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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在不违反法律与道德的前提下,尽可能自由、简单、纯粹、有意义地生活__这是促使我辞职的最本质因素。仅仅因为女性这一性别,便要背负来自家人、朋友、社会的三重“女孩子理应工作安稳”的有色定性,我不甘心更不快乐。工作一年,我始终在寻找我在岗位上的存在感,我努力过,却一再找不到方向;我妥协过,内心深处却始终喧嚣;我抗争过,与母亲的争吵在这一年时间内几乎是我生活的主旋律,她不认可我的追求,认为那无谓、幼稚且不顾虑未来,我不屑她的安定,我满心想要去更繁华的去处去接触更宽广的世界。世界这么大,人生如此短,我不愿意在最美好的青春时代日复一日地枯坐办公室,倒水、换显示屏、偶尔打印复印__我努力读书那么些年绝对不是为了享受这般的“安逸”。
不是所有的意外都令人惊喜。参加公务员考试是因为随波逐流,但被录取上岗之时我也曾欢喜且充满期待。然而,我没有做好扎根基层、艰苦奉献的心理建设,没有事先了解行政工作的性质与内容,亦没有去思虑自己热爱的究竟是公务员工作还是“公务员”这三个对外界来说镶金的大字。大学时期的多份社会实践与各类实习工作给了我太高的眼界,初入社会对诸事考虑不周,事事难以周全,我为我的懵懂无知付出了代价。今日辞职,我浪费了一个得之不易的公务员名额,愧对各级领导、长辈、同事们的栽培,暂时性的难以面对父母希冀的目光,唯独对得起自己。多少年来,被理想鞭笞着奋力前进,尽全力去成为一个优秀的人,而今深深领悟,有时退一步方能显现出海阔天空。
毕业已然一年有余,读书期间尚能通过策划、培训等工作养活自己,现在却经常性依靠家人金钱资助。能力得不到发挥,薪水太低,缺乏岗位存在感与幸福感,由此工作匮乏积极性。从活泼自信到少言寡语,不过一年时间。慎独自省,艰难决定辞职,此后将在潜心考研的同时寻求创意策划类工作,在个人感兴趣的方向上不懈努力,定心如磐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公务员辞职申请书二
尊敬的x主任:
您好!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XXX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在XXX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YYY(XXX的上级单位) A主任、B主任、C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谢XXX Z主任在XXX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YYY、XXX事业蓬勃发展。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公务员辞职申请书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首先为我的辞职申请向各位领导表示深深的歉意。
自2011年进入特警支队工作以来,在领导的关怀、同志的帮助下,我虚心学习,积极实践,获得了以下认识和感悟。第一,通过参与工作、开展教育、深入思考,我树立了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认识到特警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特警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到特警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锻炼了细心、耐心、有恒心的工作态度和作风。第二,一年的工作使我体会到:做事先做人,正人先正己;态度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可以说,特警支队使我完成了从学生到职业人的角色转变,在思想、认识、技能等方面获得了提高。我在特警支队工作期间,深刻感受到了特警支队的“队伍团结, 业务过硬”的优良作风以及“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过硬素质,在这里学到的东西将使我终生受益,我要感谢这段不平凡的岁月!
我自2009年进入公安队伍以来,不断认识到自身素质的薄弱,各项公安业务知识的不完善,正是这些不足是我决心要辞去职务,再学习再提高,所以经慎重考虑后,决定继续以全脱产形式学习深造,特提出此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合肥市公安局特警巡警支队的一切工作。
第一,我自身身体素质不好,加上工作时间的超长和工作压力的加大,使我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感到很疲惫,身体素质每况愈下,精神状态萎靡不振,所以希望能够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使身体得到恢复。这是我辞职的主要原因。
第二,工作中我发现自己的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处理实际工作的技能还有很多不足,对真理和信仰的不懈追求使我希望有一个充足的时间来学习提高。这是我辞职的重要原因。
第三,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在与人交往中有很多不适,所以我觉得可能自己不能适应这个环境。这是我辞职的另一重要原因。
在此,我感谢各位领导曾经提供给我的学习机会和给予的关爱,感谢领导和其他同事带给我快乐的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在特警支队的所学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总之,在特警支队的工作是愉快的。但由于自身的不足,我提出辞职。望批准!
此致
敬礼 !
申请人: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普通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于___年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县委机要局上班,至今已经上班十年时间。如今,我就要辞掉这个铁饭碗,真有点舍不得。回想这十年,感慨万千__对人生,对名利,对事业。
在机要局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本来是想换个工作环境,可是几经周折,还是没有实现这个愿望,要想调个好单位真的比登天还难,说实话,只要能调出机要局,在什么单位我都会很开心。实权单位当然是不可能的了,因为我知道我的条件,也知道我的性格。就算有钱,我也不愿意拿去做那种丑恶的交易,做人就要光明正大,死了也不会被打进十八层地狱,所以如果我有钱了,我首先想到的是我们身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钱要花在刀刃上,同时也为自己积点德。我这样的人能调个好单位吗?然而非常让我绝望的是,我选择了一个事业单位,默默无闻躲在厕所旁边一个阴暗角落里的非实权单位,一切手续都办好了,可是这等“大事”仍要等县委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最终也不知道会议开得如何,反正是我是等到花儿谢了也没有结果。唉!算了吧,都是我没有送钱的原因,否则调这么一个单位还难吗?于是我选择了辞职。
其实在机要局上班也不错,工作也轻闲,而且也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因为在机要局本来就没有什么利益可谈)可是在机要局呆久了,人都变了,理想在哪里?目标在哪里?斗志在哪里?希望在哪里?一起参加工作的哥们都变成局长、书记、乡长了,可自己还是个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小科员(当然科员是比办事员高级一些)本来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可是现在级别发生了变化,见到面的时候也会觉得有一种隔阂,这些都无所谓,因为我压根就没有想到要当官,并且也没有谁会莫名其妙给我个一官半职,在机要局过点清淡的生活也是不错的,可以淡薄名利,可以休养身心。
虽然默默无闻,无私奉献是机要工作的的特点,但是如果让所有的大官小爷们也来机要局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一下的话,可能咱们的组织部门再不怕机构雍肿了,因为这样的话,很多人辞职会比我更加积极。
恳请有关领导早日批准我这个辞职要求,我感激不尽。
辞职人:XXX
致公司人事部:
您好!
本人很幸运于20xx年xx月xx日入职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xx月xx日转为正式员工。在管理处工作的这段日子里,我很感谢管理处的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指导与教诲,在这里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作为一个刚走出校园门口的学生,我不敢对工作有什么要求,只希望能得到一个学习的机会,一个展现自己的平台。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学习,现已基本掌握物业助理职位的操作,但我现在在公司中能得到不是自己想要的。虽然我很留恋管理处办公室的工作气氛,但我的工作热情已在逐渐冷却,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工作正常开展,也为了给自己一个机会寻找更适合自己的位置,我决定提出辞职的申请。
恳请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祝愿xxxx物业明天会更好!
此致
敬礼
一月试用既满,本人不曾授课。适用伊始,我因一时大意,违背法度,犯一大错,经主任批评指正后,心有悔意,且决心改正,未敢观览公务员书题之类于电脑前,未敢与人交头接耳于晚自习之间。
晚自习间,我悉心辅导同学的国文作业,不敢怠慢,稍有差池,必先自省,故学生多欢喜。曾在一室之内,以言劝勉本卓、正曜、若旭仨学生,自此之后,对我不敢有半分违逆。我自觉其人各有所长,盖少有耐心、细心、专心,若对症下药,严加管教,成绩必可提升。
教研时段,新颖组长精心组织,我和同事皆以研习之态各抒拙见,细作札记,不曾以儿戏待之。偶逢一些同事遇事未能到场,而教研活动未有间断。站之台上,可磨意志、可壮胆力、可骋思绪,最可正教言。类似教研,长此以往,必可补我之缺漏,不可多得,甚合我意,以为喜。
平日若无事,我常阅览省内各市语文中考试卷,重点要点,必一一试之,或翻阅初中语文教材,以备不时之需,或新颖有事于我,不敢推诿,定竭忠而尽智。
却不想,四月乃多事之秋,论文、实习报告皆未成文。学校逼迫,催我归去;赁居在外,无网无汤;入不敷出,难以承受。我乃一介书生,至微至陋,才识肤浅,不及公司所愿。时以“综合素质不错”进公司,却不知其于公司有何益弊,且连日无为而过,实有愧于公司知遇之恩。
为此,经反复思量,我欲苟顺私情,权且离去,特斗胆申请辞职。知遇之恩,本人必将没齿难忘。
此致
敬礼!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