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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内进行填报,并下载已上报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中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并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5、*市考核站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考核站成员会议,汇报材料评审情况,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6、通过评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施工类窗口;未通过评审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7、省行政审批中心经过受理、审核、公示程序,20个工作日公布审批结果;

8、*市考核站根据公布结果,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名称变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九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具体考核程序:

1、凡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需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三类”人员考试申报页面填写报考信息,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后,统一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见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审批上报,由省建管局统一进行知识考核安排。

4、各企业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通知,并在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

5、考试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合格后,可带1寸照片1张,持企业介绍信、成绩合格证明到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领证,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建筑施工类窗口电话:025-83346921联系人:陈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

(八)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防汛、防毒、防尘、防爆、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条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条件相符;

5、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是否有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和周边环境要求;

7、施工现场的“五牌一图”、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上墙。

第五章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市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对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机构情况,包括负责人和成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包括成立现场抢救组、技术处理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各组的具体行动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四)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的落实。

(五)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下发到企业的各部门、各项目,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三十八条施工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在第一阶段进行达标验收前,必须进行现场演练,演练结果作为达标验收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启动施工项目的一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的两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施工现场发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启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二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四条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一经淘汰,禁止继续使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四十七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四十九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五十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设备底部。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报告。

第五十二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号;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三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能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送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五十六条外市的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须提供起重机械所在地登记部门发放的产权登记证。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办理注销手续时,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个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毒品管理

8.1 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 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全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进一步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年在全区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区“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为抓手,围绕“富而强、精而美”幸福建设,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深化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政府责任制落实。各级要认真落实领导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有关行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二)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工作会商、执法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照。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通过行政建议书、函告等方式通知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视情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治理,确保其完整好用;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健全“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强化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即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全员参加大队组织的素质达标活动,年内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推广利用科技手段督促通过“四个能力”达标验收的单位全面建立“三项申报备案”制度(即消防安全自评申报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申报备案),巩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推动社会单位自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定位、领导定点、全员定责”,以区为“大网格”,镇、街道为“中网格”,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小网格”,明确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各级各部门一级抓一级,分包各网格,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和下级网格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督导工作落实。年内所有的镇、街道及社区、农村实施“网格化”管理。

三、强化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城乡火灾防控水平

(一)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各级各部门年内要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市政消火栓、消防车辆、消防装备等各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镇级消防规划要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保持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必须安装消火栓。落实城乡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及时增建、补建、维护修缮,保证能正常使用。

(二)强化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继续大力发展壮大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加快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在年配备消防车的基础上,年内根据基层火灾扑救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完善消防车库、训练场地、训练器材、训练设施等配套设施,配齐执勤人员并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各社会单位、社区、村庄建立完善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具备灭火救援能力。推动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当前合同制消防员流失严重、部队执勤实力不足等问题。大力发展消防应急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社会化消防应急救援机制。

(三)强化城乡农村社区消防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和省地方标准《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推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健全完善消防机构,重点镇、中心镇因地制宜建立消防组织,其他镇确定消防管理部门和专管人员,并明确、落实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上半年,全区所有镇、街道要依托安监站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履行消防管理职能,健全并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年,全区各行政村、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要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四、强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全力推进“清剿火患”战役。进一步加强“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并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确保逐条街道、逐个村庄、逐家单位排查到位,并建立明细台帐。对已排查的单位定期组织进行“回头看”,不断巩固排查整治效果。各部门、行业、系统要组织内部消防安全普查,督促所属单位自觉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广泛发动社区、村居和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加强管理,严防小场所发生大事故。

(二)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违规动用明火发现、报告、整改、督办制度,坚决整治违章动用明火、违章电气焊作业、违规安装易燃可燃广告牌等违法行为。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督导各单位严格落实电气焊作业“五个必须”: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必须远离可燃物、必须落实动火现场安全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依法用足用好行政、法律手段,凡发现无证进行电气焊作业、作业时未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三)全力做好“十”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以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安全高危场所及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薄弱环节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社区企业、出租屋和规模较小场所等处的消防安全治理。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实施重点指导,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大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全面发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行动。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强化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消防安全提示,提高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小学校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完善新闻制度,加强社会消防舆论引导。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和职业鉴定,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三)积极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完善消防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开展评比表彰“优秀消防志愿者”、“优秀消防科普工作者”、热心消防工作记者、企业家、社区工作者等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参加新闻媒体走基层、消防卫士评选、“齐鲁消防好新闻”评选等系列活动。

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推进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五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 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七)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20xx年12月13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xx〕281号)同时废止。

近50名知名专家集体签约多点执业近年来,国家政策不断鼓励医生多点执业,但现实却始终无法突破:从眼科主任到精神医学科主任,均因多点执业被医院免职。4月1日,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让人们再次看到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希望。20日,上海某医院启动名专家合伙人签约暨招募启动仪式。近50名沪上知名专家与该医院进行多点执业的集体签约。

多点执业陷困局,据观察面临一些很实际的问题:一是由于医生临床工作很多,没有时间与精力多点执业;二是医院不放人。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消防装备消防技术现代化建设

一、消防装备的分类与结构体系

发展面向新世纪的消防装备与技术,首先要对我国的消防装备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分类。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使用的消防装备,按灭火救援对象和使用场所可作如下划分:

1.静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是指被施救的对象与环境等条件相对明确、具体、固定。灾害事故的性质明确。其装备应用具有一定的专一性或专用性,如工程灭火系统装备、民用救生防护器材等。

2.动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是指被施救的对象、环境、地点等因素以及火灾或救援的性质不明确,灾害事故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装备相对具有较大的机动性、通用性和处置柔性,如消防部队的装备等。

二、新世纪消防装备与技术发展的三大方向

新世纪的消防装备与技术的发展方向概括讲可用“外延、内伸、横向增强转化”来形容。

(一)立足国际前沿、面上向外延伸

立足国际消防技术发展的前沿,密切关注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动态,努力增强我国消防科研开发与转化的创新能力,紧跟时代的脉搏,在消防装备与技术的发展方面不断提出适合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发展形势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思维。另外,消防技术作为一门应用型技术,更需要我国的消防科研工作者在消防装备与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予以重点关注与考虑。

(二)消化现有技术

我国消防装备的发展基本上是按“单纯引进装备引进技术与装备(为引进技术而引进装备)技术消化技术创新自我良性发展”的历程来发展。目前我们正处在第二与第三阶段之间,对于现有装备要真正消化、吃透,并真正使其功能更可靠、安全、完善并趋于合理,这就要求我们对消防装备及技术的基础理论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认识。利用现有的一些先进技术和手段(如ansys、star-cd、phoenix、cfx等应用软件)对我国现有的建筑结构与火灾机理进行模化仿真研究,对相应的具体产品的关键技术与性能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从而能从理论上、技术原理的深层次上对产品的结构、性能、功用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和优化设计,并使现有消防装备性能指标不断趋于完善、合理并具有科学理论依据。

(三)横向转化应不断加强

据报道,我国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不足10%,这在消防方面同样很普遍,这一方面是对科研成果的原始开发投入的一种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现这些科研成果所必须经历的在应用中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良性循环,造成我国消防装备总处于“国内技术水平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实用装备又落后于国内技术发展的真实水平”这一尴尬局面。这其中有技术上的不成熟、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技术开发转化与生产部门之间的渠道不够通畅、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健全的原因,以及部分基层消防部队的管理与使用者重人重战术不重视先进的装备与技术应用等原因。因此在新世纪里对消防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

近年来,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已加大了应用转化方面的考核指标和力度。从一定程度上对项目成果的实用化和推广应用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对于进一步产业化推广及全面应用方面还需不断加大力度。

三、新世纪消防装备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一)新世纪的消防装备与技术的研究开发应与现代科技相结合

新世纪的灭火与救援的综合能力将紧紧依赖于装备的水平,而不再是靠小米加bu枪时的豪迈气概和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蛮干精神、人海战术等。而现代消防装备的性能水平的进一步发展又紧紧依赖于现代科技发展所提供的可能。

在现代社会,新技术的发展是一日千里,如现代控制技术、电子技术、制造技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卫星应用技术、纳米技术等的发展;新工艺不断涌现,如化学镀镍磷合金、硬氧化材料添加剂工艺、表面渗透工艺等;新材料层出不穷,不断投入应用,如光纤、陶瓷、高强度非金属材料、超导体、新型合成材料(如锌铝合金)等。这些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为消防装备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契机。

(二)立足前沿、努力创新、实现跨越式前进

新世纪我国消防装备与技术的发展应紧密跟踪国际发展前沿水平,不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争取实现跨越式前进的发展道路。

(三)新世纪的消防装备的发展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体现以人为本,在消防装备发展方面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新世纪的消防装备将进一步体现首要考虑保护消防员和被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现代消防装备的开发与应用应充分考虑到安全灭火与有效救人的原则,要多救人、少死人,并应在诸如以下方面多做一些考虑,如提高消防员火场防护装备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在其上附带报警呼救及安全识别等装置与功能;提高装备操作的智能化程度,如远距离无线遥控等:减少近距离手动操作状况;开发能代替消防员进入火场或其它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场所,进行灭火、救援、冷却、洗消、侦察、探测、破拆等作业的消防机器人等。

其二,在提高消防装备保护人员及适于操作等人性化设计方面因素的同时,还应考虑不断提高消防指战员在装备方面的技战术应用水平。提高队伍知识结构层次,增强对现代知识信息观点的接受和消化能力,提高其应用新技术、新装备的能力,使装备的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和利用,并借助这些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来不断完善和提高新世纪我国在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水平。与此同时,还应提高全民的消防防范意识和对常规消防装备,尤其是常规和民用消防装备的熟悉和使用。

(四)新世纪的消防装备与技术的发展要具有发展的眼光

在新的世纪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将势不可挡,地球村的概念早已为众多有识之士所接受,并在一个又一个的领域成为现实,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将促使我们消防工作者在新世纪的消防装备与技术研究方面必须具有全球化的思想,而不再是囿于以前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事事强调国产化的主导思想。这其中有几方面的涵义。其一,装备与技术的开发应面向全球;其二,装备的应用应面向全球,既要考虑开发装备与技术时引用全球范围内的先进技术与基础,并避免重复走同样的弯路,又要考虑装备产品的应用对象将不再局限于中国,而是面向全球。这就要综合考虑包括全球范围内的不同的使用要求、采购配套能力、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这一点在科研开发与生产时便要带有这种意识。

四、新世纪里应优先发展或重点研究的消防装备技术或领域

1.节约水资源的灭火技术与装备。我国目前有300多个城市缺水,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这约占我国城市总数的1/2。当人们的饮用水都产生危机的时候,以水为主体灭火剂的消防灭火救援工作将更加受到制约。面对如此严酷的现实,我们在新世纪的消防装备与技术开发方面将无法回避并应高度重视这一现实条件。为此,对于能大大提高灭火效率,降低灭火水耗,提高水的利用率的技术与装备将成为研究的重点。

2.智能化消防机器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研究。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消防灭火技战术指导思想和装备设计理念,在新世纪里替代消防队员进入各种有毒、易燃、易爆、高温、辐射等危险场所进行灭火、侦检、探测、洗消、破拆、排爆、封堵、救援等作业的消防机器人的应用技术的研究也将被赋予足够的重视,而且我国在消防机器人方面以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为主已经经历了好几代消防机器人的研究和开发,目前已有个别类型的机器人进入产业化阶段,为新世纪我国消防机器人的进一步发展与推广应用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3.以消防车、泵、炮等系统灭火装备为代表的大功率、高效能、多功能、轻型化的研究与发展。

4.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于一体的安全、高效、轻质的消防员火场个人防护装备与抢险救援装备、技术及理论的研究。

5. 消防员火场生理学、心理学及行为特征等的基础理论的研究。通过对消防员火场生理、心理学及行为特征等基础理论的不断深入研究,使装备的性能指标的确定能有一个科学的理论依据为指导,从而体现人性化设计的理念,如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设计和配置,应科学的分析、测定消防员在火场环境下的行为特征及灭火救援作业强度等综合条件下真实的耗气量指标,从而为我国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体容量配备作出科学的判据。再如消防服装、头盔、靴子等的性能指标同样需要进行科学的研究和评估。

6.带消防直升机、消防机器人、固定与移动式灭火模块等先进设备的具有综合功能的城市立体化消防灭火、救援、指挥、侦察、信息传输等灭火技战术及配套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7.城市恶性火灾及突发事故的卫星预警、监控、通讯及专家辅助决策系统的应用研究。

8.化学灾害事故处置装备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9.具有消防与防暴组合功能的装备与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10.民用(家庭用)消防器材的开发与推广应用。灭火器、救生绳、防护面罩、缓降器、防火毯、呼救器、报警器、消防斧锤等。

11.高层建筑逃生与救援装备技术的研究开发。

五、结语

展望新的世纪,我们的国家将不断走向繁荣昌盛,消防装备与技术的发展也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发展机遇。作为一名消防科技工作者,我们倍感责任重大,同时也充满信心,力争为我国的消防装备与技术在新世纪的全面发展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朱承华.新世纪的消防工作发展趋势[J].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