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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申请书

参与分配申请书

参与分配申请书范文第1篇

何谓执行中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298、299条首先确立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按《规定》第89条处理即执行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该条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实行参与分配的各项权利都必须是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分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三种,其中,只有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钱来清偿。由于参与分配的重要特征是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及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参与分配,但是如先行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其他金钱债权就不能参与进来;如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来的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后来的仍有权请求优先受偿。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意见》297条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包括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此次《规定》将其剔除在外,缩小了参与分配的范围,也相应减小了分配的难度。因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不能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且往往债务人会对债权人提出抗辩,这显然不是执行机构所解决的问题,与其职责不符,故《规定》修改了《意见》的相关规定。但有一点例外,《规定》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其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这就意味着主张要求参与分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参与分配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参与分配的几种形式 

    童兆洪主编的《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中,将参与分配定义为:参与分配权又称执行竞合,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确定金钱给付的法律文书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对该同一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因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平均分配权的一种执行分配制度。从此概念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使各债权人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目前,各国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执行的处理原则,分为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三种情形。 

    (一)优先主义(德国法主义),它是指首先对于债务人财产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后来对同一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后债权人而受到清偿满足的立法主义。现行采取优先主义的国家有大陆法系的德国和奥地利,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 

    (二)平等主义(法国法主义),指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不因查封时间或申请参与分配时间先后,而使其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各债权人依其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现行采取平等主义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平等主义原则体现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人的共同担保,除个别债权人有优先权情形外,应按其债权额分配给债权人。 

    (三)折衷主义(瑞士法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前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成为一群,而某一特定时间以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又另外形成一群,在前一时间申请参与分配的一群债权人,优先于后一群债权人而受偿。同一群的债权人之间,则不分先后平等受偿。采取折衷主义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和台湾地区。 

    二、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 

    参照参与分配的概念,民诉法确定债权平等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第88条至第96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在执行实践中我们依据《执行规定》处理参与分配问题,但许多当事人甚至有的执行人员对《执行规定》第88条没有完全理解,在这里有必要予以解释。 

    《执行规定》第88条规定:(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的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对此条的解释,黄金龙编注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做出了解答:1、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要区分是一份法律文书还是二份以上法律文书,多份法律文书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的财产足以清偿或虽不足以清偿但无人申请破产的,适用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种类不同的,适用第88条第2款的规定。2、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债权种类不同的,适用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且无担保的,若财产足以清偿的,适用第88条第1款的规定,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适用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即向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也可适用第88条第3款的规定。 

    从此解释可以将《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归纳为:(1)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多份法律文书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且财产足以清偿或虽不足以清偿但无人申请破产的;(2)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若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并无担保的,财产足以清偿。第88条第3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为:(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法律文书为一份且债权为金钱债权;(2)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并无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的。 

    《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了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执行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执行,后来要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在先执行的案件执行完毕后,对剩余部分的财产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我们在这方面实行的是优先主义原则,但这一款只适用于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实际上,参与分配是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那么按此规定,查封就丧失了优先权,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公正的。笔者认为,整个参与分配过程,查封应当有部分优先权,优先权应占30%左右。 

    三、查封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新、旧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先行查封、冻结法院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一个法院因个案查封财产是为了本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个案得到顺利执行,实现个案债权人的利益。禁止重复查封、冻结,实际上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变动,无形中肯定了查封优先的权利。 

    四、查封优先权更能体现公平、效率的司法理念 

    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无担保抵押的情形下,对每一个债权人都是公平的,抢先实现债权的竞争机会也是平等的。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自己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同时要向法院交纳带有一定风险的财产保全保证金,法院收取一定的费用,况且这种保证是等额保证,一直持续到执行时止。在财产不足以分配时,其他债权人享受相同的待遇,无异于坐收他人果实。另外,查封优先既能使行使查封权的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强制执行法院能迅速结案,若丧失查封优先,各债权人会怠于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必然无法迅速终结执行程序,不能真正体现执行工作迅速高效的特点。 

参与分配申请书范文第3篇

范文一:简短的转正申请书范文尊敬的领导:

我于xx年X月X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3个月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们的这个团队中,现将这三个月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非常注意的向周围的老同事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较快的速度熟悉着公司的情况,较好的融入到了我们的这个团队中。

二、对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与同事配合默契,平时刻苦钻研,不断创新,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出色的完成任务,保证公司项目进度,做到让客户、领导、自己都满意。

三、协助领导带新员工,虽然我自己还是一个来公司不久的尚在试用期的新员工,但在9-10月份,还是积极主动的协助领导带新人,将自己知道的和在工作中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都教给XXX

总之,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并积极全面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简短的转正申请书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于XXXX年XX月参加工作至今已半年,经过这半年的努力工作和学习,我获益良多。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热爱学校,在工作上,我努力工作,担任了艺术设计学院本、专科学生。这七门课的教学工作。这半年以来,在学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成功的实现了由学生到老师的转变,工作和教学能力有所增强,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现在特向领导提出转正申请,并对我半年来的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教育教学方面:刚走上讲台的我, 深知自己在教学上需要学习的地方有很多,因此我经常聆听其他老师的教课,从中学习别人的长处,课后与老师交流心得体会,领悟教学的艺术。为了上好每一节课,我认真分析教材,上网查找资料,根据教材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好每一堂课各种简短的转正申请书范文各种简短的转正申请书范文。始终坚持做到:潜心教学,上好每一堂课;关爱学生,注重学法指导;刻苦钻研,注重课堂效率;勤于辅导,注重练习巩固。

二、政治思想方面:作为一名党员,我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在思想上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鞭策自己。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入职以来,我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老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工作。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

三、其他方面:我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培训活动,不放过任何一次学习、提高的机会。我在做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入职以来没有事假和病假。鉴于以上我的表现,向学校提出转正申请,望批准。

此致

参与分配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参与分配制度及其所体现的执行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广泛而活跃的横向经济交往,一个市场主体往往同时与多个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关系。一旦某市场主体因经营失败或遭受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便出现了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所享权利的冲突。破产制度为衡平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较理想的思路。它首先满足具有优先请求权的债权人的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进而以“比例公平”的原则着力使所有一般债权人实现同一比例的债权,共同分担债务人的亏损。《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适用对象是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对象是除国有企业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它不适用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这些经济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地协调各债权人的利益关系,破产法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为了弥补破产法适用主体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意见》中规定了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

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平等受偿的制度[1].可见,参与分配制度的要件有两个: 一是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下列特征:(1)制度价值的公平性。 如前所述,参与分配制度是为配合破产制度而设立的,它必然受破产制度首要价值的影响,即以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利为主要目的。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申请就执行所得参与分配,则提起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全部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很有可能在长期内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清偿,这就会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2 )参与主体的有限性。其他债权人要想参与分配,其债权必须为金钱债权或已变更为金钱请求的债权。对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作为或不作为请求权,在执行债权人未将其变更为金钱请求的债权之前,属于执行竞合问题,非参与分配制度所能解决[2]. 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必须是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对没有起诉的债权人和债权未至清偿期的债权人,尚未赋予其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3 )分配客体的特定性。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而不包括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4 )申请时间的限制性。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有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所得移交债权人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其他债权人既不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前也不能在执行所得已由法院移交债权人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关于参与分配的程序,《意见》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应分下列阶段:(1)申请。 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起诉的债权人得知他人对债务人已提起执行程序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后,可凭其执行依据或受案通知书自愿以递交申请书的方式向执行法院要求参与分配。(2)审查和处理。执行法院对要求参与分配的申请进行审查, 看其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3)制作分配表实施分配。 执行法院对除有担保物权外的各分配债权人一视同仁,将执行所得以“比例公平”的原则制作分配表并依分配表实施分配。各分配债权人对分配顺序及债权数额的计算有异议时,可在分配期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将原分配表变更后实施分配,否则,按原分配表实施分配。

从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来看,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贯彻平等主义原则的。它不同于英美及德国等国家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优先主义原则。在适行优先主义原则的国家,先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的受偿权。显然,这会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一句著名的法谚是:“债务人的财产应当成为所有债权人之债权的共同担保”。先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不能因其申请行为而取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否则,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得不到清偿,或者转化为遥遥无期的期待权。为了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人之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应当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到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使分配债权人得到同一比例的清偿。就实现法律之公平价值而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所体现的执行平等原则无疑比执行优先主义原则更为优越。

二、参与分配制度运行之不足

参与分配制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说有利于实现各债权人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原则,然而只要对该制度稍加分析就会发现,由于该制度规定得过于粗略等原因,参与分配制度又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种种不足。参与分配制度既不能彻底贯彻公平原则,也不能很好体现效率、效益的法律价值。

(一)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要想申请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去有两个条件的限制:首先,他必须知道针对该债务人已经开始了执行程序;其次,他必须知道债务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但是,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何以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又何以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了上市公司外,其他民事、经济主体是无义务公开其财务状况的。由于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都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所以其他债权人即便得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已被提起执行程序也纯属偶然。也许有人会说对于那些不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认真调查、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债权人,法律应当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况且强制执行程序不消灭被执行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没能申请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日后以债务人的所得实现其权利。笔者认为,没能得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以及没能得知针对债务人已经开始执行程序的债权人不一定就是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债权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距离遥远等原因,使得债权人根本无从得知债务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存在。更何况债务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编造理由、制造假象使债权人相信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参与分配制度对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能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的债权人保护不力。即便这些债权人可望日后实现其权利,但由于本来就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后其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其偿债能力进一步削弱,这些债权人要实现其债权,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这样,便在债权人之间产生了不公平。

(二)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

《意见》规定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限于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笔者认为,该规定对可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过严。

1.关于已经申请仲裁的债权人。根据我国的仲裁制度,已经申请仲裁的债权人和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应当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是说,也应当允许已经申请仲裁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这一点,是没有什么疑义的。

2.关于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应否被允许参与分配?如果不被允许,这就意味着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和债权已至清偿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已经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的权利,二者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起诉行为和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行为都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手段,起诉行为本身并不能使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产生任何优先权。因此,多有学者主张应当允许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1]. 但如果允许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由于其没有且不会取得执行根据,这就为不法之徒假冒债权人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可考虑允许申请执行债权人、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他的债权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如果不服,可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审结之前,对被异议人的应分配额可暂予提存[3].这样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债权人平等的原则, 但同时也使参与分配程序变得繁琐不堪,有悖效率与效益原则。至此,参与分配制度的价值导向已陷入两难的境地。

也许有人会认为上述推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在得知对“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开始执行程序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而成为已起诉的债权人名正言顺地参与分配。 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要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因此,当债权人拿到立案通知书要求参与分配时,强制执行程序也许已经结束。

3.关于债权未至清偿期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既然不允许债权已到清偿期、尚未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当然更谈不上允许债权未至清偿期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笔者认为,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虽可在债权到期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由于强制执行所致的弱化,待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时其得到清偿的机会是很小的。可考虑对尚未到期的债权人的债权额减去尚未到期期间的利息后参与分配,这样显得更为公平。

(三)关于参与分配的时间

由于债务人的财产被清偿以前,其他债权人能够随时不断地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不得不一再重新作成分配表,从而导致执行程序不能迅速终结[4~5],有悖效率与效益原则,这也是参与分配制度运行之不足。

(四)关于参与分配的客体

参与分配既然是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去,自然只能针对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要求参与分配。而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223条的规定,是不允许超额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申请执行债权人和参与分配债权人由于实行“比例公平”的分配原则,结果各方的权利都只能得到部分实现。虽然《意见》第299 条规定分配给债权人以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不论债权人需要等多久,仅就执行程序的反复进行而言,就是一种浪费。

进一步分析,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到已开始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参与分配的结果,可能会使参与分配债权人获得权利的全部实现,而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却只能得到债权的部分实现。举例来说,a地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丙的某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后,b地债权人乙在a地参与分配的同时,在b地法院申请就丙的另一财产强制执行(依《民事诉讼法》第25条协议管辖的规定,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b地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迅速结束了执行程序。这样,债权人乙同时参加了两个执行程序,两项执行所得相加的结果完全可能使其债权得到全部实现。而先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甲却因债权人乙的参与分配而只能得到债权的部分实现,结果是“后来者居上”。这就又造成了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参与分配制度难以提供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五)关于债务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维护及增加

在参与分配的进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防止法院重新对其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可能会做出种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行为以维护其私利,这些行为包括:(1)隐匿、私分财产(债务人为其他组织)、 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2)无偿转让财产和财产权利,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4)放弃债权[6].其结果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能得以维护及增加,从整体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无论是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抑或是法院都难以对上述行为加以阻止,也不能申请、宣告其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参与分配制度的又一个重大弊端是不能限制债务人为恶意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处分行为,从而不能保证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最大化。

(六)关于对债务人的救济

《意见》第299条规定,参与分配程序结束后, 对于未受偿的债权,债权人何时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肯定,参与分配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但利用同一强制执行程序来解决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清偿要求,也是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考虑。这样不但可以省却法院个别执行的麻烦,节省时间和费用,降低诉讼成本,更能使债务人从个别执行的繁琐中解脱出来,体现对债务人的救济。然而《意见》第299 条的规定却使参与分配结束后的债务人时刻处于被追偿的窘境,这就使得上述宗旨虚化。从另一方面分析,债务人因一时遭受不可抗力、经营失败等原因造成亏损,却可能陷入长久的被追偿的困境中,没有重新奋起的机会,对债务人也未免苛刻。

三、参与分配制度运行不足之克服-把非法人民事主体纳入破产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为弥补破产法适用主体上的局限,为解决具有多数债权人的非法人民事主体的“资不抵债”问题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的一项制度。如前所述,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不能胜任弥补有限破产主义之漏洞的重任。解决的思路有二:一是保持现存的立法格局,继续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修修补补;二是打破原有破产立法格局,把非法人民事主体纳入破产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第一种解决思路。要想真正解决参与分配制度运行之不足,则势必使其内容和破产法有重复之弊;加之,同为解决民事主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渊源上看,破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而参与分配制度则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立,二者显得不够协调。因此,第一种解决办法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够完美。

第二种解决思路。把非法人民事主体纳入破产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不但符合国际上破产立法由有限破产主义转向一般破产主义的趋势,更重要的是,参与分配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恰恰是破产制度所能克服的:(1)破产制度中,通过受案法院的通知、公告程序, 使债权人不至于因为信息不灵而丧失参与破产分配的机会。通知、公告程序恰能克服参与分配制度中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所可能产生的弊端。(2 )破产法设立破产债权制度,把物之交付请求权、行为或不行为请求权等非金钱债权化为金钱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对未到期的债权人的债权额减去尚未到期期间的利息后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别除权又维护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破产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参与分配制度把能够参与分配的主体局限于金钱债权之请求的已取得执行根据和已起诉的债权人,有悖于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初衷。(3)破产法规定了申报债权的期限, 对未在该期间申报的债权使其转化为自然债权,从而不会造成程序的过分迟延。参与分配制度中,在执行所得移交债权人之前,其他债权人能够随时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须一再制作分配表,从而使执行程序不能迅速终结。 (4)破产法通过设立破产制度,通过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限制,从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得以维护和增加;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可以使债务人恶意转让的财产或让渡的利益重新回归破产财产,保证了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最大化。参与分配制度却不具备该功能。(5 )破产后果上,“固定主义立法例可以使债务人利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财产开始新的营业,免责主义立法例可以免除债务人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债务人可以收集资财,东山再起”[7], 从而体现出对债务人的救济。参与分配程序结束后的债务人仍然时刻处于被追偿的困境中,没有奋起的机会。以上对此表明,破产制度远非参与分配制度所能比拟。再则,我国当前正酝酿制定统一的破产法,这也为纠正参与分配制度运行之不足,把非法人民事主体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提供了契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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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245。

[3]颜运秋。论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j]. 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

[4]三月章。民事诉讼法研究(第3卷)。347。

[5]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73。

[6]江平,江帆。论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j].现代法学,1997, (4)。

参与分配申请书范文第5篇

应届生上海户口积分细则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xx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凡申请直接落户的毕业生,相关受理机构将对其在学期间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本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全国性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xx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不晚于20xx年5月31日;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xx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⑶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⑷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⑸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⑹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⑺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初审机构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初审机构。

(三)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初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四)相关初审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受理。

(五)如用人单位尚无相对应初审机构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受理时间至20xx年12月20日(以上均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审核依据

依据《20xx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20xx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