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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

一、公共参与原则的内涵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明主的体现,也是该法律能够顺利实施的基础。当遇到环境问题的时候,相对于政府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来说,公众属于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但也最有发言权。在环境法下,公众参与原则的准确定义显得更加的重要。简单从字面意思去理解,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应该是每个人都有权力参与到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行动中,也就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参与权,也应该鼓励公众去参与环境保护。而对于环境的立法、执行、监督等方面,公众也应该拥有平等的参与权,成为一个参与者。当公众拥有了这样的权力,也就会做出相应的义务。现在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已经开始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影响经济的发展。同时,全世界都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开始提倡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够很好的缓解环境问题,也是环境保护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民主建设和法治的完善,有助于我国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所以必须强调这个原则的重要性,使其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这项原则并鼓励这项权利得到公众行使。

二、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的基本原则

原则是一个很抽象的东西,对于法律体系而言,当它在实施过程中,围绕着社会关系,为了顺利实施,就会产生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体系的灵魂,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价值,也是法律工作开展的保障。法的原则具有以下特征:法的原则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等现象具有指导意义;法的原则能够对一定的社会生活或内容发生影响;法的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起到弥补法律规范缺陷的作用;法的原则具有价值准则的意义,能够衡量一定社会的稳定性。总之,法律原则就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能够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立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较之法律规范更能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学中的学理概念,指以目标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的基础是环境保护和法的基本理念,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为背景所形成的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反映环境法性质、基本特征,并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环境法中规定或体现着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准则,它起着调整各种因为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作用,集中表现了环境法本质。当然这些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制约又彼此勾连,这给我们跟好的认识环境法的本质,贯彻环境法的理念起到了关键作用。作为法律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它作为整个环境法各项活动的起点,同时也为其活动提供了方向性指导,是环境法的生存之本,同时也促进了环境法的整体性和各方面协调性。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一个空壳,具有实际操作性,可适用性和可诉性都极强值得我们重视。在现有的法律救济手段缺失或者现存的法律救济手段不能满足现实情况需要的时候,环境法基本原则可以成为环境法律救济的依据。根据上述对环境法基本原则涵义的理解,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环境法基本原则能够体现环境法的特点。

也就是说这个原则必须是环境法学所特有的,既不能将它和平时环境科学研究的原则相混杂,也不能是与别的部门法学共同的原则,当然也有别于普通的立法司法过程中适用的原则。

2.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在环境法治建设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作为基本原当然不能随心所欲的建立,而是要有法律的确认来确保它的权威性、同时要在环境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当然这并不是说基本原则会作为一条直接的法律条文,它实质上是在环境建设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所需要的理念的凝结,精炼表述,不同于科学研究的具有法律拘束力。

3.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各项原则中根本的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在环境法制中得到广泛适用,是核心也是基础,要在整个环境法领域全方位的应用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领域。顾全整体,兼顾各个方面才能撑得上是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原则从宏观上来讲具有指导性,适用也非常广泛,而且需要具有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要求它要在各个方面都起着规范的指导作用,始终把握发展大方向。

4.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导环境立法和环境实践的基本准则。

环境法通过运用不同的手段,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这些方法途径,综合性与具体性相结合,主要调节与辅助协调相辅相成,但是环境法基本原则只能是在其中起到综合性的和起主要作用的准则。在环境立法和环保实践中,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存在缺陷或者是法律滞后有所缺失的情况下,为选择环境法律规范和处理环境保护具体问题的根据。

三、公众参与原则能够成为环境法基本原则

(一)工众参与原则体现了环境法的特征

公平和安全是环境法的核心目的,也是贯穿其始终。而实现环境公平和环境安全最好的方式就是让公众参与进来,坚守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力公平。它们之间有各自的特点也有相互联系。代内公平指任何人都有满足其健康的环境、足够的食物和住宅等基本生活需求的权力。代际公平指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力使用环境同时也需要为后代保存所需要的环境资源,不能因为自己的享受,而使得后代承担重大的代价。权力公平指所以生命体都有不受危害的权力,不光是人,还包括其他有生命的个体,是人与自然界、与生物个体之间的权力公平。环境安全指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可持续的状态。世界范围内都在倡导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提倡可持续发展。所以环境公平是环境法对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环境安全是环境法的基本任务。公平和安全是可持续发展实施的法律基础,也是其在环境法的重要体现。公众参与原则正式实现这种理念良好的方式。由于不同的人或者集体利益诉求是不一样的,如果单纯的依靠政府等部门去实施环境法,很难协调各个部分的矛盾,最终环境法也无法顺利实施。公众参与,能更加有效的沟通不同利益团体直接的关系,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点,从而减少因为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摩擦和矛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环境问题的产生也与公众的行为密不可分,公民的生活消费产生的污染越来越严重,逐渐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当公众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就会在平时减少污染的产生,同时又会采取行动保护环境。这样就会在社会上树立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风气和意识,让公众有保护环境的责任感。

(二)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设定条件之一

由于我们时时刻刻被环境所包围,影响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环境保护具有社会性和广泛性,这恰恰决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黄土高原土地沙漠化严重,单纯依靠政府根本没有办法解决,政府就开始号召大家植树造林,经过大家几十年的努力,土地沙漠化问题得到了很大的好转。面对我国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公众的环保意识正不断的觉醒。21世纪初,由于塑料袋过度使用,造成严重的“白色污染”,后来政府就开始号召大家使用环保袋,现在“白色污染”也开始得到有效控制。公众参与原则在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中才开始得到体现,比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保法》和《环评法》等。其中《环评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评”。公众参与原则由于能够有效的帮助环保法顺利实施,符合环保法的特点,所以它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正是因为公众参与原则既能体现环境法的特征,又是环境法的基本设定条件,所以它才能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被广泛接受和运用。

四、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的评价及完善

我国环保法对公众参与还缺乏完善的规定。正所谓没有无权力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力。我们都知道环境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问题,我们生活所需要的空气、水、能源等都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力,同时采取措施保持空气、水等清洁也是我们的义务。因此我国在修订完善环保法的时候,为了更好的管理公众参与环保的行为,应该始终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只有通过立法,明确的规定公众对环境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异议权等权利,还需要规定公众相对应履行的环保义务和相应的具体措施,才能保证环保法顺利有效的实施。

五、结语

现在我国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着公众的正常生活,对经济建设也有很大的拖累。通过分析公众参与原则内涵及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切实可行的途径。

作者:毛玉芳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