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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调查报告

稽查调查报告

稽查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思想上,充分认识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现实意义

经济发展规律认为,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映经济。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促进和改善纳税环境,就必须科学运用稽查手段来保证税收政策的落实,使税收政策得以贯彻,确保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去认识和分析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把握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的规律,用科学的税收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稽查执法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树立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只有运用科学发展观,才能处理和解决好税收前进道路上的各种现实问题的理念。科学发展观提示的是发展的普遍规律,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促进税收稽查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大现实意义。

二、现实中,运用科学发展观清醒评估稽查工作现状

随着稽查执法的不断规范,有力地打击了偷逃骗税行为,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稽查队伍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稽查执法水平,也有了较大的长进,稽查职能作用得到了体现。但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全系统稽查队伍和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高低不等,突出问题就是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二是稽查选案的准确率不高,科学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稽查选案人员运用过去的老方法、老手段,利用科学技术信息采集不足,没有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运用科学的手段分析、研究纳税企业,对纳税企业经营情况、财会底数掌握不清;三是稽查成果转化效果不明显,主要是有些稽查人员对稽查成果转化认识不到位,工作中不善于归纳和总结;四是稽查技巧与手段需要改进;五是稽查工作效率与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稽查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三、行动上,运用科学方法创新稽查工作

在稽查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严格履行税收稽查工作职能,以突出稽查职能为重心,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创造性地开展税收稽查工作。突出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升稽查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过硬的稽查队伍。实现科学发展,人是根本因素。坚持以人为本,既是税务稽查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稽查工作的重要保证。开创稽查工作新局面,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稽查人员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要巩固学习成果;每一名稽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升工作效率与质量;建立行之有效的稽查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抓好稽查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学业务、练本领、比技能、做贡献”活动;开展以税收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稽查实用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提高地税稽查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公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地税稽查队伍。

二是提升稽查管理的科学、精细、规范水准,筑造精密管理模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深度管理,也是细节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探索和掌握税务稽查规律,抓住稽查工作的薄弱环节,下苦力,出真招,变弱为强,强项更强。这是一项艰苦长期的工作,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要把整个稽查工作解剖细化,逐项逐条抓好落实。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完善稽查体制、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以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推进工作的良好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检查人员的管理力度,切实杜绝自由裁量权和执法随意性,从而,将检查人员的管理纳入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之中,这正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

稽查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现状

目前县局稽查机构实行县级稽查,具体是对外保存稽查机构,对外挂牌,对内保存稽查职员编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20*年4月我局推行了“全员征管”模式,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稽查职员充实到征管环节,每年主要是从事重点税源治理、征管数据的统计和负责稽查日常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为落实好省、州稽查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县局成立了以县局局长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实施专项检查时,我们首先围绕捉住案件查处、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等要求选择稽查对象。如今年我局的稽查主要是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实施全面检查和对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稽查权的相对集中和稽查计划制度的实施为县局的检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的检查方案,也避免了对纳税人一年多次查和多头检查的现象发生。其次,在检查过程中为纳税人答疑解难,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服务,稽查服务质量效率得到进步,也融洽了征纳关系的*。第三,在检查方式上,实行调账和约谈,避免了税收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干扰。稽查内部积极推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的原则,规范了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题目

我局县级稽查还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纳税服务的成效还刚起步,但是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日常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厉性。还是存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往了公正性。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同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职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具体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目前还缺少取证要求的规范蓝本。

(二)稽查选案正确率有待进步。稽查对象的确定不够正确,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我县纳税人固然未几,根据治理员对出现纳税异常的企业提供案源,正确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来源渠道少,使稽查选案时获取的资料不够全面。因此,在选案环节所确定的对象,往往在稽查部分投进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稽查后,结果却没有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使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大大降低。

(三)稽查风险有待控制。由于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题目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应用能力有限;税务稽查手段老化;税务稽查职员专业知识不全面,稽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稽查职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也有待于进步等主客观原因存在,导致稽查执法风险存在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易产生存在的拖、积存、查不力、办未定的现象。县级稽查机构处于过渡性阶段,稽查职员担任着稽查员和治理员的双重身份,缺少有效的监视机制,易引起不必要税收执法风险。在新征管法的修订过程中,稽查机构的设置与权限在立法界就引起很大的争议,给基层执法带来操纵难度。如执法时对于文书的盖章题目,是用县局的还是稽查局的,引起行政复议时承担责任的被告等等题目。

三、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措施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条件,也是税务机关创新税收治理,促进现代税收文明发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我们稽查部分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社会这一税收主题,自觉转变观念,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稽查水平,树立新的稽查形象”的要求,要正确处理稽查与服务的同位关系。目前纳税服务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纳税人服务司即是一个证实,那么作为稽查部分如何处理好服务与稽查的关系是一个困难,稽查和征管不同,后者主要是夸大纳税服务,而前者则要通过惩戒偷漏抗税行为来达到税收威慑力,假如稽查片面夸大服务,则使稽查之矛失往了锋利,非但不能起到服务作用,还将使征管部分的服务所依恃的强力后盾化为虚无。实在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更应当夸大的是税收威慑力下的纳税服务,没有税收的威慑力,夸大服务必然损害税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但是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就没有服务可言了,也不是这个概念,稽查可以在如下几方面搞好服务:

(一)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进步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产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从20*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看出我们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题目,如有的企业工资的调整还停留在计税工资的计算上,20*年应付福利费余额的衔接不知如何处理。因此,我们稽查部分应当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不仅是治理纳税辅导要跟上,在稽查部分也要同上,建议增设“税收咨询12366纳税辅导”业务,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辅导工作。同时,要责备体稽查职员将纳税服务融进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主动接受纳税检查,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更好地尊重和维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为鼓励水电行业的发展,建议稽查部分与企业结对提供纳税服务,稽查局专门设立税收宣传辅导岗,选派业务骨干到公司与财务职员座谈,就新政策现场宣传和讲解,分析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上的差异。发挥稽查人才资源和职能上风,举办专题讲座,结合水电企业经营中碰到的实际题目,切实为结对企业答疑解惑,出谋划策。

(二)推行纳税评估制度,进步稽查选案、稽查计划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稽查对象的确定,必须建立在科学地纳税评估的基础上。2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评估治理办法(试行)》,从目前看纳税评估的效能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办法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在征管法税款征收章节中建议增加纳税评估条款,使纳税评估制度的推行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促进税源治理、重点稽查有着深远的意义,也能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可行性。

我局是以年销售收进3万元(含)、3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界按季、按月建立具体的基础数据源,实行与上年同期、基期等一般指标相比分析,形成分析基础材料,进行重点指标评估分析,提出重点治理、稽查建议,出具评估分析报告。把运用到税收治理工作中指标同样作为税务稽查选案的参考指标,进一步进步选案的正确率。对纳税人可能有稍微违法行为,进行纳税评估,通过评估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分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进行纳税申报;但对其某些行为无法做出公道解释和拒不申报有无正当理由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税企关系*性。

稽查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现代社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 等等高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极大的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给现代人带来了新的挑战,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新生事物:地球村、网上购物、等等。世界上任何个人、行业(部门)、地区或国家都因此而有或多或少的改变,作为我们药监系统,也不例外,而作为药监系统中的药品稽查人员,它给我们带来的首要挑战则是怎样做好即将到来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怎样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

首先,用两组数据来帮助理解一下目前国内药品网上销售市场的现状。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到20xx年12月31日止,经过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已经达121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有4家是药品零售的交易网站,分别是金象大药房网、北京金瑞大药房网站、上海药房网及辽宁盛生药房网。而且,这种药品零售交易网站,只允许交易非处方药。然而,据相关媒体统计,目前在线进行网络销售药品的网站有370多个,承诺提供网上药品销售服务的企业达378家,可见,众多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之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企业真正有网上药品销售资质,换句话说就是,目前大部分网上销售的药品都是没有安全保证的。

而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的统计数字表明,在常规市场(非网络渠道)上购买的药品,假药率为1%,而在网上购买的药品,其假药率为50%。这些数字再次证明了,网上药品销售市场的混乱。

其次: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程序也存在问题。

从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国家药监总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的资质做过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的资质,才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还提到: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那些正在网上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企业按规定向国家药监总局进行申报,其余的不是未按规定申报,就是根本不进行申报。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格审查在实施时按规定是由国家药监局来进行把关审批。但是许多网上药品销售网站(企业)根本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办事,直接向网络通讯公司申请域名、ip、和空间,就直接挂牌进行网上药品销售行为了,从而撇开食药监的监督和管理,从事不合法的网上药品销售行为。这就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即——网络通讯部门是否应当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的问题,理论上是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然后在实际中是否真的对其网上销售药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了呢?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通讯部门并未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只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开通相关的网上服务业务。信息通讯部门的这种看似比较合乎规定的行为,为网上药品非法销售企业提供了温床,扰乱了正常的网上药品市场。

稽查思路

针对目前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混乱局面,我们必须采用什么样的稽查策略来规范网上药品销售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呢?笔者认为从三方面来采取措施进行稽查。

1、进行稽查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

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脑应用及互联 网应用能力的提升;二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具体能力要求如下:

⑴、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学习。

这里所讲的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培训学习不仅仅是指我们日常所讲的电脑及网络的基本操作能力,它应该更偏重一点网络知识,包括互联网运协议、运营商之间的具体运作方式、上下级之间的承包关系和方式、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网络空间、域名,tp等等的专业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网络稽查之中,通过网络药品销售网址,获取实际世界之中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在实际世界之中,对那些可能非法的药品销售人员予以稽查和处罚。简言之就是我们药监稽查队伍利用我们掌握的网络技术知识,以互联网为信息平台,来对在网络上实施药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稽查,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⑵、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

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这里的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二六年三月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份规定。我们只有系统学习和掌握这两份规定,才能在维护合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权利的同时合法打击那些非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同时也能给我们减少很多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的麻烦。

2、收集信息,对网上药品销售地点进行摸底和稽查。

网络稽查,并不是指所有的稽查程序都在网络上完成,真正的说法应该是利用网络这个信息平台,掌握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到实际世界中去完成稽查。通俗讲,网络只是一个信息平台,是一个信息库,从这个信息库去寻找我们的稽查对象,从而完成我们的稽查工作。

⑴、信息的收集。

网络稽查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掌握,我们就要利用我们前面提到的互联网知识来掌握我们稽查对象的信息,比如;稽查对象的联系方式、地址、销售药品的具体信息等等,从而再根据这些具体的信息来开展我们的稽查活动。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那些比较正规的药品网上销售企业,它们可能会将其基本信息全部公布在网上,那我们就可以直接根据这信息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那种非正式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对这类企业我们从网上了解的信息相对而言就非常少,针对这中类型的,我们要运用我们掌握电脑和互联网知识,调查其现实中的经营场所、地址、联系等等基本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去对其进行稽查。

⑵、现实中的稽查。

根据网上收集的资料,对网上药品销售企业进行稽查。在稽查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就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不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应该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与当地的药监部门联系,与他们进行资源交换,从而完成药品稽查工作。

3、积极与信息产业部门和邮政部门开展联合打假。

我们药监稽查人员要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不能仅仅依靠我们药监一个部门,还要学会联合其他部门,依靠其他部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根据网络化稽查的整个过程,我将网络化稽查分成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⑴、从源头上稽查。

从源头上打假,我们药监人员就必须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交流,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来帮助我们完成网络化稽查。我们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打假有几个好处:一是信息产业部门可以帮助我们完成对网络药品销售企业资质和资格的审查和审批,我们可以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起来,把好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审批的第一道门槛,确保网络药品销售企业从源头上的规范和合法。二是联合信息产业部门,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取那些已经在网络上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资料,再根据这些我们获取的资料来进行现实世界中的稽查工作。

⑵、从过程中稽查。

从过程中打假,是指我们主要联合各种物流部门,包括邮政、公路、铁路、航空、快递公司和近期才兴起的物流公司等等部门,依靠他们我们可以对已经销售出去的通过他们运输销售的那些药品进行稽查,从另一个角度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⑶、事后稽查。

事后,是源自管理学领域的一个名词,是相对于事前和事中而言,这里事后稽查我们主要是指从药品消费阶段来对药品进行稽查,是指我们对药品消费者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目前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同时,也可以向他们了解一些我们有可能不知道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从而帮助我们完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

注意事项

进行网络稽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不能打消那些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

本文虽然讲的是网上药品稽查,但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击药品网上销售行为,而是要促进网上药品销售行为的发展,使他更规范,更健康。因此,我们在进行网络药品稽查时应考虑到不能打击那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并尽可能的为这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大开“绿灯”。

⑵、做好地区协调。

网络,其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药品销售行为一样,也没有现实中的地理区域之分,但是我们的药品稽查力量又是有区域之分的,这中间就有了一个矛盾——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我们药品稽查力量的区域之间的协调来实现,具体的就是实现我们稽查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就能解决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网络化稽查的目标。因此,网络化稽查就必须做好各地区稽查力量之间的协调,互助。

⑶、做好部门协调。

网络化药品稽查,不同于我们现行的稽查,它不仅要依靠本部门的力量,还要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帮忙,尤其是能为我们提供帮助的部门,如:信息产业部门和邮电部门。

稽查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

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只要开展税务稽查,这些固有功能都会或多或少的发挥,其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实现,这些功能为监督、惩处、教育、收入等。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根据对税务稽查内涵新的界定,税务稽查一些职能得以强化,笔者认为它应重新表述为具有4个主要职能:(1)打击职能。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2)震慑职能。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职能。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4)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而税务稽查的这4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目前税务稽查的现状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稽查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客观上讲,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突出打击性税务稽查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还未得到认可。虽然也讲“重点稽查”,但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还未能完全从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转变过来,过分强调征收单位的作用,忽视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安于现状,不敢大胆对税务稽查进行改革,瞻前顾后,仍沿用旧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门承担了与其职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区的稽查部门将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检查,甚至漏征漏管户、滞纳欠税户、汇算清缴户的检查,至今还有对税务稽查下稽查任务的传统做法。据有关人士估计,目前稽查部门真正用于对重大偷逃税案件查处的精力还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职能资源被大大浪费。

2、稽查选案不规范,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除了举报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经验来确定稽查对象,二是在进行专项稽查时,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某项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该行业或涉及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确定稽查对象,三是税务稽查工作围绕收入任务,只注重纳税大户,而忽视缴税小户,。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机选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础,基本没有做到。选案环节的准确性低,针对性差,效率不高,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严重浪费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处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显,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深。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本身执法权限和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经费、设备等客观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处时间较长,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难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大案要案。某国税稽查局在2006年3月份查处了所辖一企业,当初步查明该企业涉嫌偷税100多万元时,金融部门害怕企业破产收不回贷款,当即对企业进行了查封扣押,税务稽查从查处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当税务稽查结案时,企业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造成国家税款难以执行。

4、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性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突出表现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出现一项检查刚完,专项检查又来了,管理性检查刚完,专案稽查又来了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个别稽查人员执法随意、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比如:对某企业纳税人进行检查,该企业账面处理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A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账外资料,注重对账外资料的收集,从而查出一系列偷税证据;而B检查组认为对企业“查账查账,就账查账”,从而未发现偷税问题(抛开其它因素的影响)。作为税务机关来讲,虽然得出两种结论,但B检查组也无过错,该企业账面处理正常,也没有哪条哪款规定对每个纳税人都要检查账外资料,况且还有查到查不到的问题,这些都使税务稽查的严肃性受到考验。

5、税务稽查处罚力度小,威慑作用还不够大。在西方一些税务稽查效能较高的国家,纳税人一听说税务稽查人员要找上门来,往往会十分紧张,这说明这些国家的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而在我国,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处罚力度的限制,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人员上门检查不以为然,偷税甚至在少数纳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为。据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称,一些涉税违法犯罪份子,对一些已经确凿的证据,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能“舌生莲花”,乱说一通,怎么好怎么说;但当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则如实反映,经常造成税务与公安检查结果的不一致。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稽查也未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

6、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畅通还没有真正实现。一是受企业财会软件开发应用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许多企业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记账或自制软件,税务稽查软件变成了“高射机枪打蚊子”。二是税务机关本身对计算机协查运用不到位。现行的协查只能是增值税专用票的网上协查,而对所谓“四小票”,即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协查,只能通过手工发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时间长或干脆没有回函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三是国、地税两套机构的设置,造成信息不流畅。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管辖,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增值税被国税查处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处理,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信息未及时传递,地税机关未作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而对于相同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在国税机关管辖,国税机关对两方面都可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对相同企业的处理不相同。

四、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措施

1、准确把握稽查职能,改变稽查考核机制。确立税务稽查职能定位,尽快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打击型税务稽查指导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单个案件质量型转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

2、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实现稽查机构的专业化。一级稽查的模式是税务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种体制改革,重点突出大要案的检查。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专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选案积分制。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案,可以更加客观、动态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状况,避免多重标准选案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

4、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强化案件证据的规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对一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证据规范的体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使取得的证据能直接为处理结果服务。

5、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二是大力开发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建立国、地税合用税务稽查协查系统,使“四小票”的协查工作能上机操作,确保稽查质量;建立国、地税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稽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纳税人的惩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大要案都进行公示。

稽查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继续,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就要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知识与我们的工作实践相结合,查找不利于科学发展或有碍科学发展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加明确科学发展的方向。通过学习和讨论,我们看到近年来全省稽查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有效地查处了一批大要案件,较好的维护了全省税收秩序。但更要看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工作中还有很多差距。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不规范。很多县、区稽查局普遍存在着不按稽查工作四环节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存在一人多岗的情况,各环节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岗位之间工作标准不明确,致使稽查工作四环节之间的岗位设置流于形式。二是税务稽查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很多稽查部门还没有完全按规范要求使用稽查执法文书,法定程序、制作时间倒置,先检查案件后补录系统现象仍然存在,这些必将给稽查案件的复议、诉讼带来潜在的执法风险。三是税务稽查案件处理不到位。在个别案件查处过程中,仍存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到位,应处罚未处罚的情况,致使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震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深刻分析问题发生的原由,明确和坚定前进的方向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紧密结合起来,工作中要做到求真务实,认识规律,把握规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统筹安排,协调发展,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工作,把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成果转化为促进发展的科学思路,转化为指导和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能力。通过查找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识到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稽查工作制度建设不完善,稽查工作标准不统一,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对稽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相当比例的稽查人员,不能独立办案,不能独立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稽查任务。分析其产生的原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前几年查处大要案件多、任务重,各级稽查部门将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大要案件查处中。前几年,全省连续发生了“7.26”、“利剑二号”等大要案件,各级稽查部门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案件查处和配合协助总局开展检查工作上,相应的稽查基础和制度建设滞后于整体工作发展需要,案件查处与基础制度建设之间顾此失彼。

二是省局稽查局人员偏少,系统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省局稽查局人员偏少,既承担着繁重的各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又承担着全省稽查系统的管理,使各项工作都处于忙于应付状态,对全省稽查工作的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稽查人员流动性大,稽查业务骨干流失较为严重。2000年全省稽查人员4399人、占全体税务干部总数的18%,现在则为2966人、占全体税务干部总数的12%,人员减少了1433人,总体比例下降了6个百分点。在人员变动过程中,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稽查业务骨干调出了稽查部门,特别是在“金税协查”和举报案件管理岗位上,由于人员频繁流动,已经影响到部分县、区稽查局“金税协查”和举报案件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

三、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积极探索促进稽查工作提高质量上水平的措施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做好稽查工作必须要紧紧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着眼于全省税务稽查工作的长远发展,结合税务稽查具有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稽查人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稽查队伍,推动稽查事业又好又快向前发展。结合全省稽查工作实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前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稽查机构设置,理顺稽查工作流程,实现协调发展。借这次全省稽查机构升格,人员调整之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和完善各级稽查机构建设,逐步形成上下统一,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稽查工作四环节运行体系,着力解决目前稽查工作流程环节不规范,职责划分不清等问题,消除和减少潜在的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