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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统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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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统计工作计划

车间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现将省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计生委反映。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的意见

省计生委

全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9月18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已于10月18日公布施行。由于新修订的《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作了适当调整,为了保证调整后的政策能够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条例》公布施行后,我省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新《条例》规定为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要抓紧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和补充,做好《条例》的各项配套工作。

二、新《条例》公布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曾经作出处理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对新《条例》公布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尚未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按原《条例》处理;对过去违反计划生育因本人责任而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处理。

三、凡在新《条例》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生育一孩的夫妻,所发放的一孩《生育证》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二孩生育的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过去已经批准的,继续有效。

五、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过去只生育一个女孩,并已领取二孩生育指标通知书或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的,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该证书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不符合新《条例》第九条规定6种特殊情况,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按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3日内到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或有异议的,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孕检确诊为未怀孕的,应交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

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配合孕检(流动人口应回原发证书所在地参加孕检)。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七、新《条例》施行前发放的农业人口二孩生育证书,凡未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加盖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的一律无效;无二孩生育证书或持未审核盖章的二孩生育证书怀孕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孕检确诊为怀孕、以后发生流产的,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经审核盖章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自新《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农业人口中已签订的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规定6种特殊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否则,合同书自动失效。

在签订二孩生育合同书时已交保证金的,合同书失效时退还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已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一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落实了节育措施的,退回保证金。

十、新《条例》公布施行后,少数民族自治县原已发给少数民族城镇生育二孩、农村生育三孩的生育指标通知书或《生育证》的,要在30日内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孕检。已经怀孕的,允许生育;未怀孕的,收回生育指标通知书或《生育证》。具体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制定有关规定执行。

车间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继续做好产品质量标准文件的制修订与落实工作

通过以往一段时间的工作,认识到当前实施的产品质量标准有部分要求和实际存在一定偏差,一些是因为标准设置的不尽合理,还有一些是因为没有认真落实。今后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品质管理工作有章可依,同时要严把执行关,让产品质量与标准要求尽可能的接近,直到一致。

二、规范进料检验工作

在过去的进料检验工作中,仅做到了大宗、重要原料的检验,并且检验项目不够全面,检验记录不够完整,偶尔会出现进料品质不良影响产品质量的现象。自9月上旬开始,对外购大宗物料,全部采用aql抽样检验;对贵重物品或质量影响大的原料,执行全数检验;对于难以验证的原料,要求供应商提供品质保证函。所有进料检验工作,按物料别留下完整检验记录。对于来料品质异常的,及时发出car(品质异常通知单)要求改正,并跟进检测改进的结果。

三、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近几日,因交期紧,糊制环节人员紧缺,临时抽调2名巡检帮忙检封,致过程质量控制主要由各车间主管承担。因各车间主管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品质状况堪忧。为保证制程质量,计划自9月4前要各现场巡检人员归位,以加强过程环节的控制。

制造环节有些品质问题再三复发,主要是因为没有及时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理惩戒。自9月上旬,对新发现的批量质量事故,必须做到发现事故2小时内发出car(品质异常通知单),发现事故4小时内拿出临时纠正措施,24小时内拿出长期预防措施,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开始进行fqc产成品抽样检验工作

早期,由于对过程的关注,没有充分认识到产成品抽样检验的重要性,导致,经常到客户验货时发现产品不良。自9月上旬开始,需对要入库的产成品进行aql抽样检测,并对检查结果做好完整记录。如检查过程中发现与标准、合约要求存在偏差的,及时通知生产部门修正。

五、做好质量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认真做好质量管理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报送各类质量报表,为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质量信息。进料、过程、成品检验相关统计数据每周通报一次。

车间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为确保调整和修改后的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现将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

全文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新《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或《办法》处理。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三、在新《条例》公布前,一孩生育指标和一孩生育证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的二孩生育指标和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五、农业人口过去在生育一个女孩后,按生育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由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重新审核,并加盖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和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在1998年10月28日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作出诊断结果后3日内到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孕检结果为未孕的,应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如对孕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作出孕检结果后3日内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县级市计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复查;仍有异议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落实节育措施。

七、原已发放的农业人口(包括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的)二孩生育证书,凡未按本意见第五、六条规定审核盖章的,一律无效;坚持怀孕第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孕检时已怀孕,后发生流产的,应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农业人口中原已签订的有关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6种情况的,以及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九条前5种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凡不符合的,合同书自动失效,应交回合同书,退还原合同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和原《办法》规定,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1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并退回保证金。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节育措施。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执行省的规定,按省的统一口径,不得乱开口子。对收回指标和退还原合同保证金的对象不予经济补偿。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的统一规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衔接过渡中的政策性问题,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新《条例》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迅速通知有关育龄夫妻,按本意见的要求,完成孕检和生育审核工作。审核后可生育的夫妻名单,应在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车间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我上半年的工作是根据公司高层管理领导的安排,负责对生产车间生产现场的统计工作人员的协调以及实习人员的现场统计工作的培训。总体说来上半年工作一点也不顺心,而在工作中经常是项目的主次不明确,目标不明确,配置不明确,工作不明确,流程不明确,监核不明确。部门职责不明确。组织机构混乱,多头领导与跨级管理严重。本来我们经过2008年度的生产审计工作就很清楚2008年度管理问题的所在。

1、标准基础化薄弱。公司缺乏统一的作业标准、ISO质量管理体系流于形式。公司没有标准化的作业流程,企业没有统一、规范、文字化的工作流程,流程在员工各自的脑子里,大家都凭经验和良心做事和工作、做事、管理,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工作效果时好时坏的结果。

2、缺乏数据化的管理体系,企业数据化程度较低,各级管理人员都在凭经验而不是凭数据安排工作和生产,文件标准化有一定基础,但任务的标准化欠缺,上级下达下属的工作任务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客观标准和依据。

3、企业组织管理混乱,多头领导严重,这里成了中高层管理者实习的摇篮和展示自己高贵的身份场所,公司管理人员大多喜欢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依赖上级管下级,这种管理模式明显弊端在于,上级精力有限,不可能有效管理下级,本来公司很多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和能力自身都不足,即使上级有很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很强的管理能力,但对许多流程中的具体细节不如当事人清楚,从而产生误管误判,甚至颁布一些啼笑皆非的条例,朝令夕改,不仅自身威信扫地,属下不服,造成对立甚至激烈冲突,,员工们凭什么来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和对公司管理层的信任度和多公司的认同感。

4、重“人情”轻制度,懒蛤蟆式的管理方式以及“老板成份”至上心理必然导致“喜”耳“恭”听而不注重实际的效果。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就要改掉许多创业时期的毛病,随机应变,情大于法,强调个性化而忽略标准化、制度化、流程化、文件化、等等,同时,企业的发展也使得各项成本不断加大,各种资源浪费也就越来越严重,生产管理必须加大成本控制力度,强化控制体系建设,也就要求企业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高于一切,人情化管理让位于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5、细节化管理薄弱,一切让位于出货的习惯,而对于让位出货造成的成本和后果则无人关心,细节控制严重缺乏,这些都是管理工作的粗放造成的,如10月份仓库的管理现状(请看相关的审计报告)。

6、文件和图纸管理混乱,企业缺乏统一、规范的文件管理体系。

7、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位管理经验偏低,管理水平落后。硬件设备投入大,而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相对缺乏。

以上是我的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会做好0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争取将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车间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工会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

(一)劳动保险委员会的组织:

1.劳动保险委员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在热心劳动保险工作的积极分子中(包括企业医务人员与有关部门人员)选任5人至17人为委员组织,并向群众公布。任期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同。

2.劳动保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并得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至2人,由劳动保险委员会中互选并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

3.劳动保险委员会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如下分工:

(1)宣传登记;

(2)防病防伤;

(3)病伤照顾;

(4)医务工作监督;

(5)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6)财务。

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时,吸收劳动保险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必要时可组成工作组,组长由劳动保险委员中选任。

(二)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任务:

1.依照国家现行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审查、批准和发给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申请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2.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病伤统计工作,经常研究病伤原因,为降低疾病率和受伤率而斗争。

3.照顾病伤职工,组织家庭访问与进行必要的帮助。

4.协助企业行政或资方改进卫生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效果。监督医务人员认真批准职工的病伤假期,并教育职工遵守医疗制度。

5.协同企业行政或资方举办业余疗养所、疗养所、营养食堂、托儿所等基层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批准或派送职工享受本基层与上级工会举办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6.监督企业行政或资方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督促行政或资方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保险金和及时填送各项报表。

7.编造劳动保险基金预算及决算,按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全体职工群众公布。

8.办理职工的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和卡片的保管、调转、更改等工作。

9.经常配合工会基层宣传委员会,以各种方式方法,结合具体事例,向职工进行劳动保险的群众性宣传教育,和讲解有关国家劳动保险政策法令的内容及意义;搜集职工群众对劳动保险工作的反映。

10.指导车间、小组的劳动保险工作。

(三)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劳动保险委员会须按月或按季作出工作计划,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检查和总结工作,向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

2.劳动保险委员会每月开会两次,会议必须有准备、有记录。

3.劳动保险委员会须每月向群众公布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二、工会的车间(部门、矿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条件,设立劳动保险委员或劳动保险委员会,其具体职权及工作范围,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本通则及具体工作需要规定。

三、劳动保险干事:

每个工会小组中,应选举出小组的劳动保险干事1人,在工会小组长的领导下与基层或车间的劳动保险委员会指导下,从事下列日常劳动保险工作:

(一)帮助职工及时获得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

(二)对病伤职工进行慰问和帮助;向工会组织提出对职工物质帮助的问题;批评与揭发装病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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