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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单位申报材料

省级卫生单位申报材料

省级卫生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㈠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A4纸型);

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原件一式3份(A4纸型);

⒊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原件2份(A4纸型),其中1份装入呈报人档案,另外一份由呈报单位集中装订成册;

⒋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表性著作(限提交2部)、论文(限提交4篇)原件;代表性科研课题、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限提交5项),其中,科研课题已立项或通过成果鉴定的应提交科研课题立项书或项目鉴定表原件,提交非标准原件的,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立项或鉴定部门的公章,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鉴定、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或光荣册)原件;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行政奖励、荣誉称号及专业学术团体兼职等证书、证明原件,每项不超过3件;

⒌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可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单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上报材料时须同时携带呈报人的人事档案备查。学历证书复印件由呈报部门集中装订成册;

⒍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

⒎2010年度外语成绩的使用按照省人事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BF%BC%CA%D4">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10]151号)要求执行。申报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原件,符合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⒏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成绩单)或有效免考证明原件;

⒐《“六公开”监督卡》1份;

⒑从事专业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其中申报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1%D9%B4%B2">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反映个人最高学识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不得拆装,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⒒设区的市级以上zhengfu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9%FA">医生晋升副主任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A%A6">医师的,须到农村县(市)、乡医疗卫生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累计满1年,并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支农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⒓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合格者可提交有关证书原件;

⒔有关援外、援疆、等证明材料原件;

⒕改系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他正常晋升须提交的材料。改系列申报高一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报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1年聘书原件。改系列申报,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㈡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履行的手续及要求:

⒈各地各部门(单位)登录卫生厅网站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F%C2%D4%D8">下载“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及相应使用说明、填报要求等;

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⒊对于申报破格晋升的材料,所在单位及呈报部门应按照破格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晋升推荐报告一式2份,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⒋需委托代为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⒌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尽量采用打印,并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评审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评审材料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种材料名称及数量、呈报部门、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拟晋升职务、二级专业名称、材料分类(正常晋升、破年晋升、破学晋升、双破晋升、改系列晋升、改系列高一级晋升),材料箱规格为65×45×20cm;

⒍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呈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将呈报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及呈报人有效学历复印件各集中装订成册,与送审报告1份一并呈报(按前述要求盖章);

⒎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表格填写要求

㈠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

㈡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称。“所从事专业”须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填写规范名称。

㈢“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有效学历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后学历须满三年)。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研究生、大本、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2010-2011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

㈣“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

㈤“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㈥“科研课题、成果”栏的填写:

⒈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课题、成果和奖项;

⒉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⒊“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⒋“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㈦“著作”栏的填写:

⒈要有选择性地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呈报材料及要求

㈠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A4纸型);

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原件一式3份(A4纸型);

⒊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原件2份(A4纸型),其中1份装入呈报人档案,另外一份由呈报单位集中装订成册;

⒋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表性著作(限提交2部)、论文(限提交4篇)原件;代表性科研课题、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限提交5项),其中,科研课题已立项或通过成果鉴定的应提交科研课题立项书或项目鉴定表原件,提交非标准原件的,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立项或鉴定部门的公章,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鉴定、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或光荣册)原件;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行政奖励、荣誉称号及专业学术团体兼职等证书、证明原件,每项不超过3件;

⒌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可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单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上报材料时须同时携带呈报人的人事档案备查。学历证书复印件由呈报部门集中装订成册;

⒍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

⒎2010年度外语成绩的使用按照省人事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BF%BC%CA%D4">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10]151号)要求执行。申报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原件,符合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⒏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成绩单)或有效免考证明原件;

⒐《“六公开”监督卡》1份;

⒑从事专业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其中申报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1%D9%B4%B2">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反映个人最高学识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不得拆装,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⒒设区的市级以上zhengfu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9%FA">医生晋升副主任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A%A6">医师的,须到农村县(市)、乡医疗卫生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累计满1年,并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支农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⒓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合格者可提交有关证书原件;

⒔有关援外、援疆、等证明材料原件;

⒕改系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他正常晋升须提交的材料。改系列申报高一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报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1年聘书原件。改系列申报,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㈡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履行的手续及要求:

⒈各地各部门(单位)登录卫生厅网站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F%C2%D4%D8">下载“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及相应使用说明、填报要求等;

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⒊对于申报破格晋升的材料,所在单位及呈报部门应按照破格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晋升推荐报告一式2份,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⒋需委托代为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⒌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尽量采用打印,并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评审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评审材料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种材料名称及数量、呈报部门、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拟晋升职务、二级专业名称、材料分类(正常晋升、破年晋升、破学晋升、双破晋升、改系列晋升、改系列高一级晋升),材料箱规格为65×45×20cm;

⒍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呈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将呈报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及呈报人有效学历复印件各集中装订成册,与送审报告1份一并呈报(按前述要求盖章);

⒎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表格填写要求

㈠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

㈡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称。“所从事专业”须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填写规范名称。

㈢“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有效学历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后学历须满三年)。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研究生、大本、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2010-2011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

㈣“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

㈤“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㈥“科研课题、成果”栏的填写:

⒈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课题、成果和奖项;

⒉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⒊“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⒋“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㈦“论文、著作”栏的填写:

⒈要有选择性地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封面上依此顺序编号排列。一项内容不得在以上两栏中重复填写;

⒉必须是发表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ISSN)报刊上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

⒊“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⒋“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文章名称。如“论文:《×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A9%CE%EF">药物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6%CE%C1%C6">治疗×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⒌“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㈧《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中的“倾斜项目”,系指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可以适当倾斜照顾的项目,如“”、“援疆”、“援外”、“卫生支农”等。

四、关于破格晋升问题

省级卫生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卫医发[2008]392号)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全市符合条件人员统一换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从未脱离护士岗位的人员;

(三)其它符合规定需要重新认定的人员。

二、换证时间及步骤

本次换证工作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12月1日—31日)

各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要加强对这次换证工作有关政策和方法步骤的广泛宣传,利用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使所有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明确这次换证工作政策和时限要求,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人。同时各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为换证工作配备专人及必要的设备,按时按要求完成新版护士软件的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资格审核阶段(09年1月1日—5月31日)

1、个人提出申请(09年1月1日—31日)。凡符合这次换证条件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准确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直接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换证材料,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2、单位审核及信息录入(09年2月1日—28日)。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换证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制作花名册,报送市卫生局。

3、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审核(09年3月1日—3月31日)。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材料和软件录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无条件配备软件的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在辖区区县卫生局集中录入),经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制作花名册,报送市卫生局。

4、市卫生局审核把关(09年4月1日—30日)。按照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市卫生局组织对各区县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注册材料逐个审核,审核合格者制证打印,打印的新证连同所有要求上报的材料经市卫生局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报送省卫生厅审定。

5、省卫生厅审核认证(09年5月1日—31日)。省卫生厅对我市报送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经卫生厅研究同意后予以换发新证。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6月1日—30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总结换证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汇总,圆满完成换证工作。

三、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单位及省、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二)原版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人事厅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六个月内免冠正面两寸照片五张(四张贴在申请审核表,一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下方作为制证备用);

(六)申请人六个月内在指定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铜川市人民医院、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铜川市妇幼保健院、铜川市人民医院新区分院、铜川市中医医院、陕煤建司职工总医院、宜君县人民医院、耀州区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印台区中医医院)

(七)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可集体出具本单位所有护士的聘用证明,必须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八)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提供)

对1994年按照《护士管理办法》实行考试前未及时换发执业护士证书的部分人员,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事部门或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护士资格认定文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同时上报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原版护士执业证书若有遗失的,在递交材料时,除需提供新闻媒体丢失声明外,还需提交个人补办申请和所在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护士换证工作关系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广大护士的切身利益,关乎护理队伍的稳定。这次换证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情况繁杂,工作量大,各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的换证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换证工作。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要抽调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解决注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将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护士管理职能,组织好本单位护士(包括聘用护士)信息的收集和录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审核材料1人1袋,按1—6项顺序装订,所用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以便集中审核。市卫生局只接受单位集体换证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非本机构人员出具聘用证明。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省级卫生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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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集团化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践

[中图分类号] R197.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6)01(c)-0169-04

Discussion on practice of 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 in a collectivized hospital

ZHOU Chao1 SUN Zhonghe2 ZHANG Yujie1

1.Anhui Provincial Cancer Hospital, Anhui province, Hefei 230031, China; 2.Nanjing Hospital Affiliated to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Nanjing First Hospital, Jiangsu Province, Nanjing 210006, China

[Abstract] As the new medical reform gets implemented, public hospitals in Anhui Province are also undergoing reforms in evaluating professional titles. 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summarizes the work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evaluating professions titles by a collectivized hospital in Anhui Province from 2009 to 2015. This hospital established a set of scientific, practical, and highly operative evaluating system, so as to form fair, objective, and justified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system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formulating effective evaluation system for professional technical personnel. Through systematic surveying the current state of evaluation system of professional titles in collectivized hospitals, major problems at the moment and achievement in evaluation system reform, this articles further discusses the standards and conditions of the evaluation system for medical staff, so as to better improve the evaluating system and procedures, to adapt the new demand of the new medical reform, and finally, to provide effective experience for other hospitals to learn. This article provides assessment foundation for the application of medical staff. It is also instructive in that it offers strategy for the appl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professional titles in other hospital groups.

[Key words] Collectivized hospital; Professional skill; 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 Practice

卫生专业职称评定多年来是最有争议且最棘手的问题。2015年起安徽作为新医改试点,新的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政策由省卫计委出台,2006年沿用至今的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制度成为历史,职称评审新政由此拉开帷幕。在新的医疗卫生职称改革下,如何进行集团化医院职称评审与聘任,建立行之有效的职称评审体制,是医院高层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1 集团化医院职称评审工作现状

1.1 安徽省某医院集团人才结构现状

集团现有职工5323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472名,高级职称691名,享受政府津贴专家102名,安徽省学术技术带头人57名,省卫计委学术和技术带头人30名。该集团努力打造五个统一(即人、财、物、信息与管理的统一)的省内最大的医疗联合体,目前下辖4个院区和1个中心,是一所松散型与紧密型相结合的医疗服务综合体。医院集团紧紧抓住人才培养,注重职称申报与评审,推动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有利保障。

1.2 安徽省某医院集团职称评审工作现状

该集团化医院自2009年起实行集团内职称统一申报评审、聘任。高级职称评审由总院统一管理,在岗位空缺范围内推荐至省卫计委。中初级职称评聘由人事关系所在院区自行申报办理。卫生系列中初级由各院区按同等条件申报实施评审与聘任,原则上实行以考代评、评聘一致的原则。部分其他专业如自然科学、研究员系列、工程师以及政工系列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单位统一推荐相应对口部门评审。

2 集团化医院职称评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申报人员材料准备不足

评审中,由于申报者提交的材料比较混乱,专家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准确找到所需的材料,影响评审结果[1]。由于对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缺乏了解,或申报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凭主观随意准备申报材料,造成申报材料不齐、申报材料格式与内容不统一等。有些申报人员明显不符或不达申报条件,也抱着侥幸的心态参与申报,无端增加了职称评审工作量。

2.2 部分学术内容涉嫌造假

学术论文是反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以及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是晋升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2]。然而申报材料中的造假现象包括论文与综述由他人、专题中原始资料重复、复制比过多等。更有甚者,综述或提交的论文参考文献全部为英文,而经核实申报者英语水平过低,明显材料非本人真实学术水平。申报临床系列职称中也有提交的病历存在修改,需要引起晋升人员的重视。

2.3 岗位不足

当前公立医院职称评审受到岗位职数的严格限制[3]。由于医院岗位设置的需要,单位的岗位有限,尤其是高、中级岗位缺岗严重。许多优秀且具备高级能力的人员评审不上,降低了工作积极性。同时,部分专业的人员过于集中,造成了部分学科发展上的不均衡,甚至有的卫生专业已经出现后继无人的局面。另外,一些医务人员虽学历不高,但是,他们实际工作能力强,业务技术水平优秀,是科室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由于岗位不足的原因,他们没有空余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得到晋升,严重影响了积极性。

3 某集团化医院职称评审工作实践

2015年是安徽省高级职称评审实施新政的第一年。该集团医院作为省卫生系统职称改革的试点单位,结合多年职称申报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评审体系。实行卫生系列晋升职称评审量化考核,结合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进行指标筛选并赋予每个指标相应的量化分值。按规定设置报名条件及资历条件,成立专家库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一步规范了评审标准,细化了评审流程。

3.1 制订评审标准及实施原则

按照上级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要求,制订出台《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成立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并对申报人临床业务能力、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及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考评;按照要求组织院内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及推荐;专业评审组从组成的专家库(共90位)中随机抽取30位专家组成;通过申报者幻灯片述职展示,由医院中层及业务骨干统一测评,加大述职测评在整个职称评审中的权重。严格审查申报人各项申报资料、原始材料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及无记名投票表决。坚持程序完善合理,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4-5]。

3.2 严格执行申报评审程序

利用自动化办公系统(OA系统)进行申报,申报人员登陆医院网站,按照评审要求,统一在医院HIS系统中填写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简化流程[6],医院将利用信息系统初审申报人员基本资料。不符合条件者直接不予申报。以集团内高级职称评审为例,其程序如下:①提出申请:申报者填写申请表,经科室主任同意并签署审查意见。②申报材料初审:医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③幻灯述职展示:申报人员均要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晋升述职会。述职内容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医教研主要工作业绩、执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医患沟通、完成政府和医院指令性任务情况、下一步工作目标。④综合量化考核:医院集团组织由医务处、科教处、人事处、护理部、门诊部、信息中心、纪检监察以及各院区对申报晋升人员进行任期内综合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评审委员会。⑤院内推荐评审会:召开院职称推荐评审会,结合述职评议、综合考核意见对申报晋升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推荐。评审推荐结果公示后上报上级评审。

3.3 实施分级分类评审,部分专业实行评聘分开

注重高级专业技术评审,适度放开中初级评审。重点向卫生医疗、医技、护理等临床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以高级职称评审为例:医院集团的高级职称评审每年7月正式启动,参加理论考试合格人员经过本人申请、资格审查、幻灯片述职评议、职能部门考核与量化评分、综合评审考评、省医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以及评委们无记名投票等环节,最终产生申报人员推荐名单。通过院内评审、推荐环节,经公示后无异议后再上报省卫计委及相应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医院集团内制订的中初级职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卫生技术系列(医、药、护、技)以通过国家考试为标准,原则上凡实行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均实行以考代评,取得资格即可申请相应岗位聘任。部分系列(如工程、自然科学、思政等)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待取得资格后再按医院规定要求申报聘任。

4 取得的成效

通过职称的评审,对人才的品德、知识、技能、业绩和创新性成果进行综合评估,为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和使用人才提供依据[7]。晋升工作调动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医院集团的各项事业的发展。

4.1 大批申报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医院集团内近7年来,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共有399位,其中382位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正高98名、副高284名)。集团化院内评审模式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省高评委专家们的认可。表1是2009~2015年集团内推荐至省高评委评审通过人数的统计。

表1 某集团医院2009~2015年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统计

4.2 带动集团内医院医教研事业全面提升

申报者因晋升职称要求的需要,必须努力完善自己科研、教学以及论文方面的成绩。以科研、为例,2013~2015年因晋升需要,集团内申报人员所形成的课题达443余项,院内三新项目142个,发表的论文多达1044篇,占所总量1277篇的82%。近十年,由晋升职工带来的医教研成果有:承担各类科研项目824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90项;87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和登记,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70项。合计发表科技论文5200篇,其中SCI论文380篇;主编专著论著10余部;主办《立体定向和功能性神经外科》《临床保健杂志》《临床输血与检验》等多种专业杂志。

4.3 成熟的职称量化考评体系形成

量化评分是医院职称评审过程中一种科学有效且十分必要的方法[8-9]。量化指标体系不宜过于繁杂,评估方法需简单易行。该医院集团量化考核指标事先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反复沟通,增加了职称评审透明度[10-11]。通过指标也可以让晋升者自我寻找差距,找出薄弱环节,明白自己在哪些方面还有待提高,同时也避免了论资排辈等不正之风。集团内各医院一些非主系列职称评审要求逐步与卫生主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相统一,提高非卫生专业的评审要求,逐步完善了职称量化考评体系,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的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表。见表2。

4.4 岗位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基于评审制度,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在有限的岗位职数范围内,通过职称评审筛选出晋升人员,并聘任到相应岗位。医院集团建立起公开透明的评审规则程序,形成各职工间相互竞争的环境。在竞争中,职工们对职称评审权威性有不同程度的认可。集团医院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严格依照职称评审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精心组织,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评审材料认真评议,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合理控制岗位职数,充分使用备案编制岗位,使得部分中高级岗位有空岗,给职工们晋升留有余地。

5 思考

随着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医院发展建设及人才评判标准也越来越高。医院集团紧紧抓住职工晋升与职称评审这项重点工作,调动了广大职工积极努力晋升的热情,加快了人才培养,使优秀人才在评审中脱颖而出。

5.1 积极探索职称评审工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职称的聘任对于调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着重要的作用[12]。医院需要不断加强和创新职称评审工作,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评价社会化、评审规范化、聘任合理化的方向发展,营造职称评审和医院文化融合的氛围。合理使用备案编制及岗位职数,使真正优秀的人才得以晋升晋级。通过职称评审,有效地进行优化人才梯队合理配置是保障医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13-15]。

5.2 加大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的力度,优化卫生人才配置

职称评审,尤其是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关乎医院集团的整体发展和职工个人切身利益。在2015年新医改背景下,要努力优化卫生技术职称考核评审制度。完善卫生技术人员评价体系,科学评审出一批批符合时代要求的具备中高级医疗技术的学科专家,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16-18]。

6 结语

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直接影响医院发展。职称考核聘任工作对医院发挥着激励与约束的双重作用,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19-20]。通过职称评聘深化对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探索,建立健全出真正体现竞争激励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高质量评审机制,从而推动医务人员晋升制度的不断完善。医院要认真思考和探索今后职称评审工作的方法,不断改进职称评审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特别是如何在继续做好民主测评与推荐工作的前提下,增加客观量化考核指标的权重,使评审有据可依、有料可查,使之成为评价和激励医务人员成长的科学体系,促进医院学术科研及业务技术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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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龚瑜,黄习文,王晓燕,等.医院职称评审中学术论文审核的几点思考[J].现代医院管理,2012,10(4):75-76.

[3] 高璐.公立医院职称评审社会化研究[J].现代医院管理,2014,12(2):37-40.

[4] 于艳.职称评审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提升医疗集团核心竞争力[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医学版,2012,14(4):580-581.

[5] 周礼.关于推进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改革的思考[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31(1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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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冯梅,张曦,杨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践及体会[J].现代医院管理,2013,11(6):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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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安琪.浅谈公立医院专业技术职称与人才管理工作[J].经营者管理,2015,(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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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条例》第十条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化妆品有助于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