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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普法

住房公积金普法

住房公积金普法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082-01

1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1991年5月中国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经验,结合自身情况,在中国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随后天津从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18年的发展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1991年-1994年),主要是对职工分步提租发放住房补贴,租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购房,发展合作建房,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第二阶段为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95年-2001年),主要是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过程。第三阶段为依法管理时期(2002年起),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条例》更趋严谨完备,加之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依法管理阶段。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实施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筹集政策性住房融资问题。近年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在专家和普通民众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定位和长效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对天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定量侧度,帮助人们更加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

2 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模型

本文使用2006年中国国家社会科学院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的模型,该模型使用四个衡量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水平指标,本文仍沿用项目中指标的定义。分别为: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公积金贷款金额÷家庭购房款总额)×100%。该百分比越高,说明其对普通居民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越大。

(2)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约还款总额)×100%。购房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用“逐月还款法”的方式进行还贷。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对普通居民还贷的支持力度越大;如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每月分期还贷,则该值定义为100%。

(3)家庭月收入还贷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款总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家庭月收入)×100%。这一比例越低,说明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越高。

(4)住房公积金利息节省率=((与公积金贷款等额的商业贷款利息额-公积金贷款利息额)÷全部为商业贷款的利息额)×100%。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越高。

该模型综合考虑了各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设置了家庭收入、公积金缴存、购房、公积金贷款等4类模型参数,主要包括: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企业+个人),购房房价、面积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最高限额和还贷年限,商业贷款年利率和还款年限等。

该模型是一个动态模型,能够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收入水平、购房需求和房价等市场数据,或者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比较方便地调整模型参数,实现对不同收入阶层、不同地区、不同年份和不同统计口径的分析测算,从而分析不同城市之间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家庭住房消费的贡献率水平。

3 同一时期天津与不同城市的实证分析

3.1 天津及典型城市住房消费中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测算

除天津外,选取了北京、上海和重庆为代表城市,以城市中普通双职工家庭为分析测算对象,以这些城市统计局、政务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2009年数据为依据,确定相应的模型参数,测算一个代表性家庭2009年在住房消费中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3.2 比较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天津与其他直辖市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天津和重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比较高,达到了最高的79%。主要是因为这两个市的房价相对比较低,除去20%首付款,需要贷款的数量没有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50万元限额,因此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达到了最高值。而北京和上海,由于房价比较高,平均达到113-132万元,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满足购房款,还需要商业贷款来补充。

(2)在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方面,天津的数值明显高于其他直辖市。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天津住房公积金的缴付比例比较高,达到了11%,而上海和重庆却只有7%。北京的虽然达到了12%,但因其房价较高使其贡献度不如天津那么高。

(3)天津的家庭月收入还贷率远比北京和上海低,略高于重庆。这是因为天津的收入与房价比几乎相当于北京和上海的1/2,虽然比重庆要高,但也可以说明其处于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

(4)由于近期政府不断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利率,使得两种贷款的利率差额达到了2.07个百分点,因为天津和重庆公积金贷款限额相对较高,因此天津和重庆的居民完全获得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节省率达到了最高的39.55%。

综上所述,从总体来看,天津地区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高于其他直辖市的。这一方面与天津地区的房价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等客观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该地区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极大的关系。4 结论

从制度设计看,与其他直辖市相比,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交比例和基数,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差,贷款最高限额都是与其居民平均收入和住房市场价格相适应的,其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较高的。天津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达到48557.5元,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11%这样的高水平,而平均房价却只有6018元/平方米,远低于北京和上海的房价。这说明从理论和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福利方面还是起着比较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峰, 胡昊.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贡献度模型和长效发展数量指标体系研究(建设部课题“住房公积金长效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研究”第四分报告) [R].2006.

住房公积金普法范文第2篇

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调整和改善县内投资环境,支持和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政府对房地产业的协调服务作用

1、加强对发展房地产业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办、房产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环保局和相关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县房地产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适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应建立班子成员分工联系房地产项目的责任机制,加强项目协调和问题解决力度。

2、调整和修订望城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高星组团、滨江区域作为我县房地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房地产项目集中区域的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网点、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县直相关部门应以市场为导向,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和结构比例。

3、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县房产局要加快房地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县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适时开展城镇住房调查,掌握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要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

二、有效激活住房消费需求

1、迅速落实中央对居民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政策。县人民银行、县内各金融机构应迅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下限(0.7倍)执行,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并以先导区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上级银行对我县非首次购房、非自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实行购房补贴政策。为激活我县房地产市场需求,由县房产局、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以发放购房券的形式,实施购房补贴活动,具体办法由县房产局和房地产协会制订。

3、放宽购买第二套房政策。对为家庭中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4、发挥住房置业担保作用。县人民政府鼓励县担保公司为农民进城安家置业、无固定职业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购房提供担保。县内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推进担保方式创新和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房地产项目信贷的有效投放额度。

5、激活二手房市场。凡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出售本县二手商品房,并在我县楼盘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其二手商品房交易所交营业税在购买新房时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县内各单位不得设置条件限制和阻碍二手房自由上市交易。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我县各区域基准房价,县房产局、财政局应据此及时组织做好基准房价的调查、评估和交易契税的征收工作,并进一步创新二手房交易服务举措,彻底解决住房二级市场信息闭塞、交易渠道不畅的“顽疾”,以此激活二手房交易,促进住房

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

三、落实中央、省、市对房地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3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18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房地产业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地税部分征收率由3%调整为1%。

2、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对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出售二手房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下调至1%。

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

6、除批准建造销售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

7、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期至办理房屋产权分户证时归集,办理一户归集一户。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

1、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范围。凡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在我县楼盘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满18周岁以上的购房人在我县楼盘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可由同一户口簿内符合贷款条件的直系亲属(在校学生不受“同一户口簿内”限制)的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时,签订购房合同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县外省内其他市(州)、县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县楼盘购买普通住房的,县房产局可参照上述政策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凡在我县购房的,最高贷款额调整为30万,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可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5年;凡在我县购买普通自住房或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可提取本人及同一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在校学生不受“同一户口簿内”限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总房价款,偿还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或划拨一次,但不得超过年度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在我县报规报建的房地产项目,其开发企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对该项目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支持。

五、实施房地产业相关费用缓缴政策

1、报建费实行缓缴政策。*年12月31日前,凡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建时,报建费可分期分批收取,即:在报建阶段缴纳50%,余款在办理房屋产权幢登记前缴清。

2、分期分批收取代建教育配套基金。房地产企业自愿委托县人民政府代建中小学校的,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望城县中小学校代建委托书》,并且按望政办发[*]85号和望政办发[*]9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代建教育配套基金。*年12月31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缴纳代建教育配套基金的20%,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缴纳代建教育配套基金的30%,办理房屋产权幢证时缴纳剩余50%代建教育配套基金。

实施房地产规费缓缴政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地产企业提交规费缓缴的书面申请及缴费承诺(应明确费用到位时间及违约责任)规费执收部门核定收费数额并提出缓缴初审意见主管县长审批(必要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发放证书正本)。

规费余款的收取由执收部门负责,特殊情况需县房产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幢证时配合把关的,可事先以书面方式函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不适用以上缓缴政策。

六、优化房地产项目投资环境

1、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应按照“双优”创建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项目的“直办制”和“代办制”,努力缩短拆迁、供地、报建、交易等工作时限。要加大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矛盾的排查、协调和处理力度,及时解决土地供应、征地拆迁、规划建设、阻工闹事、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投资和消费环境。

2、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需进行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县监察、物价部门要坚决查处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和违规收费的行为。

3、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县房产、工商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恶性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动态的环境监管机制。一是相关部门及乡镇的项目联系人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第一时间向联系的县级领导和县重点办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二是实行联系项目的县级领导对施工环境进行实时监管,并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协调处理;三是实行县政府督查室、县重点办对问题的处理进行逐项限期督办落实制度。对工作不扎实、服务不到位、任务未落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住房公积金普法范文第3篇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改造问题。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年内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到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对廉租住房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奖励。

(三)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09年、2010年全省每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不少于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实行相对分散建设。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选购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试点工作。

(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城中村和农村危房改造。全省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用5年时间完成旧住宅区整治。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按照“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优化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增加限价商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和建设规模。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可以组织开发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以满足本地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地主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有关手续的办理速度,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改进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提高房地产业集中度,促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快建立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确保住房功能、质量、设施配套及综合品质。

(三)组织建设职工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引导和鼓励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投资建设或收购一些住房作为职工公寓。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各城市政府要有计划地投资建设或收购一批中小户型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融资和消费能力

(一)扩大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明确首次购买住房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15号)规定,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提高居民购房最高贷款额度,适当延期还款年限,首付比例为20%。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民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房,增强购房人的购买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积极支持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五、合理调控土地供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范管理

(一)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要在当地供应计划安排中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用地数量,确保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及时办理农转用、征收、收购等手续,以划拨的方式供应给保障性住房项目使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二)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励住宅开发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严格执行集约节约用地控制标准。对已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的地块,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构成闲置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开发建设。

(三)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六、规范税费管理,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一费制”缴费模式,减少收费环节和手续。对乱收费、乱加价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负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囤房居奇、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坚持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各市、县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物价、银行、税务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政策及调整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市要以房产交易为中心,整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监测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并逐步向所辖县市延伸,最终实现全省联网,以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进行预警预报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住房公积金普法范文第4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使全区公房出售、区直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

    (一)鉴于住房建设和居住情况复杂,目前部分地区和单位的公房出售工作难以在今年内完成,为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使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能够享受到公房出售优惠政策,自治区政府决定,在2001年6月30日前仍执行当地现行公房出售成本价与优惠折扣政策。

    (二)各单位应抓紧做好公房出售工作,结合职工住房普查,认真核清职工住房情况,尽快办齐售房手续,加快公房出售速度,严格执行公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按有关政策对超面积超标准住房的予以加价处理,确保公房出售顺利进行和房款足额收缴。

    (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公房出售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来抓,认真宣传房改政策,简化审查程序,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严格规范住房产权,管好售房资金,把公房出售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关于区直系统住房普查和住房补贴问题

    (一)本次职工住房普查的范围主要是驻呼的自治区党政机关(含自治区财政拨款的条管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系统企业单位、中央拨款的驻呼单位可参照本次房普办法进行普查建档,为本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作准备。自治区财政拨款的条管驻外地单位职工的住房普查与住房补贴按所在地办法进行,所需住房补贴金额按财政隶属关系另行申报。

    (二)本次职工住房普查的对象是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聘任制职工、原大集体职工)、离退休职工。普查的重点是无房户职工与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

    (三)2000年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符合政策规定辞职和未定岗的职工,由原工作单位按辞职或未定岗前的行政职务进行住房普查登记,并按照《通知》中的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它调离、辞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仍按规定执行。

    (四)《通知》下发之日(即2000年1月12日)以后去世的职工,由生前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普查,并按《通知》精神享受住房补贴。2000年1月12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进行住房普查登记和享受住房补贴。

    (五)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各单位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积极性,减轻财政压力,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要依据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经济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单位和财政的住房补贴分担比例,促使各单位努力挖掘自有住房资金潜力,严格审查职工住房补贴资格和额度,确保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和尽早到位。

    三、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问题

    (一)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列入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的,不执行《通知》规定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事部门核定上岗的执行《通知》规定标准。退休工人按有关规定对照《通知》规定标准执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七级、八级技术工人,可比照技师兑现住房补贴。

    (二)对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明确为:10年以下工龄(不含10年),70平方米;10年以上至20年以下工龄(不含20年工龄),80平方米;20年以上工龄,90平方米。

    (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只有行政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后的行政待遇计算住房补贴面积;同时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就高计算住房补贴面积。关于提前离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凡经组织部门决定可享受本人上一职级待遇的职工,未明确正副职的,原则上按上一级职务的副职待遇。

    (四)中央驻呼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当地房改政策的,按上述标准掌握。区直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根据企业实际自行确定;但需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并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批。

    (五)2000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的认定问题

    (一)对于2000年1月12日前离异并享受单位分配公房的职工,单位凭法定的离婚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书)或房屋产权单位证明认定其现住房情况,分得住房的一方为有房户职工,分得的住房面积计算在该职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未分得住房的另一方则不计算该住房面积。不能提供法定证明文件的,认定双方均为有房户职工,按原住房面积登记单位分配公房面积。

    对于2000年1月12日以后离婚的职工,离婚前其家庭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双方都认定为有房户,原福利分配住房面积为双方各自的单位分配公房面积。

    (二)职工依照房改政策继承已购买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公有住房,不计入职工本人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

    (三)对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按照《通知》中第六条的规定认定其单位分配公房面积。

    对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原则上由职工全额集资,房屋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8项构成因素据实测算。经自治区房改部门审核,包括土地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全额集资的集资、合作建房面积不计入该职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如单位提供土地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出资补助的,按享受实物分房的有房户职工对待,其集资、合作建房面积全部计入该职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

    (四)职工将单位分配公房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后出售、转让或租给他人居住的,以及在外地或外单位分配的福利性公有住房,全部作为家庭现有住房情况予以查实,并计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

    (五)租住军产房的职工,暂时按有房户对待,其租住的军产房面积可暂时计入职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按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在其退出军产房后(凭军队的退房证明)再将该住房面积从其单位分配公房面积中核减,在部队已享受房改优惠价购房的职工,按所购住房实际面积计算单位分配公房面积。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房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原则上不准退出。

住房公积金普法范文第5篇

一、强化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1、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原则上实行大楼盘、大片区开发。

2、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年计划,保持供需总体平衡。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同时,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同步进行。

3、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市场供求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4、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职责任务、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族住房困难。力争到20*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

6、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力度,改善旧城区、工矿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工矿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7、鼓励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货币化。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公布),鼓励其购买普通自住房。

三、鼓励商品住房消费

8、降低交易门槛。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实行适度宽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10、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建立市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制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入提取本、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和支付住房租赁租金。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下限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可达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贷款程序,凡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逐步兑现住房补贴的发放。凡在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间,购买自住商品房(含二手住房)的,可按怀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优先兑现住房补贴。

12、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省地型住宅。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为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免除应交全部契税。

13、搞活二手房交易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并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普通住房按1%)。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培育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房屋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服务机制,规范租赁市场管理,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维护出租和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14、鼓励消费者购房,对购房者优先办理户籍落户手续。凡在怀化市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可办理迁入怀化市城市户口,享受市民相关待遇,公安部门优先办理城市户籍登记手续。县(市、区)比照执行。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

15、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稳妥地开展融资租赁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民间融资等业务,严禁以高利率、高回报融资,严禁向非特定对象融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市、县两级政策要搭建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互动平台,定期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洽谈,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加大对经营管理效益好、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

16、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清理规范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对擅自设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较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各种费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交纳50%,竣工验收时交纳50%。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土地转让、土地评估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地震评估房地产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性项目全面放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17、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取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规政策规定提前收取。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市区按12%、县(市、区)按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商业用房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对采用一次性装修的节能省地型住宅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8、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与廉租住房建设。凡在商品房住宅小区按5%-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并移交给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按3%的利润空间确定收购价格予以回购。中央及省、市下达的困难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开发企业的部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的差价款以及廉租住房建设中享受的优惠税费等,累计算帐后用于抵扣政府的收购资金。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

19、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配套等矛盾问题。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索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严处。公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强揽工程、强卖材料、非法阻工等不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

20、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论坛活动等形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形成良好的消费预期。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21、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预售、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合同违约以及制作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