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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县公务卡改革基本情况
1.实现了公务卡改革全履盖。一是把全县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到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单位数64家,实现了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全履盖。二是预算单位都实现了公务卡结算。截止到2016年年末,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都实现了公务卡消费结算,达到了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100%。2.办卡数量和结算金额快速增长。一是单位办卡数量增长。对于有公务活动消费的预算单位人员,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聊城市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免费提供核发卡短信、交易短信、账单短信、还款短信等手机短信服务。随着公务卡改革的深化,预算单位办卡数量激增,2016年新增办卡886张,增幅达206%。二是刷卡结算金额增长。要求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阳谷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纳入强制消费目录的公务活动,必需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2016年共进行公务卡刷卡结算8023笔、金额2400万元,分别比去年增加4662笔、1254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38.7%、109.4%。3.重要单位起到示范作用。在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中,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两个县直部门由于有众多的县级干部而备受社会关注。2016年县政府办公室办卡144张,消费结算金额240万元,县委办公室办卡153张,消费结算金额198万元,办卡数量和结算金额在县直预算单位中名列前茅,起到了示范作用,带动了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
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采取的措施
1.建立公务卡制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全县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公布各预算单位办卡数量,提现金额,公务卡结算金额,强制消费目录提现金额等情况。对改革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改革推行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2.出台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全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提高公务卡刷卡率和结算金额,阳谷县财政部门联合人行、审计、监察部门出台了《阳谷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务卡办理的相关规定,预算单位、服务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各监督单位的职责权限,有效地推动了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实施。3.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量。除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职工的差旅费补助、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会议费、办公费以及差旅费等公务支出和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使用现金外,其他公务消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通过预算执行监控系统,将预算单位每笔现金量提取额限定在1万元,每天取现次数不超过3次,年度提取现金限定不超过当年单位基本支出额的5%。4.推行强制消费目录。对于预算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水电费、培训费、邮电费、维修费、专用材料、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共计十项费用,强制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其中:纳入纪委部门考核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四项消费项目,公务卡刷卡结算率必需达到100%,其他项目公务卡结算率也要达到80%以上。
三、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少数预算单位对公务卡改革的认识不清。公务卡制度改革通过消费有痕、支出有印,来规范公务消费活动,其意义在于打造阳光透明的公务消费活动。但有个别预算单位对公务卡改革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担心用公务卡支出会泄露消费行为,认为不安全,也怕麻烦,存在着抵触情绪,或者担心不能再像原来那样通过虚开、多开发票等手段来处理不合规定的支出,触动了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因而办卡率、刷卡率都比较低。2.公务卡管理制度尚需完善。现如今还没有一套规范的适用于中央及省、市、县的公务卡管理办法,都是各省市制定各自的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十分明确的现金使用范围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制度文件,使公务卡在执行中缺乏依据,存在大额提现的情况。对于公务卡制度的推行,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做法,普遍存在推行动力不足、强制措施不到位的情况。3.公务卡管理操作难题不少。县级银行在业务办理中,只能按照上级银行部门规定程序办理,开办公务卡手续繁琐、时间较长,有时需要等待上级银行的审批,办卡效率低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在公务卡还款、公务卡的录入、注销、查询等方面还不够完善,有的汇总数据无法查询,给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银行的信用卡管理系统与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对接上也存在问题,经常出现预算单位刷卡消费纪录在公务卡系统查询不到的情况,并且这个问题处理起来十分麻烦,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银行没有能力解决,找出问题根源需要银行的省级部门和软件工程师进行操作。4.县城POS机布设较少。由于县级受消费水平的限制,POS机布设数量相对较少,公务卡消费受到一定影响。有的大型超市虽然设有POS机,但是办公用品、小的低值易耗品等商品的价格比市场价格还要高一些,同时也存在离单位较远,采购不太方便的情况,造成一部分单位不愿用公务卡消费,而用现金在单位附近物美价廉的小型商店采购。5.公务卡强制执行措施不力。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执行不力的单位,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财政部门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改革不力的单位予以处罚和约束,而审计、人行、纪监部门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监管也不够积极,造成监督执行力度上有所欠缺。
四、完善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进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城镇化是破除城乡二元化发展,解决城乡差距的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发展速度逐渐加快,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我国城镇化覆盖率已达55%。在城镇化地区,土地资源的利用成为了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我国多数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与城镇化发展状况不相符合,在城镇化发展的大环境下,如何做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优化,提升城镇土地利用效率,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所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1人均土地占有量少,土地承载量相对不足。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使得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而随着城市人口的逐渐饱和以及一系列“城市病”的出现,过量的人口开始由城市向周边的郊区和乡镇转移。在人口转移过程中,一方面给城镇化的发展带来了充足的劳动力支持,为城镇化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根据《2014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建设用地比上年增长3.7%个百分点,城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为110m2/人,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相持平。另一方面,城镇人口的增加势必给原有的城镇土地承载量带来影响,尤其是对于一些原本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镇,本身的人口就相对饱和,如果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涌入了过量的人口,超出了城镇的人口承载上限,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人家耕地面积减少。虽然城镇化发展对于耕地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城镇居民可以完全脱离土地,因此,如何在人口过量与固有耕地面积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成为城镇发展所必须面临的问题。
1.2经济社会转型中政府的土地管理调控不到位。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和经济双重转型的关键时期,加上市场经济波动带来的影响,在城镇发展过程中,一些开发商、企业单位不可避免会存在非法的土地买卖、滥用土地等问题,甚至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也存在市场逐利行为。在这种大环境下,部分城镇政府对于土地管理调控不到位,逐渐从“法治”转向了“人治”,难以为土地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革提供坚实保障。从城镇经济发展方面来说,由于缺乏政府的宏观调控,经济建设用地比例上升,耕地以及其他用地比例相应降低,土地管理粗放,虽然在短时间内有助于提升城镇经济状况,但是从长远发展看,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土地问题,最终制约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3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影响。我国土地管理的问题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城乡土地二元制;二是土地资源非市场化配置。在过去30多年的发展中,政府通过制度垄断土地供应使得土地这一沉淀资产在变现过程中的资本增值得以迅速地投入到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尽管伴随着闲置、浪费、粗放式利用等问题,但这一方式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暂且认为是有效的。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时期,面临着“中等收入陷阱”的突破难题。如果继续实行以前的土地制度,不仅不会助力经济转型,反而会产生负面效应。诸如征地拆迁矛盾、地方债务风险、房价居高不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等问题会愈加严重。从市场经济的视角,人口、土地、资本这三大基本要素在城乡之间应该是自由流动的,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经济资源的双向和多向流动的效率会有更大的提升。但因为制度的不合理,导致我国现在城市和农村的经济资源流动是单向的,土地、资金、人才和技术基本都是单向地由农村流向城市。未来通过土地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应该使这些经济资源能在城乡之间实现双向的流动和互动。
2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2.1土地市场化应遵循先资产化后资本化的路径。一方面,土地意味着财富,土地的财产属性以土地的效率价值为目标,不少西方国家基于该理论将土地私有合法化。但这种做法具有极大的短视性,往往会导致土地的过度集中、人地矛盾突出甚至引发政治危机。另一方面,土地不仅是受人支配的物,更是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乃至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土地也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土地是准公共物品,土地市场化应遵循先资产化后资本化的路径,在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土地公平、可持续、有价值的利用的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2.2以长期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土地使用权。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在制度改革上,土地的使用权应从所有权中全部剥离出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以激活农村的沉睡资本,促进经济潜力的释放,同时注意保持土地产权制度的长期稳定。放开使用权市场,让市场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配置,以进一步提高其使用效率。与此同时,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手段,规范和服务好市场,改革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将权力下放市场,并建立防止土地暴利、垄断的机制。
2.3政府应退出土地垄断一级市场。我国地价持续增长的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的供应,导致效率低下,使其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进而持续拉高地价。涉及小地块、产业用地转用等土地,需要经历先收储后“入市”的程序,但由于收储成本或利益分配等问题又难以“入市”。未来政府应退出土地垄断经营的一级市场,更多地让市场发挥作用,提高土地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使土地特别是存量用地与城市升级转型相匹配。除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征收外,其他用地一律让市场发挥作用,收益分配则通过所有者的收益(如基准地价的10%~25%)和增值税来调节。
2.4界定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中央、省级政府管宏观,市县负责规范和服务市场。中央及省级政府应通过制定空间规划制定城市边界和耕地、生态用地的保护红线,控制防范城市建设的无序蔓延和保证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同时致力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微观上应以放活为主,属地化管理,不要再插手指标控制之类具体事务。政府决策应致力于社会公平的维护、资源的保护、公共设施的配套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持,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从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看,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城镇基础设施正在不断修建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因此,为了保障城镇化发展的顺利进行,同时维护好城镇居民的既得利益,必须对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优化与改革,破除城乡、城镇二元化发展壁垒,从而为社会和经济的转型减轻阻力。
参考文献
[1]张薇丽,胡晓秀.国内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解决及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5(5):19-21.
[2]宋迎新,程建杰,周贺熙.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3(26):113-114.
关键词: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执行力;问题;建议
当前,在社会新形态的影响下,国有企业旧有的管理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立于不败,创造更大的价值,就必须要加大对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国有企业只有更加注重管理制度与执行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长足发展。
一、确定合理的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的执行力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中仍然存在严重的管理混乱问题,多头管理、管理职能出现相互重叠等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管理制度执行力,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的管理权利,直接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只有确定合理的管理模式,有效提升企业的执行力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企业的发展现状,以企业的实际业务作为促进自身发展的基准,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体系,才能够确保国有企业的有序发展。合理的管理模式应该贯穿于企业每一个环节中,能够让企业员工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工作,并形成积极的工作观念,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员工价值,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
二、合理制定管理制度,重视制度的宣贯和内审
当前,国有企业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其总以老大自居,与员工的交流单一的通过考核等手段,认为员工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否则就按照考核要求严格办理,而最多的惩处手段就是扣工资,至于管理制度在制定颁布后是否宣贯到位,是否有实用性,是否能够让员工心甘情愿的遵守并执行却并无体现。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合理制定管理制度,重视制度的宣贯和内审。对于制度的制定部门来说,根据企业的发展变化,每年要根据《制度内审表》对现有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过去一年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中未涉及到的问题,以提高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同时,企业还要加大对管理制度的宣贯,组织员工深入学习制度条款,让员工对每一个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充分了解,员工只有对管理制度有足够的熟悉度之后,才能减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提高管理制度的执行效率。
三、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加强企业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差往往归咎于基层执行者对制度的执行不严,事实上,问题的源头通常都是在管理者身上首先出现,领导干部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领导常常会因其职位较高而搞特殊,认为制度就是管理基层员工,甚至会绕开制度做工作,而普通职工又往往会对领导的行为格外关注,看到领导中存在对管理制度软执行的情况,自然而然也就会含糊执行了。所以,国有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及时纠正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强化执行力度,为普通员工做好榜样。
四、推动观念转变,促进制度建设与执行力提升
一个人的观念对于其行为的影响力非常巨大,而要想促进制度建设,提升执行力,就必须推进观念的科学转变,树立正确的管理与执行意识。但是当前很多国有企业未对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再加上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导致员工对制度建设的理解滞后,执行力疲软,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企业进一步推动员工观念的转变,加大培训力度,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才展开分类分阶段的培训,加强培训内容的有效性,将培训次数与培训质量纳入到员工的业绩考核中,促进员工将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
五、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支撑企业执行力
企业在经过长期的管理运营后,逐步形成的能够被全体员工认可,可以在无形中约束企业员工不当行为,确保企业正常发展的一种文化氛围即为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得到企业文化的保障,员工如果能够对企业文化产生共同认可感,同时企业将企业文化渗透到企业的管理过程中,那么就能够从根本上带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员工的自觉性,从下到上整顿执行力疲软问题,真正实现企业管理制度的落地执行,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所以,国有企业一定要注重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使包括管理者在内的每一位员工都具备一定的执行才能,并将“赢在执行”意识深入到每一位员工心里,实现企业的科学决策和健康发展。
总之,市场竞争意味着优胜劣汰,国有企业要想立于不败,就一定要创新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执行力,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只有认识到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制度建设和执行力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转变观念,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才能够真正实现企业的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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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治理.浅析国有企业中如何有效提升管理执行力[J].经营管理者,2014(07):25.
关键词:收入 收费 财务管理 退费
几年来接连发生的医院贪污犯罪案件大都出在医院收费环节上。2014年笔者所在城市医院接连发生两起收款员利用职务进行贪污犯罪的重大案件。仔细研究此类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是由于财务管理存在漏洞或监管不到位造成:财务人员过度依赖自动化和网络化程度很高的HIS系统,却往往忽视了医院在实现收入过程中,以何种形式将收入进账,同时造成医院收入减少的退费等环节。为保证医院收入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杜绝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乱纪,从而保证医院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必须加强对医院收费环节的制度建设,针对收费程序设计,强化实际操作环节监管。
一、医院收费环节管理存在的漏洞
目前,国内大部分医院均实行电脑收费,收费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差错现象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少。但是收费程序设计与实际操作管理流程仍存在一些盲点,这为收费舞弊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一)收费流程过度依赖信息化操作
收费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后,管理效率得到提高。但软件再优秀,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体系支持,忽视了“人”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也只是形同虚设,其结果与最初的期望可能恰恰相反,给医院收费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问题,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如某城市两家三级甲等医院收款员采取跳号结算方式,对跳过的票据段收取的费用不上缴,自行截留揣进自己的腰包;财务人员盲目依赖软件,淡化人的管理,每天直接根据收费程序汇总出来的报表入账,而放松了应有的收费内控管理,从而人为导致收费漏洞出现。
(二)退费流程设计不严密
采取银联业务收费方式,原则上不允许用其他方式退费,简单的说就是卡收卡退。如住院患者以现金方式缴纳预交金,但收款员却选择以银行卡方式收费,并未划POS机,自然也不存在打印的POS机票据凭证,最后该收款员选择以现金方式退费,住院结算日报表上显示银联卡结算金额增加,但上交现金却显示减少,实际上医院银行账户上并未收到这笔钱。退费流程的程序设计不严密造成收款员可随意采取任何方式退费。
(三)收费结算未做到日清日结
收费结算的监控程序有漏洞,未做到日清日结。如本文中的某医院由于每天收取现金额度小,每天未给收款员准备备用金,为满足结算需要,收款员便自行预留大量现金以备急需,有的收款员会存在几天不结账,即使结账也不上缴现金;有的倒班收款员会在半夜结账,结账后至下夜班期间所收款项全部留存,不再上缴。这也是收款员被拘押带走后在其更衣柜中发现近10万元现金及未结款项票据的根本原因。
(四)缴款报表的真实性审核被忽视
按照规定,缴款日报表上显示当日医疗收入入账来自四种收费方式:现金结算、支票结算、医保清算、银行卡结算,但在财务审核中对这些结算方式未全部进行审核,如银联业务收费未与票据凭证进行核对,造成银行卡收费方式虚增应收账款,而现金收费方式实际减少收入;收款员采取跳号结算,利用票据审核人员的疏忽贪污公款等。
(五)对财务档案管理重视不够
银行卡收费后打印的POS机票据凭证按照财务档案管理规定需保存5年,但由于医院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财务部门并未妥善保管收回的票据存根,而是以业务用房有限无法保存大量的预交金收据及POS机票据为由,未到销毁年限,自行处理了大量票据存根,造成案发后司法审计无法对预交金收据与POS机票据的存根进行审核,只能依赖收费程序查询,使审计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无法做出有说服力的审计结论。
二、加强医院收费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稽核流程,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医院收费内部审核制度
医院要根据社会环境和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且行之有效的收费审核制度,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财务部门应设置稽核会计,安排专人对每日上交的收费日报表及当日所附发票存根进行认真审核,包括票据是否连号,有没有跳号使用,票据存根是否缺失等,保证收费汇总报表的真实性。这是收费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稽核人员要随时查看某个收费员某个时间段所操作的预收款记录、退费记录、优惠减免记录、出院结算记录等信息,有效监督结算人员的操作流程,防止舞弊发生,保证全部收费收入完整入账。
(二)加强医院退费管理,健全退费机制
医院应该建立退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健全退费各个环节的制约机制,加强退费审核管理。从制度入手,规范计算机审核操作,堵住各种退费漏洞,认真审核每笔退费,防止医院收入的流失,确保收入的全过程得到有效的控制。要特别强调收款员不能办理本人收缴的预交款项的退费工作;对退费率高于平均水平的收款员、开单医生、退费项目要重点监控、重点审核,防患于未然。
(三)发挥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管理中的应用
HIS是覆盖医院所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收费业务是其中之一,计算机网络的高效、便捷、准确为医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医院要充分、合理利用信息化资源,加强收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保证收入的准确、真实,做到账实相符。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软件设计功能,严密计算机的退费操作。
(四)不定期抽查收款员库存现金
医院收费管理要求收款员日清日结,稽核人员通过管理密码登录系统后,要随时突击抽查收款员是否存在库存现金与实际账上所结算的现金不符现象。不定期抽查收款员库存现金,对收款员及时结算起到督促作用,从思想上、环境上铲除滋生舞弊行为的土壤。
(五)加强财务档案管理
医院财务部门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医院收费票据是医院财务核算的依据,对于收费处每日上交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做到定期装订、及时销号,按原始凭证管理的要求归档存放。要严格执行财务档案管理规定,使用过的收据存根联至少保存期限为5年。妥善保管票据存根,既有利于病人发票遗失时备查复印,也有利于收费票据存根最终销毁工作的开展。保存期满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销毁。
(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加强对财务人员尤其是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从思想上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会计人员和收费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严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七)建立健全收费奖惩制度
本文中的两家医院通过对收费治理整顿,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奖惩制度。如:每天根据收款员收费金额及收费笔数等选出前5名予以奖励,这样就不再出现互相攀比现象发生。有奖就要有罚,对那些工作不认真、疏忽造成收费错误,实行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罚。有了奖惩制度,就会大大提高每个收款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收费过程中的错误发生率,患者对收费的满意率也大大提高。J
参考文献: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1]。我国构建遗产管理制度,必须考察设立该制度的社会基础,认识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了解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知晓民众在处理遗产管理问题上的传统习惯。
(一)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
遗产管理制度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第一,管理和保全遗产。根据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对遗产进行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认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并且对遗产的使用或改良,遗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不宜保存的遗产进行变卖,使遗产免受侵害和损毁,达到保全遗产的目的;第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根据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负责通知遗产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偿还债务和申报遗产利益,可以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编写清册,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可以避免部分遗产继承人对遗产进行藏匿或转移[2];第三,实现遗产公平分配。根据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负责接管遗产、编制清册、追偿遗产债务、催告遗产权利人申报权利等行为,可以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务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间分配。这样既能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又能实现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3];第四,保障交易安全。根据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承担接管遗产、编制清册、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分配剩余遗产等行为,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权、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得以顺利实现。这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地进入老年社会,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财富的种类和数额的逐渐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既有有形的财产,也有无形的财产。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继承人在难以知晓遗产的实际范围和价值的情况下,会损害遗产价值,影响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益。如果在继承人掌握和控制遗产的情况下,由于其往往不具备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能力或者精力,或者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妥善地管理遗产。此外,还可能会发生一些继承人转移、隐藏遗产,侵害共同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情况[4]。在实践中,因为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当事人争夺遗产控制权以及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的继承纠纷时有发生,典型的如侯耀文遗产继承案①。面对我国社会的现实和当前的国情,设置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已日益突显。
(三)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
根据近年我国学者对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的调查,我国被调查的民众对于遗产管理人实际情况反映如下,在“对于父母双亡后留下来的财产,在子女继承前,你认为应该由谁来管理”的6个选项中,对第一、第二位的选择分别是“遗嘱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和“子女”的最多;第三位的选择是“找一个懂法律的人”;第四位的选择是“找一个德高望重的人”;第五位的选择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第六位的选择是“其他”②。由此可知,在被调查的民众中遗产由专人管理能为民众接受,并且对于死亡父母的遗产,各被调查地区的民众都普遍认同遗嘱执行人和子女可作为遗产管理人。究其原因,是因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指定的,其意愿须尊重;而子女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更值得信赖;在必要的情况下,被调查民众也接受由法院指定懂法律的人、德高望重的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管理待继承遗产,但这三个选择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小,因为他们与死者没有近亲属关系,故信任感较差,因而选择比例较小。此外,根据我国学者对我国被调查的民众分年龄阶段关于遗产管理人选择的统计数据表明,年龄较小的被调查者比年龄稍长的被调查者更能够接受遗产由专人管理。在29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重庆地区和山东地区分别有63.3%和81.4%的人选择了由专人管理遗产。此外,北京市和武汉市,也有低年龄段的被调查者比高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倾向于选择由专人管理遗产的现象[5]。这表明,由专人管理遗产的方式能为更多的年轻人所接受。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设立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阐述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考察当前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以及民众的继承习惯和观念,均反映出我国具备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需求和土壤,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在我国具有社会基础,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
二、国外遗产管理制度之考察与评析
本文以下将考察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四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例,主要从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产生、职责、法律责任、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以及遗产管理的终止原因六个方面进行考察和评析③。
(一)外国遗产管理制度之考察
1.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执行人和被继承人委托的人作为遗产管理人须为完全民事能力人④。《德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执行人在就职时不能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或为处理自己财产事务需有保佐人者①。《日本民法典》规定,无能力人及破产人,不得为遗嘱执行人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遗嘱执行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
2.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遗嘱指定、继承人担任或推选及法院指定。被继承人可以经过委托人管理遗产或指定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概括继承人或限定继承人承担遗产管理的责任。概括继承人经一致同意的协议,可指定他们中的一人或者第三人管理遗产,如至少有一人是限定继承人的,应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怠于管理遗产、缺乏管理或者管理中有过错,或者由于继承人之间不和、利益相抵触或者遗产的状况比较复杂,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④。《德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遗嘱指定、继承人担任、法院选任。如有被继承人的指定,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如无因管理人般对遗产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多个继承人则共同享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德国遗产法院可根据继承人或遗产债权人的申请,遗产管理命令,指定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在继承人不明或不能肯定其是否已接受遗产的情况下,依法为待继承遗产选任遗产管理人⑤。《日本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遗嘱指定、继承人担任、法院选任。被继承人可以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或限定遗产继承人以对其固有财产相同的注意管理遗产。继承人为数人时,家庭法院须从继承人中选任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有不明时,家庭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须为遗产选任管理人⑥。《意大利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遗嘱指定、继承人担任、法院指定。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除遗嘱人有相反愿望外,由其管理遗产。没有遗嘱执行人的,在继承人接受继承前,主要由继承开始地的初审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保佐人负责管理遗产,没有指定遗产保佐人的,有权取得遗产的人在接受继承前可以保管、监管及临时管理遗产。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向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交出全部遗产、丧失遗产管理权、或者不接受继承并且未对遗产实行占有的情况下,则由继承开始地的初审法院指定遗产保佐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⑦。
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制作遗产清单、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保全和管理遗产、追偿遗产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和清偿遗产、提交与公示管理账目等。除无条件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外,遗产管理人在承担遗产管理任务后,应对净资产估价盘点制作遗产清单,清册交予法院后进行公示,其他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与受遗赠人可以查阅遗产清册并取得复印件。遗产管理人占有遗产并追偿遗产债务,接受遗产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在必要的情况下对遗产实施适当的保全和管理行为。制定遗产清偿方案并进行公示,遗产管理人在制定清偿方案后,按照清偿顺序对遗产债权人进行清偿,受遗赠人在债权人获得清偿之后再行支付。此外,在对无人继承和承认的遗产管理中,遗产管理人还得向法院提交并公示遗产管理账目,任何债权人或继承人都可要求其提交管理账目⑧。《德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编制遗产清册、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答复遗产债权人的询问、申请支付不能程序(破产程序)、清偿遗产债务、交付遗产等。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如无因管理人般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其有编制遗产清册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债权人进行公示催告并对其就遗产状态的询问进行答复,其在遗产支付不能或负债过度的情况下,应申请遗产支付不能程序。从遗产中清偿遗产债务,并向遗产债权人对遗产管理负责,在清偿遗产债务后,遗产管理人得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①。《日本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制作清单目录、适当管理和处分遗产、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公告搜素继承人、报告遗产处理状况、清偿债务等。在选任为遗产管理人后,须向遗产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就已选任为遗产管理人和在一定期间内要求其请求申报权利等内容进行公告,限定继承人还需对其已作出限定承认的事项进行公告。遗产管理人以对其固有财产同样的注意义务妥善管理遗产。因遗产之保管或清偿债务需要,可以对遗产进行适当的处分或变卖,在管理期间收取的金钱和孳息等物应作为遗产。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和遗产权利人请求时,有报告遗产状况的义务。遗产管理人首先对在催告期间内提出申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已知的继承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然后,再对受遗赠人进行清偿,未在公告期内申报的遗产债权人和受遗赠人,仅可以就剩余的遗产行使其权利。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还得搜索继承人的公告,继承人承认继承后,其权消灭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编制遗产清册、适当的处分和管理遗产、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报告管理账目、提起或参加遗产诉讼、编制债务清偿表并清偿债务;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如知道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住所或居所的,申报债权的通知应当用挂号信直接送达,同时还应当将申报债权的通知刊登在省级法律公报;对债权人和受遗赠人承担报告管理遗产账目的义务,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还可以为其指定一个报告账目的期限;作为原告提起与遗产相关的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参加与遗产相关的诉讼,将遗产中的现金或出售所得现金存放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在公证人的协助下编制清偿顺序表并进行公示,按照债权人各自享有的先取特权顺序进行清偿,债权人先于受遗赠人清偿③。
4.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法国民法典》规定,限定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其对遗产管理过程中的严重过错承担责任,明知而恶意将属于遗产的某些资产与负债项目不计入遗产清册或者不将所保留或者转让的财产的价值或价金用于清偿遗产的债权人的债权,得承担被视为自开始即是无条件接受继承的责任④。《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产支付不能或负债过度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没有申请遗产支付不能程序的,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向债权人负责任。继承人在编制遗产清册时有法定不当行为的,对遗产债务负无限责任⑤。《日本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怠于实施公告或催告,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当清偿的,对因此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⑥。《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享有遗产清单利益的继承人在遗产管理中只对重过失承担责任。继承人在遗产清单中故意隐瞒属于被继承的财产或者谎报实际不存在债务的、未遵循提出遗产清单异议情况下的法律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清算或编制清偿顺序表的,其丧失遗产清单利益。遗嘱执行人有过失的应当向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担赔偿损失,有数名遗嘱执行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⑦。
5.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
《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费用由遗产负担并有优先受偿权①。在没有相反约定时,遗嘱执行人和身后遗产的委托管理人不取得报酬,法官在指定遗产委托管理人时,确定管理人的报酬②。《德国民法典》规定,管理费用从遗产中支付,遗产管理人可以为其职务的执行而请求适当的报酬,遗嘱人另作规定的除外③。《日本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费用从遗产中负担,家庭法院可以从死者的财产中付给遗产管理人相当的报酬,遗嘱已经确定报酬的除外④。《意大利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产生的费用均由遗产承担,遗嘱执行人之职是无偿的,但遗嘱人可以为遗嘱执行人确定报酬,该项酬金由遗产承担⑤。
6.遗产管理终止的原因
《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因以下事由而终止:资产已全数用于清偿债务和遗赠;资产已全数变现并且净收入已经寄存;遗产已归还给继承人;国家已经对遗产实行占有;受托人放弃管理;被法院解除委托;受托人死亡或不存在⑥。《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产支付不能程序开始时,或者显见不存在与费用相当的财产的,遗产管理终止。遗嘱执行人自行辞任、因重大原因被免职、死亡或其任命不生效的,其管理职务终止⑦。《日本民法典》规定,在对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下,遗产管理人的权因继承人承认继承而消灭。遗嘱执行人怠于执行任务或有其他正当事由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家庭法院将其解任,遗嘱执行人经家庭法院的许可,也可以辞去管理职位⑧。《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对待继承遗产的管理,遗产保佐人的职务因继承人接受继承而终止。遗嘱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司法机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可解除其管理职务⑨。
(二)外国遗产管理制度之评析
根据前述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的立法例,可见该四国对遗产管理都有较为系统、全面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保全遗产,保护遗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具体制度内容的设定上既有共性,也有差异。
1.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上述四国的立法有共同处,也有不同处。四国立法的相同点是都要求遗嘱执行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德国和日本采取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但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四国立法的不同处在于,德国和日本还分别规定处理自己财产事务需有保佐人者或无能力人及破产人不得为遗嘱执行人。此外,除法国外,其他三国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都没有规定。我们认为,管理遗产的行为需要管理者具备妥善管理遗产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由于年龄或智力状况的限制,缺乏独立的意思能力,对行为的后果难以预测,难以完成管理任务。因此,国外有关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此外,德国和日本有关处理自己财产事务需有保佐人者或无能力人及破产人不得担任遗产管理的,是以法律设立了禁治产人和破产人制度为前提,由于我国没有这两项制度,可不予以借鉴。
2.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上述四国立法都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遗嘱指定、继承人担任或推选、法院指定。对于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的具体规定,上述四国既有相同处,亦有不同处。(1)遗嘱指定。该四国都规定,遗嘱已经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该指定的主体行使遗产管理的职责。这体现了法律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保障根据其个人意愿处理遗产的意思自治权之实现;(2)继承人担任或推选。该四国都规定,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其不接受遗嘱指定的,可以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如有多个继承人的,各国的规定则不一致,法国规定概括继承人可以协议指定他们中的一人或第三人管理遗产,如有至少一名限定继承人的,则只能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德国规定由多个继承人共同享有管理遗产的权利;日本规定由法院从继承人中选任继承财产的管理人;意大利对此无规定。我们认为,在无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合理的。在继承人有多人的情况下,应首先尊重继承人的意愿,可以由继承人协商实行共同管理或者推选管理人,如有异议而推选不出管理人的,再由法院指定;(3)法院指定。该四国都规定在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其他由法院指定的情形,各国有不同的规定:第一,继承人为数人的(日本和法国);第二,经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或者有其他存在的事由危及遗产和遗产债务的(法国和德国);第三,继承人丧失遗产管理权的(意大利)。我们认为,上述国家为了保全遗产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让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法院有条件地指定遗产管理人,值得我国借鉴。
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上述四国的规定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四国立法的相同处:(1)清点遗产、编制遗产清单。法国和德国还规定,遗产清册应交予法院进行公示,遗产相关利益人可以查阅遗产清册。(2)适当的保全和管理遗产。(3)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者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报告遗产管理账目。(5)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遗产债务。(6)向继承人交付遗产。四国立法的不同处:(1)追偿遗产债务(法国)。(2)制定遗产清偿方案(法国、意大利)。(3)申请遗产支付不能程序。违反该项义务的,对因此发生的损害向债权人负责(德国)。(4)提起或参加遗产诉讼。遗产管理人作为原告提起或者作为被告参加与遗产相关的诉讼(意大利)。(5)公示遗产债务清偿顺序表,按照债权人各自享有的先取特权顺序进行清偿(意大利)。(6)公告搜索继承人。在继承人有无不明时,遗产管理人须搜索继承人的公告(日本)。我们认为,前述国家对遗产管理职责的明确规定,有利于指导遗产管理人承担管理职责,对于保护继承人和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
4.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上述国家的规定,既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1)继承人的责任。除日本规定继承人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外,其他三国都规定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继承人在管理遗产中有法定不当行为的,对遗产债务将承担无限责任。法国和意大利还规定须有重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2)遗产管理人致遗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四国均规定遗产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造成遗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遗产管理人对严重过错承担责任(法国)、没有申请遗产支付不能程序(德国)、怠于实施公告或催告和不当清偿的(日本),遗嘱执行人对因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意大利)。我们认为,对继承人的无限清偿责任之法定事由以及遗产管理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能促使其妥善地处理遗产管理事务,降低遗产损害率,顺利地完成遗产分配任务,值得我国借鉴。
5.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
对于遗产管理产生的费用,上述国家都规定应由遗产负担并有优先受偿权。我们认为,由于遗产管理费用是为了保全遗产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属于遗产自身的损耗,理应由遗产支付,同时这也彰显了法律的效益价值理念。对于遗产管理的报酬,上述国家的规定既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1)遗嘱执行人的报酬。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原则上遗嘱执行人不能获得报酬,但有例外规定的除外(法国、意大利);其二,原则上遗嘱执行人可以获得适当报酬,但遗嘱人或遗嘱有例外规定的除外(德国、日本)。(2)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嘱执行人除外)。除意大利外,上述三个国家都规定其可以从遗产中获得管理报酬。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和时间,其有权利获得一定的报酬,这不仅是对遗产管理劳动价值的承认,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能促使遗产管理人积极、妥善地管理遗产事务,故德国和日本的立法值得借鉴。
6.遗产管理终止的原因
对遗产管理终止的原因,前述国家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1)无遗产管理人。如受托人死亡或不存在(法国、德国)、任命遗产管理人不生效的(德国)。(2)自行辞任。除意大利外,前述其他国家都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的可自行辞任。(3)被撤销。上述四国都规定,遗产管理人有违法行为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解除其职务。(4)资不抵债。遗产无法清偿遗产债务(德国和法国)、支付不能程序开始(德国),遗产管理终止。(5)国家占有遗产(法国)。(6)继承人承认。除德国外,上述国家都规定遗产管理人对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因继承人接受继承而终止。我们认为,前述四国家有关遗产管理人终止原因的立法,对我国立法具有参考价值。
三、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分析
任何法律活动都应该以一定的法律价值作为行动依据,作为私法组成部分的《继承法》其法律规范应当彰显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平、效益等法律价值[6]。
(一)法律之自由价值
自由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英国学者洛克认为,法律就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7]。这意味着,自由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必须和必然追求的基本目标。继承法作为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理应以自由为基本价值目标,保护继承关系中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前述四国都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已经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该指定的主体行使遗产管理的职责,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其不接受遗嘱指定的,可以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法国还规定继承人也可以选择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如概括继承人有多人的,其可以协议指定他们中的一人或第三人管理遗产①。我们认为,赋予被继承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有利于保障根据其处理遗产的意思自治权的实现,彰显了法律的自由价值。在无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以尊重继承人的自由选择权为前提,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且赋予其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则体现了法律对继承人意思自治权利的保障,是法律自由原则的表现。并且,前述四国都规定遗产管理人应该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遗产权利,这也意味着遗产债权人有是否申报遗产权利的自由,体现了法律对遗产债权人自由权的确认。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上述多数国家都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管理报酬,这意味着遗产管理人有是否请求给予报酬的自由,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自行辞任,除意大利外,上述其他国家都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行辞任,这是法律对遗产管理人自由权利的保障,是法律自由价值理念的体现。
(二)法律之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价值目标,是法律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所谓平等就是指凡是被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对待”[8],任何法律都只有以必要的平等为条件才能够主持正义、维护正义,成为正义的法律[9]。继承法为平等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对其职责进行分配时,应当以平等为指导原则,保障所有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前述四国都规定遗产管理人有制作遗产清单、报告管理账目的职责,如日本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制作遗产清册,其在继承人、遗产债权人或受遗赠人有请求时,须向提出请求的人报告继承财产的状况①。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负责编制遗产清册,向遗产权利人公示清册和遗产管理文件,不仅可以确定遗产原有的范围和价值,还能有效地防止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侵吞、转移或者隐匿遗产,以期平等地保护继承人和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平等价值取向。并且,前述部分国家规定遗产债权人在继承人违法管理情况下,有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的权利,如法国规定,由于一名或数名继承人怠于遗产管理、缺乏管理遗产或者管理中有过错、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遗产管理的情况,继承人或遗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其指定有资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管理遗产②。即在继承人不当管理遗产的情况下,赋予其他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平等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彰显了法律的平等价值理念。
(三)法律之公平价值
公平是法律的重要价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是否符合公平为标准。继承法在保障被继承人私有财产权和继承人权利实现的同时,又保护遗产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理念。在上述四国的遗产管理制度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产生、职责、法律责任、管理费用和报酬以及管理终止原因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遗产免受侵害和损毁、保护继承人和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公平地处理遗产分配问题。这对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对于限定继承人的无限清偿责任,除日本规定继承人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外,其他三国都规定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继承人在管理遗产过程中有法定不当行为的,对遗产债务将承担无限责任。法国和意大利还规定须有重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致遗产损害的,该四国均规定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对限定继承人有条件的无限清偿责任和其他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既能促使继承人依法、忠实地制作遗产清册,避免转移、隐藏遗产的行为发生,又能促使遗产管理人妥善地处理遗产管理事务,降低遗产损害率,顺利地完成遗产分配任务。这有利于对其他继承人和遗产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四)法律之效益价值
效益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美国学者波斯纳说,“法本身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的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10],法律必须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11]。财产继承涉及继承人和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利益,依法有效地分配财产,实现遗产的价值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人之资财,尤贵为适当之营运,方能发挥其价值”[12],根据前述四国的遗产管理制度,通过编制遗产清册和确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可使遗产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更便捷有效,继承人取得继承份额更加顺畅,彰显了法律效益价值。此外,前述国家规定遗产管理人,应该尽快地公示摧告遗产债权人申报遗产债务,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只能对剩余财产主张权利。这能促使遗产债权人积极申报权利,提高遗产债务清偿工作的效率。
四、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立法设想
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尚无全面、系统的遗产管理制度和社会的现实需要,我们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民众继承习惯的实际,设立比较系统、全面的遗产管理制度,具体建议如下:以下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规定适用于遗嘱执行人,但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