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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自我鉴定总结

中专自我鉴定总结

中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刑事鉴定结论 采信规则 专家资格

当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从人证时代进入物证时代之后,各种物证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增多,鉴定已经成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鉴定结论在审判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采信的规则远未完善。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鉴定结论采信规则的缺陷,总结我国刑事鉴定结论采信实务经验,为我国刑事诉讼鉴定结论采信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

我国现行刑事鉴定结论采信规则过于抽象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一般鉴定结论采信的规范大致可以梳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款对所有的证据材料都适用,当然,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同样适用。根据这一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开庭调查且调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其次,《高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专门规定了刑事诉讼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高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可以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概括起来,就一般鉴定结论的采信而言,现行刑诉法要求的条件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个要件:一、必须经过法庭开庭调查;二、必须属实;三、法院无疑问。这三个要件的第一个要件,属于证据裁判原则的应有之义,条理清楚,易于操作,在具体诉讼中一般都能做到;第二、三个要件,即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结论必须“属实”、“无疑”,高度抽象,实务中很难操作。

我国刑事鉴定结论采信实务经验总结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个案审判的实际需要,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积极探索了一些新的做法,其中的一些经验值得总结。下文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初步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务中鉴定结论采信的经验规则。

案例1:高震宇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高震宇与苑荻结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高震宇为此曾离家出走。其间,苑荻到高震宇的母亲家欲行自杀,并多次到高震宇的工作单位吵闹。高震宇即起意杀人。2001年8月2日7时许,高震宇趁苑荻熟睡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哑铃猛击苑荻头部数下,并捂住苑荻的口鼻部,致苑荻死亡。高震宇将苑荻的尸体肢解后驾车抛弃。2001年8月4日,高震宇到公安机关自首。本案审理的争点之一是本案关于高震宇的精神病法医学鉴定书能否采信。本案中,检察机关曾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对高震宇进行精神病法医学鉴定。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高震宇在焦虑抑郁的情绪影响下杀死苑荻并肢解,动机现实,控制能力减弱,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采信了上述鉴定结论,并在判决书中写到:“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北京安定医院对高震宇的精神病法医学鉴定,是公诉机关委托有合法资格的鉴定部门,依照规范程序就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和判断,该鉴定的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均具有合法鉴定资格,故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采信表示赞同。

案例2:李国青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1994年3月21日5时许,洛阳东站公安所新场公安室值班民警张先进等根据群众举报,将被告人李国青带回讯问。讯问中张先进对李国青有殴打行为。当日8时许,张先进在交接班过程中,因被告人李国青不承认自己有偷盗行为而与之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张先进头部及躯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后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李国青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先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本案一审的争点之一是本案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本案共涉及三份鉴定定结论,即洛阳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张先进为重伤)、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张先进的伤情是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损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证审查鉴定意见(证实张先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本案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洛阳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其理由是:“经查,洛阳铁路公安处东站公安所的证明和时任该所副所长张克杰、内勤孙茂岭的证言,均证实东站公安所没有委托洛阳市公安局进行法医鉴定。检察院指控犯罪所依据的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没有合法的委托,并且没有相应的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故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在判决书中说明采信另两份鉴定书的理由。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一样,采信了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证审查鉴定意见,没有采信洛阳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书,不过,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结合相关各方意见说明了详细采信理由。简要整理如下:首先,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证审查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性,这包括证据形式上的合法、委托手续合法,经过法定公开质证。其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书取材全面、客观,委托程序合法,结论真实可信,依法认定为本案的鉴定结论。

对上述两个典型案例进行概括总结,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考察鉴定结论的基础资料是否合法、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真实全面;二、考察鉴定结论的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规范。三、结论本身是否真实可信。

我国刑事鉴定结论采信实务经验评析

我国刑事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就刑事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摸索出了一些具体可行的经验规则。笔者拟通过与美国相关规则进行比较,对我国刑事鉴定结论采信实践经验做出相关评价。

根据美国现行《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专家证言必须满足五个条件才能被采用:一、该证言涉及到的科学、技术及其他专门知识必须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决定争议事实。这一条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专家证言必须涉及专业知识,通常是科学知识,但也可能是非科学知识;其次,该专业知识必须有助于事实认定者理解案件事实。二、作出该证言的专家必须具有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学历上的资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资格并非只能来自于正式的教育培训,也可以来自于个人的工作经历。三、该证言必须基于充足、可靠的事实或资料。首先,该专家的证言必须基于案件事实,可以是专家亲自感知的资料,也可以是其他证人的感知资料,还可以是假定事实以及其他的专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合理依赖的不可采信的事实;其次,该专家的证言可以基于其他专家的可靠意见。四、该证言必须依据可靠的原理和技术。五、作出该证言的专家必须将前述可靠原理或方法准确适用于案件中的事实。

比较而言,中国刑事司法实务关于鉴定结论采信的经验总结有些方面和美国法很接近,有些方面还是空白。

首先,中国刑事鉴定结论采信实践基本上做到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条所要求的前三个条件。前文总结的我国刑事鉴定结论采信三项经验中的前两条经验大致与《联邦证据规则》702条规定的第二、三个条件相类似。其次,《联邦证据规则》702条第四项条件和第五项条件,即要求专家证言必须依据可靠的原理和方法,并且作出该证言的专家必须将前述可靠原理或方法准确适用于案件中的事实。就笔者所搜集的相关判决文书,尚未能见到明确体现这两项条件的采信理由表述。众所周知,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将抽象的科学原理或实践经验运用到具体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即使基础资料完全充足、可靠,鉴定委托手续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法定资格,但只要抽象的科学原理或者实践经验不可靠,或者可靠但未能准确运用,结论仍将是错误的。对这两项条件的忽视,致使中国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形式审查层次,未能进入更为重要的实质审查层次,这不利于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而不利于发现真相、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最后,中国部分法院还将结论本身是否真实可信作为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因素之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条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中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损害鉴定;问题;程序;合法性;完善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748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987-02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是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律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表现。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要求,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正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才得以发展和繁荣,人民的利益才有了保障。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总的来说,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二元化”问题,但是没有解决损害鉴定制度的“二元化”问题,人们对于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十分关注,关于医学会是否可以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争议普遍存在[6]。

1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发展简述

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最初的鉴定体系非常不完善,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体系,事故患者及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纠纷十分常见;接着无统一鉴定体系的局面被打破,开始形成单一的鉴定体系,这一时期对于医疗纠纷案的处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单一的体系形成,我国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到了第三阶段,双轨制的鉴定体系形成,这种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通过对过去制度问题的总结和完善,一个系统、全面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最终产生了,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医疗纠纷损害鉴定制度就是双轨制的鉴定制度[1]。

2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特点

医疗损害发生了,患者及其家属向有关部门进行上诉,然后有专门的人员来处理这一起纠纷案件。事情的处理有一个过程,同样的处理事情的着手点也是多种的。目前,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案的鉴定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医学会组织的对医疗过程中病例记录是否构成事故的鉴定,另一个是各种司法机构组织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失误的鉴定。这两个鉴定机构都有其各自的特点,总的来说可以总结为医学会可以随时进行鉴定,而司法机构只有在诉讼成立时才可以进行鉴定,下面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特点进行分析[2,5]:

2.1鉴定程序的规范与出庭作证问题事情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同样的医疗损害的鉴定需要有一个规范的程序。在《条例》中有规定,医学会开出的鉴定书必须对鉴定的程序过程进行书面的说明,国家卫生部将对这一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相对于司法鉴定来说,医学会鉴定对于程序的要求更加规范化和全面,如医学会可以召开医患双方之间的鉴定会议,医患双方可以充分的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医学会的鉴定成员都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总的来说,医学会在鉴定程序上人员更具优势,且鉴定程序相对透明和公开,但是缺点就是医学会的这些专业鉴定人员很少出庭作证,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鉴定结果不宜被采纳。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他们的义务,虽然存在利益性且其公正性也受到质疑,但是出庭作证的鉴定结果更容易被法院接受。

2.2鉴定结论的形成与鉴定人员的签字问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由医学会的专家组织起来一起进行鉴定。鉴定的人员较多,在最后的鉴定结果上采取合议制的方法对有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的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则是采取负责人的制度,负责人必须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的形成上,医学会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负责人,因此其鉴定的公正性没有司法鉴定的强有力。司法鉴定完成后,负责人会在文书上签名,也就是说鉴定人对形成的鉴定结论负责。医学会的鉴定因为是合议制的鉴定,因此在医疗事故的鉴定文书上没有鉴定专家的签名,这样就不能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但是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没有专家签名的文书依然可以作为证据而被采纳,对其真伪的鉴定力度还是存在不足之处。

3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是由多方面的法律依据以及具有效应的文件决定的,具体分析如下[3,5,7]:

3.1医学会从事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有法律依据国家颁布的《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明确的态度,文件中指出各级医学会要继续履行鉴定职责,对各类医疗纠纷案件依法进行鉴定。在地方,除了贯彻国家总的法律方针外,结合各地区的发展特点,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但是都是在法律法规上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了依据。

3.2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有专业依据医学会的人员都是医学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包括各个科室,因此对于各类医疗纠纷案件医学会都有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鉴定。而且医学会对专家的选择条件是非常严格、公正的,能够进入医学会的专家在自己的领域都是在高级职称以上,他们的专业水平毋庸置疑,在对医疗损害的认识及判断上具有很好的经验。因为每个人员都是医学专业知识广泛的医学界人士,因此医学会的专家库非常广泛,在选择人员进行鉴定工作时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每个鉴定人员的实力都是顶尖的。

4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措施

存在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不断去解决问题、将事物往更好的方向发展。目前医疗损害的鉴定不管是司法鉴定还是医学会鉴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司法鉴定最主要的就是“二元化”问题依然存在,完善的措施将是围绕着建立“一元化”的鉴定主体考虑。医学会存在的问题也是很多的,具体的又包括鉴定主体及客观的鉴定程序等方面。在鉴定主体上,医学会的行政色彩过于明显,这是由医学会本身的成员组成决定的;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形成采取的合议制的制度,文书没有专家的签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鉴定人鉴别真伪的权利;此外人员虽然是医学专家,但是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在客观的鉴定程序上,虽然医学会较司法鉴定更规范,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存在,如人员回避制度不足,听证程序不完善、不科学,医学会的鉴定属于集体鉴定较司法鉴定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需要做的方面很多,但是总的来说医学会应该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完善鉴定人员的选拔制度,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鉴定结论的确立、鉴定意见等采取更加可信的处理方法等[4,6]。

5结语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的鉴定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发展过程,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缺点,但是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医疗纠纷频发的今天,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维持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秩序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志华.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研究[J].证据科学,2011,19(3):275-289.

[2]张阳阳.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研究[A].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C].186-187.

[3]沈晨小园,方红.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118-120.

[4]李平龙,肖鹏.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研究述评(2002――2012)[J].证据科学,2013,21(2):229-239.

[5]陈小嫦,李大平.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改革刍议[J].证据科学,2011,19(3):299-306.

中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3篇

万店镇中心学校校长助理 王元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兄弟学校的领导、课题组的老师:

下午好!

五月花开深似海,更胜春色一片红。今天我们汇聚一起,召开万店镇中心学校区级课题“如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结题鉴定会,这既是总结回顾三年来课题实验的历程与经验、收获和感受的一次会议,是一次大检阅;同时又是促进学校发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一次契机,是一次课题研究论坛高峰会。大家从我校校本教研和全面发展中一路走来,相信是背着旅途的行囊而来,也定会带着一路的收获风光而归!今天的鉴定会一定会因为大家丰硕呈现给领导、专家而大放光彩。

课题鉴定会进行第一项:万店镇中心学校“如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课题研究”结题鉴定会开始。

课题鉴定会进行第二项:介绍莅临今天会议的嘉宾--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曾都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副局长关英廷同志、曾都教研室的主任邹全明同志、副主任詹升保童、曾都区教科所主任陈良义同志、区教研室学科教研员、区属乡镇、区直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校长助理以及我镇各中小学的领导。下面请让我们对以上嘉宾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真挚的感谢!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在这高朋满座、专家云集的时刻,我们又很多感激的话要表达,课题鉴定会进行第三项:请万店镇中心学校校长马中立同志致欢迎词。

我校“如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课题研究”历时三年,经历了一个探索、思考、提升的艰难而又充实的过程,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课型模式。今天呈现给领导、专家的是一个比较完成的研究成果。课题鉴定会进行第四项请万店镇中心学校副校长、课题组负责人孙晨曦同志作结题报告。

孙晨曦同志全面回顾了课题研究的全过程,并高度提炼出“把教学还给教育,把课堂还给学生”的教育教学的新理念、新路子,这是全体课题组老师的共同结晶,课题组的老师们在研究感同身受。课题鉴定会进行第五项请请教师代表谈课题实践感想(有请李贵初老师)。

李老师的发言从学生管理和课堂模式等二个角度介绍了自己在课题研究中的做法、感想,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课题研究的意识是否在每名教师心中生根,是否在研究中提升自我,同志在研究中还有哪些困惑呢?课题鉴定会进行第六项进行专家答辩环节--有请区教科室的陈良义主任。希望课题组的老师们积极踊跃回答专家的提问。

刚才陈主任与课题组的老师从学校管理与课堂实践二个层面进行了深入、细致、有效、热烈的交流,并回答了专家提出的3个问题。从课题成员的回答中我们验证了“如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课题研究”的效果是丰富的、有效的、值得肯定的,课题鉴定会进行第七项请曾都区教研室主任邹全民同志代表专家组作课题结题鉴定。

教研室邹主任代表专家组作课题结题鉴定全面、充分认可了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的过程、取得的成绩,并宣布课题正式结题,我代表课题组全体教师感谢专家组的鉴定。课题研究也离不开领导的亲切关怀与鼓励。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教育局的关局长指导本次鉴定会,课题鉴定会进行第八项请区教育局关局长作重要讲话。

老师们,我们怀揣着同一个梦想,同一个目标,旨在探索学校教育发展的成功模式,力争让课题的引领,为我们学校的教育催生新的生长点!为了这个目标,这个梦想,大家且行且思。今天看到课题组近三年来的行动轨迹,感受到了课题取得了令人欣慰的研究成果,更让我们清晰地了解到课题组在研究实践中所表现的高涨的热情、务实的作风,也看到了研究教师们艰辛的足迹和奋发作为的团队风貌。我们感到课题研究让学生良好习惯养成了、教师的专业水平提升了。课题研究的意识和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升。提高了教师的思想文化素养和专业化发展水平。

当然,我校的课题研究还在摸索中实践,在实践中摸索,在课题研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提升。

一是课题选题的时候一定再慎重一些,尽量选择适合我们的在教学过程中的问题,问题即课题。

二是心里装着课题,做课题研究的有心人。要注重平时的积累,善于总结,收集过程性材料。由教书者逐步转为研究型人才。

特别是研究的理论水平还要不断提升,成果有待进一步推广。 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是我校提出并矢志不移走下去的治校方针,也是我校科研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精髓所在,更为我校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插上了翅膀。

通过课题研究,我校教师不论是调控课堂的能力,基本功水平,教育教学理论,都获得了令人自豪的进步。目前课题研究已成为学校发展的一个特色和亮点。我们已经被历史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必须不断前进,再前进!

中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秩序,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近日发出《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遵照《通知》要求,针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专项检查的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行政许可法》、《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下发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清退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解决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自觉维护“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推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社会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和执业活动情况进行。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为真实的出资人,是否履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三是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测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情况;四是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撤销(注销)是否依法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告;七是司法鉴定的分支机构是否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歇业是否超过半年,司法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执业;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的情况;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群众应当知悉的事项进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执业管理等制度;七是两年来投诉情况,包括已经查实、未查实的情况和尚未处理的投诉。

三、专项检查活动的步骤及操作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全国的时间安排是4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时间为4月10日至6月25日,按时间要求,我市的活动安排分为对照检查、处理整改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照检查(4月10日至5月10日)。5月6日前为各鉴定所自查;7日至10日为市司法局考(抽)查。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检查,采取各所自查,后司法局逐一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对执业活动情况的检查采用先各所和司法鉴定人自查,市司法局抽查或结合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各所自查报告于5月7日前上报市司法局。自查报告的内容要对照检查活动的内容顺序逐一报告,具体详实。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及缺项,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范本、鉴定人歇业情况等要明确无误的上报。

第二阶段:处理整改(5月11日至6月10日)

(一)5月11日至5月14日,各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认真分析、找准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并形成文字上报市司法局批准。市局将于5月16日前召开各所负责人参加的问题分析专题会。

(二)5月15日至6月4日,检查活动进入集中解决处理问题、整改补缺时段。

1、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2、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和缺差项目要对照《决定》和“两个管理办法”以及部、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立即整改,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3、对于不足三名司法鉴定人的鉴定项目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暨仪器设备缺项等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在市司法局批准的整改限期内达标,在已定的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将及时上报省厅坚决注销。

4、对于积压的投诉案件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鉴定所对所涉案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市司法局集中清理,依照法律、规章处理,尽快结案。

5、6月5日至10日,市局召开各所负责人参加的处理整改情况通报会,重点在于查找处理整改阶段存在的缺项及不足,部署补差补缺工作,会后,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抽查督查活动,必要时组织“会诊”互查。

6、市局在第二阶段,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各所负责人赴省内(外)司法鉴定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借他山之石,促进我市司法鉴定建设。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6月11日至6月20日)。各所应就此次检查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撰写书面报告(包括开展活动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整改的结果、经验做法、有关建议等)于6月20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对整改的落实情况,市司法局将依据所掌握的情况,拟开展专题或全面情况的书面或实地考(抽)查。

四、专项检查活动的要求

(一)此次检查活动的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市司法局和各司法鉴定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所法人代表要不间断地过问进展情况,亲自指导和解决问题;所负责人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落实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开展活动和上报书面报告。

(二)各所要结合本所的实情,统筹安排,确保此项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把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与今年的行风建设、建设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和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查纠并举,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三)各所对此次活动对照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应组织相关人员学深吃透,贯穿于检查整改的全过程。《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与鉴定人执业相关的规范等,必须组织每一位鉴定人重新学习通读;各所开展的活动都必须建立详细记录备查;全部执业及管理制度等要备份上报(电子版)。

中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比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其他国家、地区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构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以下是笔者对大陆法系鉴定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鉴定法律制度的介绍、比较研究及借鉴。

一、大陆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故鉴定性质属于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要进行鉴定,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否进行鉴定以及鉴定的内容都由司法机关决定。

备选鉴定人的资料登记在专门的名册中,法庭从名册中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职权,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进行鉴定。”第157条规定,鉴定人“应当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选取,或者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出的名册中选取”,紧急情况除外。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遇情况需要,预审法官可以指定数名专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人的地位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其主要作用是运用医学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问题进行鉴别和审定,以弥补法官在医学方面的知识不足。他们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不从属于委托的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可以较客观中立地鉴定案件中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并不能代替法官,他所作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是有限的,是否采纳由法官自己判断,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于鉴定结论,同样适用对立辩论原则,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让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

以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例,德国也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但该机构与法官组织的鉴定人不同。德国类似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医生协会,该协会对医生进行管理,代表医生的利益。在每一个州的医生协会分会中都设立鉴定委员会。如果发生了医生责任的争议,病人可以请求这个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且进行调解,如果患者能够接受调解和鉴定,则病人不再起诉,就解决了纠纷。病人如果不同意鉴定意见或者调解,甚至认为鉴定结论是偏袒医生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虽然鉴定不是法定程序,但是法官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就必须进行鉴定。法官可以采用医生协会的鉴定结果,也可以完全不采用自己组织医生进行鉴定。每个法院都有一个包含各个专科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列表,法官从中选取鉴定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受诉法院可以只任命一个鉴定人。受诉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鉴定人以代替先任命的鉴定人。”根据同一条规定,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鉴定人,“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适于为鉴定人的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做出的结论,法官根据自已判断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必须对法官有说服力,如果法官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则会指定其中一名专家对鉴定结论签字以作为证据使用,由签字的专家负相关责任。法官也可以不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另外找专家进行鉴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5条规定,“法院认为鉴定不能令人满意时,可以命令原鉴定人或命令另一鉴定人为新的鉴定。”而受诉法院可以把这一权力授予法官。法官自己的判断与专家的鉴定意见相左,则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做出说明,说明自己意见的理由,否则,判决将会被撤销。

二、英美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