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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不良反应范文第1篇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分类

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在不同版本的书籍上几乎都是指"对防治疾病无益甚至有害的反应",这个概念一直沿用了十几年,虽然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早已下了明确的定义,就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过程中,人接受正常剂量的药物时出现的任何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不良反应有严格定义及分类,根据1999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物的分类方法也不统一,有的书籍上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特异质等;有的又根据1977年Rawlins和Thompson设计的ADRs分类法,即将其分为A、B两类反应。A类反应指因某种药物正常的药理作用过强而引起的反应,如普萘洛尔引起的心动过缓。这些反应可根据药物的药理学特性预知,通常呈剂量依赖型。此类反应较常见,发病率较高但死亡率较低。B类反应指与药物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新的或异常的不良反应,如青霉素引起的过敏反应,通常不可预知,也不常见,发病率较低但死亡率相对较高。也有的分为与药理作用相关类如副反应、与机体反应相关类如过敏反应、与连续用药相关类如耐受性。各种教学用书及参考资料上对不良反应究竟包括哪些,几乎没有一致的。

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应该使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概念。这个概念和我们教材上的概念的主要区别是强调了正常剂量和正常用法。也就是说,这种定义排除了意外的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所导致的不良反应。如用错药物及剂量、滥用药物、自杀性过量服药等不包括在内。如果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做了调整,那么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或分类也应该做调整。毒性作用、后遗效应、继发反应、首剂效应、撤药反应、依赖性应该归到副反应里。过敏反应和特异质就属于意外的有害反应。从上述WHO和我国药品监督部门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来看药物的不良反应:①强调不符合用药目的;②强调反应对机体的损害程度。轻的就是不符和用药目的,重的就是意外的有害反应或有害反应。实际上不良反应也肯定有轻有重。如果非要用副反应和毒性反应作为药物不良反应的一种,那么副反应和毒性反应就应该只是程度上的区别,这种区分有多大意义值得商榷。药物不量反应包括的内容很广泛,有的有交叉,对于初学者很难区分。使用糖皮质激素引起的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是属于后遗效应呢,还是属于继发反应摸棱两可。后遗效应可能比较短暂,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的宿醉现象;也可能比较持久,如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一旦停药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数月内难以恢复。少数药物可以导致永久性器质性损害,如链霉素引起永久性耳聋。链霉素引起永久性耳聋是后遗效应还是毒性反应不好区分。继发反应并不是药物本身的效应,而是药物主要作用的间接结果,如广谱抗生素长期应用可改变正常肠道菌群的关系使肠道菌群失调导致二重感染;利尿药噻嗪类引起的低血钾可以使患者对强心药地高辛不耐受。根据继发反应的概念,长期使用糖皮纸激素引起的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不是药物本身的作用,而是由于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血液中的糖皮质激素浓度过高,使肾上腺皮质分泌糖皮质激素的能力逐渐减弱,停药后肾上腺皮质的功能不能立即恢复引起的和糖皮质激素相反的作用,应该属于继发反应。后遗效应是药物原有的作用的延续,很显然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一旦停药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不是糖皮质激素作用的延续。

药物不良反应范文第2篇

1临床资料

收集200401/200712完整记载的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ADR)报告156例为研究对象,分别对这些不良反应涉及的患者,用药情况,不良反应进行分类统计. 药物引起不良反应156(男80,女76)例,男∶女=1.05∶1,年龄0.5~78岁. 各年龄段ADR发生分布为,≤20岁36例(23.1%),21~30岁18例(11.5%),31~49岁40例(25.6%),≥50岁62例(39.7%). 根据中国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标准,评为肯定0例,很可能80例,可能76例,可疑0例,药品不良反应因果关系评价标准中,评为“肯定”的标准必须是“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再次出现同样反应”,而在临床上一旦怀疑发生了ADR,医生往往不会再次选用该药. 所以“很可能”较多. 在156例中ADR程度分级中,重度6例(3.8%),中度8例(5.1%),轻度136例(87.2%). 多数不良反应患者进行对症治疗,156例ADR经对症治疗122例,未行特殊处理34例. 结果痊愈144例(98.7%),好转2例(1.3%),死亡0例,治愈好转率100%,其中致病程延长24例(15.4%),加重6例(3.8%),导致住院10例(6.4%). 不良反应涉及药物53种,单一用药60例(38.5%),合并用药96例(61.5%).

2讨论

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和不断的深化,ADR给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已受到临床医务人员的重视. 我们研究表明,抗感染药引起ADR居首位(86例,49.4%),这与既往报道一致[1]. 这与抗感染药种类多、使用范围广有关,抗感染药引起的不良反应,以皮疹、药物热多见有关. 因此,临床应用抗感染药时,应密切观察病情,及时发现不良反应,并给予必要的治疗,避免产生严重后果[2-4]. 老年人的组织器官功能随着年龄增长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药物代谢速度减慢,血中血浆蛋白含量降低,肝肾清除药物的能力降低,导致药物消除延迟,血药浓度增加,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增高. 老年人用药要慎重,应根据肾清除率调整用药剂量和时间间隔,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ADR最常见的是皮肤损害,其次为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消化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 药物过敏一般与药物化学结构和用药者的特异质有关,医生在给患者选药时,一定要仔细询问过敏史,在使用易致敏药物时要向患者加以提示[3-4]. 切忌对已知过敏者再次使用原致敏药物或其化学结构相似的药物.

【参考文献】

[1] 杨翠英,孙建生. 北京市密云县医院321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 首都医药,2006,13(2):27-28.

[2] 孙定人. 药物不良反应的原因和机理[R].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23.

药物不良反应范文第3篇

无独有偶,今年5月,龙岩市武平县也发生了3起因为注射氨基酸引起不良反应的事件,造成1死5伤。经查证后发现,这种氨基酸的注册编号已经过期。

据权威机构估计: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的住院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而死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每年近20万人。人们还稍感陌生的药品不良反应纠纷,已在我国呈逐渐增长趋势,然而在处理这类纠纷中,患者、医院、药厂等当事各方,却都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药品不良反应究竟应当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患者能否得到赔偿、赔偿标准又是怎样?

类似的药物不良反应纠纷事件,已引起有关部门、法学界、医疗界及监管部门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他们呼吁:制订一部类似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条例》已是当务之急。

药害之患:三天治疗换来一场噩梦

近日,记者奔赴永安市采访。今年43岁的阿管在妻子离去后一人带着不满8岁的儿子生活,房内一片脏乱,厨房内堆满了快餐盒与多日未洗的碗筷。

谈起4年来的维权经历,阿管不由得激动起来。他指着一大箱的申诉材料说:“4年来,光材料复印费就花了2000多元。”据阿管讲,他于2000年9月15日到小区附近的南郊卫生所治疗牛皮癣,此后连续三天,医生梁某为他滴注了氨甲喋呤针剂,每天收费从52元到75元不等,梁某没有给他开处方。(事后,阿管从当地卫生局了解到,该卫生所许可的诊疗范围中并没有包括皮肤科。)

第四天起,阿管开始了噩梦般的经历:他上吐下泻、尿频尿急,每5分钟就要上一次厕所。18日上午,他被送到三明市第二医院检查,初诊为氨甲喋呤反应。当日下午,他住进医院,躺在病床上的他口腔、鼻孔、面部均有出血症状。接着,阿管出现肾功能衰竭,医生给他连续做了三次血透。

因全身黏膜破损,内裤与阴囊粘在一块,他只好穿裙子。9月30日起,他开始大面积掉发,此后又出现障碍(现已恢复)等一系列症状。

“邻居见我头发掉落、口鼻出血,都躲闪不及;饭店老板更是把我当乞丐驱赶。”阿管形容当时的惨景。无法忍受这一切的妻子也与他离了婚。

维权之困:官司一审二审都败诉

当年10月20日,阿管出院。院方的《出院小结》中写道:“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部黏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

拿着这份《出院小结》,阿管向法院提讼,要求诊所医生梁某赔偿损失。对此,医生梁某认为:每日仅使用2.5毫克的氨甲喋呤,属常规用药,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但阿管认为,这病历是事后伪造的,他的症状是由梁某过量用药所致。

法医鉴定认为:卫生所在未检查肝肾及血象情况下,就使用氨甲喋呤治疗牛皮癣,不符合医疗常规要求;根据目前查证的材料,无法确认患者的临床表现是氨甲喋呤毒性反应所致。一审法院以此判令原告败诉。

阿管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因“医、患双方在氨甲喋呤使用剂量上各执一词”,鉴定小组也无法认定其责任程度。

2003年9月11日,三明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理由是:上诉人无法举证被上诉人在为其治疗过程中,超剂量使用药物,导致其受损害。

两次鉴定均没有涉及是否属药物不良反应,也没有对医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是否具备看皮肤科的处方权,是否具有合法行医者所具备的免责条件。事后,他才知道,目前我国还没有药物不良反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鉴定只鉴定治疗中的过错责任,而正常药量下的不良反应是药物本身具有的。

“《出院小结》中认为这是药物不良反应,抛开医方是否大剂量用药不说,即使是正常用量下的药物不良反应,也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呀!”阿管愤愤不平地说。终审败诉后,他开始反思,他认为迟迟得不到药害赔偿,最根本的原因是相关体制上的缺陷。于是,他开始向卫生部、国家药监局领导反映,“最多一次寄出去的材料都有两公斤,这看似我个人的得失,其实也是为了更多的患者不再不明不白遭受同样的遭遇”,阿管告诉记者。他的这些呼吁曾以《药物致害 怪病频发》为题被中消协“最憋屈事儿征文”编辑在搜狐财经网上,该文作者还被评为此次参与征文活动10位获奖作者。

体制之痛:剖析现行法律缺陷

“这起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折射出我国药物不良反应认定程序、纠纷处理机制、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的空白。”福建省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林青梅告诉记者,该机构已将此病例向上级报告。

林青梅说,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的情况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这种反应既不属于医疗事故,又不属于药品质量问题,而是由药品研发过程中的种种局限造成的。福建省每年都会发生个别患者因药物不良反应致死事件,目前都还很难得到赔偿。

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祥健说,一些西方国家十几年前就已经颁布了专门法规,由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济、不良反应检测、研究事业的发展。他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借鉴这种做法,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补偿机制,不能让不幸的患者成为药品不良反应的买单者。

关键词:认定程序

记者了解到,目前,管理药物质量的两个机构――药检所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都没有药物不良反应鉴定程序。林青梅坦言:这两个机构所进行的不良反应鉴定都是“科研性”“研讨性”的,其鉴定结果不作为纠纷处理依据。

而目前我国出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仅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制度,对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纠纷则没有实际帮助。

临床药理基地副主任、福州总院医学博士、教授史道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氨甲喋呤副作用很大,即使是正常用量也会因个体差异,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

史道华说,无法可依会让很多医院吃了哑巴亏,如药物不良反应致人死亡,死者家属不会找药厂,只会到医院去闹,为息事宁人,一些医院往往会“破财消灾”,出钱做“人道主义赔偿”。

关键词:呼吁立法

很多药厂都以说明书中已告知了药物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症状,作为纠纷发生时的免责事由。陈祥健则认为,在当前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免责都应有个前提,除非药厂尽到提醒、告知义务(说明书未载明的、新出现的病例除外),医疗机构尽到无过错义务(告知风险、随时跟踪、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做到正确服药,否则,都应承担一些责任。

陈祥健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赖祖胜等一些法学专家、学者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滥开药品、隐瞒病例的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施作霖表示,药物不良反应引发的纠纷问题,不但困扰着患者,也困扰着医疗单位,类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药品不良反应立法工作已显得十分必要。

据记者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向媒体透露,今年下半年,我国将出台药品不良反应应急机制,今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将更及时,同时,药品召回和不良反应赔偿机制正在研究中,将会陆续出台。

关键词:预警机制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至今,福建省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有1000多例。对此,今年5月11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福建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文件,对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等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知要求,医务人员若发现病人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时,要在病历中记载,并按规定上报;药品经营企业要正确介绍药品的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据悉,厦门市监测、上报工作在福建全省最为出色,其模式在国内受到好评。目前福建省其他地方药品不良反应病例上报程序的培训工作也在进行中。

同时,史道华也呼吁药厂借鉴国外的预警做法,在使用说明书内尽可能地载明不良反应病例和用药注意事项,给患者更多的用药安全知情权。

专家支招:如何避免药物不良反应?

“是药三分毒”。史道华博士认为,中药、西药都有副作用,患者用药过程中,若出现了与治疗目的无关的症状、病情没有改善,反而出现新的症状,就要考虑是否是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不良反应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药物不良反应;合理用药;过敏性皮疹

[中图分类号] R969.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1(2009)02(b)-116-02

Analysis of 102 case reports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s

WU Wen-bo

(Department of Pharmacy, Linyi Tumor Hospital, Shandong Province, Linyi276001,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adverse drug reactions (ADR),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dependable basis for reasonable safety using medicine. Methods: The clinical materials of 102 patients involved with ADR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from January 2004 to December 2007 in our hospital. Results: 59 kinds of drug developed adverse drug reactions in 102 cases involved with ADR, the occurrence of anti-infective agents was the most (48.04%), anticancer agents was secondary to anti-infective agents (10.78%); majority of ADR was caused by intravenous administration. Conclusion: It requests to strengthen the professional training toward staff and rational drug use, the incidence of ADR may be reduced.

[Key words] Adverse drug reaction; Rational drug use; Allergic eruption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每年死亡5 200万人,其中1/7的人死于不合理用药,患者中1/3的人死于不合理用药。随着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制度在我国逐渐开展,ADR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已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水平和治愈率,减少医疗纠纷,确保医疗安全。现将我院2004年1月~2007年12月收集上报的ADR共102例进行回顾性分析,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收集我院2004年1月~2007年12月上报的102例ADR报告表,采用ADR因果关系并结合评分评价的描述性研究方法[1],分别对102例ADR所涉及的患者情况、用药情况以及引起的不良反应临床表现进行分类统计。ADR强度依据WHO的ADR程度分级标准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进行分级。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102例ADR中,男性52例,女性50例;年龄2~83岁,平均(32.76±17.86)岁。其中,0~19岁8例,20~39岁29例,49~59岁57例,60岁及60岁以上8例。家族过敏史3例,有过敏史者12例,其余过敏史不详。因果关系判断根据ADR因果关系判断方法进行评价[1],评定为肯定的32例,很可能的51例,可能的21例。ADR强度分级[2]分布结果为:I级10例;Ⅱ级22例;Ⅲ级53例;Ⅳ级17例。

2.2 ADR事件涉及药物情况

102例ADR事件共涉及59种药品,按药物的类别和报告例次进行分类统计(表1),其中抗感染药物所致的ADR居多49例,占48.04%,这与国内报道[3]一致;其次为中药制剂11例(10.78%);单独使用一种药物17例(16.67%),合并用药86例(84.31%);静脉注射给药62例(60.78%),是引起ADR的主要给药途径,肌肉注射给药28例(27.45%),口服给药8例(7.84%),外用药4例(3.92%)。

2.3 临床表现

102例ADR中,过敏性皮疹65例(63.73%),是ADR最常累及的部位,表现为红斑疹、斑丘疹、荨麻疹、固定型药疹、水疱疹、无汗;胃肠系统损害11例(10.78%),表现为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口干等;泌尿系统损害9例(8.82%),表现为血尿、蛋白尿、管型尿、急性肾衰竭等;药物热6例,表现为寒战、高热等;神经系统损害3例,表现为头昏、头痛、嗜睡、眩晕、抽搐、震颤等;过敏性休克2例。

2.4 ADR的转归

102例患者中有61例接受了对症治疗,31例未经特殊处理而ADR自行消失,其中致严重ADR的10例经对症治疗后好转,无死亡及遗留严重后遗症的病例。

引起药物不良反应的药物种类及频率见表1。

3 讨论

根据本文ADR与药物种类及频率关系分析显示,抗菌药物无论是药品种类还是ADR发生率均位于首位,这固然与抗菌药物品种多、作用强、临床使用范围广及使用频率高有关,但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也是ADR发生率逐年增高的重要原因。据统计,抗菌药物在我国医院的应用率为60%~80%,而我国每年有20万人死于ADR,其中40%死于抗菌药物的滥用[4]。因此,医疗机构应严格制订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病毒感染不用抗生素,细菌感染性疾病要重视细菌学培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合理选择药物,加强对二、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减少ADR的发生。本文中药制剂发生ADR 11例,占10.78%,仅次于抗生素。人们普遍认为中药是天然药品,无毒副作用。实际不然,中药虽是天然的,但其成分复杂,易受酸碱等条件影响,常有变色、沉淀等现象发生。随着中药药理和中药剂型改革研究的深入,中药制剂在临床上广泛使用,而其导致ADR的比率也有所上升。中药制剂成分比较复杂,不易提纯,原材料加工、炮制、贮藏、制备及添加的辅料等因素均可影响其成品质量,理化性质易变化,尤其在与其他药物配伍使用时,相互作用时有发生,都可能引起ADR。因此,应规范中药制剂的使用。

从给药方式看,102例ADR中,静脉注射给药发生ADR比例最高,占60.78%,提示给药方法是引起ADR的又一因素,静脉给药涉及药物不溶性微粒数量以及血细胞破坏、抗原滴度、内生致热原释放以及给药的浓度和速度[5]等因素,且静脉注射药物直接进入体内,无肝脏首过效应,药物作用及ADR较口服给药迅速而强烈,而口服给药由于药效、不良反应较轻,ADR出现缓慢,停药后症状大多自行缓解。故建议临床能口服给药的尽量避免静脉给药。另外,合并用药增加了药物相互作用的ADR发生率,本文合并用药发生ADR 86例,占84.31%,临床医师处方时要有针对性和阶段性,防止药物相互作用而导致ADR。

合理用药是临床药学的精髓,其生物医学标准是[6]:①药物正确无误;②用药指征适宜;③疗效安全,价格对患者适宜;④剂量、用法、疗程妥当;⑤用药对象适宜;⑥调配无误;⑦患者依从性好。由本院102例ADR报告分析可知,如何发现、避免ADR及最大限度地降低ADR发生率是医药学界的一大任务,这需要不断完善ADR监测报告制度,加强ADR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ADR的防范知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ADR的发生,做到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周元瑶.药物流行病学[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6.162-168.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7号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S].2004-03-02.

[3]何伟珍,吴丽兰,应小飞.等.浙江丽水市2004年501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中国药房,2005,16(10):774-775.

[4]郭冬梅.我国抗感染药物市场现状分析[J].中国药房,2004,15(9):528.

[5]Kelly WN. Potentioal risk and prevention [J]. Am J Health-Syst Pharm,2001,58:1317-1324.

药物不良反应范文第5篇

1药物自身因素

药物具有产生药理的自然属性,同时也具有产生不良反应的自然属性。药物固有的不良反应是客观存在的,并具有一定的自然发生率。药物经过结构的改造可以衍生无数同系物,人类由此不断生产新的药物。但是,每个化合物在获得新基团的同时也获得了新的化学活性和药理效应,其中可能包括新的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药物的药理效应是固有的,其有效性和有害性也是固有的,只要用药就有发生不良反应的可能。当然,治疗药物的利一定大于弊,合格药物的安全性是可以信赖的,但是药物的安全性好不等于该药不发生不良反应[1]。

2机体因素

人类机体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患者生理、病理状态的改变,个体特异性、敏感性及特异质反应,也是导致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重要因素。

2.1患者生理、病理状态改变药物代谢的个体差异是不同个体对药物反应不同的重要原因同样剂量,有的患者达不到治疗效果,而另外一些患者则出现毒性反应。如肾脏生理状态决定某些经肾脏排泄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程度,小儿或老年人因肾功能低下,使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更易产生不良反应,加重对肾功能的损害。

2.2患者的种族、遗传和个体差异有些药物的不良反应是由个体特异性和敏感性引起的,有些则由遗传因素引起。如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者服用磺胺、对氨基水杨酸、大剂量维生素K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增多,产生急性溶血并形成黄疸。黄种人和白种人的某些药物代谢酶不同,适合白种人的治疗剂量对于黄种人可能就会引起不良反应。

3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人为因素

3.1给药剂量过大或超剂量可以造成人体机能或器质性损害有报告若应用青霉素剂量过大,可能使机体凝血功能发生障碍,产生神经系统的严重毒性反应,并可导致电解质平衡失调。另据报告,超剂量服用抗感冒药可造成暴发性肝坏死与急性肾小管坏死等严重不良反应。

3.2不合理的联合用药药物联合运用或混合配伍不当,可引发不良反应。例如:阿斯匹林和红霉素均有一定耳毒性,单独应用时毒性不显著,但合用时则毒性增强,导致听力减弱;如任相成报告6例清开灵注射液与青霉素配伍应用出现了不良反应,而分开静滴未发生不良反应[2]。

3.3给药时间不同不良反应有差异,饭前、饭后或晨起等不同时间用药,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有差异。据报告,口服克拉霉素(利迈先)出现的不良反应以胃肠道反应为主,均为空腹服药时出现,改为餐后服用胃肠道反应减轻或消失。

3.4其他因素饮食或环境因素均会影响药物的吸收,从而加重药物的不良反应。如酒能诱导肝药物代谢酶,使药物酶活性降低,产生酶抑作用,药物作用增强而产生不良反应;茶中含有大量鞣酸,能与多种药物如硫酸亚铁、维生素B中的金属离子结合,影响其治疗效果而产生不良反应;吸烟能使外周血管收缩,导致血压暂时升高,心率加快,从而影响药物的吸收;饮食也可明显影响药物疗效,如接受异烟肼治疗的患者进食高组胺成分的海鱼或不新鲜的鱼类,由于异烟肼抑制体内组胺酶,导致代谢受阻而引起皮肤潮红、荨麻疹、口渴、口唇水肿等。

4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

1)了解患者的过敏史或药物不良反应史,对有过敏倾向和特异体质的患者慎重用药:①老年人病多,用药品种也较多,医师应提醒患者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②小儿,尤其新生儿,对药物的反应不同于成人,剂量应按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用药期间应加强观察。③孕妇用药应特别慎重,尤其是妊娠头3个月应避免应用任何药物,若用药不当可能会使胎儿致畸。④一些药物可经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引起不良反应,故对哺乳妇女用药应慎重选择。⑤肝病和肾病患者,除选用对肝肾功能无不良影响的药物外,还应适当减少剂量。

2)用药品种应合理,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临床治疗必须联合用药时,应考虑药物不良反应的因素:①了解患者自用药品的情况,以免发生药物不良相互作用。②应用新药时,必须掌握有关资料,慎重用药,严密观察。③应用对器官功能有损害的药物时,须按规定检查器官功能,如应用利福平、异烟肼时检查肝功能,应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时检查听力、肾功能,应用氯霉素时检查血象。

3)用药过程中,注意药物不良反应的早期症状,以便及时停药处理,防止进一步恶化。应注意药物的迟发反应,这种反应常发生于用药数月或数年后,如药物的致癌、致畸作用等。

5小结

药物不良反应是在药物与机体的相互作用下出现的,其发生、发展受多方面的影响,随着科学的进步,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机制将会得到更深层次的研究。总之,医生要熟悉药物的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以及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考虑用药后对患者的影响。细心观察患者用药后出现的各种变化,听取患者的主诉,及时发现、诊断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并防止药物不良反应再次发生。药师应定期深入临床了解医生用药和处方质量情况,积极监测和报告药物不良反应,仔细判断药物不良反应的影响因素,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临床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华.小儿抗癫痫药物的合理应用[J].儿科药学杂志,

2007,13(6):1

2任相成.清开灵与青霉素联合静滴致不良反应6例[J].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