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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环境保护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从“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生态就是资源,生态就是生产力”到“保护生态,留一张白纸”,的新思想新论断,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方向。

从云南洱海“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到黑龙江“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再到青海三江源“一江清水向东流”……绿色发展,生态富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寄予殷切希望。近期,在视察陕西、山西时候多次说到这个观念。在陕西考察期间,再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他说,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就查处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加强秦岭生态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总书记一抓到底,上千栋违建别墅已经拆除,复得返自然。在山西考察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发扬“右玉精神”,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良好生态环境是民之所愿,是人民共有财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近期赴浙江、陕西、山西考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都是考察的重点内容。这充分展现了我们党在疫情防控形势复杂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困难挑战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既定发展战略,坚持做好自己的事,坚持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政绩的信念和定力,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定不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信心和决心。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我国发展,增强必胜信心,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环境保护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一、把握精髓要领,增强使命担当

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伟大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必须做到:一要始终如一践行初心,履行使命。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者,坚定不移带头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坚守“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守好为全市人民提供良好生态环境的初心。

总书记反复强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总书记还明确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抓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完全符合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

进入新时代,我们的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生态环境质量已经成为评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生态环保产业已经成为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方面、环境保护工作成为倒逼发展转型的重要力量。可以说,生态环保工作,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生活,涉及到每个企业、每个家庭,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都充满期待。作为一名从事生态环境工作的党员干部,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坚决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初心如磐,使命在肩!

二、坚持问题导向,主动迎接挑战

当前,我市生态环保工作任务异常繁重。正如总书记所讲,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时候,是一个愈进愈难、愈进愈险而又不进则退、非进不可的时候。在全社会的不懈努力下,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还比较脆弱,结构性污染严重,稍有松懈就可能出现反复。今年以来,全市空气质量出现反弹。同时,面对督查检查越来越严的形势,以及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同声音。

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总书记用“四个一”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是需要跨越的一道重要关口,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不能因为经济发展遇到一点困难,就开始动铺摊子上项目、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念头,甚至想方设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要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这时候,对于我们,容不得丝毫的犹豫不决、徘徊彷徨,必须进一步坚定目标、坚定信念、坚定信心,守初心,担使命,凝神聚力、狠抓落实,主动服务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严格把关落后产能污染项目,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文章,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我们这代人应有的历史贡献!

三、奋力追赶攻坚,推进工作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狠抓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打赢标志性战役,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

环境保护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20世纪中后期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人类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而与之相关的环境权理念亦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环境权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之后日益深入和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欧洲人权会议逐步接受了环境权的理念并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加以肯定。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环境权首次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并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加以明确确认。随着环境权理念为人们逐渐接受,学者们也对环境权的概念作出了不同的释义概括。蔡守秋认为:“环境权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任务”;吕忠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陈泉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环境科学大辞典》中,环境权解释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生活和工作环境舒适权等。j·g·merrills在其《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human rights:conceptual aspects》一文中尖锐地指出环境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他从5个方面反思了环境权研究的现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指出必须明确环境权概念的确定性和一致性问题。笔者认为在环境权研究蓬勃发展,学者们普遍承认环境权的基础上,我国应该致力于明确环境权概念的一致性即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从而集聚有限的学术资源促进环境权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自由权和发展权而发展起来的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其应该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而为国家宪法所确认,只有当环境权明确入宪它才能对保护公民乃至人类的环境权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资源匮乏性国家,为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尽快将环境权明确写进宪法,使之作为宪法性的权利而有力保障资源环境的保护及有效利用。

1 环境权的出路:理清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权的存在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其法理和哲学基础的,理清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更加明确环境权研究的出路。在环境权的研究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权理念概念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存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但这两种环境权观都有其自身缺陷。人类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思想也不断蜕变,对各种环境观加以分析将不难发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观才应是指导环境权理念发展的法理和哲学基础。

1.1 古代“天人合一”环境观

“古代‘天人合一’的环境观以天为讨论人类生存环境的出发点,以人类社会的生存需求为中心,以顺天应人的实用理性为实现生存需求的根据”。《管子》中有载日:“顺天者有其功,逆天者怀其凶,不可复振也”。当时人类局限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只能顺应天理并将这种观念运用到社会生活领域,指导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人类对环境的关注仅仅建立在顺应天意的物质层面即向大自然索取所需的层面上,这时候人类只是适应环境而并不关注环境对人类生命本身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时的环境观是人适应自然、人与自然的局部和谐与发展的环境观念。

1.2 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环境观

作为一个在自然界中占支配地位的物种,人类从其建立起有组织的社会以来就以自己的利益为目标为中心改造着自然环境,并将环境资源作为财产和所有物加以占有,这就是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就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类在满足自己物质利益需求的同时也造成了无穷无尽的环境问题,环境危机随之而来。当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人类生存时,一些生态学家提出了生态中心主义观点:他们认为人类只是大自然中对其他有生命物种没有任何特权的一个有生命物种,人类在实际生活中仅仅根据他们固有的天性而利用环境资源,人类仅仅是依赖环境资源为生而已。无疑,这给人类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但显然一个以生态中心主义的国家法律体系是无从产生的,人类法律只会遵循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而规范自己的法律体系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

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构建环境权观念是以人类为中心而将其他生物物种排除在环境权利之外,它是依据整个人类法律体系而构建的。自然界根本就不存在利益问题,过去如此,将来也如此,所谓利益,只能是人的利益。环境权的保护无可厚非应当从人类自身利益出发,但如果不考虑其他生物的环境利益,只是为了当代人类生存,即使对后代人生存也只通过“物竞天择”达到“适者生存”,显然极有可能会陷入以当代人类为中心而无视自然的倾向,不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也不足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危机。

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来构建环境权理论的一个主要观点即是将整个生物界的生命物种作为权利主体,认为自然享有权利包括“重要的、濒危的物种具有生命权和良好的生存权,主要的动、植物具有清洁空气、清洁水权,河流、沼泽等具有不受侵害的权利”,给环境权立法带来了难题。法律只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非人类生命不能够行使其权利也不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因而它不能为法律所调整。保护生态环境及其他物种只是为保护整个地球的和谐发展而对非人类生命的人道主义关怀,绝不能理解为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利。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权观将完全颠覆传统法律体系,因而是不太现实的。

1.3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观

从古代的“天人合一”到“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再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循环,最终回到和谐发展才是符合自然客观规律的。只有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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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离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只会自取灭亡。笔者认为构筑环境权理念不应该简单地吸收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的某些观点来作为理论基础,我们的环境权观念应该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同时避免极端的以生态中心主义否定传统的法律思想,在此基础上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环境法以实现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为最终关怀,和谐必将会成为整个环境法的主导精神”。只有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和谐发展的状态之中,才能确保当今和未来世代的环境权。

2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

蔡守秋教授曾经说过“目前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修改、充实、明确和突出环境权的问题”,20多年之后这句话仍然对环境权适用,依然还是没有突破性的进展。环境权不能禁锢于传统法学的樊篱,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础上构筑环境权理念可以成为一个新的尝试路径。

自然法则是不变的,环境权的保护也必须在遵循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去实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不同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观。虽然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注重人类本身的利益、不改变传统法律观念体系、不将其他生命物种作为环境权的主体,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观更强调和谐基础上的环境权利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本质上就是一种“限制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它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基础赋予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良好环境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构建了一种新型的环境权理念。这样既保证了人类本身的环境权益的保护,又保证环境资源不至于被人类肆意掠夺,从而使二者达到和谐发展的目标。

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础上的环境权理念更宜于从和谐的角度出发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不至于陷入越来越深的环境危机之中。现今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的匮乏正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条件,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权要求更为强烈。环境权保护的理想结果应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无疑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才可能最好地保护这种结果的出现。

作为一项脱胎于自然权利的新型权利,环境权需要获得宪法保障而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并通过部门法提供具体的保护途径,真正使得环境权成为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的法律保障并且落实到实处,即环境权需要尽快完成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转化。环境权是一项新型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环境权已是多数学者承认的应有权利——人权,还应该进一步使环境权法律化、制度化。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环境权的法律化,实质上是其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化,这种转化包括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转化两个层次。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再向实有权利转化应该作为环境权实现的基本发展形式。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创造了条件和基础,但也并不等于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可以转化为现实的权利,环境权的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因此,就需要走环境权宪法化、具体化的道路,赋予环境权主体根本性的和具体的权利,才能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深入人心得到有效实施,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和有序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是顺应自然规律的,也是符合时展潮流的,和谐发展才是根本。作为人类的一员,我们不可避免地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维护人类物种的必要措施。但是遵循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能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人类世展的利益。对环境法律的基础性权利——环境权,也应该辩证地看待:我们不能仅以生态中心主义构筑环境权,但可以吸收其中保护生态利益的合理观点;完全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观也不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应该对之进行必要的限制。总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最符合人类自身的发展,将之具体化、宪法化会促进环境权得到更好的确定和发展。

3 和谐发展理念下的环境权现实意义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危机,在宪法和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已经刻不容缓。而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基础的环境权理念对环境权的确立及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促进环境法律的发展

每个部门法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权利的存在及保护为前提条件的,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应该有其自身存在发展的基础性权利——环境权。虽然现在对环境权的研究在不断进行,但是它仍然处在理论探索阶段,环境法在保护内容方面缺乏环境权从而导致环境法保护权利的缺失,使环境法仅仅成为容纳诸部门法对环境问题采取法律措施的综合体。就环境权而言,由于当代社会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基础上已经围绕传统法律观念建立起了相对稳固的社会关系,因而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将极易与传统法律观念发生冲突。

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维护人类自身生存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世代间的平衡,并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得以实现。环境权的和谐发展理念以和谐发展为基础,它不否认传统的法律观念而在此基础上构建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利,有利于其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权利早日确定。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中得以体现并确立使得环境法有其自身存在发展的基础性权利,会促进整个环境立法的发展推进,最终促进环境法律得以继续发展。

3.2 促进环境权的司法实践保障

我国环境立法对于保障环境权不够完备、不够具体,而与之相比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障更是非常欠缺。传统的理论和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或削弱了司法救济对环境权的保障功能,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操作与保护,但我们仍需积极探索,促进其在司法中的实际应用。环境权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能够积极推进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权利确定,从而推进环境权的具体环境立法,保障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维护。

环境权的理论以其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性质和内容不定,主体不一等原因而在判例上遭到否定。在司法实践中,以环境权为诉讼理由的诉请遭到否定的理由大概有如下几种:将宪法关于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解释为程序性的规定或纲领性的规定,认为不能根据这些规定直接取得具体的环境侵害请求权;认为环境权是针对环境而言的利益,这种利益不能说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只不过是反射性利益;还有的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和范围、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无法具体适用;也有人认为,环境是公共利益,任何个人不能成为它的利益主体,因而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等。这就需要在研究和实践中努力克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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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权的“纲领性规定说”或“抽象性规定说”,通过修宪或者宪法解释途径确认环境权作为具体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从而有效地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基础保护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权利,应该是一种具体性权利。将之作为具体性权利写入宪法予以保护,宪法的该条款就会具有审判规范性效果,司法权亦应对此条款负有实施司法保障的法的义务。另外,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推进和法制化的发展,也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程序作法予以保护:通过环境权人权化的学术主张,从人权的角度将环境权变成现实的法律实践,并通过人权法院、宪法诉讼来强化公民环境权意识,以及通过创制新的程序和信息工具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然后在社会取得共识的情况下,逐渐将其纳入宪法化、具体化和公民权化的发展轨道。在环境权入宪以后,着手解决环境权在部门法中的具体化问题,并使其通过诉讼程序得到保障。通过以上途径就可以推进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保障,使环境权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3.3 推进可持续发展

在世界可持续发展思潮的影响下,我国也提出转变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可持续发展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构建,而法律的发展也会产生反作用促进可持续发展。现阶段只有增设新的环境权,才能实现对环境的充分保护,促进生态平衡,保证人的生存、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更利于从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后世人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危机和资源匮乏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的情形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改善和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想结果。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人类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会更多地考虑环境资源的因素而不会无视自然规律.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近代人类政治制度的发展,基本上是以人权理念的兴起与变迁为中心,人权与近代民主政治及立宪主义相因而生、相辅而成。自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降,人权理念与制度即与宪法法典相互结合,成为宪法的主要构成要素,迄今已历二、三个世纪。在此二、三百年之间,人权的内容与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而有所推移与增益。大体而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理念的内涵主要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与平等权为中心,亦即个人对国家享有不受侵犯及不受歧视的消极权利。迨至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期,由于在工业革命下所发展的资本主义,使社会财富逐渐集中在少数人(特别是资本家)的手中,因而引起贫富差距、阶级对立,并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在此情形下,古典的(消极)人权理念乃随之改弦易辙,由消极防范国家侵犯,转而积极要求国家必须调和社会经济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从而以保障人民生存权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遂成为二十世纪初期各国立宪的主要特色,1919年德国所颁布的威玛宪法堪为表彰此种新人权观的最佳典范。不过,由于威玛宪法受到纳粹政权的践踏蹂躏,加上当时学者对人权的诠释仍多停留在「纲领条款的阶段,故人权理念并未实现(至少在欧洲)。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人权的内涵与理论呈现重大变化。首先是基本人权不再仅具有「宣示的作用,而是具有直接拘束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者)的规范效力。其次,威玛宪法所揭示的社会、经济及文化等人权理念,在宪法规范中则改以社会国原则或基本国策的方式表现。再者,学者对基本人权内涵的诠释,从传统主观的权利面向,推移至客观的规范层面,诸如基本权利的对第三人效力、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及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等说法,均与此种诠释方法有关。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人类挟其运用核能及电子科技的能力,将人类社会推进到科技时代。这波科技革命虽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便利与文明,但对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也百十倍于过去的工业革命,特别是公害的频生、自然环境的破坏、物种灭绝的危机,不仅伴随而生,而且日趋严重。因此,自一九七年代以降,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人类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莫不将环境保护列为施政重点之一,颁布环境政策纲领,大量增修环境法规[1][1],并设立环境保护专责机关,采取诸多环保具体措施,甚至为了环境保护而投入大量资金。而在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也有大幅的变化,诸如「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信息权、「和平权等新兴人权的相继出现,已使人权体系处于必须重新调整与架构的阶段。在此趋势之下,值得吾人关注的问题是,人权体系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之间究竟立于何种关系?在人权与环境问题关连性上,是否有所谓「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的存在,其在人权保障与环境保护上,可以扮演何种角色?凡此不仅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与讨论,同时也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成为国际人权的重要议题。

职此之故,本文拟从宪法理论与国际法的观点,尝试探讨与厘清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首先从宪法释义学的角度,分析环境议题与人权保障体系之间的关系;其次尝试阐明「环境基本权的意义与可能内涵,为环境与人权的连结提供思考的方向。再者,从国际人权的发展,论述国际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连性。最后则略述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趋势与难题,以供思考与讨论。

贰、环境议题与人权保障体系

一、概说:自由权在宪法上的意涵

自然生态环境迭遭破坏,举凡空气污染、水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的扑杀、山坡地的滥垦滥建、森林的滥伐等,推究其原因,不外是经济过度开发、企业急功好利所致,而此类经济活动基本上则属于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权,例如工作权或财产权;相对而言,国家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若因此限制人民的经济活动,则可能构成对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或侵害,如此言之,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初看之下,似乎处于一种相互冲突的关系。针对此一问题,基本上可能会有两种立场:一是从保障基本权利的观点出发,认为除法律有禁止规定外,任何人基于宪法保障意旨,享有破坏自己健康,制造、贩卖、消费有害环境产品的权利,从而,环境保护措施概属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一种限制;另一种立场则是从环境保护的观点出发,认为人民并无破坏环境的自由,盖此种自由无异是一种「社会有害性的自由,从而主张任何经济活动或其它行为,只要会导致任何形式的环境负担,即非属宪法保护范围所及,而自始排除于自由权的保障范围之外,例如在财产权方面,人民不再享有自主的权利,而是得由国家加以「分配的客体。以上二种立场,何者为妥,尚无定论,有待深究,特别是人民自由权的内涵能否被极端地「转化成为国家分配的客体,其是否合于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意旨,值得探讨。从另一个角度以观,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环境保护是否具有积极、正面的意义?人权保障与环境保护之间呈现何种互动关系,其间的冲突有无调和的可能?凡此须先厘清人民自由权利在宪法上的意涵,始能获致问题思考的起点。

现行宪法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规定,主要系基于自由民主宪法理念,以保护「个人的自由权为重心。从宪法第七条以下规定观之,其基本上系在保护个人的权利,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的自由,初看之下,似在保障「集体的权利,惟究其实,则是保障「个人得以集会及结社的自由,特别是此项自由的内涵尚包括消极不参加集会与消极不加入某一团体的权利,亦即人民得拒绝作任何形式的集体表述与行动[2][2].尤有进者,我国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旨在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3][3],换言之,人性尊严的保障,为宪法最重要的内涵。准此以言,在宪法的基本架构之下,国家系为人民而存在,且为个别人民而存在,人民不能被贬低为国家的客体。其次,从民主原则以论,人民民主意志的形成,系从个人主动地位(status activus)的观点出发,诸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组党自由等,皆系以个人的主动地位为重心。总体而言,从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民主原则的精神,可以得出一项共通的基础,亦即国家系以保障「个人的自由(Freiheit des Individuums)为目的[4][4].于此立论之下,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要求及禁止规定,从基本权利体系的角度以言,均可视为对人民自由权「保障范围的一种干预或侵害,举凡营业自由(职业自由)(宪法第十五条所保障的工作权)与建筑自由(宪法第十五条所保障的财产权)[5][5],乃至于学术自由及出版自由(宪法第十一条),均可能受到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从而,环境保护与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之间的关系,即有进一步阐明的必要。以下乃分别从「环境保护与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环境保护与基本权利的限制及「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依存与互利关系等三个层面分析之。

二、环境保护与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

环境保护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保护;作用分析

一.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分析:

(一)有助于我国完成环境保护最终目标: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一项社会中的重要问题,改善生态环境是每一位国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做好环境监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环境监测能够帮助我们准确的掌握生态环境的变化及其各项指标,而且开展环境监测会检测环境中的多项内容,同时也能够监测区域的整体环境质量以及环境污染情况,因此其对于我国的环境总体情况掌控具有良好的作用。此外,想要良好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就必须全面的了解相关区域内的环境情况,这样才能够因地制宜的开展环境保护以及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正确的协调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所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可以让人们对于治理区域的环境进行持续检测,最终完成我国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助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可以尽快的得以完成。

(二)有助于推进我国环境保护得以可持续发展:

当前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进步与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导致了我国环境保护任务也异常的艰巨,同时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力求能够尽快的改善现如今的生态环境。而环境监测工作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非常密不可分的联系,环境监测工作的成效也与环境保护工作也有着非常大的联系。而环境监测工作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环境保护开展的区域,对其整体状况进行一个良好的监测,对宏观数据起到一个调控的作用,从而使得环境保护工作能够符合地区发展状况来进行开展。因此这项工作会使得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由以往的单向污染治理变为综合性治理,对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提高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二.环境监测工作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不到位:

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过程中,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对环境监测整体工作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监测的基础设施以及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将会直接影响到环境监测的准确程度,同时也会对于后续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一些影响。但是近年来我国有很多的地区并不重视环境监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不到位,并且也没有调拨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而且也有很多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相对短缺,或者是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足,从而直接影响到我国环境监测的质量和效果,导致后续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成效不佳,对生态系统造成一些破坏,同时更不利于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不健全:

现如今我国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往往都是我国相关环境监管部门下发的一些工作任务,其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没有为其颁布相关的法律制度。所以很可能使得一些工作人员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对一些发现有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些企业进行勒令整改的时候,可能会导致出现一些阻碍,因为其没有法律效应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导致一些有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仍然采用传统的生产方式,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对于环境带来的影响,从而导致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因此这也很不利于我国整体环境保护实施效果的最终实现,直接影响到整体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解决我国环境监测问题的相应策略分析:

(一)健全环境监测基础设施体系:

环境监测体系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环境监测整体工作的开展效果,因此我国环境治理相关单位应该针对我国曾经环境监测基础设施不健全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基础设施体系,为能够实现有效的环境监测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后续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打下基础。同时相关的单位也应该做好设备上的投入,加大资金方面的投入,做好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以及实践技能的培训,加强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内在指标,确保其在开展工作时可以达到良好的工作质量。

(二)出台相关的法律体系制度:

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之时出台相应的法律体系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可以有效的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当地的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是执法部门,应该根据自身城市的情况,然后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原则以及标准,对应一些企业以及一些工厂设立相关的环保政策,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项目以及措施,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进一步强化当地环境监测工作的力度。同时也应该安排相关的人员对当地环境监测进行管理,对实时数据进行良好的监控,确保相关的监测项目能够得以落实,并且确保其结果的准确性,保证环境监测的质量,为后续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好保障。还有就是,相关的一些单位可以安排人员做好相应的社会宣传,积极落实这些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确保各企业以及个体人员能够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当地居民以及企业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