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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家庭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第1篇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Abstract :The act of violence among kinsfolks takes place in family‘s violence . The serious family violence has endangered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has infringed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y by day, have destroy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already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offer in an all-round way , more concrete , more proper assistance of victim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social effect , must set up the law , society , society of psychology every aspect and support the system . The research of the violence of Chinese family exists insufficiently, is not merely shown as government’s decision department and ordinary masses‘ neglect of this question, still display it on the academic research, lack the data investigated about family’s violence real example, thesis about family‘s violence and writing rarly. In practice,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s of people and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violence crime hidden in the family reveals out apparently gradually, the report about incident of violence of family is frequent day by day. This kind of state not merely requires the decision department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 the academia to study and offer a standard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even mo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al example , analyse the reason of family’s violence ,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offer the basis in theory for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s and improves the law about family‘s violence crime. Because of this, I launch describing on this question, am in the hope of casting a brick to attract jade, hope more scholars can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family violence question of China .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

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庭;代际关系;消费

就家庭代际关系而言,现有研究从家庭代际关系的表征、变迁、诱致因素、社会效应,以及针对负面效应而提出的对策等方面呈现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概貌。

(一)家庭代际关系的表征研究

就代际关系的表征而言,相关文献勾勒出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几种特征:其一,父辈与子辈之间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具有不均衡性。其二,代际倾斜,即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中年家庭成员对父辈的付出要弱于对子女的付出,呈现出“恩往下流”[1]、“尊老不足,爱子有余”[2]等特点。其三,家庭代际关系中,代际成员的平等权利意识日渐明显,具体表现为父辈权威的衰落,子代对权利意识的强调,如“逆家长制”现象的发生。[3]其四,代际关系之间存在着文化反哺现象。其五,家庭代际关系中存在隔代抚养现象,不同代际成员在对子代的抚养与教育过程中存在着差异性,蕴含着代际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经验层次上,家庭代际关系呈现以上诸多特征,但是综观其表征,相关研究的学者所论述的核心,其实质仍是对理论层次上代际关系的争论的回应。阎云翔提出存在于中国家庭中的抚育-赡养的代际关系模式。但在郭于华看来,中国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则表现为亲代与子代在物质、经济、情感等方面的交换关系。时下代际关系的经验研究显示,当下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既例证了抚育-赡养的互动模式,又对西方家庭的接力的代际关系有所验证,而郭于华所论述的代际交换关系亦有所体现。家庭代际关系究竟如何?王跃生认为,“完整的家庭代际关系既有抚育-赡养关系,又有交换关系,两者具有并存特征。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代际关系的层次和类型也有不同。”[4]

(二)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诱致原因分析及其本质

理论层次上对家庭代际关系的模式的争论,源于社会转型背景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有学者从结构与文化视角入手,探析了社会转型与老龄化背景下促成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诸多原因。这类研究多集中于对家庭结构乃至宏观层次上的社会结构的转型对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影响作探讨。就家庭结构而言,影响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的既有家庭规模的变化,如由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的转变,空巢家庭的出现促使代际关系之间的情感关系、劳务与经济支持发生改变;又有家庭成员的流动对家庭代际关系的影响,如隔代抚养模式中,常年外出的中年居民在家庭内部存在角色适应问题,其对父辈与子代的代际关系多表现为经济支持,在情感关系与子女的教育等方面多存在与父辈的冲突。

文化视角下对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原因的分析,多侧重从家庭代际成员的本体性价值与其外部的文化环境切入。如贺雪峰对河南、辽宁、湖北等地区的家庭代际关系的考察发现,村庄的类型与村民的价值基础共同促成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家庭代际关系的差异。[5]也有学者将结构主义与文化变迁的分析路径相结合,认为社会转型与老龄化背景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是结构因素与文化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在社会结构转变的环境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政策等借助消费文化观念、个体价值观的转变等实现对家庭代际关系的影响。

结构主义视角或是文化变迁分析视角,亦或是二者相结合的分析路径,对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诱致因素的分析,实质在于将家庭代际关系转变置于时空坐标轴中,在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分析框架下解析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实质。

(三)家庭代际关系的社会效应以及负面效应的应对之策的探讨

尽管存在研究视角、分析路径、理论模式的分歧,但置身于社会转型与老龄化背景下的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有学者在勾勒当下代际关系现状的同时,也对代际关系变迁的社会效应加以探析,并就代际关系的负面效应提出以应对之策。

相关文献显示,代际关系变迁的正向效应在于促进了代际关系的理性化、增强了代际成员尤其是家庭中年长者对当下社会的适应能力。负面效应的分析多与社会转型与老龄化的现实背景向结合,多认为,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造成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老人赡养问题、子代的社会化、家庭代际成员的角色适应问题。

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变、社会政策的变化、传统文化观念的衰落、子代权利意识的兴起等合力促成了时下家庭代际关系中的老人赡养问题、子代社会化不足等问题,由此,以这些家庭关系变迁的诱致因素作为切入点,寻找解决对策便成为相关研究的学者所作的努力。针对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负面效应,学者多从社会养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重构社区规范、加强尊老、敬老、爱老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宣传等入手提出对策化解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困境。

(四)文献述评

以上对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对家庭代际关系的表征、变迁原因、社会效应以及针对负面效应而提出的应对之策的讨论勾画了家庭代际关系的概貌。现有家庭代际关系研究,在理论视角的选取、研究方法的运用以及理论分析路径上均作了有益的尝试,在为进一步家庭代际关系研究提供详实背景的同时,丰富了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范围与研究视域。但综观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的现状,其研究的学科背景多集中在人口社会学与家庭社会学的学科范围内,少有消费社会学视域下的研究。

鉴于此,有必要从消费社会学的学科背景下,解析当下家庭内部的代际消费,一方面丰富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从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实践入手探析代际消费关系,或能呈现出与时下代际关系表征研究所不同的结论,对代际关系的变迁的诱致因素的分析以及解决之策,或可以提供不同的研究路径与分析思路。

参考文献

[1] 魏传光.中国农村家庭“恩往下流”现象的因果链条分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11)

[2] 马超.中国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 王建民.“逆家长制”是如何产生的?[J].江海学刊,2012,2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性别;大众传媒;反家庭暴力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80-02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简略的说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居多。家庭暴力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中国传统上是“男尊女卑”社会,父权制思想以及男女不平等思想严重,导致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也最为严重。有调查显示,中国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比率约为30%;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绝大部分为女性[1]。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出了响亮的口号:“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关注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成为全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20世纪20年代,国外女性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性别理论,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同,社会性别成为分析两性社会问题、关注妇女权利的重要理论。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在社会信息传播、舆论制造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经过大众媒体的报导和呈现,家庭暴力行为越来越多的被公之于众,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站在性别的角度,就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如何更好的发挥其角色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理论概述

(一)社会性别的概念

社会性别区别于一般所说的生理性别特征,主要指以文化为基础,以语言、交流、符号和教育等文化因素为特征判断的性别,即,是由文化因素构成的判断一个人性别的社会标准。社会性别不仅仅通过文化象征来识别男女,更是一整套社会制度,这个制度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的作用,确定两性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将女性置于社会的从属地位。从两性关系的角度来看,社会性别理论反应了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本质和根源,因此也成为强有力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分析工具。作为一种文化和历史的产物,社会性别理论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社会性别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也成为一种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又被简称为“家暴”,是指以捆绑、殴打、残害、禁闭以及其它伤害方式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对家庭成员从精神和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伤害作用直接,使受害者身体上遭受到痛苦,精神上受到折磨,人格尊严遭到践踏。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等。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部分老、弱、病、残也常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暴力的根源分析

从女性主义的观点来看,在文化的基础上,社会性别差异是性别等级不平等形成的基础,而性别不平等使家庭暴力成为可能。作为女性主义一个重要的分析范畴,社会性别重点强调的性别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权力、责任和资源分配等方面,并且造成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关系[2]。从社会性别视角看,针对女性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父权社会的体现

以父权为基础的男主外女主内和男强女弱的格局是中国传统的性别关系的体现,在中国,这种性别关系格局一直延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局面才有所改变。但是延续千年的文化传统对人们造成的影响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即使是现在,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性别关系格局仍然充斥在夫妻关系中。从本质上来说,“打老婆”是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的反映,男性对女性的身体进行随意的伤害才能达到彰显父权统治的目的。施暴者普遍认为男人应该是家庭的主宰,所以当他的自尊和性别优越性被怀疑和破坏时,他自然地通过对妻子的身体实施暴力予以反击。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丈夫在文化层面、收入上明显低于妻子时更容易产生家庭暴力,原因在于,当其失去控制资源优势时,男人会采取体力优势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二)两性地位的不平等

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往往是导致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原因。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女性相比,男性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经济上的优势造就了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当前的社会价值观念中,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比女性优越[3]。事实上,女性在当前的社会要想获取与男性平等地社会资源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也是女性自身发展的障碍。这最终催生出一种集体意识,认为女性天生处于弱势,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男性取得优是合情合理的。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2000年的传统封建文化中,“夫权统治”、“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这种思想不断固化和宣扬两性地位和角色的不平等。加之,社会中有一种约定俗成的偏见,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理,社会公众往往选择“视而不见”。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居委会不问、邻居不劝、执法机关不理、单位不管的“四不管”局面。当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默许,以及对受害者保护机制的缺乏,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大众传媒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角色与作用

(一)社会监督者

一方面,大众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介,通过对社会上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关注和报道,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事件的重视与关注,促进家庭现状的改善;另一方面,通过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持续报道,能够使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公正的目光下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不仅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保护作用,也对施暴者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二)舆论引导者

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体的传播,不仅可以把家庭暴力事件暴露出来,还可以宣传和解读我国相应的法律政策,以及专家学者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研究结果,帮助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大众媒体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新闻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更加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并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列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2年播出的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使社会大众直观地感受到家庭暴力的残忍和危害。

四、完善大众媒体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的建议

(一)加强媒体的性别敏感自律

为了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获得一席之地,一些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从满足受众猎奇心理与窥探欲角度取材和报道,甚至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还伴随一些血腥细节,忽略了受暴妇女的感受和利益,并有意无意复制着男权文化对受暴妇女的偏见与歧视,这不仅有失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更对受暴妇女造成二次伤害。如果媒体在家庭暴力中一味恪守中立,就有可能强化两性间的不平等关系,增加受害人的痛苦,对女性造成进一步的压制。因此,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时,要从性别的敏感性出发,在新闻内容的取材、叙述方面加强性别敏感自律[4]。对于家庭暴力事件,要制定哪些该写该说、哪些不该写不该说的自律规则,注意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隐私,传播正能量,倡导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

目前大众媒体对家庭暴力事件报道的持续性不强,大多数仅仅停留在事件发生的初期,随着事件热度的褪去,媒体便不再关注后续情况。只有在妇女节前后、反家庭暴力日前后才会对反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密切关注[5]。因此,媒体应该高度重视家暴,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通过开展整体的宣传策划,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力度;开辟专栏,围绕家庭暴力进行讨论,讨论时可以邀请家庭暴力当事人、有关问题专家、执法人员及受众参加,从法律、道德及多学科角度来说明问题的本质,探明原因,提出对策,以教育大众,震慑施暴者;增加对家暴的持续性关注,了解受害者后续的情况。总之要把反家庭暴力议题作为媒体报道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将其视为个别事件进行报道。

(三)树立平等的性别观念

对媒体决策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应该自觉接受并倡导性别平等观念,肩负起社会责任。传媒制作者只有具备了社会性别意识,才能发现媒体、生活中较为隐蔽的性别歧视问题和现象,报道时才能注意到不同性别群体的不平等处境、利益和权力关系,才能够从性别的视角分析问题,改善和提高传媒报道质量,进而向大众传播性别平等观念,唤醒和凝聚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力量。

因此,传媒工作者要树立平等的性别意识,在具体的采访、写作过程中避免使用带有歧视色彩的语言[6]。除此之外,传媒组织可以定期开展有关性别平等的专题培训和讲座,并将性别意识纳入组织管理制度中,比如,实行男女同劳同酬,无差别待遇,让新闻工作者切切实实地感受到男女之间的平等。唯有如此,新闻工作者才能够树立起平等的性别观念,避免报道中男权意识的出现,将正确的性别意识传递给受众,影响并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性别平等与反家庭暴力意识,从而推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艳.网媒反家暴议题报道呈现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宗会霞.社会性别与女性人权保障――以西方女权主义为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100-103,124.

〔3〕.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社会性别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1):27-30.

〔4〕谭亚明.媒体报道要走出性别认知困境――以媒体报道的李阳家暴事件为例[J].今传媒,2012,(04).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家庭教育学 教育学科 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 家庭教育的独特作用

人们习惯于把家庭称为社会的细胞,以此说明家庭的重要性。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主要形式一,是一个国家完整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教育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词典》①中是这样作出规定的:

(1)奠基性。在0~8岁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儿童主要在家庭中度过,父母是子女第一位不可替换的、时间最长的“教师”。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思想、品行、性格、习惯对子女的潜移默化,为他们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2)感染性。父母子女的天然亲情,息息相通,“同言而信,信其所亲”,有独特的相互感染教育作用。(3)针对性。家长与子女朝夕相处,“知子莫如父”,可以准确地针对子女存在的问题和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子女也可针对父母的脾气秉性进行帮助。(4)长期性。与学校、社会教育相比,有利于形成牢固的良好品德和习惯。(5)灵活性。家庭教育面向个别成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活动随机进行,内容具体,方法灵活,富有实效。(6)社会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深受社会影响,同时也影响社会。

陈桂生老师在其著的《教育原理》一书中谈到:“家庭教育的影响是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无法代替的,家庭对学校的影响,也是其他社会成分所难以完全代替的。至少迄今为止的社会情况还是如此”。②接下来,陈老师又谈到了家庭与学校关系形态的演变的问题,陈老师说道,就教育机构群的发生来说,家庭先于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就人类个体生长的过程来说,家庭内的个体社会化先于通过学校教育实现的个体社会化;学生在学期间,家庭环境与教育仍是学校教育的背景。尽管对于学生来说,家庭影响同学生同伴(学生群体)影响相比相对下降,甚至低于后者,但“家庭的影响常常比学校更强些,在儿童年幼时,情况尤其如此。因此,自从学校问世以来,学校同家庭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课题”。③

2 家庭教育学在教育学学科中的尴尬地位

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教育学书籍,专门以家庭教育为主题论述的不多;即使在全书中列有相应章节论述,在全书中的所占的比例也较少。以李维主编的《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为例,该书从“教育管理”到“妇女与教育”共列有条目索引26类,非常遗憾,这些条目索引中没有“家庭教育”。笔者又详细查阅了该书所收录的1448条条目,与家庭有关的词条只有16个。

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家教历史,据《中国丛书综录》记载,自汉朝至民国初年,公开出版的《家训》、《家诫》、《家规》、《家范》一类的书,共计117年种,其中最早的一本是南北朝时期,北齐颜之推所著《颜氏家训》”。④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书店里各种家庭教育的书籍琳琅满目,但研究后发现,这些书籍和古代的大多家教书籍一样,基本上都是在感性认识水平上的经验累积,是离散的、片断的,可以借鉴这些教子经验,但这些经验始终未能上升到理性的高度,发挥不了理论指导作用。同时,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教育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在80年代末在高校开始设置家庭教育选修课,在1992年在高校才开始开设家庭教育方向的硕士专业,高层次的研究机构(如各级家庭教育研究会),出现的时间则更晚。可见,家庭教育作为一门新学科还很不成熟,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教育学科体系,在教育学学科中的地位非常尴尬!

3 家庭教育学科体系的构建

家庭教育学科发展缓慢的原因很多、很复杂,家庭教育学科研究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是直接原因,家庭教育学科研究内容的复杂性是最根本的原因。家庭教育包含着非常复杂的研究内容,如家庭文化、亲子关系、家庭互动等等。这些研究内容互相交织构成一个复杂的家庭教育研究系统,而这一复杂的系统又受到社会变迁、社会分层等等因素的影响。可以说家庭教育领域的研究涉及到众多的学科,如人类学、生物学、人口学、经济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学、历史学、伦理学、宗教学等。这些学科与家庭教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这样繁杂而庞大的研究内容,要形成真正意义上家庭教育学科体系困难重重。

“教育的完善,它的社会性的深化,不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减弱,而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加强”。⑤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家庭教育职能怎样弱化、学校教育职能怎样减退、学校又是如何代替家庭承担“照管”未成年人的职能,家庭教育“学校化”以及学校教育“家庭化”之类现象如何发展,加强家庭教育学科理论研究和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首先,应该明确家庭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作为研究对象而言,家庭教育学科应该要研究不同年龄阶段的个体,如学前儿童、小学生、中学生、成人等;研究不同类型家庭结构,如单亲家庭、复合家庭、再婚家庭等等;研究不同类型的儿童,如独生子女、残疾子女、越轨青少年等等。作为研究方法而言,教育学学科所应用的方法都可以采用。

其次,应该明确家庭教育学科的研究要素。正如学校教育有教育者、学习者、教育影响三个基本要素,家庭教育学科也应有自己的研究要素。只是目前为止,研究者们还未达成共识。1987年美国家庭关系全国会议把家庭教育分为十个领域:社会中的家庭、家庭互助、人类成长与发展;亲职教育与辅导、家庭生活教育、家庭法律与公共政策、家庭伦理、人类性需求等等。2000年台湾学者林淑林等介绍了台湾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五大领域“家庭世代生活伦理教育、夫妻婚姻关系教育、亲职教育、现代化家庭生活教育、家庭和社区关系教育。我国学者骆风则认为家庭教育的构成要素有显性和隐性两大类,具体表现为:制约家庭教育的家长教育观念、家庭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方法、家庭教育策略四种主观因素;制约家庭教育的家庭人际关系、家长道德素质、家长文化素质、家庭生活素质四种主观因素;制约家庭教育的家庭生活条件、家庭生活方式两种主观因素。到底如何确定家庭教育学的研究要素还有待商榷。

再有,需要一批充满热情、愿意扎扎实实立足于家教实践的研究者。家庭教育是一门新兴学科,还有许多理论空白点亟需填补;同时,家庭教育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家庭教育研究中,无论是提出教育目的、教育内容还是做实验研究,研究者都应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注意科学性问题,防止主观性。

注释

① 顾明远.教育大词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6.1:11.

② 陈桂生.教育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250.

③ 陈桂生.教育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260-261.

④ 朱智贤.中国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与教育.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

⑤ 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陆中飞,陈如春,编.家教格言.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5:13.

参考文献

[1] 骆风.海内外学者有关家庭教育要素述评[J].学前教育研究,2005(6).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第5篇

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摇篮,是教育子女成才的第一所学校。成功的家庭教育能为孩子的成长和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教育孩子,我们不敢失败,不能失败。我们关注中国家庭教育,就是关注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2008年9月20日,在震后余生的成都龙泉驿,中国家庭教育高层论坛隆重开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家庭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提高。然而在物质生活大大改善的同时,能让孩子感受到真正的幸福和快乐的家庭并不多。留守儿童、隔代教育、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等现代家庭危机也随之出现在无数家庭之中,家庭教育成了令很多人头痛的事。在孩子身上都寄托着家长的期望、社会的期待,他们有成长的烦恼、有学习的压力、有情感的困惑等问题。不懂得如何表达,不知道和父母如何沟通,从而导致家庭功能的失调、家庭亲情的淡化、家庭观念的淡薄等等。这些问题使家庭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惑。

在5・12地震后,生活在灾区的孩子们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这些孩子有的失去双亲成为孤儿,有的面临进入家长新组建的家庭生活……如何帮助在地震中生理和心理受到伤害的孩子走出阴影,成为中国家庭教育高层论坛关注的一个新视点。

“家庭教育”话题吸引多方关注

此次论坛由求是《小康》杂志社、四川省发展经济学会主办,中国家庭教育高层论坛组委会承办,在成都龙泉驿区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20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论坛。

中共四川省委常委李登菊发来贺信。求是《小康》杂志社常务副总编魏群、四川省人大原常务副主任孟俊修、四川省原副省长韩邦彦、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殷建中、中共四川省委研究室副主任任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所黄相怀、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所所长皮艺军、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原副主任胡代全、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亿万青少年普法行秘书长任鑫、四川省发展经济学会会长兼省政府顾问刘茂才、四川省社科联副主席梁守勋、四川省青少年犯罪研究室主任胡光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农村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培训部主管兼《中国教育学术前沿》副主编姚云、总装备部司令部青少年心理研究院主任杨冠华、四川省社科院人才研究所研究员杳有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原副主任张兴廷、北师大教育学院中小学管理研究所所长吴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农村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基金部主管杨昌勇、河南省许昌市家庭教育中心庄汝伟、四川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张皓等出席了论坛。

组委会副秘书长杨泽南宣读了李登菊常委的贺信,贺信中说,家庭教育是基础教育,家庭教育的好坏影响孩子的一生,因此,非常重要。希望与会的同志们为搞好我国家庭教育出谋献策,也为四川的青少年教育多提宝贵意见。

魏群在讲话中表示,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的家庭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然而在物质生活大大改善的同时,独生子女、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家庭暴力、少年网瘾、少年早恋等等,现代家庭教育问题和家庭危机也随即出现。家庭教育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老方法不灵、新方法不灵,家庭教育的理论创新已经迫在眉睫,家庭教育是否科学也已经成为关系到我们和谐社会目标达成的大事。

韩邦彦指出,在龙泉驿举办这样一个论坛,很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龙泉驿区内从上到下,多年来都很重视教育事业,特别是龙泉驿区委委托区关王委,经常把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做为他们主要的议题,以点带面,总结经验,开办家长学校,并总结经验,经验丰富。另外龙泉在家庭教育上还有很多创新,比如这次会议的协办单位龙泉快乐家庭教育会所。他们成立不久,但是做了很多有力的工作,是一个有政府支持,由专家组成的社会力量,帮助了许多辍学、厌学的孩子重返学校,又重新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会所做了不少工作,也有创新,成为社会、学校、家庭的得力助手。他们在这方面有基础,所以我相信这次会会开得有深度,有成效。

唇枪舌战:东西方家庭教育的差异

在论坛上,来自各地的专家围绕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的心理矫正、家庭气氛对孩子的影响等方面话题,展开热烈探讨,并结合国内家庭教育方面的现有具体情况,探索新时期家庭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力求把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结合起来,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农村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培训部主管、《中国教育学术前沿》副主编姚云发表了以“西方家庭教育新观念”为主题的学术演讲,以西方家庭教育的观念,对现代中国家庭教育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大胆新颖的看法。比如家长该给孩子教什么,不该教什么,提出了与中国传统观念不同的观点,引发了专家学者们对东西方教育差异的激烈讨论。

姚云认为,现代中国家庭教育应该借鉴西方的模式,完全按照自由平等的原则,要求家庭教育孩子要以完全诚实、现实的态度对待生活。另一位专家则以中国传统美德为例发表了不同看法。思想和智慧的火花在沟通和交流中不断进发和升华。

别以爱的名义害了地震孤儿

汶川大地震过后,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地震孤儿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全球在红十字会登记的愿意收养汶川地震孤儿的家庭甚至超过了孤儿的数量。四川省青少年犯罪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胡光伟在发言中讲到,要吸取唐山大地震孤儿处理方式的经验教训,不能重蹈覆辙。唐山大地震的那些孤儿是在我们国家和党的特别的关照之下而成长起来的,但是特别的关照就造成了唐山孤儿他们是特别特殊的一个群体,但是全国人民吃不饱肚子,市委书记特批给那些育宏院里面的孤儿吃细粮,最后竟然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出现了浪费粮食的现象。给予孩子的爱一定要适度,过分的溺爱只会让孩子觉得一切来的太简单,不知道珍惜。千万别以爱的名义害了他们。

家庭教育 任重道远