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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乡分立;救济性;现收现付;社会化

Abstract:WhilemakingsocialsecuritylawsforChina’sruralareas,principlesshouldbeheldsuchasseparatinglaws(policies)madeforandappliedtoruralareasfromthoseforandtourbanareas;underliningtraditionalprotection;improvingcoordin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stressingremedialprotection;andbalancingsocialsecurityandeconomicdevelopment.Socialsecurityforruralareasmayincludemedicalinsurance,calamityrelief,allowanceforsupportoffivesortsofspecificpersons,subsidesforminimumliving,occupationtraining,pensionsforspecialgroupsandallowanceforsupportandmaintenanceofseniorvillagers.ForChina’sruralsocialsecurity,thefinancingmodelof“cash-in-and-cash-out”shouldbepreferredandthefundsaretobedrawnfromgovernmentalappropriation,collectivecontribution,individualcontribution,benevolentdonation,etc.AgriculturalbanksmayserveastrusteesofthefundsandsomequalifiedfinancialinstitutionsmayserveasadministratorsoftheinvestmentofthefundswhiletheRuralCreditCooperatives,eligiblehospitalsandqualifiedprofessionaltrainingbodiesmayhelptorenderrelevantservices.

KeyWords:separ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ofremedy;“cash-in-and-cash-out;”socialization

构建合理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手段。然而,由于“三农”问题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在我国农村建立起具有一定保障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本文拟从立法的层面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一、立法原则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城乡分立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乡间的互动和融合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笔者认为,由于既定社会结构内部张力态势的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尽管在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城乡之间的统筹层次和融合程度将会持续提高,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总态势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难有实质性改变。城乡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生产方式基础、物质条件基础、组织形式基础、文化观念基础等存在明显的差异:社会化工业生产是城市的基本生产方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是农村的基本生产方式;货币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镇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却是土地及其产出物;社区和发达的社会化服务系统是城镇社会成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组织基础,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组织基础却是家庭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在城镇社会成员中获得了广泛的观念支持和心理认同,而养儿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观念在农村社会成员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城乡社会保障建立基础的上述差异,决定了城乡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是不尽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也必须立基于这些客观现实,坚持建立独立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不过应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建立自由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机制。如果按照一些专家主张的那样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那势必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入误区,影响甚至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等,也是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

(二)以传统保障机制为依托

在长期与各种自然和社会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和组织形式,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随着生产社会化、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加深,我国农村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集体保障和国家保障为必要补充的传统保障机制的保障功能将会逐步弱化,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则会不断得到强化。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事实:第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比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可能在农村建立起能基本取代传统的保障机制的社会保障系统。第二,在我国农村,传统保障机制,如家庭保障等,具有深厚的传统伦理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再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无法代替上述传统的保障形式,一些基本社会保障,如社会养老保障,事实上也将主要依托家庭等传统保障组织形式来具体实施。第三,在我国农村如果过分看重社会保障从而忽视传统保障机制的作用,将导致严重甚至灾难性后果。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传统的保障机制在我国农村将仍然会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传统的保障机制的作用。

(三)统筹层次逐步提高

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参与保障系统的人员越多,系统本身的共济能力就越强,保障能力也越强。社会保障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它的参加者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立法强制,并且实行属地管辖。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系统的统筹层次与保障系统的覆盖面成正比,系统的统筹层次越高参与者就越多,保障系统的筹资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强。换句话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越高越好。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对社会保障基金中个人出资负担的认识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心理预期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提高统筹层次,可能会引发统筹区内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在社会保障基金筹资负担分担上的矛盾,影响统筹区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缴费的积极性,从而降低系统的筹资能力。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应伴随政府调控能力的增强、农民共济意识的提高、经济发展区域差距不断缩小而逐步提高。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保障项目的不同先从县级开始,进而发展到市级、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

(四)以救济性保障为基础

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救济性保障为目标;也就是说,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应按社会救济的定位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农村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土地政策和生活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村始终具有一种相对稳定的基本保障机制和功能,村民对社会保障的期望值和心理预期也不会像城镇居民那样全面、普遍;另一方面,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国力基础无法支撑在农村建立具有普遍性特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在保障层次上的正确选择,应是先建立救济性保障,然后伴随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程度的提高,逐渐由救济性保障过渡到保险性保障。

(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根据国外建立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社会保障的水平和程度一定要和本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是一个农村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国家,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水平的确定一定要和统筹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笔者以为:低水平,广覆盖,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应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法定项目

合理确定法定保障项目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的结构安排,还涉及到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设计,以及筹资和负担分配模式的选择和确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农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急缓程度,笔者以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可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法定项目:

(一)医疗保障

疾病,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疾病的治疗,往往需要患者及其家属承担比较大的即时性付款,这对于以实物为主要收入形式、现金储蓄比较少的广大村民来讲,普遍难以承受。2007年6月,广州市统计局曾就社会保障问题在全市进行过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50.7%的市民希望将“医疗保险”列为首位,而在最担心的问题中,近九成被调查者把患重大疾病时生活得不到保障列为首位[1]。由此可见,我国村民最为需要和希望的社会保障是医疗保障。国家计划在农村首先建立的社会保障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有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人口为5.08亿人,4.1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0.7%,2006年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2.7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合计为155.81亿元[2]。不过,笔者以为,在我国农村目前只宜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只对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患病村民提供一定的救助,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灾害救济

我国农村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由于农村财产存在形式的自然化特征和防灾设施的不足,各种灾害事故往往会给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的破坏和损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2008年3月22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报告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关情况时透露,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连续遭受的4次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而有关专家估计,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所造成的损失更是可能高达5000亿元人民币。自然灾害导致的这些损害和困难仅靠农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力量根本无法克服,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救济。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三)“五保”供养

根据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目前全国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供养对象有300多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中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障形式,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将其确定为正式的法定保障项目。

(四)最低生活保障

在我国农村始总会有一部分村民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为了确保这部分村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我们应仿照城镇“低保”制度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国将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国务院总理2007年5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全面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国农村低保对象已达2067.7万人,全国各地平均低保标准为年人均857元(或月人均71.4元),其中最低的为600元(甘肃),最高的为2560元(上海)[3]。

(五)职业技术培训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左右富余劳动力,并且每年还要新增600万农村劳动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将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即使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也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技能。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基本劳动技能。我国有9亿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初中文化程度占48.1%,高中文化程度仅占11.6%,而系统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所占比重更少[4]。因此,为了使从农村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能够尽快地适应工业化的要求,推动我国社会的转型,并带动整个“三农”问题的解决,国家应将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根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规划,2006—2010年,将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尽管存在事实上的失业问题,但不宜建立农村失业救济制度,而只能代之以职业技术培训救助制度。从长远看,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可与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结合起来。

(六)特殊群体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结构和现实支撑条件,笔者以为,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难以建立适用于全体村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只能建立适用于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开发和城镇建设,从而失去了保障基础。据有关部门的大致统计,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50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为了解除这部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体现社会公平,政府应给这部分农民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

2.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相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讲,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的养老负担要重得多,且存在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带来的养老风险,因此,为了使独生子女父母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条件,同时为独生子女政策在农村的推行提供配套制度,国家应将这部分村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

3.高龄村民养老津贴由于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村民的平均寿命在不断的提高,农民未富先老的问题已经凸现,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使反贫困的任务更为艰巨复杂。2005年,中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就已突破1亿,80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农村高龄人口的存在,一方面自身需要更多的养老资源,而另一方面为其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子女因年事渐高,供养父母的能力却反而降低了,因此,国家应将超过一定年龄的村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定期提供养老津贴。

三、基金筹集

(一)筹资模式

从历史的角度和世界的范围看,社会保障筹资主要有3种模式:全额积累、部分积累和现收现付。笔者认为,这3种模式各有利弊,但现收现付模式更适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需要。

首先,如果在农村不建立普遍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农村社会保障的总体负担应该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和平稳性。较高的可预见性能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较为准确地确定每年的支付负担,而平稳性则能使代际间的社会保障负担不致畸轻畸重,从而无须通过采取积累模式形成一个储备基金,以应对诸如城镇老龄化高峰期出现的养老金支付突然大幅度增加所带来的资金困难。

其次,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参保人数众多,保障体系本身具有较强的调剂能力,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障系统现收的资金应该能够满足基金支付的需要。即使由于出现特大事故,如特大自然灾害等,基金支付出现困难,也可以通过临时财政拨款和接受捐助等方式来解决,无需建立较大数额的专门应急储备基金。

再次,如果选择积累模式(不管是全额积累还是部分积累),将形成数额巨大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要确保如此数额巨大的基金能够保值增值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欠成熟,相关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没有形成,我国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已出现令人担忧的问题,大量基金被违规使用,为数不少的基金已流失。农村社会保障在筹资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充分吸取这一教训。

(二)筹资渠道及负担分配

1.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当年全国和本辖区农村社会保障的支付总需求,安排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不同地区及统筹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不同统筹区内财政拨款所占的比重应是不同的,但财政拨款在整个社会保障资金中应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在西部贫困地区和初期阶段。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地区平衡和应急支付,这部分资金不能直接进入各级地方预算中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正式年度预算收入来源,不能直接构成各统筹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2.统筹区内公共资源收益在我国农村,有一些由全体村民共有的资源和财产,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乡镇企业等,这部分资源和财产经过使用,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水面出租、企业经营等,均会产生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的一部分应按一定程序划转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资金来源。

3.村民缴费村民个人缴费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村民在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并符合法定缴费条件后,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由于村民收入形式的实物化、多样化和隐蔽性,实行比例缴费制比较困难,因此,村民可按定额分月、季或年并分期或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费,并按缴费档次分别享受对应的保障待遇。由于不同统筹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同统筹区内村民的缴费项目和缴费标准应有所不同。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失地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直接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并一次性划拨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4.慈善捐赠农村社会保障还可以通过接受个人、单位、国家、国际机构的捐赠来筹集资金。“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灾区先后收到大量捐款,笔者以为,这类捐款中的一部分可以划转到灾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用于建立专门适用于灾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

(三)筹资工具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工具有两种:一是社会保障税;二是社会保险费。两种筹资工具各有利弊,但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选择社会保障费作为筹资工具更为合理。

1.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存在诸多技术难题这些难题包括:(1)管理系统不便确定。目前,我国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农村社会保障税究竟划为国税好,还是划为地税更为合理?从现行的体制看,其确定存在一些困难。(2)纳税人难以确定。社会保障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人,还是以户为纳税人?由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一般是以家庭作为收入主体,但村民却以个人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障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样,纳税人不便确定。(3)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征税首先要确定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都是以薪金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很好把握,可我国农村村民的个人收入却很难确定。

2.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会增加管理成本

如果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在税务部门建立一个新的征税体系,配置相关工作人员和设备,这本身就会带来直接的管理成本。而如果采取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办法,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因为,社会保障费完全可以由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来直接负责征管,而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是现存机构,这样至少可以减少机构的运行成本。

3.采取“收费”而不是“征税”更具有妥当性

相对于“规费”,“税收”具有刚性。在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期,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的很多关系还不清晰和稳定,村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还比较粗浅,匆忙出台法律,强制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可能引起村民的抵触,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而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属于政策层面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那样强的刚性,调整比较容易,执行中可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推行的初期,选择社会保障费作为筹资工具更具有适合性和可操作性。

四、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应建立统筹领导分别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障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中。

(一)领导协调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各级政府应成立社会保障委员会,统筹协调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委员会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农业、工会、军队等有关部门和方面的领导及代表组成,社会保障委员会应由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中央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制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基本政策;(2)拟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行政法规;(3)拟订社会保障预算;(4)协调全国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涉及全国性或跨区域性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各级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负责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执行;(2)协调本辖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以及两大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各保障项目之间的关系;(3)拟订本辖区社会保障预算;(4)依照政策或法律规定拟订在本辖区内实施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5)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本职能

根据我国行政部门目前的管理职能分工情况,笔者认为,应由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保障项目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养老保障、灾害救济、农村退伍伤残军人优抚、“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职业技术培训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障。

中央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主要承担以下行政管理职能:(1)在自己主管的系统内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制定部门规章;(3)对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4)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5)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调研和信息收集;(6)接受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申诉、检举和建议。

地方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承担以下基本管理职能:(1)根据本级社会保障委员会的要求,在本辖区内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组织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并监督本辖区内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3)受理本辖区内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项的申诉、检举和争议。

(三)事务经办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笔者以为,可以在各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设立相应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社会保障事务。事务经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接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委托,具体负责相关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经办;

(2)根据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经过同级政府批准的农村社会保障收支计划,组织农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3)就自己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负责选择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4)收集、整理和报告集资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有关信息。

(四)服务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农村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和待遇发放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委托农业银行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机构,符合条件并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医院、职业培训教育机构等,可以作为社会保障待遇发放机构。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2)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投资管理协议,依法对基金进行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3)依法定期向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报告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4)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农村社会保障受益人支付或提供社会保障待遇;(5)在规定年限内保管好所有财务会计凭证。

参考文献:

[1]何雪峰.广州近九成市民担心重病无保障[N].信息时报,2007-06-18(A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R/OL].(2007-05-09)[2008-07-20]

[3]潘跃.民政部:“全民低保”进入攻坚阶段人均年补857元[N].人民日报,2007-08-09(2).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第2篇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简述

1.统一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应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支付和统一管理。以国家财政为基础,将农民也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中央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保障的对象是有公民义务的劳动者。社会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的年度预算,实行按需分配,年度平衡。社会保障人人平等,不分劳动力的素质、级别和所在地域。胡鞍钢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基础,也是“中国新政”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改革中最优先的议题。中国要建立一个充满温暖、关怀和友爱的公平社会,有赖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公共产品,国家应采用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国统一调配。冯兰瑞认为,应尽快实现由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一。现代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化,这种社会化不仅包括保障对象社会化、保障主体社会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还应包括资金筹集和调剂使用社会化。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越高,越接近全社会的统一化,就越接近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我们要从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筹,这是建立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

2.民间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中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动机是短期的,战略目标是错误的,财政上是无法持续的。因为在区域发展高度不平衡,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上将是乌托邦式的“洋跃进”。统一的社会保障非但无助于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会拖垮整个财政体系;统一的社会保障将严重削弱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使外资流向劳动力价格更低廉的国家,从而削弱而非加强社会稳定。中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资本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地,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就在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力成本低,社会负担轻;统一的社会保障还将使贫困地区的居民大量迁移到沿海等发达地区。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将出现类似于纽约的贫民窟,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因此,中国应扎根家庭、依托市场,发展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从长期的发展战略而言,中国应当建立以家庭储蓄养老保障为主,民营医疗保险为辅,社区社会救济保底,廉价高效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而非统一集中国营低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3.差别性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巨大,所以在保障形式、保障项目、保障水平等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在农村,应以家庭保障为主,同时根据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有步骤地发展社会保障项目;在城市,则应加大社会保障改革的力度,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4.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应实行“有差别的统一”。进城务工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城市企业职工等应逐步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保障项目中的最低生活水平部分和大病统筹部分,应渐次过渡为全民共享项目;其他部分,以及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如失业、工伤等,城乡应具有一定的差异。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评析

首先,我们分析统一社会保障理论。统一社会保障理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可以实现人与人平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应履行的职责,也是对公民生活权利的维护。《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件都明确规定,人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这种理念。二是有利于劳动者流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行政区域性,这种区域性制约了劳动者流向其他行政区域。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央政府就成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从而,可以把社会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资金账户。这样,劳动者的流动就不会再受地域限制,提高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但是,也必须承认,统一社会保障理论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按统一的个人税率对劳动者的收入征收社会保障税;按统一的企业税率对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障税。受多种因素影响,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差别很大。比如,2004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 815元,其中上海为8 513元,居第一位;北京为7 836.4元,居第二位。劳动者的收入不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也就不同。然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是使每个劳动者都享受相同的社会保障金,并不考虑每个人过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多少。因此,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公平的,它会引致高收入者产生抵触情绪,进而与企业共谋,尽量减少各自的社会保障税,以提高各自的当期收入。

其次,我们分析民间社会保障理论。我们认为,民间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难以解决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我国居民家庭储蓄难以支撑养老保障。截止到2004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119 555亿元。看起来数额巨大,但是,如果分摊到每个人的头上,数额还是小得可怜。我国有13亿人口,所以,人均储蓄余额仅为9197元。更何况,我国储户的结构不对称,即中低收入的中小储户数量较大,约占总储户的80%;高收入的储户数量较小,约占总储户的20%。同时,我国储户的收入又呈两极分化态势,即中低收入的中小储户仅拥有20%的储蓄余额;而高收入的储户却拥有80%的储蓄余额。因此,中低收入阶层的人均储蓄余额约为2299元,高收入阶层的人均储蓄余额也仅为36 786元。这种储蓄状况是难以维持养老费用的。二是民营医疗保险机构会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吗?民营医疗保险是商业性保险,需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定期向保险公司缴纳医疗保险金。但是,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收入较低,几乎没有剩余缴纳医疗保险金。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机构怎么会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呢?所以,以民营医疗保险机构来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的设想是没有资金支持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三是社区的社会救济能保底吗?我们认为,社区的社会救济是不能够保底的,原因是社区不是社会保障机构,不具有社会保障职能;若强制社区承担社会救济职能,那么救济资金从哪儿来?

再次,我们分析差别性社会保障理论和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理论。农村和城市分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看似合理,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农村和城市分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将使两者“各自为政”,结果会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使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障待遇大幅度降低。农村曾经为城市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所以工业必须反哺农业。财政政策应向农业和农民倾斜,以增强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能力,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和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实质性公平。

建立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又造成了农民之间、城市企业职工之间的不平等。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有差别地运用于城市和农村。全国农民都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金,全国企业职工也都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金,不考虑农民个体和职工个体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多少,没有体现按“贡献”分配原则,这必然会影响“贡献”大者的积极性。所以,这种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合理的。

二、建立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

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理论难以满足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需要,所以,应探索新的社会保障理论。新构建的社会保障理论应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只讲公平,不讲效率,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将步入困境;只讲效率,不讲公平,则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讲公平,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规模不断扩大,也有利于形成一种平等、和谐、温暖、友爱和关怀的良好社会氛围;讲效率,有利于激励劳动者和企业多缴纳社会保障税。

由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所以,我们据此创新社会保障理论,即提出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所谓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是指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主体,分Z,j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分别为全国和所辖区域城乡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的理论。即分级式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要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全国社会保障税和地方社会保障税分别筹集。全国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企业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收入);地方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非国有企业的收入(包括非国有资产的收入)、非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和农村农民的收入。

分级式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分级”。“分级”即把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两级,“一级”是中央政府通过全国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全国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另“一级”是省一级政府通过地方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本省区域内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

每个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障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只要是我国具备条件的居民,无论是城市退休职工,还是农村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都可以领取相同的全国社会保障金。它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表明人人平等。另一部分是省一级地方社会保障资金。只要是该省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居民,都可以领取相同的地方社会保障金。对于省内来说,它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公平性;对于全国来说,它体现了“各自”的贡献,即效率性,它可以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以对各个时期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理论的梳理,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进行了全面考察和分析,以求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理论指导。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社会保障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社会保障理论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他们在资本论中,首先提到了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他们指出:“在不变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于各种使他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因此,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社会保障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就是说社会主义,不是把社会总产品全部平均地不折不扣地分配掉,而是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把总产品的一部分留下来用于社会保障事业。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末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这里指出社会保障是维持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谈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劳动是每一个劳动者获得享受的前提,他们的劳动量和需要的满足量成正比。”但是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它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第一类、有劳动能力的人;第二类、孤儿和需要救济的贫民的子女;第三类、衰败的,流落解套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那么它就不能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来进行配置,而是要将那些确需保障的人过去或将来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的大小联系起来,加以区别,否则将会磋商劳动者的积极性。

列宁在社会保障的承办上,主张国家化,他谈到:“对工人的保险事业应实行完全国家化。”“保险事业国家化就是把一切保险公司合并为一,集中他们的活动,由国家来监督,统一起来,可以减低保险费”

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毛泽东立足中国的国情,在中国革命、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思想。

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毛泽东对包括有点军属、救济失业、赈灾救荒等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迅速地壮大了革命队伍。建立了工农联盟发展了红军部队,最后取得了革命的胜利。

建国后,在毛泽东的指导下,政务院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次人中国人也尝到了生老病死有保障的幸福。他较早、完整地提出关于农民养老的法规性文件。

毛泽东还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第一,独立自主与国家扶持相结合。独立自主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第二,水平适度与循序渐进相结合。毛泽东认为。他指出:“福利不可不谋,不可多谋,不谋不行。”第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对社会公平的深切追求是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最为鲜明的特点。他强调,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随生产力的发展而提高,这就反映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邓小平用新的观点继承、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他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社会保障,是解决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就业问题”。他以马克思主义者的巨大勇气,毅然抛弃和纠正我们党长期以来把生产关系的变革和意识形态的更迭置于发展生产力之上的理论和实践的失误,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科学论断。

邓小平总结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形成的一个实事求是社会保障观:就是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社会的再分配,他还概括出包含深层次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观,就是要使那些丧失劳动力和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困难的老、弱、病、残、伤、孤、寡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社会的保障。即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保障所有一切社会劳动成员都能过着温饱、富裕和幸福的生活。

邓小平从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角度,提出一个逐步实现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的保障构想,他指出:“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邓小平这种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观,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始终必须坚持的宗旨。邓小平又从社会控制的理论出发,指出,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以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并告诫全党全国人民,“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邓小平是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构思其社会保障观的,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和我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经济制度,在一国的宏观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其对一国人力资本的形成和影响,目前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通过分析社会保障对人力资本形成的作用,可以在传统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人力资本的各种属性,如人力资本的生产性、分配性、消费性、创造性、流动性及私人性和社会性等,以期为更好地挖掘和利用人力资本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人力资本理论 社会保障 人力资本属性

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已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和其他制度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中国内地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框架仍在进一步构建之中,笔者曾提出将义务教育保障、城市最低住房保障和贫困大学生就学保障纳入正式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一种既有别于西方“福利国家”,又有别于传统社会保障的“和谐社会保障”模式。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具有“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的双重功能,但学界很少讨论社会保障对一国人力资本形成所做出的贡献。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是一种“资本”性投入;社会保障在刺激消费的同时也蕴含着人力资本本身所具有的消费性;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性质与人力资本的分配性密不可分;社会保障本质上也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一部分,是人力资本的生产性决定的。简言之,在社会保障的视角下,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人力资本的本质属性。

人力资本理论的内涵

(一)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人力资本理论的渊源可上溯到著名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近代微观经济学奠基人马歇尔等,他们认为,在各种资本投资中,对人本身的投资是最具价值的。遗憾的是,他们都没有对这一观点进行深入论证。直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在长期研究农业经济问题时发现,从20世纪初到50年代,促使美国农业生产的产量迅速增加和农业生产率提高的重要原因已不是土地、劳动力数量或资本存量的增加,而是人的知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1960年,舒尔茨在美国经济学年会上发表了题为《人力资本的投资》的著名演讲,指出了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人力资本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劳动力数量的增加重要得多。以舒尔茨的这次演讲为开端,许多经济学家开始深入地研究这一课题,“人力资本”的概念广泛见诸于国际学术界。

在对人力资本研究的热潮中,贝克尔无疑是其中的杰出代表。贝克尔著述甚多,其中《生育率的经济分析》(1960)、《人力资本》(1964)、《家庭论》(1981)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经典性”论著,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另一位人力资本理论研究的开拓者明塞尔则把人力资本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并将其应用于收入分配和劳动市场行为研究。其主要贡献有:建立了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模型,论证在均衡条件下不同人力资本投资量与个人终生挣得的贴现值相等,把收入分配问题引入到人力资本理论框架中。

(二)当代人力资本理论的主要内涵

当代西方经济学普遍认为,资本主要有两种形式―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体现在物质形式方面的资本为物质资本,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资本为人力资本,即人力资本是体现于劳动者身上的以其数量和质量形式表示的资本,它表现为劳动者的知识、技能、体力(健康状况)等。

人力资本是通过对人力投资形成的。而对人力的投资则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教育支出、保健支出、劳动力国内流动的支出或用于移民的支出等。贝克尔认为,投资活动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主要影响未来福利;另一种则主要影响现在的福利。他认为,用于增加人的资源影响未来货币和消费的投资就是人力资本投资,这种投资包括正规学校教育、在职培训、医疗保健、迁移、以及收集价格和收入的信息等多种形式。当用于满足未来需求的支出时,一般而言,只有当预期收益的现值至少等于支出的现值时,人们才愿意做出这种支出。在分析形成人力资本时,贝克尔主要强调了正规教育和在职培训的重要作用。为简化起见,贝克尔把教育投资限定在一个时期内,而把收益扩展为所有其他时期,由此来讨论教育投资的收益率,这样有助于个人做出是否继续作人力资本投资的决定。对于在职培训,由于培训会降低现期收益,并提高现期支出,但如果培训可以大幅度提高未来的收益,企业就会乐于提供这种培训。另外,贝克尔还将培训进一步划分为两种:一般培训与特殊培训,并对二者就雇员和雇主在培训成本支出和培训收益获取上的差异进行了分析。

社会保障视角下的人力资本理论阐释

社会保障通过收入补偿、支出补偿以及互助互济,使受到创伤的社会机体和个人机体得以恢复,并重新投入运行,此外,社会保障在改善医疗保健、促进基础教育公平及保障城市最低住房的过程中,也促进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人力资本的形成,并赋予人力资本许多新的属性。

(一)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本形成

人力资本除了通过专门的人力投资形成外,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民生制度安排,对人力资本的形成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到城乡义务教育保障、城市最低住房保障,无一不对人力资本的形成产生着影响。

首先,社会救助是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目标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救助的外延,则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和其他针对社会脆弱群体的扶助措施;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化保障事业,它的最直接目的是帮助现实社会中的脆弱社会群体,贫民、灾民、孤老残幼等都是慈善事业的工作对象,因此它与政府举办的救灾济贫及有关福利事业是相通的。显然,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是人类自身生产得以延续的保障,对于社会脆弱群体而言,它是人力资本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的是受益者与雇佣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险的项目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建立有单独的生育保险、遗属保险、护理保险乃至灾害社会保险制度等。与社会救助解决的主要是脆弱社会成员的即期生存危机相比,社会保险解决的则是劳动者未来的和不确定的风险。可见,社会保险是社会、单位和个人花费在人力(劳动者)上的人力保健等方面的开支,这种投资无疑会在未来的特定经济活动中给有关经济行为主体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收益,因此,也可以将社会保险视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

再次,社会福利的含义在世界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英、美等国,社会福利是一个包容甚广的大概念,他们将社会保障囊括在内,比如在英国,社会福利被定义为“是为了保障全体国民的物质的、精神的社会最低生活水准而由政府和民间提供的各项社会服务的总和。”而中国的社会福利则是专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有关福利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中国的社会福利隶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笔者曾撰文指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介于广义福利概念与狭义社会保障概念之间,是一种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向上的保障和激励机制。以国家(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通过从事福利事业的社会团体)为责任主体的社会福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成员在生活服务、保健、教育等方面的福利需求,这既是社会成员在生活质量、身体素质与文化素质等方面发展权的体现,也是社会成员人力资本形成的途径之一。

最后,笔者曾撰文建议将城乡义务教育和城市最低住房保障制度纳入正式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一方面,从国际国内的情况来看,社会成员的基础教育或称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通常是具有福利色彩的公益事业,这一特点决定了作为基础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与社会保障有着直接的、内在的联系。教育福利与失业保障范围内的技能培训,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一国人力资本的形成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住房作为“城市人”的消费热点,不仅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的产业,同时也是“城市人”的“三座大山”之一,国家如果将城市最低住房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将可支配收入更多的用于教育、健康保健等方面的人力资本投资。

(二)社会保障视角下人力资本的本质属性

1.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从筹资渠道来看,社会保障强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的作用,实质上这三者都属于人力资本投资的主体,而且这种投资,于个人和国家而言,都是一种“资本”性的投资。

人力资本,就其实体形成来说,是活的人体所拥有的体力、健康、经验、知识和技能及其他精神存量的总称,它可以在未来特定经济活动中给有关经济行为主体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换言之,人力资本是某特定经济主体预先投资而形成的,并作为生产经营要素或获利手段来使用,以取得预期收益的“资本”,它强调投资收益回报、价值增值、所有者权益和人力的个体素质或精神存量的形成和积累。

2.人力资本的文化性与经济性。社会保障中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及再就业培训,不但能形成一定的人力资本,而且这种人力资本还具有文化性和经济性并存的双重属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人力资本理论无非就是强调人的重要性,但如果把人当作“资本”来看待,难免会有贬低人格之嫌,由此认为人力资本的文化属性与经济属性是格格不入的。有关人力资本的文化性与其经济性相矛盾的观点,实质上是经济学传统中的“物本观”在价值观念上的扭曲反映。由教育形成的人力资本作为社会文化过程具有文化性,与它作为投入产出过程具有经济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人力资本的二重属性之间是内在统一的,正如工农业生产活动的生物、工艺属性与其经济属性不相矛盾一样。

3.人力资本的创造性。人力资本的创造性与人的社会化是分不开的。在中国,剔除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人的发展经历了小农经济社会的“家庭人”、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人”,一直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人”等几个阶段。对社会保障而言,人的社会化进程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在人走向社会化的条件下,社会保障便成了全社会的事业和全民的事业。反过来,社会保障对人的社会化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人”是人力资本的天然所有者,也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一般而言,经济行为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无外乎面临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受自然环境和条件的约束,二是受社会环境和条件的约束。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以自然人力(体力)为基础的智能或精神创造力(脑力),是创造社会财富、成为价值增值源泉的主体创造力,也即智能人力是人力资本的本质规定性。另一方面,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人力资本的创造性还表现在改进人与人之间分工协作及利益关系的社会组织能力方面。人力资本的载体,是存在于特定社会环境中的人,因此,社会文化传统、人际交往关系、分工协作组织及各种制度知识经过长期积累凝结在“人”的身上,形成某种社会性的精神创造力,就成为人力资本内在规定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人力资本创造力的社会规定性,会促进知识技能在人与人之间的互补、替代和积累,使整个社会的精神创造力在规模上无限扩张、在动态上持续增长。

4.人力资本的流动性及其配置。当前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而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实现社会保险跨省区的转移接续,则能更好地促进人力资本的流动及其配置。

人力资本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人力资本在区域间、产业间的转换和流动。人力资本是异质的,性质不同的人力资本其功能也不尽相同。生产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具有各异的人力资本,在企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农民、工人和工程师的人力资本在性质上也有很大差别,他们在各自的职业空间发挥作用。沿海开放城市和内陆农村地区所需人力资本的差别也很大,可见,人力资本的异质性和区域发展的非均衡性决定着其转换与流动的水平和方向。简言之,人力资本以市场信号为指引,在不同企业间、产业间、区域间不断转移和流动,是实现人力资本优化配置的必然途径。

5.人力资本的私人性和社会性。从社会保障的筹资主体来看,宏观层面既有国家的投入,微观层面亦有企业和个人的投入,因而社会保障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具有私人和社会的双重属性。

人力资本是体现、凝结和贮存在特定的人身上,与作为其载体或天然所有者的个人须臾不可分离,并经由个人形成、支配和使用才能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力资本是一种具有显著个体性或私人性的资本。当某种人力资本的效用互联性很低时,社会中的个人效用与其他人是否具有或能否获得该种人力资本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已拥有人力资本者,对于使更多人获得人力资本的互助安排意愿很低。这是纯粹的私人性人力资本。一般来讲,私人性人力资本具有竞争性特征,即已拥有者的效用随着新增拥有者的增多而降低;反之,当某种人力资本的效用互联性较高时,个人效用的增加及其实现与其他人是否具有或能否获得该种人力资本密切相关。在这场合,已拥有人力资本者对于使更多人获得人力资本的互助安排意愿较高。这便是社会性的人力资本。社会性人力资本往往存在“规模界点”,也就是该种人力资本的个人效用的实现,以足够的分享该种人力资本的其他个人的数量为条件。典型的例子是语言能力,语言作为一种交流工具,在仅有一人而无第二人掌握该种语言时,这种能力就完全失去了效用。

6.人力资本的生产性、分配性和消费性。萨伊(1803)首创了西方经济学的“三分法”,即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机械地不分主次地并列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等三部分。社会保障在形式上无疑属于分配与再分配领域,但就分配关系反作于生产而言,社会保障又具有促进生产的属性。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可以缩小贫富差距,进而起到刺激和扩大消费的效应。简言之,通过社会保障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阐释了人力资本的生产性、分配性和消费性。

所谓生产性人力资本,就是个人所获得的主要由于其潜在的可增加经济性的生产能力的价值而被重视的知识和技能,主要体现在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调配所掌握的不同生产要素的能力和处理生产中不均衡状态的能力;相对而言,分配性人力资本则是一种非生产性人力资本,它与一个集团、组织乃至国家维持或改变既有的经济财富在个人之间、集团之间、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分配相关。我们将之狭隘地定义为个人所获得的主要由于其潜在的可用于财富分配过程的能力的价值而被重视的知识、态度和技能;所谓人力资本的消费性,主要是指人力资本投资对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内在联系性。

一般来讲,人力资本的消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力资本投资和消费具有同一性。舒尔茨(1961)曾经指出“好多我们称之为消费的东西,就是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二是人力资本投资对现期消费具有替代性。人力资本投资是对眼前利益的放弃,以获得未来更大的效用或使生命周期中的消费平滑化。

三是不同性质的人力资本投资,对居民消费产生的影响也不同。一方面,社会性人力资本投资增加有利于扩大个人消费。家庭或个人以外的社会性人力资本投资,具有增加个人或家庭用于人力资本的收入或免除人力资本方面花费的后顾之忧,从而可以增加其他方面的消费支出。另一方面,私人性人力资本投资增加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则相对复杂一些。这主要体现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在人力资本品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居民收入提高会使得居民的人力资本投资和其他消费支出同时增加。其他条件不变,如果资本品价格发生变化,则会出现替代效应。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解决民生问题的制度安排,它具有数量上“普惠性”的特征,然而学术界目前很少有人关注社会保障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人力资本形成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其实,就象一国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样,社会保障不仅可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还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从而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概括说来,社会保障对人力资本理论的贡献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的各类项目,特别是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各项保障措施对人力资本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是社会保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关乎“人”的正式的制度安排,除了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功能外,其在某种程度上也进一步拓宽了人力资本的各种属性。有关社会保障对人力资本(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形成的关联度和影响度,则是需要进一步进行定量研究的问题。而深入透彻的阐释人力资本的各种属性,无疑可以为我们更好地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本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商务印书馆,2000

3.[美]加里•S•贝克尔. 梁小民译.人力资本[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4.舒尔茨(Schulta,T.W.).人力资本投资(1971).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0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模式第三方监管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4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力量,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许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如果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

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

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具体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

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按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是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胡晓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5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