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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汇报材料

营销汇报材料

营销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根据会议安排,营销部就近期重点工作汇报如下:

一、重要工作开展情况

1.业扩报装情况

上两周,公司累计受理业扩报装容量5.50万千伏安,环比下降40.67%;完成业扩报装容量7.04万千伏安,环比上升75.10%。

2.客户投诉情况

5月23日-6月5日,公司共发生投诉3个,环比下降50%,服务投诉1起,反应为计量人员服务态度;供电质量投诉2起,反应为频繁停电。

单位

南城

莲都

云和

景宁

遂昌

松阳

龙泉

庆元

缙云

青田

投诉数

2

1

3.全市综合能源服务营收完成情况

单位

南城

莲都

云和

景宁

遂昌

松阳

龙泉

庆元

缙云

青田

完成率(%)

100 

100 

43.95 

96.64 

100 

100 

100 

100 

24.63 

0.00 

截至5月底,全市完成综合能源服务营业收入(含合同金额)10456万元,其中空调进教室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9174万元。青田公司仍然为0,缙云、云和、景宁3个公司未达到100%,其它公司均超额完成。

4.完成公司2018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信息更新

按照能监办关于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工作要求,牵头开展公司2018年度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相关报告和数据资料的报送工作,公司及其下属9个单位于6月19日完成所有内容的电子版报送。

5.组织全市“服务之星”劳动竞赛和集训工作

6月12日-13日,组织开展全市“服务之星”劳动竞赛,全市9个县市区、南城供电所和市供电服务指挥中心共11支队伍33人参加,通过竞赛评选出十佳服务之星。同时选拔6名参赛选手进行集训,为7月上旬省公司竞赛作准备。

6.保供电工作情况

一是6月11日-12日,公司圆满完成2019年全市中考保供电工作,此次中考全市共有考点学校52个。二是6月20日公司圆满完成在丽水市政府召开的全省山海协作工程推进会保供电工作。

6.举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贯专项培训

5月30日上午,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贯会议在青田公司举行,省公司营业处处长侯素颖参加会议作宣贯讲解。全市各单位营销分管主任、专职等共60余人参加。会议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两年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深入解读,并介绍了《重要活动场所电力设施配置与电气运行管理规范》和《家庭屋顶光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两项技术规范。通过培训,提高了营销各级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切实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

7.开展营销专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培训调考

为落实省公司2019年营销专业网络安全重点工作,提升营销专业业务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6月5日营销部组织开展全市信息化专职及营业厅业务骨干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培训及调考,共涉及55人。

8.布置落实全市范围2019年定量定比核定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营业业务规范补充意见的通知(浙电营字〔2014〕51号)》文件第四大点、《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要求全市各单位严肃对待定量定比用户管理,组织开展现场核定工作,6月15日前完成核定工作。

10.供电所管理相关工作情况

一是汇总编制《供电所管理及乡村电气化推进情况月报》、《建设“生态型”供电所创新与实践》管理创新月报,对供电所管理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二是承办召开省公司月度乡供例会,会议在缙云东渡供电所举行。三是配合省公司开展定点扶贫工作,编制上报《国网浙江电力服务脱贫攻坚白皮书典型经验做法》、《2019年参与定点扶贫试点示范基地建设活动扶贫点信息表》。

二、下阶段重点工作计划

1.完成并下发营销专业线损治理推进方案。

2.组织开展全市“服务之星”竞赛活动。

营销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本月度完成的工作

1、完成了本月度的记账、付账、报账工作,并编制本月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2、完成了统计局报送一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表、企业经营情况表等。

3、完成了20xx年度审计资料的准备工作及配合审计部门完成上年度审计工作。

4、完成了农信社的评级授信的资料准备及填写报送工作。

5、领购、开具及缴销发票工作。

6、完成了月度社保的缴纳及工资的发放工作。

7、完成了时尚广场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资料的准备工作。

8、地税局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的填制及报送工作。

9、缴纳上月度的税金。

10、核对金桥名苑及翡翠苑的销售台账。

11、核对销售部八月份活动方案的获奖房源信息及奖品发放信息。

12、拟定拆迁置换协议。

13、整理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及回款。

14、建立与财务相关的各项工作流程。

二、下月工作计划:

1、完成月度的记账、付账、报账工作,并编制月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2、完成统计局报送二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表、企业经营情况表等。

3、领购、开具及缴销发票工作。

4、完成月度社保的缴纳及工资的发放工作。

5、配合姑墨税师完成时尚广场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工作。

6、完成地税局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的填制及报送工作。

7、完成缴纳本月度的税金。

8、与销售部核对各项目的销售台账。

9、核对销售部九月份活动方案的获奖房源信息及奖品发放信息。

10、准备翡翠苑项目与财务相关的入住办结工作。

11、准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的准备工作。

【财务八月工作总结二】

8月份工作完成情况

1. 出口创汇情况。

8月国贸公司出口钢材29713吨,创汇32,720,318美元,其中大连3374吨,9,354,058美元;抚顺4015吨,5,792,773美元;北满22324吨,17,573,487美元。

1至8月国贸公司累计出口钢材131542吨,累计创汇127,016,607美元。已经超过了20xx年全年的出口量,20xx年全年出口84809吨,创汇81,525,583美元。20xx年1至5月出口数量是20xx年全年的155%,创汇金额是20xx年全年的156%国贸公司8月份与基地进行出口结算共计112票,其中大连基地43票(包括精密合金2票,钢丝1票),抚顺基地55票,北满基地14票。

2. 回款情况。

国贸公司8月份计划回款16700万元,实际回款17769万元,完成计划的106%,其中大连计划回款2500万元,实际回款3085万元,完成计划的123%;抚顺计划回款3000万元,实际回款3536万元,完成计划的118%;北满计划回款11200万元,实际回款11148万元,完成计划的100%。

目前问题回款包括课堂作文网公司,德国因特福公司,韩国neocen公司以及东韩部分陈欠未回款。罗罗公司延期核销的期限已满,但是该客户仍未回款,导致该笔出口仍然不能核销,目前已与税

营销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5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2亿人民币;

(五)2011-2013年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资质申请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6.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资质审核程序

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5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31日和2015年9月3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并同时抄送五矿商会。五矿商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商务部和五矿商会网站将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五矿商会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请公示复核。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商务部审定商会意见并依公示情况公布企业名单,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并获得2014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第六条 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4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 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8万吨;

(二)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4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25%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万吨;

(四)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15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五)连续两年没有开展业务,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起始进口允许量调降至5万吨;

(六)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新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七)2015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一条 已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后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原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函需列明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允许量,企业可就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日后,持银行出具的进口承兑/付汇通知书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各发证机构提醒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使用允许量,对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予以警示和警告,对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允许量、暂停发放新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201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四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每半个月公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第十五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 其他

营销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字:钢结构加工贸易单耗核销

中图分类号: TU391 文献标识码: A

加工贸易是一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其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加工贸易有: 1.进料加工。又叫以进养出,指用外汇购入国外的原材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这类业务中,经营的企业以买主的身份与国外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又以卖主的身份签订成品的出口合同。两个合同体现为两笔交易,它们都是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货物买卖。进料加工贸易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在国际市场上要有销路。否则,进口原料外汇很难平衡,从这一点看进料加工要承担价格风险和成品的销售风险。2.来料加工。它通常是指加工一方由国外另一方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按照双方商定的质量、规格、款式加工为成品,交给对方,自已收取加工费。有的是全部由对方来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对方来料,一部分由加工方采用本国原料的辅料。此外,有时对方只提出式样、规格等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当地的原、辅料进行加工生产。这种做法常被称为“来样加工”。3.装配业务。指由一方提供装配所需设备、技术和有关元件、零件,由另一方装配为成品后交货。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业务包括两个贸易进程,一是进口原料,二是产品出口。但这两个过程是同一笔贸易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笔交易。原材料的提供者和产品的接受者是同一家企业,交易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加工关系,加工一方赚取的是劳务费,因而这类贸易属于劳务贸易范畴。它的好处是:加工一方可以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丰裕的优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补充国内原料不足,充分发挥本国的生产潜力;可以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生产工艺,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适销能力和竞争能力。当然,来料加工与装配业务只是一种初级阶段的劳务贸易,加工方只能赚取加工费,产品从原料转化为成品过程中的附加价值,基本被对方占有。由于这种贸易方式比进料加工风险小,目前在我国开展得比较广泛,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4.协作生产。它是指一方提供部分配件或主要部件,而由另一方利用本国生产的其他配件组装成一件产品出口。商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既可用加工方的,也可用对方的。所供配件的价款可在货款中扣除。协作生产的产品一般规定由对方销售全部或一部分,也可规定由第三方销售。

最近承包的一个工程浦项印尼综合钢厂项目,因为工期较长,必然会带来材料涨价以及汇率的风险,我们采用了进料加工的出口模式,规避了材料涨价的风险,提高项目利润。这样钢板需从国外进口,涉及到关于进料加工贸易,为了以后有类似工程不要走太多弯路,现总结如下:

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具体到浦项印尼综合钢厂项目,我公司与浦项签定钢结构加工合同,钢结构中使用的钢板要与韩国钢厂签定钢材采购合同,这比以往的工程钢材在国内采购,加工完成的钢结构再出口到合同签定的目的地,程序复杂了很多。

加工贸易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 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 第155号)。

申办条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主管单位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

5、经营企业以纸质形式申报单耗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它单证和材料。

向海关提交备案材料后,海关要验厂,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要分开,建立专门的保税仓库存放保税料件,收、发材料要单独计账。保税料件必须放在指定位置,如有改变需向海关申请。

二、单耗的申报: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根据这一定义,文中所称的“单耗”是指排除了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异常情况后,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料的量,对于同一料件中既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包括非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于非正常条件下造成的原料耗用,不能作为单耗计算依据向海关申报、备案和核销。这里的量是指质量、数量等,海关只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核销。

出口料件单耗=[进口料件数量X(1-损耗率)]/出口成品数量

保税料件的量=出口成品数量+工艺损耗

以下不属于工艺损耗:

1、因丢失而造成的损耗;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造成的损耗;

3、不符合合同而造成的

单耗一旦申报不能改变,

三、核销

加工贸易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

核销的原则:如实申报,据实核销。核销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金额不能倒挂,即出口的金额要大于进口的金额;

重量不能倒挂,就本工程而言,出口的构件上使用的进口板材不能大于进口钢板的量。

营销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本文从会计税法一体的角度,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会计核算做了全面梳理。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

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外汇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出口销售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也可以是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出口销售

贷:银行存款

(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以公式中前项计算出的数据,做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公式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数据,做红字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三)计算确定当期是应交增值税还是应退增值税。

1.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当期购入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一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的应交增值税进项

2.如果计算的数是正数,当期应交增值税,表示内销金额大,出口退税全用于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以下第(四)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数,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月末把应交增值税的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下月初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如果计算的数是负数,其绝对值是当期留抵税额,此数在(五)中要用到。

(四)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五)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

用上面(三)与(四)中计算的数比较:

1.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应收补贴款――出口应退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应退增值税

2.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应退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应退增值税

当期末留抵税额,填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中,可于下月抵扣。

举例说明如下:

例1:A公司生产电器,同时内销并自营出口。2004年5月内销产品收入2000万元,外销产品5万台。离岸价格为每台1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8.3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1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100万元,另有一批上月购买的原材料100万,当时计入了进项,本月用作改建厂房之用。该企业的电器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5%。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50000×100×8.3=41500000(元)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5000000美元)4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出口销售 41500000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1500000×(17%-15%)-0=83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30000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当期购入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的应交增值税进项=20000000×17%-(1000000-830000-1000000×17%)-100000=330000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为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4)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数,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1500000×15%=6225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62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225000

(5)月末把应交增值税的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30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300000

下月初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300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00

例2:接前例。6月份A公司的销售情况如下:内销产品收入100万元,外销产品1万台。离岸价格为每台1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8.3元;本月有一批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为100万元,关税率是10%。本期进项税额600万元。该企业的电器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5%。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0000×100×8.3=8300000(元)

分录: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1000000美元)8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出口销售 8300000

(2)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1000000+1000000×10%=1100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100000×(17%-15%)=22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00(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000(红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00×100×8.3×(17%-15%)-22000=166000-22000=14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000

(3)计算当期应交还是应退

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当期购入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一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的应交增值税进项=1000000×17%-(6000000―144000)-0=-5686000(元)

计算结果是负数,是当期留抵税额,继续计算,确定应退税额。

(4)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100000×15%=165000(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00×100×8.3×15%-165000=1080000(元)

(5)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留抵税额5686000>当期免抵退税额1080000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应纳税额为负数,是留抵税额,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没有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需退税。但是由于当期留抵数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按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数额退税,也就是退税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出口应该退税的金额。

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 10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80000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 1080000

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5686000-1080000=4606000(元),填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中,可于下月抵扣。

例3:接前例,2004年7月份A公司的销售情况如下:内销产品收入1500万元,外销产品2万台。离岸价格为每台1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8.3元;本期进项税额10万元。该企业的电器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5%。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20000×100×8.3=16600000(元)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2000000美元)16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出口销售16600000

(2)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00×100×8.3×(17%-15%)-0=332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2000

(3)计算确定当期是应交还是应退

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当期购入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的应交增值税进项=15000000×17%-(100000-332000)-4606000=-1824000(元)

计算结果是负数,是当期留抵税额,继续往下算,确定应退税额。

(4)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00×100×8.3×15%-0=2490000(元)

(5)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留抵税额1824000≤当期免抵退税额2490000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490000―1824000=666000(元)

应纳税额的负数,是留抵税额。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没有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需退税。但是由于当期留抵数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按当期留抵数退税,也就是退税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给国家的税额。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666000

应收补贴款――出口应退增值税18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490000

收到退税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