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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验收汇报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范文第1篇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116号)的要求,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办法》,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市档案局特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执行。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时间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可先进行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后给予一定时间进行整改;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二、验收程序

1、自评

有关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后,对照验收标准各项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将自评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附件1),报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成员为5—7人。

3、申请验收

项目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4、由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1)验收小组听取项目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汇报;

(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档案验收组察看工地现场及档案管理现场;

(4)抽查项目档案,对档案质量进行评议。抽查数量:抽查项目档案的15%;

(5)验收小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2)并提出验收意见;

(6)验收组组长总结发言。

5、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1)若验收合格,由验收小组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书》(附件3)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合格证书》封页各栏目“编号”(由组织验收单位填写)、“项目简要说明”、“项目档案工作简介”填妥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字,然后交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将档案验收情况向验收委员会进行汇报,验收委员会在提出项目验收意见时,应将档案验收意见作为内容之一。

(2)若验收不合格,由档案验收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建设单位改进,待验收条件具备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填写《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重新进行档案验收。

三、申请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

2、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汇报(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情况);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范文第2篇

关键词:BOT、国际项目融资、政府、承诺、法律

BOT国际项目融资(以下简称项目融资)是指政府通过契约的形式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该融资方式具有诸多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笔者拟就项目融资的风险和项目所在国政府承诺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项目融资的风险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风险定义为一种损失、伤害和危险出现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容易发生危险和受到损失的事物被称为处于风险之中。《韦氏词典》同样把风险解释为损失、伤害、不利条件和破坏出现的可能性。[①]综合考量,笔者认为,BOT国际项目融资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失败、项目信用结构改变、项目债务偿还能力改变等方面的风险。其主要包括战争、革命、动乱风险、没收或国有化风险、获准风险、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的风险和法律变更的风险。

(二)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由于项目投资者不能控制的金融市场的可能变化而对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例如本币与外币汇率变化对项目成本和利润的影响、交叉汇率变化对项目的间接影响,汇率变化也会对项目偿债能力和债务结构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者的过失产生重大经营问题,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运营,最终影响项目获利能力的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技术风险、资源蕴藏量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四)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项目完工后,产品在市场上的销路和其他情况的不确定性导致项目收入不足的风险,主要包括因销售价格引起的风险和因市场容量引起的风险。

学界和业界对项目风险分担三原则达成了共识,即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风险程度要与所得的回报大小相匹配,私营部门承担风险要有上限。[②]

所在国政府以国家强制力和经济实力为后盾,在项目融资中始终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外国投资者和外国贷款人作为私主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基于此种实力对比,根据上述原则,所在国政府应对外国投资者和项目公司作出一定的承诺,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政府承诺的内容

项目融资中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和态度。[③]

对于政府承诺的内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历来存在争议。发达国家的学界认为,政府承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利润保证、不竞争保证、不可抗力免责保证、环境问题保证、严重违约终止特许权协议保证、财政条款保证、税收条款保证、争议解决方式保证,其范围非常宽广。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学界一般将政府承诺称为政府保证,并将其分为两类,即对投资回报率等问题的商业性保证和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保证。[④]

笔者拟详细分析政府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不竞争承诺

不竞争承诺即政府承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市场范围内不会发展与该项目相竞争的新项目。该承诺在融资法律文件中体现为“禁入条款”,项目所在国政府承诺在项目完成后的最初几年,不再向其他投资者签发同类许可证。若干年后,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许可新的投资者进入同一领域,但事前应通知项目公司,且新许可的条件应最大限度与项目公司获得的许可保持一致。

(二)税收优惠承诺

税收优惠承诺即政府给予某种形式的税收和关税减免,比如减免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或免除项目贷款的利息税,免除向项目提供贷款的外国贷款人的预提税,以及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设备和原材料等物资的进出口减免关税等。

(三)后勤承诺

后勤承诺即政府承诺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原材料、电力和其他能源,与项目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及物资的顺利入境。目前发展中国家大多不是完全市场经济体,政府实施不同程度的价格管制和物资管制,因此,BOT投资者需要所在国政府在水、电、土地、劳动力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外汇承诺

外汇承诺即政府承诺项目投资人有权获得外汇并将经营收益以自由外汇汇往国外。首先是外汇获得和汇出保证,还包括外汇投资担保。外汇承诺对外汇管制国家成功进行项目融资起关键作用。BOT项目通常不能创汇,若投资人收取的当地货币非自由外汇,则无法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遑论利润。政府不对此进行承诺,BOT便丧失了基础。

(五)允许调价承诺

允许调价承诺即因原材料、能源价格上升导致项目运营成本提高,投资回收期延长,政府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调整项目产品的价格。

(六)不予国有化和征收承诺

不予国有化和征收承诺即政府承诺不对项目资产实施国有化和征收。国有化和征收都是由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政府对作出此承诺,即表明对该国家权力的自我限制。但应注意的是逐渐征收问题。逐渐征收又称蚕食性征收,原意是指所在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事先约定,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渐转让给所在国政府或国民,使所在国方绝对控股,甚至完全转让。这在BOT项目融资中应当禁止。

(七)资金承诺

资金承诺即政府承诺对项目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包括以下多种形式:

1、资金参与,即政府对项目给予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参与;

2、公共贷款,即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向项目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以降低融资成本;

3、贷款担保,即政府为项目公司所借贷款的偿付提供担保;

4、政府补贴,有些国家允许政府对项目公司提供补贴,使之具备以较低价格提品的能力。

(八)法律稳定承诺

法律稳定承诺即政府承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遭受不利影响。实现稳定有两种方法:

1、冻结合同订立时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2、合同订立后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修改,但这种立法变化不适用于该合同

上述“法律”可以是项目所在国的全部法律,也可以只是某一部特别法。

三、政府承诺的法律规制

在BOT项目融资中,所在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和项目公司作出的承诺应受到本国法律的规制,笔者简要分析中国内地相关法律问题。

(一)不竞争承诺与竞争法的规制

我国已经出台《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了内地竞争法体系。政府的不竞争承诺有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税收优惠承诺的税法规制

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文件对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承诺形成极大的限制。如果地方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就税种、税率作出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承诺,则该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后勤承诺中的土地使用权

后勤涉及的范围宽广,包括水电供应、土地供应等,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最核心的问题。一般来说,BOT项目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取得,应受到《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制。项目公司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也不得将土地进行抵押等。

(四)外汇管制问题

外汇管理权限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无权作出外汇承诺。就汇率而言,目前我国不是市场汇率,而是管制汇率,则政府应作出一定的承诺。就外汇汇出而言,我国外汇制度正在与国际接轨,不能汇出的风险已经大大降低,政府作出原则性承诺即可。

(五)允许调价承诺与投资回报率

价格调整的实质是确保投资回报率。我国一贯禁止政府对固定投资回报率作出承诺。至于项目采取浮动回报率承诺或者“自负盈亏式”承诺,应由政府投资者协商。

(六)不予国有化的限制

国有化是国家通过法令对原属私人所有的某项或某类财产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法律措施。国有化具有性和强制性,是国家的行为,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属于国有化对象的内外国人也不得违抗。政府承诺不对项目资产实施国有化,是对的自我限制。这种承诺不得与所在国的社会利益相抵触,否则国家依然享有国有化的权力。

(七)资金承诺

《担保法》第八条排除了政府保证和担保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此处有待商榷。政府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在主体、内容、合同关系、责任承担形式、行为性质和适用规范上均有不同。政府承诺作为公法行为,不应由作为私法的《担保法》调整。但现行立法并未区分,则政府的相关承诺均属无效。

(八)法律稳定承诺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宪法文件中,也贯穿于民法、商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是法治国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政府作出的法律稳定承诺,本质上违反了这一原则。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就适用法律与投资者协商,可以约定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作为准据法,而不应冻结或隔离本国法律,造成内外资的实际不平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在BOT项目融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政府的特许权协议,项目融资便丧失了运行的基础。但政府在特许权协议及其他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项目融资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政府承诺若无效或者存有严重歧义,则利益分配会明显失衡。在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中,中央相关部门和广西地方政府给予项目公司购电、燃料供应、不可抗力和外汇兑换等方面的担保,并承诺对由于政府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风险责任,而且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和土地、设施等支持措施,实现了良好的风险管理和利益均衡。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该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新进项目应努力总结经验,提供水平,使BOT项目融资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于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黄进.武大国际法评论(第二卷)[C].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蒋先玲.项目融资法律与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5]史晓丽.国际投资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全程监管,提高地质资料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质工作项目的,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一)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社会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

(三)多方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各出资人所确定的一方,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外合作的地质工作项目的中方,外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 出资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九条 原始地质资料按照下列规定汇交:

(一)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二)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条 需要向国家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和海洋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同时将地质资料目录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二)其他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下列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一)由设区的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二)矿山动态监测、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三)残采、复采小型煤矿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四)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勘查(察)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五)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六)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成果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的成果地质资料,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年度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目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三条 下列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一)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国家重大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实物地质资料;

(二)国家重大工程、标志性建筑的实物地质资料;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实物地质资料;

(四)国家财政出资项目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目录清单,并由国务院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筛选确定应当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

第十四条 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由勘查转为开采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

(二)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评审备案之日起30日内汇交;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在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项目分期、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五)其他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十五条 按规定向国家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六条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质报告编制的标准、规格、格式;

(二)内容完整、准确;

(三)电子文档与相应的纸质资料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同时附有评审备案、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出修改补充通知书,退回汇交人修改补充后重新汇交。汇交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汇交到省、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集中保管。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验收、整理、转交、保管、保密、利用等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信息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予以公开;获准延续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利用,并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未经汇交人同意公开的,只公开目录;汇交人同意提前公开的,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利用保护期内政府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的,其利用方式和条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未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保密地质资料的泄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四)造成保密地质资料的泄密的;

(五)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六)其他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做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范文第4篇

今年,省、市人民政府对我县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是推进我县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次良好机遇,是对县、乡各级政府近年来发展教育事业的一次大检阅。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县教育工作将于6月10日左右接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评估检查。这次督导评估检查要求之高、检查之严,不亚于去年省政府“两基”“普实”复查验收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能不能顺利过关,就看各乡镇、各部门在座的各位领导思想上重视够不够,工作措施落实不落实,工作成效明显不明显。为认真做好迎检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下面,我主要讲三点意见。

一、市级教育督导复评情况通报

5月11日至13日,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复评组对我县教育工作进行了督导复评。复评组对照《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和《〈云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评估要点及评分要求》等文件内容,采取“听、看、察、访、议”等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力求客观、如实地评估元江县教育工作。复评组首先听取了元江县关于全县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分别召开了人大、政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和学校负责人座谈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询,深入到澧江、东峨、青龙、因远4个乡镇政府及当地的中小学共14所学校实地检查,认真细致查阅了相关档案资料,抽查清点在校学生情况,进一步验证、核实县政府的自评报告。通过两天多的调查核实,复评组认为:元江县委、县政府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作为宣传、动员全社会尊师重教的大事来抓,县、乡(镇)政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履行到位,全县上下形成了迎接督导检查的浓厚氛围,自评工作严肃认真,扎实细致,有关档案资料较为规范,掀起了继“普九”之后的又一轮关心、支持教育的热潮;自评报告内容基本符合全县教育工作的实际;检查组所到学校管理有序、师生精神状态好,教育质量逐年上升,校园环境做到了绿化、美化、人文化,校园文化建设有声有色,发挥了环境育人和管理育人的功能。评估组给我县教育工作督导复评分为91.5分,基本达到“教育工作先进县”的分值要求,但由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涉及“教育工作先进县”一票否决的要素(主要是d级危房严重超标),评估组经过认真合议后,同意将元江县作为“教育工作合格县”等级呈报给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评估认定。

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复评组,在充分肯定我县教育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中肯地提出了存在的问题。

一是危房偏高。全县中小学现有45584平方米危房,占校舍总面积的16.21%,远远超出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县”标准中关于d级危房比例不得高于3%的要求。

二是办学条件还需进一步改善。我县中小学宿舍较为拥挤,农村寄宿制学校食堂大多数是简易房,学校没有洗澡房,厕所十分简陋。实验仪器老化,自然破损、报废、消耗较大,原来配备的实验仪器与新课改教学需要不相适应,特别是农村中小学音体美、卫生、劳技器材配置严重不足,生均图书不达标,小学计算机配置生机比也不达标。

三是我县初中控辍保学形势不容乐观。近几年,县、乡政府加大了初中控辍保学的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各种原因,初中在校生辍学率仍然有突破省定标准底线的危险。辍学率20*年为2.59%,从数字上看虽然不超标,但是初中生辍学是动态的,稍有疏忽,辍学率就会反弹和超标。个别初中学校的辍学率已大大超过3%的指标要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基本解决了因贫辍学的问题,但对于因厌学而辍学还缺乏有效措施。

四是进一步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元江县教师队伍在区域分布、年龄结构、学科结构等方面尚不够合理,校长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是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

1、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学校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别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完善寄宿制学校的配套建设,重点支持寄宿制农村初中改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文体设施的条件,加强住宿生的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高度关注寄宿生的身心健康。

2、评估档案资料要力求规范。加强对乡镇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更多地体现政府行为(个别乡镇的汇报材料是教育部门的工作总结)。县级与乡(镇)的统计数据要一致对应,同时要注意数据核实,如实反映情况(因远镇初中入学率92.37%,低于95%属于“不合格”指标,原因是因远二中未将户籍内在外借读学生算入)。关于档案资料和表册的一些细节问题,必须抓紧修改完善。

3、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加强县教育督导机构的建设,成立元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落实编制、配备专职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4、根据*年国务院《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要求,将“教育费附加”全额及时划拨县教育局“义务教育资金专户”进行专项管理、统筹使用。

5、抓好勤工俭学工作,促进基础教育和谐发展。要坚持开展以校园“五小工程”为主要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把办好一个食堂,种好一片菜地,养好几头肥猪,救助一批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来抓。要从政策导向、资金支持等方面对学校的勤工俭学给予扶持。要把勤工俭学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改善学生生活质量。

六是实地检查中发现的几个问题。一是汇报材料上的问题。几乎所有乡镇都把教育工作汇报材料写成了教育工作总结,有的乡镇简单地把20*年省政府“两基”、“普实”复查验收汇报材料修后就进行汇报。没有站在政府的角度叙述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各乡镇对本次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认识上还存在偏差,错误地认为教育督导评估只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事情,恰恰相反,本次教育督导评估主要是督政,而不是督学,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查当地党委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具体讲就是当地党委政府依法组织适龄儿童进行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学校建设给予用地保障(勤工俭学实践基地)、力所能及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表彰优秀教师等等情况。二是资料装档方面的问题。个别乡镇在资料装档上比较随意,笼统地把各种资料混装在一起,不但不便于查阅,而且显得混乱。根据市政府复评组的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教育工作资料应分开装订,并帖上标签。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乡镇党委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各种文件,乡镇各种教育工作汇报材料、控辍保学先进材料,强化教育管理方面的材料,“两基”表册。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确保顺利通过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我县教育工作的检查验收,是我县今年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对此,大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端正思想,提高认识。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这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20*年5月,我县“两基”“普实”工作顺利通过省政府复查验收,去年主要是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检查验收,而这次督导评估是对“普九”复查的进一步拓展、深化和加强,涉及部门多、范围广、要求高,是对县乡两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全面的、综合性的检查验收。所以大家务必采取过硬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照标准,查漏补缺。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这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我县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对照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各项要求和指标,仍然还有很大差距。从5月13日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复评组对我县教育工作督导复评反馈意见看,我县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影响了教育督导评估的检查验收,又制约着我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加以研究解决。冷静分析目前的现状,迎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时间十分紧迫。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迅速将迎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扎实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第三,我们要认识到做好迎接省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是提高我县教育发展水平的良好契机。这次省检的很多内容包含了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条件(如d级危房排除等)的指标。这无疑是各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良好契机,也是推动教育上水平的大好机遇。各乡镇、各部门、各中小学校要通过这次省检,认真对照标准,寻找差距,尽最大努力把欠账补上,把迟早要干的事提前干好,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提高全县中小学校办学水平。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扎实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应该说,5月11日~13日市政府对元江县教育工作的督导复评只是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一次预演,说直接一点,市政府对我县的教育督导评估并不算严格,所提出的问题也很宏观,但实际上我县在前次市政府教育督导复评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一些部门的领导在专家质询环节上,对涉及本部门的情况了解不全、掌握不清,这种情况在省政府督导评估时要避免发生。下面,我针对市政府教育督导复评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具体讲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县级职能部门工作

1、落实教育督导机构

一是县教育局要尽快提出《关于成立元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请示》报县机编委;二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尽快研究,尽快批复。(此项工作由县教育局和县机编委负责落实)

2、落实教育费附加的拨付

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足额拨付教育费附加,并办理拨付相关手续。(此项工作由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3、材料档案:一是县政府教育工作汇报材料以《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为依据,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增加社会力量办学、教师小区建设和捐资助学情况的内容;利用图片、统计图,把县政府汇报材料做成电子文稿。二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申报材料经修改定稿后,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要求,做好材料申报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表册档案,核对县、乡两级教育相关数据,做到表表相通,册册相符。(此项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4、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出席汇报会、座谈会和反馈会,并能回答专家质询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和涉及的数据,说得清本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政府办:做好部门之间协调工作;相关文件的印制和下发;认真做好迎检工作方案,包括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日程、会场、食宿、车辆的安排和标语的布置等等。

(2)县发改委:熟悉和掌握“十一五”元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相关教育工作和教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及教育收费情况。

(3)教育局:一是指导全县各乡镇、中小学做好复查迎检准备工作,帮助全县各中小学建立健全备查的“两基”、“普实”表册和学校管理工作档案,充分展示我县在强化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办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二是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涉及“一票否决”的普及程度的各项指标达到省定标准。三是配合县政府办做好各种迎检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4)广电局:一是制作教育工作的电视专题片;二是及时报道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在我县的检查工作情况,做到当天活动当天报道,并全程跟宗报道。

(5)人事局:熟悉和掌握全县教职工配备情况、农村富余劳动人员转移培训和社会效益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整治情况。

(6)财政局:熟悉和掌握近三年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拨付情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情况;“三免一补”经费拨付情况;及时拨附相关教育经费。负责向省督导评估团解释和说明教育经费的相关问题。

(7)农业局:熟悉和掌握近三年农村成人中等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科教统筹取得的成果情况。

(8)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卫生局、建设局:熟悉和掌握近三年本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同时要安排人员,在这段时间经常开展整治学校周边环境、食品安全、文化环境等活动,认真治理学校门口摆摊设点、无证占道经营的现象。在城区中小学上学、放学时段,公安要帮助学校维持校门通秩序。

(9)其他职能部门,也要按元政办发〔2009〕12号《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职责的通知》的规定,负责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说明本部门所履行的教育工作职责情况;对一些未按要求达到的硬性指标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

(10)其他要求。凡参加汇报会的部门领导,会后要认真通读全县的教育工作汇报材料,凡是涉及本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务必做到汇报会当场解释得清、道得明;同时,各部门在专家质询时要能密切配合,相互补充汇报、说明情况。

(二)乡镇工作

1、对尚未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少儿,要认真梳理,摸清底子,建立翔实可靠的流失生名册;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乡、村、社和学校、教师的职责,依法采取“动员劝学”、“强制执行”等多种办法,使辍学生重返校园完成义务教育,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普及程度”的各项指标达到省定标准。

2、乡镇长汇报材料:要从乡镇政府的高度,认真总结近三年本乡镇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教育协调发展、学校布局调整、“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控辍保学”工作、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材料应包括乡镇基本情况、主要措施与成效(重点部分)、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的打算。要对现有的汇报材料进行认真修改,材料中涉及到的教育统计数据,要以20*年度学校统计年报和“两基年审情况登记表”为准。修改好后报县教育局进行审阅定稿。

3、档案: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要组织发动中小学、各站所,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认真挖掘和整理相关教育工作的材料,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教育工作档案。具体按会上发放的《乡镇档案资料》要求建立。乡镇档案要摆放在汇报会所在地,不能放在学校。

4、要做好2个彩色封面材料:一是乡镇长汇报材料;二是迎检方案等材料合订本(文件顺序为自评领导小组、迎检方案、*年履职自评报告、07年履职自评报告和06年履职自评报告)

(三)学校(幼儿园)工作

(1)要进一步整理完善近三年“两基”、“普实”表册和学校管理工作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实各种材料中使用的数据是否与教育统计数据相符。加强与公安等职能部门的联系,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学生养成教育,搞好学校卫生保洁工作,以斩新的校园面貌和良好的师生精神状态迎接省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2)要做好3个彩色封面材料:一是迎检方案等材料合订本(材料装订顺序为自评领导小组、自评实施方案、近三年学校工作情况汇报材料);二是学校(幼儿园)特色材料(3至5个材料);三是学校(幼儿园)简介(检查组进入校门时分发)。

(3)检查期间,学校所有教职工要佩戴工作牌。

(四)迎接工作

1、县、乡镇主要领导,一是相关人员(乡镇包括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中小学校长,并由乡镇长汇报)要参与迎接;二是按通知要求参加汇报会和反馈会;三是全程陪同检查。

2、县、乡镇、学校、住宿宾馆均要在醒目的地方悬挂“热烈欢迎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莅临我县(乡镇、学校)指导教育工作”字样的标语。(此项工作由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由县教育局负责通知乡镇和学校)。

3、乡镇召开汇报会时,涉及的乡镇站所长和学校校长要参加会议,并接受督导评估组的询问。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县、乡镇、学校所有表册、材料的修改完善及归档工作,要在5月31日前完成。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范文第5篇

日下午,我县在大酒店会展中心召开汇报会,省政府“双高普九”验收组全体成员,政府副市长黄同志,黄同志、陈同志、林同志、刘同志、黄同志、曾同志、何同志、陈同志等县五套班子领导、分管领导,县“双高普九”领导小组成员,市、县教育工委、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领导及督学,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城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等出席汇报会。会议由市教育局副局长余同志主持。

会上,全体与会人员首先观看了我县“双高普九”工作专题汇报片《教育新跨越》,直观了解教育发生的翻天覆地变化。

县长陈同志向验收组做了工作汇报,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汇报了我县“双高普九”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工作思路。

近年来,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把发展教育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实施“双高普九”为抓手,以中小学布局调整、资源整合和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核心,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育管理,促进了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快速发展。

在实施“双高普九”过程中,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部门职责到位,形成了齐心协力抓教育的良好局面;通过完善人事制度,加强师资培训,教师队伍素质得到稳步提高;加大经费投入,整合教育资源,优化各类教育办学条件;抓重点攻难点,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注重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管理,推进素质教育向纵深发展。

陈县长在报告中指出,下一步,我县将以此次“双高普九”省级验收为契机,认真听取验收组的宝贵意见,继续深化科教兴县战略,强化政府行为,加大依法治教力度,扎实做好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城乡教育投入、抓好初中控辍、加大课改力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打造优质学校、加快高中阶段教育、促进均衡化发展、提升教育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工作,加快教育强县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整体办学水平,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新局面。

市政府副市长黄同志通报了前阶段市级核查组对我县“双高普九”工作的核查情况。他简要介绍了近几年来为实现“双高普九”省级达标验收所作的努力及发展历程,充分肯定了我县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所取得的成绩,认为在实施“双高普九”工作中有四点工作举措和经验值得肯定和推广:一是领导高度重视,部门职责到位,扎实推进“双高普九”工作;二是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三是完善机制,大胆改革,激活教师队伍建设;四是突破重点,攻破难点,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黄副市长同时对我县提出殷切希望:希望我县今年能顺利通过“双高普九”省级验收,并通过此次评估验收进一步提升教育发展水平,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建立义务教育长效保障机制,结合“校安工程”,加强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建设、薄弱校改造、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健康发展,努力朝着建设“教育强县”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