构和功能系统,还要考虑生产要素的供给系统,更要考虑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喜好和习惯等多种要素[7]27。对此,远德玉教授在《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田字型模式与动力机制》一文中,通过田字型转化模型说明,科学原理转化为生产技术需要经历:①横向的三个阶段的转化过程,即科学原理向技术原理的转化,技术原理向技术发明的转化,技术发明向生产技术的转化;②纵向的三种形态的转化过程,即科学形态从科学原理技术原理技术发明的转化过程,技术形态从技术原理技术发明生产技术的转化过程,人的目的性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过程。因此,从技术发明转化为生产技术是技术的体系化和社会化的过程[12]。

在《产业技术论》一书中,远德玉教授进一步讨论了田字型转化模型中的横向转化过程,认为该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三个阶段:自然因果性向技术原理的转化,技术原理向技术发明的转化,技术发明向产业技术的转化。在这个过程中,只有达到功效性要求的发明,才有了转化为产业技术的可能性;而产业技术才是技术的完善化形态,也是技术体系化的标志[7]16-18。

远德玉教授认为,产业技术是生产技术的体系化,是多种生产技术组成的系统。产业技术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①产业技术是体系化了的技术;②产业技术是社会化了的技术;③产?业技术具有直接生产力功能;④与生产技术相比,产业技术是具有独特性的技术。他提出,以为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就是产业化了,从而中止了创新过程,将使创新半途而废;以为有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生产技术,只要引进过来不经过生产条件的重新组合就可以完全应用,就不是真正理解技术创新[10]。因此,正确理解产业技术是完整准确地理解技术创新过程的关键。承认技术过程论,必须承认技术形态论。技术本来就有多种形态,产业技术是技术完善化的形态。只有产业技术,才能制造出产品和服务,并形成现实生产力,真正显示出技术的社会功能。以技术作为整体来研究的技术论(包括技术哲学与技术社会学)如果不研究产业技术,便难以揭示技术的本质、属性和功能价值[7]1。

总之,技术创新不仅是技术产业化的过程,而且是技术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过程,是这三个过程的统一。技术创新既是按照合目的的自然规律性技术原理进行产业化的过程,又是按社会经济规律的社会建构过程。把技术创新看做是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社会化过程、产业化过程和商品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研究视角改变和研究新范式得以确立的方法论基础,也是技术创新的哲学研究同经济学的和管理学的技术创新研究区别开来的标志。

四、启示

以上简略地回顾了远德玉教授从事技术论研究30年的历程,并对其技术过程论思想进行了简要的评析,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启示一:坚持研究路径的一贯性才能少走弯路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远德玉教授在谈到《产业技术论》一书的撰写经过时说,一个研究者不能既在东山养鸟,又想去西沟钓鱼,总要有一个比较确定的研究方向,并形成自己的研究路径。研究路径的惯性使得研究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7]1。远德玉教授在30年的技术论研究历程中正是这样走过的。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技术是一个过程”的观点,到把技术看做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并探讨技术的本质属性、技术的社会价值与技术观,再到探究技术论的研究领域与性质;从战后中日技术发展战略思想的比较研究,到中日企业技术创新比较研究,再到产业技术论的研究;可以说,无论是对技术的宏观思考,还是对技术的微观分析,他都坚持了这一基本的研究路径。

启示二:努力追踪国外学术研究前沿才能在一个高起点上展开研究。陈昌曙教授指出,如果不十分重视了解欧美技术哲学发展的动态,不尽力追踪学科前沿,就不可能在前人和他人成就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有新意的见解,乃至几乎不能从事这门学科的研究[13]。远德玉教授的技术过程论思想是在借鉴和吸收日本技术论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所学外语为日语,因此他能够直接阅读的外文文献便是日语资料。早在20世纪20年代,日本就有了“技术论”的名称,40年代前后,围绕技术的本质,日本开展了技术论的论战,因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技术论资料。通过与星野芳郎、林武等日本技术论学者开展中日技术的比较研究以及阅读日语文献,远德玉教授较好地把握了日本技术论发展的前沿,从而为自己的技术过程论思想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启示三:不断夯实技术史的基础才能拓宽技术论研究的视野。远德玉教授对于技术论的研究是在技术史的基础上展开的,“技术是一个过程”的观点就是在全国第二届技术史学术讨论会上最先提出,并在全国第三届技术史学术讨论会上加以拓展和深化的。他在向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第二次代表大会(1983年10月)提交的《技术史与技术论》一文中提出,技术论既可以说是技术史的现代化部分,又有时论的特性。技术史和技术论是相互促进的两个独立学科,技术论要以技术史特别是近代技术史作为基础,技术史的研究必将促进技术论的研究。同时,技术论的研究成果,也为明确技术史的研究对象,解决技术史的分期,探讨技术发展的规律性,提供新的思想[14]。在《关于技术创新史研究的断想》(未公开发表)一文中,他更提出不仅要研究发明应用的社会史,还要研究创新过程的社会史,即研究发明成果的产品化史、商品化史、产业化史。因此,只有扎根于技术史和技术创新史的沃土,认真研究历史中的技术和历史上的技术创新,理性地概括我国技术发展实践和我国技术创新实际,才能找到适合于中国的技术发展理论和创新模式,也才能找到适合中国历史发展的技术创新理论。

参考文献:

[1]远德玉,吴明泰.技术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N].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通信,1982-02-10(3).

[2]远德玉.关于技术本质属性的探讨[J].方法,1983(试刊):69-75.

[3]远德玉.技术过程论的再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6):39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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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昌曙,远德玉.技术选择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107-108.

[6]远德玉.技术创新的工艺性研究[J].自然信息,1992(增刊):3-6.

[7]远德玉,丁云龙,马强.产业技术论[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5.

[8]远德玉,陈昌曙,王海山.中日企业技术创新比较[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1994.

[9]森谷正规.日美欧技术开发之战国际技术比较研究论[M].吴永顺,陶建明,译.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4:2.

[10]远德玉.产业技术界说[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22-25.

[11]远德玉.技术创新的特质与功能[J].求是,2002(6):50-52.

[12]远德玉.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田字型模式与动力机制[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11(9):31-34.

基因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学术期刊;期刊评价;基金论文比;基金论文;非基金论文

[中图分类号]R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1)06-0122-04

“基金论文比”是指某学术期刊所发表的文献中各类基金资助的论文占全部论文的比例。目前,我国一些关于期刊的大型评价系统已将“基金论文比”作为期刊评价的一项指标。例如,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中国学术期刊综合引证报告》分别在2001年和2004年即开始统计“基金论文比”。《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也新增了这一指标。

将“基金论文比”作为学术期刊质量的评价指标,是中国期刊评价领域的独创。其源头可追溯到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4年颁发的《科技期刊学术类质量要求及其评估标准》。该文件规定:学术类科技期刊刊出论文属国家和省、部级基金资助的比例,超过40%的,期刊可以评为“优”;在5%-40%的,期刊可以评为“良”;小于5%的,期刊评为“差”。而在推动“基金论文比”产生广泛影响的还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制的“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对“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的选取。该所每年推出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均认为:“基金论文比是衡量期刊论文学术质量的重要指标。”

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这根强力指挥棒的指挥、导向下,“基金论文比”这一期刊评价指标越来越受到重视和追捧:首先,我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评价体系,已有不少仿此模式将“基金论文比”作为一个评价指标;其次,一些研究者受其影响,也不断人为地拔高“基金论文比”的评价作用,甚至认为“基金论文往往代表了某研究领域的新趋势、‘制高点’,在各项评价指标中,应该适当增加‘基金论文比’这个指标的权重,因为‘基金论文比’比‘影响因子’更能代表科技期刊的学术质量”。《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增设“基金论文比”评价指标后,将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也全部纳入“基金论文比”的无形制约之中。

由于该评价指标在期刊评价中占有一定权重,因此,各期刊对此都予以高度重视,对基金论文趋附倾向明显。例如,不少期刊以优先录用、不收版费、高额稿酬、快速发表等措施来吸引基金论文;一些期刊在其《征稿启事》中就注明“优先录用国家基金项目和省部级基金项目的科研论文”;有些期刊甚至明确表示非基金论文一律不予刊发。

“基金论文比”评价指标设计者的初衷和思路大概是:基金课题是经过研究者申报和专家评审以及基金主管部门批准而最终确定的,从外在程序和过程看,是比较规范、严格、认真的,而且基金课题的确定是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而产生的。因此,作为基金课题成果表现形式的“基金论文”必然也是高质量的;也因此,刊载“基金论文”的数量越多,其刊物的质量应该越高。“一般来说,各类部级科学基金或资助项目均是通过严格的评审,并且定位于重大的基础研究或科学前沿研究的项目,因而各类重要的科学基金或资助产生的论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这一思路看上去颇为科学合理,但却是一种想当然的推论,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近年来,也有一些研究者对“基金论文比”提出一些疑问;但总体而言,仍是充分肯定这一评价指标,而只是在“人为影响因素”等操作性、技术性层面提出一些修正的意见。笔者认为,尽管前两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已在综合评价体系中降低了“基金论文比”的权重,《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给予“基金论文比”指标的权重还不太大,但将“基金论文比”作为学术期刊的评价指标,不仅在操作性方面会产生一些弊端,而且其整体思路是欠科学、欠合理的,故其不宜作为期刊评价的指标。其理由如下:

(一)“基金论文比”指标使评价主体与评价客置倒错,评价逻辑关系混乱

目前,我国对基金课题项目的评审和确定,主要只是评审课题项目的价值、课题研究团队的研究水平和能力、研究的进程计划、研究成果的预期目标、研究经费的数目等,而不是对最终研究成果内容的评定。而课题项目最终能否通过鉴定、予以结题结项,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和依据,是看成果论文能否发表和在何种档次期刊发表。论文不仅是基金项目或课题研究进展的“计程器”,是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基金项目结题结项的重要理论性依据。而学术期刊审选稿件时,面对的是有着实实在在内容的论文,且一般都要经过几轮审选;同时,期刊的档次越高,对所发论文的要求越高,把关越严,所以自然将论文的发表情况,作为课题鉴定结题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是将课题成果质量的评审和鉴定交给了期刊。

可以说,在科技类和社科类期刊评价系统未将“基金论文比”列为评价指标前,大多学术期刊的编辑在审选稿件时,并不注重文章“贴着”哪一级基金课题的“标签”,而只注重眼前的论文,一切都按眼前论文的实际质量决定取舍。如果我们将“基金论文比”作为评价期刊或核心期刊的一个指标的话(无论其权重高低),则实际上是将评审与被评审的关系颠倒过来了。因为如上所述,原先课题能否通过鉴定予以结题,主要是审核课题论文能否发表以及发表在何种档次期刊之上,亦即由期刊来评价和鉴定课题成果的质量,现在却叉反过来由发表“基金论文”的多少来评价期刊的质量。这就将评价的逻辑关系和评价主体与客体的位置完全颠倒了。

(二)“基金论文质量高”之说,实际是将课题产生优质成果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划上等号

为什么会出现将基金论文刊载的数量与期刊质量划等号的情况呢?在基本思路上,这主要是将基金课题的申报、评审中所提供的可能产出优质成果的外在条件与成果产出的必然性划上了等号。

对通过评审并获得基金资助的课题,只能说由于该课题的选题具有一定价值、有一支达到相应水平的研究团队,或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还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因此有可能(但绝不是必然、必定地)获得较好的预期研究成果。这里必须着重指出,决不能将可能性与必然性划等号,将预期的成果与必定的结果划等号;决不能认为具有可能的条件因素,就必然产出预期的优质的成果。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

道理。而且必须指出,这个非常简单的道理还建立在这样的假设性基础上,即假设课题项目的评审确实都是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在当前社会大环境中,尤其是在对基金课题评审本身缺乏评审和监控的情况下,这只能是一种假设)。

而即使认可这一假设是成立的,但在具体课题的研究过程中,由于可能出现的种种不确定的变数,也都可能使成果达不到预期的质量结果:一是课题价值的变化。即在本课题研究过程中,已有他人的同类型、同性质、同内容课题(包括非基金课题)的高水平成果问世,从而使本课题的研究价值大大降低、研究难度大大提高,其成果甚至成为价值很小或毫无价值的无效劳动。二是课题研究团队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就其主观因素而言,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的重视程度、愿意投人精力的程度等对课题成果质量具有很大影响。常有一些课题主要负责人对本课题并不重视,仅是挂名而已,自身投人精力很少,具体研究完全交与普通研究人员甚至研究生完成。就其客观因素而言,研究过程中主要负责人的身体素质下降、其他工作压力增大、各种原因(如出国、出差、会议)挤占时间过多,等等,也都可能使之力不从心难以认真对待本课题,从而使成果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结果。三是课题执笔者的变数。执笔者本身的专业水平、研究能力、研究态度等因素的不同,也都可能使课题各部分的论文水平迥异。

(三)有关数据和研究表明,基金论文刊载的数量与期刊质量不存在正相关关系

目前,已有一些研究者指出,科技期刊基金论文刊载的多少,与国际公认的代表期刊质量的“影响因子”没有内在的关联。例如,《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显示:2001年和2002年影响因子位列前20名的期刊中,其“基金论文比”超过50%的仅有9种,有的期刊“基金论文比”还不足10%。有研究者对影响因子灰色关联分析的讨论结果认为:“基金论文比’对影响因子的关联度比较小,也就是说,基金论文数的多少并没能对影响因子起决定作用。”“据报道,中国学者在国际著名期刊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中一半以上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这表明,获得国家大量资助的基金论文在Science和Nature上与自力完成的非基金论文仅平分秋色而已。而且,如果以中国产的“基金论文比”指标来评价Science和Nature的话,那么其评价结果必然是:这两份期刊不如中国某些“基金论文比”为100%的期刊“质量高”。此外,还有不少的统计研究表明科技期刊基金论文刊载的多少,与“影响因子”没有内在的关联。而且,退一步说,即使“基金论文比”与“影响因子”正相关,则既然有了“影响因子”这项指标,就不必重复叠加“基金论文比”了。

那么,社会科学基金论文质量是否高于非基金论文,基金论文的刊载数量能否代表期刊质量呢?有研究者通过大量数据表明“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论文质量并不一定比非基金资助论文质量高”。但其引证的基金论文与非基金论文的统计数据均出自《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出版以前,而彼时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因无“基金论文比”的导向制约,在基金论文的选用和基金项目的标注上都不太重视其完整性,故其数据还欠准确、完整,其分析的信度与效度还显不足。为了进一步了解社会科学基金论文与非基金论文的质量情况,以及基金论文的刊载数量与期刊质量的内在关系,笔者选取《新华文摘》2010年全年24期中“经济”栏目和“教育”栏目所转载的全部文章进行了统计分析。之所以选取《新华文摘》的这些文章为样本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受《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基金论文比”评价指标的导向影响,自2009年以来至少重视了对基金项目的标注,从而使数据的采集统计更加准确、全面;二是作为二次文献的《新华文摘》本身不受“基金论文比”的无形制约,在转载文章时不会考虑其是否基金论文;三是《新华文摘》所转载文章大多反映了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一般说,代表着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新、最高水平;四是在社会科学领域,“经济”与“教育”这两大学科的应用性强,其基金课题数量较多,因而对基金论文与非基金论文进行分析比较,其结果更具代表性和说服力。笔者查阅了每篇文章的原载出处,统计出24期两大栏目的总篇数、基金论文数、非基金论文数及其各占总篇数的百分比(见表1)。

由表1可见,《新华文摘》经济、教育两大栏目转载的基金论文篇数占总篇数的比例还不到1/3。数据表明:社科类基金论文并不比非基金论文的质量高;基金论文刊载的数量与期刊质量之间并没有正相关关系(否则,刊载基金论文不足1/3的《新华文摘》无疑将被贴上“二流期刊”的“标签”)。

(四)“基金论文比”指标对办刊产生负面影响,引发编、作双方“共犯”学术不端行为

如前所述,当今期刊评价系统特别是影响很大的核心期刊评价系统的评价指标已成为学术期刊办刊的强力指挥棒。从期刊方面来说,让办刊工作者担忧的是,将“基金论文比”作为期刊的一个评价指标,将对学术期刊的办刊造成不良影响乃至误导,期刊审选稿件必然会趋附“基金论文”--只要是“基金论文”,即使质量差一些也会优先选用。实际上,不少科技期刊的前述做法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担忧[6-9]。因为其结果将可能导致期刊实际质量的降低。从作者方面来说,“基金论文比”指标间接引发作者学术不端行为,异化学术研究风气。由于期刊在“基金论文比”的指挥下存在趋附基金论文甚至唯基金论文的情况,作者为了迎合期刊要求、提高录用率,在文中标注基金资助情况时出现诸多不端行为,例如,标注的基金项目中有不少是过期基金、搭车基金、无关基金、虚假基金,等等。总之,不少作者想方设法为论文穿上一件真的或假的、合身的或不合身的漂亮“基金”外衣。而期刊对这些基金标注方面的不端行为,也抱着认假、容假、纵假的态度,昕之任之甚至通同作弊,这就更加滋长了一些作者搭车、冒充、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可以说,“基金论文比”客观上造成了一个利益关系链:“基金论文比”一指挥期刊迎合(优先录用基金论文)一指挥作者迎合(产生搭车、冒充、造假等不端行为)。所以,“基金论文比”不仅使期刊实际质量受到影响,而且助长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形成。而这里的学术不端行为并非作者单方面所为,而是有期刊的导向、纵容甚至参与,成为编、作双方“共犯”的不端行为。

(五)“基金论文比”指标对非基金论文作者存在不公平因素,抑制和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与研究资源

由于不少期刊在“基金论文比”的导向下采取优先录用基金论文的策略,从而在较大程度上排斥了非基金论文,抢占了非基金论文的发表机会,这对于非基金论文作者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基因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探究;技艺师傅;职业心理

美术院校的美术教师普遍存在 “技艺的师傅”的职业心理,注重专业技术,技艺精深;忽视理论研究,理论贫乏。

一、这种职业心理形成的原因

在中国美术教育发展史中我们可以看出,美术教育的教学方式主要是师徒式,正统的美术教育和民间工艺美术都是如此,这种师徒教学方式代代相传,专业技术的方法和技巧越来越丰富和精深,这给美术的传承和发展起了基础性的作用,但这种师徒方式的传承,重视专业技术教育,忽视理论的研究和教育。纵观中国古代的美术发展史,理论专著也寥寥无几。中国近现代美术教育发展不过一个世纪,由于漫长的古代美术师徒教育方式所形成的重视专业技术忽视理论研究的职业心理的强大历史根基,使得这种职业心理一直存留在中国近现代美术教育中,“技艺的师傅”职业心理在一些美术教师中明显存在。

二、这种职业心理对美术和美术教育的影响

从美术教育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美术教育由于高等院校美术教师长期存在重视专业技术轻视理论研究的职业心理,导致美术教育的科学研究至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系科的教育科研工作严重滞后,美术教育理论非常薄弱,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比较陈旧,严重影响中国美术教育的发展。一些院校由于缺乏理论研究,因此对美术教育的发展趋势失去了前瞻性的估计。社会的迅速发展,对一些新兴专业人才的需求增加,导致一些高等院校盲目开设新专业,然而这些专业硬件不齐,专业教师奇缺,胡乱拼凑而有名无实。一些设计专业教师也就由绘画的“师傅”临阵倒戈,从事设计教育,因缺乏专业基础知识而敷衍塞责。由于美术理论专业教师的匮乏,一些理论课程的教师居然由中文专业或历史专业的教师兼任,这不能不说是长期重视专业技术,忽视理论研究带来的悲哀!在近代百年的教育发展中,中小学语文、数学、物理、历史、地理、外语等学科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合理的教学体系和学科的基础理论。而作为中小学一门必修课的美术课,长期存在随意性,教学体系不够成熟,至今尚未建立起自己比较完整、合理的学科体系,其美术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非常薄弱。这不能说与美术教师的这一职业心理没有一定关系。

这种职业心理的存在,使这部分教师在自身能力上,只注重专业技术的学习、研究,忽视美术理论和美术教学理论的研究,导致专业技术精深,理论知识贫乏。在教学上,也只注意专业技术和方法传授,自己就成了名副其实的“师傅”。同时,在这种职业心理的影响下,一些院校的美术教育多重技轻道,在课程设置上,不管是绘画或设计都偏向专业技术,理论课程可有可无,在专业设置上偏向技法类专业的设置,理论类专业比重太少,结果培养一些像中世纪一样的匠人,而不是造就理论素养丰厚,并具有基本技术的综合型美术人才,使得学生虽然掌握了一门美术技能,但美术理论知识和美术教育理论相当贫乏。虽然一些院校的美术专业也发现了教育和教学的问题,表面上似乎也对陈旧的教学模式进行调整和改革,但因为缺乏理论研究和先进的理论思想作指导,表面上似乎进步了,但实际上也是在沿袭旧法,找不到更好的方法取而代之,使这些院校的美术教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这问题在近几年已经引起了一部分美术教育界人士的重视,也积极参与到美术理论和美术教育理论的研究,也有一定的成果。我们可认真审视一下近百年来我国美术理论和美术教育理论的状况,与大量出版的画册、专业美术技法、美术画刊、画家专著等等书刊相比,由我国学者编写的美术史论、美术批评、美术教育理论等著作可以说是沧海一粟。

三、矫正这种职业心理问题之我见

1.美术技艺的传承是美术文化发展的前提和先行条件

美术的产生是建立在一定的工具和技艺的基础上的,“正像人类文明是从使用工具开始一样,人类的艺术也是从使用适合于艺术的工具才产生的。”[1]“人类的第一件工具和人类的第一件艺术品是有同一性的。”[2]因为“(1)人类的第一件工具是以后所有创造物的起点和最初形态,第一件工具的创造,是人类一切精神和物质的创造活动的胚胎,它孕育着人类由幼年到成年发展所有最初的因素、方面和关系;(2)人类早期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是交织在一起的,没有可以分割开来的确定界限,因而他们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在当时是混沌同一的;(3)从史前艺术的特征出发就其创造性的意义而言,人类最初那简陋的石器和后来精美的彩陶、玉器等等同属于史前艺术,它们的具体形态虽然不同,却没有根本性质的不同,后来的一切创造物都是对第一件工具的继承和发展。”[3]因此,人类的美术文化若要得到发展与延续,美术技艺的进步和对其传承是必不可少的。有史以来的各种美术教育活动,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美术技艺的传承的活动。美术技艺传承构成了美术教育价值取向的历史本源,正是在这本源的基础上,才有了此后人们在美术教育价值取向上所做的诸多拓展和抉择。所以,美术技艺的传承是美术文化发展的前提和先行条件。我们现在的美术教育也是肩负美术文化传承和发展的美术教育活动之一,也有美术技艺传承的先行责任。当然,在人类美术教育发展过程中,有关美术技艺的概念和范围,也是与时俱进的,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的变化当中。时至今日,美术技艺不能简单理解为某种狭义的技法、技术或技巧,而应该是对史前至现时期对美术文化的继承、发展和对美术创作、创造最基础性的技术和方法的总和。

随着现代艺术的发展,一些教师受到了一些理论的影响,认为美术创作观念是最重要的,技能反而不那么重要。他们欣然地接受或认可了“反技艺”或“无技艺”的大旗,在教学中淡化、取消对美术技艺的训练的严格性和严密性。从实质而言,忽略美术技能的教育是不完全的美术教育,最终否定和颠覆了美术教育学科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无论是单纯地强调技能的学习,还是极端地否定技能的学习,都是不足取的态度,我们需要将技能的训练和理论的学习兼顾起来,鉴于当前两者关系的失衡现象比较严重,应该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

2.科学研究是一切学科发展的生命线

美术学科的科学研究可大致分为这几类:美术史理论、美学理论、美术批评理论、美术创作理论、美术教育理论、新兴的思想意识流派、经验、观点等。美术史可以使我们获得远距离审视美术作品所表现的不同文化时代所持有的价值观,把握美术历史发展脉络,掌握宏观的美术知识,也可以提供很多美术历史事实,刺激我们用清醒的头脑去思考目前的美术状况;在推崇人文教育的今天,艺术史作为人文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能帮助学生体验人的价值观念,形成尊重人和人的价值的精神品质。美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在审美活动中获得乐趣,更好地理解艺术的性质和价值。美术批评理论不仅指导推进美术创作,而且作用于美术教育、美术史及促进新兴美术流派和观点的形成与发展。美术创作理论则指导创作实践,帮助学生更好地在规范与创新的维度中高水平地从事美术创作活动。美术教育理论可帮助师生更好地从事教学活动,同时也能在整体上推动美术教育的发展。因此,美学理论、美术史论、美术批评理论、美术创作理论、美术教育理论,以及新兴的思想流派、经验、观点等等与美术实践活动共同构成了美术文化,在不同的社会中满足着人们精神和物质生活的需要。

美术教师担负着美术学科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双重任务,科研为根,教学为本,只有彻底放弃轻视理论的职业思想,积极参与美术理论和美术教育理论的研究,才能提高自身的素养,有效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理论水平,以改革培养模式,调整课程结构,用现代化、科技发展的新成果充实和更新美术教育内容,逐步实现美术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现代化,提高美术教育专业化水平,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对美术和美术教育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只有树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美术教育思想和观念,才能改革美术人才和美术师资培养模式,才能尽快构建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影响大和有实质性突破的美术教学计划、课程体系、新型教材和教学模式,为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和美术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美术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打下基础。我们美术教师应以科学研究为切入点,扎扎实实地开展美术和美术教育等多方面的科研工作,使我国的美术和美术教育研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上。

3.从我国现代美术专业培养的目标来看,大部分学生是为服务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或者为美术专业师资和素质教育师资而学美术,这些的学生不必也不可能都成为艺术家,但他们必须懂得审美,要成为具有艺术修养的一代新人。我们美术教师肩负着培养服务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美术人才或普及美术文化以提高社会整体审美素质的重任,作为一个合格的美术教师,首要任务是让自己的学生了解什么是美术,了解世界美术的历史和现状,了解中华民族优秀的美术遗产,培养他们认识美、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由此看来,美术教师只有具备一定的美术专业基础知识和美术理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方能称职。

四、结束语

作为美术文化的传播者,我们美术教师,拥有新时代意义的专业美术的技艺,全面的美术理论和美术教育教育理论以及广博的其他知识是基本的条件。在这种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上,美术教师才能既专业又全面地培养学生与职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帮助他们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地完成创作、教学、科研和教改等工作。

注释

[1]朱隶著.《艺术的起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7页.

[2]邓福星著.艺术前的艺术―史前艺术研究.山东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序第3页.

[3]邓福星著.艺术前的艺术―史前艺术研究.山东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序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