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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 0 ×× 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 ×× 县 ×× 镇潘 ×× 拖欠货款案,二是廖 ×× 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 ×× 县何 ×× 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 ×× 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 ×× 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 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 ×× 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 ×× 年 10 月份,前公司员工孙 ×× 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 ×× 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 ×× 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 ×× 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 ×× 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 ×× 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 ×× 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 ×× 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

四、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 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担保工作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销售承包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表》、《担保财产清单》等。

(二) 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20 ×× 年 3 月份,分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维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继续对李 ×× 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纷一案的申诉、抗诉。李 ×× 等人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解决。我们认为,法院裁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 ×× 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将做出抗诉。

五、举办法律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尽管有些货款得不到及时回笼,已结的案子亦执行不回,但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项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对于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们深表歉意,并真诚希望在未来的 20 ×× 年内,我们能通力合作,尽心尽力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市场经济当中运用法律知识这个武器,共同把贵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更好,确实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努力地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今年以来,在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下,本人积极践行为民办实事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工作部署。我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服务农村基层一线,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为当地村民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有效的维护了村委和村民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主要工作情况

担任**、**两个村的法律顾问以来,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服务基层。期间,共计开展现场法律服务3次、参与调解3次、网络法律服务10次、起草合同2份、审核修改完善合同3份。其中法律服务以提供法律咨询为主,主要内容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障等,共计接待服务村民15人次。

(一)坚持定期开展法律服务。

坚持按照要求每月定期下到村里,面对村委成员和广大村民,积极开展现场法律服务。能够做到耐心聆听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热情解答他们的疑惑,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为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微薄力量。

(二)运用网络平台,采取灵活方式开展服务。

虽然坚持每月定期去到两个村里开展1次现场法律服务,但是毕竟路途遥远,工作效率不高。为此,我们充分利用移动网络资源,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等平台,第一时间为有需要的群众在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既节约了成本,又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我们已经为**、**两个村建立起了法律顾问专用服务微信群,为遇到法律问题的村民提供解答,日常积极推荐转发各类民间纠纷、婚姻家庭生活相关的法律文章资讯,确保法治教育工作落地。

二、取得工作成效

(一)是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形式,让群众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更为便捷。群众不出镇就可享受到法律服务,从交通事故赔偿到、婚姻登记、劳资纠纷等,法律顾问给予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法;体会

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兖矿鲁南化肥厂始终坚持依法治企,不断强化法制队伍建设,依靠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构建了防范企业风险的法律保障体系,强化了全厂员工尤其是决策管理层的依法治厂意识,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环境,拓宽了企业发展空间。

一、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行的一次制度创新。我厂党委厂部高度重视这一制度在企业的运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从机制上解决依法经营的问题。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厂主要领导亲自担任试点领导小组组长,企业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等职能管理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上级关于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相关会议精神及文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指导工作开展。同时,立足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从而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平台。

2、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总法律顾问人员到位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基础。我厂严格按照总法律顾问的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厂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人选的落实,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3、强化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我厂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现有专职法律人员4人,全部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一名同志担任了枣庄仲裁委仲裁员。

二、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厂的法律事务工作先后经历了从“消防员”、“突击队员”、“守门员”到“参议员”的角色转换。而每一次角色的变化,都代表着法律服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当好消防员。作为一家有着四十年历史的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受体制环境的制约,加上法律观念较为淡薄,企业对外担保较多,而且数额大,期间长,由此引发了很多的法律纠纷,企业经常接到有关诉讼文书。对此类历史遗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我厂法律工作者当好消防员,竭尽全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维护企业利益。几年来为企业避免损失3亿元。

2、在以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上,当好突击队员。在正常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货款拖欠。为了及时追收欠款,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我厂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此问题上积极当好企业的突击队员,始终站在法律清欠的前沿。几年的时间为企业追回欠款2000余万元。

3、在日常法律事务管理中,当好企业利益的守门员。合同管理是我厂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签订好每一笔合同是维护企业利益、预防法律风险的第一步,为此,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我厂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合同都要经过法律人员的审核,审查合格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各单位都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员,实现了合同的综合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确立了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合同评审、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合同监督检查等相应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

4、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当好企业的参议员。企业法律服务的最高境界是当好企业决策的参议员,从根本上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企业对内管理,对外经营无时不涉及到决策,而决策结果的好与坏,一个重要因素即是决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厂法律人员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把关,当好企业的参议员。一是从制度保证上,我厂规定,各类行政文件必须经法律顾问签字同意,才能下发,涉及企业重大决策的事项,必须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意见,从制度上保证法律顾问能当好参议员。二是融入日常的管理活动。比如作为我厂日常决策活动的厂长办公会,规定必须由总法律顾问参加,总法律顾问是厂领导班子成员,要参与讨论具体事项,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法律顾问发现的问题,都可直接向主要厂领导提出法律建议。厂领导遇到问题,或召集法律顾问专题研究或要求法律顾问拿出处理问题的方案,厂领导根据研究的结果或是法律顾问的方案对相关问题作决策。正是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参议,几年来厂党委厂部在企业涉法问题上没有出现任何失误。

三、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体会

首先,领导重视是开展好法律工作的前提。近年来,我们厂党委厂部重视法律工作,厂主要领导亲自领导法律事务工作,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的也是法律工作人员,有时还对具体的法律事务提供指导,正是由于厂党政领导的重视,才使我们的法律事务工作有作为、有成效。

其次,健全制度是做好法律工作的基础。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性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所证明。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理解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内涵,创新工作形式,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服务层次,要从传统的合同管理和诉讼管理转变到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上来,在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内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培育队伍是做好法律工作的保障。法律工作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一不小心将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这就要求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企业之间各种新型的纠纷和矛盾不断出现,对企业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注重法律事务人员的知识、作风的培养,用优惠的政策留在人才,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简洁高效的法律队伍。

我厂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还要不断创新,工作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提高企业法律工作总体水平,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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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会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决策、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和自身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企业法律制度面临中一定的挑战,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又是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完善企业法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这一思考,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或建议。

一、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机构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是确保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机构设置的合理不合理能够直接影响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对企业有着生死攸关的重大作用。为了加强企业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领导力度,有效的加强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所谓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是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法律制度的总制度。企业要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促进自身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指派专人负责,或配备一到两名副职人员。并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沿着正确的工作机制和总顾问的严格职责下开展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是企业决策、管理和维权的重要机构,特别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大势所趋,究其原因就在于企业的规模、人数、生产效益、管理难度等各方面因素决定了需要有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领导,而有了这一核心后,企业就会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管理、约束和指导下有效的开展各项活动,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机制

是否具有科学的运行机制决定着一项政策的执行力度。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言,工作机制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这一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一是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所有工作人员都要签订责任状,各司其责,认真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种方式明确了责任机制,可以确保每个法律顾问都能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二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流程,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有效运行,比如要按照层层把关的态度办理各项工作等,这是确保法律顾问制度沿着正确的工作流程工作,确保不出问题的有效方法。三是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机制。给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的职权,让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各项决策中去,调动他们为企业服务、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建立法律顾问的学习进步工作机制,这一点是保证企业能够跟的上时代的步伐的重要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了解更新的知识,更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队伍建设

队伍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队伍建设的好就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促进作用。对此,企业要做到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广泛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利用优秀人才为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要加大对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人员的培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培训效果。同时企业还可以鼓励法律顾问人员积极学习科学知识,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第三要经常性的组织他们开展各种类型的学习活动,包括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企业生产知识等,另外也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人员到其他企业、甚至到国外企业去参观学习,增长他们的见识,增强他们为企业法律服务的本领。第四,要努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企业要采取全方位的法律顾问培养,不仅仅要满足于法律知识的培训,还要加强与企业管理相关的各种知识的培训,促使企业法律顾问在充分掌握各种知识的基础上提高业务能力,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培养后续接班人。

四、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监督体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监督体系就是在建立监督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他们合理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企业的权益。对于企业来说,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监督体系就要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教育,教育内容涉及到廉洁奉公、勤俭自强、合理运用权力,如何为企业合法维权等内容。教育的目的在于让企业法律顾问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科学合理、遵纪守法的为企业维护权益,而不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罔顾法律尊严的维权。第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比如采取厂长或党委负责总监督,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人做具体监督,企业全体法律顾问全体成员或企业全体工作人员全员监督的监督制度,让法律顾问在监督下和阳光下正常工作。第三,要对监督结果做科学测评,测评要涉及到主管领导、全体法律顾问人员等组成,并把测评的结果运用到对法律顾问的奖惩中去,对于表现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给予一定形式的惩罚,让全体法律顾问人员都能充分感受到因监督而带来的压力。第四,用鼓励的和支持的态度对待法律顾问人员。让法律顾问人员在工作中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轻松愉快的感觉,促进他们正常的开展各项企业法律维权工作,增进和改善法律顾问的工作环境。

总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企业充分调动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企业需要建立总顾问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措施的正确引导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会沿着正确的道路越走援宽,也就能为企业的发展和维权献出自身的绵薄力量。

参考文献:

[1]史文科.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企业发展,2008(10).

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律师 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 监管 法律风险

为了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特别强调:“着力于构建‘两个体系’,即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上下联动”。监管体系体现于外部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为目标;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体现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为目标。然而,笔者认为,现行监防体系尚不能实现这两个目标。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缺陷

1.外部董事制度

2004年为了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完善董事会的建设,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资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随后,又颁布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其着眼点在于对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但是,由于外部董事职业背景、人员结构及选聘机制等的局限,在某种程度上,外部董事制度仅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翻版,必将导致外部董事部分监防职能无法实现。

2.监事会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分为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内部监事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没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外部监事由出资人委派,“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即“只带耳朵不带嘴”。因此,监事会不能对董事会决策时产生的法律风险予以化解或补救,无法达到“事前防范”之事前监督,仍然是事后监督。

总之,现行董监会成员中,缺乏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专业人士,董监会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缺陷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因此,总法律顾问不是董事会成员且其阶位低于总经理。故:

1.企业总法律顾问阶位太低,难当“事前防范”重任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规定决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先天不足,阶位太低,而位列总工程师、总 经济 师系列则在行政体系中没有一席之地。在我国官本位的千年陋习下,总法律顾问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即便由企业分管领导兼职使得地位会适当提高,也不可能根本改变企业总法律顾问乃至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话语平台。因此,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特别强调说:“在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要特别注重总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发挥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法律把关作用。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负责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由此可见一般。

由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阶位太低,不能对董事会的决策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前防范,因此,也就不可能将整个公司置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保护下。也就是说,企业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国有资产仍有损失的可能。

2.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性

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均在企业领取薪金,行政上受制于董事会及经理层。履行职务如果得不到经理层及董事会的支持,将寸步难行。对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的违法或冒险行为法律顾问是无法单纯用法律的武器予以防范的。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赋予法律顾问的权力仅是反映权,即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后,“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因此,没有实质权力的防范不可能起到真正的防范作用。

3.法律顾问知识结构的欠缺,难把法律关

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均由企业内部人员担任,与职业律师相比,法律知识明显欠缺或不足,知识面相对单一。企业就是小社会,一名合格的法律顾问不但需要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有各种诉讼实战经验。实战经验不足的法律顾问,怎么能彻底看穿法律陷阱并预先坚固篱笆呢?同时,企业的法律风险除了民事法律风险外,还有刑事责任风险。现今众多企业及其高管被刑事责任风险击倒,就是没有刑事责任风险的防范意识。如三九集团的老总,并没有侵吞国家和公司财产,却因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而被判刑。刑事律师、 会计 师和经济师是西方国家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必备的“三驾马车”。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刑事诉讼经验的法律顾问对防范刑事责任风险能提供什么灵丹妙药。

三、律师外部董事的优势

1.律师外部董事有助于国有资产的监管

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说过:“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对董事会的监督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权特征决定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是国有股东的人,而监事会的公司决策和经营的外部化,导致监事会对董事会不可能实现实质性的监督。因此,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实属必行。从我国上市公司运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包含至少一名会计人员的独立董事并未能扼制董事会的违法和冒险行为。其中至少有一种原因是会计人员和法律学者不明白实践中的“法律猫腻”所致。因此,吸取独立董事制度的教训,在外部董事制度中采取至少有一名从业一定年限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作为外部董事的措施,是避免外部董事成为“花瓶董事”、沦为第二监事的切实可行的方法,从而真正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从成思危“不赞成经济学家担任独立董事”到江平教授感概自己是“花瓶董事”而后直言“让有实务经验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是可取的”,并说“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比学者更适合担任独立董事”。可以说,正是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名人董事”、“花瓶董事”现象。

从宝钢等试点企业聘请的外部董事的职业背景及设置的委员会来看,对董事会的法律风险防范还没有引起国资委的高度重视。要真正实现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监管职责,单靠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远远不够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永远无法逾越阶位太低和内部化的鸿沟,将董事会的决策活动笼罩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内。因此,在董事会中设立法律风险防范的代言人,是真正实现国资委监防机制的必然之途。

2.律师外部董事有助于法律风险防范

四、律师外部董事与现行监防体系的合力

1.各具优势互不可替

⑴外部董事是董事会成员之一,直接参与 企业 的决策过程,能更好的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这种作用是监事会、企业 法律 顾问所无法替代的。正如赵旭东教授针对独立董事所言:“第一,独立董事具有某些特殊的、原来监事会成员所不具备的权利。比如,独立董事有权对关联交易独立发表意见,甚至可以说是‘一票否决权’。第二,独立董事的内部化。原来的监事会是在董事会之外的监督机构,而独立董事是安插在董事会内部的,是董事会的一员,这样就可以把独立董事的监督过程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独立董事因此就更容易发现问题。第三,独立董事的专业化。当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 会计 、法律领域的专家担当,他们比一般工作人员担任的监事更具优势。”王卫国教授也认为:“独立董事凭借责任心、法律知识和保守的倾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董事会为追求赢利而过度冒险的倾向,其作用是原来监事会所不具备的。”而江平教授直言:“让有实务经验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是可取的,从这个角度说,律师、会计师、 经济 师、工程师比学者更适合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之一。律师作为外部董事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一般外部董事甚至一些学者型法律专家所不具备的,因此,律师作为外部董事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具有相当的优势。

⑵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构,是对公司整体活动的客观评判员和监督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及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是外部董事和企业法律顾问不具备的重要职能。国资委关于“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的指导意见,也体现了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

⑶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情况比较了解,这是外部董事所不具备的条件。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及落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谈到:“据统计,三年来,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总共处理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92000多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70多亿元。”企业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2.各司其职交叉不重

由前述分析可知,律师外部董事、监事会、企业总法律顾问各有优势,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律师外部董事的职责范围为董事会,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所议事项的程序上的合法性、实体上的合法性予以法律监督并进行投票表决。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是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完善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合同的审核及谈判和起草工作等等,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防范法律风险。监事会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董事会的决策活动和经理层的经营活动予以监督。律师外部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职能上有交叉;律师外部董事与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职能上有交叉,但决不是重叠,更不是简单的重复。

3.目标一致形成合力

无论是外部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还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其根本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加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但正如前述所分析,每种制度单独运行均各有优缺。如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之形成合力,必能法网恢恢。加之实质目标一致,形成合力,实有可能。关键是管理层必须清醒的认识,董事会是万险之源。对董事会不应仅限于财务监督,法律风险防范也是必不可少。而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风险防范,律师的作用无法替代,否则,将可能变成如江平教授所言,只是保障“文字上不违法,而不是实质上的不违法”。同时,如能将各种制度准确定位,互为补充,则形成合力,指日可待!

参考 文献 :

[1]李雨龙,朱晓磊.公司治理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张忠野.公司治理的法 理学 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