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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等级数量为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品牌;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提出总体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二)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审定;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9-13人。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前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通过相关专家的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做出技术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未实施(应用)或中止实施,未产生效益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相关的技术资料,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推荐单位填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书》,并附相关资料,经推荐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二条申报截止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000元。

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主要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为做好**9年度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根据国家奖励办公室有关要求,先由各单位向我部申报推荐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无论是否已获过奖(国家奖除外),均可自愿申报。连续两年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须隔一年。除部属三院外,其余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需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主件一式12份及装订成册的推荐书主件和附件全套详细资料复印件1份(此次请勿提供全套详细资料原件和电子件,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暂时不需本人签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提交推荐书12份和科普作品1份。

三、申报时间

我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年12月31日。

四、推荐书的填写要求

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各奖种推荐书后面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推荐书。

(一)申报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在“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一栏内容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二)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推荐书。相关论文、专著截止推荐时间应公开发表1年以上。我国公民在与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提交的主要论文、论著同时署国内和国外单位名称且我方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应当由与我方合作的外国学者(通讯作者)或者外国单位出具证明,分别说明我方学者和外国学者的学术贡献。

(三)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当提供获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详细注明授权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类别、国别、申请号、授权号等。对于符合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中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公益类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查新报告”样本的格式提交查新报告。

(四)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按相应类别申报填写:

1.技术开发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

2.社会公益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推广应用程度、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

3.重大工程类项目: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4.科普类项目:**0年以来(含**0年)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要求公开发行二年以上。突出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图书、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成品的质量水平、创作难度、普及面以及对提高全民素质、人才培养的作用。

5.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授予公民(工人、农民身份)和组织,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一个完成人。推荐该类奖项时,应提交证明该完成人在从事该项目工作时具有工人、农民身份的证明,否则不能提交评审。

(五)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的应请中方合作单位协助申报。专家简历或组织简介、主要贡献需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主要贡献应详细写明被推荐专家或被推荐组织在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所做的重要贡献;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五、其他事项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根据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届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选工作的通知》(工评〔〕1号)精神,今年全省将开展第三届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工作。为开展好推荐评选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职工中开展第三届市“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推荐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候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一)评选范围。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生产技术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选。

(二)评选数量。评选“市能工巧匠”50名,从中选出“市金牌工人”15名,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

每个县区推荐申报不少于3名候选人,每个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不少于2名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申报“市能工巧匠”的基本条件

候选人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所在单位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特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2.在自主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一类技能比赛前三名、二类比赛第一名,在部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受到表彰者。

4.带徒传艺,培养技术人才,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并且做出突出成绩。

(二)申报“市金牌工人”的基本条件

“市金牌工人”从“市能工巧匠”中择优评选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掌握绝招特技,在国家、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拔尖水平,在同行业享有很高声誉。

2.具有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3.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研发或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

三、评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评选、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

(二)评选办法:分级负责,逐级申报。职工个人申报,经本单位工会组织审核后,逐级上报。各县区总工会和各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基层申报初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各县区和各产业、系统、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在评审选拔基础上,根据申报的基本条件,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候选人。

2.资格审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办法和基本条件,对推荐上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市评审委员会。

3.组织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市“能工巧匠”、“金牌工人”人选。

4.进行公示:市评审委员会对拟定的人选在《日报》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5.命名表彰: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市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50名“市能工巧匠”,再从中择优产生15名“市金牌工人”(推荐参加省级评选),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彰。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市“金牌工人”、“能工巧匠”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复印15份),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8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介绍;主要技术成果及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其中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创效财务证明、创新成果、技能比赛及其它市级以上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对于材料缺项者不予受理。

申报表和事迹材料需提供word格式电子文档。

五、申报时间

务于2月20日前将申报表和所有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过时不予受理。

六、奖励政策

(一)给予“市金牌工人”获得者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选。

(二)给予“市能工巧匠”获得者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市金牌工人”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由市政府颁发“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荣誉证书。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四)“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中符合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条件者,由市总工会直接向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参加年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

七、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审委员会。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市区城管奉献基金以政府出资、社会认捐的形式成立。基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成立城管奉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二、表彰范围与条件

(一)表彰范围

本基金适用于区城管执法队员、协管员及关心、支持我区城管工作,为管好我们的家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表彰条件

本基金设立优秀执法奖、无私奉献奖、热心市民奖,表彰条件如下:

1.优秀执法奖。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准确掌握执法尺度,熟练运用执法文书。

(3)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原则,工作能力强,有典型事例,受到广泛认可。

(4)全年各项工作考核名列前茅。

2.无私奉献奖。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

(2)热爱城管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重言行,自觉维护队伍良好形象。

(4)在规范文明执法过程中,受到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5)全年各项工作考核均合格。

3.热心市民奖。

(1)热心城管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各类城管问题。

(2)为我区城管工作出谋划策,积极有效宣传城管工作,并带来一定社会效应。

(3)主动参与城管工作,帮助处理城管问题。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1.奖励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奖励标准:根据受表彰对象的事迹、贡献以及基金规模,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确定。

四、审批程序

1.基层申报。根据本基金确定的表彰条件,由区城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和材料。

2.调查核实。由本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依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意见。

3.合议评审。本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工作人员的调查意见集体研究审定,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4.社会公示。对经审定通过,拟颁发获奖名单通过社会公示、网络公示等途径,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电话。遇举报、投诉,应再次组织调查核实,以确保本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5.公开发放。本基金一般通过表彰大会形式对获奖者予以公开表彰和授奖。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企业人才站的准入条件

1、企业在职或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学历要求在本科及其以上;

2、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具有国家中、高级职称人才;

3、应税销售额连续两年达5500万元的企业负责人、应税销售额连续两年达3000万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该企业连续任职达五年以上,且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县及其以上拔尖人才;

5、获科技进步县一等奖、市二等奖、省三等奖及其相当奖项排名前3名的人员;

6、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改制中成为企业受让人或持股后进行身份置换的人员;

7、其他经认定的优秀人才。

二、入站申报办理程序

1、申报程序

由企业向县企业人才站提出申请,填报《海安县企业人才站入站人员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奖励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所在企业签章的个人工作总结和相关成果、业绩材料;

(4)税务部门确认的应税销售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县企业人才站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程序

县企业人才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照入站条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人事局局务会研究确定。

3、办理程序

(1)经批准入站的人员由县企业人才站出具《海安县企业人才站入站人员通知》,凭通知到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手续。

(2)办理人事手续。个人申请,可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三、在站人员的考核

1、平时考核:县企业人才站不定期对在站人才进行考核抽查。

2、年终考核:每年年底,县企业人才站对在站人才实施综合考核,按照“自我总结、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考核等次的确定

(1)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政策的单位中负相关责任的在站人才,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2)企业年度应税销售额下降幅度较大企业的在站人员,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

(3)参照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评优比例,从工作实绩突出人员中确定优秀等次人员。

(4)被立案审查的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参照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站人才的社会保险

1、根据本人意愿,在站人才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亦可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但不可以重复参加。选择由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差额,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按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核定档案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3、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参加或转入事业保险时,可以照顾按现行标准补缴不足年限的事业保险费,但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