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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材料

财产申报材料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根据省经委《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省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汽车工业:轿车、客车、商用车、重型车、专用车等整车改造升级项目和围绕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汽车电子产品等重点汽车零部件,增加汽车配套产品,增强配套能力的项目。

装备工业:装卸设备、矿山装备、汽车装备、轻工装备、船舶制造、数控机床、电工电器、农用设备、动力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改造升级项目及与之配套的零部件项目。

优质金属材料工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钢材短缺品种和关键品种,提高高技术铜铅锌和稀有贵金属冶炼及深加工水平的项目。

水泥及非金属优质材料工业:非金属矿精深加工,新型干法水泥、超细微粉材料、建筑陶瓷和塑料管材管件、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和绿色装饰材料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和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发展粮食、油脂、畜牧及水产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及营养、方便、休闲、绿色等多功能化新型食品加工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优势企业为载体,项目符合“质量、品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标志性强的项目。

2、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手续,2008年已开工实施。

3、优先支持经营业绩良好,国内或省内行业排头兵企业,或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企业。

三、项目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1)。

2、**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省2008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经委,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属企业及区属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3、围绕省重要骨干工业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和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组织项目;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列入省技术改造“十一五”规划和2008年“百千工程”计划的项目。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配套;领导推动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2003502

今年两会期间,中国梦给中国人民留下了无限的希望和遐想。主席明确指出,反腐败是实现中国梦的前提,在腐败之风盛行的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引进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 美国有着世界上最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制定上可以吸收其技术经验,提高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韩国与中国同处亚洲发展中国家,有着类似的社会发展经历和社会传统文化背景,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以及反腐败制度的建设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1美、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以及对我国的制度借鉴意义

1.1美韩两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相关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美、韩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包括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受理申报的机关、财产申报的保存与公开以及关于财产申报的责任追究机制组成。

(1)申报主体范围广泛。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所以《联邦道德法》中规定的申报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包括白宫官员在内的所有政府官员;二是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及其雇员;三是法官和司法雇员。

韩国《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国务总理指示》,规定申报的对象为行政部所属三级以上的公务员(包括地方公务员)和相当级别的公务员、四级的行政长官等。法律首先对须申报及公开财产的官员对象列出了具体职位名单,符合条件者都可对号入座。各个单位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又详细地开出了本单位须申报及公开财产的人员名册,落实到人。申报义务者除须申报本人财产外,还要申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财产。

(2)申报内容明确细致。

美、韩的法律对申报内容的规定细致入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美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范围十分广泛,政府联邦道德署制定了统一的申报书,内容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很强。其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及其收入,包括个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所有财产,这些财产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各种服务性收入;买卖交易,即申报人必须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某些财产的买卖和交换情况;馈赠、补偿、旅行,申报人必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所接受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和款待、各种补偿、好处及其他有价值的赠品;债务;任职协议与安排;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5000美元以上的来源,初次任职者申报此项。

韩国法律作了明确甚至有些琐细的规定。申报的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业权、渔业权以及其他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各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

(3)申报的受理机构权威独立。

美、韩两国都建立了专门、公正、权威的审查管理机构。

美国受理机关拥有很强的独立性。美国目前的受理机构为政府道德署,其职能单一、专业性很强,独立于其他机构,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只向上级领导机关或权力部门负责,而不受被审核人员及人员所属部门的领导或干涉;权限很大,具有决定权力,能够制定标准,立法权较大;对申报者可直接进行管制,执法权较大;负责人由总统任命。

根据《公务人员伦理法》,韩国在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政府、地方自治团体、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教育厅设立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各委员会所辖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处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每年还应将财产登记审查情况编成年报向国会报告。为保证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审查财产登记的有效性,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调查权、处理权。

(4)申报的保存与公开。

美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分别对各自的财产申报材料进行保管,为期6年,过后要将申报材料销毁。但是,如果某项申报材料涉及正在进行的某个案件的调查,那么这项申报材料不能销毁。财产申报结束的15天以内,应将申报材料公开,供大众查阅。美国实行的是职级公开原则,《政府道德法》规定,凡担任赋有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必须公开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其他的人员则实行秘密申报原则。

美国采取的是有限制公开原则,而韩国采取的全部公开原则,所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材料均可依法查阅。特别是少数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材料会定期刊载于公开发行的公报上,民众及媒体经由公报而无须申请查阅。

(5)责任追究机制。

美、韩两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美国政府规定了严厉的违规处罚措施。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和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的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违反利益冲突法的规定、参与与其经济利益有关系的事项的行为,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处罚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两项并处。

根据《公职人员伦理法》,登记义务者如不进行财产登记、不申报变更事项和提交材料、不诚实地进行财产登记,可判拒绝登记财产罪,获一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机关首长如果不按公职伦理委员会要求而提供虚假报告或材料,可判提供虚假材料罪,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对要求出席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则可领拒绝出席罪,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1.2美韩两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韩两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之所以能够成功推行,其根本原因在于两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对此,我国可以借鉴两国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技术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其具体借鉴如下:

(1)扩大申报主体范围。

美、韩两国的申报主体都十分广泛,而且都有对军职人员的财产申报,这对反腐败效果明显。根据我国的国情,公务员人数众多,如果全部申报将会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也没必要,因此可以考虑像美国和韩国一样按职位级别进行申报。首先,制定一张职位申报单,详细罗列应该进行申报的职位,再由职位落实到人。其次,申报人员不能仅限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应该包括相应级别的公职人员、容易滋生腐败的相关领域和地区的具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国家事业单位的领导人等。

(2)详细罗列申报内容。

在我国的行政文化当中,“上有对策下有政策”已经成为下级公务员应对上级政策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指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内容的时候一定要详细、完整,而且对相关概念要界定清楚,避免申报主体在申报时抓制度的漏洞而不报或少报。首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统一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书,把申报内容分类罗列在表上。其具体的申报内容可以参考美国、韩国的申报内容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财产申报部分的内容制定。其次,在我国,很多高级公务员同时还兼任了其他的职务,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很普遍,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向美国一样,规定公务员的兼职情况也应该申报,因为,公务员有通过其所兼任的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3)建立权威独立的申报受理机构。

美韩两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之所以做得这么好,效果这么明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设立了权威、独立的申报受理机构,能够公平、公正的对所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由于我国公务员的申报受理机关是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隶属于行政系统,因此其独立性明显不够,在审查过程中很难做到公正无私。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的、垂直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系统,下级受理机构只对上级受理机构负责,不受同级其他机构的干预,其财权也是由上级划拨。唯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权威性、独立性以及公正性。

(4)确保申报向社会公开。

首先,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财产必须向人民公开。其次,公开原则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原则,如果其申报不向社会公开,则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将大打折扣。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实行的是非公开原则,申报缺乏监督,使得申报流于形式。笔者建议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实行向社会公开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其具体公开方式可以采取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接受全国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地方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情况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公开,接受本地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5)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美韩两国都是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高到了法律的高度,因此,对财产申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多种多样,而且比较严厉,其警示作用非常明显。在我国,由于公务员财产申报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其效力不高,警示作用不明显,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处罚力度较弱,仅限于行政处分或者党纪处分。因此建议我国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提高其法律位阶,增强其警示作用,如果不申报或者少报瞒报直接构成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同时,要实行多种惩罚方式并用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制裁、政治制裁、法律制裁等方式。

2美、韩两国成功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韩两国成功的制定和执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且反腐败成果显著的原因除了制定了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外,还是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

高层领导的强力推动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成功实行的关键。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非常严重的亚洲国家,其最开始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了减少阻力实行的是非公开的原则,直到1993年,金泳三成为了第一位直选的文职总统之后,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官员财产公开的情况下,于就职后第二天,率先公布自己及全家财产。后来许多高官在舆论的压力下纷纷公开自己的财产,很多官员由于,被舆论要求辞职。后来,金泳三政府又着手修改《公职人员伦理法》,经国会通过后于1993年7月生效。此后,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公开成为了公务员的例行公事。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公开是金泳三总统以身作则的结果,更是后来金泳三政府坚定实行、不断努力的结果。领导的垂范作用以及强力推动是公务员财产申报成功实行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的也是非公开的原则,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政文化中,上层领导可以以身作则,率先公开自己的财产,起示范作用。其次,我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只要高层领导下定决心要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那么就会很容易在全国推行。因此,高层领导在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上不能含糊,要下定决心,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符合世界历史潮流的,尽管这在我国还存

在一些困难和阻力,也有人说这是领导者自己割自己的肉,

作者简介:

汪君(1986-),女,安徽黄山人,安徽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金融。

但是长痛不如短痛,我们要坚定信念,一往无前。

(2)完善的相关配套制度是公务员财产申报成功实行的保障。

不管是美国还是韩国,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实行都不只是因为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本身的完善,还是其他相关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在韩国,其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会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动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同时,为了成功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1993年8月12日晚7时45分,金泳三根据韩国宪法第76条“总统紧急命令权”闪电发表了实施金融实名制的命令,从此所有个人和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时都必须使用实名,不得用假名、假地址。金融实名制作为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措施,可以消除行贿受贿,使财产公示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后来的卢武铉政府于2007年还出台了加强对公务员惩戒力度的《腐败公务员处罚强化对策》,延长了对犯下收受钱财、接受宴请、挪用公款和贪污等腐败行为的公务员的处罚刑期。美国也分别在其民法、刑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违法的处罚措施。

两国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配套制度都非常健全,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成功是实行提供了保障。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我们仅有相关的行政法规,而且没有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制度,这也就为我过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成功实行埋下隐患。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建立金融实名制,在刑法、民法中增加关于违反公务员财产申报规定的处罚,在《公务员法》中增加公务员有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的义务,在《监督法》增加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监督内容,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在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必须要求其申报自己的财产。

参考文献

[1]宋世明,郇天颖,袁金辉著.中外行政人事体制比较[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05).

[2]刘重春. 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学习与实践,2010,(9).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公职人员 财产申报 制度设计 法律要素

一、绪论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申报主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接受申报机关报告自身财产及其变化情况,以防止和避免利益冲突,并接受监督和审查的制度。在国外,财产申报制度被誉为“阳光法案”,有“终端反腐”之称,是众多国家防止腐败、保证政府廉洁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此前版本相比,此次规定新增了住房、股票投资以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且将监督范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展到副处级以上干部,2015年又将监督范围扩展到科级一把手。可以说,这是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雏形。

二、科学界定申报主体

在进行试点时,可以选择一定职级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也可以选择一个系统、一个行业、一个地方的公职人员进行申报。但在正式立法时,申报主体的范围应当为全体公职人员,即所有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来说,包括所有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的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全体人员,含退休或以其它方式离开工作岗位不超过三年的上述工作人员。申报主体需要申报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子女、父母等的全部家庭财产。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基于四点考虑:

一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会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上的混乱。因此,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的主体相适应,即为全体公职人员。

二是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多承担着司机、会计、出纳等工作,他们有的在领导身边工作,有的从事着公物采购等工作直接与公款、公物打交道,手中的权力往往比一些普通公务员还大,因此有必要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现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多为一些垄断行业或特殊部门,如电力、电信、铁路等,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商品买卖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的几率也比较大,也应该列入财产申报的范围。

三是将退休或以其它方式离开工作岗位不超过三年的公职人员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主要是防止“先办事,退休后再收取报酬”的期权问题。如前河北省省委书记的腐败问题就是在其退休之后被揭露出来的。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申报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财产,是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习惯考虑的。

三、合理确定申报客体

在确定申报客体方面,应该坚持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全部家庭财产。既包括所有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又对用于投资经营的资产情况进行重点申报。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财产总量申报。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合计价值超过5000元的债权、债务;私有房产,拥有的土地、矿业、林业、渔业等权益的价值;单件超过5000元的贵重物品,包括汽车等私有交通工具,家具,黄金、白银及其制品,宝石,电器用品等;各种投资、股份总额及细目;拥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的价值;每券超过500元的各种会员卡、消费券等;难于估价的名人字画、古董、艺术品、收藏品等;申报人认为应当申报的其它财产。

二是收入常项申报。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每月的工资、福利、其它劳务所得等;存款总额及每月利息所得;各种投资、股份、有价证券等数额及每月所得;债券总额及每月所得;所拥有的土地、房屋、矿业、渔业、林业等权益价值及每月所得;无形财产价值及每月所得;申报期间遗产、馈赠、偶然所得;申报人认为应当申报的其它收入项目等。

三是支出常项申报。每次支出超过2000元的各种债务、信贷、房屋租赁、维护、购买支出等都应当申报。四是投资和兼职详细情况及其收益申报,此项申报主要用来防止和避免利益冲突。

四、周密设计申报程序

一是申报时间。可以结合我国现有的规定和外国制度,设置任前申报、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任申报和任后申报等类型。各类申报的具体时间可为:任前申报依照选举组织机关或任命机关的通知10日内申报;初任申报担任某一职务后10日内申报;日常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申报,家庭财产发生超过正负20万元的重大变化后10日内申报;任期满或离职后10日内申报,离职后三年内每年1月31日前申报。

二是主管机关。财产申报工作应该由独立性和权威性都较强的机构来承担。目前国内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依托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已经建立的反贪局,将其设在检察院;一种观点是设在监察机关。这两种观点可以说各有优缺点。设在检察院,机构相对独立,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突破大案要案,但组织协调能力较弱,与其它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利于开展。此外,检察院同时承担着反贪污贿赂和对整个司法活动的监督,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将其设在监察机关,依托党的纪检机关可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强大的反腐败工作合力,但其本身独立性又相对弱些。作者认为,财产申报工作面宽线长,涉及的组织协调工作比较多,其受理登记和监督检查机构应该设在各级监察机关,可以在各级监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财产申报室(局、处)。同时,为了增加工作机构的独立性,财产申报室(局、处)可以实行人、财、物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办法。监察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实行垂直管理并不与现行的《》规定相冲突。考虑到我国公务员数量较大的国情,财产申报应该分级进行。

三是申报步骤。设计科学、严密的申报步骤是确保财产申报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具体申报步骤应当包括申报材料的提交、主管机关接受和审核、申报材料的公开、管理和处理等。申报者依法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提交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接受申报,责令不申报者限期申报,对拒不申报者进行处理,统计申报情况并对申报材料及统计结果进行核实,对不申报、假申报者进行调查,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申报材料整理好可供人查阅,对规定需要公布的材料予以公布。

四是资料公开。财产申报只有公开才可能被监督,如果不予公开,社会监督就无法进行。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是一种按照规定分层次公开的制度,这不仅仅是为了防范利益冲突,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政府主动公开以增强群众信任的重要措施。具体的设计情况为:由各级监察机关财产申报机构受理的财产申报,在同级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并依申请接受群众查询;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和公职人员所在部门内设机构受理的财产申报,通过会议、简报、公开栏等形式,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并依申请供人们查阅;监察部财产申报局受理的财产申报,在部级网站及媒体上予以公开,并依申请接受人们查询。要研发财产申报公开的有关电子软件,包括政策规定、财产公开、举报受理、情况反馈等内容,使更多的人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五、从严制定处罚办法

对于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处罚,不能只停留在党纪政纪处理上,还应当引入刑罚机制,用强制方法惩治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使其上升到法律制裁的层面。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不报、迟报、假报”行为的法律处罚问题。公职人员都具有财产申报的义务,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并对其财产进行重点审查。对隐瞒家庭财产不完全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可借鉴我国《刑法》对隐瞒境外存款申报的处理办法制定罚则。1988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隐瞒不报数额不大、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解释:“数额不大”是指存款额折合人民币不满5000元。后来《刑法》对此作出了刑事规定:“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参考上述规定,考虑到1988年以来的物价因素,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隐瞒财产不如实申报的,可在全部收缴的基础上,对隐瞒价值超过2万元的,处2年(或者更重)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是未申报的财产均对其来源进行重点调查,如果查实隐瞒的财产属于贪污受贿所得,再按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另外,申报人拖延申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的,按“不申报”进行处理。不管是申报人“忘记”申报还是“故意”不申报,均按“不申报”进行处理。

二是对“未申报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凡是未申报的财产,将来一旦发现,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将不再按“巨额财产”进行定性处理,应视为贪污,并比照有关数额规定,进行法律处罚。

三是对为财产来源作假证、帮助申报人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处罚问题。凡是隐瞒不报的财产,不管其来源是否合法,藏在何处,均按照规定予以全数收缴。如果有人为财产来源作假证,或帮助申报人转移财产逃避申报,可借鉴我国《刑法》第305条“故意作虚假证明罪”和第312条“窝脏罪”的惩戒措施进行处理。如果窝藏人以不知道是犯罪所得搪塞责任,还要制定一些具体的杠杠规定来进行定性。比如,按照《刑法》关于贪污受贿数额的划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要追究刑事责任,10万元以上就属于重罪,如果“窝藏”的赃款赃物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那么不管本人如何狡辩是否“明知”,都应当定性为“窝脏罪”。这不能由窝藏人自己说了算,也不能由执纪执法机关随意说了算,必须有一些具体的杠杠标准卡住。

四是对受理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问题。受理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遗失申报人申报材料、在审核调查中失职渎职、利用财产申报资料实现谋利目的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等问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处理。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扶持 资金项目 企业 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63-03

一、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管理主体间权责义务不清

在体制架构上,各类资金项目的管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义务不明确,博弈和寻租空间大。一是现行体制缺乏从整体上分解不同层级政府在项目资金支出上的责任,中央与地方双方权责划分的规定,造成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二是扶持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相对笼统、不够细化,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分配方面拥有相当的话语权,从而造成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现象。

(二)资金种类繁杂,交叉重复

企业发展项目资金往往是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国家特定领域、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要求来设置,以部门职责而非企业需求为导向,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造成企业多头申请、财政资金重复支持的现象。由于政府部门之间未形成信息共享平台,缺乏有效沟通,导致一些跨行业企业同时向多部门申报,而均获得通过的现象。例如关于农药产品的项目,由于其是农业上使用的产品,因此在农业部门获得拨款;另一方面又因为该农药产品较为环保,又在环保部门得到扶持。个别项目重复获取财政资金阻碍了另一些同样重要的项目得到应有的资金扶持。

(三)引导带动作用不强

由于企业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项目差异很大,前些年普遍采用以企业直接受益为主、间接受益为辅的无偿扶持方式。由于无偿使用资金所占比重较高,又因将主要资金分散支持单个具体项目,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受到一定制约,无法发挥其最大效能。目前虽在资金支持中引入了资本注入、风险补偿、阶段参股等方式,但这种方式的使用上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资本注入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且有一定比例限制。阶段参股主要针对创投机构,以及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规模也很有限。

(四)材料弄虚作假,粉饰包装严重

在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上采用逐级申报、逐级筛选的方法,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容易造成权力寻租。这也助长了一些项目申报主体为能够获取财政扶持资金,满足申报条件,一味地依据掌握的理论和情况编造和粉饰项目申报材料,夸大项目成果,而不去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同时,伪造原始凭证,虚构财务数据,通过种种方法使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结合权力寻租以骗取财政资金。比如某公司为满足申报条件,在申报材料中,人为改动会计利润,使得审计报告与纳税申报表的利润出现很大差异。

(五)项目评审仓促,难以发现问题

尽管普遍引入了专家评审制,但出于节约费用等考虑,往往评审时间安排较短,面对堆积如山的各类申报材料,专家们的评审时间非常仓促,难以一一细看。而且仅依据提供的书面材料,无法对项目的真伪进行有效甄别。正是由于评审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在很多地区都出现了专门策划、伪造材料、包装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灰色产业链,利益的诱惑也导致部分企业虚假申报、连年申报。虽然对此现象也早有察觉,但面对庞杂的支持对象、广泛的行业与技术领域,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难以实现全过程全范围的监督与控制。

(六)绩效评价成果未充分运用

绩效评价是对资金项目的验收,一方面通过将绩效成果与期初的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加以改进,促进项目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起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对受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考察项目完成程度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确定优质项目、无项目效或低效项目。可是一些部门虽对受扶持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后期却并没有真正运用绩效评价的成果,发挥绩效评价应有的作用。例如,建立起失信企业、失败项目的黑名单制度,并且及时回收已拨付资金等。

(七)项目建设后期监管不足

相关业务部门对企业进行扶持后,后期缺乏对企业的跟踪调查,未能对企业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导致一些项目申报单位随意挪用项目资金,造成项目因资金缺失而瘫痪的现象。一些项目申报单位在获得项目资金后,将资金运用到其他途径,并未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还有的企业在获得项目扶持资金后,并未按照项目上所计划的进行项目研发,而是将资金直接用于偿还贷款,原因在于银行因经融危机实行了“先还再贷”的政策,可当企业用项目资金还了贷款后,银行却不再放贷,企业也因资金的挪用而使得项目无法按时完成。

二、对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扶持企业发展是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活动,企业是一端连接着政府,一端连接着市场的最为活跃的主体。对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改革,必须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不同环节和领域的职能作用有所侧重。

(一)明确各级财政的权责义务

企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也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企业经济发展应属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要理顺各级政府之间在扶持企业发展的责任,并实现动态调整。更重要的是根据外部性、激励兼容等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支出比例,并适时地进行动态调整。各级财政要对扶持企业发展的责任逐级分解落实。中央财政应当负责扶持资金政策的顶层设计、健全制度体系,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的类别,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政策和制度加以落实,加强事前控制,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明确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监督体系,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要打破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的格局,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财政部门管钱,管住总量,业务主管部门管事,管住项目。部门之间应该有分工、有协作,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也就是说业务主管部门要管理 “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管理“给多少、怎么给”,同时也担负起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能。

(三)用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必然以效益为导向。因此,财政资金对企业直接支持的功能应转为税收政策,除了一些科技创新等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与农牧民和市场相关的特殊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外,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给予直接的投资补助。

(四)适当进行扶持方式的创新

财政资金的扶持方式可以采取阶段性股权投资或者偿还性资助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支持,同时委托专门投资机构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专门投资机构对政府部门审定的备选项目,经自主评估筛选后,按自主经营要求实施管理,在约定期满后收回投资,或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豁免,收回部分偿还性资助款,再继续用于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实现专项资金的循环重复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加设了一道“防火墙”,既不改变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又可避免资金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还可淡化财政资金变成“唐僧肉”的利益诱惑,激励中小企业管好用好资金。财政资金也可以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或者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间接支持企业。为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必须明确财政与创投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利用多种金融工具,鼓励创投企业向企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企业,活跃市场经济。

(五)建立企业财务评估制度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申报材料,而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项目资金需要量、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基本依赖申报企业自身的道德约束。因此,应建立财务评估制度,由政府部门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资金下拨之前,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估,核实企业项目的经营情况和项目的真实性,评估项目在财务上可行性,将财务评估通过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这样就增强财政部门的企业管理能力,并将资金风险管理关口前移,有效克服传统的“马后炮”监管方式的弊端。

三、提高财政扶持资金效益的具体建议

(一)立足实际,完善企业扶持资金政策

比较苏南地区其他城市,镇江市发展相对落后,地方财力有限,所以必须将有限的财政扶持资金“用在刀刃上”,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一要政策导向清晰化。企业成长关键在于市场竞争力,竞争力必须依托自主创新。因此,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必须要做到增量和提质并举,既做大经济总量,又提升产业层次。所以政策导向上要清晰化,要围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做“文章”,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带动地方经济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二要积极推行项目库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是企业申报财政资金项目的一项重大举措。入库项目应符合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等具体规定,在做好项目规划、实地考察、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和上报。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应用,加强项目基础资料管理,从而更加科学地选择和实施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三要奖励设置重点化。根据各类扶持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效果,围绕扶持政策主要导向,对繁杂的奖励项目设置进行认真清理、甄别,减少一些扶持没有效果或效果不明显的项目,突出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类项目的重点支持,并提高奖励额度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变“撒胡椒面”式的扶持方式。四要设立扶持资金申报“绩效门槛”。根据申报企业以前年度获得扶持资金绩效情况,对达不到资金扶持效果的企业,暂停资金申报;通过“绩效门槛”,筛选掉绩效差劣的企业,增加绩优企业的扶持面,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财政扶持资金效果。

(二)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合理的评价标准和综合评价方法,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扶持的主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长期以来,由于财政支出范围广泛,涉及的行业多,绩效呈多样性的特征,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社会效益;既有长期效益,也有短期效益;既有直接效益,也有间接效益,很难用一种办法,准确地对财政支出进行衡量,突破这一“盲点”,减少财政资源损失浪费、提高资金效率。一是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范围,规范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行为,保证绩效评价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完善对扶持企业资金绩效跟踪办法,除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考核外,增加社会效益(就业人数、公益支出等)、生态环境效益(污染物排放等)和循环经济(节电、节水、节能)等指标,努力提高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优先扶持民生项目、效益好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相关项目。

(三)加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扶持的项目资金从申报、支出、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对象、内容和扶持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控制资金支出,规定资金使用范围和财务处理方法,强调违规处罚办法,努力使扶持资金支出达到公开、公平、高效。二是加强扶持资金申报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无误,做到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财务数据与财务报表核对一致、财务数据与企业账簿核对一致,缴纳税收数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证明;其次在企业申报扶持资金项目时,要求必须填报该项目是否申报过其他项目扶持或在其他扶持资金项目已享受扶持数额,防止同一项目多头享受;最后要求企业出具声明书,承诺对不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将自动放弃该项目的申报,如扶持资金已拨付应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并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等,增加对企业的自身责任追究。三是加强企业扶持资金支出管理。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各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审核,严格按照支出程序履行扶持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四是加强对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通过座谈、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正确认识,同时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抽查,监督企业按照项目申报书规定的用途使用扶持资金,如有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挪作他用扶持资金的,要及时限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处罚办法严格处理。

结束语

强化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措施,优化扶持政策,创新扶持手段,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宏观经济下滑的形势面前,广大企业的发展更需要我们加大支持力度,发挥政策合力,构建既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又符合镇江市具体情况和产业发展要求的财政企业政策和项目扶持体系,创立起有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制度保障,从而推动企业走向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 赖永添,.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现代化改革的几点看法.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4(5)

[2] 赖永添,.解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新规.中国财经报,2014.4.22

[3] 黎基钦,邓小莲.广西各级地方政府放大财政杠杆效应的对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